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0022-W11039
采购编号:0022-W11039
招标代理内部编号:ZRYH-zcgk-2022-0067
临港 2022 年道路停车场管理及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招标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招标代理xx:xx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临港 2022 年道路停车场管理及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07-25 10: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HXM-00-20220703-1045(招标代理内部编号:ZRYH-zcgk-2022-0067)
2、项目名称:临港 2022 年道路停车场管理及服务
3、采购编号:0022-W11039
4、预算金额(元):14,250,000.00
5、最高限价(元):包 1-14,250,000.00
6、采购需求:
(1)包名称:临港 2022 年道路停车场管理及服务
(2)数量:1
(3)预算金额(元):14,250,000.00
(4)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做好临港新片区 2022 年的道路停车场的收费管理工
作,含现有 11 条路段,1907 个(固定停车位 1182 个,临时停车位 725 个)以及后续暂估 1360 个(固定停
车位 1000 个,临时停车位 360 个)泊位数的管理工作(按年度实际划设泊位计算)。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需求”。
(5)合同履约期限(服务周期):本项目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本次采购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2)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3)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未
被列入 “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4)投标人须符合《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07-04 至 2022-07-11,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
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07-25 10:00:00(北京时间)。(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开标时间:2022-07-25 10:00: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
注:投标人应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派授权代表将投标文件纸质版密封送交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水芸路 55 号 1 街坊 14 号 306 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授权代表应当是投标人的在职正式职工,并携带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效证明出席)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另行提供投标文件签收回执(加盖公章)。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
[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 )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云平台中的专栏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项目负责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加盖公章),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2、根据上海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有关规定,各人员进入开评标场所应全程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并出示“随申码”。未佩戴口罩、非绿色“随申码”或现场测量体温大于等于 37.3°C 的人员,不得进入开评标场所。各投标方应预留足够时间提前到达开评标场所,因无法及时完成核验不能或逾期进入开评标场所的后果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招标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地址:xxxxxxxxxxx 000 x
联系方式:13127919060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中xxx(上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水芸路 55 号 1 街坊 14 号 306 室电话:000000000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电话:0000000000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目录名 | 内容 |
1 | 招标人信息 | 招标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地址:xxxxxxxxxxx 000 x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方式:13127919060 |
2 |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 招标代理机构:xxxx(上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水芸路 55 号 1 街坊 14 号 306 室。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5699898 |
3 |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 项目名称:临港 2022 年道路停车场管理及服务采购编号:0022-W11039 项目编号:SHXM-00-20220703-1045 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编号:ZRYH-zcgk-2022-0067 |
4 | 交付地址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5 | 预算金额 | 1.预算金额(元):¥14,250,000.00 元; 2.最高投标限价:¥14,250,000.00 元,超过此投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将做无效投标处理。 |
6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 ■不允许 □允许联合体的要求:本项目允许*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由具备**资质的投标人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
7 | 项目划分包件情况 | ■本项目不划分包件。 □本项目包含*个包件,同一投标人允许最多中标*个包件。包件具体情况如下: 包件号及包件名称:包件预算金额: |
8 | 交付日期 | 详见《采购需求》 |
9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详见《公开招标公告》 |
10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 |
11 | 答疑会(如有) | 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
12 |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如有) | 如有,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并以电子邮件通知。 |
13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无需交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形式:银行贷记凭证、电汇或网上银行等非现金形式。 注:“■”项为被选中项。保证金汇款账号: 开户名称:中xxx(上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121927955810102 递交方式:银行转账,转账须备注“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项目编号+投标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通过转账、汇款、支票方式递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前(双休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完成保证金支付,保证金有效期应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14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
15 | 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注:分包件的项目,若允许投标人参加多个包件投标的,须制作成一份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仅作备查使用,如纸质投标文件与网上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不一致,以网上上传文件为准。 |
16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2022-07-25 10:00:00(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 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水芸路 55 号 1 街坊 14 号 306 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网址:xxx.xxxx.xx.xxx.xx |
17 | 开标时间、地点 | 开标时间 2022-07-25 10:00:00(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 开标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水芸路 55 号 1 街坊 14 号 306 室。 |
18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否 |
19 | 报价范围 | (1)投标总价包含达到合同验收要求及完成所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 (2)投标人应针对本招标文件里所有的服务及相关货物(如有)进行报价,不能只对部分服务及货物进行报价。若投标报价有缺项漏项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若有缺项漏项的,视为缺漏项的价格包含在投标总价中,评审时不调整评标价。如 若中标,应按招标要求对全部服务及相关货物进行履约。 |
20 | 报价方式 | (1)报价币种:人民币报价(含税价) (2)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应是□总价■单价□其他(比如折扣率)固定不变的,各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材料、人工等价格波动等风险,一旦中标,在投标期间和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予以变更价格。 |
2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本项目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允许 |
22 | 合同转让与分包 | (1)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 (2)是否允许分包(合同非主体部分): |
■不允许分包(合同非主体部分) □允许分包(合同非主体部分): 分包具体内容:如果投标人无**资质,应将**部分的工作分包给具有**资质的投标人分包内容的金额或比例:约占合同总价的*%。 | ||
23 | 投标文件有效性 | 投标文件纸质版与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以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
24 | 重大违法记录情况的要求 | 年份要求:前三年, 时间范围:本次投标截止之日起计,倒推算日期。 |
25 |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的要求 | 年份要求:近三年, 时间范围:本次投标截止之日起计,倒推算日期。 |
26 | 开标会 | 开标时间:2022-07-25 10:00: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水芸路 55 号 1 街坊 14 号 306 室。 注: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 30 分钟,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时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
27 | 投标人开标时需携带材料及疫情防控措施 | 1、投标人应于 2022-07-25 10:00:00(北京时间)前派授权代表将投标文件纸质版密 封送交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水芸路 55 号 1 街坊 14 号 306 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授权代表应当是投标人的在职正式职工,并携带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效证明出席)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另行提供投标文件签收回执(加盖公章); 2、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 3、届时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进场签到,同时准备一份与投标文件一致的法人代表委托书及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盖公章原件)和原件、网上投标回执(单位盖公章原件)、无疑问函自拟(单位盖公章原件)、纸质投标文件,以供招标单位确认唱标资格,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投标人应当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做好防范工作,所有参会人员 必须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出示“随申码”为绿色,进入开标地点后隔位就座。 |
28 | 电子投标特别提醒 | 1、本次招标采用网上投标,投标人应当获得数字证书(CA 证书); 2、投标人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招标文件; 3、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4、开标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有效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开标; 5、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当面或快递递交; |
6、对于投标人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7、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2)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3)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 8、电子采购平台帮助电话:000-000-0000 | ||
