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招商局慈善基金会实习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招商局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开展实习生人事管理工作的基本 原则,明确实习生接受基金会聘用并享受有关权利、待遇的基本条件,建立基金会与实习生之间正常的管理关系,根据有关法规、法规,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实习生,是指向基金会申请短期(一个月以上)受训机会的在校大学生或应届毕业生,性别不限,有意在公益行业发展的候选人将获得优先考虑。
第三条 实习生应向基金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内容包含实习原因、个人简历、实习期望等内容。基金会根据内部工作状态及实习生申请条件决定是否接受。
第四条 基金会同意接收实习申请后,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对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实习补贴、注意事项等进行约定。
第五条 实习生入职后,每周工作不少于四天,考勤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等均与正式员工相同。实习生应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 正式入职后,实习生的管理采用“督导制”,基金会指定专人督导,帮助实习生根据岗位职责,具体负责实习生的日常工作管理。
第七条 实习期间,实习生应诚信自律,遵纪守法,不做损害基金会利益或声誉的事情。服从分配,认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不敷衍推诿。
第八条 除日常履行职责外,未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批准,实习生不得以基金会名义考察、谈判、签约,提供证明,对新闻媒体发布消息,出席公众活动。
第九条 未经基金会书面批准,实习生不得在外兼职;兼任公益服务类职务时,应向基金会报告。
第十条 未经允许,实习生不得私自拷贝基金会内部资料,并向外传播。由于实习生因拷贝基金会内部资料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实习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实习生应正确使用个人工作电脑,不得擅自在个人工作电脑上安装未经合法授权使用、非正版、版本错配、和超越岗位需求等软件。由于实习生个人使用非正版软件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实习生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员工须依照法规处理礼品及馈赠。禁止收取业务合作伙伴的现金及等价券。
第十三条 在实习合同期满之后,基金会根据实习生表现,开具实习证明。
第十四条 x办法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经招商局慈善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x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