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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民政局合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与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组织之间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备忘录及有关修改前述文件的文书、图表、传真等各类合同文件,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其他书面文件。
(二)本制度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履行、终止以及审查、监督、归档等一系列管理行为的总称。
(三)本制度适用于以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名义所签定的一切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要约、承诺等法律文书。
二、合同管理机构和职责
(四)合同管理采取归口管理与分类负责相结合的形式。
1.局办公室(法制科)是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合同的归档和保管;
2.机关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各职能部门是合同的负责执行部门,依据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相应合同的拟定、审核、签订管理和移交工作。
(五)合同管理职责。
1.合同负责执行部门职责
(1)负责登记合同台帐,汇编合同相关材料;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3)负责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订工作;
(4)及时跟踪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履行困难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或产生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1)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合同,统一编号、装订、存档;
(2)协助各职能部门对归档合同查询、借阅、复印;
三、合同签订与审核
(六)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等进行合同审批,依工作职责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七)合同的签订必须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查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原件,并将复印件留存;对方资信不明的,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不能与之签订合同。
(八)国家、本市和闵行区规定,政府采购的合同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纠纷的处理
(九)合同签订、履行、验收。
1.5万元以上的合同签订时必须按照招投标,比价,比选等相关约定签订。签订后不得随意改变合同约定。合同履约,必须按照合同条款进行。
2.合同生效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等为准。
3.无论是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在支付的时候务必做到验收合格,并且保留验收相关材料。若有未按时按量完成的,需要相应扣款或打折支付。5万元以下的各类采购的验收,付款审批单签署完毕视为验收通过。5万元以上的各类采购的验收,须填写《5万元以上采购项目验收单》。
(十)合同负责执行部门要适时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如合同不能履行,应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妥善保存有关资料和证据。
(十一)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负责执行部门除书面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当立即将对方情况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十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1.当我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应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协议。
2.对方要求变更合同时,如果同意变更亦应签订变更协议;如果不同意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因变更合同造成我方损失的,应当向对方提出索赔。
(十三)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1.当需要解除合同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条款解除合同,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2.当接到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应立即回复对方,表明我方意见。因解除合同造成我方损失的,应向对方提出索赔。
(十四)发生合同纠纷时,应按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五、合同档案管理
(十五)合同档案的范围包括每个项目的上会材料、招投标、比价、比选、合同文本、验收材料、发票复印件等。
(十六)归档的书面合同及附件,由局办公室(档案室)档案室保存原件。
(十七)合同档案管理其他规定。
1.每年1月31日前,由机关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殡仪馆自收自支单位除外)将上年度的合同档案移交至局办公室(档案室)归档。
2.一般合同档案保存为10年,重大合同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3.借阅和复印合同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严防丢失。
4.未经审核或未按审核意见修改的合同,不得送交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管理部门不得盖章,财务部门不得拨款结算。
六、合同印章管理
(十八)区民政局合同印章由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管理。
(十九)合同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局办公室(法制科)印章使用审批程序。设立使用登记台账,严格登记制度。未有局主要领导签字批准的合同不得用印。
七、合同监督检查
(二十)合同履约过程需要加强全过程监督,及时纠偏,确保履约进度。
(二十一)履行合同监督检查职责时,受检查部门要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八、附则
(二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三)由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解释。
附件:1. 年闵行区民政局合同情况汇总表
附件:2.合同档案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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