29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30 | 实质性响应条款 (资格审查) | (一)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若要求); (2)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不符合《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二)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的,投标无效(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应分别提供):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等;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人要 求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未提供或者提供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视为无效投标响应。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 投标截止前3 年内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31 | 实质性响应条款 |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
(符合性审查) | (1)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电子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 (3)采购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未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以及完整的节能产品承诺书的(若有); (4)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5)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投标人不能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6)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7)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8)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行贿等违法行为; (9)投标人存在法定串通投标情形的; (10)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1)投标文件不接受招标人约定的付款条件的; (12)投标文件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限要求的; (13)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
32 | 采购标的对应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 |
33 | 政策功能 | 1.节能产品、环保产品 (1)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 (2)投标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其投标产品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并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x投标产品属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 认证)范围(包括电线电缆、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电器、电信终端设备、防盗报警产品安防实体防护产品等类别,详见 xxxx://xxx.xxxx.xxx.xx),则必须承诺投标产品符合 3C 认证,否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格式详见附件)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精神,本次采购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政策: (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中小企业(格式详见附件)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 号)精神,投标文件中未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时,执行以下政策: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本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是指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监狱企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文)》精神,本次采购执行以下规则: (1)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视为非监狱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监狱企业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
34 | 费用承担 | 费用承担: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代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所规定的服务类招标的收费标准。 代理服务费=【成交金额*相应收费标准】*80%。 支付方式:转账、汇款、支票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的其他方式(转账账号名称应与响应单位名称一致,不接受个人名义转账或现金支付)。 开户名称:中xxx(上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木桥支行 |
开户账号:121927955810301 | ||
35 | 投标文件的编制 /加密和上传 |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彩色扫描文件,并在网上投标系统中采用 PDF 格式上传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参考招标文件有关格式。 如因上次/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投标人放弃潜在成交资格并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标人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投标文件实施加密。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 由于投标人的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未能加密而导致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泄密的,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责任。 |
36 | 云采交易平台获取帮助 | 提供工作日 8:30-12:00,13:30-18:00 的热线咨询服务服务热线:000-000-0000。 |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范围。
1.2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投标邀请中所述的单位。
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中xxx(上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5“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投标人
3.1 投标人基本要求
3.1.1 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要求的特定条件,并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材料。
3.1.2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投标人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投标人。
3.1.3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失信被执行
人、税收违法黑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3.1.4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3.2 投标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3.2.1 参加联合体的投标人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投标。
3.2.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3.2.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
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2.4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2.5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与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2.6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3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
4、合格的服务
4.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 知识产权
4.2.1 投标人应保证在其投标文件承诺提供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带来的最终不利后果。
4.2.2 招标人享有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投标人如欲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之前的自有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2.3 投标人采用了自己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应当获得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完全支付相关费用,保证该采购项目和该采购项目的后续开发使用,均不会被知识产权人主张赔偿或者补偿。投标人完全支付的费用,应作为采购项目的成本构成,含在报价里,以免纠纷。
4.2.4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2.5 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投标人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
5、踏勘现场
5.1 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2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招标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5.3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6、 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人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7、 询问与质疑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获得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上 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一次性提出。法定期限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投标人多次更正或补充质疑材料的,以最后一次收到材料的时间为准。
7.2.1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7.2.2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按照财政部相关规章及其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要求填写。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2.3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
(4)事实依据 ;
(5)必要的法律依据 ;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2.4 质疑函存在以下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主体不满足投标人须知 7.2 条规定的;
(2)投标人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
(3)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的;
(4)质疑函未按要求签署或盖章的;
(5)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办理。投
标人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 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补全的材料及补交的截止时间。补交的截止时间与法定质疑期的截止时间一致。投标人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递交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用当面递交方式,联系部门:中xxx(上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000-00000000,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水芸路 55 号 1 街坊 14 号 306 室,邮编:200122。
7.2.5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招标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 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评标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招标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其他
x《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招标公告》、《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招标公告》、《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说明
10.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项目所需服务、招标投标程序、投标文件的编写和递交、评标原则和方式、合同条款的文件等。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招标需求;
(4)附件格式;
(5)评标办法;
(6)合同条款;
(7)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3 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10.4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
11、答疑会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将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1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
12.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电子邮件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2.3 当招标文件、修改书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修改书为准。三、投标文件
