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借人):宜人贷 ID:
出借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
x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 区签署
甲方(出借人):宜人贷 ID: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乙方: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 xx 0 xx 00 x 0000 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乙方单独称“各方”,合称“双方”。)
第 1 条、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1.2、
1.3、
本协议:指本《出借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及所有附件中的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宜人贷平台:指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经营的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的互联网平台。
《宜人贷借款协议》:指宜人贷平台提供的,供出借人与特定借款人确认签署并依其建立出借人与特定借款人借贷关系的协议及所有附件。
1.4、
1.5、
出借人:指《宜人贷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出借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出借人为“宜人贷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经宜人贷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
借款人:指《宜人贷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借款人为“宜
1.6、
人贷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在宜人贷平台上发布融资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工作日(法定工作日)。
1.7、
1.8、
1.9、
资金存管机构: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亦可称为“存管人”。本协议中特指与乙方签署存管合同、为宜人贷平台的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
支付机构: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在出借人、借款人、乙方等各方主体之间提供资金转移服务。
子账户:指资金存管机构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为出借人等网络借贷相关当事人开立的确保网络借贷资金分账管理的账户。
1.10、
服务期:指乙方为出借人提供的本协议项下中介服务的期间。
1.11、
募集期:指乙方为借款人设置的借款资金募集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1.12、
满标:指借款人在募集期内成功借到其计划的全部借款金额。
1.13、
流标:指借款人在募集期内未能借到其计划的的全部借款金额。
1.14、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工作日(法定工作日)。
1.15、
月:指自然月。
第 2 条、出借信息及服务费、违约金收取
2.1、
甲方通过自行选择借款人进行出借或受让债权方式对借款人享有债权。甲方选择方式为 。
2.2、
自行选择借款人
2.2.1、
甲方自行选择借款人的,由甲方自行在宜人贷平台进行出借操作。借款人流标的,甲方申请提现后,对应金额的出借资金将在 1 个工作日内退回甲方。
2.2.2、
甲方出借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2.2.3、
出借资金支付方式:满标后,甲方授权乙方通过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将甲方的出借资金一次性全额(或部分)出借给指定的借款人,甲方出借即成功。
2.2.4、
出借期限:甲方出借期限与借款人的借款期限一致。借款期限届满,出借人自动退出。
2.2.5、
募集期内,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借款。
2.3 、
自行选择受让债权
2.3.1、
甲方选择受让其他出借人的债权的,由甲方自行选择愿意受让的债权,并与债权转让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2.3.2 、
甲方需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2.3.3、
甲方应及时支付债权转让对价,债权转让人将债权转让给最先成功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受让人。甲方未成功支付或非最先成功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则甲方未成功受让债权。甲方申请提现后,对应金额的债权转让价款将在 1 个工作日内退回甲方。
2.3.4、
甲方授权乙方通过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将甲方成功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支付给债权转让人。
2.3.5、
甲方成功受让债权的,将依照与债权转让人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应债权。
2.4、
服务费:甲方资金成功出借或甲方成功受让债权后,在借款人偿还当期借款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每期服务费=每期月利息*10%。
2.5、
服务期内,甲方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在《宜人贷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以前收回借款的,在满足下列条件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可提前收回借款:
2.5.1、
甲方出借期间已满 90 天;
2.5.2 、
甲方尚未回收出借本金大于 100 元;
2.5.3 、
剩余借款期限大于 2 个月;
2.5.4 、
借款人当期还款正常,且未提出提前还款;
2.5.5 、
出借人申请收回借款时间距离借款人当期还款日大于 3 个自然日。
2.6、
甲方通过在宜人贷平台进行债权转让的方式实现提前收回借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笔债权转让价款的 0.2%作为违约金,少于 1 元的按 1 元支付。
第 3 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3.2、
3.3、
甲方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即视为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所约定的内容。
甲方一旦与宜人贷平台上的借款人签订《宜人贷借款协议》,则应按照《宜人贷借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出借本金;甲方一旦与宜人贷平台上的债权转让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则应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债权转让人支付债权转让价款。
甲方委托乙方通过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将甲方的出借本金划转或支付给相应的借款人或债权转让人。
3.4、
甲方应使用其本人名下合法有效之绑定实体账户及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开立的子账户支付出借本金、债权转让价款及回收出借本金和利息。因甲方使用其账户之瑕疵而引发的损失,概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5、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甲方委托乙方通过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直接从甲方账户(包含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开立的子账户)扣划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及违约金。
3.6、
服务期内或(及)服务期满,如因乙方、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出现指令发送或传输错误、资金划扣、支付或分配错误等情形导致多划扣甲方资金的,乙方应通过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向甲方返还多划扣的款项;服务期内,如因乙方、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出现指令发送或传输错误、资金划扣、支付或分配错误等情形,造成甲方不当得利的,甲方授权和同意乙方、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直接将甲方不当得利对应之款项扣回等。
3.7、
3.8、
甲方有权基于本协议、《宜人贷借款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收取其出借本金产生的利息。
甲方授权和委托乙方通过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从甲方账户(包含实体账户及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开立的子账户)中扣划和分配本协议、
《宜人贷借款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款项并进行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的资金分账管理。甲方此授权亦
3.9、
为对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的授权;甲方在此授权后,无需再对相应机构另行授权。
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供的全部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
