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長者日間護理中心/單位
(原址擴充後)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長者日間護理中心/單位是社區支援服務中的一種,為身體機能屬中度或嚴重缺損的體弱長者(包括認知障礙症長者)於日間提供一系列以中心為本的照顧及支援服務,以協助他們保持最佳活動能力、發展潛能,以及改善生活質素,使他們在可能情況下居家安老。本服務的對象是為可能有需要入住護理安老院或護養院的長者,但透過中心提供的日間護理服務及家庭支援,可以更適當妥善地滿足他們的需要。
目的及目標
2. 服務目標如下:
⚫ 改善服務使用者的生活質素、發展他們的潛能,從而增強他們的身體機能及日常起居生活的獨立能力;
⚫ 提供社交活動及與朋輩交流的機會;
⚫ 為護老者提供支援服務、培訓及指導,讓他們更能掌握照顧家中長者的知識及技巧;
⚫ 鼓勵服務使用者、護老者及社區參與服務運作。
3. 日間暫託服務的目的是為殘疾、體弱或認知障礙症長者提供臨時的日間照顧服務,讓護老者在有需要時得到休息的機會,使他們能繼續擔任照顧長者的工作。
照顧及服務內容
4. 服務營辦者須按照「原址擴充長者日間護理中心以應付認知障礙症長者的特別需要」的服務規格說明,按照體弱及認知障礙症長者的個人健康狀況及相應的護理需要,提供專門培訓、護理、個人照顧及復康活動;並為護老者提供各類支援服務,例如家庭活動、支援小組、護老者培訓等。
5. 為確保充分及有效使用日間護理中心/單位,以支援更多在社區居住的長者,服務營辦者應鼓勵長者使用部份時間服務。2
服務對象
6. 準服務使用者須符合以下全部規定:
(a) 年滿 60 歲或以上;
(b) 健康情況穩定;
(c) 身體機能屬中度或嚴重缺損;
(d) 在社區居住並無接受院舍服務;及
(e) 未能獲得護老者全時間照顧。
7. 服務使用者須經由「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評估,以確定獲准進入服務的資格。評估及進入服務的程序詳載於《長期護理服務登記及編配程序手冊》
(2006 年 7 月)(及其後經修訂版本)。
8. 至於日間暫託服務,準服務使用者須:
(a) 符合第 6(a)至(d)段所載的規定;及
(b) 有明確需要接受短期日間照顧服務,讓護老者在長期照顧長者中得到休息的機會。
9. 當長者日間護理中心/單位有偶然空置的服務名額時,服務營辦者須按服務使用者或其委託人的申請或地區機構的轉介,接收有關長者。日間暫託服務使用者的出席記錄,可包括在長者日間護理中心/單位的每日出席記錄內。使用暫託照顧毋須經由「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評估。
2 每周出席少於四天的使用者歸類為部份時間使用者。
退出服務的規定
10. 服務使用者須根據「原址擴充長者日間護理中心以應付認知障礙症長者的特別需要」的服務規格說明中載列的規定,退出日間照顧服務。
II 服務表現標準
11. 服務量指標應包括以下項目: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最低達標水平 |
1 | 一年內的平均登記率 | 名額的 105% |
2 | 一年內的平均每日平均出席率 (周一至周六) | 名額的 90% |
3 | 一年內個人照顧計劃的制訂率 | 90% 的會員須在接受服務後一個月內制訂;其餘則在接受服務後三個月內制 訂 |
4 | 一年內個人照顧計劃覆檢的比 率 | 90% |
5 | 部份時間使用者在一年內使用服務的百分率(即按人數計算的已登記部份時間使用者總數 /按人數計算的已登記使用者 總數 x 100%) | 20% |
12. 服務成效指標應包括以下項目:
服務成效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最低達標水平 |
1 | 服務使用者及護老者對獲提供 服務表示滿意的百分率 | 70% |
基本服務規定
13. 長者日間護理中心/單位須每星期開放 12 節,由周一至周六 (不包括公眾假期) 每日 10 小時。
14. 長者日間護理中心/單位應在整段服務時間安排登記護士或註冊護士當值。
質素
15.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6.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3
17.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機構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18. 服務單位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發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項有關使用社會福利津助的規則。
Ⅴ 有效期 (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
19.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30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20.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21.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3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下稱「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有些協議就段落 IV 有較長的版本。
VI 其他資料
22.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是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