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部分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a.主建物部分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b.附屬建物陽臺部分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共有部分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日初不老莊園 2】預售屋買賣契約書
契約審閱權
x契約(含附件)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 附件一 建造執照影本
附件四 面積計算方式、土地持分之分攤方式及公共設施分配說明附件五 信託契約書節錄本
附件七 法定空地約定專用平面圖
附件七之一 露台、店面屋頂平臺約定專用平面圖附件八 建材設備表
附件八之一 工程變更處理辦法
附件九 裝潢(修)工程切結書、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附件十 代辦貸款委託書
附件十一 x刻印章授權書 附件十二 社區住戶規約草約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日初不老莊園 2】(以下簡稱本案)房地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 一 | 條 | 廣告義務 |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 | |||
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 | |||
之一部分。 | |||
第 | 二 | 條 |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
一、土地坐落:
新北市三芝區福海段 508、509、510、511 地號等 4 筆土地(地籍圖重測前為新北市三芝區鍚板段海尾小段 16-1、17-1、18、 19-3 地號,如有分割或合併情事者,以分割或合併後之地號為準),其面積共計 3,992 平方公尺(1,207.58 坪),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日初不老莊園 2】編號第_ 棟第 樓房屋(共計 戶),【詳附件一 主管建築機關核准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109 芝建字第 00462-02 號建造執照影本及附件二房屋平面圖影本】。
三、汽車停車位位置、編號、型式、性質、規格及面積:
樓層 | 編號 | 型式/規格 | |
地下第壹層 | 坡道式平面且無獨立權狀,位於共有部分 □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 | □大車位 □小車位 □無障礙 | |
地下第壹層 | 坡道式平面且無獨立權狀,位於共有部分 □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 | □大車位 □小車位 |
(一)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詳【附件三停車空間平面圖】。
(二)停車位規格
1、大車位長 5.50 公尺,寬 2.50 公尺,高度 2.10 公尺。
2、小車位長 5.50 公尺,寬 2.30 公尺,高度 2.10 公尺。
3、無障礙車位長 6.0 公尺,寬 3.5 公尺(包含 1.5 公尺下
車區),高度 2.10 公尺。
(三)停車位面積:
每一停車位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32.19 平方公尺(9.74 坪),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為 。
(四)前述面積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計算之,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約為 26.59%,其計算方式詳附件四 面積計算方式、土地持分之分攤方式及公共設施分配說明第三條所示。
(五)甲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於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第 三 條 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一、土地面積:
(一)甲方所購買之房屋,其土地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
(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十萬分之 ,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 平方公尺( 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 8,301.73 平方公尺
(2,511.27 坪)之比例,再乘以十萬分之一計算。
(二)如本案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包含:
名稱 | 面積 | |
平方公尺 | 坪 | |
專有部分 | ||
主建物 | ||
附屬建物-陽台 | ||
共有部分 |
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為百分之
。
三、前二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甲、乙雙方應依本契約第五條約定互為找補。計算平方公尺一律計算至小數點第三位並四捨五入至第二位為準。
第 四 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係指本案梯廳、排煙室兼梯廳、安全梯、無障礙安全梯、戶外安全梯、緊急升降機(電梯)、無障礙升降機(電梯)、廁所、管理員室、自來水箱、台電配電室、停車進氣機房、停車排氣機房、進氣管道、受電箱區、電表箱區、發電機室、垃圾儲存室、電信室、消防幫浦機房、不具獨立權狀之汽車停車空間(含汽車停車位及其車道)、污水合管管道、排煙管道、機車停車空間(含機車停車位及其車道)、雨水回收機房、給水機房、電梯機房、機械房、水箱、消防管道、屋頂突出物、管委會空間、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必要之共同使用空間及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二、承上,本案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5,812.05 平方公尺(1,758.15坪),含本案汽車停車空間計 1,545.52 平方公尺(467.52 坪) (詳附件四:「面積計算方式、土地持分之分攤方式及公共設施分配說明」第三條);專有部分總面積計 8,301.73 平方公尺
(2,511.27 坪)。前項共有部分扣除本案汽車停車空間(但不包含编號第 49 號至第 61 號汽車停車位計 13 個,其中第 51 號
至第 55 號為機械式停車位)後之權利範圍係依甲方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本案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其面積係以本案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其餘公共設施項目、範圍及分配方式,詳【附件四 面積計算方式、土地持分之分攤方式及公共設施分配說明】第四條所示。