13、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支持文件可用原版资料,但必须附中文翻译版,并以中文版为准。
13.2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14、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14.1 商务部分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非联合体单位提供);
(4)联合投标协议书及授权委托书;
(5)开标一览表(以电子采购平台设定为准);
(6)投标保证金(若要求);
(7)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
(9)投标人资格声明(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应分别提供);
(10)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应分别提供);
(11)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资质证书、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应分别提供);
(12)监狱企业等方面的证明资料(若有);
(13)近三年类似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及证明材料;
(14)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应分别提供);
(1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应分别提供);
(16)项目实施人员配备一览表;
(1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4.2 技术部分:包含但不限于:
(1)服务总体方案;
(2)专职服务团队的配备方案;
(3)服务质量控制的规章制度;
(4)应急预案及相关保障措施;
(5)特色举措;
(6)合同履约能力;
(7)服务期间疫情防控措施;
(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特别注意:纸质投标文件装帧要求;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同时建议不使用硬封面包装,并采用双面印制。
15、投标文件的编制
15.1 纸质投标文件的编制、份数、密封和标记。
15.1.1 投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开装订。投标文件一式柒份,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每份投标文件封面上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5.1.2 投标文件需密封包装,应在封口上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15.1.3 投标文件封套需标记,在密闭袋正面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和包件名称(如有)以及“于年月日之前(指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不准启封”字样。如果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封套标记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15.2 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
15.2.1 电子投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
15.2.2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投标工具客户端编制投标文件,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网上投标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投标。
15.2.3 投标人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投标文件实施加密。投标人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由于投标人的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未能加密,导致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泄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15.2.4 上传扫描文件要求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彩色扫描文件,并按照规定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其所有资料,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必须采用原件彩色扫描以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2)电子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
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签字)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章(签字)。)
(3)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投标人放弃潜在中标资格,并且招标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5.3 投标人当面或快递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须与电子采购平台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如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16、投标货币投标函、开标一览表等中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填报。
17、投标报价
17.1 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7.2 如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包件,且投标人同时响应两个(含两个)以上包件的,各包件应单独报价。
17.3 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理解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的服务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报价。
17.4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
17.5 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内需要的服务管理内容、耗材、通讯、办公设备、专用工具、包装、运输、人工、保险、劳保、培训、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一切费用。
17.6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7.7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7.8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合同或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变更除外)。
18、投标保证金
18.1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方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8.2 投标人必须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规定金额、币种、方式且有效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一部分,任何未提交或提交无效的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8.3 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提交方式为银行贷记凭证、电汇或网上银行支付等非现金形式。
收款人 | 中xxx(上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银行账号 | 121927955810102 |
开户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安路支行 |
18.4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足额提交。
18.5 投标保证金付款人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并在用途栏内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保证金到账后,经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无误后开具保证金收据。
18.6 投标人应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
18.7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8.7.1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18.7.2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18.7.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8.8 投标保证金的没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8.8.1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18.8.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投标有效期
19.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9.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通知每一个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延期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作书面回函确认。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9.3 延长投标有效期内,招投标当事人受投标有效期限制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投标有效期。
19.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中按照要求和时间填写完所有网上投标内容,并通过数字证书(CA 证书)加密方式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0.2 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前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签收并生成带数字签名的签收回执。各投标人在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后,应及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签收投标信息,签收成功后投标成功,否则视为投标失败。
20.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代理机构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0.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自行对在电子采购平台已提交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投标人需要对在电子采购平台已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应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撤销签收。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0.5 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0.6 纸质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当面或快递递交到指定地点。五、开标及资格审查
21、开标
21.1 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要求的材料及设备(纸质投标文件、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出席开标会议。
21.2 公开开标时必须遵循下列主要程序和规定:
21.2.1 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登陆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电子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唱标和签名,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21.2.2 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招标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 30 分钟,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逾时未能签到或逾时未能将其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21.2.3 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投标人网上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一览表一致,并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投标人发现开标记录表与其网上开标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更正,招标代理机构应核实开标记录表与网上开标一览表内容,并制作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认定。
21.2.4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1.3 电子开标特别事项:
21.3.1 开标时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仅以电子采购平台系统显示为准,此时不寻求不考虑其他外部证据,
诸如上传遇阻,格式不符,系统故障等原因。
21.3.2 如因电子采购平台(网站系统原因)等造成无法开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推迟开标时间,并将书面通知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等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资格审查
22.1 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小组由招标人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2 人组成。
22.2 资格审查小组将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实质性响应条款(资格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2.3 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方式采购,电子投标文件作为判定投标是否有效以及评审的依据,纸质投标文件仅作备查使用。
22.4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 有 关 要 求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开 标 结 束 后 至 评 标 开 始 前 ,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各投标人信用记录(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并打印查询结果页面与其他招标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2.5 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项目挂起,招标人将依法重新采购。
