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聲明已攜回、收受或至貴行網站(http://www.esunbank.com.tw/法定公開揭露事
聲明暨同意事項:
卡友貸款借款契約書
(二)借款交付:於本借款額度及借款期限內,甲方得於核准之額度範圍內,以傳真申請或其他約定方式,向乙方申請動用。每筆動用交易於經乙方核准後,由乙方將動用款項一次撥入甲方於該筆動用申請書中指定之帳戶。並於乙方撥入甲方指定帳戶內,即視為乙方借款之交付。(三)「分次動用」借款利息計付方式:首
借款人聲明已攜回、收受或至貴行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項)下載本契約書詳細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充分瞭解及確認,雙方約定確實遵守所列各條款。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茲向玉山銀行(以下簡稱「乙方」)辦理借款,雙方約定確實遵守下列條款:
一、本借款為循環動用型貸款,乙方核准甲方所得申請動用之借款額度後,甲方得依約於核准之借款額度範圍內,以傳真或其他約定方式,向乙方申請動用,並於乙方核准動用後,就每筆動用交易,依約定分期期數與利率,償還借款予乙方。 (表格內資料由甲方授權乙方依實際貸放情形填寫)
借款額度 | 新臺幣 | 元整 | ||||
借款額度有效期間 | 自民國 | 年 | 月 | 日起至民國 | 年 月 日止,共7年。 | |
借 款 之 交付方式與 自 動 轉帳繳款 | □撥入甲方於乙方開立之存款第 號帳戶 □設定玉山銀行帳戶自動扣繳 □撥入甲方於他行開立之存款帳戶 銀行/郵局 分行/支局第 號帳戶 | |||||
首次動用借款金額 | 新臺幣 | 元整 | ||||
首次動用借款期間 | 本借款期間 年 月,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 | |||||
首次動用費用收取 | 新臺幣 | 元整 | 還款方式 | 按月攤還本息 | ||
首次動用交 易 之 申貸方案與 借款利率 | □機動利率計息: 借款利息自撥款日起按乙方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 %,依下列約定加碼方式按月計付;嗣後依乙方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固定利率計息 | |||||
□無限制清償期間 (借款總費用 年百分率 %) | 甲方得隨時償還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 |||||
自撥款日起前即以年利率 自撥款日起第即以年利率 | 個月加碼 %( 個月起加碼 %( | %, )計息 %, )計息 | ||||
□限制清償期間 (借款總費用 年百分率 %) | 甲方自撥款日起6個月內提前清償借款本金者,按提前清償借款本金金額4%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自借款撥款日7個月起至第 個月內提前清償借款本金者,按提前清償借款本金金額3%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若甲方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借款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 |||||
自撥款日起前即以年利率 自撥款日起第即以年利率 | 個月加碼 %( 個月起加碼 %( | %, )計息 %, )計息 | ||||
利率調整通知方式 | 乙方將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約定另以 之方式告知。(告知方式得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
(一)借款額度有效期間為七年。(惟首次動用撥款日,甲方授權由乙方依實際撥款日填寫)契約期限屆滿前乙方如不同意續約,應至遲於契約期限屆滿之三十日前 (不含契約期限屆滿當日),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甲方得主張依同一契約內容續約七年,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但續約後有甲方年齡超過70歲之情形,不在此限);有效期間屆滿,倘乙方不為續約或無法續約時,除甲方有第十一條期限利益之喪失情事而需一次全額清償本借款情事外,甲方應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分期方案繼續清償已動用之貸款;若甲方信用異常時,乙方經自主評估後有權自動取消或降低額度。
次動用後甲方倘償還部分或全部本金,可於已償還後恢復之借款額度範圍內,以傳真申請或線上約定之方式,於核准之借款額度範圍內再次申請動用。惟甲方需就再次動用金額與乙方重新約定借款利率、分期期數、是否有提前清償限制條件及動用手續費,且乙方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再次動用之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分期期數、是否有提前清償限制條件及動用手續費將載明於寄送之撥款通知書中。惟甲方申請再次動用當時如有逾期欠款或違反本契約書約定者,乙方得不受理其動用申請。
二、本息攤還與還款方式: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月付金應由乙方先扣抵應付之費用、違約金、利息後再沖抵借款本金;甲方如動用多筆借款金額時,甲方每月繳付之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全部應付之費用、違約金、利息,再依各筆借款月付金本金之借款利率高低,自利率高之部份先抵償,如有餘額再抵償利率較低部份,若利率相同則依入帳時間先後順序,抵沖各筆月xxx之本金。甲方如有溢繳月付金或其他帳款之情形(不論有無事先約定),於甲方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乙方無息保管,並以抵付後續到期應付乙方之費用、違約金、利息及月付金。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另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請參閱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貸款費用收取:甲方應支付乙方貸款費用,甲方不得以借款提前清償或其他任何理由請求乙方退還貸款費用。前述費用均以一次收取為限。且除前述費用外,乙方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借款結清完畢後,甲方如欲向乙方申請貸款結清證明,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手續費每份新臺幣200元。
四、利率調整通知:(一)乙方於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15日內將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二)前項告知方式,乙方將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三)乙方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五、代償委託聲明:因甲方需要,向貴行申貸,並委託貴行代為清償本人截至
年 月 日於下列銀行尚未結清之借款款項:
收款銀行/分行 | 匯款帳號 | 戶名 | 匯款金額 (清償金額) | 銀行聯絡★及電話 |
元 | ||||
元 | ||||
元 |
上述各項帳號、戶名、金額、收款銀行等資料皆經本人確認無誤,若發生因前述資料錯誤導致無法代償情形,本人同意協助詢問正確資料,並無條件接受貴行得依實際代償日期、金額等相關資料進行匯款作業。
(一)核貸金額扣除上述清償金額後,如有剩餘款項,將撥入本人指定帳戶。(二)所代償款項如為循環性商品(如循環性信用貸款或信用卡、現金卡),本人同意結清該循環性商品之款項,並將信用卡、現金卡辦理剪卡後,逕自寄回原發卡行辦理停用結清作業。