第 五 條 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本契約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乙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甲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甲、乙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項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第 六 條 契約總價
總 | 價 | 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土地款 | 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
房屋款 | 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x契約總價款新臺幣__仟__佰__拾__萬元整。一、土地價款、房屋價款:
專有部分 | 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元整 |
a.主建物部分 | 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元整 |
b.附屬建物陽臺部分 | 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元整 |
共有部分 | 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元整 |
(房屋價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二、房屋價款明細表:
車位款 | 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除陽台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三、車位價款:
(車位款含加值型營業稅)第 七 條 履約保證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乙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甲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甲方。
█價金信託
一、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二、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乙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甲方,受託人係受託為乙方而非爲甲方管理信託財產。但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甲方。
三、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甲方【詳附件五 信託契約書節錄本】。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乙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
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乙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甲方。第 八 條 付款條件
一、甲方除簽約款(含訂金)及開工款外,應依己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附件六 繳款期別明細表】(即地上二樓結構體完成款、地上七樓結構體完成款、屋頂層完成款、外部鷹架拆除款、使用執照核發款)之規定於各期工程完工後分別按乙方書面繳款通知單所載之通知期限按期如數繳清,且應將各該期價款逕匯入 乙 方 指 定 專 戶 : 凱 基 商 x x x x x x x , xx: ,戶名:凱基商業銀行受託信託 財產專戶或開具指名抬頭「凱基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其繳交銀行專戶者,憑繳款通知單之存根聯,由乙方開立電子發票為憑,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如乙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甲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二、甲方應依【附件六 繳款期別明細表】所列之金融機構貸款及交屋保留款,於接獲乙方書面繳款通知單所載之通知期限按期如數繳清,且應將各該期價款逕匯入乙方指定專戶凱基商業銀 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開具指名抬頭「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其繳交銀行專戶者,憑繳款通知單之存根聯,由乙方開立電子發票為憑。
三、受託人提供甲方查詢已繳價金存入信託專戶之凱基商業銀行官網查詢。
(一) 途徑:凱基商業銀行官網首頁→預售屋價金信託查詢→信託案件名稱[日勝生日初不老莊園預售屋價金信託]→
輸入[繳款帳號(虛擬帳號)]及輸入身分識別碼[身分證後五碼]
(二) 每月月底前更新至前一個月之信託專戶資料。如甲方對所查詢之信託專戶資料有疑問者,得洽詢乙方。
第 九 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甲方如逾期達五日(含)以上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甲方應自原應繳款日次日起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乙方。
二、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乙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二十八條第四項違約之處罰約定處理。但前項情形乙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xxx、xxxxxx
(x)xxxxx共壹層,其總面積 2,906.46 平方公尺(879.2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但不包含第 49 號至第 61 號汽車停車位計 13 個)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其餘面積 1,545.52 平方公尺(467.52 坪)由乙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案汽車停車位承購人。
(二)汽車停車空間:
1、購買本案汽車停車位者,對於所承購之汽車停車位,具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且採平面式使用,應遵守住戶規約及其他相關規定,亦應依規定繳納應負擔之管理費等。且除平日供停車使用外,不得隔間、堆置物品、停放機車及腳踏車。遇到空襲或
緊急事件,應依政府有關規定無條件開放供防空避難使用;未購買本案汽車停車位者,已充分確知本契約總價款不包括汽車停車位之價款,且所持有之本案房屋面積,亦未包含分攤附件四:「面積計算方式、土地持分之分攤方式及公共設施分配說明」第四條第二項第 2 款所示購買汽車停車位之持分面積,並確認及同意對本案約定專用之汽車停車位,除緊急避難及共有部分維修等共同利益之使用外,無使用、管理、收益等任何權利。
2、本案地下壹層編號為第 49 號至第 61 號汽車停車位計 13
個(其中第 51 號至第 55 號為機械式停車位),由本案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且由本案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使用。
(三)機車及自行車停車空間:
本案地下一層機車及自行車停車空間由本案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由本案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使用。