六、评标及定标
23、评标
23.1 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3.2 评标工作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登录电子采购平台进行评审。
23.3 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评审准备工作。包括评审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汇标材料,评审专用表格等。
23.4 符合性审查
23.4.1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3.4.2 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3.4.3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采购失败,招标人将依法重新采购。
23.5 无效投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a、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b、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c、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d、在电子评审中,投标文件因电子文档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电子文档损坏等原因造成无法打开或打开后无法完整读取的;e、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3.6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6.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6.2 投标报价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填写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与上传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或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电子采购平台《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电子采购平台《开标记录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第 21.6.1 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3.7 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23.7.1 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3.7.2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3.8 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4、评标原则
评标原则
(1)评标工作将以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等为依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
(2)在整个评标活动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员不得将评标内容及一切有关文件透露给无关人员,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3)评审专家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不得有任何利害关系。保密
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投标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不退回投标文件。招标失败
在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在资格审查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发现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
25、定标
25.1 确定中标人
25.1.1 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电子采购平台生成的评标报告发送给招标人确认。
25.1.2 招标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经招标人确认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25.2 中标通知书
25.2.1 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25.2.2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5.2.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合同且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投标人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
七、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
26、签订合同
26.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签订采购合同。
26.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6.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招标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投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7、履约验收
27.1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27.2 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服务目标、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规范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如有)返还条件挂钩。
27.3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的,招标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标人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验收不合格的,招标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7.4 招标人组织验收的,验收结束后,出具的验收书由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文件一并存档;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
八、代理费
28、代理费的计算和收取
28.1 代理费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规定收取,打八折,计费基数为中标金额。(具体见前附表规定)
28.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
收款人 | 中xxx(上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银行账号 | 121927955810301 |
开户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木桥支行 |
28.3 代理费缴纳形式:银行贷记凭证、电汇或网上银行支付,并在用途栏内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代理费到账后,经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无误后开具增值税发票。
九、政府采购政策
29、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9.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9.2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9.3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9.4 投标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9.5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0、促进残疾人就业
30.1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0.2 投标人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适用价格扣除法。
30.3 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31、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若有)
32.1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采购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
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32.2 品目清单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 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规定执行。
32.3 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产品品目,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强制采购产品认证证书以及完整的节能产品承诺书。
32.4 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产品品目以及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品目,依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认证证书情况,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
十、其他要求或说明
33、保密和披露
33.1 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履行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披露。
33.3 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34、本招标文件的约束条件与招标人授予中标人合同中法律有效期同时截止。
35、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并进行投标后,即表示无条件接受本招标文件所有条款的约束。
36、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相应承诺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37、买卖双方如发生法律诉讼,应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8、特别提示
投标人应自行办理网上电子采购平台所须的相关手续、证书或设备等,并自行完成系统 操作的学习(详见上海政府采购网“在线服务”),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因系统操作、网络设备情况导致的任何问题或风险,包括造成的利益损失、磋商失败等,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招标需求
第三章招标需求
一、立项依据
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沪府令 85 号)、《专题研究临港主城区“五一”停车保障工作提示》等要求及相关会议纪要,梳理提供长期不开发的储备用地,按照“可建尽建、应建尽建”的原则,推进临时停车场建设和运营,同时加强对公园等公共区域的智慧化统筹管理,进一步缓解主城区停车难问题。并按照相关法律、条例进行合法合规的管理,以优化临港片区静态交通的保障。
二、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新片区主城区停车矛盾日益凸显,在强化管理职责,完善静态交通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工作的同时,在配建停车场不足,路侧停车设施缺乏的情况下,通过增设路内停车泊位合 理补充城市停车结构;构筑设施布局优化、动静态交通协调的区域差别化停车系统,适应城市的机动发展 趋势,促进城市交通健康发展。为逐步改善主城区“停车难”问题,缓解临港新片区主要区域xx及景点 停车矛盾,保障停车资源供给。
道路停车场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方”)以招投标形式委托社会化专业停车企业负责道路停车场的收费管理,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处是本项目的主管部门,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方”)是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监管。
三、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临港 2022 年道路停车场管理及服务;
2、实施范围: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道路停车场。
3、基本情况:
本项目主要为上海市临港新片区道路停车场采购相关协管单位及人力服务,并从事相关道路停车场收费服务及管理工作。本项目共计包含现有 11 条路段,1907 个(固定停车位 1182 个,临时停车位 725 个)
以及后续预计新增 1360 个(固定停车位 1000 个,临时停车位 360 个)泊位数的管理工作(按年度实际划设泊位计算)。
四、适用技术规范与规范性文件
1、《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18 上海市政府令第 15 号修订公布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
3、《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沪府令 83 号)
4、《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DJJ/T126-2008)五、项目服务要求
(一)服务需求
负责临港新片区的道路停车场现有 11 条路段以及后续新增道路停车路段的管理工作,做好处置突发事
件和协助处理纠纷等工作。配合管理部门完成道路停车泊位划设计划的实施,包括前期划设区段的排摸、方案的制作整合和征询,后期道路标志标线标牌的设置等。具体要求如下:
1、服务质量要求:规范临港新片区道路停车管理,服务期间内保证所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秩序,对各种突发事件能及时处理控制。协助维护道路停车场设施设备,按要求配备人员,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有责投诉率,提升行业管理服务效能。
2、管理人员要求:达到初中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停车管理项目从业经历,了解停车场管理员工作职责、停车场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等,负责车辆进出管理和停车场巡查等工作。
3、协管人员要求:
(1)本项目的协管人员必须提供详细户籍信息或居住证信息(有效期内)以及二甲医院(及以上)出具的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2)身体条件:男性年龄及女性年龄均需满足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视力佳,身体健康,相貌端正,仪表大方,无传染性疾病。
(3)政治素质:拥护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尊重领导,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无违法犯罪记录等。爱岗敬业,恪敬职守,遵纪守法,xx执勤,礼貌待人。
