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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總則
第 1 節 目的/適用範圍/制、修、廢
1.1 本規範實施目的/適用範圍/制、修、廢
1.1.1 目的:本規範為物料修護、供應、運輸承攬契約之一部份,乙方應確實遵守各項之規定。
1.1.2 適用範圍:在甲方執行物料修護協力、供應協力、運輸協力等作業適用之。
1.1.3 制、修、廢:本規範由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工業安全衛生處制定與修訂,各廠、處及業務部門審查後,經中鴻公司生產副總經理核定後實施。
第 2 節 名詞定義
1.2 本規範所提名詞定義
1.2.1 甲方: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1.2.2 乙方:物料修護協力、供應協力、運輸協力作業之協力廠商(以下簡稱乙方) 。
1.2.3 本協力分類,依現行作業需求定義為,係指:物料修護協力、物料供應協力、運輸協
力作業。
1.2.4 物料修護協力:指外送甲方設備至廠外連工帶料修理(如馬達、液壓缸、輥輪…等)之作業。
1.2.5 供應協力:指運送甲方採購一般物品入庫作業之供應商。
1.2.6 運輸協力:指與甲方簽約運送購入原料(如鋼胚等)或售出成品(如鋼捲、鋼管等)之運輸協力承攬商。
1.2.7 自運廠商:指購買甲方之成品(如鋼捲、鋼管等)或廢品(如製程廢品等),其自行派車至各廠區提貨載運之廠商。
1.2.8 契約簽訂單位:指甲方業務部門。
1.2.9 契約執行單位:指依據甲方需求而提出請購單之廠(處)及其課級單位。
1.2.10 安環違約扣款規定:指依甲方「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所訂之『承攬商安全衛生工作違約扣款事項』(編號:安環附件 1)或『承攬商環保違約扣款事項』(編號:安環附件 2)。
1.2.11 現場作業期間:係指乙方所屬人員,運送修護完成之機械、設備或原、物料進入甲方各廠區之交運作業期(時)間。
1.2.12 工程協調人:指甲方契約執行單位主管指定在作業現場代表甲方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協調工程進度、工作場所聯繫、調整與巡視、安衛管理監督及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之人員。
第 2 章 乙方作業規範
第 1 節 乙方雇主之責任
2.1 乙方雇主責任
2.1.1 乙方或自運廠商,應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2.1.2 運輸協力承攬商(物料修護協力承攬商、供應協力供應商及自運廠商除外),其雇主應參加甲方所辦理之「承攬商(協力廠商)經營者勞工安全衛生座談會」,且簽屬『承攬商(協力廠商)安全承諾書』,並對其乙方人員宣導甲方安全衛生相關事項,且要求確
實遵守。
2.1.3 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得視情節輕重經甲方契約執行單位簽報並會辦採購處或業務管理處意見後,陳請總經理核定後,由採購處或業務管理處修改契約,停止該廠商之尚未期滿之合約之全部或一部份、執行停權或列為永久拒絕往來。
(1)乙方嚴重違反契約條款,造成甲方重大權益損失者。
(2)蓄意使甲方或甲方從業人員遭致刑、民事追訴或行政處罰,並向該管轄之主管機關誣告,經查明屬實者。
(3)乙方以非法手段操縱、串通圍標等不法行為取得標案,經查明屬實者。
(4)乙方對甲方之委任經理人、員工、兼職人員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顧問或設計規劃廠商等,交付賄賂、餽贈、佣金、報酬、答謝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經查明屬實者。
第 2 節 防護具使用規定
2.2 防護具使用規定
2.2.1 乙方於甲方現場作業期間,在廠區之工作人員,一律必須配戴安全帽(扣好帽帶)、著安全鞋(不得踩後跟),並應依甲方規定穿戴安全防護器具。
2.2.2 自運廠商至甲方載運成品(如鋼捲、鋼管等)或廢品(如製程廢品等),其在廠區之工作人員,一律必須配戴安全帽(扣好帽帶),並應依甲方規定穿戴安全防護器具。
第 3 節 現地危害告知
2.3 現地危害告知實施方式
2.3.1 乙方工作場所負責人於開工前,應將甲方所有危害因素,於現地告知乙方所屬人員。
2.3.2 甲方工程協調人亦得引領乙方人員及自運廠商人員至施工現場告知作業環境及作業上之特殊危害因素。
第 4 節 門禁管制與交通
2.4 乙方入廠門禁及交通管理
