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11NMB168655020231001
晋城市森林防火远程监控视频预警系统维护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11NMB168655020231001
需方(甲方):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供方(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
2023 年 8 月
晋城市森林防火远程监控视频预警系统维护项目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在【晋城】签订。
需方(以下称甲方):【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供方(以下称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xx街】
按照甲方晋城市森林防火远程监控视频预警系统维护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就相关事宜签订合作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项目服务范围及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晋城市森林防火远程预警系统维护服务,用于该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网络传输服务。主要包含:系统的日常维护、系统的定期巡检、低值易损件更换(2000 元以下)、铁塔的站址(含巡检及维护)和自有铁塔的维护,视频监控网络传输服务。具体如下:
1.晋城市森林防火远程预警系统日常维护
该系该包括全市50 个森林防火野外监测点、1 个市级指挥中心,6 个县级监控平台。每个森林防火野外监测点维护包涵监控设施设备,数据链路传输、预警系统软件、风光互补供电系统、围栏和机房日常维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镜头清洗,机械结构润滑、性能检测,云台支架除锈加固;线路保养维护:太阳能风光互补设备表面清洁、模块维护、机械结构线路维护,支架、立柱基础维护加固;蓄电池蓄能检查及基础养护;周围杂草灌木清除;控制机房,地基检查加固、结构加固、内外墙清理;房顶杂物清除,顶板连接处防漏水处理,防盗门安全检查除锈;大屏及主体控制设备检修保养、维护;微波设备配对灵敏度测试校准,供电设备检查等。
50 个铁塔的日常巡检及维护工作,维护包含但不限于塔基、塔脚、垂直度、镀锌、
螺栓等检查;铁塔稳定性检查、螺丝加固、设备加固、隐患排查及处理等工作;电力供应状况、设备状态、线路情况、其他问题等巡检维护。
2.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网络传输服务
传输链路服务,包括50 条10M 数据专线、6 条20M 数据专线。第二条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2.1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万柒仟捌佰元整
(小写):1707800 元。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
2.2 项目内容:
服务名称 | 数 量 | 单 位 | 服务期 (年) | 不含税总价 (元) | 税 率 | 含税总价 (元) |
晋城市森林防火远程预 警系统日常维护 | 1 | 项 | 1 | 1344339.62 | 6% | 1425000.00 |
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网络 传输服务 | 1 | 项 | 1 | 259449.54 | 9% | 282800.00 |
合计 | 1603789.16 | 1707800.00 |
2.3 付款方式:
2.3.1 第一笔付款: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30%,即人民币 512340 元;
第二笔付款:2024 年 6 月,支付合同金额的 30%,即人民币 512340 元;第三笔付款:2024 年 10 月,支付合同金额的 40%,即人民币 683120 元。
2.3.2 甲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各项费用,并应在合同约定金额、日期向乙方付款。乙方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并在签收发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
2.4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国税纳税人识别号:【91140000741095764W】
户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迎泽支行】
帐号:【0000000000000000000】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xx街】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 10 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5 甲方遵照双方协议的费用及付费方式,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如有逾期,甲方除向乙方补交服务费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3‰的违约金,乙方有权停止服务。超过合同规定付款期限三个月,甲方仍不缴纳功能费,乙方将停止服务,并视甲方违约而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三条 项目验收及交付
3.1 项目验收
3.1.1 项目具备验收交付条件,乙方按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验收报
告;
3.1.2 甲方收到验收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1.3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项目验收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0 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1.4 项目交付验收后,服务期内乙方应承担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
3.1.5 项目验收通过,乙方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项目交付日期。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验收的,实际交付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利拨打售后服务热线 10086 或联系属地客户经理享受业务售后服务。
4.2 甲、乙双方不得通过乙方提供的通信通道或平台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活动。
4.3 乙方为甲方提供项目维护服务一年(因人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设备损坏的情况除外)。
4.4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通信质量达到国家信息产业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
5.1 甲方保证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损害国家荣誉、利益和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5.2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导下,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开展的打击非法 VoIP电话(互联网协议电话)、话务批发、话务疏散、回拨业务、长话转接等话务代理活动进行协同配合。如拒不配合,由此产生的纠纷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也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保密
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项下任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给另外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
际存在,则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合同在执行中若有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不愿意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送诉。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效力终止。服务期限为自 2024 年 1 月 18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止。
在合同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或变更合同的要求,则本合同自动展期十二个月,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任何一方如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前不再续约,需于协议届满前 30 日将退租事宜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服务期内维护承诺
11.1 本项目运行维护的开展,乙方通过定期巡检调试,及时维修等工作,保证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达到摄像机监控累计全年在线率不低于 95%(在线率的计算公式为(50*在线时长)/(50*总时长)*100%)的目标。
11.2 本项目运行维护涉及的基础设施分布在山地、林地之中,乙方充分认识所处环境的客观情况、工作量庞大性、维护艰难性、交通复杂性等综合要素,运行维护过程中对各个监控点位地理位置,交通情况做充分了解,确保最短时间到达现场。
11.3 本项目中的 50 个监控点分布在山区各个xx高点,乙方充分考虑在项目运行维护过程中环境、网络、电力、设备等各种不确定因素,日常巡检达到应检尽检,确保各模块不存在故障隐患,保障各监控点位能够正常稳定的工作,及时清晰的传回前端视频图像。
11.4 为确保系统的远程视频监控前端设备在线率、运行平稳,乙方提供专职值班员驻场技术服务,一周 7*24 小时在线远程技术指导服务,建立相应的维护文档,加强特殊天气、防火期、特险期设施巡检工作,同时保证巡检人员的安全。
11.5 故障响应时间要求
发现故障时天气良好情况下乙方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极端天气情况下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特殊情况涉及点位调整的,在点位确认后半个月内完成。
11.6 在服务期内如因下列原因造成的项目系统损坏、损失,乙方提供现场服务,但收取相应维修及设备成本费:
因使用人员操作不当等人为损坏。
因天灾、地震、洪水、爆炸、火灾等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坏。因甲方挪做其它用途而造成的损坏。
因未经乙方同意私自拆下、拆开正常运行的系统而造成的损坏。因未经乙方同意或雇佣第三方修理而引起的损坏。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设备遭受偷窃、破坏、损毁等损失。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2.2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执行。
以下无合同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