(4)业务技能要求;维护道路停车秩序、保持道路停车场标志、标牌、标线的整洁、完好,不得自行变更道路停车场标志、标牌、标线的设置,做好对道路停车场标志、标牌、标线正常使用情况的监控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5)文化条件:原则上具备初中以上文化,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及沟通协调能力。
(6)资质要求:协管人员原则上须持有主管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限内的上岗证件(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协管员上岗证或临港新片区道路停车场协管员上岗证)。
4、协管人员的配置要求:协管人员的派出原则上应符合:工作日期间 1 人/30 个泊位,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日期间 1 人/20 个泊位的要求。中标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现场巡查等岗位,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数量及岗位要求应确保能对管辖的道路停车场进行全覆盖检查与管理。
5、协管人员的管理要求:协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协管勤务方案,遵守行业管理规章文件以及管理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方根据工作需要做出的统一安排调配,遇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必须积极作为。管理方有权依照协议以及法定职权对协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并按相关规定对协管人员进行管理,对不职称的协管提出批评教育、整改警告及责令中标单位实施经济处罚,屡教不改者,管理方有权随时提出更换协管人员。
(二)服务内容
1、投标人对招标的道路停车场路段条数、道路停车总泊位数,以及各条路段和对应的泊位数等内容的具体响应。应根据临港地区具体路段实际停车需求情况编制具体管理方案(一路一方案)上报管理部门并
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服务期限、工作时间等。
2、投标人配备的协管人员应持证上岗(其中临时上岗证不得超过 3%),投标人应加强对协管人员初复训以及上岗证件管理;
3、投标人在票据管理、财务管理、人事考勤、安全管理、培训管理、投诉管理、业务统计、现场巡查等岗位上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数量及岗位人员并向管理部门上报更新名单;
4、投标人应制定和执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培训、票据管理、停车费收缴、车辆停放管理、道路停车场设施设备辅助管理、电子收费设备使用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业务统计上报、投诉处理、现场巡查、员工保障、xx服务等相关制度;
5、投标人对于道路停车管理服务规范、收费及票据的规范管理、规范使用电子收费设备,以及停车收费相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上报等内容的承诺(未启动收费前,不得擅自收费);
6、投标人的资质状况,包括人员结构、上一年度(2021)的财务状况证明、关于本市、本区域停车管理方面的项目业绩和经验情况、停车行业相关等级以及资质认证情况等。
(三)服务工作要求
1、质量目标要求
⑴ 依照行业标准,根据道路管理规定与服务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道路管理服务整体方案和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反应迅速,预案处置有力。
⑵ 规范收费,xx上岗,严格管理,热情服务,保障车主正常的停放需求,维护正常的停车秩序;
⑶ 无责任事故和责任案件发生,有责投诉发生数量同比增长率小于等于 0。 2、服务要求
(1)按要求配备所需的上岗从业人员及收费辅助设备(除电子收费设备外,中标单位应保证协管员配备相应的服装、通讯、交通、劳保等,并在报价明细中说明相关费用)。
(2)按规定收取道路停车费(未启动收费前,不得擅自收费)。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必须使用电子仪表计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采用电子仪表或人工收费的方式收取停车费并全额、及时缴入上海市非税收入专用账户。
(3)按照划定的范围管理道路停车场,不得擅自增加和减少泊位数量和占路停车面积。
(4)在通过人工收费时,应当按规定向停车人收取停车费,在通过使用电子设备收费方式时,应当督促和指导停车人配合使用电子设备付费;收取停车费后,应当向停车人出具上海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电子票据告知书(未启动收费前,不得擅自收费)。
(5)保持道路停车场设施设备的完好及清洁,当标线标牌和电子仪表收费设备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报修,配合业主方以及施工单位做好标线标牌维护工作。
(6)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做好进出道路的人员、车辆秩序管理,保障通行安全。
(7)坚持xx着装、持证上岗。上岗人员要仪表整洁卫生,统一着装,站岗姿势要端正规范,指挥车辆动作要准确、标准,执勤语言要xx。
(8)按要求做好收费台账记录,做好道路停车场基础数据以及营运数据管理工作,按要求向上级单位报送统计资料和数据。
(9)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停车场管理,执行市、新片区相关部门调整和变更道路停车场的决定;道路停车场变更调整后,及时合理调整协管人员上岗。
(10)执行业主方及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其他决定,如不服从及拖延的,采购人有权及时中止本项采购合同,且要求投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及作出相应赔偿。
3、信息采集报送要求
中标单位应及时采集并汇总道路停车场的运营管理服务相关数据和情况,定期报送管理部门。如遇紧急、重要、突发等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管理部门。
4、队伍建设与管理要求
(1)负责提供派驻协管人员上岗所需的装备、器材、日常办公耗材等。
(2)从道路安全实际出发,经常性开展在岗人员业务培训和紧急预案演练。
(3)内部管理体制健全,应设置专门的停车管理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日常协管队伍的规范化管理。
(4)协管人员人数各投标单位根据自身管理服务能力在方案中列明。
(5)保持协管队伍的稳定,不得出现因人员缺岗而暂停收费行为,确保服务质量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
(6)协管应聘、录用、离职等管理档案规范,手续齐全,相应资料必须备存待查。
(7)建立完善的协管人员的奖罚机制,有协管人员收费管理绩效考评方案及实施细则。
(8)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劳动用工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与协管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人员素质要求
⑴ 派驻的协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协管从业规范,模范遵守道路安全管理规定。
⑵ 管理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养和业务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受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⑶ 派驻道路的协管人员应具备的个人素质条件:原则上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及女性均可,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精神病史,体貌端正。
⑷ 派驻道路的协管人员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受过岗前专业培训,熟知道路的管理规定,恪尽职守,善于发现各类问题,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
⑸ 管理人员负责对派驻道路的协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管理与监督,确保协管人员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六、投标要求
1、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业主方的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经验能力,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协管服务的计划、方案、措施、标准、质量保证以及达到管理目标的具体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2、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需进一步了解招标项目内容、范围,可电话咨询。如有疑问,可书面提出答疑,放弃质询或询问不清的,视为确认现场环境、范围、内容所有条件,一旦中标,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业主方的需求而提出额外费用,对此业主方一律不予考虑。
3、投标单位应为本项目组配一支有能力的服务团队。协管服务管理人员和各专业管理、技术、服务负责人应具有类似项目的工作、管理经验。
4、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应急预案及相关保障措施、针对性方案等各项相关管理方案。
5、中标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针对招标项目,制定相应管理、工作流程、服务方案、人员培训、巡查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确保管理运作正常、良好、有效、无有责事故。如遇管理、巡查、责任不到位,发生各类事故,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特别说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充分考虑到国家调整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的情况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
7、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投标人中标后,严禁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将道路停车泊位转包经营。一经查实,中标单位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8、如中标单位实际提供服务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服务承诺无法完成,服务被使用方有效投诉,经查实中标单位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记载和处理,同时保留向市、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通报的权利。
七、验收标准
1、投标人在服务期间,保证所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秩序,对各种突发事件能及时处理控制。协助维护道路停车场设施设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有责投诉率。
2、投标人在服务期内,使用符合上岗要求的协管人员,满足招标道路停车的收费管理,并依据招标文件的协管人员要求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3、投标人收费服务期内,制定和执行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培训、票据管理、车辆停放管理、道路停车场设施设备辅助管理、电子收费设备使用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业务统计上报、投诉处理、现场巡查、员工保障、xx服务等相关制度。
4、完成《临港新片区停车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考核。八、项目预算
预算金额: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 14,250,000.00 元整,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此预算,否则做废标处理。
九、支付方式
1、结算原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2、支付方式:
本项目合同金额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招标人和中标人合同签订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按以下要求
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
招标人根据中标人实际工作量按实结算,每季度(3 个月)结算一次,以招标人书面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中标人须提前向招标人提交相应发票,招标人在收到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相应款项。(备注: 1、中标人须出具抬头为招标人的增值税发票,否则招标人有权暂不支付,实际支付金额以招标人审核结果为准。2、合同最终总结算价款不得超过本合同暂定价款。)
十、服务期限
x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附件:临港新片区路段及泊位清单
序号 | 停放地点、范围及方向位置 | 划设泊位 | 备注 |
1 | 环湖一路内圈辅道内侧(申港大道北路-申港大道南二路) | 858 | |
2 | 云皓路(xxx-雪绒花路)西侧 | 34 | |
3 | 雪绒花路(夏栎路-白荆路)东侧 | 120 | |
4 | 夏栎路(xxxxxx-宜浩欧景东北 2 门)西南侧 | 18 | |
5 | 紫荆花路(申港大道-花柏路)西侧 | 81 | |
6 | xxx路(花榈路-海港大道)西南侧 | 71 | |
7 | 麦冬路(杞青路-夏栎路)东南侧 | 60 | 临时路段 |
8 | 白荆路(环湖北三路-洛神花路)东侧 | 70 | 临时路段 |
9 | 花柏路(松萝路-沪城环路)西北侧 | 80 | 临时路段 |
10 | 松萝路(花柏路-杞青路)两侧 | 250 | 临时路段 |
11 | 小桉路(环湖三路-堤顶路)两侧 | 265 | 临时路段 |
第四章 投标格式
投标格式一
投标承诺书
本公司xxxx:
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项目(项目号:)的投标。
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与招标人不存在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三、不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四、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成交。
五、不以他人名义参与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六、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
七、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八、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组建项目组,由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人员完成所承担的具体项目的全部工作,保证在未征得采购同意的前提下不变更主要负责人员,保证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的内容及要求提供优质的服务。
九、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
十、本公司若违反本投标承诺,则视作违约,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项目各方的一切损失有我司承担,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其他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公章)
被授权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投标格式二
投标函
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项目招标采购服务的投标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
