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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甲方:易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xx 身份证号: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 联系地址:石厦社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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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乙方为甲方已签署《保险委托销售合同》并办理执业登记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乙方在甲方委托销售过程中知悉或可能知悉甲方的保密信息,为规范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包含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技术信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机房设备、设备线路、数据库、应用系统、网络、电子邮件、账户、源代码、配置参数、开发记录、技术指标、技
术报告、检测报告、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非公开的信息和数据;
经营信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报表账簿、公司文件、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业务报表、用户数据、订单信息、用户数据、流量数据、销售数据、仓储和物流数据、客服数据、组织结构、制度文件、财务说明、贸易机密等非公开的信息和数据。
乙方不论以书面、口头、数据电文等任何形式从甲方获取到上述信息,均属于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范围内。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委托销售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将该等的保密信息控制在乙方自身知悉的范围内,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三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以下约定:
1、 乙方在甲方委托销售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到或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使用,乙方不得将实物、资料等擅自带离工作岗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进行复制、交流、下载或转移含有甲方保密信息的资料,不得在学术会议、技术鉴定会等会议或活动以及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介上披露甲方保密信息。
2、 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更不得利用甲方保密信息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露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保密信息的甲方及甲方关联方的其它职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修改、复制、公开展示、公布或分布上述保密信息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把它们用于任何公开或商业目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非甲方所有的载体的形式储存保密信息以供自己或者任何第三方使用。
3、 乙方在甲方委托销售期间,未经保密信息拥有者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甲方已承担保密义务的外单位的保密信息,更不得泄露此保密信息。
4、 乙方从甲方离职或调离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保密信息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源程序清单、提纲、模型、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尤其对软件开发资料(包括源程序、文档、目标产品等)应做专项移交。
5、 乙方从甲方离职或调离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保密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保密信息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6、 当发现甲方保密信息被非法使用或泄露时,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协助甲方,防止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散失。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行为,将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若从事软件维护工作,包括软件系统管理、软件权限管理、软件开发、数据库管理等,若有违反上述条款行为,将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 乙方严重违反保密义务,将被认定为不胜任本职工作并属于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与乙方的保险委托销售合同。
3、 乙方违反甲方保密制度或者侵犯甲方保密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提请国家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
第五条 如果乙方因按照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配合以上机关执行国家公务,根据工作需要向其透露甲方保密协议的,可免除上述责任。
第六条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且不定时修改的保密制度。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知保密制度的全部内容及任何修改。
第七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保险委托销售合同》的附件,为《保险委托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或《保险委托销售合同》的终止而失效。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安全保密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 |
日期: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