2.4.1 甲方門禁管制與檢查之權責單位為行政處,但得授權委由外部保全公司於甲方門禁管制哨代行。
2.4.2 物料修護協力、供應協力及運輸協力等入廠申請。
(1)供應協力之供應商進入各廠區前,應依本公司「門禁出入管理辦法」,於守衛室辦理換證後,才可進入廠區。
(2)物料修護完成返回廠區時,承攬商運輸車輛依第(1)目辦理換證後,貨物(含送貨單)運交倉庫,若需放置現場時,由倉庫通知發包單位承辦人員,自倉庫引領運輸車輛進廠卸貨交運物料。
(3)甲方簽約之原料運輸協力承攬商運輸車輛進入廠區前,應將業務部門製發的通行證,張掛於車輛前擋風玻璃明顯處,經警衛人員確認後即可進入廠區作業。
(4)如由自運廠商自行派車至各廠提貨之運輸車輛進入廠區前,應先口頭向警衛人員說明入廠目的,於完成提貨出廠前將貨物交運單據,送請警衛人員簽收後才可離廠。
2.4.3 物料修護協力、供應協力、運輸協力及自運廠商等貨運車輛乘載規定。
(1)乙方車輛之行車執照與強制責任險須維持在有效期限內,車輛駕駛人員須具合格證照。
(2)乙方及自運廠商之工作人員或車輛在廠區行進中,如遇堆高機前進或倒車時、車輛應主動退讓,讓堆高機優先通行。
(3)乙方及自運廠商貨車之後車斗禁止承載人員,車輛行駛中,嚴禁駕駛人員使用行動電話,車輛載運物品進行吊掛作業前,駕駛人員應離開駕駛室不得滯留。
(4)乙方及自運廠商車輛車速不得超過甲方廠區規定速限、貨物不得超載並應捆扎牢固、人員不得違規乘載。
2.4.4 物料修護協力、供應協力、運輸協力及自運廠商等載運貨品之車輛,於廠區內行駛時應
遵廠區速限規定。
2.4.5 駕駛人於各廠區內駕駛各型車輛,應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飲酒、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之管制藥品。
(2)車輛自體及裝載不得超重、超高、超長、超寬、滲漏、散落;裝載貨品應捆綁、固定。
(3)依速限行車,行車時速不得超過 30 公里(特殊路段從其規定速限)。
(4)應遵照道路標誌、標線指示及管制時間、路線行駛。
(5)駕駛各型車輛行進中,不得使用行動電話/智慧型手機,但使用免持聽筒行動電話者,不在此限。
(6)大客車、大貨車或其他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者,行駛中不論何時均應開亮頭燈。
(7)未領有駕駛執照者,不得駕車。持小型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持大貨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持大客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聯結車。
(8)駕駛各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保持現場完整性,並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工程協調人除向單位主管報告外,並應向該廠區工安單位通報。
(9)行至交叉路口時,應遵守交通號誌燈指示行駛;於無號誌燈之交叉路口,應減速慢行或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行駛。
(10)廠區內行車,因駕駛不當致肇事或撞損設施者,甲方依相關規定執行扣款。
(11)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及前座乘客均應繫安全帶,小型車後座乘客亦同。騎乘機踏車應戴安全帽,附載人員亦同。
(12)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超車、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顯示方向燈、故障燈、倒車燈或頭燈等燈號。
(13)應遵照規劃之停車位置及遵行方向停放車輛,不得妨礙交通或產、銷、工程等作業及不得任意移動管制區域內交通錐停車。
(14)車輛駕駛人行駛於道路,不得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第 5 節 環保規定
2.5 環保規定
2.5.1 因乙方及自運廠商作業所產生的廢(污)水、廢棄物等,由乙方及自運廠商自行依符合環保法規程序辦理清除。若由甲方協助清理者,其費用由乙方及自運支付。
2.5.2 乙方及自運廠商車輛載運物品有飛散污染之虞者,應妥善覆蓋,出入廠區若造成道路污染,乙方及自運廠商除須負污染物清理之責外,甲方依相關規定執行違約扣款。
第 3 章 現場安全衛生督導及違約扣款
第 1 節 稽查與違約扣款
3.1 現場稽查與違約扣款
3.1.1 物料修護、供應、運輸協力等違約扣款相關規定