二、法定空地
本案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本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由本案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且由本案管理委員會負責維管,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惟本案一樓庭院、前庭空間分別由緊鄰庭院、前庭空間之住戶永久無償管理使用,詳【附件二 房屋平面圖影本】及【附件七 法定空地約定專用平面圖】著綠色、紅色、藍色部分,該等住戶應依法管理維護使用,其使用權不得獨立於建物而單獨轉讓予他人,並遵守住戶規約,不得增建任何違章建築。本案其餘法定空地,由本案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使用。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避難平臺(含屋脊裝飾物、監視攝影裝置)及屋頂突出物為本案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共用並由本案管理委員會
負責維管,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消防救災、公眾避難、逃生)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惟本案 A棟及B 棟之屋頂非為屋頂避難平臺,其中 B 棟之屋頂平臺約定由第 S3 戶店面住戶永久管理及無償依法使用,詳【附件七之一 露台、店面屋頂平臺約定專用平面圖】著藍色部分。
四、露台
無獨立出入口露台由緊鄰露台之住戶永久無償管理使用,詳
【附件七之一 露台、店面屋頂平臺約定專用平面圖】著紅色部分,住戶應依法管理維護使用,其使用權不得獨立於建物而單獨轉讓予他人,並應遵守住戶規約,不得增建任何違章建築。
五、本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但書、第四項之分管約定使用內容及其應負擔之清潔、維修、管理等,由各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專用權人為之,並應負擔因此所衍生之費用,且於甲方將房屋及土地移轉所有權、出租或出借他人或因其他原因使他人占有時,甲方應明確告知並註明於契約上,使其繼受人、承租人、借用人或占有人等均繼受甲方依本契約約定所負之義務,如因之發生糾紛,甲方應予以處理並對因此受有損害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甲方同意就本條約定不得向乙方、約定專用權人及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收取管理費及提出任何主張、請求,亦不得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變更約定專用部分、增加約定專用權人所無之義務,但事前經該約定專用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法定空地、露台、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第 十一 條 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八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甲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
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乙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甲方: (簽章)二、乙方建造本案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
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但如有造成甲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乙方如有違反前三項之情形,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處理。
五、本案所需之供水及污排水、供電、消防(含排煙)、通風、電信、網路系統等設備及管線(含xx,xx)xxxx,x方同意依照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圖說之標示設置;倘因乙方工程變更之需要或各該事業單位另行指定位置或予以增設時,甲方同意乙方得不通知甲方逕行辦理變更設計。
六、前項管線配管或接通依各該事業單位之作業程序施作,甲方同意其接通供應時間悉依各該事業單位之作業決定。
第 十二 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案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之前開工,民國 117
年 02 月 07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本案外水、外電、電信等配管及埋設工程由乙方負責申請,其施工接通日期悉依各該事業單位之作業程序定之。
三、乙方如逾本條第一項約定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甲方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乙方違約,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違約之處罰約定處理。
第 十三 條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甲方同意乙方基於法令規定、主管機關要求、建議或本案整體美觀考量或事實需要之故,得於不影響買賣面積及法令規範之情形下,保有各向立面外觀(含門、窗)、造型、色澤、屋頂、管道間、消防設施、地下室、景觀庭園、玄關門、走道(廊)、門廳梯間及公共空間與設施等之類似形式、設計之修改權,無需另行知會甲方;其施工若需先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者,依核准變更之圖說為準。
二、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變更給排水管線,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亦不得要求變更。
三、甲方若有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之需求者,應於乙方書面通知後十日內或應於乙方完成xxx方所購買之房屋樓層數扣除五層樓後之樓層數結構前(舉例:若甲方係購買第 10 樓房屋者,
即於乙方完成施作第 5 樓結構前;若甲方係購買第 4 樓【含】
以下樓層房屋者,即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前)為之(以先到者為準),逾期者,乙方得不受理申請。甲方應於乙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及圖說(如有)簽認為準,且此項變更設計之
申請以一次為限,逾一次者,超過部分每次加收作業費用(不包含工資材料等費用)。辦理變更時,甲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須主管機關核准時,乙方應依規定申請之,其餘規定詳【附件八之一 工程變更處理辦法】。
四、於甲、乙雙方簽認工程變更單及圖說(如有)後,甲方應於乙方以書面通知追加減帳之日起七日內簽認追加減帳;工程變更追加減帳,甲方同意應於交屋時找補。若任一方未簽認工程變更單及圖說(如有)、甲方逾期未簽認該追加減帳或申請電源超出本戶電容量負載時,視為甲方無條件取消變更設計之申請,且甲方同意乙方仍依原設計圖施工。
