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銀 國 際 -- 美 國 《 海 外 賬 戶 稅 收 合 規 法 案 》 (FATCA) 補 充 條 款 50
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交銀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目錄
16. 確 認 書 、 成 交 單 據 及 戶 口 結 單 10
衍 生 產 品 之 特 點 及 風 險 披 露 聲 明 書 45
交 銀 國 際 -- 美 國 《 海 外 賬 戶 稅 收 合 規 法 案 》 (FATCA) 補 充 條 款 50
人 民 幣 産 品 交 易 服 務 及 其 風 險 披 露 聲 明 51
個 人 / 聯 名 / 獨 資 公 司 / 合 夥 公 司 帳 戶 -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告 示 57
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
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本協議」)由以下雙方簽訂:
(1) 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是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從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項下的第 1 類
(證券交易)、第 2 類(期貨合約交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 5 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法團(CE 編號 APJ121),
亦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編號 1842),其註冊地址位於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68 號萬宜大廈 9 樓;及/或(如開戶申請表內說明)
以及
交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獲得證監會發牌從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項下的第 1 類(證券交易)、第 4 類(就證券
提供意見)、第 9 類(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法團(CE 編號 APH797),其註冊地址位於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68 號萬宜大廈 9 樓;
(以下合稱並(如情況適合)各稱為「交銀國際」);以及
(2) 客戶,其簽署及資料載於開戶申請表內(以下簡稱「客戶」),
鑑於
1. 客戶欲於交銀國際開立證券交易戶口(「户口」),供(i)買賣及處理證券;及/或(ii)只由交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之用。
2. 交銀國際同意,按照本協議之條款和條件,開立及維持戶口,並以客戶之代理人、經紀人或資產管理人的身分執行、結算和履行買賣及處理證券的指令、管理資產及提供存置及穩妥保管證券的設施。
3. 客戶同意根據本協議書之條款及條件和證券保證金融通之條款及條件(如交銀國際向客戶提供證券保證金融通)操作戶口。雙方現協議如下:
1. 定義與釋義
1.1 除非內文另有規定,本協議下述用詞必須作如下解釋:
「戶口」 | 意指以客戶的名義為了該等服務而不時在交銀國際集團任何聯屬公司開立及維持的任何戶口(包括但不限於該戶口的任何子戶口和保證金戶口、期貨戶口及期權戶口); |
「開戶申請表」 | 意指就交銀國際提供的該等服務須由客戶填寫後交回交銀國際的表格; |
「聯屬公司」 | 意指交銀國際以外的任何集團公司; |
「代理人」 | 意指交銀國際提供該等服務期間不時委託的代理人、聯繫人、聯屬公司、代名人、交易商、經紀人、對手方、承包商、保管人、資信服務提供者、交易設施提供者及其他金融產品提供者(包括他們各自的受託人); |
「協議」或「客戶協議」 | 意指本協議、其附件、開戶申請表及已由或將由客戶填妥及簽署的所有其他文件,或其不時修訂或補充的文本(若有者); |
「附件」 | 意指不時附於開戶申請表的各份附件; |
「聯繫實體」 | 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給予的涵義; |
「授權人士」 | 具有下文第 4.1 條給予的涵義; |
「營業日」 | 意指香港銀行開放辦理一般銀行業務的日子(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假如當日由於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或類似事件而縮減了銀行開放的時間,當日便不是一個營業日; |
「客戶款項規則」 | 意指不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I 章); |
「客戶證券規則」 | 意指不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
「操守準則」 | 意指證監會不時生效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
「賠償基金」 | 意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36 條成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 |
「金融產品」 | 意指如證券及期貨條例內定義的任何證券或期貨合同; |
「集團公司」 | 意指交銀國際及由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控制或受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控制的任何交銀國際聯繫單位。就此而言,「控制」意指某人(或一致行動的人)保證某合法實體的業務直接或間接根據該人(或一致 行動的人)的意願而進行,不論其方式是(a)擁有該合法實體超過 50%有投票權的證券或其他控制權益;(b)有 |
權任免該合法實體的大部分董事或管理人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其管理層的組成或投票權;或(c)以其他方式指示或控制該合法實體的業務的能力; | |
「中央結算」 | 意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香港」 | 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指令」 | 意指客戶或其授權人士給予交銀國際的任何指令或指示; |
「保證金戶口」 | 意指交銀以其向客戶提供或繼續提供證券保證金融通的戶口; |
「證券」 | 意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賦予證券一詞的含意,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應包括證券抵押品; |
「該等服務」 | 意指第 2 條提及的、會由交銀國際就證券而向客戶提供的服務; |
「賣空指示」 | (a)除(b)段另有規定外,指為某客戶而作出的出售證券指示,而就有關證券而言,該客戶憑藉以下事實而具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有關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的名下: (i) 該客戶已根據某證券借貸協議: (A) 借用有關證券;或 (B) 獲得該協議的對手方確認該對手方備有有關證券借予該客戶; (ii) 該客戶具有可用以轉換為或換取與該指示相關的證券的其他證券的所有權; (iii) 該客戶具有可取得與該指示相關的證券的期權; (iv) 該客戶具有可認購及可收取與該指示相關的證券的權利或認購權證;或 (v) 該客戶已與另一人締結或訂立屬於根據證監會訂明的種類的協議或安排; (b)就(a)(ii)、(iii)、(iv)或(v)段而言,如該客戶已於作出出售證券指示時發出不附有條件的獲取有關證券的指示,則不包括該出售證券指示。 |
「聯交所」 | 意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證監會」 | 意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證券及期貨條例」 | 意指不時修訂或重新制定的《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及 |
「交易」 | 具有本協議第2條給予的涵義; |
1.2 在本協議內,除另作註明或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
1.2.1 | 「客户」意指: (i) 如客戶為一個自然人,不論他是否破產,其本人、其遺產代理人、財產接管人或信託人亦受到約束; (ii) 如客戶為兩個或以上的自然人,他們個別地及共同地均受到約束,不論他們是否破產,其相關的遺產代理人、財產接管人或信託人亦受到約束; (iii) 如客戶為一所獨資商號,該商號的獨資經營人亦受到約束,不論他是否破產,其遺產代理人、財產接管人或信託人亦受到約束,該商號的承繼人亦受到約束; (iv) 如客戶為一所合夥人公司,該合夥人公司的所有(於簽訂本協議時及隨後的時間)合夥人個別地及共同地均受到約束,不論 他們是否破產,其遺產代理人、財產接管人或信託人亦受到約束,該合夥人公司的承繼人亦受到約束; (v) 如客戶是一項信託,該信託的受託人及該受託人的繼承人亦受到約束; (vi) 如客戶是一個法團或註冊組織,該組織的管理委員會各委員以及他們的繼承人亦受到約束。 |
1.2.2 | 本協議所提及的條款、附件及附錄均指本協議內的條款、附件及附錄; |
1.2.3 | 條款之標題只為方便查閱,並不影響該條款之釋義和解釋; |
1.2.4 | 單數字亦包括其眾數詞性,反之亦然;含任何一種性別之字詞均包括所有性別;提及之人士包括公司和法團; |
1.2.5 | 本協議所提及的任何法章、條例、規則及規定應包括法章、條例、規則及規定不時的修改或重訂; |
1.2.6 | 條文的標題只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條文的解釋;及 |
1.2.7 | 本協議未有界定的字眼及措辭將按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賦予的解釋的意義。 |
2. 服 務
2.1 客戶特此指示並授權交銀國際以客戶名義在其賬冊內開立並維持戶口,按照本協議將被不時修改之條款和條件買入、投資、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證券並以一般方式進行各類的證券交易(每一項為「交易」 及統稱為「交易」)。除非交銀國際(在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據內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相反意願,否則,交銀國際必須以客戶之代理人身分以遵照本協議完成交易。
2.2 戶口之一切交易可以由交銀國際在其獲授權進行證券交易之任何交易所(如下定義)直接完成,或者依其選擇,在任何交易所由交銀國際可能酌情聘用的任何其他經紀間接完成。
3. 適用法律和規則
3.1 戶口之一切交易必須受制於聯交所、其他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該(等)交易所」)及中央結算或其他外國結算所(「該
(等)結算所」)不時修訂之有關憲章、規則、規例、附例、成規和慣例,以及香港和交銀國際代客戶進行買賣的其他地方不時修訂的法例。
3.2 就客戶指示完成之交易而言,交銀國際及客戶均受聯交所和中央結算規則之制約,特別是有關買賣和交收之規則。
4. 交易指示及交易常規
4.1 交銀國際於此獲授權替客戶或根據開戶申請表之第三者操作帳戶授權書中經客戶恰當地授權的人士(「授權人士」)執行其指示,進行交易及其他方式操作戶口。xxxxx、徹底、準確地填寫該附錄及與戶口相關的其他文件。
4.2 交銀國際無義務核證授權人士作出或宣稱作出的任何指示、或核實發出指示人士之身份,除非書面指示的簽名與授權人士的簽名式樣有顯然分別。
4.3 所有指示必須由客戶或授權人士當面或透過電話口授、或者以書面用郵寄、親手遞送或傳真方式送達。
4.4 除非該客戶向交銀國際提供令交銀國際滿意之證明以通知交銀國際該指示為一項賣空指示,客戶承諾其不會提出任何涉及出售非由其擁有的證券的指示。客戶進 一步承諾在執行指示時,明示交銀國際該指示為一項賣空指示及向交銀國際提供文件證明該指示在可能需要之時間及方式獲擔保,並提供交銀國際要求的資料。
4.5 為了確認客戶或授權人士的指示,交銀國際可以將與客戶或授權人士的所有電話對話進行錄音。客戶同意此等錄音均為交銀國際全權擁有,當糾紛出現時,接受任何此等錄音之內容為證實客戶所給指示之最終及結論性之證據。
4.6 不管本協議內容如何,交銀國際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拒絕執行客戶或授權人士的任何指示,而且不須作出任何解釋。客戶確認交銀國際在任何情況下,無需對此拒絕所引致客戶蒙受或招致失去的盈利、損失、支出或費用而負責。
4.7 如客戶或授權人士經電話或傳真發出的指示,與其後的以書面發出(親身遞交、郵遞或專人送遞)的指示有差異時,應以交銀國際的電話錄音或傳真的指示記錄為準。
4.8 由於交易所客觀條件限制及證券價格時常出現迅速的變化,在某些情況下報價或買賣或會出現延誤。及即使交銀國際作出合理努力,仍可能會不能夠按照任何指定時間所報之價格進行交易。由於未有或未能遵照客戶所發出的交易指示中之任何條款而導致之任何損失,交銀國際應概不負責。倘若交銀國際作出合理努力後,仍未能完全執行任何指示,交銀國際有權在事前未得客戶確認的情況下,履行該指示的一部分。無論如何,當客戶作出任何執行指令之要求後,客戶必須接受其結果,並受其約束。
4.9 在有關交易所收市或由有關交易所規定的其他屆滿日期或客戶與交銀國際可能同意的其他較後時間之前,倘若交銀國際按客戶要求所發出的任何即日證券買賣交易指示仍未執行,此等即日所發出的買賣交易指示必須視作已經自動被取消。
4.10 為了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交銀國際可以依據其全權決定的條款和條件,跟任何其他代理人(包括以任何形式跟交銀國際有聯繫的任何人士或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建立關係。
4.11 倘若交銀國際依其判斷認為客戶給予的任何指示是一項拋空任何證券的交易指示,交銀國際則有權拒絕履行任何該等指示。
4.12 客戶確認,由於受該(等)交易所或執行交易的其他市場的交易常規所限,交銀國際不一定能夠以所報之「最佳價格」或「市場價格」執行交易指示,要是交銀國際遵照客戶的指示完成交易,客戶無論如何同意受此等交易約束。
4.13 在受適用法律、規例及市場要求制約的前提下,交銀國際恰當地考慮收到客戶交易指示的順序之後及於任何特殊的情況下,可以在其絕對酌情權下決定執行交易指示的先後次序。就交銀國際執行收到的任何交易指示而言,客戶不得要求任何先於另一客戶的優先權。
4.14 交銀國際可能會對客戶作信用詢問或調查,以評定或確定客戶的財政狀況以及信用值。
4.15 在客戶要求交銀國際時,交銀國際可提供利便新發行之股票、或繼續持有(如若適用)該等證券的財務通融(以下簡稱「財務通融」)。交銀國際在任何時間有凌駕權隨時要求還款。交銀國際可於任何時間終止財務通融而無需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客戶須就財務通融的任何欠款支付按每日欠款逐日計算的利息(及因欠繳而須支付的利息),利率及支付方式由交銀國際不時決定並通知客戶。客戶須就交銀國際隨時作出之要求清償所有財務的本金及利息,但此條項不會妨礙客戶就財務通融向交銀國際提供的任何抵押文件賦予交銀國際的權利、權力及補償。客戶一旦使用財務通融,即為承認並接受財務通融之條件及條款。
4.16 假如客戶居於或(如屬法團)成立於香港以外的地方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給予指令,客戶同意確保並聲明,給予該指令符合任何相關管轄區適用於客戶或作出客戶指令的地方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而如有疑問,將諮詢或取得關於相關管轄區的法律的意見。
5. 交 收
5.1 除非另有協定,客戶同意當交銀國際代客戶進行一宗買入或賣出的交易後,視乎情況,客戶將在到期交收日,就買入的證券的交付或記入保
證金戶口貸方,付款予交銀國際,或就售出證券的支付款項,交付賣出的證券。
5.2 除非另有協定,客戶同意,倘若客戶未有按照第 5.1 條在到期交收日付款予或將證券交付交銀國際,交銀國際於此獲授權:
5.2.1 若為買入交易,轉讓或出售任何此等買入之證券,以履行客戶對交銀國際之責任;或者
5.2.2 若為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買入此等售出之證券,以履行客戶對交銀國際之責任。
5.3 客戶於此確認,客戶必須負責交銀國際關於與客戶未能按第 5.1 條規定在到期交收日履行責任有關的交銀國際所承擔的任何損失、成本、收費、費用、開支、賠償或其他責任。
6. 佣金、支出及利息
6.1 所有按客戶指示在該(等)交易所完成之交易須支付交易徵費及有關交易所不時徵收的任何其他徵費。交銀國際獲授權按照有關交易所不時規定之規則向客戶徵收任何此等徵費。
6.2 客戶必須應交銀國際要求,並依照交銀國際不時作通知的收費率,支付交銀國際關於戶口內購入交易、出售交易及其他交易或服務之佣金,同時亦須支付關於或關係戶口或戶口內任何交易或服務或證券的所有印花稅、銀行收費、轉讓費用、利息、保管費用及其他費用及開支。
6.3 交銀國際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就按照本協議條款並受其條件約束代客戶與任何人士完成之任何交易,索取、接受及保留(及無責任對客戶交代)任何利益,包括為此等交易而收取的任何佣金、回扣或類似款項,以及經紀或其他代理人向其客戶收取的標準佣金內的回扣。交銀國際亦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可以按照本協議條款及受其條款約束,就代客戶與任何人士完成之任何交易,提供任何利益。
6.4 客戶承諾,隨時按交銀國際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就戶口內任何借方結餘或欠下交銀國際之任何債務,支付利息予交銀國際。此等利息按日計算及累加,並且必須於每一公曆月的最後一天或應交銀國際要求支付。如被交銀國際有所要求時,該客戶須應立即清還所有欠交銀國際的款項連同及所有收取的費用 還款牽涉的開支(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
7. 戶口內之證券
7.1 交銀國際應確保客戶存放於交銀國際或交銀國際代客戶購入或取得,以及由交銀國際於香港持有作穩妥保管的所有證券,應以客戶之名義登記、或存放於交銀國際為持有客戶證券的目的而在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其他中介人於香港開立並維持的獨立戶口內作穩妥保管,而該戶口須被指定為信託戶口或客戶戶口。
7.2 如證券並非以客戶之名義登記,當交銀國際或其附屬機關收到任何由該證券衍生的股息及其他利益,均會將款項進帳至該客戶的戶口(或支付或轉帳予客戶,如交銀國際同意)。如該證券為交銀國際或其附屬機關代其客戶持有數量更多的同樣證券的其中一部分,該客戶可獲取與其持有部分相同比例的利益。
7.3 交銀國際或其附屬機關根據第 7.1 條存置的任何證券,風險皆由客戶獨自承擔。交銀國際及/或其附屬機關並無責任為該等風險投保,該責任應由客戶獨自承擔。
7.4 符合客戶款項規則所述除外,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口頭或書面指示或客戶的常設授權,交銀國際或其附屬機關不可存置、轉移、外借、抵押或再抵押客戶的證券。
7.5 交銀國際可透過其附屬機關處置或提出處置客戶的證券(交銀國際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處置哪部份的客戶證券),以用作清償客戶虧欠交銀國際、其附屬機關或符合客戶證券規則第 6(3)條規定的第三者的款項。
8. 戶口內之款項
8.1 交銀國際從客戶或代客戶從任何其他人(包括結算所)收到的所有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產,應由交銀國際作為受託人而持有,獨立於交銀國際本身的資產。就清算或清盤而言,所有由交銀國際持有的這些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產不應構成交銀國際的資產一部分,而應在就交銀國際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或資產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類似人員後及時交還給客戶。
8.2 根據《客戶款項規則》第 4 條,除非屬其所及例外情況,交銀國際應將從客戶收到的或代表客戶收取的或為客戶持有的所有款項,存入交銀國際於認可財務機構或證監會核准的任何其他人士開立並維持的一個或多個指定為信託戶口或客戶戶口之獨立戶口。另外除非客戶與交銀國際作出其他協定,就證券交易戶口或其內的任何款項不時產生之任何利息必須絕對歸交銀國際所有。
8.3 客戶確認並賦與交銀國際一切權力,當交銀國際收到客戶之書面指示要求進行轉帳,在任何時間轉帳任何在證券交易戶口內之資金及/或證券至任何客戶於交銀國際持有之其他帳戶。此等轉帳將不會在涉及任何客戶經交銀國際所提供之服務完成的證券交易到期應付予或欠交銀國際之任何數額之資金之情況下得以完成。
8.4 客戶授權交銀國際根據第 8.5 條處理客戶款項。如客戶撤銷或拒絕延續任何於下述之授權,交銀國際則有第 12.2 條下的權利,如第 12.1.14
條下的違約事件(定義見下文)已發生。
8.5 交銀國際可依其選擇,於任何時間及以任何方式向客戶發出通知或不向客戶發出通知,處置任何客戶的證券,藉以償還客戶或代客戶所欠交銀國際或第三者的任何債務。交銀國際可購買該等證券,並不受任何贖權限制,亦不須為該等購買招致客戶的任何損失負責。就處置(包括由交銀國際作出的任何購買)的時間及方式,客戶不得對交銀國際作出任何索償。處置所得的收益應依據第 13.1 條使用。
8.6 就由交銀國際代表客戶可能收到或持有的客戶款項,客戶現授權交銀國際將所提及的客戶款項從客戶於任何時間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第 571I 章)之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的戶口轉入或轉出或作出轉讓。
8.7 客戶可按上述交銀國際地址或其他交銀國際以書面通知客戶之地址,以書面通知交銀國際撤銷於此授予之授權。該通知在交銀國際實際收
到通知之日後 14 日屆滿時生效。
8.8 客戶明白於此授予之授權應由簽發本協議書之日起 12 個月有效,並可續期。倘若交銀國際在此授予之授權的有效期屆滿最少 14 日前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自動續期的書面提示,而客戶於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不表示反對,則於此授予之授權被視為已續期。
9. 合併、抵銷及留置權
9.1 無論本協議中有任何規定、及在遵守適用的規則及規例的前提下,交銀國際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以就戶口或任何在交銀國際的戶口或其內之證券或款項或其他對客戶之欠款抵銷、扣除及償還客戶對交銀國際的任何欠款的全部或部分。
9.2 在不影響第 9.1 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如客戶在交銀國際擁有多於一個戶口,受限適用的規則及規例下,交銀國際可隨時合併所有或任何此等戶口,並對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此等戶口的任何貸方餘額,進行抵銷或轉帳,藉以償還任何其他戶口下由客戶對交銀國際的任何欠款。
9.3 交銀國際在任何時候持有或管有客戶(由客戶單獨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之所有證券、應收賬、款項、股息、利息及其他財產必須受制於以交銀國際為受益人之一般留置權,作為持續的抵押,交銀國際可以客戶代理人身份保取依其獨立判斷認為是必需的措施以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把所有該等財產變現,用以抵銷及履行客戶對交銀國際所欠的債務或責任;交銀國際此項權利乃附加於且不減損交銀國際於任何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及本協議下可能擁有的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類似權利。
10. 新上市證券
10.1 如果客戶要求並授權交銀國際作為其代理人及為客戶或其他任何人的行益申請於交易所新上市和/ 或新發行的證券,為了交銀國際的利益,客戶保證本公司有權代表客戶作出該等申請。
10.2 客戶應熟悉並遵從任何招股說明書/或發行文件、申請表格或其他有關文件所載之管轄新上市和/或發行證券及其申請之全部條款和條件,客戶同意在與交銀國際進行的任何交易中受該等條款和條件約束。
10.3 客戶茲向交銀國際作出新上市和或發行證券申請人(不論是向有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士)需要作出的所有聲明、保證和承諾。
10.4 客戶茲進一步聲明和保證,並授權交銀國際通過任何申請表格(或以其他方式)向交易所和任何其他適合人士披露和保證,為受益予客戶或客戶申請中的受益人士,交銀國際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請是客戶或交銀國際代表客戶作出唯一的申請。客戶確認並接受,就交銀國際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請而言,交銀國際和有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士會依賴上述聲明和保證。
10.5 客戶確認,倘苦未上市公司除證券買賣未有從事其他業務,而客戶對該公司具法定控制權力,則該公司作出的申請應被視為為客戶的利益而作出的。
10.6 客戶承認並明白,證券申請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不時會改變,而任何一種新上市或新發行證券的規定亦會改變。客戶承諾,按交銀國際不時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的要求,向交銀國際提供資料並採取額外的步驟和作出額外的聲明、保證和承諾。
10.7 交銀國際或其代理人為交銀國際本身和/或客戶和/或為本公司之其他客戶作出的大額申請,客戶確認並同意:
10.7.1 該大額申請可能會因與客戶申請無關的理由而被拒絕,而在沒有欺詐、疏忽和故意違約的情況下,交銀國際和其代理人無須就該拒絕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責任;
10.7.2 倘若該大額申請因聲明和保證被違反或任何與客戶有關的理由而被拒絕,客戶將按條款向交銀國際作出賠償。客戶確認,客戶亦會對其他受上述達反或其他理由影響的人士的損失負上責任;及
10,7.3 倘若大額申請只獲部分發售,客戶同意交銀國際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分配所購得證券的方式,包括在所有參加大額申請的客戶間平均分配證券。客戶不得對有關申請分配證券的數額或優先次序提出異議。
