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製作費:新臺幣 4,800 萬元整(含稅)製作規格:UHD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112 年「台語有影-現代劇集」製作契約
契約類型:委製戲劇節目
節目名稱:○○○○(暫名;以下簡稱本節目)立約人:甲方:
乙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長度及集數:每集實長 48-52 分鐘(不破口),共 12 集
總製作費:新臺幣 4,800 萬元整(含稅)製作規格:UHD
完成期限:D(簽約日)+16 個月播出日期:由乙方安排播出時間著作權人:本節目著作權屬乙方獎勵金:
1. 乙方提供甲方本節目銷售獎勵金,自本契約簽署完成日起生效,至本節目首播日起算共計六年。
2. 前述獎勵金以本節目銷售淨額(註)12%計算,乙方同意於每年四月計算獎勵金後回饋甲方。
註:銷售淨額計算方式為乙方銷售本節目之收入(屬 IP 轉銷售部分除外),扣除乙方其他有關銷售節目之成本及費用。
112 年「台語有影-現代劇集」委製契約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乙方委託甲方製作節目事宜,訂立本契約,雙方協議條款如下:
一、節目名稱:○○○○(暫名;以下簡稱本節目)二、節目型態:連續劇
三、節目長度及集數:每集實長 48-52 分鐘(不破口),共 12 集。四、播出日期:由乙方另行安排。
五、製作規格:UHD(詳見附件一至三)六、交付素材:
甲方應依本契約第七條第(三)項約定之時程,以 USB3.0(含)以上外接式硬碟,交付下列檔案及文件予乙方:
(一)本節目正片檔案:
1. UHD 正片:共 12 集;分軌檔、完成檔及播出檔。
2. HD 正片:共 12 集;分軌檔、完成檔及播出檔。
※以上同一集節目所交相關檔案之畫面及 time code 從開始至結束均須一致無異。
(二)本節目宣傳片檔案:
甲方於本節目上檔前,應配合乙方播出需求及時點繳交 UHD 及 HD 規格影片(分軌檔及播出檔):
1. 分集預告:每集 1 支、每支 60 秒,共 12 支。
2. 超前導預告:每支 30 秒,共 2 支。
3. 綜合版預告:每支 60 秒,共 2 支。
4. 節目搶先看:每支 7-10 分鐘,共 2 支。
5. 幕後花絮:每支 2-4 分鐘,規劃不少於 12 支之幕後花絮影片。
6. 幕後紀實影片:24 分鐘,共 1 支。
7. 主題歌曲 MV:3-5 分鐘,共 1 支。
※上述所交相關檔案之畫面及 time code 從開始至結束均須一致無異。
※上述 1-6 項皆須附對(旁)白華文字幕檔(帶 TC 的 txt 純文字檔)。
(三)相關文件
1. 音樂使用報表、使用他人著作報表(於乙方提供之網站登錄)。
2. 著作權文件正本:各類授權同意書或合約。
3. 正確完整之 12 集播出劇本檔案。
4. 12 集節目之正確完整之對(旁)白華文字幕檔案(帶 TC 的 txt 純文字檔)、說明性字幕。
5. 12 集節目之正確完整之對(旁)xxx字幕檔案(帶TC 的txt 純文字檔)。
6. 宣傳片之對(旁)白華文字幕檔案(帶 TC 的 txt 純文字檔)。
7. 媒宣文件電子檔:500 字全劇內容簡介、200 字分集內容簡介、250 字導演的話、導演簡介、導演作品年表、演藝及工作人員名單(於乙方提供之網站登錄)。
8. 劇照:各集至少 10 張 600 萬畫素以上的 JPEG 低壓縮檔案 SHQ 規格數位電子檔(附文字說明檔)。
9. 工作照:各集至少 10 張 600 萬畫素以上的 JPEG 低壓縮檔案 SHQ 規格數位電子檔。
10. 主視檔案:
⚫ 主視尺寸:直式與橫式;直式為 842*594mm,橫式得依直式視 元素適度修改。
⚫ 主視元素:節目標準字、主要演員、Slogan 宣傳語等宣傳亮點。
⚫ 主視圖檔格式:可編輯之 psd、ai 檔(圖層需可移動)、jpeg 檔。七、契約價款及付款方式:
(一)本節目由乙方支付甲方總製作費新臺幣(下同)4,800 萬元整(含稅;下同)。
(二)乙方無償支援乙方現有資料畫面 24 分鐘。
註:甲方使用乙方提供之資料片段,若涉及第三人之肖像權或其他權益,應自行取得授權,或予以必要之去識別化處理,且不得以歪曲、醜化之手法改變資料片段內容,或損害第三人名譽、隱私。
(三)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時程繳交本節目檔案或相關文件、附件及各期應給付金額如下:
期別 | 時x | xx應交付文件或資料 | 乙方應付金額 |
第一期 | D(簽約日) +1 個月 (含)以前 | 1. 依評審意見提出之劇本修改方向。 2. 製作人或製片人/製片、導演、編劇同意書正本(議價時若已繳交則 | 10%製作費,即 480 萬元整 |
免交)。 3. 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正本 (非改作或原故事著作財產權已逾法定存續期間者免交;另議價時若已繳交則免交)。 | |||
第二期 | D(簽約日) +2 個月 (含)以前 | 修改之全劇完整故事大綱及 12 集分集大綱。 | 15%製作費,即 720 萬元整 |
第三期 | D(簽約日) +3 個月 (含)以前 | 經乙方核定之全劇完整故事大綱及 12 集分集大綱。 | 15%製作費,即 720 萬元整 |
第四期 | D(簽約日) +4 個月 (含)以前 | 經乙方核定之第 1-4 集劇本。 | 15%製作費,即 720 萬元整 |
