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本节所指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是指公司通过工程承包(EPC、EP)、建设- 转让(BT)等方式承建节能环保工程(以下简称“节能环保工程类业务”),或者通过合同能源管理(EMC)、建设-运营-转让(BOT)、运营维护(O&M)、建设- 拥有-经营(BOO)等方式提供节能环保特许经营服务(以下简称“节能环保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及《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保密工作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所有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xx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及公告文件等应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
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同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xx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深交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 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等达到深交所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的方式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及披露要求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债务往来情况,明确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依据。在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时,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如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还应披露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二条 本节所指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是指公司通过工程承包(EPC、EP)、建设-转让(BT)等方式承建节能环保工程(以下简称“节能环保工程类业务”),或者通过合同能源管理(EMC)、建设-运营-转让(BOT)、运营维护(O&M)、建设-拥有-经营(BOO)等方式提供节能环保特许经营服务(以下简称“节能环保
特许经营类业务”)等业务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区分不同业务类型披露报告期内新增订单
(以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框架性协议》等文件为准,下同)数量及合计金额、新增订单中尚未签订合同的数量及合计金额,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订单数量以及合计确认收入金额、期末在手订单数量以及合计未确认收入金额等内容;
(二)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订单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3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正在履行的订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订单金额、业务类型、项目执行进度、本期确认收入、累计确认收入、回款情况等内容,项目进展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期的,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从事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业务的,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区分不同业务类型披露报告期内新增订单的数量以及合计投资金额、新增订单中尚未签订合同的数量及合计投资金额,未执行订单的数量及合计投资金额,处于施工期阶段的订单数量、本期完成的投资金额及尚未完成的投资金额,已处于运营期阶段的订单数量以及合计的运营收入等内容;
(二)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处于施工期阶段的订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业务类型、执行进度、本期投资金额、累计投资金额、未完成的投资金额、收入确认情况等内容,若项目进展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期的,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三)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已进入运营期阶段,项目年度运 营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年度营业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利润 10%以上且金额超
过 100 万元的订单履行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业务类型、产能情况(如废弃物处理量、发电量等)、定价依据、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回款情况等;如果存在项目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时,应当说明情况,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揭示。
第五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一)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情况,包括技术优势、风险因素、发展前景等内容;
(二)披露报告期内新增的业务类型情况,包括盈利模式、发展前景、核心优势、风险因素等内容;
(三)披露报告期内与公司环保业务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变化情况及其影响等;
(四)披露报告期内国家或上市公司业务所在地区相关的产业发展、政府补贴或价格优惠(如优惠上网电价、废弃物处理补贴等)等政策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影响;
(五)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在“风险因素”部分具体分析并披露对公司未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各类风险,如合同数量及金额大幅波动的风险、下游客户或其行业分布较为集中的风险、市场开拓面临障碍的风险、业务占用资金较大且现金流紧张的风险、杠杆较高且融资不足的风险等;
(六)披露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的合计金额及占总应收账款的比例等;若单个客户逾期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 10%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详细披露客户名称、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并提示回款风险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在披露财务报告附注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应当分别披露不同业务类型下的收入确认方法,如按产出法、投入法
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还应当详细披露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
(二)应当分别披露不同业务类型下的相关业务活动对应的会计处理政策,包括各项资产的确认、工程建设阶段的收入确认、运营维护阶段的收入确认以及折旧计提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新签订单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一)参照创业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
—公告格式》的要求进行披露;
(二)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订单还应当披露:项目所有权归属、投资回收方式、运营期间收入构成及定价依据、保底运营量、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建设期和运营期的收入确认方式等内容。
后续如涉及成立项目公司等事项,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新取得节能环保服务相关资质(如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的情况,或者现有资质的变动情况,披露内容包括许可证类型、有效期、取得主体和适用范围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运营的节能环保项目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发生重大环保事故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揭示风险。
第六十条 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节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同时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六十一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 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等报告的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代为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三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及披
露职责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 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九条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在对外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书面记录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一致。
第五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报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前述第(一)至第(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未公开信息在依法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八十六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八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者深交所报告。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八十八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等主体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九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 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九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章 信息的报告、审核、披露程序及对外沟通
第九十九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定稿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将该等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第一百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市公司或证券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上市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互动易网站刊载。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一百零七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登记,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该等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供相关消息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一百零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 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一百一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
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信息查询申请人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该书面查询申请需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十章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要求各下属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等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导致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解除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深交所。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监管要求不一致或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监管要求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