10.8 客戶就其已進行或將予進行的任何場外(Over-the-Counter)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新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確認及同意:
10.8.1 交銀國際並不保證此等場外交易之結算;
10.8.2 客戶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倘有關證券其後無法在交易所上市,已執行交易將會被取消及成為無效;
10.8.3 如沽出證券的客戶無法交付此等證券,交銀國際有權為客戶就此項已進行的銷售在市場購入有關的證券(以當時市價),以完成相關交易的結算。客戶須承擔此項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虧損;
10.8.4 倘若(1)客戶向賣方購入證券,而該賣方無法交付相關證券及(2)未能購入相關證券或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不購入相關證券,客戶無權以配對價格取得相關證券,並且只
有權收取買入相關證券所付的款項;
10.8.5 倘若購買任何證券的客戶無法存入所謂的結算款項,交銀國際有權出售其賬戶內任何及所有證券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經扣除結算交易所有費用後的出售所得款項。然而,如客 戶於該宗交易內屬於賣方,而該宗交易未能結算,則客戶只可獲得相關證券,而並非相關證券 的出售所得款項;及
10.8.6 在不影響上文所載的原則下,客戶須自行承擔虧損或開支,並就其及/或其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及開支向交銀國際負責。
10.9 如客戶提出要求並按交銀國際不時的要求提供足夠的抵押品,交銀國際會提供財務通融(「IPO 融通」)以便利認購新發行的證券和(如適用)繼續持有該等證券。IPO 融通須受限於交銀國際於任何時間要求還款的淩駕性權利。交銀國際也可於任何時間,不經客戶的同意或無須給予客戶事先通知而終止 IPO 融通。IPO 融通下的任何欠款須支付利息(及違約利息),利率和支付方式由交銀國際不時決定並通知客戶,
及應按每日所欠金額逐日計算。任何時間一經交銀國際要求,客戶須向交銀國際付還 IPO 融通下所有尚欠的本金和利息,但本條規定並不影響交銀國際在就該 IPO 融通而給交銀國際簽署的任何保證文件下的權利、權力和補救。使用 IPO 融通將構成客戶確認和接受 IPO 融通的條款及條件。
11. 合理適當建議和風險披露
11.1 假如交銀國際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交銀國際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和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交銀國際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交銀國際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11.2 如交銀國際未能根據本協議符合其對客戶的義務,受限於賠償基金不時的條款,客戶可於賠償基金下作出申索。
11.3 風險披露載於客戶協議及風險披露書內。
12. 違約事件
12.1 下述任何一件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12.1.1 當被要求或到期時,客戶未有將應繳納給交銀國際之任何按金或任何其他款項支付給交銀國際,或者未有將本協議下的任何文件呈交交銀國際;
12.1.2 客戶未能於被要求時或如明確同意於交銀國際提出要求的 24 小時內付清其戶口的任何借方餘額;
12.1.3 針對客戶的破產呈請或財產接管人的委任呈請被存檔;
12.1.4 針對客戶的財產接管人或破產管理人被委任;
12.1.5 客戶於交銀國際的任何戶口(等)被扣押;
12.1.6 客戶(作為自然人)死亡或被法律宣告為無能力;
12.1.7 交銀國際收到任何關於客戶任何指示或指令及/或期貨合約有效性的任何爭論;
12.1.8 繼續執行任何合約及/或本協議變得不合法或被任何政府機關聲稱為不合法;
12.1.9 客戶未有恰當履行本協議任何條款及遵守適當的交易所及/或結算所之則例、規則和規例;
12.1.10 任何人士針對客戶向法院申請其破產、清盤或進行其他相類似的法律程序;
12.1.11 針對客戶徵取或強制執行任何扣押、判決之執行或其他程序;
12.1.12 客戶在本協議或任何文件內向交銀國際作出之任何xx或保證是或變成不真確或誤導的;
12.1.13 客戶簽訂本協議所需之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全部或部分被撤銷、暫時終止、終止或不再具有完整的效力和效果;及
12.1.14 出現任何交銀國際單方面認為可能會損害其於本協議下任何權利之事件。
12.2 若出現違約事件,在不影響交銀國際針對客戶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做法及在交銀國際不須向客戶發出進一步通知之下,交銀國際有權採取下述行動:
12.2.1 即時終止戶口;
12.2.2 終止本協議之全部或任何部分;
12.2.3 取消任何或全部未執行之指示或任何其他代客戶作出的承諾;
12.2.4 受限於《客戶證券規則》,處置為或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證券,並將所得款項和任何寄存現金用來清繳欠交銀國際之一切未償還餘額及按第 13 條退還任何剩餘之款項給客戶;以及
12.2.5 按照第 9.3 條綜合、合併和抵銷客戶之任何或全部戶口。
12.3 依照本條款出售任何證券時:
12.3.1 不論由於何種原因導致任何損失,只要交銀國際已經作出合理的努力,以當時市場價格出售或處置部分或全部證券,交銀國際則不須為任何此等損失負責;及
12.3.2 倘若出售證券所得淨收益不足抵償客戶欠交銀國際之所有欠款,客戶承諾支付交銀國際任何差額。
13. 出售收益
13.1 按第 12 條出售證券或結束戶口所得收益必須按以下次序分配,任何餘額必須支付給客戶或依照客戶的指示而支付:
13.1.1 支付交銀國際就轉讓及出售戶口內全部或任何證券或財產或完成此等證券或財產業權而引致的一切費用、收費、法律費用和開支,當中包括印花稅、佣金和經紀費;
13.1.2 支付所有到期利息;及
13.1.3 償付客戶到期、所欠或招致的一切款項和債務予交銀國際。
13.2 儘管交銀國際之出售權力尚未產生,或者交銀國際簽訂本協議之後可能曾經給客戶支付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任何證券倘若能產生交銀國際可以收取或應收取的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交銀國際可視之為本條款述及的出售收益而作出分配。
14. xx及保證
14.1 客戶特此向交銀國際作出以下持續的xx及保證:
14.1.1 (倘若客戶是一法團)客戶是有效地根據其成立地國家之法律成立並存在的,且有完整的權力和能力來承擔及履行其於本協議內的責任;其簽訂本協議之行為亦已獲其管治組織恰當授權,並且符合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則例之規定(視乎屬何情況而定);
14.1.2 本協議之簽署、遞交或履行或按本協議發出之任何指示均不會抵觸或違反任何現存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規則、規例或判令,亦不會超越客戶或其資產任何部分受約束之範圍;
14.1.3 除非向交銀國際作出書面披露或於開戶申請表內披露,本協議下一切交易均為客戶之利益而完成,任何第三者在當中並無任何利益;
14.1.4 一切由客戶提供用作出售或貸入戶口之證券均已繳足價款,且具有效及妥當之業權,以履行客戶在本協議下之義務;以及
14.1.5 開戶申請表、本協議及一切相關補充資料表格內的資料或其他由客戶或代客戶就戶口向交銀國際提供的資料均為最新的、完整的、真實的和正確的。在收到客戶任何更改資料的書面通知前,交銀國際有權依賴上述資料。客戶承諾如該等資料有任何重大變更應立即通知交銀國際。
14.2 若客戶是為其本身客戶的戶口進行交易,不論是否受客戶全權委託、以代理人身份抑或以當事人身份與客戶之客戶進行對盤交易,客戶同意就交銀國際接獲聯交所及/或證監會(「香港監管機構」)查詢的交易而言或當交銀國際要求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14.2.1 在符合下列規定下,客戶須按交銀國際要求(此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及/或交銀國際有關所進行交易之戶口所屬客戶及(據客戶所知)該宗交易的最終受益人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亦須知會香港監管機構及/或交銀國際任何發起有關交易的第三者(如與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者)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此外,客戶亦須向香港監管機構及/或交銀國際披露有關指示之詳情;
14.2.2 (a) 若客戶是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客戶須按交銀國際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代表計劃、戶口或信託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b) 若客戶是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客戶須在其全權代表該計劃、戶口或信託進行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時,在可行的情況下儘速通知交銀國際。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的情況下,客戶須按交銀國際要求
(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或多名曾向客戶發出有關撤銷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c) 若客戶是一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信託,而客戶、其人員或僱員就某一交易擁有的權力已予撤銷時,客戶須在其全權代表該計劃、戶口或信託之受益人進行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時,在可行的情況下儘速通知交銀國際。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的情況下,客戶須按交銀國際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或多名就有關交易曾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14.2.3 若客戶知悉其客戶乃作為本身客戶之中介人進行交易,但客戶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所涉及之該等本身客戶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則客戶確認如下:
(a) 客戶須與其客戶作出安排,讓客戶可按要求立即向其客戶取得第 14.2.1 條及/或第 14.2.2 條的資料,或促使取得有關資料;及
(b) 客戶將按交銀國際就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立即要求發出交易指示的其客戶提供第 14.2.1 條及/或第 14.2.2 條的資料,及在收到其客戶所提交的資料後即呈交或促使有關資料被呈交予香港監管機構;
14.2.4 若客戶是受制於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客戶須確認本協議在有關外國法律下有約束力。客戶應向其客戶取得類似的確認(如受制於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倘若其客戶不是最終的客戶,當適用時,客戶須要求其客戶取得類似的確認;
14.2.5 上述條款即使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繼續生效。
14.3 若客戶是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其他人進行根據本協議下的任何交易,客戶承諾只是客戶,而非客戶的委託人為交銀國際的顧客。客戶就履行或解除所有的義務及責任及就根據本協議作出的任何該等交易負責。
14.4 客戶承諾會履行、簽署和簽立一切交銀國際為履行或執行本協議或其任何部分而要求的行為及任何協議或文件。
14.5 客戶承諾,當出售指示涉及客戶並未擁有的證券時(即賣空),通知交銀國際。除非客戶已向交銀國際提供書面的保證,確保客戶擁有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該等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及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其他條款,否則客戶不應向交銀國際作出賣空指示。
14.6 客戶同意除了依照本協議的條款外,在未取得交銀國際同意之前,不會質押或抵押組成戶口內之任何證券或款項,或者出售、授贈優先權購
買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組成戶口內之任何證券或款項。
14.7 交銀國際承諾,倘若其於本協議內提供的資料或其業務出現實質變化,而此等實質變化可能會影響交銀國際提供給客戶之服務時,知會客戶任何此等實質變化。
14.8 客戶可要求交銀國際代表客戶認購新發行之證券。交銀國際可能被要求就其申請作出保證或作出聲明,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4.8.1 交銀國際獲適當授權代表客戶作出該等申請;及
14.8.2 除交銀國際代客戶提出之申請外,客戶並無為閣下之利益以自己或通過任何其他人士提出申請。
14.9 客戶謹此表明授權交銀國際向有關交易所或證券發行人提供該項保證或聲明。客戶知悉有關證券之發行人將依賴上述申述決定是否就交銀國際代客戶之申請作出股份分配。
14.10 假如客戶居於或(如屬法團)成立於香港以外的地方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給予交銀國際任何指令,客戶同意確保並聲明,給予該指令符合任何相關管轄區適用於客戶或作出客戶指令的地方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而如有疑問,將自費向其法律顧問或相關管轄區的其他專業人員諮詢意見。
14.11 客戶同意並承諾支付關於其國籍、居住、(如屬法團)成立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給予指令和執行客戶的指令而應付予相關機關的任何稅項、課稅、徵稅或收費。
14.12 客戶明白並同意,客戶將獨自負責遵從關於任何投資而且因為國藉、居住、(如屬法團)成立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給予指令而適用於客戶
的任何出售限制。交銀國際不負責就出售限制是否適用而向客戶提供意見,也不會對客戶因此而蒙受的任何申索、索求、訴訟、程序、損失、罰款、罰金、稅項、賠償、費用和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及任何責任負責。
14.13 客戶承諾,除非客戶之前已書面向交銀國際披露,否則客戶將作為主事人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受託人或代理人,所有這些交易均為讓客戶受益而進行,沒有任何其他人就該等交易有任何權益。客戶負有最終責任,創設關於戶口內每宗交易的指令,並取得該宗交易的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如客戶已經通過書面通知向交銀國際披露該其他人的除外)。
14.14 客戶聲明,所有存入戶口的資產屬於客戶,並且承諾,客戶不應容許或讓任何第三者(代表客戶的銀行除外)存入任何款項於戶口內。如有此等第三者存款,客戶承諾通知交銀國際並向交銀國際提供所有合理資料,以便協助交銀國際按照相關監管要求履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認識你的客戶」和反洗黑錢等義務。
15. 法律責任及彌償
15.1 在法律和操守準則容許的範圍內,交銀國際、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對(通過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行為不當而產生的除外)客戶因以下事件而蒙受之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15.1.1 交銀國際執行或倚賴客戶發出的任何指令,不論客戶是否於聽取交銀國際或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之任何推薦、忠告或意見後發出該等指令;或
15.1.2 由於出現不受其控制之事件,交銀國際未有或延遲履行其於本協議內之責任,此等不受控制之事件包括傳送、通訊或電腦設備之任何損壞或故障、未經授權之使用、郵政或其他罷工或類似工業行動,或者任何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及/或任何其他人士、團體或公司未有履行其責任;或
15.1.3 交銀國際行使本協議條款授予的任何或全部權利;或
15.1.4 根據、關於或出於本協議而將某一貨幣兌換成另一貨幣。
15.2 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對戶口內所有交易決定負上全責,而交銀國際則只負責戶口內交易的執行、結算和進行;交銀國際並不對任何與戶口或任何其中的交易有關聯的介紹商號、投資顧問、獨立承辦商或其他第三者之任何操守、行為、xx或聲明負上任何責任或義務。
15.3 在不規限上述第 15.2 條一般性之前提下,交銀國際、其任何董事、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均不負責(通過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行為不當而產生的除外)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即出於或聲稱出於或關於任何延遲或聲稱延遲執行或未有執行客戶給交銀國際之任何指令的損失、開支或損害。
15.4 客戶承諾就交銀國際、其任何董事、人員、僱員、代理人或承讓人可能直接或間接蒙受或承擔的任何費用、索償、要求、賠償和開支,彌償交銀國際、其任何董事、人員、僱員、代理人或承讓人和使之獲得彌償,即由於或關於任何交銀國際以客戶代理人身分進行的任何交易或由於交銀國際依照本協議條款或客戶的任何指示或傳達之意願作出或未有作出的事情、或由於客戶有違反其在本協議內之任何義務而引起的任何費用、索償、要求、賠償和開支。客戶亦同意即時支付交銀國際因強制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款而承擔的所有賠償、費用和開支(包括根據全數彌償基準計出的法律費用)。
15.5 客戶承諾就任何由於或關於客戶違反其在本協議內之責任而引起的損失、費用、索償、法律責任或開支,彌償交銀國際及其董事、人員、僱員、代理人和受讓人,當中包括交銀國際為了追討任何客戶欠下交銀國際之債務或關於結束戶口而承擔的任何合理的和必需的費用。
16. 確認書、成交單據及戶口結單
16.1 在沒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有關客戶之戶口之確認書、成交單據及結單都是不可推翻和具約束力的,除非交銀國際於發出該等確認書、成交單據及或結單後七個營業日內收到書面反對,否則,此等確認書、成交單據及結單必須被視作已獲客戶接納。
17. 通知和修改
17.1 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通訊(根據第 4 條料及的形式發出的關於證券交易的任何指令交銀國際除外)必須是書面的,可以親身遞送或以郵遞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或短訊方式送出,倘若收件人是交銀國際,必須寫上收件人名稱並寄往前述地址,倘若收件人是客戶,則寄往開戶申請表內的地址,在兩種情況下,亦可寄往協議一方已通知另一方之其他地址(若發生者)。任何按上述方式發出給客戶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在下述時間必須被視作已經有效地給予客戶,(a) 親手交付客戶時,(b) 付郵後三天,交銀國際只須要証明此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已被恰當地寫上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付郵並寄出,(c) 傳真發出時;(d) 當留言傳達至於正確電話號碼接聽電話的人士時,(e)如以電子郵件或短訊方式發出,則為發送當時,但客戶給交銀國際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則必須在交銀國際確實收到時才算有效。
17.2 交銀國際有權於任何時間增加、修改、刪除本客戶協議書內的任何條款或條件。交銀國際可使用任何合理的通訊方式通知客戶該修改,包括但不限於在其網站內張貼關於該等修改的通知、以交銀國際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給客戶寄發書面通知或修訂客戶協議書(或其任何相關部分)。xxx在任何時間到交銀國際的網站網上審閱最新近的客戶協議書。
17.3 如客戶在上文第 17.2 條說明的通知作出之後繼續使用交銀國際於本協議書下的服務,將構成客戶確認和接受該修訂客戶協議書。
18. 聯名戶口
18.1 當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即聯名帳戶或合顆公司帳戶):
18.1.1 各人之法律責任和義務均是共同及個別的,述及客戶的地方,依內文要求,必須理解為針對他們任何一位或每一位而說的;
18.1.2 交銀國際有權但無義務按照他們任何一位的指令或請求行事;
18.1.3 即使任何原本要受約束的其他人士由於何種原因未被約束,客戶中之每一位人士均受約束;以及
18.1.4 交銀國際有權個別地與任何一位處理任何事情,包括在任何程度上解除任何法律責任,但不會影響任何其他人士的法律責任。
18.2 聯名戶口持有人作為聯權共有人,按尚存者取得權(戶口結餘屬於尚存者)而持有聯名戶口。每名聯名戶口持有人不可撤銷地委託對方為事實代理,代其採取各項行動及在與本客戶協議書相關的各個方面代表他/她。交銀國際獲指示按照聯名戶口持有人的指令行事,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理聯名戶口持有人中任何一人。每名聯名戶口持有人須共同及各別對根據本客戶協議書欠交銀國際的(不論是兩人一起或其中一人招致的)任何金額負責。
18.3 倘若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即聯名帳戶或合顆公司帳戶),任何此等人士之死亡(其他此等人士仍存活)不會令本協議終止,死者在戶口內之權益將轉歸該(等)存活人士名下,但交銀國際有權向已去世人士之遺產強制執行由已去世人士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該(等)存活人士中任何人士得悉上述任何死訊時,必須即時以書面通知交銀國際。
18.4 每名聯名戶口持有人同意,因為任何一名或以上聯名戶口持有人死亡或通過死者的遺產行使於該戶口內的任何權利而導致的任何稅項或其他開支,應從任何戶口中支付或向尚存者的權益以及死者遺產的權益收取。
19. 交銀國際之權益
19.1 交銀國際及其董事、人員或僱員可以獨自從事買賣活動。
19.2 交銀國際可以採取跟客戶指示相反的立場,不管交銀國際是為本身或代其他客戶辦事。
19.3 交銀國際可以將客戶之指示與其他客戶之指示進行配對。
19.4 即使交銀國際或其任何關聯公司、附屬公司、母公司或同屬該集團之公司對有關證券有一定既定立場或以包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身分牽涉其中,交銀國際仍然可以執行該等證券之交易。
19.5 交銀國際可以作為主事人在其本身的戶口(或它其他客戶的戶口)與客戶進行交易。
19.6 交銀國際可與與客戶有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公司或其他實體有關係。
19.7 為了交銀國際本身或另一人,交銀國際可買入、持有或處理任何類型、性質或種類的的投資,儘管客戶持有相同或類似的投資。
19.8 交銀國際可與和任何投資有關連的任何人(或任何屬於任何此等投資的義務人的人)訂約或訂立任何金融、商業、顧問或其他交易或安排,而該投資當時構成客戶資產的一部分或任何該合約或交易的利益。
19.9 在上述任何事件中,交銀國際無須為獲取的任何利益或利潤報賬。客戶同意,本條只載有利益衝突情況的例子,並非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的詳盡清單。客戶又同意,交銀國際可保留其從或關於該等買賣而取得的任何利潤,供其絕對使用和受益。
20. 期 限
20.1 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後當日生效。除非根據第 21 條,戶口不會被結束。
21. 終 止
21.1 在不減損第 12 條效力之前提下,本協議將繼續有效,直至本協議中任何一方給予另一方不少於七個營業日之事前通知書終止本協議為止。
21.2 客戶根據第 21.1 條發出的終止通知書不影響交銀國際在確實受到該通知書前根據本協議與客戶訂立之交易。
21.3 本協議之終止不影響任何已經發出但仍未履行的指示或任何可能已經產生的法律權利或責任。
21.4 縱使第 21.1 條有所規定,倘若客戶仍然持有未平倉合約或仍未履行之法律責任或義務,客戶則無權終止本協議。
21.5 縱使本協議終止,第 9.3 條、第 13.2 條、第 14.4 條、第 16 條、第 25.1 條及第 25.2 條仍然繼續存在效力。
22. 可分割性
22.1 本協議的每條條款均獨立於其他條款,並可從其他條款分割,倘若此等條款之任何一條或多條是或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其他條款無論如何均不受影響。倘若任何條款之部分字詞若果不刪除可能會令該條款無效,應用該條款時則須把有關字詞當作已被刪去。
23. 可轉讓性
23.1 本協議之條款約束協議各方之繼承人、受讓人及遺產管理人(視乎何者適用),但客戶未取得交銀國際之事前書面同意時,不得轉讓、轉移、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協議內之權利或責任。交銀國際有權將其在本協議內之全部或部分權利和責任轉讓與任何人士,而事前無須得到客戶之同意或批准。
24. 一般條款
24.1 如果交銀國際違約(違約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I 部的定義)而引致客戶蒙受金錢上之損失,客戶明瞭其可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而成立的賠償基金申請賠償,而有關賠償受限於該條例之規定。
24.2 客戶承諾通知交銀國際有關任何客戶向交銀國際所提供的資料之關鍵性更改。