标人(投标人名称)提交投标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2.我方对所附投标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服务投标总价为:包件号:(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整;
3.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4.我方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 个日历天。
5.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无异议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8.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投标人全称:
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签署日期:
投标格式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司 项目的采购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报价、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单位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外,本授权书自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直至我方的报价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公章): 电话:
委托人注册地/营业地: 日期:
投标格式四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服务周期 | 项目负责人 | 其他优惠承诺 | 备注 | 最终总报价(总 价、元) |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精确到个数位。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
(3)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
投标格式五
分项报价表 1(泊位单价)
序号 | 泊位类别 | 泊位数量 | 综合单价 (元/泊位 /月) | 月度费用 (元) | 年度费用 (元) | 管理要求 | 备注 |
1 | 现有固定泊位 | 1182 | 协管单位应合理配置协管人员,同时配备日常管理及收费工作所需要的设施设 备 | ||||
2 | 现有临时泊位 | 725 | |||||
3 | 新增固定泊位 | 1000 (暂估) | |||||
4 | 新增临时泊位 | 360 (暂估) | |||||
总价 |
分项报价表 2(泊位单价)
序号 | 泊位类别 | 泊位数量 | 综合单价 (元/泊 位) | 总费用(元) | 管理要求 | 备注 |
1 | 新增泊位划设 | 1000 (暂估) | 新增泊位工作应包含配套标志标线标牌等相关 | |||
2 | 已有泊位撤除 | 100 (暂估) | 设施的设置;泊位撤除 工作应包含配套标志标 | |||
线标牌等相关设施的取 | ||||||
总价 | 消和复原 |
注: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本项目总报价: 元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投标格式六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
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
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特别说明:
一、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投标人为新成立企业的,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如实填报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满足的条件: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承接的,可享受评审时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价格扣除的具体比例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投标人,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办法》。四、中标投标人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
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投标格式七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期:
注:
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投标格式八
投标人资格声明
1、名称及概况:
(1)投标人名称:
(2)地址:电话/传真号码:
(3)成立和注册日期:
(4)基本经济指标(截止上年度 12 月 31 日)实收资本: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上交税收:从业人数:
2、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账号:
3、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与我单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签署日期:
注: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应分别提供。
投标格式九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致: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期:
注: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应分别提供。
投标格式十
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机具一览表(如有)
序号 | 名称 | 型号 | 价值 | 数量 | 用途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4 | ||||||
注:如有,请提供,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名称(xx):日期:
注: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应分别提供。
投标格式十一
近三年类似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服务合同金额 | 委托内容 | 委托单位 | 所附证明材料在本投标文件的所在页码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注:
1、本表后应附合同扫描件;
2、类似程度,分为与本项目完全相同、近似相同、同一行业、基本无关,具体判别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3、成功案例,提供近三年类似项目合同(投标截止日倒推 36 个月,有效证明材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无法判定合同签订日期的不予接受;须提供显示合同名称及服务内容的合同页和签字盖章页的原件扫描件),同一单位一次招标三年沿用期内续签的多个合同按 1 个计,但同一单位 2 次经程序采购项
目可按照 2 个计算;
4、已承揽尚在履约期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合同首页(显示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页)和签字盖章页的原件扫描件或影印件。
投标格式十二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 月 31 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在册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有专业职称人数及职称情况,其中有执业资格人数及职称情况,其他人员情况等简介)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受到行业及相关机构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日期:
注: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应分别提供。
投标格式十三
项目人员配置表(格式)
序号 | 岗位名称 | 姓名 | 岗位基本要求 | 备注 |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技术职称(或上岗证书、或执业 资格证书等) | 相关 工作年限 | 相关 工作经验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表一:拟派人员汇总表格式项目名称:
拟派人员汇总表
说明:
1、拟派本项目管理、各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负责人为本项目主要人员,请在备注栏备注“主要人员”。主要人员每人需填写表二“项目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
2、“相关工作经验”是指:各管理岗位人员的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类似项目等内容;
3、上表如若行数不够,可自行扩充;
4、请勿空格,如无内容,请填写“/”。
表二:项目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格式
项目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
姓名 | 年龄 |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 |||
职称或职业资格 | 执业资格(如果有) | 拟在本合同中担任的职务 | |||
毕业院校和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年~年 | 参加过的项目 | 担任何职务 | 备注 | ||
(项目总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外聘专家等)项目名称:
说明:
1、“主要人员”指实际参加本项目管理、各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负责人。
2、表后需附项目人员相关证书(包括职称/职业资格、执业资格、学历等)和在职证明材料(社保机构出具最近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等),所附证书和证明材料均为原件扫描件。外聘专家可不提供社保证明,但需要其本人签字参加本项目承诺书。
3、如果表格填写不准确,或证书(证明材料)提供不完整的,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文件在磋商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4、表式不够,可另附页填写。
投标格式十四 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资格条件及符合性性要求响应表
项目内容(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投标响应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 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 | 备注 |
(一)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 ||||
实质性响应条款 (资格审查) |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若要求); | |||
(2)投标人不符合下述要求: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投标人(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 ||||
(3)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 | ||||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
(5)投标人不符合《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规定 | ||||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二)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的,投标无效(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应分别提供): | ||||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等;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 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 | ||||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未提供或者提供内容与招标文件要 求不一致的,视为无效投标响应; | ||||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 3 年内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 | ||||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实质性响应条款(符合性审查) |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 |||
(1)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 ||||
(2)电子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 | ||||
(3)采购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未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以及完整的节能产品承诺书的(若有); | ||||
(4)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 ||||
(5)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投标人不能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 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 ||||
(6)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的; | ||||
(7)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 ||||
(8)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行贿等违法行为; | ||||
(9)投标人存在法定串通投标情形的; | ||||
(10)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11)投标文件不接受招标人约定的付款条件的; | ||||
(12)投标文件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限要求的; | ||||
(13)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投标人: (xx)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格式十五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我公司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投标活动,如我方获得中标资格,我方保证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承诺如下: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我公司已完全了解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投标格式十六
招标需求偏离表
序号 | 名称 | 招标要求 | 投标要求 | 正/负偏离 | 说明 |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
投标格式十七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 (投标人名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
