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關甲方申辦本約貸款時應付予乙方之下列各項費用共 NT$ 元整。甲方知悉無論所勾選之撥/用款方式為何,均授權乙方於撥款完成同時逕自撥款帳戶無摺自動抵扣,或於撥款時逕自所核貸款項中扣抵之。
借 款 契 約 書 (汽車貸款專用)
借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邀同 、 等為
□一般 / □連帶保證人(以下統稱保證人),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乙方)簽訂借款契約書並提供汽車為擔保品,約定凡甲方向乙方一切借款,於後列所載借款額度範圍內,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共同約定遵守下列各約款之約定: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新臺幣 元整,並同意依乙方辦理授信程序逕行撥入,且按下列勾選之方式撥付,作為借款之交付:
(甲方及保證人確認內容並同意,特此簽章: )
□新臺幣 元整開立以 為抬頭之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新臺幣 元整撥入甲方開立於乙方 分行(部)帳號 之帳戶。
□新臺幣 元整匯入 銀行 分行(部)戶名 第 號帳戶內。
□其他:新臺幣 元整撥入甲方『車貸補貼息』帳戶,作為汽車公司補貼本貸款之利息。
款項一經撥入,即視同全部借款於撥付當日已由甲方親收無誤。甲方及保證人瞭解,甲方請求乙方將借款金額匯(存)入上述帳戶,乙方僅係提供貸款服務並依甲方指示撥款,一切有關買賣擔保物(汽車)之瑕疵、保固、保證、售後服務或其他契約上之責任,仍應由擔保物 (汽車)出賣人負責,概與乙方無涉,並同意不得以上開事由對抗乙方。
二、借款期間及還款方式:
(一)本借款之借款期間自實際借用日(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二)還款方式
1、□ 本借款自撥款日起,共分 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每月為一期,按期於每月撥款相當日或 日為繳
付本息日。
2、□ 其他個別約定:
(三)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
(四)如未依第(二)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甲方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二)項方式之一還本付息。三、本借款之利息,依下列約定:
□ 按固定年利率 %計息。
□ 本件汽車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 ,其中百分之 由甲方負擔,其餘百分之 由 負擔。
□ 貸放後,前 個月按固定年利率 %計息,並自第 個月起,自動調整為固定年利率 %計息。
□ 其他:
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月計息,採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 (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四、甲方及其保證人明瞭乙方已提供下列「得隨時清償」與「限制提前清償期間」,供甲方自由選擇:
□「得隨時清償」:按借款金額百分之 繳付作業成本費,借款期間甲方得隨時清償,無須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限制提前清償期間」:借款利率較為優惠,甲方於借款(含票據)全部到期前,一次清償全部借款本金時,甲方瞭解因優惠利率或借款期限較長之故,提前清償違約金同意依下列所示方式計算:
撥款日起至六個月內(含)清償者,以清償金額百分之 為提前清償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至一年內清償者,以清償金額百分之 為提前清償違約金。
□ 本項貸款為零利率案件,如撥款後提前結清得免收提前清償違約金。
□ 其他 x甲方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五、有關甲方申辦本約貸款時應付予乙方之下列各項費用共 NT$ 元整。甲方知悉無論所勾選之撥/用款方式為何,均授權乙方於撥款完成同時逕自撥款帳戶無摺自動抵扣,或於撥款時逕自所核貸款項中扣抵之。
□ 作業成本費(NT$ ) □ 前置作業手續費(NT$ )
□ 設 定 費(NT$ ) □ 其他: (NT$ )本借款契約書第一條至第五條之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及還款方式、利率及約定支付之費用計算之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前開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六、甲方得於本借款契約訂約同時,依前開清償日期及金額交付票據予乙方,乙方得於到期日屆至分別提示,以清償前開債務,如甲方所支付之票據張數無法與借款期數相當者,經乙方同意後,得就餘額期數總金額另簽發乙紙票據,惟甲方承諾票據屆期前二個月,即應無條件另交付經乙方核可之分期票據。
前項票據之保管及處分,乙方有一切權限自行處置。如乙方將前開票據債權或本借款契約所生之借款債權讓與第三人或作為乙方對於第三人所負債務之擔保時,甲方及其保證人對於乙方之受讓人或擔保權益人仍願履行本契約之各項約定。
七、甲方為方便繳付本借款之有關債務(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特授權乙方就甲方存於乙方之 存款第 號帳戶內,逕行提領轉帳繳付,並以本契約書作為授權之證明,但乙方前述逕行提領轉帳行為,無須向甲方補徵取款憑條或支票;如甲方證明乙方提領轉帳有錯誤時,乙方應更正之。如存款帳戶餘額不足扣償時,甲方應就不足之金額立即償還且依約負擔遲延利息;又甲方更換繳款轉帳帳戶時,承諾隨即通知乙方並辦理變更手續。
八、本契約所稱一切債務,係指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借款之實際借用款項之餘額,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乙方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債務。
九 、甲方對乙方任一貸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無須由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同意乙方得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 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二) 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三) 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乙方事先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甲方後,始生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付息、費用或其他應付款項時。 (二) 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三) 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四) 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時。
(五) 甲方與xx授信往來,所為xx或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或違反約定或承諾之事項,或發生其他信用不良客觀情事,致乙方有保全債務之必要時。
(六) 抵押車輛經原投保之保險公司拒保而終止保險契約,或甲方於借款期間拒絕投保或續保,或拒絕償付乙方代墊之保費時。
(七) 所交付之票據,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或其他原因被退票或本件債務未能按月支付期付金(含本息)、或貸款債務停止支付時。 (八) 除前述各款外,有具體事實而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時。
如甲方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乙方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甲方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乙方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