24.3 客戶特此授權交銀國際查詢客戶之信用狀況(若客戶為個人,則查詢其個人之信用狀況)或查核客戶之情況,以確定其財政狀況和投資目的。交銀國際可以向客戶就本客戶協議書而開有任何結算戶口的任何財務機構及客戶提名作為諮詢人的任何其他人及/或機構索取信貸諮詢或其他資料(例如但不限於個人資料)。客戶現不可撤銷地授權該等人士及/或機構向交銀國際提供必要的信貸諮詢或資料。現特通知客戶,假如客戶未能符合本客戶協議書下的客戶義務,反映客戶記錄的任何負面信貸報告或會提交予信貸匯報機構。交銀國際可要求提供關於客戶的信貸報告,而如有要求,交銀國際會敘明提供該報告的匯報機構的名稱和地址。假如交銀國際延長、更新或修訂客戶的信貸,客戶同意,交銀國際可以在不作通知或不取得客戶的事先同意下索取新的信貸報告。客戶明白,交銀國際會將客戶的資料提供予信貸諮詢機構及
(如屬違約)討債代理。客戶有權獲得通知遭披露的資料項目,並獲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聯絡相關的信貸諮詢機構或討債代理,要求更正。
24.4 客戶特此明確委任交銀國際及\或其授權人士為其法定代理人,以其名義及代表其該其進行或簽署任何交銀國際認為需要或對執行、處理及落實本協議條文有幫助的行動、契約、文件或事情。客戶特此承諾追批認准及確認所有交銀國際合法地及真誠地進行或簽署的行動、契約、文件、事情。
24.5 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均不會使交銀國際有責任向客戶披露其在以任何身分代表其他人或本身的過程中得悉的任何事實或事情。
24.6 客戶期望交銀國際對關於戶口之一切資料予以保密的同時,客戶特此明確地同意,交銀國際無須進一步知會或取得客戶之同意,而可以按照任何有關市場、銀行或政府的監管機構之任何法律、命令、規例或要求(無論於法律下能否實行)披露有關戶口之一切資料。如交銀國際合理地懷疑客戶可能已嚴重地違反、觸犯或不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的市場失當條文,在此情況下交銀國際有權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提交該等涉嫌違反、觸犯或不遵守事宜的詳情,以及有關資料及文件。
24.7 就客戶履行其在本協議下之一切責任而言,時間在各方面均是最具關鍵性的。
24.8 未有或延遲行使本協議之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將不會被推定為已放棄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而單一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將不會被推定為隨後或將來不能行使該權利、權力或特權。
24.9 客戶特此聲明客戶已閱讀並同意《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作出之個人資料收集告示之內容(若適用者)。
24.10 本協議聯同一切已適當地簽署及執行的開戶申請表將構成整份協議及客戶與交銀國際之間對本協議主體之理解,並將取代一切在簽署本協
議前,不論以口述、書面或其他形式有關本協議主體之提案、xx、保證、協議或承諾。
24.11 在合符由證監會不時所發佈的有關準則及指引的情況下,本協議可簽署一式多份,不論以原本或經圖文傳真機,影印機或任何其他電子途徑產生之複本,凡經簽署每份協議均為正本,惟所有經簽署的協議共同構成一份單一相同文件。
24.12 客戶知悉本身有權收到其所簽署的開戶申請表和其他開戶補充文件以及交易戶口條款和條件(「有關文件」)的副本。客戶特此以明示方式放棄其收取有關文件的副本的權利。若客戶希望收到有關文件的副本,則應向交銀國際發出書面要求索取。交銀國際在實收到該書面要求時,應在 14 個營業日內以平郵郵遞將有關文件的副本寄送予客戶。
24.13 報給客戶的任何兌換率、利率、證券價格或其他類似資料只作參考,不應約束交銀國際,除非交銀國際為了交易而確認之。
24.14 關於以客戶在戶口內有的幣種以外的任何幣值為戶口執行的任何交易,因為利率波動而導致產生的任何利潤或損失將全部歸於戶口並由客戶承擔風險,並將因此按照交銀國際當時採用的兌換率存入戶口或從戶口中扣除(視情況而定)。客戶也須為該匯兌而招致的任何開支和費用負責。
24.15 客戶與交銀國際之間的關係如本客戶協議書內說明。該關係和交銀國際提供的該等服務(為免引起疑問,這包括與客戶或其代表進行的任何交易)以及本客戶協議書所產生的任何其他事項均不會令交銀國際一方產生任何受信或其他衡平責任。
24.16 交銀國際通常就客戶的指令擔任客戶的執行代理。然而,假如交銀國際在任何交易中擔任客戶的主事人,將於相關的每日活動報表中向客戶披露。
24.17 交銀國際可於任何時間按其絕對酌情並無須給予客戶事先通知下暫停、禁止或限制客戶給予指令的能力或替換客戶戶口內的證券。
24.18 客戶明確同意,客戶使用該等服務及提供的資料和資信以及供接達該等服務使用的任何軟件,須自行承擔風險。交銀國際及其聯屬公司或各自的董事、高級人員和僱員、該等軟件的代理人、承辦商及所有人和許可使用人,包括發佈資料或資信的任何一方(合稱「發佈方」)均不保證,該等服務不會中斷或出現錯誤,也不就使用該等服務取得的結果或者透過交銀國際提供的任何資料和資信或交易的適時性、次序、準確性、完整性、可靠性或內容,或關於供接達該等服務使用的任何軟件作出任何保證。
24.19 發佈方無須就以下事項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負責:
24.19.1 (i)任何資料、資信或訊息;或(ii)任何此等資料、資信或訊息的傳送或交付方面的任何不準確、錯誤、延誤或遺漏;或
24.19.2 由任何資料、資信或訊息的(i)任何不準確、錯誤、延誤或遺漏;(ii)不履行;或(iii)中斷而導致或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不論該損失或損害是因任何發佈方的任何疏忽行為或遺漏或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例如但不限於水災、不尋常天氣情況、地震或其他天災、戰爭、暴亂、暴動、勞資爭議、事故、政府行動、停電、設備、軟件或通訊線路失靈或任何發佈方的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
24.20 客戶獲授權使用交銀國際網站內提供的材料,只供客戶本身的個人及非商業需要而使用,客戶未獲授權將取用或複印任何該等材料的權利轉售給他人。客戶不應刪除電子取用材料的印刷本上的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通知。
24.21 客戶去世或法律上無行為能力不應影響交銀國際在本客戶協議書下的權利。
24.22 本協議書應為交銀國際的繼承人及受讓人(不論是通過合併、併合或其他)的利益而發生效力。交銀國際可以轉讓其於本協議書下或關於客戶的戶口的權利和義務給交銀國際認為合適的人,而無須給予客戶事先通知或取得客戶的事先同意。本協議書應對客戶及其後嗣、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和受讓人具約束力。
25. 管治法律及語言
25.1 本協議和一切由本協議產生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均受香港法律管治,並按之解釋。
25.2 一切產生於或關於本協議之事件,客戶特此表明願意受香港法院之非專有司法管轄制約。
25.3 客戶特此聲明,已經閱讀過本協議之中文/英文文本,而交銀國際亦已經用客戶明白的語言全面地解釋本協議之內容, 客戶接受並同意受本協議約束。
25.4 倘若本協議之中文文本與英文文本在釋義或意思方面出現歧義,客戶及交銀國際同意以英文文本為準。
證券保證金融通的條款和條件
考慮到交銀國際同意應客戶的要求向客戶提供或繼續提供證券保證金融通安排,客戶同意以下條款:
1. 定義及詮釋
1.1 此等條款和條件乃補充交銀國際的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經不時修訂及/或補充)。倘若此等條款和條件與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有任何分歧,則該以此等條款和條件為準。
1.2 除非文義另有規定,否則本文所使用的詞彙與交銀國際的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經不時修訂及/或補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1.3 於此等條款和條件中,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合資格證券」 指交銀國際不時全權酌情決定並通知客戶的證券;
「市值」指就任何既定時間的任何特定證券而言,交銀國際絕對酌情釐定、可能於相同種類的證券正常買賣的時間及市場出售證券時取得的市值;
「保證金」指交銀國際決定當時或其後任何時間須存入、轉讓或促使轉讓予交銀國際或由交銀國際或其代名人作為證券帳戶抵押品持有的客戶的款項及合資格證券;
「證券保證金融通安排」指交銀國際不時在此等條款和條款及本協議及交銀國際與客戶不時協議的特定條款的條文規限下向客戶提供的循環信貸融資,包括根據本協議的條款於保證金帳戶扣除的所有金額;
「保證金百分比」指客戶獲允許以保證金向交銀國際借入(或取得其他形式的財務通融)的合資格證券的市值的最高百分比;及
「未償還金額」指客戶於任何相關時間根據證券保證金融通安排或因其他理由而結欠交銀國際的總負債(不論現在或將來、確實或或然、個人或與人聯名所有)。
1.4 此等條款和條件中凡提述「條文」之處,均應解釋為提述此等條款和條件的條文。
1.5 如此等條款和條件適用,則客戶帳戶須為保證金帳戶。
2. 證券保證金融通安排
2.1 證券保證金融通安排的融通上限須為交銀國際不時通知客戶的金額。
2.2 證券保證金融通安排旨在為客戶透過其保證金帳戶不時購入或持有交銀國際可接受的證券提供資金。
2.3 交銀國際有權隨時透過向客戶發出通知,絕對酌情決定增加或減少證券保證金融通安排的融通上限、取消或終止證券保證金融通安排、拒絕根據證券保證金融通安排作出任何墊款(不論是否已經超過其融通上限)或要求即時支付當時根據本協議就證券保證金融通安排或其他理由而結欠的所有或任何款項(不論是本金、利息或其他)。
2.4 交銀國際發出列明客戶於任何特定時間根據證券保證金融通安排或其他理由結欠及應付交銀國際的款項的證明書,在沒有明顯錯誤之情況下,將被視為最終及對客戶具約束力。
2.5 交銀國際謹此獲授權利用證券保證金融通安排,以償付就客戶購買證券結欠交銀國際的任何款項或支付結欠交銀國際的任何佣金或其他費用或支出。
3. 催繳保證金
3.1 客戶須維持保證金,並應交銀國際要求按照交銀國際絕對酌情認為提供保證金百分比及證券保證金融通安排的足夠抵押品所需的指定金額、形式及時限付款或將額外保證金存入指定帳戶(「催繳保證金」)。催繳保證金必須以已結算的資金支付或存入客戶所擁有而交銀國際指定的良好而不附帶產權承擔所有權的證券及/或其他資產,而除非催繳保證金已於指定時限內悉數償還,否則交銀國際將有權絕對酌情拒絕受理任何指示,無須由於或關於其不接受任何指示或依照任何指示行事產生的任何種類的任何虧損對客戶承擔法律責任。
3.2 即使第 3.1 條規定,交銀國際無責任通知客戶其無法維持保證金。倘若交銀國際全權認為交銀國際根據條文 3.1 作出額外保證金要求並不可行,包括但不限於不可行性是由於以下各項的變動或發展:
(a) 涉及本地、國家或國際的貨幣、金融、經濟或政治狀況或外匯管制的預測變動,而該等變動已導致或交銀國際認為其將會導致香港或其他地方股票市場、貨幣市場、商品或期貨市場出現重大或不利波動;或
(b) 對客戶的狀況或運作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不利性質影響的變動或發展,
交銀國際將被視為已作出交銀國際可能決定的形式及/或金額的催繳保證金,而客戶將即時結欠及應付該等額外保證金。
3.3 (a) 如客戶無法維持保證金或應付交銀國際的催繳保證金或交銀國際終止或取消證券保證金融通安排,則交銀國際可於相關市場或以私人合約方式出售、變賣、贖回、套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如適用)證券帳戶內的證券或其任何部分,而無需經要求、通知、法律程序或其他訴訟,並按照交銀國際絕對酌情認為適合的條款,並不受客戶的所有信託、索償、贖回權及股權影響。
(b) 因有關出售、變現、贖回、套現或處置產生的任何所得款項將按照交銀國際選擇的次序應用,直至清償結欠交銀國際的未償還結餘或維持要求的保證金為止。在正常情況下,交銀國際只會出售、變現、贖回、套現或處置達致上述規定所需數量的證券。然而,如交銀國際已出售、變現、贖回、套現或處置的證券數量高於達致該規定所需的數量,則交銀國際無須對客戶承擔責任、法律責任或義務。就因任何該等出售、變現、贖回、套現或處置或建議出售、變現、贖回、套現或處置而產生的任何損失(不論該等損失如何導致,亦不論押後或提早採取該等出售、變現、贖回、套現、處置或其他行動的日期是否可以或可能獲得更佳價格)而言,客戶並不享有針對交銀國際的任何權利或索償權。
3.4 客戶承諾就任何由於或關於客戶違反其在本協議內之責任而引起的損失、費用、索償、法律責任或開支(包括交銀國際合理及必需招致的任何費用),彌償交銀國際及其人員、僱員和代理人。
3.5 本條文 3 不損害交銀國際根據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下的權利及權力,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協議的條文 12。
4. 利 息
4.1 客戶須按照交銀國際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向交銀國際支付未償還金額的利息。除非另有列明,否則該利息將自墊款日期起每日按 365 日基準累計,並將不時加入未償還金額及組成其一部分,每月月底從證券帳戶中扣除。
5. 權 力
5.1 在不損害根據本文賦予交銀國際的其他授權的前提下,並在各情況下作為交銀國際與客戶或經交銀國際代表客戶訂立獨立於任何其他交易的交易,交銀國際有權代表客戶放棄管有及/或控制交銀國際或其代名人為了或因為客戶而持有的全部或任何證券,並在各情況下根據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及客戶不時授予交銀國際的任何授權就此借出、出售、存入、抵押及再抵押全部或任何該等證券。客戶現授權交銀國際:
(a) 將客戶的任何證券及證券抵押品存入經授權機構(定義見《銀行業條例》)作為向交銀國際提供財務通融的抵押品;
(b)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依照證券借貸協議應用客戶的任何證券及證券抵押品;
(c) 將客戶的證券及證券抵押品存入(1)認可結算所或(2)另一獲發牌或登記買賣作為抵押品的證券的中介人,以解除及履行交銀國際的結算責任及法律責任。
5.2 客戶確認,憑藉上文條文 5.1 賦予或提述的授權及客戶可能授出的任何其他授權,交銀國際可自由根據該等授權或以適用法律或規則允許的任何方式買賣客戶的證券。
5.3 上文條文 5.1 所載的客戶授權的年期自授權日期起計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可於本協議訂立的曆年及其後每個曆年年底或之前每次續期十二個月。如交銀國際在授權現有年期屆滿前不少於十四(14)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而客戶未能於現有授權年期屆滿前通知交銀國際其反對續期,則該授權將被視為已經續期。上述通知將提醒客戶客戶授權即將屆滿,並通知客戶除非客戶反對,否則授權將於屆滿時按照本條文所載的相同條款和條件續期十二
(12)個月。客戶可透過向交銀國際發出書面通知撤銷客戶授權,在此情況下,該授權的撤銷將於交銀國際實際收到撤銷通知當日後一個月生效。
5.4 在不損害交銀國際於此等條款和條件下累計的權利及索償權的前提下,而交銀國際已取消或終止證券保證金融通安排,交銀國際有絕對酌情關閉客戶作為保證金帳戶的相關證券帳戶,並繼續以該帳戶為證券交易帳戶,其後交銀國際的證券交易條款和條件(經不時修訂及/或補充)將獨自(而非與此等條款和條件一併)適用於該帳戶的所有證券買賣及相關服務。
6. 風險披露聲明書
金融市場帶來多種不同風險,客戶於投資之前應該加以瞭解。本風險披露聲明書並非盡列,可能不時以其他風險披露修訂或補充。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存放於交銀國際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其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要為其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客戶。
提供將證券抵押品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客戶若向交銀國際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根據任何證券借貸協議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將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交銀國際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否則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交銀國際在有關的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天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客戶對於在當時存在的授權的屆滿日期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交銀國際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交銀國際應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此等授權書之一。
倘若客戶簽署上述授權書之一,而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交銀國際根據授權書就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客戶負責,但交銀國際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大多數交易商(包括交銀國際)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客戶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其證券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提供上述的授
權書,並應要求開立此種現金帳戶。
期貨客戶協議書
期貨客戶協議書(「本協議」)由以下雙方簽訂:
1. 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是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從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項下的第 1 類(證券交易)、第 2 類(期貨合約交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 5 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法團(CE 編號 APJ121),其註冊地址位於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68 號萬宜大廈 9 樓;及/或(如開戶申請表內說明)(「交銀國際」);以及
2. 客戶,其簽署及資料載於開戶申請表內(以下簡稱「客戶」)。
鑑於
1. 客戶願在交銀國際不時開立一個或超過一個戶口(「期貨戶口」),以供進行所有交易、購買、投資、出售、買賣、訂立、交換、收購、持有、轉移、作出、結算、清償、處置或處理各種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之用(「期貨交易」)。
2. 交銀國際同意不時酌情根據客戶請求用姓名或號碼或其他方式開立,或接納客戶開立及保持一個或超過一個戶口,並代客戶充任經紀人(主事人除外,除非另行例明)進行期貨交易。
3. 客戶同意遵守下述之條款及條件。雙方現協議如下:
1. 定義與釋義
1.1 本補充客戶協議書內的條款及條件是《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內的條款及條件的附加和補充。除非本協議內重新定義或文意另有要求,否則
《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內的所有定義字詞用於本協議書時應具有相同意思。
1.2 除非內文另有規定,否則本協議下述用詞必須作如下解釋:
「戶口」 指以客戶的名義為了該等服務而不時在交銀國際集團任何聯屬公司開立及維持的任何戶口(包括但不限於該戶口的任何子戶口和保證金戶口、期貨戶口及期權戶口);
「開戶申請表」指就交銀國際提供的該等服務須由客戶填寫後交回交銀國際的表格;
「聯屬公司」指交銀國際以外的任何集團公司;
「代理人」指交銀國際提供該等服務期間不時委託的代理人、聯繫人、聯屬公司、代名人、交易商、經紀人、對手方、承包商、保管人、資信服務提供者、交易設施提供者及其他金融產品提供者(包括他們各自的受託人);
「協議」或「客戶協議」指本協議、其附件、開戶申請表及已由或將由客戶填妥及簽署的所有其他文件,或其不時修訂或補充的文本(若有者);
「附件」指不時附於開戶申請表的各份附件;
「聯繫實體」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給予的涵義;
「授權人士」具有下文第 3.1 條給予的涵義;
「交銀國際交易代理」指任何由交銀國際委任、聘用及指示,代表客戶執行、實行、買賣、實施、結算及交收客戶指示及交易的代理人;
「交銀國際交易代理協議」指交銀國際與交銀國際交易代理為本協議(包括不時對其作出的任何修訂或補充)目的而訂立的協議、條款及條件;
「營業日」(a) 就在或將在外國期交所執行的交易而言,指在該外國司法管轄區的銀行開門營業的日子(不包括在該外國期交所獲准營運的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星期六及星期日);或 (b)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指在香港的銀行開門正常營業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假如發出黑色暴雨警告或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其他類似事項令香港的銀行開門營業的時間減少,該日不應被視為一營業日;
「結算所」視所屬情況而定,(a) 就期交所而言,指期貨結算公司;及/或 (b) 為有關外國期交所在該外國司法管轄區提供類似期貨結算公司的服務的外國結算所;
「結算規則」視所屬情況而定,指 (a) 不時有效的衍生產品結算系統一般規則、操作程序及其他適用規則、程序及規例;及/或 (b) 不時有效的有關外國結算系統規則、程序及規例;
「客戶款項規則」指不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I 章);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指由客戶按照載於開戶申請表內及不時修訂的第 11 條規定賦予交銀國際的常設授權;
「客戶證券規則」指不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操守準則」指證監會不時生效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商品」指 (a)《證券及期貨條例》界定的財產,及/或 (b) 期交所規則界定的商品,及/或 (c) 任何項目、權益、權利及財產、農產品、資產、貨品、物品、商品、石油、土地、證券、金屬、貨幣、股份、利率、指數(不論股市或其他)、產品、評級、參考、衍生工具,或其他金融合約、能源、實體資產、權利或權限,及/或 (d) 交銀國際不時為本協議目的而宣布為商品的任何其他項目或描述,若情況所需,亦包括上述任何一項的期貨/期權合約,而且在上述各種情況下,不論上述任何項目是否能夠交付;
「賠償基金」或「投資者賠償基金」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36 條成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
「交易所」視所屬情況而定,指 (a) 期交所;及/或 (b) 有關外國期交所;
「交易所合約」視所屬情況而定,指 (a) 期交所規則界定的交易所合約,及/或 (b) 期交所批准在某市場買賣並可能促致期貨/期權合約的商品合約,及/或 (c) 外國期交所批准在某市場買賣並可能促致期貨/期權合約的商品合約;
「金融產品」指如證券及期貨條例內定義的任何證券或期貨合同;
「期貨/期權合約」視所屬情況而定,指 (a) 期交所規則界定的期貨/期權合約,及/或 (b) 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
「外國結算所」指結算或交收公司、法團、組織或團體(由外國期交所委任、授權、聘請或成立及運作,以向該外國期交所提供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的結算及交收服務),如文意所需,亦包括其代理人、代名人、代表、高級人員及僱員;
「外國結算系統」指由有關外國結算所不時運作的結算及交收系統;
「外國期交所」指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允許在該外國司法管轄區運作的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如文意所需,亦包括其代理人、代名人、代表、高級人員及僱員;
「外國期貨法」指有關外國司法管轄區關於交易的相關法律、法例、規則及規例;
「外國期交所規則」指不時有效的外國期交所的或其訂立的規則、規例、附例及程序及對其作出的任何修訂、補充、變更或修改;
「外國司法管轄區」指香港以外的國家、地區或司法管轄區;
「外國監管機構」指任何在外國司法管轄區對於交易具有司法管轄權或監管或監督權力或權限的監管或監督機構、組織或團體;
「期貨合約」 指 (a)《證券及期貨條例》界定的期貨合約,及/或 (b) 期交所規則界定的期貨合約,及/或 (c) 有關外國期貨法及/或有關外國期交所規則及/或有關結算規則界定、視為或所指的期貨合約,及/或 (d) 在任何交易所簽立的合約,而其效力為:(i) 一方同意在議定的未來時間,按議定價格向另一方交付議定商品或議定數目的商品;或 (ii) 雙方同意在議定的未來時間,根據議定商品當時的價值或
(視所屬情況而定)處於比合約簽訂時雙方議定的水平較高或較低而作出調整,有關差額將根據訂立合約所在交易所的規則釐定;
「集團公司」指交銀國際及由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控制或受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控制的任何交銀聯繫單位。就此而言,「控制」意指某人(或一致行動的人)保證某合法實體的業務直接或間接根據該人(或一致行動的人)的意願而進行,不論其方式是(a)擁有該合法實體超過 50%有投票權的證券或其他控制權益;(b)有權任免該合法實體的大部分董事或管理人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其管理層的組成或投票權;或 (c)以其他方式指示或控制該合法實體的業務的能力;
「期貨結算公司」指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由期交所委任或成立及運作的團體,以向期交所成員提供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的結算及交收服務),如文意所需,亦包括其代理人、代名人、代表、高級人員及僱員;
「衍生產品結算系統」指不時由期貨結算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運作的衍生產品結算及交收系統;