五、雙方依前項完成簽認後,如甲方提出取消或解除本契約或有其他因可歸責甲方事由致無法進行工程變更時,甲方同意負擔乙方因此衍生之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已施作之工程或已訂製之設備材料及須恢復為變更前之狀態等所有費用)。
甲方已明瞭本條約定所有內容: (簽章)第 十四 條 驗收
一、乙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
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甲方進行驗收手續,而甲方應依驗收通知單所載日期完成驗收手續。
二、雙方驗收時,乙方應提供初驗驗收單,甲方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詳細載明於初驗驗收單上,由乙方限期完成修繕;甲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且甲方不得以未完成修繕為由,遲付其他各期期款(含金融機構貸款)。
三、於甲方提交初驗驗收單予乙方且乙方已按初驗驗收單修繕完成後,甲方始發現有未於初驗驗收單上列舉且有修繕必要之缺失者(下稱新增缺失),甲方仍應先按初驗驗收單所載項目進行驗收,不得藉此遲延交屋,而就新增缺失雙方同意依保固約定辦理,甲方並應於完成交屋後依保固維修程序通知乙方改善。
四、本條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乙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乙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甲、乙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乙方負擔。
甲方已知悉本案未接通天然瓦斯,亦未預留天然瓦斯管線及設置相關設備,且甲方同意不得藉此遲延交屋或為任何主張、請求。甲方: (簽章)
五、甲方已知悉並同意下列工項之施作、處理方式、驗收標準:
(一)泥作粉刷:每 1.5 公尺 X1.5 公尺牆面平整誤差值 3mm 以內,符合標準。
(二)室內油漆:室內油漆依一底二度施工法施作即視為合於標準(即批土打底一次、砂磨一次,底漆、面漆各一次為二度)。面漆之髮絲紋縫及油漆刷痕、紋路屬正常現象,甲方不得因此現象要求乙方修補及整面牆重新刷漆。
(三)各戶建材(例如:地面飾材、浴缸、門窗框扇鎖、鐵件欄杆)表面瑕疵或閉合度問題在不影響日常生活使用情形下,以專業美容方式或鬆緊調整方式處理後符合標準。
(四)室內地坪:地板與壁面間,施作時適當預留熱漲冷縮之彈性空間,並適度施作填縫。
(五)地磚、壁磚:以檢測棒(金屬或木質)有系統順序逐片敲擊磁磚(即地磚、壁磚)表面四個角落與中心點共 5 點
,空心數≦2 點為合格,且在不影響日常生活使用情形下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更換新磁磚。甲方同意乙方得選擇以矽利康施作牆角處填縫。
(六)浴室、陽台(含露台)地磚均依法及考量安全因素保留一定xx緩洩水坡度者,符合標準,且甲方不得要求變更洩水坡度。
(七)本案隔間牆或天花包板與混凝土牆面或天花交界處之異材質接縫處所產生之裂縫、裂紋及室內油漆(依一底二度施作)因地震、溫差熱漲冷縮等外在因素自然產生之裂縫為正常現象,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重新粉刷。
(八) 甲方知悉除浴廁設有天花包板外,其餘空間(例如:客
廳、餐廳、臥室等)則留設排風管、排油煙管等明管及冷媒預留孔,且甲方得按其喜好之裝修(潢)風格設置天花包板;第十一樓至第十三樓各戶另依法增設消防自動撒水系統且採明管方式配設。
甲方已明瞭本條約定所有內容: (簽章)第 十五 條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乙方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乙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乙方於甲方履行下列義務後,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代辦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以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乙方。不貸款戶或貸款金額有差額者,應於乙方通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用印時繳清或補足差額。
(三)第(一)款、第(二)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項、第二項之本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事項,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甲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乙方,另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六、本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以甲方名義登記之。甲方若為未成年人,除贈與稅由甲方負擔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約並就一切義務負連帶責任。
七、本房地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甲方業已全部履行本契約之約定後,始得要求交付房屋所有權狀及鑰匙,並接管房地。甲方於尚未付清價款、利息及各項稅費前,乙方對產權憑證有留置之權。甲方: (簽章)
第 十六 條 通知交屋期限
一、 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且甲方應至乙方指定地點辦理交屋結算手續。
二、 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一)乙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予甲方。
(二)乙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甲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乙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
三、本條所稱「交屋」及本契約第十四條之「驗收」,係指本契約標示之房屋、汽車停車位;共有部分則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辦理,甲方不得以共有部分未完成改善、點交為由,拒絕完成交屋。土地部分,則以交付土地所有權狀為點交完成。
四、乙方應於甲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鎖匙、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乙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甲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且甲方同意乙方交付使用維護手冊、使用執照影本得以交付電子檔方式為之,本契約則無需返還。甲方: (簽章)
五、甲方應於收到乙方通知交屋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乙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乙方時,不在此限。
六、甲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遷入與否,即應負擔本戶水電費,惟如甲方完成交屋之日較甲方通知交屋日早者,則甲方應自完成交屋之翌日起負擔本戶水電費。
七、甲方應於完成交屋後,得進行室內裝潢或裝修工程施工,並應遵守【附件九 裝潢(修)工程切結書、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之規定。
