購買付費之 Mercedes me 互聯服務及啟動付費隨選功能之一般條款與條件
版本: 2021 年 2 月
購買付費之 Mercedes me 互聯服務及啟動付費隨選功能之一般條款與條件
一般條款與條件
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購買付費之 Mercedes me 互聯服務及啟動付費隨選功能之一般條款與條件
A. 合約標的、適用範圍、商店營運者身分
1. Mercedes me 互聯資訊及車載通信服務(下稱「本服務」)以及 Mercedes- Benz 車輛之隨選功能(下稱「隨選功能」)相關之一般條款與條件,係由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台灣台北市 105 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29 號 13 樓,下稱「服務提供者」)所發布,適用所有擬透過 Mercedes me 商店,購買付費使用本服務以及延長付費使用本服務之權利(下稱「付費服務」)及啟動隨選功能之顧客(下稱「顧客」,要約僅適用於消費者。消費者係指進行依法具約束力交易之人,而其交易之主要目的並非作為商業或獨立專業工作用途者。
2. 第 C 段、第 F 段第 1 條、第 H 段、第 I 段及第 J 段僅適用付費服務。第 D 段及第 F 段第 2 條僅適用隨選功能。其他段落則應適用付費服務及隨選功能。
3. 本條款與條件茲此明示排除顧客自己之一般條款與條件。縱使顧客於出具確認函時提及其自己之商業或買賣一般條款與條件,此排除條款仍應適用。
B. 締結合約、權利及義務之移轉
1. 顧客於 Mercedes me 商店上完成訂購流程時,即代表其已向服務提供者提交締結合約之具拘束力要約。
若欲訂購服務,顧客必須擁有綁定 Mercedes me 使用者帳戶之有效電子郵件 地址或手機號碼,訂購流程步驟如下:第一步,顧客選擇其想要的付費服務 類型及數量或隨選功能;第二步,系統將蒐集顧客之個人資料,包括電子郵 件地址或手機電話及帳單地址。賓士集團會從 Mercedes me 使用者帳戶中, 將資料轉發給必須處理訂單之服務提供者。顧客僅能在 Mercedes me 使用者 帳戶中變更這些資料;第三步,顧客就第G 段所述之付款方式中擇一;最後,顧客得再次核對所有資訊,若有必要得進行更改,接著則可透過點選「現在 購買」按鈕完成訂購流程。顧客於提交訂單前,得透過點選「上一步」修正
任何錯誤。未填寫或輸入有誤的必要欄位將以紅字及紅框顯示,惟顧客仍須全權自行負責確保於註冊階段提供正確資料。
訂購程序將會透過車輛之多媒體系統 MBUX,包含以下步驟:
第一步,顧客選擇其想要的付費服務類型及數量或隨選功能;第二步,顧客透過發送SMS 碼至儲存於其Mercedes me 使用者帳戶之手機號碼進行認證。之後賓士集團會從 Mercedes me 使用者帳戶中,將處理訂單所需之數據(郵件地址或手機電話號碼、帳單地址及付款詳細資訊)轉發給服務提供者,並將其顯示於訂單之摘要中。顧客僅能在 Mercedes me 使用者帳戶中變更這些資料;第三步,客戶有機會於訂單摘要中調整其選擇付費服務之條件,再次核對所有資訊,若有必要得進行更改,接著則可透過點選「現在購買」按鈕完成訂購流程。
在訂購程序完成後,服務提供者不會儲存訂購資料亦無法再變更訂購資料。訂單提交後系統將會發送訂單確認函予顧客,其中將包含訂購資料及一般條款與條件(包括取消政策相關資訊),顧客得自確認函中檢視並列印該等資料。訂購確認函將直接發送至顧客之電子郵件信箱或至 Mercedes me 使用者帳戶之「我的訊息(My Messages)」收件匣中,且顧客亦會收到手機簡訊通知。
2. 服務提供者於收到訂單後將立即向顧客傳送訂單確認函,以確認已經收到訂單及締約之要約,但尚不構成締約;亦即,此確認電子郵件不構成服務提供者接受顧客之要約。
3. 顧客之訂單僅於其提交後 7 日內對其具有拘束力。
4. 規範付費服務或隨選功能之買賣合約,將限於服務提供者於上述 7 日期間 內,以電子郵件或 Mercedes me 使用者帳戶之「我的訊息(My Messages)」收件匣傳送訊息,或透過於顧客選定之車輛上啟用本服務相關項目或隨選功能來確認其接受訂單後,方開始產生效力。若服務提供者不接受顧客要約,將立即通知顧客,不得無故拖延。
C. 購買付費服務、提供本服務、使用期間
1. 顧客購買付費服務後將有權使用本服務。本服務將由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顧客使用本服務將受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之 Mercedes me 互聯以及智慧控制本服務使用條款及本服務概覽(兩者合稱「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條款」)所拘束。
2. 顧客得於其與服務提供者合意之使用期間內,於單一車輛中使用本服務。服務提供者有權,透過電子郵件或 Mercedes me 使用者帳戶之「我的訊息
(My Messages)」收件匣傳送訊息,且顧客亦會收到手機簡訊通知,提醒顧客其使用期間即將屆滿。
3. 顧客授權使用車輛之人所為之訂單及購買對顧客具有拘束力。
D. 啟動隨選功能、使用隨選功能
1. 顧客於一次性開啟隨選功能後將有權使用隨選功能。
2. 如欲開啟車輛之隨選功能,顧客必須擁有 Mercedes me 使用者帳戶且車輛必須可以與 Mercedes me 使用者帳戶連結。
3. 顧客得透過其 Mercedes me 使用者帳戶或 Mercedes me 商店,瞭解哪些隨選功能已得於其車輛上提供,以及隨選功能之其他詳細資訊。