「期交所」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期交所規則」指不時有效的期交所的或其制定的規則、規例及程序及對其作出的任何修訂、補充、變更或修改;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監管機構」指期交所、證監會、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或在香港對交易具有司法管轄權或監管或監督權力或權限的任何其他監管或監督法團、組織或團體;
「指令」指客戶或其授權人士給予交銀國際的任何指令或指示;
「市場」指香港境內或境外進行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的交易,從而提供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市場的任何商品、期貨、期權或其他交易所(包括期交所)或負責交易商協會或法團;
「期權合約」視所屬情況而定,指 (a) 期交所規則界定的期權合約,及/或 (b) 有關外國期貨法及/或有關外國期交所規則及/或相關結算規則界定、視為或所指的期權合約,及/或 (c) 一方(「第一方」)與另一方(「第二方」)在任何外國期交所簽立的合約,而根據該合約:
(i) 第一方授予第二方權利(但非責任),在議定的未來日期或之前,或在議定的未來日期(視所屬情況而定),以議定價格向第一方購買議定商品或議定數目的商品,而假如第二方行使其購買權利,則:
(1) 第一方必須以議定價格交付商品;或
(2) 第二方收取相等於商品價值超過議定價格的差額(如有)的付款,而該付款是根據訂立該合約所在的交易所的規則釐定的;或
(ii) 第一方授予第二方權利(但非責任),在議定的未來日期或之前,或在議定的未來日期(視所屬情況而定),以議定價格向第一方出售議定商品或議定數目的商品,而假如第二方行使其出售權利,則:
(1) 第一方必須以議定價格接收商品;或
(2) 第二方收取相等於議定價格超過商品價值的差額(如有)的付款,而該付款是根據訂立該合約所在的交易所的規則釐定的;
「證券」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的涵義,如文意許可,亦包括證券抵押品;
「該等服務」指第 2 條提及的、會由交銀國際就期貨合約而向客戶提供的服務;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
「交易」具有下文第 2 條賦予的涵義。
1.3 在本協議之中:
1.3.1 「客户」指:
(i) 如客戶為一個自然人,不論他是否破產,其本人、其遺產代理人、財產接管人或信託人亦受到約束;
(ii) 如客戶為兩個或以上的自然人,他們個別地及共同地均受到約束,不論他們是否破產,其相關的遺產代理人、財產接管人或信託人亦受到約束;
(iii) 如客戶為一所獨資商號,該商號的獨資經營人亦受到約束,不論他是否破產,其遺產代理人、財產接管人或信託人亦受到約束,該商號的承繼人亦受到約束;
(iv) 如客戶為一所合夥人公司,該合夥人公司的所有(於簽訂本協議時及隨後的時間)合夥人個別地及共同地均受到約束,不論他們是否破產,其遺產代理人、財產接管人或信託人亦受到約束,該合夥人公司的承繼人亦受到約束;
(v) 如客戶是一項信託,該信託的受託人及該受託人的繼承人亦受到約束;
(vi) 如客戶是一個法團或註冊組織,該組織的管理委員會各委員以及他們的繼承人亦受到約束。
1.3.2 如有述及條款、分條款、附件和開戶申請表,是指本期貨協議書的條款、分條款、附件和開戶申請表;
1.3.3 條款之標題只為方便查閱,並不影響該條款之釋義和解釋;
1,3,4 採用單數的文字均包括複數,反之亦然;提述某單一性別應包括每一性別;提述某人應包括公司和法團;
1.3.5 所有述及的法例、條例、規則或規條的條款,將會包括該等條款不時修改或重訂後的條款;及
1.3.6 本協議未有界定的字眼及措辭將按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賦予的解釋的意義。
2. 服 務
2.1 客戶謹此指示及授權交銀國際以客戶的名義於交銀國際的簿冊開設及維持期貨戶口,以根據經不時修訂的本協議條文及條款,交易、購買、投資、出售、買賣、訂立、交換、收購、持有、轉移、作出、結算、清償、處置或處理任何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及一般地處理任何及所有類別的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各為一項「交易」,統稱「各項交易」)。除非交銀國際另有指明(在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據或其他文件),否則交銀國際乃以客戶的代理人身份根據本協議執行交易。
2.2 交銀國際如獲授權處理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則可直接在任何交易所,或按其意見透過其酌情決定聘用的任何交銀國際交易代理,間接在任何交易所執行所有期貨帳戶的交易。
2.3 所有交易必須遵守:
2.3.1 本 協 議 ;
2.3.2 期交所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期交所規則、香港的規例(見期交所規則界定)、程序(見期交所規則界定)、結算規則,以及期交所的規則、規例、慣例、用法、裁定、程序及釋義;
2.3.3 《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所有適用的香港法律、規則及規例;
2.3.4 交銀國際交易代理協議;
2.3.5 有關外國期交所的章程文件、有關外國期交所規則、有關外國結算系統的結算規則,以及交銀國際或交銀國際交易代理執行、履行、結算或交收交易的有關外國期交所及有關市場(及其各自的結算所,如有)的規則、規例、慣例、用法、裁定、程序及釋義;及
2.3.6 執行、履行、結算或交收交易的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有關外國期貨法;
2.4 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文與第 2.3 條 (b)、(c)、(d)、(e) 及/或 (f) 段有任何抵觸或不一致,交銀國際可絕對酌情決定採取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或要求客戶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以確保予以遵守。
3. 交易指示和進行交易
3.1 交銀國際現獲授權按照客戶或受客戶以《供第三者操作戶口的授權書》正式授權的人(「受權人」)的指示而行事,進行交易或以其他方式操作戶口。客戶應真實、完整而準確地填寫關於戶口的附件及其他檔。
3.2 交銀國際無責任核證由或據稱由受權人給予的任何指示或核實作出指示的人的身份,除非任何書面指示上顯示的簽名看來與受權人的簽名式樣有重大不符之處。
3.3 交銀國際接受及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乃基於一項理解,即除非客戶最初的買賣合約經已平倉,否則客戶將必須支付或收取款項。雙方明確理解,除非本文另行披露或交銀國際以慣常方式向客戶書面披露,否則交銀國際在代表客戶進行的交易中,純粹是以經紀人身份行事。交銀國際有權(由交銀國際絕對酌情決定而無須說明理由)拒絕在任何一項交易代表客戶行事。
3.4 交銀國際凡認為需要時,可出售屬於客戶或客戶佔有權益之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或取消客戶買賣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之未完成指示,客戶並授權交銀國際為了就客戶的出售交易(包括賣空交易)進行交付,而借入或購買任何所需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上述買賣可以按交銀國際酌情決定的方式公開或非公開進行。在上述任何出售交易中,交銀國際可以購買不附帶贖回權利之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而客戶同意,就此等出售而言,交銀國際對因此招致的任何虧損概不負責(除非交銀國際疏忽或違反責任)。上述交易的所得款項將用於減少客戶結欠交銀國際的債務(如有),而客戶謹此同意,若交銀國際因此蒙受任何損失、被要求支付溢價或因無法借入商品、交易所合約、期貨/期權合約或其他所售財產而蒙受任何損失,客戶將完全補償交銀國際及免除其受損害。
3.5 即使本文載有任何相反的條文,但交銀國際接受及執行指示乃基於一項理解,即交銀國際不會就代表客戶訂立的交易所合約或期貨/期權合約而收取或交付或被要求收取或交付商品,而且只可就該等合約作出或要求現金交收或付款。交銀國際代表客戶訂立每份交易所合約或期貨
/期權合約乃基於一項理解,即交銀國際與客戶均預期藉著現金交收或付款而履行該等合約,而且就交銀國際與客戶之間而言,該等交易所合約或期貨/期權合約被視為載有客戶及交銀國際的責任,須透過支付或收取款項或資金以進行該等合約的交收。要求結算當月到期之未平倉期貨合約的指示,如屬長倉,至少須於第一通知日前五個營業日向交銀國際發出,如屬短倉,至少須於最後交易日前五個營業日發出,否則即須於上述指定期間內,向交銀國際交付充足的已結算款項或所需的交付文件。倘若客戶未能於上述期間內向交銀國際提供上述指示、款項、資金或文件,交銀國際即可無須發出通知而按照交銀國際認為可行的條款及方法,代客戶平倉或代客戶支付或接收款項或資金。倘若客戶未能向交銀國際給予有關指示,因而導致交銀國際根據相關交易所合約或期貨/期權合約而有責任收取或交付商品,則交銀國際將採取所有必要的安排及行動,以終止、取消、撤銷或解除交銀國際的有關責任,從而不用或不須收取或交付商品,一切風險、費用及開支概由客戶承擔。客戶須就交銀國際因為根據本條所採取的行動而招致的所有成本、損失、索償、罰款、罰金、稅項、損害賠償及開支,向交銀國際作出彌償。
3.6 無論客戶之戶口是否經已結算,客戶仍答應對其戶口負責,及對其戶口登錄之短欠負起清償責任,包括因結算客戶戶口而招致之一切短欠。
3.7 所有指示必須由客戶或授權人士當面或透過電話口授,或者以書面用郵寄、親手送遞或傳真方式送達。
3.8 為了確認客戶或授權人士的指示,交銀國際可以將與客戶或授權人士的所有電話對話進行錄音。客戶同意此等錄音均為交銀國際全權擁有,當糾紛出現時,接受任何此等錄音之內容為證實客戶所給指示之最終及結論性之證據。
3.9 不管本協議內容如何,交銀國際可以行使酌情權,拒絕執行客戶或授權人士的任何指示,而且不須作出任何解釋。客戶確認交銀國際在任何情況下,無需對此拒絕所引致客戶蒙受或招致失去的盈利、損失、支出或費用而負責。
3.10 如客戶或授權人士經電話或傳真發出的指示,與其後的以書面發出的指示有差異時,應以交銀國際的電話錄音或傳真的指示記錄為準。
3.11 為了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交銀國際可以依據其全權決定的條款和條件,跟任何其他代理人(包括以任何形式跟交銀國際有聯繫的任何人士或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建立關係。交銀國際不就任何該等代理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3.12 倘若交銀國際作出合理努力後,仍未能完全執行任何指示,交銀國際有權在事前未得客戶確認的情況下,部份履行該指示。無論如何,當作出任何執行命令之指示後,客戶必須接受任何執行、部份執行或未執行指示的結果,並受其約束。
3.13 由交銀國際按客戶要求而發出的任何買賣商品的即日買賣盤,如在有關交易所收市前、有關交易所規定的其他屆滿日期前或客戶與交銀國際可能同意的其他較後時間前尚未執行,即被視為已自動取消(如已部份執行,則僅未被執行的部份)。
3.14 客戶確認,由於受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執行交易的其他市場的交易常規所限,交銀國際不一定能夠以所報之「最佳價格」或「市場價格」執行交易指示,要是交銀國際遵照客戶的指示完成交易,客戶無論如何同意受此等交易約束。客戶同時確認,由於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實行,交銀國際無責任向客戶提供及/或交付關於交銀國際代客戶進行的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的任何商品的實際證書或文件。
3.15 交銀國際將會向客戶提供以下資料:(i) 合約細則;(ii) 適用的交易規則及規例;(iii) 保證金程序之解釋及;及 (iv) 在何種情況下交銀國際可無須獲得客戶同意而將客戶之合約平倉。
3.16 即使交銀國際已接受或同意進行、執行或實行任何指示及/或任何交易,但假如交銀國際交易代理絕對酌情決定:(a) 拒絕接受、進行、執行或實行任何該等指示及/或任何交易;或 (b) 拒絕就任何指示及/或任何交易行事或停止進行、執行或實行任何指示及/或任何交易,則交銀國際可絕對酌情決定:(a) 停止或中止接受、進行、執行或實行任何該等已接受或同意的指示及/或任何交易;(b) 拒絕就任何該等已接受的指示及/或任何交易行事或停止進行、執行或實行任何該等已接受的指示及/或任何交易,而無須說明理由。無論任何情況下,交銀國際均無須就客戶(直接或間接)由於或關於其不接受、進行、執行、實行該等指示及/或交易或不予行事或不就此發出通知而蒙受及/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開支或利潤損失,而以任何方式向客戶負責(包括疏忽責任)。
3.17 交銀國際及/或交銀國際交易代理未必能夠在買賣某項產品、商品、交易所合約或期貨/期權合約的每個市場進行買賣。交易所或市場莊家可能無法或拒絕兌現所報出或貼出的價格。交易所可能會將客戶的買賣指示重新傳送至自動執行系統以外,以人手處理(在此情況下,客戶買賣指示的執行或xx可能大幅延誤)。交易所規則、政策、程序或決定,或系統延誤或故障,均可能妨礙客戶買賣指示的執行,或導致客戶指示的執行或履行延誤,或導致客戶的指示不能以最佳價格執行。在上述任何情況下,交銀國際概不會就任何交易所、市場、結算所或監管機構的行動、不行動、決定或裁定而向客戶負責。
3.18 交銀國際須在收到書面要求時,向客戶提供某項產品、商品、交易所合約或期貨/期權合約的產品說明及招股書或其他發行文件。
4. 推 薦
4.1 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對期貨交易之所有交易決定負上全責,而交銀國際只負責客戶之期貨交易的交易執行、結算和進行;至於任何介紹商號、投資顧問或其他第三者對客戶之期貨交易或其任何交易所作的任何行為、作為、xx或聲明,交銀國際不負責任何責任或義務。
5. 抵銷及留置權
5.1 在不損害並附加於交銀國際在法律下應享有的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類似權利的前提下,客戶在任何資金、證券、商品、交易所合約及期貨/期權合約,或在交銀國際為任何目的或在任何戶口為客戶持有或在任何時間為任何目的(包括保管)而管有的其他財產(不論個人或與他人聯名),當中的所有權益均受到一項以交銀國際為受益人的一般留置權所規限。
5.2 在有關的規則和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款項規則)的制約下,交銀國際現由客戶授權必要時變賣此等資產及利用變賣所得款項以抵銷或抵償客戶對交銀國際所負債務,不論交銀國際對此等資產是否曾經墊支款項,亦不論客戶在交銀國際設有多少個戶口,亦不論其債務或責任是確實或或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個人或與人聯名所有的、交銀國際仍有權隨時把客戶戶口統籌聯合辦理,運用其中款項抵銷客戶欠交銀國際之債務及所有責任。
5.3 根據相關的法例所容許的程度及在有關的規則和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款項規則)的制約下,交銀國際又特此由客戶授權調動客戶在交銀國際所設戶口內款項,並訂明此項特別授權對本客戶契約所定條文規定全無影響亦不存有修訂該等條文之用意。
6. 保證金要求
6.1 客戶同意依照交銀國際不時酌情要求存交抵押品及/或保證金。客戶亦同意在收到要求時立即償還客戶的任何戶口的任何欠款。對於客戶買賣的任何商品、交易所合約及期貨/期權合約,客戶須於期滿前指示交銀國際代為平倉,或向交銀國際提供一切所需的交付文件。如有拖延,交銀國際可按其認為最適當的方式代為平倉,而無須另行要求或通知。如在當時情況下不能執行買入合約的指令,交銀國際可另行採取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行動。客戶明白,客戶須負責交銀國際就上述事宜產生的一切開支,交銀國際概不負責因此招致的任何虧損(除非交銀國際疏忽或違反責任)。
6.2 如有下列等情況發生,即 (i)(按下文第 9.1 條所指的)一項違約事件所發生,或 (ii) 交銀國際對於客戶保證金或其他問題,權宜認定有維護本身利益必要之時,交銀國際有權:
6.2.1 運用代客戶保管或控制之任何資產以清理客戶對交銀國際所負一切債務(包括直接拖欠債務或由於擔保或保證而產生之間接債務);
6.2.2 變賣客戶戶口所存任何或一切商品、交易所合約及期貨/期權合約;
6.2.3 客戶戶口如有空貨之時,代為購買所需各種商品、交易所合約及期貨/期權合約;
6.2.4 取消客戶一切未完成之定單;及
6.2.5 無須在客戶同意下把客戶之合約平倉。
6.3 交銀國際可採取上述第 6.2 條的行動,而無須催繳保證金、附加保證金或變價調整,亦無須向客戶發出買賣或其他通知或刊登廣告,亦不論所有權權益是純屬客戶所有或與他人共同所有。交銀國際可按其判斷及酌情決定,一是在相同的合約月份直接買賣,一是在通常進行該等業務的任何交易所或其他市場,出售戶口中的任何商品、交易所合約及期貨/期權合約,或在戶口買入任何商品、交易所合約及期貨/期權合約。雙方明白,在任何情況下,發出事先催繳或要求或註明買賣時間或地點的事先通知,不得被視為放棄交銀國際根據本協議無須催繳或通知而進行買賣的權利,但前提是客戶在所有時間均須在收到催繳時支付其於交銀國際的戶口的結欠,而且在任何情況下,假如戶口被交銀國際或客戶全部或局部結算,客戶仍須就任何欠款負責。
6.4 客戶在交銀國際開立戶口時由交銀國際酌情指定之保證金額,必須保持不變。保證金額及或保證金之差額如有改訂,客戶同意於收到通知時隨即補交,但即使有發出通知催收,交銀國際仍可隨時依照上列第 6.1 及 6.2 條行事。交銀國際可以隨時酌情改訂保證金額及或保證金之差額,日前所訂保證金額不得引為前例爭論,一經改訂,客戶戶口內所有未結算新舊買賣均照新額辦理。
6.5 當客戶之保證金及或保證金之差額,在合約未平倉前受到價格浮動影響,而導致虧蝕時,客戶須補交「追加保證金」及或保證金之差額以填補所需保證金之足數;客戶同意根據在交易規則或交銀國際所絕對酌情決定之追加保證金條款限定時間內以現金或銀行本票存入「追加保證金」及或保證金之差額予交銀國際。
6.6 不論任何原因,客戶未能於指定時限內存入「保證金」或「追加保證金」及/或保證金之差額之足數時,交銀國際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可全權以任何市價代客戶將全部或部分合約平倉。在此等情況下任何及所有之虧蝕及不足之數,均全部由客戶承擔,客戶於交銀國際發出通知後,必須連同利息及佣金一併馬上清付。當行使交銀國際於本客戶協議書第 6.2 條下的權利後,本協議書下所有欠交銀國際的金額將即時須要支付,交銀國際無責任給客戶交付任何金額的基礎商品或關於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而欠客戶的任何款項,直至客戶關於任何該等合約或根據本客戶協議書的條款在其他方面欠交銀國際的所有款項和債務已付清或解除至交銀國際滿意為止。
6.7 在交銀國際指明期間內,若任何未平倉合約連續兩次被要求支付保證金或催繳變價調整均未獲支付,交銀國際可被要求向外國期交所、期交所及/或證監會報告詳情。交銀國際所要求的保證金或變價調整,可以高於期交所、任何外國期交所、市場、結算所或交銀國際交易代理的要求,並且對於在交銀國際指明期間內或作出上述要求或催繳之時未能支付有關保證金或變價調整的未平倉合約,可將之平倉。
6.8 客戶不會就其(不論是以保證按金或其他方式等)支付予交銀國際的所有或任何金額獲取任何利息。
7. 佣金、支出及利息
7.1 客戶必須應交銀國際要求,並依照交銀國際不時作通知的收費率,支付交銀國際關於客戶的期貨交易之服務佣金、經紀佣金及費用,同時亦須支付關於客戶的期貨交易的所有銀行收費、轉讓費用、利息及其他費用及開支。
7.2 交銀國際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就按照本協議條款並受其條件約束代客戶與任何人士完成之任何交易、索取、接受及保留(及無責任對客戶交代)任何利益,包括為此等交易而收取的任何佣金、回扣或類似款項,以及經紀或其他代理人向其客戶收取的標準佣金內的回扣。交銀國際亦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可以按照本協議條款及受其條款約束,就代客戶與任何人士完成之任何交易,提供任何利益。
7.3 客戶承諾,隨時按客戶與交銀國際不時通知的利率,就任何客戶與交銀國際開立之戶口內任何借方結餘或欠下交銀國際之任何債務,支付利息予交銀國際。此等利息按日計算及累加,並且必須於每一公曆月的最後一天或應交銀國際要求支付。客戶須按交銀國際之要求下,儘快支付所有拖欠交銀國際之欠債,及所有追收欠債的費用(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
8. 合理適當建議和風險披露
8.1 假如交銀國際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交銀國際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和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交銀國際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交銀國際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8.2 假如交銀國際未能根據本協議符合其對客戶的義務,客戶或可對賠償基金提出申索,但須符合賠償基金不時的條款。
8.3 風險披露載於本客戶協議及風險披露書內。
8.4 期交所之不承擔責任聲明書載於本客戶協議及風險披露書內,而客戶在此確認該不承擔責任聲明書之內容已向客戶妥善解釋,而客戶亦
完全明白該不承擔責任聲明書之內容。
8.5 儘管第 8.2 條有所規定,但客戶完全明白,第 8.2 條所述向賠償基金索償的權利,不適用於在或將在外國司法管轄區執行的任何交易及/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指示。
9. 違約事件
9.1 下述任何事件均構成一項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9.1.1 客戶於到期日仍未繳納首期保證金或持續保證金,或未能即時或於發出要求起的即時或於 24 小時內(如交銀國際以書面形式同意外)履行符合交銀國際根據第 6 條提出的要求;
9.1.2 交銀國際至少 2 次嘗試要求客戶繳納任何保證金或變更調節,但基於任何理由未能跟客戶直接聯絡;
9.1.3 當被要求或到期時,客戶未有將應繳納給交銀國際之任何按金、保證金或任何其他款項支付給交銀國際,或者未有將本協議下的任何文件呈交交銀國際;
9.1.4 客戶未能於被要求時即時或如明確同意於交銀國際提出要求的 24 小時內付清其戶口的任何借方餘額欠款;
9.1.5 針對客戶的破產呈請或財產接管人的委任呈請被存檔;
9.1.6 針對客戶的財產接管人或破產管理人被委任;
9.1.7 客戶於交銀國際的任何戶口(等)被扣押;
9.1.8 客戶(作為自然人)死亡或被法律宣告為無能力;
9.1.9 交銀國際收到通知,其內容是關於客戶指令或指示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的有效性的任何爭論;
9.1.10 繼續履行任何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及/或本協議變得不合法或被任何政府機關聲稱為不合法;
9.1.11 客戶未有恰當履行本協議任何條款及遵守適當的交易所及/或結算所之則例、規則和規例;
9.1.12 任何人士針對客戶向法院申請其破產、清盤或進行其他相類似的法律程序;
9.1.13 針對客戶徵取或強制執行任何扣押、判決之執行或其他程序;
9.1.14 客戶在本協議或任何文件內向交銀國際作出之任何xx或保證是或變成不真確或誤導的;
9.1.15 客戶簽訂本協議所需之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全部或部分被撤銷、暫時終止、終止或不再具有完整的效力和效果;及
9.1.16 出現任何交銀國際單方面認為可能會損害其於本協議下任何權利之事件。
9.2 如果發生違約事件,客戶拖欠交銀國際的所有款項應在被索還時立即到期繳付,利息將按以下第 7.3 條規定的利率開始累算。在不損害交銀國際可能享有的其他權利或補救,但在遵守適用法律和規例的前提下,交銀國際可作出任何於第 6.2 條及 6.3 條所述的行動。
10. 通訊及確認
10.1 發交客戶之報告、書面覆盤單或任何其他通訊文件可照客戶在開戶申請表內所指定或今後另有指定之地址或電話號碼發交客戶。所有文件無論是用郵政、圖文傳真、電話、電郵、信差(包括短訊系统)或其他方式傳遞,一經用電話發出,或投交郵政局,或由電報局收妥後,不論客戶實際收到與否,也不論於何時派遞(如以電郵或信差(包括短訊系統)方式發出),仍作為經已收妥辦理。客戶所設戶口如屬聯名戶口而又未有提名一人主理,則本協議所謂客戶實際收到與否,仍作為經已收妥辦理。(客戶所設戶口如屬聯名戶口而又未有提名一人主理,則本協議所謂客戶即是開戶申請表內之第一登記姓名之人。)任何予交銀國際之通知需確實傳予交銀國際方可作實。
10.2 交銀國際執行客戶買賣單後所發出之覆盤單及向客戶發出之戶口清單,經由郵政或短訊系統或其他方式發出後兩個營業日內如未經客戶以書面按照單內開列地址(或由交銀國際以書面通知之其他地址)通知交銀國際提出反對,即可視為已由客戶承認無訛及接受。
10.3 若客戶希望在期交所安排以外的市場進行交易,該等交易則須遵照該等市場的規則及規例,而非期交所的規則及規例,其結果可能是,與期交所規則相比,客戶就交易享有的保障程度及類別有所不同。
10.4 交銀國際可使用聲音記錄系統對與客戶的交談進行記錄以作任何證供的用途,而交銀國際將絕對擁有此記錄。
11. 客戶款項及證券常設授權
11.1 客戶在簽署本協議書時應繳交一份根據開戶申請表內中所列明之格式及並已被客戶妥善簽署有關客戶款項及證券常設授權之「期貨客戶授權書」予交銀國際。
12. 外幣交易
12.1 若客戶指示交銀國際在某交易所或市場進行任何交易,而該等交易乃以外幣進行,則:
12.1.1 一切外匯波動風險及因外匯波動而招致之一切損益,概由客戶自理;
12.1.2 初步與及後所須交付之保證金須用交銀國際權宜指定之貨幣如數交付;
12.1.3 該等交易結算時,(如有關交易並非以戶口的計值貨幣計值)交銀國際須基於當時兩種貨幣的現行貨幣市場匯率而單獨酌情決定的匯率,以戶口的計值貨幣在戶口貸記或扣除款項。
13. 披 露
13.1 客戶確認及同意所有與期交所及有關交易所交易的期貨有關的交易,惟需遵守期交所及有關交易所的規則。而此等要求將包括條文促使交銀國際在一些情況下,相應於期交所或證監會的指示下,披露與客戶交易有關的姓名、戶口最終受益人及其他有關資料。客戶同意在交銀國際要求下提供此等資料。如客戶未能遵守期交所的披露條款規則,期交所行政總裁可對交銀國際代客戶所持倉行使任何或全部平倉指示,或要求結算所替交銀國際進行該等平倉,或對其代客戶持有任何或全部之持倉收取保證金附加費。
13.2 客戶確認及同意,在外國期交所執行的交易,須遵守外國期交所規則,而此等規則包括的若干條文,會要求交銀國際在被該外國期交所要求時,披露該外國期交所要求的客戶姓名、實益擁有人身份及其他有關資料。客戶同意提供交銀國際要求的與客戶有關的資料,以便交銀國際遵守上述要求。假如交銀國際未能遵守外國期交所規則的披露要求,有關當局可要求把交銀國際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未平倉合約平倉,或要求有關結算所代表交銀國際進行平倉,或對交銀國際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合約徵收保證金附加費。