(1)乙方作業如違反甲方所定各項安全衛生或環保規定時,得由轄區單位、契約執行單位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依甲方「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違約扣款規定 (編號:安環附件 1)或『承攬商環保違約扣款事項』(編號:安環附件 2),開立
『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違約扣款單』(編號:安環附件 3)予以違約扣款,扣款金額,甲方得自合約支付款直接扣抵。
(2)其他如因乙方的因素,致甲方遭受勞動檢查機構或環保主管機關取締告發時,所衍生罰鍰或停工,概由乙方負賠償之責任,依主管機關開立事項處分罰款金額再加扣款 5 萬元。
(3)乙方違約扣款之運用,另依「承攬商違約扣款及安衛活動補助作業標準」辦理。
3.1.2 自運廠商如違反甲方所定各項安全衛生或環保規定時,得由轄區單位、契約執行單位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依甲方「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違約扣款規定 (編號:安環附件 1)或『承攬商環保違約扣款事項』(編號:安環附件 2),開立『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違約扣款單』(編號:安環附件 3)後,通知業務部門予以處置。
第 4 章 事故處理與職業災害補(賠)償
第 1 節 通報
4.1 事故通報處理規定
4.1.1 甲方簽約之運輸協力承攬商運輸車輛作業中,如發生乙方人員受傷或致甲方人、車任何事故時,應依甲方「意外事故處理辦法」相關規定,除對受傷人員施以必要之救護外,同時應迅速通知運輸協力承攬商及甲方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接受甲方對於事故處理之協調及聯繫。
4.1.2 自運廠商至各廠提貨或載運廢品之運輸車輛作業中,發生駕駛人員受傷或致甲方人、車任何事故時,除依 4.1.1 款辦理外同時應迅速通知自運廠商處理後續相關事務。
4.1.3 乙方於甲方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應立即告知甲方,並由乙方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發生死亡災害。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4.1.4 乙方發生前項 4.1.3(1)及(2)重大意外傷亡事故時,乙方雇主或其代理人應列席甲方事故檢討會議;發生失能及輕傷害事故時,應由乙方雇主或其代理人及事故者出席甲方事故檢討會議,並報告事故發生經過及改善措施情形。
第 2 節 職業災害補(賠)償
4.2 職業災害補(賠)償責任
4.2.1 運輸協力承攬商人員及自運廠商於現場作業時,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甲方之安全衛生之規定,如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乙方及自運廠商應負民事損害賠償及職業災害補(賠)償責任,有關職業災害補(賠)償的協調事項由甲方契約簽訂單位執行。
第 5 章 保險(契約本文)
第 1 節 運輸協力保險作業事項
5.1 運輸協力保險要求事項
5.1.1 與甲方簽訂運輸契約之運輸協力承攬商,須向保險公司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含僱主意外責任險)(保險金額 500 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額 200 萬)”及“團體保險(保險金額 200 萬)”,保險對象應涵蓋所有乙方進入甲方廠區之人員,其效力需在契約有效期間,且經甲方契約簽訂單位審查合格後才可以入廠進行運輸作業。
5.1.2 除投保上述“第三人責任險(含僱主意外責任險)(保險金額 500 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額 200 萬)”及“團體保險(保險金額 200 萬)”外,受僱於乙方之人員,雇主應依法另替其投保勞工保險,並提供人員之“身分證影本”及“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影本,送甲方契約簽訂執行單位存查。
5.1.3 乙方僱用人員未投保勞工保險或雇主蓄意為其退保、意外責任等保險失效者,一經查獲除甲方契約執行單位有權終止合約外,另依甲方「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扣款 1 萬元。