第五期 | D(簽約日) +5 個月 (含)以前 | 1. 經乙方核定之第 5-12 集劇本。 2. 本節目拍攝計畫(含主要演員名 單、主場景地點、工作團隊名單、製作時程等)。 3. 主要演員演出同意書及台語顧問同意書正本。 | 20%製作費,即 960 萬元整 |
第六期 | D(簽約日) +8 個月 (含)以前 | 1. 開拍工作照十張(電子檔)。 2. 幕後花絮拍攝規劃說明。 | 3%製作費,即 144 萬元整 |
第七期 | D(簽約日) +12 個月 (含)以前 | 1. 第 1 集順剪檔案(含場記表)。 2. 幕後花絮側拍菁華(不少於 180 分鐘之拍攝素材)。 | 3%製作費,即 144 萬元整 |
第八期 | D(簽約日) +13 個月 (含)以前 | 1. 第 1-4 集審片檔案(含節目標準字、音樂、音效、華文旁白字幕)。 2. 幕後紀實及主題歌曲規劃說明。 | 3%製作費,即 144 萬元整 |
第九期 | D(簽約日) +14 個月 (含)以前 | 第 5-8 集審片檔案(含節目標準字、音樂、音效、華文旁白字幕)。 | 3%製作費,即 144 萬元整 |
第十期 | D(簽約日) +15 個月 (含)以前 | 第 9-12 集審片檔案(含節目標準字、音樂、音效、華文旁白字幕) | 3%製作費,即 144 萬元整 |
第十一 | D(簽約日) | 1. 本契約第六條及第十條之所有檔 | 5%製作費,即 |
期 | +16 個月 (含)以前 | 案、相關文件及附件。 2. 全案結案報告(含超高畫質製作數位影像技術軟硬體之應用報告,如拍攝、後製、電腦動畫與特效合成等應用、全案執行概要、超高畫質戲劇製作技術與最佳製作流程報告、戲劇製作人員-含製作人/製片人/製片、導演、攝影、美術指導、後製剪接、調光、梳化妝團隊等個別人員之實作經驗分享、台語指導意見總結、主創人員及主要演員介紹、社群媒體經營規劃、節目預期效益分析及經乙方同意之議價程序議定之其他內容相關之履約證明 資料)。 | 240 萬元整 |
第十二期 | 由乙方辦理總驗收。 | 5%製作費,即 240 萬元整 | |
備註: 一、甲方於交付以上各期內容時,需連同該期之「交付素材證明單」一併交予乙方,且該證明單應加蓋甲方印章;甲方依本表應提供之檔案、資料或文件應經乙方驗收核可或審查通過(作成驗收記錄或審查記錄),方生依約交付之效力,並據以進行後續作業。 二、甲方應於各期應交付內容經乙方驗收核可或審查通過後,按乙方應給付金額開立發票向乙方請款;乙方應於接獲甲方發票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付款。 三、本表所列金額均為新臺幣,並已含營業稅(即含稅價)。 四、乙方辦理審核驗收或審查及付款程序時,如發現甲方有內容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乙方應通知甲方澄清或補正。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完成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 五、本表所指期日均含當日。 六、每期製作服務費依比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捨去;各期差額由最後一期補足。 七、樣帶審片檔案,由乙方召開審片會議(出席者為乙方相關部門人員,並視情形邀請外審或乙方其他製作專業人員參與;甲方得派員參加),審查品質是否達到播出標準,並提出審查意見供甲方修正;樣帶修正通過後,甲方 始得據以完成播出檔案、完成檔案後交付乙方驗收。其餘各期交付內容及 |
結案報告,由乙方審查品質是否達到乙方製作要求或播出標準、結案報告內容是否完整,並提出審查意見供甲方修正;修正通過後,由乙方辦理驗收。
八、履約期限展延:甲方於履約期間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合理情事,應敘明理由,書面徵得乙方同意後,始得申請展延;乙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九、為避免播出期間因特殊或緊急狀況致影響本節目之播出效果,甲方同意無條件配合乙方需求於播出期間(以首播為限)協助處理相關特殊或緊急狀況,但甲方於乙方辦理總驗收作業前已完成入庫者,不在此限。
八、製作審核:
(一)甲方應依乙方核定之企劃案、劇本執行本案。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為任何變更。
(二)甲方應提出本節目拍攝機型,並經乙方審核通過後,始得開始本節目之製作。
(三)甲方應先依乙方之意見修改劇本,並經乙方驗收通過後,始得開始本節目製作。經乙方驗收通過之劇本如有變更,甲方亦應於乙方再次驗收通過後始得製作。
(四)參與本節目拍攝製作之主要演員、主要工作人員及本節目拍攝機型如有變更,甲方應事前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審核同意後,始得為之。甲方若未經乙方書面同意,逕由第三人代為執行本節目核定企劃書之製作人或製片人/製片、導演、編劇之職務者,乙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五)甲方應按乙方之「節目製播準則」及「節目製作規範」接受乙方之督導指揮,如乙方認為有補拍、重拍、更換畫面或為其他處理之必要,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後,依雙方約定期限內修改完成,並再送驗收。如甲方未於期限內修改完成或修改後仍未通過驗收者,乙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辦理之;其因而增加之支出,由甲方負擔。但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由乙方負擔;如本節目經補拍、重拍、更換畫面或為其他處理後,其製作品質(包括畫質、音效、服裝、布景、道具、剪接或其他類同者)仍有客觀明顯之瑕疵時,乙方得不予通過該節目或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甲方並應就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依本契約賠償乙方因此所致之損失。