14. 一般條款
14.1 本協議所訂條款,未經交銀國際授權簽註人簽名用書面承諾前概不得擅自免除、變更、修改或改正。在法例容許情況下,交銀國際可隨時更改協議內容並以書面通知客戶有關修改。有關修改由發出書面通知的日期起開始生效。如客戶不同意更改內容,客戶可依照以下第 14.2條終止本協議。
14.2 在以並不損害本文第 5 條為前提之下,本協議持續有效,除非本協議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七個營業日的事前書面通知,述明該方擬終止本協議及擬終止之帳戶,則作別論。
14.3 客戶按本文第 14.2 條撤銷或終止本協議,在交銀國際未實際收到書面通知書前而根據本協議代辦之任何一切交易均不受影響。
14.4 任何撤銷或終止通知,將不會影響雙方當時已存在的權利及義務。
14.5 姑勿論以上第 14.2 條允許,若客戶仍持有未平倉期貨合約或未清償所有欠款或解除責任,本協議不能由客戶提出撤銷或終止。
14.6 第 5、10、15、16.2、18 及 23.2 條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
15. 管轄法律
15.1 本協議及其實施辦法均照香港法律管理,其中所列條文具有持續性,對客戶在交銀國際所設戶口一致通用,對於交銀國際、交銀國際承繼人,及財產轉讓人(不論是由於合併、合營抑或其他別情而產生之財產轉讓人),與及客戶之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產繼承人,繼承人,私人代表或財產轉讓人亦同樣有效。
16. 彌 償
16.1 如因通訊設備損毀或無法傳達訊息或其他一切非交銀國際能力所及之原因而致買賣單傳達失時,交銀國際概不負責。
16.2 客戶同意免除及補償交銀國際因履行本協議所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及有關費用。
16.3 在期交所買賣一切合約,可能須要繳交投資者賠償基金徵收費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之徵收費,此等費用均由客戶承擔。
16.4 如因交銀國際不能履行義務而致客戶遭受金錢損失,則根據香港法律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投資者賠償基金所負補償責任,以法律上有效之索償要求為限,故此此等損失並不肯定可以全部或部分從賠償基金中得到補償。
16.5 客戶同意受期交所條例限制,當期交所,認為客戶所持未平倉合約有累積情況,對期交所之市場可能不利時,期交所可按其授與之權力將客戶戶口平倉或限制其戶口情況。
16.6 交銀國際作為期交所參與者之權利如有遭受期交所指令暫停或取消之時,客戶同意任命結算所為代理人,代行辦理一切必要手續,使交銀國際代表客戶經營而尚未平倉之合約,及客戶戶口內之款項及資產,得以移交期交所另一參與者接辦。
16.7 在不損害並附加於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文的前提下,在外國期交所執行的所有交易均受以下條文規限:
16.7.1 客戶同意及確認,該等交易受外國期交所規則而非期交所規則所規限,其結果可能是,與期交所規則相比,客戶就交易享有的保障程度及類別有所不同。
16.7.2 在外國期交所執行的每宗交易均須支付交易費,此費用由客戶承擔。
16.7.3 在外國期交所執行的每宗交易均須支付該外國期交所不時徵收的其他收費。
16.7.4 交銀國際獲授權根據外國期交所規則,不時代收第 16.5.2 及 16.5.3 條所述的適當交易費及其他收費。
16.7.5 客戶確認,交銀國際受有關外國期交所規則約束,假如該外國期交所認為某客戶累積的合約對任何特定市場不利或可能不利,或對任何市場的公平有序運作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響(視所屬情況而定),關外國期交所規則准許該外國期交所採取步驟以限制合約或代客戶要求將合約平倉。
16.7.6 客戶確認,假如交銀國際身為有關外國期交所的交易所成員或參與者的權利被暫停或撤銷,有關外國結算所可作出一切必要的事情,把交銀國際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及客戶在交銀國際的戶口的任何款項及證券結餘,轉移至該外國期交所的另一成員或參與者。
16.7.7 客戶確認及接受,假如交銀國際超過根據外國期交所規則實施的任何交易限額或持倉限額,有關當局有權要求交銀國際根據結算規則,將有關當局認為能令交銀國際符合持倉限額的未平倉合約數目(可能包括客戶的全部或部份未平倉合約)平倉或轉移予另一成員。
17. 客戶戶口
17.1 交銀國際從客戶或代客戶從任何其他人(包括結算所)收到的所有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產,應由交銀國際作為受託人而持有,獨立於交銀國際本身的資產。就清算或清盤而言,所有由交銀國際持有的這些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產不應構成交銀國際的資產一部分,而應在就交銀國際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或資產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類似人員後及時交還給客戶。
17.2 對處理由客戶處或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取得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應根據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證監會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7 至 12 段處理。交銀國際應維持至少兩個獨立銀行帳戶,並應確保客戶有關期交所交易的款項存入其中一個指明為
「期交所交易」的獨立銀行帳戶內,而與非期交所交易有關的客戶款項應存入指明為「非期交所交易」的另一個獨立銀行帳戶內,並應由交銀國際就期交所交易及非期交所交易而收取及支付的客戶款項都經常獨立存放及分開記帳。
17.3 客戶授權交銀國際,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14 至 15 段處理客戶付予交銀國際之任何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交銀國際尤其可利用此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以履行交銀國際對任何人士的責任,但該等責任必須是在與其代客戶進行期貨期權買賣有關的情況下或附帶於有關買賣而產生的。
17.4 客戶確認就交銀國際在結算所開立的任何帳戶而言,不論該帳戶是全部或部分因代表該客戶進行期貨期權買賣而開立的,以及不論該客戶所支付或存放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是否已支付予或存放於結算所,該帳戶屬交銀國際與結算所之間的帳戶,交銀國際以主事人身分操作該帳戶,因此該帳戶並不存在以客戶為受益人的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而支付予或存放於結算所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核准證券亦不受本文第 17.1 條所提述的信託所制約;
18. 仲 裁
18.1 交銀國際與客戶之間同意在本協議下產生之爭議或索償,將根據仲裁方法解決。而交銀國際與客戶均同意接受於香港特區法院的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除此以外,交銀國際亦有權單方面提出採用法庭研訊程序。
18.2 交銀國際在收到客戶爭議或索償後十四日內需以書面通知客戶交銀國際是否提採用法庭研訊程序。
18.3 任何由交銀國際單方面之選擇下提交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爭議或索償,需按其本地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如客戶為本港居民)或按目前有效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如客戶為非本港居民),及只用一名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舉出的仲裁員仲裁。仲裁程序使用的語言應為英語。客戶明確同意及確認一切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及有約束力。
19. 交銀國際之權益
19.1 交銀國際,其母公司、姊妹公司、相關公司、董事、人員或僱員可為其本身經營買賣交易。交銀國際無責任就有關本 19 條所述之任何事情所獲得之任何利潤或利益向客戶交代。
19.2 客戶同意於交銀國際代為處理買賣定單同時,交銀國際屬下董事,高級職員、僱員、代理或任何期交所出市員,可另代該等人員直接或間接佔有利益之戶口進行買賣,而以並無違犯該期交所或其他市場當時實施章程、規例、常規、慣例、規定及釋義,及不違背該期交所或其他市場或其他法定團體所合法公佈而且適用之規例為原則。
19.3 在不抵觸《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論是為交銀國際或其聯屬公司、母公司、姊妹公司、或其他客戶的帳戶,就任何在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合約,採取與客戶的交易指示相反的交易指示,但該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的方式,根據期交所的規則在期交所或透過期交所的設施而執行的,或是透過任何其他商品或期貨交易所的設施並根據該等其他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而執行的。
20. 聲 明
20.1 客戶茲聲明如下:
20.1.1 本協議內容經已用客戶所通曉語言向客戶完全解釋,客戶對本協議內容表示同意接受;
20.1.2 客戶是替其本身戶口買賣;
20.1.3 客戶同意填妥開戶申請表內之所有資料均為正確及完全;
20.1.4 客戶與交銀國際互相協定在開戶申請表內及本協議之內容或資料有任何變更時,必須盡快通知對方;
20.1.5 此契約中的條文不能免去或排除限制客戶於香港法律和操守準則賦予的權利及交銀國際的責任;
20.1.6 客戶確認已在其所通曉語言向客戶完全解釋,同時客戶已被邀請閱讀載於本協議風險披露聲明,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意見;
20.1.7 客戶知悉本身有權收到其所簽署的開戶申請表和其他開戶補充文件以及交易戶口條款和條件(「有關文件」)的副本。客戶特此以明示方式放棄其收取有關文件的副本的權利。若客戶希望收到有關文件的副本,則應向交銀國際發出書面要求索取。交銀國際在實收到該書面要求時,應在 14 個營業日內以平郵郵遞將有關文件的副本寄送予客戶;
20.1.8 客戶期望交銀國際對關於其戶口之一切資料予以保密的同時,客戶特此明確地同意,交銀國際無須進一步知會或取得客戶之同意,而可以按照任何有關市場、銀行或政府的監管機構之任何法律、命令、規例或要求(無論於法律下能否實行)披露有關其戶口之一切資料。如交銀國際合理地懷疑客戶可能已嚴重地違反、觸犯或不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的市場失當條文,在此情況下交銀國際有權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提交該等涉嫌違反、觸犯或不遵守事宜的詳情,以及有關資料及文件;及
20.1.9 除非客戶之前已書面向交銀國際披露,否則客戶將作為主事人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受託人或代理人,所有這些交易均為讓客戶受益而進行,沒有任何其他人就該等交易有任何權益。客戶負有最終責任,創設關於戶口內每宗交易的指令,並取得該宗交易的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如客戶已經通過書面通知向交銀國際披露該其他人的除外)。
21. 毋放棄權利
21.1 時間是本協議最關鍵之要素。即使交銀國際未有或延遲行使本協議的任何權利、權力、補救或特權,亦將不會或不會令人假設該等情況構成放棄行使該等權利、權力、補救或特權。交銀國際單一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權力、補救或特權亦將不會妨礙其日後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權力、補救或特權。本協議的權利、權力、補救及特權乃屬累積性的,及並不排除任何因法律所訂明的其他權利、權力、補救及特權。
22. 授權人
22.1 客戶茲明確委託交銀國際及/或其授權人為代理人,以客戶名義進行及執行一切交銀國際認為有需要或理想的行為,契約,文件或事情以使本協議下產生之條款得以履行,實施及執行。客戶茲保証批准及承認交銀國際及/或其授權人,根據此條款而進行之一切行為,契約,文件或事情均為合法及以真誠行事。
23. 保 證
23.1 個人客戶茲保證本身為成年人及具備足夠資格,而商號或公司客戶茲保證本身經過正式組成及註冊。客戶同時保證本身有權訂立本協議及一切買賣合約,而在任何情況下,本協議及該等買賣合約,均對客戶構成具備法定約束力及可執行性之義務。
23.2 本條款適用於客戶聲明其並非為其本身戶口進行買賣的情況。在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前提下,香港監管機構及/或外國監管機構(「監管機構」)就客戶在交銀國際的戶口任何有關交易而合法向交銀國際要求資料:
23.2.1 客戶須按交銀國際要求下,立即向監管機構提供有關所需資料(包括但並不限於)下列人士之身分、地址、職業、聯絡資料及其他適別身份之詳情:
(i) 有關所進行交易之帳戶所屬人(據客戶所知);
(ii) 該宗交易的最終受益人;
(iii) 任何發起有關交易的第三者。
23.2.2 若客戶是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托帳戶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客戶須按交銀國際要求下,立即向監管機構提供有關該計劃、帳戶或信託的身份、地址、及聯絡資料及(如適用)有關該名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代任何計劃、信託或帳戶酌情處理之投資被推翻後,客戶須立即通知交銀國際。在此情形下,客戶亦須在監管機構要求提供交易指示發出人的身份、地址、及聯絡資料時立即通知監管機構。
23.2.3 若客戶知悉客戶之客戶乃作為本身客戶之中介人進行交易,但客戶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所涉及其本身客戶之身分、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則客戶確認:
(i) 客戶已與或將與客戶之客戶作出安排,讓客戶可按要求立即向客戶等之客戶取得上述第 23.2.1 及 23.2.2 段的資料,或促使取得有關資料,及
(ii) 客戶就交銀國際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立即要求或促使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客戶提供上述第 23.2.1 及 23.2.2 段的資料,及在收到客戶之客戶所提交的資料後即呈交予監管機構。
23.3 客戶聲明,所有存入戶口的資產屬於客戶,並且承諾,客戶不得容許或讓任何第三者(代表客戶的銀行除外)存入任何款項於戶口內。如有此等第三者存款,客戶承諾通知交銀國際並向交銀國際提供所有合理資料,以協助交銀國際按照相關監管要求履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認識你的客戶」和反洗黑錢等義務。
23.4 假如客戶於任何時間在本行以外的期交所交易所參與者開立一個或多個戶口以進行關於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的交易,及如該等戶口的未平倉交易總額按期交所的董事會的決定構成大額未平倉交易,客戶應即時向交銀國際或期交所(如交銀國際要求)匯報該大額未平倉交易並向交銀國際或期交所(視情況而定)提供交銀國際或期交所(視情況而定)就此而要求提供關於該大額未平倉交易的資料(包括客戶的名稱和最終受益人或如屬公司或法團)屬於該公司或法團的股本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的個人,包括通過代名人或信託而持有該權益的受益人),並向交銀國際或期交所(視情況而定)提供交銀國際或期交所(視情況而定)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資料。
23.5 客戶同意全面遵從不時生效的持倉匯報要求和大額持倉匯報要求。持倉匯報要求和大額持倉匯報要求的詳情可按要求而提供。客戶有責任了解不時適用的此類要求。
24. 綜合帳戶
24.1 當客戶申報其帳戶為綜合帳戶(根據期交所規則內之定義),而該客戶並非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客戶須知會交銀國際上述情形並須:
24.1.1 在該客戶與發出綜合帳戶指示的一名(多名)人士的交易中遵守及執行期交所規則及結算所規則內所訂明的有關保證金及保證金之差額的規定及程序,猶如該客戶是交易所參與者,及猶如為其帳戶或利益而發出指示的該名(等)人士為「客戶」(根據期交所規則內之定義);
24.1.2 為執行該等指示而促使期交所合約得以訂立,以確保在任何情況下,按指示進行的任何買賣的形式,均不會構成香港或任何其他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所指的非法買賣商品市場的報價差額,或有關的買賣方式亦不會構成或涉及投注、打賭、博彩或就該等項目而進行的賭博,從而違反香港法律或任何適用法律;及
24.1.3 就該綜合帳戶內所有向客戶傳遞指示的人士施加本條款 24.1.1、24.1.2 及 24.1.3 之規定,並確保該等人士遵守有關規定,猶如他們每人都是該綜合帳戶的客戶。
25. 聯名戶口
25.1 當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即聯名帳戶或合顆公司帳戶):
25.1.1 各人之法律責任和義務均是共同及個別的,述及客戶的地方,依內文要求,必須理解為針對他們任何一位或每一位而說的;
25.1.2 交銀國際有權但無義務按照他們任何一位的指令或請求行事;
25.1.3 即使任何原本要受約束的其他人士由於何種原因未被約束,客戶中之每一位人士均受約束;以及
25.1.4 交銀國際有權個別地與任何一位處理任何事情,包括在任何程度上解除任何法律責任,但不會影響任何其他人士的法律責任。
25.2 倘若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即聯名帳戶或合顆公司帳戶),任何此等人士之死亡(其他此等人士仍存活)不會令本協議終止,死者在保證金戶口內之權益將轉歸該(等)存活人士名下,但交銀國際有權向已去世人士之遺產強制執行由已去世人士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該
(等)存活人士中任何人士得悉上述任何死訊時,必須即時以書面通知交銀國際。
26. 轉 讓
26.1 本協議之條款約束協議各方之繼承人、受讓人及遺產管理人(視乎何者適用),但客戶未取得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之事前書面同意時,不得轉讓、轉移、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協議內之權利或責任。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有權將其在本協議內之全部或部分權利和責任轉讓與任何人士,而事前無須得到客戶之同意或批准。
27. 翻 譯
27.1 本協議可翻譯成任何其他語言,但若有任何歧議,本協議應以英文原文為準。
「香港期交所」免責聲明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可不時設立股票指數及其它專利產品、以便在期交所進行合約買賣。「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即為首項由期交所設立的此等股票指數。「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及期交所可不時設立的其它股票指數或專利產品(「期交所指數」),乃屬期交所的財產。期交所指數的編匯及計算程序,目前及將來均為期交所的專有財產,由期交所擁有專利權。期交所可隨時改變或更改期交所指數的編匯及計算程序及基準,而毋須作出通告,期交所並可隨時要求期交所指定的某等期貨或期權合約,參照另外一項將予計算的指數進行買賣及交收。對於期交所指數或其編匯及計算及任何有關的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期交所不向期交所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作出擔保或聲明或保證,亦無給予或隱含任何期交所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的任何擔保、聲明或保證。再者,對於期交所指數的用途或期交所或期交所委任以編匯及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的任何其他人士,於編匯及計算任何期交交所指數時的任何不確、遺漏、錯誤、謬誤、廷誤、干擾、中斷、更改或失效(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而引起者),或買賣以任何期交所指數為根據的期貨或期權合約的任何期交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因此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經濟損失或其它損失,期交所慨不承擔任何責任。任何期交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對期交所提出與本免責聲明所述事項有關或因該等事項引致的索償、訴訟、或法律行動。參與買賣以任何期交所指數為根據的期貨及期權合約而完全知悉本免責聲明的任何期交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不應在任何方面倚賴期交所。
有關買賣股票指數期貨的免責聲明
恒生指數有限公司(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HSIL」)現時公佈、編纂及計算一系列的股票指數及可能不時應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HSDS」)公佈、編纂及計算其他股票指數(統稱「恒生股票指數」)。各恒生股票指數的商標、名稱及編纂及計算程序均屬 HSDS 獨家及全權擁有。HSIL 經已許可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交易所」)使用恒生股票指數作推出、推廣及買賣以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為根據的期貨合約(統稱「期貨合約」)及有關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 有權隨時及無須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編纂及計算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的程序及依據及任何有關的程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權隨時要求任何期貨合約以一隻或多隻替代指數交易及結算。交易所、 HSDS 及 HSIL 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保證、表示或擔保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其編纂及計算或任何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出任何其他性質的保證、表示或擔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視該等保證、表示或擔保已獲作出。交易所、HSDS 及 HSIL均不會及無須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有關所有或任何期貨合約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 HSIL 編纂及計算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時出現的任何錯漏、錯誤、阻廷、中斷、暫停、改變或失敗(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引致的)、或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貨合約的交易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負責。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聲明內所指的任何事項引起或有關的問題向交易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L 提出要求、訴訟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作出期貨合約交易時均完全明瞭本聲明並不能對交易所,HSDS 及/或 HSIL 有任何依賴。為免生疑問,本免責聲明並不會於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與 HSIL 及/或 HSDS 之間構成任何合約或準合約關係,而亦不應視作已構成該等合約關係。
有關買賣股票指數期權的免責聲明