5.1.4 物料修護協力、供應協力及自運廠商,其保險不適用本通用規範之要求,由甲方契約簽訂單位與乙方另訂之。
第 6 章 相關管理辦法與附件
第 1 節相關管理辦法
6.1 相關管理辦法
6.1.1 承攬商與供應商評鑑考核辦法。
6.1.2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6.1.3 門禁出入管理辦法。
6.1.4 廢棄物管理程序書。
6.1.5 承攬商違約扣款及安衛活動補助作業辦法。
6.1.6 意外事故處理辦法。
第 2 節 附件
6.2 附件
6.2.1 安環附件 1 承攬商安全衛生工作違約扣款事項。
6.2.2 安環附件 2 承攬商環保違約扣款事項。
6.2.3 安環附件 3 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違約扣款單。
承攬商安全衛生工作違約扣款事項
乙方所屬人員違反下列嚴重影響作業場所安全規定,依「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採取違約扣款。
1.違反下列情事之ㄧ者,扣款 3 仟元:
1.1 進入施工或現場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佩戴安全帽、未扣好顎帶;或未依規定穿戴其他個人防護具,每人次之扣款。
1.2 進入施工或現場之工作場所,未穿著安全皮鞋者或踩穿安全鞋後跟行走;或非因工作所必要且未經轄區負責人員許可而穿拖鞋、涼鞋、赤腳者,每人次之扣款。
1.3 未將衣襬紮入褲內;或穿戴手套、捲起長袖從事具有夾捲危險作業者,每人次之扣款。
1.4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未佩戴識別標示者,每人次之扣款。
1.5 法定危險性機械,未依規定於明顯易見之處標示(如額定荷重、吊升荷重、製造者名稱、製造年月)者,每一機具之扣款。
1.6 僱用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擔任「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所定之工作者,每人次之扣款。並視情節輕重,通知轄區勞動檢查機構處置。
1.7 未對其工作人員實施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拒絕參加甲方舉辦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拒絕參加相關之安全衛生會議者,每次之扣款。
1.8 亂吐檳榔汁或渣者,除每人次之扣款外,應另負清洗之責。
1.9 在「指定吸菸區」外吸菸者,每人次之扣款。
1.10 未在規定之地點休息或任意躺睡而影響作業安全者,每人次之扣款。
1.11 工程車輛、施工機具、施工物料及甲方供應之各項材料,進入工地時未依規劃指定區域放置或未整齊排放者,每次之扣款。
1.12 廠(場)區內道路違規行車、行駛速度超過 30KM/HR、亂鳴喇叭者。
1.13 車輛行進間,駕駛人使用行動電話。
1.14 車輛未經許可進入或停放禁止車輛進入之地區,每車次之扣款。
1.15 工程施工使用之各項材料、機具設備或拆卸後之模板、木料、工作組件等,未堆放整齊者。
1.16 廢棄物及垃圾收集容器未依規劃指定之收集點放置,或收集後未依規定清運至指定場所。
1.17 氧氣、乙炔等氣體鋼瓶使用之橡膠管任意橫跨通道,或放置於有銳邊尖角、油污之物體或地面上者,每瓶之扣款。
1.18 氧氣、乙炔等高壓氣瓶無標示(圖示、名稱)或標示與法規不符者,每瓶之扣款。
1.19 遠離電源開關之用電器具,未於其本體或臨近本體處設置 ON/OFF 操作開關,或以閘刀開關充作操作開關使用,每項之扣款。
1.20 臨時電源線路上未裝置漏電斷路器;或每天收工前或暫停工作時電源未切斷、電源插頭未拔出或電纜線未收拾妥當者,每項之扣款。
1.21 工程完工後,未將自備之電氣配線及用電器具等設施拆除清離;或未將借用甲方之供電用開關、插座、護蓋等復原點交甲方,每項之扣款。
1.22 載運廢棄物、棄土或資源化副產品運輸作業車輛,於舉起車斗卸料時,未遵守「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每項之扣款。
1.23 車輛自體及裝載超重、超高、超長、超寬、滲漏、散落;裝載貨品未捆綁、固定,每項之扣款。
1.24 未遵照道路標誌、標線指示及管制時間、路線行駛,每項之扣款。
1.25 大客車、大貨車或其他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者,行駛中不論何時未開亮頭燈,每項之扣款。