六、借款之交付與自動轉帳繳款:(一)甲方提供玉山銀行存款帳戶:1.乙方撥入甲方玉山銀行存款帳戶,即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2.設定玉山銀行帳戶自動扣繳:授權自甲方玉山銀行存款帳戶扣繳本貸款之每月應繳本息,並授權乙方得免憑甲方之存摺及取款條或支票,利用自動化設備或由乙方任一有權簽章人員簽發存款支出憑證逕自甲方指定本人帳戶自動轉帳取償本貸款之有關債務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貸款費用、信用資訊查詢費、違約金、實行本貸款債權之費用、律師費、委外催收之費用),其處理方式悉依乙方有關之規定辦理,於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前,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任意終止、撤回或限制授權,亦不得將前開帳戶結清,並以本契約書為授權之證明。(二)甲方提供本人於他行存款帳戶:他行存款帳戶(僅限甲方本人同名之國內存款帳戶),乙方撥入本指定帳戶內,即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甲方同意乙方將借款款項逕行扣除本借款之貸款費用及匯費(匯費需按次支付,收費標準隨時可能變動,請參閱本行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金額後,撥入甲方指定之本行或他行帳戶中,一經撥入,即視同全部借款款項於撥付當日已由甲方收足無誤,且甲方同意以實際撥款日為本契約書之生效日,且本借款經當日撥款手續完成後,除有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外,不論是否當日入帳,甲方同意自撥付日起算利息。
七、本契約書所稱之定儲利率指數係於臺灣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國內知名銀行中選定採樣參考銀行(以撥款時本行網站公告者為準),並以前開採樣參考銀行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平均值為基準。借款期間為一年(含)以下者,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按日計息;超過一年者,按月計息,不足月部分則採按日計息,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一)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二)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續下頁) 本契約書共2面 1/2 1812
(續上頁)
八、甲方之聲明:甲方瞭解本契約簽署時,借款申請尚未獲得乙方核貸,不表示乙方有撥貸之義務,甲方不得以此對乙方為任何請求。
九、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原借款利率(遲延180日後固定其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另遲延時起,依本金餘額部分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十、特約事項:(一)甲方同意乙方有權查詢甲方之信用狀況(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於所有金融機構之信用額度及負債情形),如甲方舉債情形(含甲方於全體金融機構之信用卡、現金卡、貸款之總額度、總餘額)高於甲方之經濟來源(含平均月收入、其他償債能力);或甲方無法依乙方要求,提供經乙方認可之最新財務資料,以證明甲方對其所有債務之清償能力,足以降低乙方對甲方信用之評估或逾越法令限制之情形時,得由乙方重新核給借款額度,如重新核給之借款額度低於原額度時,甲方如不同意者,得通知乙方終止契約,甲方並得依原申請之分期方案繼續清償已動用之貸款。(二)當甲方清償貸款相關債務及費用(包含本金、利息、貸款費、信用諮詢查詢費、違約金、實行本貸款債權之費用、律師費、委外催收等相關費用)後如仍有餘款,同意乙方得將餘款匯至原甲方指定交付貸款之存款帳戶或扣繳存款帳戶,並由甲方負擔匯費。
十一、加速條款:甲方對乙方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隨時對甲方縮短借款期間,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二)依破產法聲請和解,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前置調解、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三)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四)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時。(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或受沒入、徵收其主要財產之行政處分,或因犯罪嫌疑被羈押或經起訴者。(六)甲方與xx授信往來,所為xx或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本款為個別商議條款)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乙方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二)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者。(三)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或約定用途不符者。(四)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完全受償之虞者。(五)前述各款外,甲方擔任第三人之保證人,第三人有未能按時清償債務之具體事實,而乙方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時。
十二、抵銷權之行使: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前條規定視為到期,乙方得將甲方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二)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甲方寄存於乙方之存款經抵銷者,甲方持有之存款憑證,於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甲方對乙方負擔數宗債務,而甲方或第三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應依序抵充費用、違約金、利息、本金,甲方並同意由乙方決定數宗債務抵充之先後順序。乙方及受乙方委託之第三人(機構)處理催收或保全甲方之本契約債務所生訴訟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十三、住所變更之告知:(一)甲方與乙方往來時,同意以貸款申請書所載之通訊地址或已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方式為本契約相關文書或通知之指定送達處所;前開地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電話(第十六條所示服務電話)通知乙方,否則乙方將有關文書依貸款申請書所載或甲方最後通知乙方之通訊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二)甲方同意若乙方營業場所有變更時,得以網站公告方式告知。