恒生指數有限公司(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HSIL」)現時公佈、編纂及計算一系列的股票指數及可能不時應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HSDS」)公佈、編纂及計算其他股票指數(統稱「恒生股票指數」)。各恒生股票指數的商標、名稱及編纂及計算程序均屬 HSDS 獨家及全權擁有。HSIL 經已許可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交易所」)使用恒生股票指數作推出、推廣及買賣以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為根據的期權合約(統稱「期權合約」)及有關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 有權隨時及無須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編纂及計算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的程序及依據及任何有關的程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權隨時要求任何期權合約以一隻或多隻替代指數交易及結算。交易所、 HSDS 及 HSIL 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保證、表示或擔保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其編纂及計算或任何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出任何其他性質的保證、表示或擔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視該等保證、表示或擔保已獲作出。交易所、HSDS 及 HSIL均不會及無須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有關所有或任何期權合約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 HSIL 編纂及計算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時出現的任何錯漏、錯誤、阻廷、中斷、暫停、改變或失敗(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引致的)、或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權合約的交易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負責。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聲明內所指的任何事項引起或有關的問題向交易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L 提出要求、訴訟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作出期權合約交易時均完全明瞭本聲明並不能對交易所,HSDS 及/或 HSIL 有任何依賴。為免生疑問,本免責聲明並不會於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與 HSIL 及/或 HSDS 之間構成任何合約或準合約關係,而亦不應視作已構成該等合約關係。
股票期權交易補充客戶協議書
x股票期權交易補充客戶協議由下列人士訂立:
(1) 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是一間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可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下的第 1 類(證券交易)、第 2 類(期貨合約交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 5 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CE 編號:APJ121),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所參與者(編號:[1842]),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68 號萬宜大廈 9 樓及/或(如開戶申請表所示)。
交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一間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可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下的第 1 類(證券交
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 9 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CE 編號:
APJ121),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68 號萬宜大廈 9 樓及及/或(如開戶申請表所示)。
(在可予適用的範圍內集體和分別地簡稱「交銀國際」)及
(2) 客戶,其簽署及資料載於開戶申請表內(以下簡稱「客戶」)。
鑒於:
1. 客戶已於交銀國際開立帳戶或保證金帳戶(視所屬情況而定),以根據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的條款及條件(包括證券保證金通融的條款和條件)進行交易;
2. 客戶擬於交銀國際開立股票期權帳戶,以在或透過交銀國際執行、進行及/或訂立股票期權交易;
3. 交銀國際同意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開立及維持股票期權帳戶及向客戶提供交易所買賣期權業務;
4. 客戶同意僅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操作股票期權帳戶。雙方謹此同意如下:
1. 定義及釋義
1.1 本補充客戶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乃附加於及補充證券客戶協議的條款及條件。除非在本協議重新界定或文意另有所指,否則在 (a) 聯交所規則(包括《期權交易規則》及《交易運作程序》)及 (b) 證券客戶協議中所界定的用語,用於本協議時(在適用情況下)應具有相同涵義。
1.2 在本補充客戶協議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以下用語具有以下涵義:
「本協議」指客戶與交銀國際訂立的本補充客戶協議,由經不時修訂或補充的本補充客戶協議、證券交易客戶協議、附件、開戶申請表及客戶就此已經或將會填妥或簽立的所有其他文件組成;
「中央結算系統」指由香港結算公司運作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結算規則」指不時有效的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運作程序及其他適用規則、程序及規例;
「衍生產品結算系統」指不時由期貨結算公司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所運作的衍生產品結算及交收系統;
「虧損」指客戶在交銀國際的任何帳戶不論如何產生的任何負值結餘;
「期貨合約」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期貨市場的規則或慣例訂立的合約,及交銀國際不時確定的任何其他權益、權利或財產;
「交易所合約」具有期交所規則界定的涵義;
「期貨結算公司」指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由期交所指定或成立及運營,為期交所會員提供交易所合約結算及交收服務的公司),如文意所需,亦包括其代理人、代名人、代表、高級人員及僱員;
「期交所」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期交所規則」指不時有效的期交所的或其制定的規則、規例及程序及其任何修訂、補充、變更或修改;
「股票期權帳戶」指客戶在交銀國際開立及維持以根據本協議進行交易的帳戶,及/或現時或將來以客戶名義根據本協議或其他協議或文件,在交銀國際開立及維持的任何性質的所有其他帳戶;
「債務」指客戶就股票期權帳戶、結算帳戶及/或本協議應付、結欠或引致交銀國際、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他相聯公司,或因任何原因或以任何方式或任何貨幣(不論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及以任何名稱、稱號或商號)可能須以其他方式向交銀國際負責的一
切實際或或然、現時或將來的款項、債務及責任,連同由催繳當日起至付款當日的利息,及交銀國際、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他相聯公司就追討或試圖追討該等款項、債務及責任而招致的法律費用及一切其他費用、收費及開支;
「市場」指香港境內外為證券交易提供市場的任何股票或其他交易所,或負責的交易商協會或法團;
「交易運作程序」指不時有效的聯交所《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交易運作程序》;
「期權交易規則」指不時有效的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
「證券」指任何屬法團或不屬法團的團體或任何政府機關的或其發行的,當時於市場買賣並獲交銀國際接納的任何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債券、票據、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基金、有限責任合夥權益、存款證、合約,或其他商業票據或證券,並可按交銀國際絕對酌情決定而包括:(a)上述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述任何一項的權利、期權或權益(不論是以單位或其他形式描述);(b) 有關上述任何一項的權益證明書或參與證明書、臨時或中期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述任何一項的權證;或 (c)《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
「證券客戶協議」指證券交易客戶協議(包括證券保證金通融的條款及條件);
「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指客戶與交銀國際訂立的協議,由證券交易客戶協議及開戶申請表組成,客戶據此同意,以客戶的名義在交銀國際開立及維持帳戶,以根據及遵照當中的條款及條件進行證券現金交易;
「聯交所規則」指不時有效的聯交所的或其制定的規則、規例及程序及其任何修訂、補充、變更或修改;
「期權結算公司」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如文意所需,亦包括其代理人、代名人、代表、高級人員及僱員;
「結算帳戶」指客戶在交銀國際開立及維持並指定用於處理、清繳及結算關於股票期權交易及其他相關交易的金錢交易的銀行帳戶;
「股票期權交易」指購買、交易、買賣、賣入、行使、清繳及解除長倉股票期權交易,及透過股票期權帳戶沽出股票期權或以其他方式建立任何未平短倉;及
「補充客戶協議」指經不時修訂或補充的本補充客戶協議。
1.3 在本補充客戶協議中,凡文意允許,「交銀國際」及「客戶」應包括彼等各自的繼承人、遺產代理人及認可受讓人。
1.4 如需對本補充客戶協議及證券客戶協議的任何條文作出正確解釋或釋義:
1.4.1 證券客戶協議及本補充客戶協議中凡提述「交易」之處,均應解釋為包括「股票期權交易」;
1.4.2 證券客戶協議中凡提述「證券」之處,均應解釋為提述「合約」;及
1.4.3 證券客戶協議中凡提述「帳戶」或「保證金帳戶」之處,均應解釋為包括「股票期權帳戶」。
2. 法律及規則
2.1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須按照所有適用於交銀國際之法例、規則及監管指示(「法律及規則」)進行,包括聯交所規則、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期權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及香港結算的規則。特別是,期權結算公司根據法律及規則有權修訂合約的條款,如任何修訂會影響客戶為訂約一方的客戶合約,交銀國際須通知客戶。客戶同意,交銀國際、聯交所、期權結算公司或香港結算根據法律及規則所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客戶具約束力。
2.2 客戶同意,有關股票期權系列的標準合約的條款(如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中所定義),將適用於交銀國際與客戶訂立的每份客戶合約,而且所有客戶合約須依照法律及規則予以訂立、行使、結算及履行。
3. 指示及交易常規
3.1 交銀國際謹此獲授權按客戶的指示,替股票期權帳戶訂立、行使、結算及/或解除期權合約,及以其他方式處置在股票期權帳戶內持有或為股票期權帳戶持有的任何保證金、抵押品、證券、期權金、期權合約、應收帳款或款項。
3.2 客戶確認及同意,交銀國際有絕對酌情權,可在衍生產品結算系統內經「客戶按金對銷帳戶」對銷客戶持倉的保證金。
4. 合 約
4.1 就按照客戶指示執行的所有合約而言,客戶須於交銀國際通知的期間內,向交銀國際支付期權金、交銀國際的佣金及任何其他收費,及已通知客戶的適用的聯交所徵費。如交銀國際未有指明期間,客戶則須在上述要求提出起計滿兩小時之前遵循要求(如交銀國際要求,客戶須更快遵循)。交銀國際可以在接納客戶指示前,要求客戶先安排支付期權金、交銀國際的佣金及任何其他收費及/或適用的聯交所徵費,亦可以不時實施交銀國際絕對酌情認為合適的關於支付上述各項的其他規定。交銀國際可從股票期權帳戶或客戶在交銀國際開立的任何其他帳戶中,扣除該等期權金、佣金、收費及徵費。
4.2 交銀國際可以不時限制客戶可能已有的未平倉合約或交付責任,而無須通知客戶。
4.3 客 戶 確 認 :
4.3.1 交銀國際可將客戶合約平倉,以遵守聯交所訂明的持倉限額;及
4.3.2 若交銀國際違責,聯交所的違責處理程序可能會導致客戶合約被平倉,或被取代為客戶與另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訂立的客戶合約。
4.4 當客戶行使客戶合約或該客戶合約被行使時,客戶須根據標準合約及按照交銀國際的通知,履行客戶在有關合約下的交付責任。客戶可在客戶合約的到期日下午 4 時 15 分或之前通知交銀國際,以行使其於客戶合約下的權利。由於不同產品的到期日不同,客戶應自行決定何時及是否行使客戶合約,交銀國際無責任在到期日或以前通知客戶應怎樣做,客戶亦應自行承擔損失及後果。
4.5 客戶確認,在到期日(但亦只限於到期日當日),期權系統會就價內值相等於或高於期權結算公司不時訂明的百分比的所有未平長倉合約,自動產生行使指示。客戶可根據期權結算公司的結算運作程序,在到期日系統終止前指示交銀國際撤銷該「自動行使指示」。
4.6 客戶確認,交銀國際在客戶要求下,可同意根據法律及規則,將交銀國際與客戶訂立的客戶合約,取代為客戶與另一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訂立的客戶合約。
4.7 客戶確認,儘管所有期權合約應在聯交所執行,但客戶及交銀國際在客戶合約中須以當事人身份訂立合約。
4.8 就客戶的短倉合約而言,如客戶合約是有效地行使(包括根據第 4.9 條的情況),客戶則須於行使之日的下一個營業日下午 3 時 15 分之前履行其於有關客戶合約下的責任。如未能履行,在不損害交銀國際可能針對客戶擁有的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前提下,交銀國際可以無須提出要求或發出通知,而以交銀國際認為最適當的方式,填補或處理客戶在任何短倉合約中的任何債務。客戶同意,客戶會負責交銀國際與此有關的所有開支,而且交銀國際概不負責任何可能由此引起的損失。
4.9 客戶明白及同意,根據《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期權結算公司可隨機選擇任何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行使一份未平短倉客戶合約,在此情況下,該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在與該份客戶合約相同的期權系列中所有構成未平短倉的客戶合約中,隨機選擇一份客戶合約。就所有目的而言,藉本協議、《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的施行,如此選出的客戶合約須被視為在選出之時已有效行使。交銀國際須盡快通知客戶上述行使的詳情。
4.10 有效行使客戶合約後,交付責任便產生。由或對客戶行使客戶合約時,客戶將根據標準合約及按照客戶接到交銀國際的通知,履行其於有關合約的交付責任。
4.11 客戶謹此確認,客戶須向交銀國際負責(按彌償基準)交銀國際就客戶未能於到期日前履行本條所述的責任,而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收費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
4.12 如交銀國際未能根據本補充客戶協議履行對客戶的義務,客戶或有權利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作出申索賠償基金下作出申索,惟受限於投資者賠償基金不時的條款。
5. 保證金
5.1 客戶同意向交銀國際提供現金及/或證券及/或其他資產,及/或按交銀國際不時絕對酌情決定的形式、金額及條款的抵押品、擔保及其他抵押(「保證金」),作為客戶在本協議下對交銀國際負有的責任的保證,並維持此保證金。保證金要求的金額不得少於但可超過法律及規則就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及交付責任而規定的金額。交銀國際可隨時全權酌情決定更改任何保證金,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若交銀國際認為需要額外保證金,客戶同意應要求立即向交銀國際存入該額外保證金。任何保證金均不會構成任何先例。
5.2 若交銀國際接納以證券形式提供的保證金,客戶須應要求給予交銀國際根據法律及規則所需的授權,以授權交銀國際直接或透過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向期權結算公司交付該等證券,作為因客戶向交銀國際發出指示,而與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有關之期權結算公司抵押品。交銀國際並未獲客戶進一步授權借入或借出客戶的證券,或為任何其他目的放棄管有客戶的任何證券(給予客戶或按客戶指示除外)。
5.3 在不影響第 5.5 至第 5.12 條的情況下,客戶必須於交銀國際提出要求後,立即滿足或履行有關保證金的催繳或付款要求。客戶須應要求及時為交銀國際提供資金或款項,或安排交銀國際獲提供資金或款項,以令交銀國際能夠清償就股票期權帳戶進行交易而招致或將招致的任何負債。客戶須應要求,向交銀國際付還其就股票期權帳戶進行交易而招致的所有費用及開支,及/或支付或清償股票期權帳戶下的任何未清償款項。
5.4 交銀國際無須就交銀國際獲支付或收取關於股票期權帳戶的款項或資金(不論存款或其他名稱)而支付利息。交銀國際有權為其本身利益而保留就該等款項或資金賺取或收取的任何利息或其他已變現收入或增值。對於任何虧損或於任何時間結欠交銀國際的任何其他款項或資金,交銀國際有權徵收、而客戶同意向交銀國際支付利息,按照交銀國際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計算利息。利息須按日計算及累加,並須於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支付,或於交銀國際催收時立即支付。
5.5 客戶須監察股票期權帳戶,確保股票期權帳戶時刻有足夠的帳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交銀國際可隨時絕對全權酌情決定修改客戶的保證金。若客戶並無足夠帳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交銀國際可拒絕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或指令,而交銀國際在釐定股票期權帳戶的正確保證金狀況之時,可延遲處理任何指示或指令。客戶在交銀國際沒有通知或要求下,仍須時刻保持有足夠的帳戶結餘以繼續應付保證金。客戶必須時刻滿足交銀國際計算的任何保證金。
5.6 交銀國際在根據本協議行使其權利、權力、酌情權及補救方法前,並無責任就客戶未能應付股票期權帳戶的保證金而通知客戶。客戶明白及接納,交銀國際一般不會對保證金提出催繳或付款要求,交銀國際一般亦不會向股票期權帳戶進帳以應付保證金的任何不足之數,而且交銀國際獲授權在無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行使其於 (a) 證券客戶協議及/或 (b) 第 9 條下的任何權利以滿足保證金。
5.7 若股票期權帳戶的結餘於任何時間為零資本或有虧損,或股票期權帳戶並無足夠的帳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則交銀國際有權(但無責任)全權酌情決定,隨時以交銀國際認為必要的任何方式及任何市場行使其於 (a) 證券客戶協議及/或 (b) 第 9 條下的任何權利,而無須事先向客戶要求付款或催繳。客戶同意負責及立即向交銀國際支付因為是次行使權利而產生或剩餘的股票期權帳戶的任何不足之數。對於客戶因為上述行使權利(或交銀國際延遲行使,或並無行使有關權利)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交銀國際無須向客戶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5.8 客戶明確放棄及捨棄任何收取交銀國際事先通知或要求的權利,並同意任何事先要求、通知、公告或廣告,不得被視為交銀國際放棄行使其於 (a) 證券客戶協議及/或 (b) 第 9 條下的任何權利。客戶明白,若交銀國際行使有關權利,客戶將無權及無機會確定交銀國際行使有關權利的方式。交銀國際可絕對及全權酌情決定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場行使有關權利,而且交銀國際或其相聯公司可在有關平倉、
清算或結算交易中持不同倉位。若交銀國際行使有關權利,則有關權利的行使將會決定客戶盈虧及結欠交銀國際債務的金額(如有)。客戶須向交銀國際付還與交銀國際行使該等權利相關的所有行為、不作為、費用、開支、收費(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罰款、損失、索償或債務,以及使交銀國際免受上述各項影響。即使交銀國際延遲或未能行使有關權利,客戶仍須負責一切產生的損失,並負上法律責任。若客戶就交銀國際執行的命令並無足夠資金,則交銀國際有權在無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有關交易平倉,而客戶須負責是次平倉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包括任何費用,並且無權享有是次平倉產生的任何利潤。
5.9 客戶不可撤銷地及無條件地授權交銀國際,從股票期權帳戶及/或客戶在交銀國際、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他相聯公司的任何帳戶轉帳、扣減或扣除任何款項,以支付、解除、清償客戶因本協議而產生、招致及與之相關而結欠交銀國際的負債、債項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根據本協議應付而未付的購買價款、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市場數據費)、收費、開支、佣金及利息。客戶確認及同意,該等扣減可能會影響股票期權帳戶內用於應付保證金的款項金額。若扣減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導致股票期權帳戶沒有足夠結餘應付保證金,交銀國際可行使其於 (a) 證券客戶協議及/或 (b) 第 9 條下的任何權利。
5.10 若交銀國際以任何其認為合理的方式向客戶提出保證金催繳或付款要求,客戶必須立即履行有關催繳及付款要求。客戶同意立即將已結算的資金存入股票期權帳戶,悉數支付保證金不足的未平倉合約,藉以履行交銀國際提出的保證金催繳或付款要求。
5.11 在以下情況下,交銀國際亦有權以上述相同方式行使其於 (a) 證券客戶協議及/或 (b) 第 9 條下的任何權利,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
(a) 出現關於客戶的任何買賣或交易的任何爭議;(b) 客戶未能及時清償其結欠交銀國際的債務;(c) 客戶無償債能力或提交破產呈請或債權人提交破產保護呈請;(d) 委任破產管理人;或 (e) 在交銀國際絕對及全權酌情認為,為保障交銀國際、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他相聯公司而屬必須或適宜的任何時候。
5.12 若客戶未能遵守本第 5 條的規定,即構成證券客戶協議下的違約事件。
6. 佣金及開支
6.1 所有按客戶指示於交易所進行的交易,均須支付有關交易所不時徵收的交易徵費及其他徵費。交銀國際獲授權按照有關交易所不時訂明的規則,收取任何該等徵費。
6.2 交銀國際有絕對酌情權,可就根據本協議條款及依照其條件為客戶與任何人士進行的任何交易索取、接受及保留任何利益,包括就此等交易收取的任何佣金、回扣或類似費用,以及經紀或其他代理人向其客戶收取的標準佣金中的回扣。交銀國際亦有絕對酌情權,可就根據本協議條款及依照其條件為客戶與任何人士 進行的任何交易提供任何利益,包括與此等交易的佣金或類似費用有關的任何利益。
7. 外幣交易
7.1 若客戶指示交銀國際訂立任何合約,而該合約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則:
7.1.1 有關費用及因為有關貨幣的匯率波動引致的任何利潤或損失,均屬客戶所有及由客戶承擔風險;
7.1.2 首次及其後就保證金存入的所有款項,均須以交銀國際酌情決定的貨幣及金額支付;及
7.1.3 該合約平倉時,交銀國際須以交銀國際酌情決定的貨幣,及交銀國際酌情決定的匯率,在股票期權帳戶存入或扣除款項。
7.2 客戶授權交銀國際可隨時按交銀國際認為適當的匯率及金額,以交銀國際全權酌情確定為當時現行市場匯率的匯率,兌換自或兌換至任何貨幣。交銀國際可為了任何交易,或為了計算客戶應付的任何借方結餘或應付客戶的貸方結餘而進行上述兌換。
7.3 客戶授權交銀國際從股票期權帳戶中扣除款項,以支付執行任何貨幣兌換而招致的任何開支。
7.4 若客戶以港幣以外的其他貨幣向交銀國際付款,在交銀國際收到該等款項時,該等款項必須為可自由轉讓及可即時動用的款項,並已經清繳任何稅項、收費或任何性質的款項。
7.5 交銀國際保留隨時拒絕接納客戶的任何貨幣兌換指示的權利。
8. 違 約
8.1 若客戶未能遵守客戶於本協議下的責任及/或清償客戶於本協議下的債務(包括未能提供抵押品),或發生證券客戶協議所述的任何違約事件(由交銀國際全權主觀判斷),交銀國際、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他相聯公司除享有證券客戶協議下的權利及權力外,還有絕對酌情權,可在無須進一步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並在附加於及不損害本協議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及權力的前提下,可立即:
8.1.1 拒絕接受客戶就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而進一步發出的指示;
8.1.2 將客戶與交銀國際訂立的部分或全部客戶合約平倉;
8.1.3 訂立合約,或進行證券、商品(見期交所規則中的定義)或交易所合約的交易,以清償因客戶違約而引致的責任或對沖因客戶違約而引致的風險;
8.1.4 以交銀國際絕對酌情認為適合的方式及代價,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保證金(全部或任何部分)(交銀國際無責任向客戶解釋其如何行使酌情權),及將所得款項用於償還客戶的全部或部分債務;或
8.1.5 若保證金的金額不足,客戶必須應交銀國際的要求立即增加保證金金額,否則交銀國際有權向客戶追討所有損失及損害。
8.2 若交銀國際於行使本第 8 條下的任何一項或多項權利後出現任何虧損,客戶謹此同意應要求向交銀國際彌補及支付上述虧損,及(按十足彌償基準計算)交銀國際就行使上述權利而招致的任何費用或開支(包括法律費用)。於清償客戶的所有債務後剩餘的任何款項,須支付予客戶。
8.3 交銀國際及其代名人無須以任何方式對於因為根據第 8.1 條採取任何行動而招致的任何損失負責,不論有關損失如何引致或產生,亦不論押後或提早採取上述行動的日期是否可以或可能獲得更佳價格。
8.4 客戶須就股票期權帳戶的所有逾期結餘或任何時間結欠交銀國際的任何其他金額,按交銀國際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支付利息(包括針對客戶獲得判定債項後產生的利息)。利息須按日計算及累加,並須於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支付,或於交銀國際催收時立即支付。