1.26 行至交叉路口時,未遵守交通號誌燈指示行駛;於無號誌燈之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或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 指揮行駛,每項之扣款。
1.27 廠區內行車,因駕駛不當致肇事或撞損設施者,每項之扣款。
1.28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小型車後座乘客亦同。騎乘機踏車未戴安全帽,附載人員亦同,每項之扣款。
1.29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超車、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顯示方向燈、故障燈、倒車燈或頭燈等燈號,每項之扣款。
1.30 未遵照規劃之停車位置及遵行方向停放車輛,妨礙交通或產、銷、工程等作業或任意移動管制區域的交通錐停車,每項之扣款。
1.31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每項之扣款。
1.32 物料堆放妨礙消防器具之使用者,每件之扣款。
1.33 於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者,每件之扣款。
1.34 未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實施自動檢查,每件之扣款。
1.35 駕駛堆高機未繫安全帶者,每人次之扣款。
1.36 未依甲方電動機具入廠安全檢查與放行程序者,每件之扣款。
1.37 合梯(A 字梯)頂板一、二階主柱及梯面未漆成紅色(台灣塗料工會色卡 25);人員站立於合梯(A 字梯)頂板一、二階梯面;合梯(A 字梯)使用時無扶梯人員;作業人員站立之合梯(A 字梯)梯面離地超過 2 公尺以上,未確實勾掛背負式安全帶,每人次之扣款。
1.38 承攬商在工程結束或人員中途離職時,未依規定將人員工作證繳回契約執行單位,每人次之扣款。
2.違反下列情事之ㄧ者,扣款 6 仟元:
2.1 規避甲方相關人員安全查核者,每人次之扣款。
2.2 未依「共同作業」規定加入「共同作業協議組織」者,每次之扣款。
2.3 攜帶含酒精成分飲料進入廠(場)內,每人次之扣款。
2.4 未將責任區、工作間或施工場所打掃清潔、餘廢料整齊排列於指定地點,廢棄物及垃圾未妥善收集或裝袋者,每項之扣款。
2.5 體積小、重量輕等零星易被風吹颺散之廢棄物或垃圾(飲料罐、保特瓶、飯盒、塑膠袋等)未丟置於有蓋之容器或袋內,每件之扣款。
2.6 動火作業期間有受火花、焊渣飛散滴落或火燄高熱波及之可燃性物品、電線、管路、機具等,未清移或未做好遮護、隔離等安全防護措施,每件之扣款。
2.7 從事乙炔、氧氣及堆高機等特殊機具作業前,未執行作業點檢,或機具用畢後未洩壓完成,每件之扣款。
2.8 鋼瓶使用後未關緊以致漏氣者,每瓶之扣款。
2.9 鋼瓶未依規定置放或未直立固定及裝妥護蓋,每件之扣款。
2.10 氧氣、乙炔等氣體鋼瓶於連接橡膠管時,未依規定設置逆火防止裝置者,每瓶之扣款。
2.11 氧氣、乙炔等氣體鋼瓶使用之橡膠管(氧氣為黑色或綠色,乙炔為紅色)龜裂、腐蝕,或接頭未以專用管箍或管夾束緊,每件之扣款。
2.12 切焊使用中之氧氣、乙炔等高壓氣瓶上方高架有動火作業時,未加防護裝置者,每次之扣款。
2.13 地面或平台上之人孔或孔洞打開後,未使用圍柵或其他防護措施,有引起墜落之虞者,每件之扣款。
2.14 施工場所周圍未以圍籬或欄柵、警戒索等隔離設施分隔,或未設安全警告標示、夜間警示燈、禁止隨意進入標示,每項之扣款。
2.15 施工場所及供人員通行出入路線(出入口、樓梯、階梯、通道等)未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每項之扣款。
2.16 高度 2 公尺以上屋頂、地面、牆面、樓梯、階梯、坡道、工作台等場所之開口部位,未設置護欄或護蓋等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告標示、夜間警示燈,或設置之防護設施損壞、失效,或防護設施暫時拆移卻未將配合之作業暫停,或未於完成時即予復原,每項之扣款。
2.17 電焊機二次側接地線未依規定使用電氣導線接至焊接之工作物本體,而以鋼筋、扁鐵等金屬物搭接或利用管架、設備等搭接至工作物本體,每件之扣款。
2.18 電焊機之焊接柄或電流、電壓調整器調整把手無絕緣被覆或損壞,每件之扣款。
2.19 違反電焊機使用管理作業標準,致責任範圍內之設備發生跳電或其他事故者,每件之扣款。若因而致設備損壞者,除扣款外,並應負賠償責任。
2.20 電焊機一次側、二次側接線端子處,絕緣未包覆或絕緣包覆破損銅絲外露者,每件之扣款。
2.21 未經甲方人員同意擅自接用電源或拆除甲方之臨時電源設施,每件之扣款。