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 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 公章 )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一、投标无效情形
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条款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不符合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
二、评标方法与程序
(一)评标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满分 100 分。
(二)评标委员会
1、本项目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三)评标程序
x项目评标工作程序如下:
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首先,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确定投标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其次,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
2、澄清有关问题。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比较与评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低价投标的认定与处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中标候选人推荐办法: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
均分值,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出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并列第一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得票多者排名靠前。推荐排名前三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四)评分细则
x项目评分细则说明如下:
1、投标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投标报价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
(2)评标基准价:是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3)评审价:无缺漏项的报价,投标报价即评审价;对于有缺漏项的报价,其投标报价也即评审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
(4)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参加谈判、报价),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文件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分细则》。评分细则:
(1)商务技术部分(90 分)
序号 | 评审分项 | 评审 分值 | 评分说明 |
1 | 服务方案 | 5-35 | 服务方案完善、与需求相吻合,对内容分析、难点理解透彻,工作思路清晰、重点明确、可行性强,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全面、有效,对采购内容的理解充分的得25-35分;服务方案有些许瑕疵、需求理解略有偏离,对内容分析、难点理解有欠缺,工作重点针对性较差、具有一定可行性,有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对采购内容的理解较充分的得15-25(含)分;服务方案表述不清,工作重点不明确、可行性较弱,相关制度 表述不清,未详述对采购内容的理解的得5-15(含)分。 |
2 | 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 | 2-10 | 对本项目重点难点把握准确,分析深刻透彻的,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提出合理化的对策建议得 7-10 分;对本项目重点难点把握基本准确,分析较为深刻透彻,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对策基本可行的得4-7(含)分;对本项目重点难点把握较不准确,分析较不深刻透彻的,未对过程中的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或者对策不清晰的得2-4(含) 分。 |
3 | 项目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 1-8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项目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进行评审:提供工作计划,有明确的工作进度计划安排表或类似说明,各工作节点工作内容表述清晰,服务体系完善、可行性强且相应的保证措施明确的得6-8 分;项目进度计划时间安排较明确、保证措施欠缺或不清晰,计划基本可行的得3-6(含)分;进度计划内容粗略,科学性、可操作性差的得 1-3(含)分。 | |
4 | 特色服务及优惠承诺 | 5 分 | 评审专家对各投标人提供的特色优惠承诺情况进行横向比较: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特色服务及优惠承诺相对最优者得4(含)-5 分;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特色服务及优惠承诺较好得3(含)-4 分;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特色服务及 优惠承诺最差得0-2(含)分。 | |
4 |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置情况 | 项目负责人情 况 | 3-15 | 专业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须提供证书复印件)、组织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类似项目从业经历等情况进行评审:专业技术能力强、管理能力好、经验丰富的得 12-15 分;专业技术能力及管理能力较好、具有相关经验的得 7-12(含)分;项 目经理专业技术能力及管理能力情况未详述、经验不足的得 3-7(含)分。 |
技术人员情况 | 1-12 | 投入本项目的技术人员专业配套情况、人员数量、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情况、相关经验等情况进行评审:专业人员和劳动力投入充足、各岗位人员配置合理、人员素质、管理和技术能力强、相关经验丰富的得 8-12 分;投入人员配置符合采购需求、专业技术能力较好、提供一定的经验情况的得 4-8(含)分;投入人 员配置贴近采购需求、专业技术能力较差、经验情况未详述的得 1-4(含)分。 | ||
5 | 合同履约能力 | 0-5 | 根据各投标人近三年(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推36 个月)类似项目经验情况进 行评分(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等),每提供1 份(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得1 分,最高得5 分,未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则得0 分。 | |
合计 | 90 分 |
(2)报价部分(10 分)(小数点保留两位)
序号 | 评审 因素 | 评审 分值 | 评分说明 |
1 | 投标总报价 | 10 分 | 1、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2、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人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10%×100。 |
3、政策扶持
x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 本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是指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监狱企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 精神,本次采购执行以下规则:
1)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视为非监狱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监狱企业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 评审原则及其他问题的处理
4.1 在评审中发现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无效投标文件情形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不进入价格和技术评审:
经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投标文件在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该投标文件将不进入价格及技术评审。
4.2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投标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投标人投标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4.3 评审报告应当由评标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评标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标小组应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评标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评标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临港 2022 年道路停车场管理及服务资格审查要求包 1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项目级/包级 |
1 | 自定义 | (一)投标人存在 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若要求); | 包 1 |
(2)投标人不符合下述要求: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投标人不符合《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5)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 形。 | ||||
2 | 自定义 | (二)投标人未按 要求提供以下资 |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包 1 |
格条件材料的,投标无效(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应分别提供): | 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等;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未提供或者提供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视为无效投标响应。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 3 年内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 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 |
力;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序号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项目级/包级 |
1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 (1)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电子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 (3)采购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未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以及完整的节能产品承诺书的(若有); (4)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5)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投标人不能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 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不能 | 包 1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6)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7)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8)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行贿等违法行为; (9)投标人存在法定串通投标情形的; (10)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1)投标文件不接受招标人约定的付款条件的; (12)投标文件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限要求的; (13)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投标人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投标人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招标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投标人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投标人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招标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投标人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投标人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内容
负责临港新片区的道路停车场现有 11 条路段以及后续新增道路停车路段的管理工作,做好处置突发事件和协助处理纠纷等工作。配合管理部门完成道路停车泊位划设计划的实施,包括前期划设区段的排摸、方案的制作整合和征询,后期道路标志标线标牌的设置等。包含现有 11 条路段,1907 个(固定停车位 1182
个,临时停车位 725 个)以及后续暂估 1360 个(固定停车位 1000 个,临时停车位 360 个)泊位数的管理工作(按年度实际划设泊位计算)。具体工作如下:
(1)乙方对受委托管理的道路停车场路段条数、道路停车总泊位数,以及各条路段和对应的泊位数等内容的具体响应。应根据临港地区具体路段实际停车需求情况编制具体管理方案(一路一方案)上报管理部门并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服务期限、工作时间等。
(2)乙方配备的协管人员应持证上岗(其中临时上岗证不得超过 3%),乙方应加强对协管人员初复训以及上岗证件管理;
(3)乙方在票据管理、财务管理、人事考勤、安全管理、培训管理、投诉管理、业务统计、现场巡查等岗位上合理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数量及岗位人员并向甲方上报更新名单;
(4)乙方应制定和执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培训、票据管理、停车费收缴、车辆停放管理、道路停车场设施设备辅助管理、电子收费设备使用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业务统计上报、投诉处理、现场巡查、员工保障、xx服务等相关制度;
(5)乙方对于道路停车管理服务规范、收费及票据的规范管理、规范使用电子收费设备,以及停车收费相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上报等内容的承诺(未启动收费前,不得擅自收费);
