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2021 版(A 款)注册号:C00017930912021091018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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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2021 版(A 款)注册号:C00017930912021091018503
(众安在线)(备-责任保险)【2021】(主) 080 号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使其处于人民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以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第三条 x保险合同中的申请人,是指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被申请人,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由被申请人在保全损害之债(见释义一)诉讼时效内另行提起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申请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二)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
第四部分 责任限额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为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为准。
第五部分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部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七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民事诉讼案件、申请保全标的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三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法规,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或被申请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前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和补充提供涉及保险合同载明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起诉书、立案通知书、答辩状;
(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
(三)相关证据及鉴定文件;
(四)调解、判决或裁定。
第八部分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人民法院关于错误财产保全赔偿责任纠纷(见释义二)的判决书中载明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准,最高不超过保险xxx的责任限额。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申请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案件的全部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立案通知书、答辩状、判决书等;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