2.22 在良導體機器設備內檢修工作所使用之手提式照明燈,其電源電壓超過 24V,每件之扣款。
2.23 在控制室、休息間,未經甲方許可任意接用電源或使用電熱設備,每件之扣款。
2.24 使用損壞之插座、插頭,或使用絕緣劣化破損之電源線,每件之扣款。
2.25 未使用插頭而以電源導線直接插入插座;或將電源導線勾掛於電源開關保險絲;或自電源一次側接電等不當方式
接用電源,每件之扣款。
2.26 橫越通路或車輛出入場所之臨時電氣配線或移動式電線,未架空配設或未施設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每件之扣款。
2.27 轉動和移動性設備未設置功能正常之護欄、護罩、護圍、緊急切斷裝置、警告標示、警示裝置及未嚴禁人員接觸及進入轉動和移動性設備,每件之扣款。
2.28 電器設備裸露帶電部位,未設置防止碰觸感電之護圍等防護設施及掛設安全警告標示,每件之扣款。
2.29 電焊機或其他電器設備設置在潮濕、油污或低處易積水等非乾燥場所;或工作人員需在潮濕場所使用電焊機或其他電器設備,卻未以絕緣體墊高並妥善固定,每件之扣款。
2.30 電氣導線、接地導線與電源開關、機體外殼連接之兩接線端,未以壓著端子、墊圈及螺絲鎖緊,每件之扣款。
2.31 將電源開關箱充作存放箱使用,存放茶杯、毛巾、手工具或其他雜物,每件之扣款。
2.32 每日收工或遇下雨天,未用防水設施覆蓋用電器具或未移入不被水淋場所,每件之扣款。
2.33 未經許可擅自取用甲方之消防滅火設備,或開啟消防水做非消防用途使用者,每件之扣款。
2.34 未經許可擅自進入管道間、高(低)壓電氣室、機房或其他管制區域者,每件之扣款。
2.35 未經許可任意拆除工程圍籬者,每件之扣款。
3.違反下列情事之ㄧ者,扣款 1 萬元:
3.1 未依政府法令,為其員工辦理各項保險或工程期間違法退保,每件之扣款。
3.2 取得安全工作許可證後,施工時未依規定項目執行或未於作業後執行安全點檢並簽署者,每件之扣款。
3.3 未將實際從事點檢作業人員姓名簽署於安全工作許可證;或簽署於安全工作許可證之人員與實際從事作業之人員不符者,每人次扣款。
3.4 安全工作許可證超過有效時限而未加簽者,每件之扣款。
3.5 工作場所負責人未依規定巡視及記錄,每件之扣款。
3.6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未符合業務主管資格;或各類作業主管,未取得合格證照者而作業者,每件之扣款。
3.7 作業現場發生事故或災害時,相關人員未配合甲方救災,每次之扣款。
3.8 危險物及有害物儲存時未注意通風且未設置相關警告設施或標示;具有腐蝕性物質,未於儲存使用之鄰近處設置功能正常且充足之緊急沖淋設備;安全資料表(SDS),未放置於該物質附近容易取得處,每件之扣款。
3.9 未取得法定操作證照,而從事法定危險性機械或特殊機具之操作者,每人次扣款。
3.10 未取得法定危險性機械或特殊機具之檢查合格證;或檢查合格證已逾有效期限卻仍使用者,每一機具之扣款。
3.11 法定危險性機械或堆高機,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裝置或警報裝置;或設置之安全、警報裝置功能不正常者,每一機具之扣款。
3.12 進入廠區飲用含酒精性飲料或經酒測後有酒精反應者,除扣款外,令其離廠,當日不得再進廠工作。
3.13 於守衛室抽查酒測,酒精濃度在 0.001~0.149 毫克/公升者,令其離廠,當日不得再進廠工作;酒精濃度在 0.15 毫克/公升(含)以上者,除扣款外,令其離廠,當日不得再進廠工作。
3.14 有賭博、鬥毆等不當行為者,每人次之扣款。
3.15 駕駛之車輛未依規定辦理保險或取得相關證照,每車次之扣款。
3.16 堆高機無乘客座而搭載人員行駛於廠(場)區道路者;或將堆高機作為施工架者,每人次之扣款。
3.17 工作人員未使用符合國家標準之背負式安全帶;或未將安全帶掛鉤勾掛於安全母索或堅固結構物上,每人次之扣款。
3.18 工作人員未依施工計畫,拉設安全網、設置防墜落設施;或安全網破損而未修補者。
3.19 設置之各項安全防護措施(護欄、護蓋、施工架及其附屬設備、安全網、安全母索、警告標示等),其施工構築、張設方式、安全要求(容許荷重、安全間距、寬度等)、使用之材料及配件、捆紮連結用之鐵絲、繩索(材質、規格、強度等),不符合安全規定或損壞未予修復,每件之扣款。
3.20 手扶鋼索站立於吊車之吊鉤上,進行上升或下降吊舉動作者,每人次扣款。
3.21 吊車吊鉤未裝防脫裝置,或已裝設但功能不正常者,每件之扣款。
3.22 交流電焊機未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或已設置但未使用;或功能不正常者,每件之扣款。
3.23 檢修設備、電氣、線路或接近電氣線路作業,未依規定斷電、斷能洩壓、插入安全插梢及執行安全管制卡掛卸作業,每件之扣款。