3.10、
甲方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如果因其资金的归属及合法性问题与第三方发生争议,由甲方自行负责解决;如因此给乙方、借款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均由甲方承担。3.11、
甲方承诺其具备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3.12、
甲方承诺其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3.13、
甲方知悉和承诺其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3.14、
在《宜人贷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内, 除本协议第 2.5 条所述情形外,甲方不得进行债权转让、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或提前终止《宜人贷借款协议》。甲方因本协议第 2.5 条约定的客观原因确实需要提前收回出借资
金的,应依照本协议第 2.6 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15、
如出现借款人违约的情形,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提供法律文件和相应书面材料等) 向借款人追讨。
3.16、
甲方变更账户信息、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相关重要信息的,须在该事实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否则,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导致甲方自身遭受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3.17、
甲方在资金出借、债权转让过程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但如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则乙方有权直接代扣代缴并向甲方提供纳税凭证。
3.18、
如果甲方出现出借资金(即债权)的继承或赠与,必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乙方出示经公证的继承或赠与权利归属相关的证明文件,经乙方确认后方予协助进行债权转让,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不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3.19、
3.20、
如出现借款人违约的情形,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提供法律文件和相应书面材料等)向借款人追讨。
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21、
对于乙方基于推荐出借的需要而提供给甲方的借款人的证件及其他相关
信息,甲方应仅用于出借参考,不得向任何乙方以外的第三方透露;甲方应对借款人的信息及乙方的业务内容保密。如甲方擅自向他人透露借款人的信息或乙方的商业秘密,由此造成借款人或乙方的损失,甲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 4 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4.2、
4.3、
乙方依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甲方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提供增信服务,不归集资金,不非法集资,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乙方协助甲方完成资金出借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借贷信息采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借款人推荐、借贷撮合、回款管理、还款管理、资信评估、在线争议解决、债权转让、定期提供资金出借情况报告等服务。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前述相关服务时,甲方须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授权委托书)。
乙方有权利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及违约金。
4.4、
4.5、
4.6、
4.7、
乙方应对甲方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传播甲方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乙方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当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须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协助甲方进行还款管理。4.8、
乙方确保向甲方推荐的借款人已通过乙方的资信评估。
4.9、
乙方应确保其向甲方推荐的借款人的真实性,甲方出借本金后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
4.10、
乙方有权将甲方在宜人贷平台出借资金的相关情况报送或传递至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或相关数据库等。
4.11、
乙方有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4.12、
为防范、应对和处理欺诈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异常交易行为、损害出借人利益行为,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重新识别、重新审核、向客户询问、协助查证、终止相关交易、查封账号、通知资金存管机构查封相关账号、冻结相关资金等措施,甲方对此表示充分理解并承诺积极配合。
第 5 条、服务相关风险及保障措施
5.1、
服务相关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
第 6 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期待利益、仲裁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用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本协议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赔偿比例本协议各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第 7 条、法律适用及管辖
7.1、
7.2、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如与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应在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不禁止的最大限度内进行解释和执行,且任何该等与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约定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争议管辖。各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提交仲裁时,如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无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双方均同意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7.3、
7.4、
甲方确认其申请本协议所涉及业务时填写的预留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分别作为接收仲裁委员会发送短信通知的号码及仲裁委员会送达相关材料的送达地址。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进行送达时用电子邮件或者短信等形式发出的,将送至本条前述约定的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即视为向甲方完成送达。如需变更联络邮箱或者手机号码的,应当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并按照乙方要求进行书面确认。
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各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 8 条、其他事项
8.1、
8.2、
8.3、
8.4、
甲、乙双方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手写签名或盖章、点击、勾选、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方式签署本协议及相关文件,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合同签署方式不同为由,否认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至甲乙双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义务时终止。甲方委托乙方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
本协议中的部分条款的无效或无法履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乙方出于满足监管要求、持续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优化服务等原因,会对本协议做不定期的修改与更新,甲方对此表示理解和同意。更新后的协议,如对甲方权益有重大影响,需甲方重新签署确认或签署补充协议的,乙方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邮件、网站通知或公告等方式通知甲方登录相应页面进行签署;如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签署但仍在接受乙方提供服务的,则更新后的协议自动适用于甲方,甲方对此无异议。
甲方(签章): 乙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