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1. 網上青年支援隊(「支援隊」) 為可能不太接受傳統主流服務的邊緣和隱蔽青少年而設,透過網絡的途徑,主動接觸和聯繫他們。支 援隊為邊緣和隱蔽青少年提供專業社工介入服務,包括網上及非網上的輔導和小組/ 活動等服務。支援隊會與其他社區持份者和機構建立 伙伴關係,以加強跨界別合作,照顧邊緣和隱蔽青少年的需要。
2. 設立支援隊的目的,是要在網上平台識別和接觸邊緣和隱蔽青少年,並安排他們接受相關主流服務跟進。
3. 支援隊的目標是透過以下方式協助服務對象:
(a) 主動 在 青少 年常用 的網上平 台找尋 和接觸 邊 緣和隱蔽 青 少年, 並以網上及非網上途徑提供介入、 支援和輔導 服務(即預防、培育、支援和教導的層面), 同時提供轉介服務, 以安排他們接受相關主流服務跟進;
(b) 與其他社區持份者和機構( 包括支援隊所屬機構內外的資 助和自負盈虧福利服務單位、政府部門、 地區組織、 學校、宗教團體及其他專業人士等)建立伙伴、策略聯盟和跨 界別合作 關係, 以應付邊 緣和隱 蔽青少年 的需要和 問題;以及
(c) 動用社區資源、安排培訓、推動社區教育、處理個案轉介和答覆查詢等,以管理個別服務區域 2內與邊緣和隱蔽 青少年相關的事宜。
4. 支援隊須提供一套綜合服務供應模式/程序、技術發展/支援及核證系統,並提出創新計劃的建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方面:
(a) 設立配有相關網上服務的網站/使用流動電話和電腦的 即時通訊軟件, 聯繫邊緣和隱蔽青少年,以便社工進一步聯絡他們。服務營辦者身為網主,在推出這些網上服務 前,須設立核證系統;
(b) 找尋和聯繫邊緣和隱蔽青少年,包括有各種偏差和隱蔽 行為表現,並須透過網上服務接受社工介入的青少年;
2五個支援隊的服務區域如下:
服務區域 | 各服務區域覆蓋的地區 |
香港區 | 中/西/南及離島區,東區及灣仔區 |
九龍東 | 觀塘區,黃大仙及xxx |
xxx | xx城及油尖旺區,深水埗區 |
新界東 | 沙田區、大埔及北區 |
新界西 | 荃灣及葵青區、屯門區及元朗區(包括天水圍) |
(c) 在預防、培育、支援和教導的層面上, 為服務使用者及與其關係密切的人 3 提供指引、支援和輔導服務,以解決他們的困難和問題;
(d) 舉辦網上及非網上的小組活動, 以提升邊緣和隱蔽青少年的排解疑難技巧、解決衝突能力和抗逆力, 以及加強他們的壓力管理和生活技巧訓練等;
(e) 鼓勵邊緣和隱蔽青少年接受非網上服務,並視乎需要和 情況, 安排他們接受其他主流服務和參加就業計劃等;
(f) 透過由 5 支支援隊 4 共用的個案管理系統進行個案核查, 以 免因為支 援隊的 網上服務 不設特 定服務區 域而導致 處理個案的工作有所重複;
(g) 設立轉介機制/網絡,並銜接其他主流服務, 例如綜合 青少年服務中心、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臨床心理服務、精 神科服務和自殺危機處理中心等;
(h) 為社區/福利界/教育界提供公眾教育和培訓, 並加強與社區持份者和機構的跨界別合作和伙伴關係,以照顧邊緣和隱蔽青少年的需要和予以支援;以及
(i) 為服務使用者提供其他服務,以滿足邊緣和隱蔽青少年不斷轉變的服務需要。
3 「關係密切的人」指服務使用者的直系家屬或照顧者。
4 5 支支援隊日後須共用現有的個案管理系統進行個案核 查。至於是否 共用個 案管理系 統的其他功能,須由 5 支支援隊再行審議。系統的相關保養費用由 5 支支援隊攤分,並在資助金的「其他費用」項下支付。
5. 服務對象為 6 至 24 歲,有情緒或行為問題而又有各種網上偏 差行為表現或作出該等行為的邊緣和隱蔽青少年。由於在初步聯絡/ 外展階段可能難以核實在網上平台連繫的人士的真實年齡,支援隊可視乎需要,為一些其後確定不屬 6 至 24 歲範圍的人士提供過渡性質的介入服務,以便配合他們的即時需要,靈活提供服務。不過, 支援隊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 盡快把他們轉介至合適的主流服務。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1 年內透過網上外展途徑聯繫的邊緣或 隱蔽青少年備 註 1 總數 | 1 200 |
2 | 1 年內服務個案備 註 2 及 3 總數 | 250 |
3 | 1 年內因達成目標/ 計劃而結案的個案 總數 | 50 |
4 | 1 年內提供的輔導環節備 註 4 總數 | 2 000 |
5 | 1 年內轉介予主流服務單位備 註 5 的個案總數 | 75 |
6 | 1 年內舉辦的小組/活動環節備 註 6 及 7 總數 | 190 |
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7 | 1 年內 與 社區持 份者 及其他相關 專業 人士備 註 8 舉辦的培訓和合作活動總數 | 40 |
服務成效標 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1 年內接受輔導服務後表示有正面轉變 (例如抗逆力提升、排解疑難技巧改善等)的服務使用者百分率備 註 9 | 75% |
2 | 1 年內參與 小組 /活動 後表示有 正面 轉 變( 例如抗逆力提升、排解疑難技巧 改善等)的服務使用者百分率備 註 10 | 75% |
3 | 1 年內表示滿意服務成效和表現的社區 持份者百分率備 註 11 | 75% |
說明備註
備註 1 | 聯繫上的青年是指與社工初步接觸後建立關係的服務使用者。 |
備註 2 | 個案須獲得服務使用者同意, 按照議定目標/ 計劃接受社工介入服務。 |
備註 3 | 若服務供應標準 2 的實際服務供應達到議定水平 的 95% 至 100% 以下、90% 至 95% 以下及 85% 至 90% 以下, 服務供應標準 6 的議定水平可分別 上調 7%、14% 及 21%。 |
備註 4 | 每個輔導環節應持續 45 分鐘。輔導環節的對象 可 以是邊緣或隱蔽青少年及其關係密切的人( 即邊緣或隱蔽青少年的直系家屬/ 照顧者)。 統計 資料系統表格必須列明為邊緣或隱蔽青少年及其關係密切的人而設的輔導環節的分項數字。 |