4. 若欲於車輛上啟動隨選功能,需透過車輛之啟動與熄火裝置,並且必須建立與賓士集團的車輛後端基礎結構的連結。顧客得於其 Mercedes me connect 使用者帳戶中取得更多相關資訊。
5. 隨選功能得於購買該等功能之車輛上使用。隨選功能得無限使用直到車輛生命週期終了為止,無論車輛後續是否切斷與 Mercedes me 使用者帳戶之連線皆然。
6. 為確認已購買之可用隨選功能項目是否啟用,車輛會定期連結至賓士集團的車輛後端基礎結構並傳送車輛辨識碼。這項連結亦定期傳送車輛已啟動之隨選功能相關資訊。
E. 取消權、取消之效果
1. 取消指示
x服務一經售出概不退換或退款,但顧客有正當理由且依據本條第 E 段提出申請取消本服務並經過服務提供者審核通過者,不在此限。顧客茲此明示同意,本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 7 日無條件退款之規定。
顧客有正當理由(例如,因非可歸責於顧客之技術原因而無法於選定車輛內 使用本服務),得聯絡客戶關懷服務中心申請取消本服務。申請經審核通過,則顧客已向服務提供者繳納的付費服務相關費用將進行退款,最低退款金額 應依比例依據終止日起至合約原本屆滿日止期間計算之金額。
如欲行使取消權,顧客必須根據第J 段第 1 條之聯絡資訊,以明確之方式(例如,郵寄或電子信件或電話)通知服務提供者其決定取消本服務。
2. 取消效果
x顧客取消本服務,服務提供者應於商業合理期間內,退還自顧客處所收取之全部費用。服務提供者應以最初顧客付款之相同方式,提供退款。無論何種情形,顧客不因此項退費而負擔任何費用。
3. 取消訂購表
(如果您希望取消訂購,請將填寫好的表單寄至):
- [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000x00x],xx: 00000-000-00, xxxx: me-connect.twn@cac.mercedes- xxxx.xxx。
- 我特此取消訂購下列商品/服務
- 訂購時間
- 取消原因
- 消費者姓名
- 消費者地址
- 消費者的簽名(僅適用於紙本訂購表)
- 日期
F. 付費服務及隨選功能之價格
1. 付費服務之表訂價格,係雙方合意期間內於選定車輛內,使用本服務之權利的最終價格。
2. 隨選功能之表訂價格,係在特定間於選定車輛內,一次性啟用隨選功能的最終價格。
3. 付費服務無須收取運費。
G. 付費服務及隨選功能之款項支付
1. 付費服務及啟用隨選功能之款項,僅得使用信用卡、Paypal 及 Mercedes me connect 商店網頁上訂購流程第三步所示之其他任何付款方式支付。 Mercedes me connect 商店之訂購流程有提供付款各個步驟及選項之說明。
2. 服務提供者保留排除特定付款方式之權利。
3. 若顧客係以法人身分購買付費服務,顧客應提供正確之資訊(統一編號),以便服務提供者開立正確之發票。惟顧客發現提供之資訊有誤而欲修改,須於發票開立日起算三日內向服務提供者提出申請。
H. 使用及移轉付費服務
1. 若服務提供者其本身並無過失,卻因為因賓士集團未移轉付費服務予服務提供者,以致服務提供者無法移轉已下訂之付費服務,則縱使各自之契約獨立存在,服務提供者就此有權得撤銷其與顧客之契約。若先前已付款的付費服務無法移轉,則服務提供者應立刻通知顧客,不得延誤,應以顧客指定之通訊管道為之,發送至顧客之電子郵件信箱或至「Mercedes me」互聯使用者帳戶之「我的訊息(My Messages)」收件匣中,並發送簡訊至顧客的手機號碼。並應立刻退還給已自顧客收取之付款,不得延誤。任何顧客於後續法律上之請求皆不得受到影響。
2. 當顧客購買兩項或多項付費服務,則其部分移轉本服務是被允許的,只要對顧客而言係屬合理。
3.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歸責於服務提供者之業務中斷,致服務提供者或賓士集團暫時無法提供付費服務,於因此給付不完全或不能之期間內,服務提供者將無須就此負責。
4. 若類似上述之中斷情事將導致訂單被接受後發生遲延給付超過 14 日,或錯過具拘束力之交付期限,則顧客得解除合約,惟其他權利將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I. 付費服務之提前結束
1. 若顧客(a)依據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條款第 I.4.6 條之規定,刪除 App 或 Mercedes meAdapter 的App;(b) 依據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條款第I.4.7 條之規定,停用本服務;(c) 依據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條款第 I.5.3 條中斷其車輛之連線;(d)終止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條款至第 I.8.3 條之規定;或 (e) 依據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條款第 I.8.4 條之規定,變更其住所,則顧客已向服務提供者繳納的付費服務相關費用將不(按比例)做退款。
2. 若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條款 (a) 依據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條款第