八、甲方未辦妥交屋手續而擅自遷入、裝修、搬運物品者,以甲方為前揭行為之首日為交屋日,甲方同意乙方於該日已完成交屋於甲方,甲方亦同意以現況收受並起算保固期間,甲方應於乙方通知後三日內,將應繳而未繳之各期款項、利息及各項費用一次以現金或即期票據支付乙方,如有遲延付款之情形,則依本契約第九條有關逾期付款之約定處理。
九、本案須使用之各項公用設施設備,其設置位置以送審核准圖說為準,甲方同意不以相關公用設施設備之位置、美觀或相關影響為由,向乙方提出請求、主張,亦不得藉此拒不交屋。
第 十七 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乙方應於本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擔任本案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本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甲方同意自交屋日起,應依本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通知按規約規定每月如期悉數繳付房屋、汽車停車位 (如有)管理費。
二、乙方於本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該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之規定,針對各該轄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甲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不得拒絕。本
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由乙方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本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於移交同時完成用印【附件十二之七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移交紀錄】(以主管機關實際公告之版本為準,下同)及【附件十二之八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點交表】(以主管機關實際公告之版本為準,下同),俾憑向主管機關申請撥付本案公共基金總金額新台幣 3,573,261 元整(惟其實際金額以起造人繳交予主管機關公庫之金額為準)。上開檢測責任由乙方負責,檢測方式,由乙方及該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協議為之,乙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檢測驗收雙方意見不一時,如任一方要求委由第三方進行檢測,甲乙雙方同意應共同委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甲乙雙方合意之其中一家具專業能力之第三方公司或機關參與檢測,且因此所衍生之檢測相關費用應由提出方負擔。
三、如本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下同)於取得本案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本案全部建物轄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設施、設備檢測並完成用印【附件十二之七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移交紀錄】及【附件十二之八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點交表】予乙方,則乙方得選擇負擔本案管理委員會或乙方委託第三公正單位檢測前揭公設所衍生之費用( 以新台幣 2,000,000 元為上限) , 或捐贈新台幣
2,000,000 元予本案管理委員會作為維護管理基金,且本案管理委員會應於自主管機關公庫領取本案公共基金後,始得請求乙方支付該新台幣 2,000,000 元,惟如該管理委員會逾期完成用印【附件十二之七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移交紀錄】及【附件十二之八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點交表】或未領取本案公共基金,無論逾期原因為何,該管理委員會、住戶、甲方及其繼受人、受讓人、承租人等,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及其關係企業為任何主張、請求。
四、甲方應督促本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就本條第二項所訂事項與乙方配合辦理檢測、移交,若未配合或藉故拖延,於乙方訂期催告仍不配合辦理者,甲方應共負受領延遲責任,並視同甲方暨本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已同意依現狀受領管理使用該條項所訂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設施、設備,並自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該等設施、設備之保固期(一年) ,且保固期間之保養維護費用,由本案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五、本契約及其附件有關住戶共用部分、約定專用產權及管理使用約定,均視為住戶相互間對共用部分、約定專用管理使用之特約,甲方應記載於甲方與第三人間之契約內,以保證其繼受人、承租人等均受本契約之約束。如因之發生糾紛,甲方應予排除,並對因此受有損害之人負賠償責任。
六、本案各棟共用部分之用電費用,甲方同意委由乙方直接向事業單位辦理各棟分戶共同平均分擔之。
七、於本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乙方同意無償捐增麻將桌椅 2 組、下洗上烘機種洗衣機 2 台(約 11~15 公斤)、收納櫃 2 個及摺衣檯 1 個,供社區住戶使用。
第 十八 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甲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時自乙方通知之交屋日起,除乙方能證明可歸責於甲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壁磚、機電設備等)負責保固兩年及防水部分(如:窗台防水、露台防水、浴廁防水、外牆漏水)保固五年,乙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甲方作為憑證;若因甲方自行變更室內格局、裝潢(如:更改隔間、修改火警感知器、消防灑水頭、水電管道等)、使用不當、未善盡維管之責、消耗性物品(如:燈泡等)或不可歸責於乙方因素(如:自然耗損、異材質裂縫、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事項)所生之毀損、故障、龜裂、漏水等情事,乙方不負前述保固責任。
二、前項期限經過後,甲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三、甲方已明瞭並同意本案隔間牆或天花包板與混凝土牆面或天花交界處之異材質接縫處所產生之裂縫、裂紋及室內油漆(依一底二度施作)因地震、溫差熱漲冷縮等外在因素自然產生之裂縫,非屬於本條之保固範圍。
甲方: (簽章)
第 十九 條 貸款約定
一、有關【附件六 繳款期別明細表】中金融機構貸款部份新台幣
元整,由甲方與乙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且甲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同時簽立【附件十 代辦貸款委託書】,並由甲、乙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甲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甲方之貸款條件時,甲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