3.24 吊車從事吊掛作業時,未將支撐架撐開;或在鬆軟或傾斜地面作業,其支撐腳座未有足夠強度、適當大小之枕木等 襯墊,防止凹陷傾斜;或吊舉之重物超出額定荷重;或吊桿超出安全作業角度,每件之扣款。
3.25 擅自加設臨時電源開關箱;或經甲方同意設置,但未經合格電工人員檢查認可,即逕行接電使用者,每件之扣款。
3.26 自備之發電機,未設電源開關箱漏電斷路器;或電源開關箱未經合格電氣人員檢查認可,即逕行接電使用, 每件之扣款。
3.27 電源開關未設開關箱防護;或未設適當之分路漏電斷路器、防止超負荷安全裝置;或其功能不正常者,每件之扣款。
3.28 施工中未使用防爆型電器具或操作開關、插座等配屬設施,每件之扣款。
3.29 載運易燃、易爆或毒性等物質作業於裝、卸料品時,未遵守「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每件之扣款。
3.30 未經許可,擅自以製程、電儀、空氣、消防等管路;或設備充作工作架台、支撐架、吊架或其他用途使用;或私自踐踏者,每件之扣款。
3.31 未依規定參加甲方舉辦之職業安全衛生宣導會、座談會者(或停權半年),每件之扣款。
3.3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出勤未據實申報者,每人次之扣款。
3.33 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及型式驗證者,每件之扣款,並令將其運出廠。
3.34 吊掛作業應遵行規定路徑;或作業迴轉半徑範圍,未設安全警戒索、欄柵等隔離設施、安全警告標示;或未禁止人員、車輛行經、停留吊荷物下方;或未設指揮人員指揮作業,每項之扣款。
3.35 使用之吊鏈或鋼索、繩索、吊(夾)具之承載(夾持)荷重力不足,或有裂痕、割傷、腐蝕、扭曲捲折等瑕疵未予修換,每件之扣款。
3.36 吊掛重物或長條形工件,未使用導向索控制方向及防止在空中擺動,每件之扣款
4.違反下列情事之ㄧ者,扣款 2 萬元:
4.1 從事特定安全管制作業,未依規定申請簽發工作許可證,每件之扣款。
4.2 執行高風險作業(包括高架作業、局限空間作業、感電作業、吊掛作業、管線動火作業、氧氣、乙炔作業等)時,未訂定施工計畫書或危害防止計畫,每件之扣款。
4.3 進行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含防護體)拆裝作業,而未依規定使用防護措施者,每件之扣款。
4.4 局限空間作業未指派人孔外監看人員從事監看工作;或從事危害性氣體作業未依規定配戴適當安全防護器具者,每件之扣款。
4.5 人員攜帶香菸、火柴、打火機進入動火管制區;或於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等被查獲者,每人次之扣款。
4.6 於有油氣存在之危險作業場所,未依規定使用安全工具者,每人次之扣款。
4.7 查獲施用毒品者,除每人之扣款外,並立即報警,且限制施用者永久停權。
4.8 擅自操作公用、電氣、儀控設備者,每件之扣款。
4.9 隱瞞事實未對所僱用勞工實施健康檢查者,每人次之扣款。
4.10 惡意填報不實之工時,每人次之扣款。
4.11 貨車之後車斗承載人員者,每人之扣款。
5.違反下列情事之ㄧ者,扣款 6 萬元:
5.1 對查核或取締人員施加暴力或恐嚇者,除每人次之扣款外,並立即報警。
5.2 未依“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決議及相關安全程序作業,而引發事故,每次之扣款。
5.3 載運廢鐵、氧化鐵粉、污泥、廢土、沙石等未妥善處置防護,而造成工安事故或污染者,每件之扣款。
5.4 未依甲方相關規定做好防範措施,釀成災害者,每件之扣款。
5.5 違反「特定作業安全管理辦法」動火作業之相關規定者,每件之扣款。
5.6 未經許可擅自進行施工、作業者,每件之扣款。
5.7 未經許可擅自轉動、開啟廠內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管路之開關或閥、盲封者,每件之扣款。
5.8 人員無證件入廠、冒用他人證件、將證件出借他人或偽(變)造、複製他人證照使用,每件之扣款。
6.違反下列情事之ㄧ者,扣款 3 仟至 6 萬元不等:
6.1 於作業現場發生事故或災害時,視災害輕重扣款。
6.2 除以上各規定外,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或甲方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者,視情節輕重扣款。
7.其他:
7.1 因違規被檢查機構檢查或環保主管機關開罰,致造成甲方亦被連帶罰鍰、處分或停工時,甲方所衍生之損失除對
