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簡要查核表
業者名稱: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案名:總太 2020)
地址:xxxxxxxx 000 x 0 x
查核日期:107 年 6 月 30 日
一、契 約 審 閱 權 | x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賣方簽章: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
二、賣 方 對 廣 告 之義 務 |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
三、房 地 標 示 及 停 x xx x | (x) xxxx: x(x)__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計__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 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二) 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 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 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__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__公尺,寬 公尺,高__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__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 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 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 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
四、房 地 出 售 面 積及 | (一) 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 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
認 定 | x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 | |
標 準 | 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 | |
登記。 (二) 房屋面積: | ||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 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即陽臺 平方公尺( 坪)、雨遮 平方公尺( 坪)及屋簷 平方公尺(__坪),合計 平方公尺( 坪)。 2. 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 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 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 | ||
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 ||
五、 共 有 | (一) 共有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本「 」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二) 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本「 」主建物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
部 分 | 缺失: | |
項 目 | ||
、總面 | ||
積 及 | ||
面 積 | ||
分 配 | ||
比 例 | ||
計 算 | ||
六、房 地 面 積 誤 差 及 其 | (一) 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 1 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之規定計算。 (二) 依第 4 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
價 款 找 補 | 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 部分,買方只找補 2%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 2%),且 | |
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 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 |
差超過 3%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 ||
七、契 約總 價 | x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 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 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 專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 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 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
八、履 約 保 證機 制 |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 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 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 1 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 1 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預售屋已與○○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市占率由內政部另定之)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 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履約保證機制補充規定」第 1 點規定,簽定預售 屋 買 賣 契 約時,賣方應提供履約保證機制影本予買方。請補附履約保證機制證明文件影本。 |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連帶保證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 影本予買方。 | ||
九、主 要 建 材 及 其廠 牌 、規格 | (一) 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 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 前款石棉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及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 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 規定處理。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
十、開 工及 取 得 使 用 執 照期 限 | (一) 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年 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 年 月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 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
十一、驗收 |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 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契約條文第 14 條 第 3 款略以:「…買方並有權於自 |
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 5%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 1 項有關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如契約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者,不適用之。 | 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 5%作為交屋保留款,於『驗收 交 屋 時 』 支付。」, 應記載事項係規定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並非在驗收交屋時即 行支付。 | |
十二、房 地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期限 |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 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 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 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 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 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 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 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
十三、通 知 交 屋期 限 | (一) 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 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 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 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 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 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 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 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
十四、共 有 部 分 之 點交 | (一) 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 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
十五、保 固 期 限及 範圍 | (一) 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 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
十六、貸 款撥 付 | 買賣契約如訂有交屋保留款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契約第 20 條最末記載「買方視同違約」,契約第 26 條 第 4 項並記載買 方違反契約第 20條貸款撥付之約定,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 15%計算之金額外,並得請求繼續履約或解除契約。明顯對買方不利,違反 公平互惠原則。 |
十七、房 地 轉 讓條 件 | (一) 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 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
十八、地 價稅、房屋 稅之 分 擔比 例 | (一) 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二) 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
十九、稅 費 負 擔之 約 定 | (一) 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四點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 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 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 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
二十、賣 方 之 瑕 疵 擔 保 責任 | (一) 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_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 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
二 十一、違 約之 處 罰 | (一) 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 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 買方依第 1 款或第 2 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不得低於15%)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 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最高不得超過 15%)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 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 2 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缺失: 1.契約書第 26 條 第 4 項及第 27 條第 4 項約定,除買方違反付款條件及方式外,尚記載:「…在未辦妥交屋手續前,賣方對興建中之建物有為工程施作或銷售上之管理使用。買方如有違反,除依第廿六條第四項論處外,賣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並得請求買方賠 償。」因不當加 |
重消費者責任,契約顯失公平, 請修正。 | ||
二十二、本次未查核之其他項目,仍請業者自行依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 契約規定辦理。 |
查核結果:部分條文不符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查核人員:xxx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地址:xxxxxxxx 0 x 000 x 0 x「地價科」電話:00-00000000 分機 63718,傳真:04-222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