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另,實際核貸成數、利率最終由金融機構依主管機關公布之政策或其他規定予以調整。
二、前款由乙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款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乙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乙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
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甲方按月分期攤還。
3.前述分期清償者,甲方同意就未付款項於本契約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方以保障乙方權益。
4.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甲、乙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乙方時,差額部分,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如乙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甲方有權解除本契約。
(三)可歸責於甲方時,甲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乙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甲方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視為可歸責於甲方:
1.經金融機構徵信結果,認與辦理貸款規定不符合者。
2.經金融機構審核後,發現負債比過高、收入不穩定、償還能力不足或向多家銀行申請徵信,致金融機構不能接受貸款申請者。
3.拒辦或未能依照乙方通知期限辦理貸款手續或出具撥款同意書。
4.主動向金融機構表示拒絕貸款。
5.未履行代辦貸款委託書事項,經乙方終止委託者。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甲方負擔。但於乙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乙方返還甲方。
四、若甲方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除依【附件十 代辦貸款委託書】之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外,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且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時,開立以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票面金額與未付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予乙方作為保證本票,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就其貸款金額出具撥款同意書或相類之文書,承諾乙方將甲方買受之房地及汽車停車位(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方名下,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即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或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若甲方貸款銀行拒絕出具撥款同意書或相類之文書者、未核貸或核貸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甲方應依本條第二項第(三)款約定辦理。
五、若甲方不辦理金融機構貸款或減少預定貸款金額者,應於乙方通知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文件之日起十日內繳清【附件六繳款期別明細表】約定之金融機構貸款部份(或減少貸款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並於收到乙方寄發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稅單影本之日起十日內繳清該期款之餘額。且繳付之票據未兌現或未繳清價款(除交屋保留款外)前,乙方得拒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方。
六、若甲方係未成年人,而甲方貸款銀行無法核貸時,則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之期限內壹次以現金繳清金融機構貸款予乙方。
第 二十 條 貸款撥付
於甲方買受之房地及汽車停車位(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
第三項約定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甲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乙方。
第二十一 條 房地轉讓條件
一、甲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乙方同意,且不得要求乙方重新開立已繳價款之發票,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例如:法令禁止契約轉讓)不得拒絕,且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本契約轉讓作業。
二、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乙方得向甲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三、甲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不得提供予第三人做為擔保,否則其供作擔保之行為對乙方不生效力。
第二十二條 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以後由甲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乙方應負擔之稅額,由甲方應給付乙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甲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以後由甲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二十三條 稅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乙方負擔,但甲方未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甲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所有權移轉、實價登錄及抵押權設定登記等相關代辦費用)、貸款保險費(火險及地震險)、代刻印章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甲方負擔。但起造人為乙方或乙方所委託之建築經理公司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三、甲方於乙方通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甲方應繳交之稅費及其他費用,依乙方通知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按實際發生費用結清,多退少補。
