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xxx xxxx:0000-000
上海xx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大通仪表及其股东签署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上海xx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孙公司大通仪表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全资子公司——上海xx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仪器仪表公司”)所持有的上海大通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通仪表”)75.7%的股权以1500万元转让给大通仪表自然人股东黄河先生;除股权转让款以外,大通仪表还需向仪器仪表公司支付因经营往来形成的相应欠款。据此,仪器仪表公司与大通仪表及黄河、xxx先后签订了《关于上海大通仪表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上海xx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上海大通仪表有限公司之资产转让协议》、《关于股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及
《关于上海大通仪表有限公司的协议书》,上述协议的相关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2016年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公告编号:2015-049, 2016-006,2016-031)。
一、大通仪表支付经营往来款进展情况
截至2017年4月1日,仪器仪表公司共计收到大通仪表支付的经营往来款 511.65万元,尚缺423.99万元尚未支付。详情可见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发布临时公告《关于大通仪表支付经营往来款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6)。
二、补充协议(二)签署及主要内容
在大通仪表未能如期如约全额向仪器仪表公司支付经营往来款的情况下,仪器仪表公司与大通仪表方面进行了多次约谈,经过协商,仪器仪表公司与大通仪表及黄河、xxx于2017年4月6日签订了《关于股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 方:上海xx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乙 方:黄河
丙 方:上海大通仪表有限公司x x:xxx
x补充协议各方先后签订了《关于上海大通仪表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上海xx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上海大通仪表有限公司之资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协议》”)、《关于股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所持丙方股权(即 “目标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00万元)、丙方向甲方清偿经营往来款(截至2015年8月31日为人民币8046696.56元)、丙方向甲方购买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95.25万元)等事项作出约定。(以上《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协议》及《关于股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下文合称“原协议”)第一条 原协议的履行情况
1.1 各方确认,截至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原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资产转让款已支付完毕,经营往来款尚有4,239,900.05元未支付。
第二条 关于经营往来款的履约安排
2.1 按照原协议规定,经营往来款应于2016年12月15日前偿付完毕,2017年3月31日仍未支付完毕的甲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现各方同意,将该付款时限调整为2017年6月15日,即丙方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尚欠的经营往来款 4,239,900.05元。
第三条 担保安排
3.1 截至2017年3月31日,为履行原协议,甲方已收到以下担保:
(1) 丙方以其电瓶叉车等生产设备抵押(动产抵押登记号:崇市监合2016抵字第12号);
(2) 乙方以所持丙方25.64%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4615.2万元)质押(登记号:3020160068);
(3) xx以所持丙方74.36%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13384.8万元)质押(登记号:3020160069)。
3.2 以上担保人同意,上述担保财产的担保范围为:丙方按本补充协议如
期、足额向甲方返还经营往来款,以及未按期、足额返还时丙方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和甲方的一切权利救济成本;担保类型为连带担保。
3.3 上述担保财产已设置担保的内容、范围、期限较以上担保安排不一致的,有关主体应于本补充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且变更后的担保登记事项应符合本补充协议规定,否则仍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除非担保登记失效。
第四条 其他事项
4.1 本补充协议构成对原协议的有效修订和补充,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规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内容仍以原协议为准。
4.2 本补充协议经各方签署成立并生效。
三、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大通仪表向仪器仪表公司支付经营往来款的后续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关于股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上海xx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