I.7.2 條,阻斷本服務之供應;或 (b) 依據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條款第
I.8.5 條,終止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條款,則顧客已向服務提供者繳納的付費服務相關費用將不(按比例)做退款。
3. 若顧客(a)因撤銷與新車有關之購買或租信合約,依據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條款第 I.8.3 條之規定,終止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條款,或(b)因正當事由依據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條款第 I.8.5 條之規定,終止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條款,則顧客已向服務提供者繳納的付費服務相關費用將進行退款,最低退款金額應按比例依據終止生效日起至合約原本屆滿日止期間計算之金額。
J. 針對本服務提出申訴
1. 顧客若對付費服務有任何疑問或申訴,請利用下列聯絡資訊與客戶關懷服務中心聯繫:
• 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 客戶關懷服務中心(CCC)
• 電子郵件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電話號碼*:00000-000-00
• 地址:xxx 000 xxxxxx 000 x 00 x
• *室內電話可免費撥打,行動電話費用視情況可能有所不同。
2. 若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據使用條款向顧客提供付費服務,則顧客已就相關服務向服務提供者支付之費用,將依據相關期間按比例退款,惟顧客之其他法定請求將不受此影響。
3. 註:如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條款所述(具體而言為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條款之第I.4.9 條),本服務可能會遭受限制、出現不準確、錯誤及中斷。此外,本服務得經顧客及服務提供者同意,依據顧客與賓士集團之協議(具體而言為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條款之第 I.4.11 條)進行變更。
4. 個別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條款對於本服務之描述,不應被視為對無過失採購風險做出保證或承擔。
5. 本第 J 段不適用損害賠償請求。該等請求應以第 K 段「責任」所載約定為準。
K. 責任
1. 若服務提供者因適用法律下之輕微過失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限制如下:服務提供者將僅於違反合約之重大固有義務時負有責任,具體而言,應僅限於違反依據合約宗旨及目的而加諸於服務提供者之義務,或其履行屬合約之正當、適當履行之先決要件之義務,且屬顧客一般相信或應該能夠相信服務提供者將履行者。此責任將僅限於簽署合約時可預見之典型損害。在任何情況下,「Mercedes me connect」互聯商店均不負任何間接、懲罰性或衍
生性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收入、商譽及預期利益的損失
(無論服務提供者或任何服務供應商是否被告知該等損失的發生)。
2. 無論過失歸屬為何,若適用其他適用之產品責任法律服務提供者之責任無論如何將不受影響。
3. 本條款與條件茲此排除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及員工,因輕微過失造成損害而產生之個人責任。除不適用於服務提供者之法定代表人和機構外,本項限制亦應適用於因服務提供者之代理人和員工的之大過失所致之損害。
4. 本段上述有限責任不適用發生死亡及人身傷害之情況。
L. 其他權利、管轄權、準據法、本服務相關送達地址
1. 因於 Mercedes me 商店提交訂單而簽署之相關合約,應以台灣法律為準據法。
2. 專屬管轄權及管轄地點皆應提交予服務提供者主要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3. 若國內顧客不受國內一般管轄、或於簽署合約後變更其國內住所或居所、或其住所或居所於提出訴訟時尚屬未知,則上述管轄權及管轄地亦有適用;否則,就服務提供者得向顧客提出之所有請求,顧客之住所所在地之管轄法 院,應被視為具備正當管轄權。
4. 若上述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其餘條款之效力不應因此受到任何影響。
5. 送達用地址如下:
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於台灣台北市 105 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29 號 13 樓統一編號:12681620
重要聲明:若欲行使取消權利,亦可使用上列地址與我們聯繫。若有任何疑問或申訴,則請撥打第 J 段第 1 條所載之免付費熱線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