四、甲方應於交屋日預繳 6 個月之房屋管理費(預估每月每坪新台
幣 95 元整)、汽車停車位管理費(如有購買者,預估每月每位
新台幣 500 元整)。
五、如甲方於乙方通知交屋時,有裝潢(修)需求者,應於完成交屋結算後以匯款方式繳交裝潢保證金新台幣 3 萬元整及預繳 30
天裝潢環境維護費新台幣 3,000 元整(以每戶每日新台幣 100 元為基準計算)至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裝潢保證金及裝潢環境維護費之扣抵及退回依【附件九 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辦理。
六、如甲、乙雙方就本契約辦理公證者,公證費由提出需求之一方負擔。
甲方已明瞭本條約定所有內容: (簽章)第二十四條 公共事務管理之約定
一、甲方已明瞭【樂陶居三芝館】係作為從事長者照顧之營業、服
務等用途。若本案住戶有長者照顧之需求者,甲方同意乙方、樂陶居三芝館及其委託經營之團隊、人員得於本案公共區域通行,並從事相關長者照顧服務行為,以及指派社工等專業人員乙名至本案社區輔導規劃辦理社區營造、樂齡活動等。甲方亦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干涉或禁止該等人員提供長者照顧
服務之行為,而應予以配合協助。縱使甲方日後成為本案管理委員會之委員,亦同。
二、甲方同意乙方自通知第一戶交屋之日起至本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成立、推選前,由乙方分別擔任本案共有部分之管理人,亦得委任第三人實際執行管理服務工作。
三、甲方已明瞭並同意下列事項:
(一)緊鄰於本案基地旁之公園(詳附件十二之附圖一著綠色),所有權人為新北市政府,應供公眾通行及遊憩使用,並應由本案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管理及維護,且應負擔因此所產生之一切維管等費用。
(二)坐落於本案基地淡金公路對向之污水處理廠(坐落於新北市三芝區福海段 537 地號,詳附件十二之附圖一著紅色部分)所有權人為新北市政府,係供作【樂陶居三芝館】、【日初不老莊園】及本案社區排放污水使用,於本案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應由【樂陶居三芝館】、【日初不老莊園】及本案之管理委員會依序輪流負責修繕、管理及維護且每年輪流一次,且因此所產生之一切維管等費用,應由【樂陶居三芝館】管理委員會、【日初不老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及本案管理委員會各按其所屬社區產權面積之比例負擔該一切維管等費用。
(三)就本項所載公園及污水處理廠之維管權責,於本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即應依前揭規定及附件十二之社區住戶規約草約進行修繕、管理及維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修繕、管理、維護及對乙方為任何主張、請求,且乙方同意捐贈新台幣 1,500,000 元整作為修繕、管理及維護專款專用,後續修繕、管理及維護費用應由本案管理委員會向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收取並負擔之。
甲方: (簽章) (四)甲方經詳閱後已充分明瞭並同意附件十二【社區住戶規約草約】內容,且該規約草約第一條之一有關公園、污水處
理廠之維管權責以及第二條「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
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規定,甲方應遵守履行且不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其他方式變更使用方式或前揭任何規定之內容,且甲方日後如出售或轉讓本契約房屋及汽車停車位(如有)予第三人時,應將本款約定之內容告知繼受人並由繼受人併同繼受本款約定。如甲方違反本款約定致乙方受有損害者,甲方應全額賠償乙方損害,並不得對乙方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於本案社區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乙方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甲方應依前項各款約定決議成立管理委員會,復由乙方召集本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召開本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決議有關本案社區住戶規約【詳附件十二 社區住戶規約草約】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事宜。
五、自乙方擔任本案之管理人時起,至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正式規約時止,甲方同意本案之所有公共事務均依附件十二社區住戶規約草約辦理。
六、管理費用(含人事費用、公共清潔費、公共設備(設施)操作、維護保養費、公共安全管理費、環境管理費、公共水電費、公共行政事務相關費用等)之負擔:
(一)自乙方取得本案使用執照之日起至交屋日止,房屋管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二)自交屋日之翌日起,房屋管理費用由甲方負擔,並逕由甲方預繳之管理費中扣抵。
七、管理費用結算:
甲方依本條所需負擔之管理費用,由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約定之管理費支付。甲方同意於本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本契約第十七條完成移交時,應由乙方與本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就實際管理總支出費用進行結算;管理費及其孳息於結算後若有不足,應由甲方補足乙方之代墊款項;結算後若有餘額應製作清冊移交予本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八、於乙方實際完成第一戶交屋之日之翌日起,由乙方免費提供二年接駁車服務予本案社區、【日初不老莊園】社區及【樂陶居三芝館】社區住戶使用,該接駁車之行駛路線為【日初不老莊園】、【樂陶居三芝館】及本案社區間至捷運淡水站,共 3 站 (乙方得視營運狀況予以調整),其詳細服務內容,以乙方實際公告之內容為準。
甲方已明瞭本條約定所有內容: (簽章)第二十五條 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
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乙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甲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乙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甲方。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
一、本案停車位需求應內部化,所設停車位數量需滿足本案衍生需求,爰經評估後,目前停車位供給已滿足停車需求,惟如日後停車位供給不足,應研提改善措施或增加停車位供給。其次,倘若新北市政府日後擬於本案周圍道路鄰接退縮空間設置公車候車亭、智慧型站牌及交通管制設施基礎與管道者,甲方應予配合。
二、就乙方於本案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所提供之社區集會或聚會等設施設備或其他公共空間,本案管理委員會得按住戶之需求予以調整位置並訂定使用規範。