九、交付地點及方式
(一)本契約所稱日(天)係指日曆天,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包含星期假日、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日及其他休息日。
(二)交付地點:xxxxxxxxxxx 00 x 000 x,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臺語台。
(三)交付日期以確實將相關履約內容送達交付地點,並經乙方簽收之日期為準。十、著作權歸屬
(一)本契約節目所使用各類著作(包括但不限於歌詞、歌曲、錄音、視聽、劇本、畫面、布景、道具或其他著作)及僱用之工作暨演藝人員,甲方應於製作節目時,取得原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之同意書或授權書及相關文件,並於繳交播出檔案及其他檔案之同時,提供乙方存查。甲方並應同時取得各該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授權乙方有就其著作隨同本節目於國內外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編輯改作、重製、發行視聽產品或再授權及其他現在已知或未來衍生之權利;若該著作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已委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代為管理,則由使用人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或經由其授權之使用收費團體另行處理使用報酬事宜。甲方保證如因本條權利發生糾紛,致乙方或其代表人遭受民刑事追訴或其他請求時,甲方應負全部責任。倘其內容因本條情形致使乙方受有損害者,乙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二)甲方須取得本節目所有演員之表演著作權及其他權利同意歸乙方所有,但其表演著作署名權、肖像權、姓名權則由各演員保留,僅授權乙方或乙方再授權之第三人所有於本契約利用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視聽產品、劇本書、影像書、主視、宣傳海報、相關網站、幕後花絮或其他為行銷本節目而為之任何著作),得使用該演員之肖像權,甲方並應就前開事宜取得全體演員之書面同意書或其他書面權利證明文件,並提供乙方存查。倘若乙方或乙方再授權之第三人另擬使用演員之肖像、聲音及名字於生產本節目影音產品外之任何商業性衍生產品或為第三方品牌形象、產品代言,應事先與演員協商相關細節並另立協議後方可進行。
(三)甲方製作本節目,不得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任何權益,如有違反,應由甲方負擔法律上相關民刑事責任,倘因致乙方遭受損害時,亦由甲方負責賠償損失及損害。
(四)甲方同意因製作本節目而完成之任何著作(包括但不限於節目與宣傳檔案、
主視、節目標準字、劇照、工作照、結案報告),均以乙方為著作人,乙方並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乙方為表示對甲方之尊重,應於本節目片頭或片尾明列甲方與本節目參與人員所擔任之職稱及姓名。
(五)本條權利之歸屬不因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而有所改變,但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或甲方已返還全部契約製作費且履行全部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甲乙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擔賠償。
(七)甲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乙方對於甲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十一、履約保證金
(一)甲方應於簽約日起三十日內繳妥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960,000 元整予乙方,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序,且經乙方通知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乙方得逕行取消甲方入選資格並解除本契約。
(二)上述履約保證金,於甲方依約完成本節目並經乙方驗收通過且無待解決事項,無息發還予甲方。
(三)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四)履約保證金應由甲方以現金、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擇一方式繳納。