乙方扣該罰鍰金額之工程款外,另加扣款 5 萬元,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7.2 竊取電纜線、維修備品、原料、物料、成品等,一經查獲,個案工程每件扣款 10 萬元;一年以上長約廠商,以發生日前一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平均月交易金額×15%作為扣款,若不足 10 萬元,以 10 萬元計。竊盜行為人永遠不得以任何名義進出中鋼集團各公司作業。
一、空污
編號:安環附件 2
承攬商環保違約扣款事項
序 | 違約事項 | 扣款金額(元) |
1 | 施工期間有空氣污染物(冒黑煙、惡臭)排放,例如:進行露天燃燒等。 | 1 萬元 |
2 | 營建工地未依法向環保局申請管制編號及繳交空污費,管制編號超過有效期 限。 | 1 萬元 |
3 | 營建工地管制編號超過有效期限。 | 1 萬元 |
4 | 營建工地未設置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其圍籬高度低於 2.4 公尺。 | 1 萬元 |
5 | 營建工地土方有揚塵且未舖設防塵布、網或未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 | 1 萬元 |
6 | 營建工地主要車行路徑之道路未舖設鋼板、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粗級配或 粒料(舖設面積佔營建工地未達 70%以上,屬一級營建工程者未達 90%以上)。 | 1 萬元 |
7 | 營建工地車輛離開工地前未進行洗車。 | 1 萬元 |
8 | 營建工地載運土石車輛未蓋上防塵網或延伸未覆蓋至貨廂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 | 1 萬元 |
9 | 施工期間使用機具、設施之油品含硫量大於 10ppm。 | 1 萬元 |
二、廢水
序 | 違約事項 | 扣款金額(元) |
1 | 施工過程產生之廢(污)水未收集排入廠內廢(污)水收集或防治設施,且直接排 放至地面水體。 | 2 萬元 |
2 | 屬一級營建工地未向環保局提送逕流廢(污)水污染削減計畫書,未依計畫書執 行。 | 6 千元 |
三、廢棄物
序 | 違約事項 | 扣款金額(元) |
1 | 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或資源物質未依本廠分類原則放置於指定儲區。 | 6 千元 |
2 | 工程或運輸車輛載運物品或廢棄物至廠外未加蓋或未做好安全措施,導致掉 落或發生污染事件。 | 6 千元 |
3 | 營建工地施工前未取得環保局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可。 | 6 千元 |
4 | 廢棄物清除廠商未空車入廠或夾雜其它廢棄物。 | 6 千元 |
5 | 廢棄物(經濟部個案再利用)清除車輛未經主管機關核備進廠載運。 | 6 千元 |
四、毒化物
序 | 違約事項 | 扣款金額(元) |
1 | 攜帶毒化物進廠。 | 6 萬元 |
五、噪音
序 | 違約事項 | 扣款金額(元) |
1 | 施工期間噪音值超過噪音管制標準。 | 3 千元 |
六、其他
序 | 違約事項 | 扣款金額(元) |
1 | 除已上各項規定外,凡違反環保法規相關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罰款。 | 3 千元~1 萬元 |
編號:安環附件 3
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違約扣款單
違約開單單號:
違約承攬商公司名稱 | 承攬商 違約人員姓名 | ||||
工程名稱 | 採購契約編號 | ||||
承攬商負責人 | 承攬商 工作場所負責人 | 承攬商安衛人員 | |||
違約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違約地點 | |||
違約條款 | □『承攬商安全衛生工作違約扣款事項』第 條 □『承攬商環保違約扣款事項』第 條 □其它法規: | 裁處方式 | 扣點數 (每扣款1000 元,扣1 點) | ||
□扣款 □停工 | |||||
違約 事實摘要 |
開單單位 | 契約執行單位 | |||
開單人 | 單位主管 | 工程協調人 | 單位主管 | 廠、處長 |
※表單流程:開單單位→契約執行單位→廠、處長→開單單位(驗收)→採購單位
※違約開單單號編碼原則,前兩碼為西元年之後兩碼,第 3、4 碼為月份,第 5、6 碼為廠處代碼,第 7、8 碼為流水號。
○聯 ①開單單位 ②MX 工安單位 ③契約執行單位 ④承攬商 ⑤採購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