三、為辦理所有權移轉、各項稅費申報、申請貸款及各項水、電及電信申請,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代刻印章壹枚代為保管及使用,代刻印章授權書如【附件十一 x刻印章授權書】。
四、甲方同意其所繳價款由乙方開立電子發票並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倘若甲方欲查詢該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得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詢。其次,甲方如有中獎者,乙方主動將該中獎發票紙本以掛號方式郵寄予甲方。
(一)對於甲方之個人資料(包括姓名、電子發票號碼、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地址等),乙方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安全。為適切提供發票寄送服務,乙方可自行或與相關業者或機構等第三人(以下稱協力廠商)合作或使用協力廠商所提供之服務,為核對或確認甲方之身份、完成或提供發票寄送服務之目的,乙方亦得將個人資料揭露或提供予協力廠商作為辦理前揭事項之目的而蒐集、利用,甲方同意協力廠商得將所需之資料
揭露或提供予乙方作為辦理前揭事項之目的而蒐集、利用。
(二)甲方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甲方得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於乙方營業時間向客服人員請求查詢、閱覽、複製、停止處理、停止利用或刪除甲方之個人資料,並得就錯誤或缺漏部分請求更正或補充;本目的消失後,乙方將自行或通知協力廠商停止使用、銷毀甲方之個人資料,但因該乙方或協力廠商職務或業務上所需或法令另有規範者,不在此限。甲方如不同意提供個人資料或請求該乙方或協力廠商停止處理、停止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乙方將可能無法執行業務所須之必要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甲方相關服務或較佳之服務。
(三)甲方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日後如有變更,應通知乙方,否則仍以本契約所載之電子郵件信箱為準,如因此影響甲方之權益或發生損害,甲方同意自行承擔,與乙方無渉。
五、如本契約甲方有二人以上,則甲方全體同意每人就本件房地及汽車停車位(如有)所有權之應有部分為均等,乙方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本件房地及汽車停車位(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依每人應有部分比例辦理分別共有登記。甲方全體並同意就本契約之義務應負連帶責任,如甲方中任一人違反約定,視同甲方全體違約,乙方得依本契約相關條文處理之。另有關本契約之徵詢、通知(含電子郵件訊息)辦理等事項,甲方全體同意指定由 代表全體受領及為意思表示。甲方如欲變更代表人,應經全體以書面同意,並將該書面送達乙方,始對乙方發生效力。
六、本契約簽訂後,雙方均不得藉物價之漲跌為理由,而要求為價款之增減。
七、乙方及其委託之第三人(代銷公司或仲介)為銷售目的,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委託之第三人得於銷售期間在本案大樓外牆懸掛廣告物且無償使用及帶領客戶參觀本案公共空間及設施(包含但不限於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門廳、中庭、法定空地、通道、電梯、地下室、屋頂平台、屋頂突出層等),甲方、管理委員會及物業管理顧問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其他任何方式(例如:限縮帶看時段、時間或收費等)禁止、限制乙方及其委託之第三人、客戶使用及參觀,而乙方及其委託之第三人應於銷售完畢後回復原狀歸還。
甲方已明瞭本條約定所有內容: (簽章)第二十八條 違約之處罰
一、 乙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
期限」之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 乙方違反「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乙方違約,甲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 甲方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解除契約時,乙方除應將甲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甲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 甲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乙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甲、乙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 甲、乙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項約定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六、 本契約解除時,若本房地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方應無條件將房地所有權移轉返還登記予乙方或乙方指定之登記名義人,並於解約之日起七日內,備齊移轉登記所需之文件用印完成。其因返還登記而生之所有費用,如因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者,由甲、乙雙方平均負擔;如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由該方負擔。
第二十九條 疑義之處理
x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 三十 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一、本契約一式二份且自簽約日起生效,乙方應將本契約正本交付予甲方。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甲方簽訂本契約時,已經不動產經紀人員 詳細解說後已確實明瞭本契約內容。
甲方: (簽章)
第三十二條 相互通信方式
甲、乙雙方有關本契約互為徵詢、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本契約所載之聯絡地址為準,以掛號或限時專送方式郵寄,聯絡地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掛號通知他方更正。甲、乙雙方同意信函如遭拒收或無法投遞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
第三十三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立契約書人甲 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聯絡地址:
連絡電話:(H) (M)
電子郵件信箱:
乙 方: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xx
xx編號:12373243
聯絡地址:103 xxxxxxxxxxxx 000 x 00 xxxxx:(00)0000-0000
不動產經紀業:
公司名稱:新聯祥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x人
統一編號:24495116
聯絡地址:xxxxxxxxxxxx 00 x 0 xxxxx:(00)0000-0000
不動產經紀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