(五)履約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乙方行政部財務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戶名: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帳號: 01510288882。
(六)履約保證金之發還:以匯款方式發還甲方。十二、履約管理
(一)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乙方交由其他廠商承做時,甲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其他意外事故,而可歸責於甲方者,由甲方負責並賠償。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以書面通知乙方,由乙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二)任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該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三)甲乙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他方營業機密或任何由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負保密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
(四)甲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甲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乙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五)甲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乙方得提出具體理由要求甲方更換,如甲方有理由認定疑慮,由雙方議定為之。
十三、違約處理及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甲方未依本契約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時程交付各期內容,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當期製作費之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予乙方;甲方並應於乙方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以內補正,且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請求任何補償。逾期未補正者,乙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除另有規定外,甲方應於接獲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以內返還已領取或溢領之全部製作費,並繳清逾期違約金。
(二)乙方審查、驗收不合格或甲方違反本契約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十六條,經乙方限期催告仍未如期改正者,乙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沒收甲方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繳交之履約保證金;甲方並應將受領自乙方之各期製作費全數返還予乙方,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三)甲方違反本契約第十條之規定,致乙方無法依該條規定利用或行使權利者,乙方得依前項規定辦理。如致乙方涉訟者,甲方應無條件輔助乙方於訴訟繫屬中,主動參加訴訟。如最終經和解或法院判決,乙方對第三人應負擔賠償或其他義務時,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履約保證金、訴訟費、律師費及對第三人之賠償或應負擔之義務)。
(四)逾期違約日,不足一天以一天計;逾期違約金之總數,最高上限為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為限,乙方得於應給付甲方之製作費內逕行扣抵。如有不足,得另向甲方追繳之。
(五)本契約因政策變更,甲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乙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補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惟應由雙方協議後續相關事宜,始得為之。
(六)本契約任一方應遵守誠信經營政策,以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契約,任一方如涉及不誠信行為,他方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