十 、逾期償還違約金: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者,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以每月月付金之金額為基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由乙方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十一、甲方不依本借款契約書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第九條規定視為到期,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 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 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 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十二、甲方對乙方負擔數宗債務時,如甲方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由乙方依法抵充之,並依各項費用(包括乙方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違約金、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原本之順序抵充。如有多筆債務而甲方及其保證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抵償全部債額時,悉依民法第三二一條或三二二條之規定辦理抵充。
十三、如甲方及保證人不依約履行責任而致生訴訟時,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為行使或保全對甲方之債權而支出之徵信費、倉儲費、運輸費、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甲方及保證人負擔,但如經法院裁判乙方敗訴確定時,不在此限。
十四、甲方所簽發、背書、承兌或保證之票據、借據及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之債權證書,如因天災事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毀損、滅失時,或遇借據等債權證書被變造而乙方並無重大過失時,除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其他憑證、往來文件或其影印、縮影本之記載經甲方證明確有錯誤,乙方應更正外,甲方對上述簿據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或依照乙方意旨於債務到期前,補正提供票據、借據或其他債權證書,絕無異議。
十五、甲方及保證人因名稱、組織、章程內容、印章、代表人、代表人權限範圍、住所、通訊處所等之變更或其他有關影響權益之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甲、乙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之營業場所變更時,應即以網站公告方式告知甲方及保證人。
十六、凡持有乙方發給甲方之擔保物收據或保管證或甲方之留存印鑑,前往乙方請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及其有關文件者,均視為甲方之代理人,乙方得准予返還或更換之。
十七、保證人就甲方依本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均願依民法第七百四十條等相關規定與甲方負全部清償責任。
十八、保證人代甲方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乙方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或損及乙方之權益。
十九、本借款如甲方不履行契約,經保證人或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時,甲方同意乙方得將所收執之車籍資料等證件,逕行交與該代為清償債務之人保管,絕無異議。
二十、乙方基於具體事實(或乙方依據第九條有關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發生時),認為保證人信用欠佳,而有追加或更換保證人之必要時,甲方一經乙方通知,當即照辦。經更換之原保證人,不論係一人或數人,其保證責任,於新保證人簽妥保證契約,並徵得其他未經更換之原保證人之同意時,應即由乙方通知免除。但新保證人對換保前已發生之主債務如約定不負保證責任,則該經更換之原保證人之保證責任,應俟換保前已發生之主債務完全清償,且換保手續業已辦妥時,方得免除。
二十一、債務未清償時,乙方除依法實行抵押權外,若乙方催告甲方或保證人清償債務而無法送達,或甲方、保證人拒絕出面處理時,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逕由第三人受償一部分或全部之債權,並視為實行抵押權方式之合意,乙方得併註銷動產抵押之設定;其餘未受償部分,甲方及保證人仍不免除其清償之責任。
乙方於甲方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後,應協力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
二十二、保證人同意在經其保證之債務未全部清償以前,其因一部分代償而對甲方所取得之求償權(以承繼原屬乙方之債權為限)及代位權,應次於乙方對甲方所執有之剩餘債權(該債權以經保證人保證全部或一部分者為限)而受償。
二十三、委外業務:
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因業務需要,將逾期繳款之尋車與車輛拍賣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委外處理。如乙方已將前述業務委外處理,於本契約訂定時應告知甲方及保證人,本契約訂定後,乙方將前述業務委外處理時,亦同。乙方未依前述規定告知者,應就甲方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甲方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之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第五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或保證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十四、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甲方及保證人:
□ 不同意(甲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與xx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 人。但乙方經甲方及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甲方與保證人。
本借款契約書上之簽名、印章,均經甲方及保證人確認,嗣後甲方及保證人與xx之往來,悉憑該簽名或印章任擇一式,即生效力。
本借款契約書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期至少五日),並已詳細審閱本借款契約書條文及經個別商議(條款以粗黑字體或標示底線者)且充分瞭解及同意簽章於後。
此致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照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甲方或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或保證人,且甲方或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二十五、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將渠等與乙方往來之資料提供予受讓(或擬受讓)乙方債權債務之人,或受乙方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或乙方因業務需要而委外催收之人。
二十六、貸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乙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甲方及保證人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二十七、基於本借款所衍生之任何交易需簽具之契約、約定書、附件或附約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相同效力。
二十八、甲方及保證人等均同意乙方對於甲方及保證人等之債權得依法信託予受託機構,且該等信託轉移之通知事宜得以公告方式代之,另如資產之信託移轉涉及債務承擔者,甲方及保證人等於公告期間內不為異議者即視為承認。