9. 平倉
9.1 在不損害交銀國際根據第 8 條享有的權利的情況下,若交銀國際認為已發生下列變動,或正在形成下列預期變動,交銀國際可無須客戶同意而將客戶所有或任何倉盤平倉:
9.1.1 本地、國家或國際的貨幣、金融、經濟或政治狀況或外匯管制變動,而該等變動將會或交銀國際認為其將會導致香港及/或海外股票或股票期權市場出現重大或不利波動;或
9.1.2 對客戶的狀況或運作有或可能有嚴重不利性質影響的變動。
10. 利益衝突
10.1 交銀國際及其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均可為其/彼等本身或為交銀國際、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他相關公司進行買賣,但須遵守任何適用的監管規定。
10.2 交銀國際可購買、出售、持有或買賣任何期權合約或持有與客戶指令相反的倉盤,而不論是為其本身或代其他客戶行事。
10.3 交銀國際可將客戶的指令與其他客戶的指令配對。
10.4 即使交銀國際、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他相聯公司在交易的相關證券中持有倉盤,或以包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身分牽涉在該等期權合約或證券中,交銀國際仍可執行交易。
10.5 在上述任何事件中,交銀國際均無須就獲得的任何利潤或利益作出解釋。
10.6 客戶同意並授權交銀國際接受任何為客戶購買、出售或買賣證券的證券經紀及交易商的任何貨品及服務。就此而言,上述貨品及服務可包括:研究及顧問服務;經濟及政治分析;投資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業績衡量;市場分析、數據及報價服務;上述貨品及服務附帶的電腦硬件及軟件;結算及託管服務;及投資相關刊物。
10.7 在交銀國際並無詐騙或蓄意行為不當的情況下,交銀國際無須就任何針對交銀國際或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相聯公司的申索而向客戶負責,亦無須向客戶交代交銀國際或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相聯公司,就任何交易或本條所述的交易而接受、賺取或收到的任何回佣、折讓、佣金、非金錢佣金、折扣、報酬、利潤、好處、薪酬、利益或任何貨品及服務。
11. 股票期權帳戶
11.1 客戶須在交銀國際要求時,在交銀國際開立一個或多個股票期權帳戶,用作進行交易等用途。客戶須在交銀國際要求時,在交銀國際開立一個或多個結算帳戶,用作處理、清繳及結算有關與交易及其他相關交易有關的金錢交易等用途。
11.2 客戶同意及接受,有關股票期權帳戶可以在交銀國際的一個總帳戶下,以交銀國際紀錄中的子帳戶形式維持,該總帳戶中持有的證券可與交銀國際其他顧客的證券混合(但不會與交銀國際自營帳戶中的現金或證券混合),在此情況下,客戶應與其他顧客共同按各自的比例享有證券。
12. xx及保證
12.1 客戶向交銀國際xx、保證及聲明如下:
12.1.1 客戶並非美國人士(見美國法例《1933 年證券法》規則S 的定義),及不會購買或持有由或為美國人士實益擁有的或違反任何適用法律的證券;及
12.1.2 客戶已閱讀並完全明白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客戶擁有足夠的金融專業知識和財力,以遵守該等條款,及客戶有商業理由與交銀國際進行交易。
12.2 客戶在開戶申請表提供的資料、xx及保證,及客戶根據本協議或任何根據本協議或就股票期權帳戶訂立的任何協議所提供、給予或作出的資料、xx及保證,如有任何變更,客戶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及知會交銀國際。交銀國際保留權利,在考慮該等資料、xx及保證變更後決定是否接納根據本協議進行的交易。
12.3 客戶聲明,所有存入戶口的資產屬於客戶,並且承諾,客戶不應容許或讓任何第三者(代表客戶的銀行除外)存入任何款項於戶口內。
如有此等第三者存款,客戶承諾通知交銀國際並向交銀國際提供所有合理資料,以便協助交銀國際按照相關監管要求履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認識你的客戶」和反洗黑錢等義務。
13. 彌償保證
13.1 客戶同意,交銀國際無須為客戶可能產生的任何損失或債務負責,除非該損失或債務是由於交銀國際或與交銀國際有聯繫的經紀或交易商的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所造成的,則另作別論。
13.2 對於買方或任何其他人士因客戶的證券所有權欠妥而向交銀國際提出的任何申索,客戶須進一步向交銀國際作出彌償保證。
13.3 客戶同意全面遵從不時生效的持倉匯報要求和大額持倉匯報要求。持倉匯報要求和大額持倉匯報要求的詳情可按要求而提供。客戶有責任了解不時適用的此類要求。
14. 其他規定
14.1 客戶確認,股票期權帳戶僅為了客戶及客戶的利益而運作,而非為了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而運作。
14.2 交銀國際須在收到書面要求時,向客戶提供期權合約的產品說明及招股書或其他發行文件。
14.3 除非本補充客戶協議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須給予另一方的通知,須採用書面形式,並寄送至對方的最後已知地址、電傳號碼、傳真號碼(視所屬情況而定)、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並視為在下列時間生效:(i) 如屬郵寄,在投寄後兩日(本地)或七日(國際)(如該通知已妥當填寫地址及投寄);或 (ii) 如屬傳真,在傳送之日,當用來發送傳真的機器印出傳送報告,顯示傳真已完整傳送至收件人的傳真號碼之時;或 (iii) 如屬專人送遞,在送遞之日;或 (iv) 發送日期(若以電郵或短信發送)。
14.4 交銀國際將會向客戶提供以下資料:(i) 合約細則;(ii) 適用的交易規則及規例;(iii) 保證金程序之解釋及;及 (iv) 在何種情況下交銀國際可無須獲得客戶同意而將客戶之合約平倉。
14.5 本補充客戶協議的中文版只供參考,中文版與英文版如有任何抵觸,概以英文版為準。
網上交易服務協議書
客戶(其簽署及資料載於開戶申請表內,以下簡稱「客戶」)同意受限於本協議書的條款及條件,以服務作為與交銀國際通訊的途徑,以及用以傳遞或接收交銀國際與客戶之間的資料、數據及文件。
1. 釋 義
1.1 本協議書的條款及條件是附加於及補充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及/或期貨客戶協議書的條款及條件。除本協議書另行重新界定或文義另有規定者外,否則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和期貨客戶協議書所界定的詞彙(如適用),與本協議書所用者具相同涵義。
1.2 於本協議書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帳戶」指客戶在交銀國際開立的證券交易帳戶交銀國際同意就此提供服務;
「協議書」指本網上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以及客戶就此已完成或簽立及將完成及簽立的所有其他文件(可不時予以修訂或補充);
「獲授權人士」指客戶委任作為其代理人的所有人士或任何人士,以(包括但不限於)代表客戶發出有關帳戶及/或交易的指示,最初為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第 4.1 條和期貨客戶協議書第 3.1 條中指明的人士,以及客戶不時委任的其他替任人或額外委任的人(客戶須以書面形式通知交銀國際有關委任事宜,而該委任事宜於交銀國際確實接獲通知及作出批准後始為有效);
「客戶系統」指客戶使用服務時所使用的一切硬件及軟件系統(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數據機、流動電話及內置的任何程式);
「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指客戶與交銀國際訂立的協議書,由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及附錄所組成。據此,客戶已同意以客戶名義,在交銀國際開立及持有帳戶,根據及受限於有關條款及條件,進行證券交易;
「期貨客戶協議書」指客戶與交銀國際訂立的協議書,由期貨客戶協議書及附錄所組成。據此,客戶已同意以客戶名義,在交銀國際開立及持有帳戶,根據及受限於有關條款及條件,進行期貨交易;
「資料」指所有類型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訊息、新聞、報價、報告、電腦程式、軟件、圖像、插圖、表述、意見、配置、文字及其他資料;
「指示」指客戶透過服務向交銀國際就 (a) 交易;及 (b) 查核帳戶中的投資組合及基金持倉量發出的任何指示;
「服務」指交銀國際提供的「網上交易服務」;
「協議方」指客戶與交銀國際;
「密碼」指客戶使用服務及/或交銀國際提供的其他服務時與用戶確認一併使用的個人密碼;
「用戶確認」指客戶使用服務及/或交銀國際提供的其他服務時與密碼一併使用的個人身份確認;及
「網站」指交銀國際運作的任何及所有網站。
1.3 在 x 協 議 書 中 :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 「附屬公司」具有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條例所賦予的涵義,而「相聯公司」乃就任何人士而言,指任何公司(並非該人士的附屬公司,但該名人士實益擁有其百分之二十(20%)或以上的已發行股本,或該名人士有權就其委任一名或以上董事),或就任何公司而言,該公司的控股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
(c) 條文指本協議書的條文;
(d) 條例是指香港的條例或法律,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附屬法例(以不時經修訂、綜合、擴闊、編纂或再制定,以及在當時生效的版本為準);
(e) 單數之詞語皆包含眾數之意思,反之亦然;個人的用詞包括法團或非屬法團或其他實體;任何性別之詞語皆包含男性、女性及中性之意思;
(f) 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提供,並不影響彼等的詮釋或解釋;及
(g) 凡需要對本協議書的任何條文作出正確解釋或詮釋,以致本協議書的任何一方的負債、債務或債項於本協議書終止後仍延續,該條文便應於本協議書終止後仍然生效。
2. 客 戶 系 統
2.1 客戶需全權負責自費取得客戶系統,以使用服務,及支援客戶使用服務,有關風險亦由客戶自行承擔。
2.2 客戶xx,客戶是客戶系統的擁有人,或獲授權使用客戶系統,以使用服務。
2.3 客戶須自費確保客戶系統時刻與交銀國際的系統兼容及妥為連接,並須自費維持客戶系統運作狀態良好。
2.4 交銀國際對於因為客戶系統故障、失靈或機能失常而導致的任何事宜概不負責。
2.5 客戶僅可於香港或交銀國際可合法提供,而客戶可合法使用服務的其他司法管轄權內使用客戶系統。
3. 服 務 的 範 圍
3.1 客戶同意以服務作為與交銀國際通訊的途徑,以及用以傳遞或接收交銀國際與客戶之間的資料、數據及文件。所有經服務傳遞予交銀國際的指示/指令將被視為由客人以書面形式並簽署發出。交銀國際將按照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期貨客戶協議書的條款及條件執行有關指示。
3.2 客戶確定及接納未必可能取消、更改或修訂指示。凡客戶試圖取消、更改或修訂指示,一律視為提出取消或修改的要求。交銀國際並無責任按任何指示行事,以取消、更改或修訂已經給予交銀國際的任何指示。倘若原有指示經已進行、執行及/或完成,或交銀國際認為,交銀國際並無足夠時間或無能力按該等指示行事,以取消、更改或修訂原有指示,則交銀國際無須對客戶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開支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客戶進一步確定及接納試圖取消、更改或修訂指示,可導致過量執行有關指示,或重覆執行有關指示,故客戶須對所有該等已執行的指示負責。
3.3 服務僅供客戶專用,並只可於根據適用的法律及規例可合法提供及處理服務的司法管轄區提供。
3.4 交銀國際可不時全權酌情決定及更改服務的可使用的範圍及方式,並訂定及更改服務的正常服務時間,以及任何類別的交易的每日截止交易時間。由於可在全球各地使用服務,故以香港的每日截止交易時間為準。
3.5 交銀國際於指定的每日截止交易時間後接獲的任何指示,均不得予以執行,[直至下一個處理該類指示的日子為止]。
3.6 除非在交銀國際的定期帳戶結算單中已聲明,及/或經由交銀國際在網上及/或經由其他途徑發出執行確認外,否則交銀國際不應被視為已接獲或已執行指示。客戶同意及確認其本人有絕對責任保留由交銀國際發出的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的記錄,在沒有明顯錯誤之情況下或除非客戶能作出交銀國際信納的相反證明,交銀國際的記錄將被視為最終及具約束力的確證。
3.7 在不損害本協議書的任何條文或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期貨客戶協議書的其他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其本人有責任迅速檢查及核證交銀國際發出的每張定期帳戶結算單的內容,及/或經由交銀國際在網上及/或經由其他途徑發出的執行確認,並由該等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發出當日起計七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銀國際呈報任何差異。倘若客戶未能作出呈報,則客戶無權對該等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的任何差異作出爭議,並接納該等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為不可推翻及具決定性,且就所有目的而言對客戶具約束力。
3.8 在不損害本協議書的任何條文或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期貨客戶協議書的其他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在交銀國際在網上及/或經由其他途徑傳送執行確認後,客戶將被視作已收到有關的確認。為免生疑問,客戶同意其有責任於並無在一般需要的時間內就任何交易接獲交銀國際的定期帳戶結算單或交銀國際發出的網上確認及/或以其他方式發出的通知時,立即知會交銀國際。
3.9 在不損害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期貨客戶協議書的條款及條件中涉及交銀國際發出的通訊或通知,以及交銀國際使用任何通訊方式及方法的權利的任何條文的情況下,就服務而言,任何郵寄至客戶在交銀國際記錄中最新地址的通知及通訊,如於香港郵寄至香港地址,將被視作在郵寄後 24 小時妥為送抵客戶,以及如郵寄自或至香港以外的地點,則將被視作在郵寄後第五日妥為送抵客戶;而在以電子郵件(「電郵」)或傳真短訊形式傳送至客戶提供的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或電話號碼情況下,將被視作在傳送後已送抵客戶(除非與交銀國際的內部記錄不符)。為免生疑問,任何由交銀國際向客戶發出的通知,在被張貼於網站時,將被視為已妥為發出。
3.10 即使本協議書內的任何條文另有規定,交銀國際有可行使的全權酌情權在無須知會客戶,並無受到任何限制、及無須向客戶負責的情況下,隨時基於任何原因(包括未經授權使用任何服務、資料、數據,或任何用戶身份確認或帳戶號碼)限制、更改、暫停或終止客戶使用服務或當中的任何功能,或使用任何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任何資料或數據或其任何部分,或對於可能發出的任何指示及據此可能訂立的任何交易制定任何限制。
3.11 客戶了解及確認,服務是就客戶與及透過交銀國際完成、進行、作出及訂立的交易而提供的額外服務,並不得被視為取代其他發出有關交易的指示的方法。倘若服務因任何原因(不論是否在交銀國際的控制範圍內)而未能提供,客戶不得因為不能使用服務而向交銀國際提出任何申索,並須使用其他可用方式發出有關該等交易的指示。
3.12 在不損害上述各項的一般性情況下,倘若出現以下情況,交銀國際有權終止向客戶提供服務:
(a) 客戶嚴重違反本協議書及/或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期貨客戶協議書的任何其他條款及條件;
(b) 向客戶提供及/或維持服務屬不法行為或被法律禁止;或
(c) 交銀國際的記錄顯示出客戶的帳戶於交銀國際指定的期間內已暫停使用。
3.13 客戶可以書面形式或透過服務要求交銀國際不時更改密碼。 給予或分配新密碼均不得被視為是展開或訂立客戶與交銀國際之間關於服務的新協議。
4. 服 務 的 限 制
4.1 網站及/或服務乃擬於可合法提供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
4.2 客戶可能於使用網站及/或服務屬不法行為、被禁止或以任何方式被限制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內居住。客戶確認及同意查核及遵守其可能適用的所有相關限制。
5. 網 站
5.1 客戶確認交銀國際可運作網站,以促致向客戶提供服務。交銀國際是按其酌情權而向客戶提供網站,故客戶使用網站時,乃受到交銀國際施加及不時修訂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交銀國際將通知客戶該等條款及條件,以及有關修訂,而有關條款、條件及修訂,按交銀國際全權酌情權決定張貼在網站,或郵寄或送予客戶,而被視為已妥為通知客戶。
5.2 客戶確認,在網站上張貼或以其他方式在或透過服務及/或網站可取得的所有資料及數據,均按「現況」及「如有提供」的基準提供。交銀國際明確卸棄任何類型的保證(不論是明示或隱含),包括但不限於關乎可商售性、適用性及並無侵犯第三者權利的隱含保證。有關資料及數據(不論是由交銀國際或任何第三者提供)僅作參考用途,且在任何情況下對交易並無具約束力,或並非擬作有關交易之用,或被客戶視為或用作為作出交易決定(或任何其他目的)之專業或投資意見或基準。客戶須於有需要時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5.3 客戶確認及同意,透過使用網站或從網站下載或取得的任何資料、收據及/或軟件,均由客戶自行酌情決定而進行,並自行承擔有關風險。客戶承諾採取所有必要的預防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在使用有關軟件前進行數據備份及軟件測試。交銀國際對於因為下載及/或使用有關資料、數據或軟件而導致客戶系統出現任何損壞或失去數據(特別是涉及電腦病毒或軟件機能失常而導致的損失及損壞),概不會在任何方面負上法律責任。
5.4 網站與任何其他網站的超連結僅供參考及方便之用。交銀國際對於資料的準確性、連續性、真確性、可靠性、充足性、即時性、完整性或其他方面直接或間接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包括附帶的、相應產生的及特別的損失),以及因為該等網站的任何欠妥之處而直接或間接招致的損失概不負責。在網站上加入超連結,並非暗示交銀國際認可該等網站上的任何資料。
5.5 客戶確認並同意,除本協議書外,交銀國際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不時加入與使用服務有關的條款及條件。有關的條款不會刊載於本文,但可按交銀國際的酌情權張貼於網站或郵寄或送予客戶(視情況而定)。有關的條款及條件均會對客戶具約束力。交銀國際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不時修訂或更改有關條款及條件及/或本協議書,而有關的修訂或更改按交銀國際的酌情權決定張貼於網站或郵寄或送予客戶,而被視為已妥為通知客戶。倘若客戶並不接納交銀國際建議對該等條款及條件及/或本協議書的任何修訂,則客戶應 (a) 不再使用服務;及 (b) 根據第 19 條終止服務。客戶一旦於相關條款及條件的修訂或更改生效後使用或繼續使用服務,則被視為已接受經修訂或更
改的條款及條件。
5.6 客戶確認及同意,因為不可預計的網絡擠塞或任何其他原因,互聯網本質上為不可靠的通訊媒體,且其本質的不可靠性乃交銀國際所不能控制的。因此,交銀國際對於使用網站而可能取得的結果,或透過網站取得的任何資料的準確性或可靠性,或修正網站上提供的軟件存在的欠妥之處等事宜,概不作出任何擔保。
6. 用 戶 認 證
6.1 客戶確認其為帳戶的服務的唯一獲授權用戶,且客戶可能被要求在使用服務時,需要使用各種確認及存取代碼,包括密碼、用戶確認及其他確認代碼(以下統稱為「用戶認證」)。
6.2 一旦輸入客戶正確的用戶認證後,交銀國際便獲授權(但並無義務)按其絕對酌情權就任何接收到關於帳戶的指示行事,但沒有責任核實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權限,及/或有關指示的有效性及/或真確性。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須自行就任何以其用戶認證通過服務輸入的所有指示,以及據此而訂立的所有交易(不論該等指示是否實際由客戶發出)負責。交銀國際及交銀國際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均無須就有關任何指示的處理或損失的索償而對客戶或其他經客戶而導致索償的人士負責。
6.3 客戶須就任何直接或間接因未獲授權使用其用戶認證而招致或與此相關的所有成本和損失獨自負上全責。客戶亦有責任在知悉出現任何損失、盜竊或未獲授權使用客戶的用戶認證時,立即通知交銀國際。
7. 客 戶 的 責 任
7.1 客 戶 承 諾 :
(a) 客戶須時刻負責其用戶認證的保密、應用及適當使用,並須於需要時採取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行為、事宜或事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i) 不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用戶認證,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士使用服務;
(ii) 不透過電郵寄發用戶認證;
(iii) 不向在任何情況下聲稱其為交銀國際的代表,或顯示其為交銀國際的僱員或獲授權代表(交銀國際的僱員無須得悉用戶認證)的任何人士披露用戶認證;
(iv) 銷毀密碼的正本印刷本(如有);
(v) 首次使用服務時更改最初的密碼,以及定期更改密碼;
(vi) 客戶一旦使用完服務,便立即登出服務;及
(vii) 在使用服務時,不讓客戶系統無人看管。
(b) 客戶不得就交銀國際允許以外的任何目的而使用或企圖使用服務;
(c) 客戶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透過電話向交銀國際匯報用戶認證的任何遺失或不獲授權披露等事宜及其後於 24 小時或交銀國際可能不時指定的其他期間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確認;
(d) 客戶同意及確認,其須對於意外或在不獲授權情況下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用戶認證而負上全責;
(e) 客戶不得及不得企圖干擾、修訂、反編譯、拆卸、反向工程、損毀、更改或在不獲授權情況下使用服務或網站的任何部份或當中包含的任何軟件;及
(f) 客戶承諾,倘若客戶獲悉有任何其他人士作出第 7.1(e) 條所述的任何行為,其會立即知會交銀國際。
7.2 客戶同意受到「網上私穩政策聲明」(交銀國際可不時作出修訂)的約束,並根據該聲明指定的方式使用其個人資料。
8. 第 三 者 資 料
8.1 客戶確認透過服務提供有關證券及/或商品及/或期交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及/或期權合約及/或市場的任何資料及數據,乃交銀國際從交易所及市場及交銀國際不時委聘的其他第三者資料或服務供應商取得的。客戶同時確認該等資料及數據均受到或可能會受到版權法律及其他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並只提供給客戶作私人及非商業性的用途。客戶不可:
(a) 在未經交銀國際或該等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准許下,以任何方式下載、複製、複印、提供、傳送、轉送、散佈、出售、轉讓、披露、出讓、傳遞、租賃、分享、借出、派發、出版、傳播、播送、電報播送或發行任何有關資料及數據或以之作商業用途;
(b) 以任何方式刪除、塗去、清除、重新擺放或修訂任何有關資料或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商標或版權通知;或
(c) 將任何有關資料或數據納入或併入任何其他程式。
8.2 客戶確認經服務可能提供的即時報價服務及訊息提示服務(當客戶指定的證券及/或商品及/或期交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及
/或期權合約的價格到達預設價位時,客戶收到的訊息提示)是由交銀國際不時委聘的第三者提供。如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訊息提示未能發出及/或因依據經服務向客戶提供證券及/或商品及/或期交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及/或期權合約的任何即時報價服務而有所損失時,客戶同意交銀國際無須就此負上任何責任。
8.3 交銀國際、任何資料或服務供應商或任何第三者概不會對經服務及/或網站提供的任何資料或數據的準確性、可靠性、充足性、即時性及完整性,或任何有關資料或數據是否適合用作任何目的作出保證、聲明或擔保。交銀國際及所有資料或服務供應商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有關資料或數據所引起的責任或因依據有關資料或數據所引起的責任負責。
9. 知 識 產 權
9.1 於服務及網站上存續的全部所有權及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均為交銀國際或相關資料或服務供應商專屬的資產。除根據本協議書使用服務及/或網站的權利外,並無其他權利、所有權或權益向客戶轉讓或出讓。客戶不得發表或作出可能被當作表示客戶擁有任何有關權利、所有權或權益的任何聲明或行動。
10. 責 任 的 限 制
10.1 除非因交銀國際、其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故意違反而直接及唯一招致直接及合理可預見的損失及損害(如有)或相關交易的款額(以較低的金額為準)外,交銀國際無須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以下情況所引起或有關之結果負上任何責任:(a)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在無論獲授權與否的情況下,使用服務及/或經服務及/或網站接達任何資料或數據所引致的結果;(b) 在提供服務、傳送指示或關於服務或關乎網站的資料或數據時出現任何干擾、截取、暫停、延遲、損失、不可用、損毀或其他故障(不論是否在交銀國際的控制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訊網絡故障或電腦停機、任何第三者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行為或不作為、內部管理、電腦病毒、被不獲授權的任何人士(包括駭客)接達、升級或預防或補救的維修活動、機械故障、電力故障、機能失常、停頓,或設備、裝置或設施不足,或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指令、監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c) 經由任何系統、設備或由任何通訊網絡供應商提供的工具所進行與客戶、服務及/或由客戶進行有關服務的交易有關的任何資料及/或數據傳送、張貼及/或儲存;以