(七)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但雙方已發生之權利或義務不受契約解除或終止之影
響,且雙方仍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十四、節目銷售獎勵金
(一)乙方提供甲方本節目銷售獎勵金,自本契約簽署完成日起生效,至本節目首播日起算共計六年。
(二)前述獎勵金以本節目銷售淨額(註)12%計算,乙方同意於每年四月計算獎勵金後回饋甲方。
註:銷售淨額計算方式為乙方銷售節目之收入(屬 IP 轉銷售部分除外),扣除乙方其他有關銷售節目之成本及費用。
十五、保險
(一)甲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二)甲方為履行本契約所雇用之演員及工作人員,均需投保不低於勞工保險給付之保險。
(三)甲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應由甲方自行負擔。
(四)甲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十六、其他規定
(一)甲方為獨立承攬人,於本節目製作過程中所為之行為或與第三人所訂之契約,均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涉。除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且該第三人同意受本契約拘束外,甲方製作本節目時,不得將節目製作轉包或委請他人代為製作,甲方並應負責取得執行本契約目的之一切必要授權或同意,包括且不限於相關著作權益、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隱私等之同意與授權。
(二)甲方應確實遵守乙方訂定之「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員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相關規定,並確保負責本節目參與人員之管理工作及拍攝過程中的安全工作,以確保勞工安全衛生、防止及避免職業傷害及意外事件發生,如甲方人員或本節目有關之其他人員因本節目而發生任何傷亡,應由甲方負擔賠償及法律責任。
(三)甲方應確實遵守勞動法令、性別工作平等法等,以保障工作人員之勞動權益。如有違反,應由甲方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四)工作或演藝人員中有外國人者,甲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證,提供影本俾乙方存查,並代為扣繳所得稅;甲方如僱用未滿十五歲之工作或演藝人員,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
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違反前述法令規定,皆應由甲方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五)甲方執行本節目如有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需要,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若有違反,應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及行政裁罰。
(六)甲方應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其相關子法及行政院所頒定之各項資通安全規範及標準,並遵守乙方「資通訊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及保密相關規定。
(七)本契約相關之法律行為及聲明書、證明書、同意書、使用授權書等之簽署,如本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本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
(八)甲方及其僱用參與本節目製作之相關人員,為履行本契約之需要,僅得使用「公視臺語台委託(甲方) 所製作之「台語有影現代劇集-○○○○」節目(職務;如:製作人或製片人/製片、導演等)」之名稱,其對外為任何行為(含發表言論、印製名片、信件署名或司法訴訟等),除係為履行本契約所為,並應事先經乙方書面同意外;其餘均不得以任何與乙方有關之名義為任何行為;如因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義務時,乙方得限期催告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請求甲方賠償一切損失。
(九)乙方得以本節目報名參加國內外影展(國內參展包括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映演活動),如有獲獎時,其獎座歸乙方所有,乙方得複製一份送甲方保存,個人獎金及獎座則歸得獎人,團體獎金由甲乙雙方共同享有。如乙方未主動報名參賽,甲方需徵得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以本節目報名參加國內外影展(如有獲獎,個人獎金及團體獎金歸甲方所有;映演活動相關之支出與收入,由甲方負擔及收受)。