十四、委外催收之告知:(一)甲方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二)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乙方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五、委外業務之處理:(一)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二)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三)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權利者,甲方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六、乙方之服務方式:電話:(00)0000-0000、(00) 0000-0000、網址: xxx.xxxxxxxx.xxx.xx,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十七、乙方所有對甲方之債權,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自將其一部、全部且並同其之擔保物權轉讓與第三人,甲方亦同意乙方得逕自將上述債權設定質權於第三人。
十八、管轄法院:本契約以乙方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所在地為履行地。甲方不履行本契約約定事項致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九、甲方同意並授權由乙方依實際撥款日期及核准結果,代甲方填寫本契約書各項空白欄位;本契約書及申請書填寫欄位如有遺漏或需變更時(中文姓名親簽、貸款申請書金額及動用申請金額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得以電話或書面聯繫確認後,由乙方代為填入或修改。除貸款條件外,甲方同意乙方得隨時修訂本契約書之相關規定,除有利於甲方之情形外,乙方應於修訂生效前60日以書面通知甲
方,甲方若有反對,應於生效前向乙方以書面提出異議,則該異議之修訂條文對雙方不生效力。
二十、契約之交付:本契約書正本乙式貳份,由甲方、乙方各執乙份為憑。但經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乙方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乙方自本貸款撥付後郵寄本契約書正本至甲方於本貸款申請書所載通訊住址或由本行人員親自交付。甲方對乙方所負之各宗債務,有關之授信憑證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甲方願依乙方通知再立授信憑證提供乙方收執,或依據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影本、縮影本等所載金額如數承認並依約履行。
二十一、甲方同意乙方於撥款前倘再次查詢聯徵中心,發現甲方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DBR22倍規範之授信額度,甲方同意乙方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
二十二、甲方所持乙方信用卡之相關權益悉依乙方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若未依本契約按時繳款,乙方得將相關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可能影響甲方申辦貸款、信用卡之權益。
二十三、甲方同意乙方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徵中心之聯徵報送規範,逐筆報送該筆借款額度及撥款金額。
二十四、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目的,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洗錢防 制法」、「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及「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規定,進行以下措施:(一)貴行於發現立約人、交易相對人或交易關係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之時,得逕行暫時停止立約人與貴行各項交易與業務關係而無須另通知立約人;貴行並得終止本約定書下之各項服務約定條款。(二)貴行於定期審查立約人身份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疑似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要求立約人於接獲貴行通知後60天(含)內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或公司資料(包括立約人之實際受益人聲明書及相關資訊)、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立約人於貴行通知後至立約人配合完成審查作業期間,貴行得暫停立約人再次動用借款之權利;立約人逾期仍不履行者,貴行得以書面終止本約定書下之各項服務約定條款,並於終止之書面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
「定儲利率指數」
一、調整之通知方式:本行「卡友貸」額度利率係依定儲利率指數固定加碼承作,定儲利率指數每三個月定期調整一次,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將於本行各營業單位牌告之「存放款利率表」暨本行網站(xxx.xxxxxxxx.xxx.xx)上揭示。
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頻率:調整日期為每年之2月21日、5月21日、8月21日及 11月21日(如調整日遇假日,以次一營業日為調整日),每三個月調整一次,並以調整日後最近一次約定繳款日為利率調整生效日。
三、訂價指數構成修正: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及保證人均同意本行得全權更改定儲利率指數之採樣參考銀行,並逕行指定其他本國銀行替代之。 1.當採樣參考銀行中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62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2.採樣參考銀行之中有停售一年期固定利率定期儲蓄存款產品者。
一、甲方確認業於合理期間內審閱(合理期間至少5日)本契約書,且已充分瞭解,並同意乙方查詢甲方於財團法★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紀錄,併以下列簽訂本契約書之簽署行為,同時為審閱完成之確認。
二、消費者資訊之利用: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甲方:兩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甲方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1)乙方得將甲方與乙方之個★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但乙方經甲方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與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甲方。(2)甲方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員竊取、洩露、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乙方,且甲方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員名單。
三、甲方經乙方依據個★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履行告知義務,已瞭解「玉山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料告知事項」
身分證編號: (本契約書若有塗改,請於塗改處簽名)
立約★(甲方)中文正楷親簽:
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 玉山銀行
限本行★員填寫 | |||
資料核對人員 | 日期 | 年 月 日 |
本契約書共2面 2/2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