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
(示范文本)
用电方(零售电力用户):
售电方(售电公司):
(2018.11 版)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用电方(零售电力用户): 售电方(售电公司):
用电方、售电方的工商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双方在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鉴于:
一、用电方符合准入条件,已准入福建电力市场并具备电力市场交易资格。
二、售电方符合准入条件,并按要求完成注册程序,已准入福建电力市场并具备在电力市场开展购售电交易的资格。
三、双方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等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开展合同电量交易。
一、交易周期和电量
本合同约定的交易周期、交易周期内的交易电量及分月计划电量详见本合同零售市场交易确认单(附件 1)。年度交易总电量以月度调整后交易总电量为准。
二、交易价格
2.1 双方明确交易价格与《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中的相关表述一致,本合同中交易价格及交易结算价格均为购电折算上网电价。
2.2 双方约定年度长协交易加权价格 Y1=A1-B1(A1-X1),年度以下交易加权价格:Y2=A2-B2(A2-X2),其中:
A1 为年度长协交易约定价格,A2 为年度以下交易约定价格。若双方不约定价格,则 A1、A2 为当期燃煤标杆电价。
B1、B2 表示收益归于用电方的分成占比,即在约定价格的基础上,低于约定价格所产生的收益归用电方的比例。B1 为年度长协交易比例分成,B2 为年度以下交易比例分成。
X1 表示售电方代理用电方参与的各批次年度长协交易价格的加权平均值,X2 表示售电方代理用电方参与的年度以下各批次交易价格的加权平均值。
若加权平均价格高于约定价格,则按双方约定价格进行结算。
2.3 双方约定,用电方超过其月度计划用电量的交易价格按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电量偏差考核
本着互利共赢,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约定各自承担因电量偏差产生的考核费用的占比,相关说明如下:
3.1 M1、M2 分别为售电方承担保底的负偏差、正偏差,当用电方实际用电量的偏差不超过[M1,M2]的范围,则用电方免于承担考核费用。若双方未约定 M1、M2 的值,则默认 M1=-3%,M2=+3%。
3.2 若用电方实际用电量偏差超过[M1,M2]的范围,则用 N表示由用电方承担超出部分的偏差考核费用占比,其中负偏差时 N1 不小于 50%,正偏差时 N2 不小于 10%。
3.3 双方约定交易电量的分月计划值的调整及申请时限详
见分月计划电量表(附件 2)。
四、电量计量和电费结算
双方交易的计量点、电费结算与支付的约定以《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条款为准。
五、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义务。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福建能源监管办或福建省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程序并非仲裁、诉讼的必经程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详见附件 3。
x、合同生效及其他
8.1 本合同范本在福建省电力交易中心平台上公示,双方接受并遵守该合同所有约定,以零售市场交易确认单(附件 1)的签署作为生效依据。
8.2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同的效力。
8.3 各方承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公司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
8.4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交易确认单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用电方(零售电力用户)(盖章) 售电方(售电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零售市场交易确认单
交易周期(代理关系绑定期限) | 自 | 年 | 月 日至 | 年 | 月 日 | |||
用电方(零售电力用户) | ||||||||
售电方(售电公司) | ||||||||
交易量价及分成 | 交易电量(兆瓦时) | 约定价格(元/兆瓦时) | 用户分成比例(%) | |||||
年度长协交易总电量 Q1 | A1 | B1 | ||||||
年度以下交易总电量 Q2 | A2 | B2 | ||||||
备注:双方约定交易总电量以分月计划调整后的总电量为准,超过约定电量按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结算。 | ||||||||
偏差考核费用承担方式 | 1.售电方保底承担的负偏差 M1= %,正偏差 M2= % (若售电方不承担保底偏差,则 M1=-3%,M2=+3%)。 2.用电方实际用电量正负偏差超过[M1,M2]范围,超出部分偏差考核费用由用电方承担的比例:负偏差时 N1= %,正偏差时 N2= %(负偏差时 N1 不小于 50%,正偏差时 N2 不小于 10%)。 | |||||||
电量分月计划 | 月份 | 年度长协电量(兆瓦时) | 年度以下电量(兆瓦时) | 月份 | 年度长协电量(兆瓦时) | 年度以下电量(兆瓦时) | ||
1 月 | 7 月 | |||||||
2 月 | 8 月 | |||||||
3 月 | 9 月 | |||||||
4 月 | 10 月 | |||||||
5 月 | 11 月 | |||||||
6 月 | 12 月 | |||||||
声明:交易双方均已阅读并完全同意交易中心网站公示的《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接受并遵守该合同所有约定,本交易确认单是对该合同的确认,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交易确认单记载的内容是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用电方 (盖章) 售电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 2
交易电量月度调整确认单
售电公司:
兹确认我公司 年 月交易电量由原计划 兆瓦时调整至 兆瓦时。
公司名称(xx):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零售市场交易确认单(其他约定事项)
双方确认,在按示范合同内容签订交易确定单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事项如下:
1. ;
2. ;
3. ;
用电方(零售电力用户)(盖章) 售电方(售电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