(十)甲方同意本節目重要演員(至少 2 人)及主要工作人員無償配合乙方主辦
之本節目宣傳活動或通告至少 2 場,以拓展節目效益;如涉及非本節目之宣傳活動或商業行為,依個案由雙方協定權利義務後另行議定。
(十一)甲方運用乙方製作費執行本契約,如涉及支付個人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十二)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參照經乙方審定之原企劃案及議價紀錄為補充解釋。本契約內容之修訂須經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十三)雙方如依本契約有送達之必要,均應以雙方於本契約用印處所載明之地
址為指定送達地址,凡經合法送達指定送達地址,不問是否簽收,均視為既已送達。
十七、附則
(一)本契約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
(二)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本契約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以下無正文)
立契約書人
甲 方:代 表 人:統 編:
地 址:
乙 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代 表 人:xxx
統 編:01012145
地 址:000 xxxxxxxxxxx 00 x 00 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一、拍攝規格及交檔規格:
1. 須以有效畫素達 3840×2160(點對點滿畫面)UHD 之廣播級(含以上)攝影機、以 RAW 或 LOG 格式拍攝。
2. 以 I-Frame(intra coded)格式攝錄之資料傳輸速率需達 300Mbit/s(含)以上:2160/59.94p:595Mb/s、2160/29.97p:300Mb/s(含)以上。
3. 以 H.264 AVC Main 10 Long GOP(inter coded)格式攝錄之資料傳輸速率需達 150Mb/s(含)以上:2160/59.94p:295Mb/s、2160/29.97p:150Mb/s
(含)以上。
二、UHD 檔案規範:
1. 檔案格式
(1) UHD 播出檔及完成檔交付規格:XAVC Intra 3840×2160、16:9、59.94p,資料流≒595Mb/s,TC 格式須設定為 drop frame time code。
(2) UHD 分軌檔交付規格:(下列三者擇一或都提供皆可,59.94p/29.97p 擇一,但以 59.94p 尤佳):
i) ProRes(Apple) 422 HQ 3840×2160、16:9、59.94p/29.97p,資料流≒1500/700Mb/s(含)以上。
ii) DNxHR(Avid) HQX 3840×2160、16:9、59.94p/29.97p,
資料流≒1700/750Mb/s(含)以上。
iii) Canopus(Edius) HQX 3840×2160、16:9、59.94p/29.97p,資料流≒1000/500Mb/s(含)以上。
2. 聲音規範
(1) 所有音軌必須為 PCM 編碼,48kHz/24bits。
(2) 須符合 EBU R-128 響度(Loudness)標準相關規範,將響度(Programme Loudness)Integrated (I) mode 控制在 -23 LUFS ± 1 LU 之間。
(3) 最大音量其 Maximum True Peak 不得超過-3dBTP。
(4) 音軌配置請參照附件二《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超高畫質
(UHD)節目製作及交檔規範》辦理。
3. 視訊規範
(1) UHD 視訊輸出格式必須為 3840×2160/59.94p,TC 格式須設定為 drop frame time code,不接受其他任何視訊格式。
(2) 同一集節目所繳交相關檔案之畫面及 time code 從開始至結束均須一致無異。
(3) 顏取樣比為 4:4:4 或 4:2:2,10bit(含)以上。
(4) 域(color space)參照 ITU-R BT.2100(同 ITU-R BT.2020)。
(5) 高動態範圍(High Dynamic Range – HDR)製作之 UHD 節目,必須符合 ITU-R BT.2100 針對 Hybrid Log Gamma(HLG)所制定的 HDR 規範。
三、UHD 檔案製作規格相關規定請參照附件二《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超高畫質(UHD)節目製作及交檔規範》辦理。
四、HD 檔案製作規格相關規定請參照附件三《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高畫質(HD)節目製作及交檔規範》辦理。
五、若於甲方開拍前,乙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超高畫質(UHD)節目製作及交檔規範》、《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高畫質(HD)節目製作及交檔規範》調整,經乙方通知甲方後,甲方同意以上 UHD 檔案及 HD檔案交付規格亦隨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