二十九、甲方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乙方時,該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但甲方因未來需求,經擔保物提供人另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註:本條約定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日後如有需求時,須另行設定抵押權,將增加設定費用及延後撥款時間。)三 十、各項費用說明: (一) 作業手續費:新臺幣(以下同)2,600 元/筆 (二) 放款餘額證明:50 元/份 (三) 補發各項債權憑證影本:100 元/份
(四) 對帳單列印:一年以內 50 元/戶,逾一年以上 100 元/戶 (五) 補發超商代收繳款單:100 元/份
(六) 補發清償證明(抵押權塗銷同意書):500 元/戶 (七) 調閱傳票、書(報)表等:一年以內且尚未入庫者 100 元/筆,逾一年或已入庫保管者 200 元/筆。若有修改,以乙方之網站公告為主。
三十一、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三十二、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均同意以臺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三十三、本契約條款如較「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所訂標準更有利於甲方時,從其契約條款。三十四、其他個別約定事項:
三十五、授信類業務不適用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三十六、乙方得要求甲方(包括甲方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被授權人、代表人等)提供開戶程序及後續審查程序所需相關資料及必要之說明,如乙方合理認定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同意乙方得隨時婉拒開戶或暫時停止、終止本契約或甲方之各項業務與相關交易 (包含設定帳戶為止付或凍結之狀態),並調整帳務或逕行關戶:
(一)甲方經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乙方認定為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者。 (二)甲方及負責人、代表人、有權簽章人、董事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人及其主要股東與實質受益人,涉及我國政府、外國政
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恐怖分子或團體或乙方認定之高風險對象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
、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重大案件涉案人、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三)甲方不配合乙方之認識客戶與定期/不定期審查程序,或拒絕說明、提供必要之資料與說明(包括但不限於代表人、代理人與實質受益人等資訊),或乙方依前述審查程序,認甲方提供之文件或審查之結果有疑義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四)甲方不願配合說明或無法充分說明各項業務關係與交易之性質、目的或資金來源等,或乙方經甲方說明後遭乙方認定有異常或洗錢疑慮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五)於乙方依甲方立約時或更新時所提供之聯絡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電子郵件或地址等),通知甲方辦理或配合審查程序時,無法與甲方取得聯繫,致乙方無法完成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程序者。
(六)甲方辦理各項交易之相關對象、代理人、匯款或受款帳戶持有人、銀行及其所在地,涉及我國政府、外國政府、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恐怖分子或團體,或乙方認定之高風險對象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重大案件涉案人、及違法案件等)。
(七)甲方辦理各項交易,經乙方認定有違反我國、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或外國政府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相關規範或乙方洗錢防制或打擊資恐政策等相關規定之情事,或有違反上開任一規範之虞者。
三十七、如有前條情事發生時,甲方同意乙方得依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及「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本契約條款或乙方規範婉拒開戶或暫時停止、終止本契約或各項業務與相關交易(包含設定帳戶為止付或凍結),並調整帳務或逕行關戶。若甲方因此發生任何損失、損害或其他不利益,均應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
若甲方未完全履行本條約定、未即時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取得第三人同意無法提供相關資料,而造成交易延遲、失敗、終止
、取消、款項或資產遭凍結、止付時,甲方應自行負責。若因此發生額外費用時,甲方同意乙方得自甲方設立於乙方之任一存款帳戶中逕行扣取;如致乙方因此受有損害者,甲方應負責補償或賠償責任。
三十八、甲方同意乙方於履行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相關法令義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甲方之個人資料及各項業務交易相關資料。如甲方提供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代表人、實質受益人或受款人)時,甲方應自行使該第三人知悉並同意前述事項。
三十九、甲方及保證人如對本契約有疑問,可逕洽陽信銀行服務專線:0000-000-000、申訴專線: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電子信箱:x0000000000@xxxxxxxxx.xxx.xx。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甲方及保證人已審閱前開全部條款,其中第二、三、四、五、九、十、十一、十七、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五、三十九條屬借款契約書重要內容,經乙方之對保人員說明後,甲方及保證人業已充分暸解。第三十四條之其他個別約定事項,甲方及保證人業已充分瞭解並同意其內容而願遵守該約定。
甲方: (簽章)保證人: (簽章)
對保日期及時間 | 對保人 | |||
甲方(即借款人): 住 址: | 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 | (簽章) | ||
對保地點: | ||||
甲方之 | ||||
□連帶/□一般保證人: | 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 | |||
(簽章) | ||||
對保地點: | ||||
住 址: | ||||
甲方之 | ||||
□連帶/□一般保證人: | 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 | |||
(簽章) | ||||
對保地點: | ||||
住 址: | ||||
甲方之 | ||||
□連帶/□一般保證人: | 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 | |||
(簽章) | 對保地點: | |||
住 址: | ||||
乙 方: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長: 地 址: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 255 號 | 代理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 理: 地 址: | 分行 |
x契約正本乙式 份,由甲乙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乙方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
甲方: (簽名或蓋章)保證人: (簽名或蓋章)
進件編號: | 核准號碼: | 放款帳號: |
經辦: | 覆核: | 幹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