備註 5 | 主流服務包括青少年服務、學校、家庭服務、住 宿 服務、醫療服務、戒毒服務、就業服務及法律服 務等。若個案被轉介予多於 1 個服務單位,亦只應 作 1 個個案計算。 |
備註 6 | 小 組 / 活 動 環 節 包 括 網 上 及 非 網 上 的 活 動 。 小組/活動環節的對象可以是邊緣或隱蔽青少年及其關係密切的人,每節最少應有 3 名參加者。統計資料系統表格必須列明為邊緣或隱蔽青少年及其關係密切的人而設的活動環節的分項數字。每 個 環 節 應 持 續 至 少 1 小 時 。 若 活 動 長 達 一整天,則最多可作 3 個環節計算。 |
備註 7 | 若服務供應標準 6 的實際服務供應達到議定水平 的 95% 至 100% 以下、90% 至 95% 以下及 85% 至 90% 以下, 服務供應標準 2 的議定水平可分別 |
上調 7%、14% 及 21%。 | |
備註 8 | 這是指培訓和合辦活動的實際數目, 而活動可能涉及多於 1 個環節。每個培訓環節應持續至少 1 小時。若培訓活動長達一整天,則最多可作 3 個環節計算。 |
備註 9 | 百分率的計算方式為「因達成目標/ 計劃而結案後表示有正面轉變的服務使用者數目」佔「結案總數」的比例。 |
備註 10 | 百分率的計算方式為「參與網上及非網上小組/ 活動後表示有正面轉變的服務使用者數目」佔 「小組/活動參加者總數」的比例。 |
備註 11 | 百分率的計算方式為「表示滿意服務成效和表現的社區持份者數目」佔「參與培訓和合辦活動的社區持份者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總數」的比例。 |
7. 支援隊須符合基本服務規定, 服務應由註冊社工提供, 其中最少 1 位須持有認可社工學位。
8.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會福利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9. 社會福利署(「社署」) 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10.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11.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 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及支援人員的公積 金, 以及其他適用於項目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由各支援隊攤分的個案管理系統相關保養費用、僱員補償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
12.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 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向機構發出的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 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 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數而調整「其他費用」, 現時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政府不會承擔因項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13.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協議》, 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4.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 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和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5.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 提交經
《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 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授權的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 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 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16.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7.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 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8.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 指引、服務需要和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參考資料
19. 除了本《協議》外, 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及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
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 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