1.2 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要求
1.2.1 服务质量要求:
(1)依照行业标准,根据道路管理规定与服务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道路管理服务整体方案和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反应迅速,预案处置有力。
(2)规范收费,xx上岗,严格管理,热情服务,保障车主正常的停放需求,维护正常的停车秩序;
(3)无责任事故和责任案件发生,有责投诉发生数量同比增长率小于等于 0。
1.2.2 服务要求
(1)按要求配备所需的上岗从业人员及收费辅助设备(除电子收费设备外,乙方应保证协管员配备相应的服装、通讯、交通、劳保等)。
(2)按规定收取道路停车费(未启动收费前,不得擅自收费)。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必须使用电子仪表计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采用电子仪表或人工收费的方式收取停车费并全额、及时缴入上海市非税收入专用账户。
(3)按照划定的范围管理道路停车场,不得擅自增加和减少泊位数量和占路停车面积。
(4)在通过人工收费时,应当按规定向停车人收取停车费,在通过使用电子设备收费方式时,应当督促和指导停车人配合使用电子设备付费(未启动收费前,不得擅自收费);收取停车费后,应当向停车人出具上海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电子票据告知书。
(5)保持道路停车场设施设备的完好及清洁,当标线标牌和电子仪表收费设备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报修,配合业主方以及施工单位做好标线标牌维护工作。
(6)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做好进出道路的人员、车辆秩序管理,保障通行安全。
(7)坚持xx着装、持证上岗。上岗人员要仪表整洁卫生,统一着装,站岗姿势要端正规范,指挥车辆动作要准确、标准,执勤语言要xx。
(8)按要求做好收费台账记录,做好道路停车场基础数据以及营运数据管理工作,按要求向上级单位报送统计资料和数据。
(9)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停车场管理,执行市、新片区相关部门调整和变更道路停车场的决定;道路停车场变更调整后,及时合理调整协管人员上岗。
(10)执行业主方及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其他决定,如不服从及拖延的,甲方有权及时中止
x项采购合同,且要求投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及作出相应赔偿。
1.2.3 管理人员要求:达到初中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停车管理项目从业经历,了解停车场管理员工作职责、停车场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等,负责车辆进出管理和停车场巡查等工作。
1.2.4 协管人员要求:
(1)本项目的协管人员必须提供详细户籍信息或居住证信息(有效期内)以及二甲医院(及以上)出具的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2)身体条件:男性年龄及女性年龄均需满足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视力佳,身体健康,相貌端正,仪表大方,无传染性疾病。
(3)政治素质:拥护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尊重领导,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无违法犯罪记录等。爱岗敬业,恪敬职守,遵纪守法,xx执勤,礼貌待人。
(4)业务技能要求;维护道路停车秩序、保持道路停车场标志、标牌、标线的整洁、完好,不得自行变更道路停车场标志、标牌、标线的设置,做好对道路停车场标志、标牌、标线正常使用情况的监控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5)文化条件:原则上具备初中以上文化,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及沟通协调能力。
(6)资质要求:协管人员原则上须持有主管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限内的上岗证件(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协管员上岗证或临港新片区道路停车场协管员上岗证)。
1.2.4 协管人员的配置要求:协管人员的派出原则上应符合:工作日期间 1 人/30 个泊位,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日期间 1 人/20 个泊位的要求。乙方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现场巡查等岗位,配备的专
(兼)职管理人员,具体数量及岗位要求应确保能对管辖的道路停车场进行全覆盖检查与管理。
1.2.5 协管人员的管理要求:协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协管勤务方案,遵守行业管理规章文件以及管理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方根据工作需要做出的统一安排调配,遇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必须积极作为。管理方有权依照协议以及法定职权对协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并按相关规定对协管人员进行管理,对不职称的协管提出批评教育、整改警告及责令中标单位实施经济处罚,屡教不改者,管理方有权随时提出更换协管人员。
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
服务地点:根据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2.3 服务期限
[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
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本项目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标准
5.1.1 服务实施
(1)服务内容与合同要求一致。
(2)服务完成时间与合同要求一致。
(3)服务标准和质量与合同要求一致。
5.1.2 成果文档
服务过程中取得和形成的成果材料已规范装订成档,并应全部移交甲方。
5.1.3 服务成效
(1)服务效果达到采购目的。
(2)服务结果得到应用,并满足应用要求。
5.1.4 服务反馈:甲方对服务过程及结果满意。
5.2 绩效考核
根据《临港新片区停车管理考核实施方案》(附件 1)具体执行。
5.3 项目结算支付
乙方按甲方确认金额提交相应的正规发票,甲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程序,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5.4 资料归档和保管
甲方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从采购完成之日起至少 15 年。
5.5 采购项目对考核标准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知识产权及保密
6.1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软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在项目验收前将委托开发软件的源代码移交给甲方。
6.2 乙方向甲方交付使用的系统已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可在本项目范围内自主使用,如甲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3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无论是否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 付款条件:
本项目合同金额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甲方和乙方合同签订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按以下要求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
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量按实结算,每季度(3 个月)结算一次,以甲方书面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交相应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相应款项。(备注:1、乙方须出具抬头为甲方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实际支付金额以甲方审核结果为准。2、合同最终总结算价款不得超过本合同暂定价款。)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服务范围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具体内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4.2 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5.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6、破产终止合同
16.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8、合同生效
18.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8.2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合同附件
19.1 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19.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0、合同修改
20.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盖章):[合同中心-投标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附件 1:
临港新片区停车管理考核实施方案
为适应临港新片区高速发展的契机,提升本地区停车管理水平,促进停车行业管理体系建设。结合现阶段停车管理市场整体水平较低的现状,通过第三方企业采取以公益性为前提利用统筹调控的管理优势保障居民日益xx的停车需求。同时在行业管理初期采用考核方式激励企业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积极性,实现停车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采取配建调控、区域统筹、资源共享相结合的方式,达到缓解节假日期间潮汐式大客流造成的局部停车困难,保障重点景区、商圈以及老旧住宅小区等区域停车需求的目标。
二、考核主体
成立临港新片区停车管理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小组组长由招标人交通运输科科长担任,组员由停车科成员组成,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考核对象
经公开招投标引进的第三方停车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公司”)。四、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以季度为单位,考核工作于当季度末周进行。五、考核方式
根据《临港新片区道路停车季度考核细则》(附表 1)和《临港新片区公共停车场(库)季度考核细则》
(附表 2)分别对第三方公司在道路停车场及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综合第三方公司自评、招标人季度实地巡查情况进行。
1、自评阶段
第三方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前 5 个工作日,按照考评内容完成自评工作,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下资料:
①承诺书;
②季度自评报告。
2、考核阶段
工作小组收到第三方公司上报的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后,根据《临港新片区道路停车场管理考核细则》(附表 1)、《临港新片区公共停车场(库)季度考核细则》(附表 2)统计结果。
六、 考核标准
(一)道路停车场
考核实行百分制,对第三方公司的管理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划分为三个档次:优良(80 分以上),达标(60~79 分),不达标(60 分以下)。
每季度支付第三方公司当季实际产生停车泊位管理费用,每季度的考核经费具体安排如下:
1、季度考评结果为优良,考核经费全额发放;
2、季度考评结果为达标,考核经费发放比例为 50%;
3、季度考评结果为不达标,考核经费不予发放。
(二)公共停车场
考核实行百分制,对第三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划分为三个档次:优良(80 分以上),达标(60~79 分),不达标(60 分以下)。
每季度支付第三方公司当季实际停车泊位管理总费用的 90%,剩余 10%为考核经费。具体安排如下: 1、季度考评结果为优良,考核经费全额发放;
2、季度考评结果为达标,考核经费发放比例为 50%;
3、季度考评结果为不达标,考核经费不予发放。
合同期间,第三方公司在本市主流新闻媒体中出现负面个案、负面报道或因不按行业规定实施管理,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分为 0,并取消其合同延续资格并取消下一年度的投标报名资格。
七、其他
1、本实施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2、本实施方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施行。
附表 1:《临港新片区道路停车季度考核细则》
附表 2:《临港新片区公共停车场(库)季度考核细则》
附件 1:
临港新片区道路停车季度考核细则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得分 | 分值比例% | 合计 | 备注 |
规范经营 | 1 | 道路停车季度巡查分 | 45 | |||
社会评价 | 2 | 群众有效信访投诉且属协管单位确有责任的,按每次 10 分扣减。 | 15 | |||
安全管理 | 3 | 违反道路安全法规的要求指引停车,必须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每次 5-10 分扣减。 | 20 | |||
智慧出行 | 4 | 未及时做好主要交通线路沿线停车泊位信息的发布和更新,按每次 10 分扣减。 | 10 | |||
社会责任 | 5 | 遇有突发情况、节假日或重大活动,不配合管理部门指挥调度方案情况,按每次 10 分扣减。 | 10 | |||
6 | 获得群众对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书面表扬,一次加 2 分。 | 加分项 | 无相关工作不计入分数,加分不得超过 15 分 | |||
7 | 获得区级及以上政府主办媒体报刊对管理单位的通报表扬或授奖,一次加 5 分。 | 加分项 | ||||
合计 |
注:得分不得超过 100 分。
统计人: 审核人:
附件 2:
临港新片区公共停车场(库)季度考核细则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得分 | 分值比例% | 合计 | 备注 |
规范经营 | 1 | 每季度巡查情况 | 45 |
社会评价 | 2 | 群众有效信访投诉且属运营管理单位责任的,每次10 分扣减。 | 15 | |||
智慧管理 | 3 | 年度对接市级平台,实现临港新片区范围内信息数据化、动态化、有效化工作情况,市级平台未显示一次按 10 分扣减。 | 20 | |||
安全管理 | 4 | 场库现场停车混乱,未按行业规定实施管理,必须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每次 5-10 分扣减。 | 10 | |||
社会责任 | 5 | 遇有突发情况、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所管理的停车场(库)不配合管理部门指挥调度方案情况的,按每次 10 分扣减。 | 10 | |||
6 | 获得群众对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书面表扬,一次加 2 分。 | 加分项 | 无相关工作不计入分数,加分不得超过 15 分 | |||
7 | 获得区级及以上政府主办媒体报刊对管理单位的通报表扬或授奖,一次加 5 分。 | 加分项 | ||||
统筹资源 | 8 | 年度将专用停车场(库)纳入共享管理范围内的工作情况,每新增一个共享管理的停车场(库)加 2 分。 | 加分项 | |||
9 | 年度通过沟通产业区企业主动开放其自身配建停车资源的工作情况,每沟通完成 1 个加 2 分。 | 加分项 | ||||
合计 |
注:得分不得超过 100 分。
统计人: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