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2019 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合法开办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借款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借款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借款本金损失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及其程度,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前需等待的一段时期。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手段进行催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等待期”自被保险人指定的应还款日后一日起算,具体天数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 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 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 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借款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 借款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
(三) 借款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四)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达成和解协议;
(五) 被保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偿付能力或还款意愿存在严重问题或障碍,仍同意借款或怠于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六)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其他损失、费用;
(二) 《借款合同》在投保时已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 (三) 按本保险xxx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七条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每份《借款合同》项下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
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可适当延长核定时限。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保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保险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投保时已生效的应还款日在保险期间内的《借款合同》清单; (四)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经双方约定一致,保险人可按预计的借款发生额预收保费,保险人可根据保险期间内的实际发生借款额和履约情况调整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贷款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对贷款的审核、发放、授信、额度调整及在借款协议有效期内及催收过程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不得因其投保本保险而降低标准、简化流程、提高授信、贷款额度或放松风险管控及催收力度。对于按差异化标准或降低管控情况下发放的贷款,如借款人未能按约偿还欠款的,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所投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者被保险人获知借款人将抵(质)押物转卖、转让或转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与借款人就《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并取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对借款人请求还款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事故所对应的借款合同及借贷双方的身份证明资料; (三)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四)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六)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笔贷款单项下的损失:
1、 保险人的赔偿以借款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贷款单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借款人拖欠时间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的贷款本金为计算基础;
2、 在依据本条第 1 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xxx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超过一份《借款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多次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
第二十三条 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与借款人签订了其他未
向本保险人投保的《借款合同》,并且在索赔请求涉及的贷款单发生贷款本金逾期之后,借款人偿还了未投保贷款单贷款本金的,保险人按已投保的贷款本金占借款人向被保险人贷款的总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若借款人在未投保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日前提前偿还未投保贷款本金的,则该偿还金额将从保险人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借款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借款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或执行抵押、担保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在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除本合同
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释义
(一)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二) 本金:是指特定合同中约定的,投保人应偿还给被保险人的不含利息的金额总和。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