及 (d) 不可抗力、政府行事、政府限制、緊急程序之頒佈、內亂、罷工、恐怖主義行為或威脅、戰爭、天災、火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在第三者控制之內的情況。
10.2 交銀國際無須在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對於任何用途、收益、利潤、儲備或機會的損失,或因為服務而招致的任何其他附帶、相應產生、特殊或間接損失或損壞向客戶負上任何責任,不論有關損失是如何產生。
11. 彌 償 責 任
11.1 在不損害本協議書任何其他條文的情況下,除非因交銀國際的故意違反外,否則客戶須就交銀國際提供服務及/或網站,及/或接收有關的資料或數據,及/或行使或保持交銀國際可能擁有的權力和權利而可能招致的任何責任、索償、要求、損失、損害賠償、開支、收費或任何類型的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以及可能由交銀國際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訴訟或法律程序,按全面彌償基準完全及持續彌償交銀國際及其附屬公司、聯營公司、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
11.2 在任何情況下,交銀國際無須就客戶未能遵守上述義務而負上責任,客戶並須全面就交銀國際可能因此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開支(不論是什麼性質)作出彌償。為免生疑問,客戶有責任自行就經服務發出的任何指示,向交銀國際查詢其狀況。
11.3 如客戶在香港以外地區向交銀國際發出任何指示,客戶同意自費諮詢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的法律顧問及其他專業人士確保及表示有關指示是在符合發出有關指示的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適用法律下發出。客戶同意並承諾支付關於客戶在香港以外的國籍、居住地、(如屬法團)註冊成立地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出指示以及執行客戶的指示而應向相關機關支付的任何稅項、課稅、徵稅或收費。
11.4 客戶明白並同意,客戶將自行負責遵從關於在香港以外的國籍、居住地、(如屬法團)註冊成立地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出的任何指示而適用於客戶的、關於任何投資的任何出售限制。交銀國際沒有責任就出售限制是否適用向客戶提供意見,也不會對客戶因此而蒙受的任何申索、索求、行動、程序、損失、罰款、罰金、稅項、賠償、費用和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及任何債務負責。
11.5 客戶進一步承諾按照完全彌償基準賠償交銀國際任何因使用服務所蒙受的任何及所有申索、索求、行動、程序、損失、罰款、罰金、稅項、賠償、費用和開支(包括法律費用)。
12. 收 費 與 開 支
12.1 客戶須支付不時由交銀國際因使用服務而收取的所有登記、服務及使用費用(如有)。倘若客戶未能支付其因為使用服務而欠負及應付交銀國際的任何金額,則客戶須就交銀國際在追討有關金額時所招致的所有成本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按全面彌償基準向交銀國際作出彌償。交銀國際有權在並無知會或獲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隨時撤銷或轉移客戶在交銀國際開立的任何帳戶中的任何貸方餘額,以償付客戶因為使用服務而欠負交銀國際的任何債務或負債。
12.2 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交銀國際(惟交銀國際並不因此而有義務)為完成任何交易而從客戶在交銀國際開立的任何帳戶(不論有關帳戶中的是借方餘額、貸方餘額或其他情況)收回或扣除任何金額的款項(包括任何相關的成本和開支)。
13. 不 作 保 證
13.1 交銀國際並不保證 (i) 任何經服務及/或網站提供的服務或客戶使用服務及/或網站並沒有錯誤、截取或干擾;或 (ii) 任何經由服務及/或網站提供、使用或取得的資料、數據或其他資料並沒有病毒、使失去能力的裝置或其他污染物。客戶確認,除非有明顯錯誤或客戶能提供交銀國際信納的相反證明外,否則交銀國際關於帳戶、有關交易及資料的內部記錄將被視為不可推翻。為免生疑問,即使交銀國際可能經由服務及/或網站引述不同的資料,惟交銀國際可使用在為客戶執行有關任何交易的指示時可使用的已更新資料,而有關交易對客戶具有約束性。
14. 法 團
14.1 如客戶為一法團,客戶及其獲授權人士同意以共同及各別的基礎承擔所有客戶於本協議書下的所有責任及義務,而交銀國際根據本協議書進行的交易,將在所有方面對客戶及其獲授權人士具約束力。
15. 聯 名 戶 口
15.1 如客戶為帳戶的聯名帳戶持有人,則帳戶的所有聯名持有人同意按共同及各別的基礎承擔客戶在本協議書下的所有責任及義務,而交銀國際根據本協議書進行的交易,將在所有方面對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具約束力。
16. 披 露
16.1 客戶須按交銀國際要求,立即通知交銀國際或交銀國際指示的其他監管機構有關由客戶代為進行交易之有關人士及該宗交易的最終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亦須通知交銀國際或由交銀國際指示的監管機構任何發起有關交易的第三者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17. 第 三 者 服 務
17.1 客戶同意交銀國際可以接受任何參與交易或提供與服務及/或網站有關服務的任何其他第三者的回扣、任何費用的津貼、經紀費、佣金或任何類似的相關款項,交銀國際並有權保存任何盈利或因收費、經紀費、佣金、回扣、賞錢或其他直接或間接因服務及/或網站而取得或收取的利益。
17.2 為提供服務及所有相關服務,客戶同意向參與任何交易或就服務及/或網站而提供服務的任何其他第三者披露、轉交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與客戶及帳戶有關的所有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以及客戶的交易及與上述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及彼等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的附屬公司、集團成員公司及代理人進行與服務及所有相關服務有關的交易。
18. 轉 讓
18.1 客戶不得出讓或轉讓其於本協議書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交銀國際可在並無客戶的事先同意下出讓或轉讓其於本協議書下的任何權利及義務。交銀國際的任何承讓人、受讓人或承繼人均擁有相同權益、權利、利益、債務及補償,猶如其為交銀國際一樣。交銀國際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轉授或分判其於本協議書下的義務的履行事宜。
19. 終 止
19.1 客戶可事先向交銀國際發出不少於 7 個營業日的通知書(上述的通知書只會在交銀國際實際收到該通知書後,方為有效的通知書而終止服務及本協議書,但前提是在是次終止前已產生而歸於協議方的所有權利及義務不得受到影響。
19.2 交銀國際可按其酌情決定權,隨時向客戶發出通知而終止服務及本協議書。
20. 雜 項 條 文
20.1 本協議書備有中英文版本,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然而,倘若兩個版本有任何分歧,則概以英文版為準。
21. 風 險 披 露 聲 明
21.1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的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的買賣有所不同。如客戶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客戶的交易指令不能按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21.2 客戶確認並承擔因為通訊網絡堵塞或其他原因而引致通過互聯網傳送的訊息有所延誤的風險。交銀國際不會就該等延誤而產生的任何後果(包括但不限於因為通訊設施失靈而延遲將指示/指令傳輸至執行地點,或延遲向客戶傳輸執行報告,或交銀國際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延誤)負責。
21.3 交銀國際應採取合理實際可行的步驟,保證客戶和交銀國際之間通過互聯網傳送的資料和進行的通訊安全。然而,客戶確知不能保證完全安全,任何網上交易/通訊可能會因通訊網絡堵塞引致中斷、干擾、截取或延誤傳送或因互聯網的公開性質或交銀國際控制範圍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致錯誤傳送。客戶務須注意,任何經交銀國際的系統發出或接收的訊息/指示均可能出現延誤、遺失、轉換、改動、訛誤或病毒感染的風險,客戶須承擔有關風險。交銀國際不會就因此而引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負責。客戶進一步確認,通過互聯網傳送資料、指示和通訊或會有時間滯差。
證券風險披露聲明書
x聲明並未就客戶的投資作出對其所有風險及重大資訊全面的披露。客戶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必須閱讀所有與其投資相關的招股章程、通告或任何文件,並對所有其他風險因素作出審慎考慮。
1. 證 券 交 易 的 風 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亳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任何證券的過去投資表現並不預測未來的投資表現。投資者應於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考慮其投資目的及相關風險的承受能力,並閱讀任何相關證券服務的條款與條件。
2.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創業板(「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客戶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聯交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如果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之任何方面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及的風險有不肯定或不明白之處,客戶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3.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交銀國際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4. 提供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客戶若向交銀國際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根據任何證券借貸協議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將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交銀國際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交銀國際在有關的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天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客戶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本段所述的這些授權書。然而,交銀國際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
倘若客戶簽署上述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交銀國際根據授權書就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客戶負責,但交銀國際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交銀國際提供不涉及證券交易的帳戶,假如客戶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證券交易帳戶。
5.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客戶向交銀國際提供授權書,允許交銀國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客戶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客戶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6. 保 證 金 買 賣 的 風 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存放於交銀國際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要為客戶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客戶。
7. 在聯交所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交銀國際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聯交所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8. 存放的款項及證券保管的風險
存放款項及證券於交銀國際作保管可能存在風險。若是交銀國際已無力償債時,客戶收回款項及證券的時間可能會被延誤,而受限於有關的規例或規則,客戶可能只能收回部份的款項或證券。
9. 純利的減少或虧損的風險
客戶與交銀國際在簽訂任何協議之前,應先要清楚瞭解客戶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將直接影響客戶可獲得的純利(如有)或增加客戶的虧損。
10.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客戶應先行查明有關其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客戶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客戶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客戶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客戶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11. 貨 幣 風 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客戶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交易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2. 交 易 設 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買賣盤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客戶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客戶應向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13. 電 子 交 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客戶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客戶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14. 場 外 風 險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客戶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客戶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其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期貨合約風險披露聲明書
x簡短聲明對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大方面並未全面披露,就風險而言,您,即開戶申請表簽署的客戶,應在理解您所訂立的合約性質(及合約關係)及您所承受的風險程度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此等交易。並非所有人士均適宜於買賣期貨及期權,您應就您的經驗、目標、財務資源及其他有關情況,小心考慮是否適宜進行交易。
1. 期貨及期權交易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您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您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您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您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您仍然要對您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您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您。如果您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您在行使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期貨
2. 「槓桿作用」或「資金運用比率」的效應
買賣期貨風險甚大,相對於期貨合約的價值而言,初始按金額較小,因此交易受「槓桿作用」或「資金運用比率」所影響。相對而言較小的市場波動就會對您所存入的資金或將要存入的資金有較大比例的影響:這種影響可能對您有利也可能對您不利。您可能會遭受初始按金額的損失及您為維持持倉而向商號存入的任何額外資金的損失。如果市場波動對您的持倉不利或按金水平提高,您就會被要求在短時間通知的情況下繳付較大數額的額外資金以維持您的持倉。如果您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繳足額外資金,則您的持倉可在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平倉,而您將須對由此所導致之任何虧損負責。
3. 減低風險的落盤或策略
某些旨在限定損失至某一數額的落盤(例如「止蝕」落盤或「止限」落盤)可能不會發生效用,因為市場波動情況往往令這些落盤難於執行。採取各種持倉相結合的策略,例如「跨期」及「馬鞍式」持倉,也一如單持長倉或空倉那樣會面對一樣程度之風險。
期權
4. 各種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涉及高程度風險。期權的買方和賣方均應熟悉其所擬交易的期權類型(亦即認沽及認購期權)及相關的風險。您應考慮期權金及所有交易費用,以計算期權的價值必須升至何種程度才能令您的持倉有利可圖。
期權買方可抵銷或行使期權或讓期權過期作廢。期權行使的結果既可以是現金結算,也可以是買方取得或交付期權所代表的權益。如屬期貨期權,買方將取得附有支付按金責任的期貨持倉(見上述期貨一節)。如果購入的期權過期而喪失價值,您將遭受您的投資的總損失 - 包括期權費加交易費用。如果客戶擬購買「極價外期權」,您應留意,這種期權獲利的機會通常是頗為渺茫的。
沽出(「沽空」或「讓予」)期權一般來說比認購期權涉及大得多的風險。雖然沽出者收取的期權金是固定的,但其可能蒙受的損失會遠大於其期權金數額。如果市場走向不利,沽出者將須繳付額外按金以維持其持倉。沽出者還會面對認購者行使期權的風險,在此情況下,沽出者有責任以現金對期權進行結算,或者取得或交付該期權所代表的權益。如屬期貨期權,沽出者將取得期貨的持倉連同須支付按金的責任(見上述期貨一節)。如果期權是由沽出者所持有的、在其所代表的權益或期貨或另一期權中的相應持倉以供「備兌」,則風險可能會減少。如果期權為非備兌期權,則損失的風險會是無限的。
在一些司法管轄區的某些交易所容許延期繳付期權金,認購者在此情況下有責任支付一筆不超過期權金數額的按金。認購者仍然面對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不論是認購者行使期權時或期權過期時,認購者均需對當時仍未繳付的任何期權金負責。
期貨及期權共同的額外風險
5. 合作的條款和條件
您應向替您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有關您所交易的特定期貨或期權的條款和條件以及相關的責任(例如,在何種情況下您會有責任作出或取得有關期貨合約所代表的權益,而就期權而言,要了解到期日及行使期權時間上之限制)。在某些情況下,尚未執行的合約的一些規定(包括期權的行使價)可能會被交易所或結算所修改,以反映其所代表的權益的變化。
6. 交易的暫停或限制以及定價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流通性)及/或某些市場的規則的執行(例如,由於價格限制或「循環流通的脫節」, 致使合約中所訂之交易需作暫停,或於某合約內之月份需暫停交易。) 均會增加損失的風險,這是由於在此情況下很難或不可能執行交易或進行平倉或抵銷持倉。如果您已沽出期權,這將會增加損失的風險。
再者,所代表的權益與期貨之間以及所代表的權益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定價關係並不一定會存在。例如,在下列情況下就會發生這種情形:代表期權的期貨合約受價格限制所規限而期權則不受此種限制。沒有基本參考價格就很難判斷「公平」的價值。
7. 所存入的現金及財產
您自己應熟悉本地及外國之交易所就您所存入的金錢或其他財產所作出的保護措施,尤以所涉的商號無力償債或破產的情況為然。您可收回您的金錢或財產的程度端視當地特定立法規例的規定。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就於虧空的情況下作為分配的目的而言,那些已經特別認定屬您自己所有的財產將會如現金一般,按比例分攤。
8.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您應先聽取有關您所須繳付的一切佣金、費用及其他收費的解釋。這些收費將影響您的淨利潤(如有的話)或使您的損失增大。
9.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內的市場,包括與本國市場有正式聯繫的市場的交易,會使您面對額外的風險,因這些市場所受的監管可能對投資者提供不同的或較少的保護。在進行交易之前,您應查詢與您的特定交易有關的任何規則。當您在所處之地以外之其他司法管轄地區之交易所作交易,您所處地區之本地監察機構並不能迫使該司法管轄地區之交易所執行其所訂之規則或其地區內市場所訂之規則。在開始交易之前,您應向替您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有您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和其他有關的司法管轄區所可提供補償之詳情。
10. 貨幣風險
以外幣為單位的合約交易(無論是在您本身所處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的利潤或損失,當需要由合約中標價貨幣兌換為其他貨幣時,均會受貨幣匯率的波動所影響。
11. 交易設施
大多數公開叫價及電子交易設施都由電腦系統予以支援,以供進行落盤分配、執行、配對、登記或結算或交易。與所有設施及系統一樣,它們亦易發生暫時中斷或故障的情形。您挽回某些損失的能力可能會受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所及/或交易所參與者商號所定的法律責任限度所限。這些限度可能各有不同,您應向替您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12. 電子交易
在某一種電子交易系統中進行交易,不但有異於在公開叫價市場的交易,也有異於在其他電子交易系統中的交易。如果您在某一種電子交易系統中交易,您將會面對與該系統相關的風險,包括硬件和軟件的故障。系統故障所造成的後果可能會是:您的落盤並非按您的指示執行或者根本就未予執行。
13. 在交易所之外的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而且也只有在受限制的情況下,容許商號執行在交易所之外的交易。替您進行交易的該商號可作為您在交易中的對手方。要為現有持倉進行平倉、評估價值、確定公平價格或評估所面對的風險,可能會有困難或甚至是不可能的。基於這些理由,這些交易會涉及更大的風險。在交易所之外的交易,所受監管較少,或者受另外的監管制度所規限。在進行這些交易之前,您應首先熟悉適用的規則及所涉的風險。
其他風險
14.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交銀國際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15. 授權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
假如您向交銀國際提供授權書,允許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您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您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股票期權交易風險披露聲明書
x風險披露聲明(「本披露聲明」)構成客戶與交銀國際所訂立的股票期權交易補充客戶協議書(包括其任何附件及補充協議)(「客戶協議書」)的一部
份,當中所披露的風險、警告及其他事宜乃附加於客戶協議書所披露者之外。因此,本披露聲明應與客戶協議書一併閱讀。本披露聲明為重要文件,客戶應仔細閱讀。
除非依據上下文應另作解釋外,在客戶協議書定義的用語於本披露聲明內具有相同的涵義。
但是,客戶應了解,本披露聲明僅為一般指引,並非旨在披露或討論任何特定交易或產品的所有風險或其他主要內容。因此,客戶在訂立任何特定交易之前,應諮詢各自的法律、稅務及財務顧問。
客戶須自行決定特定交易是否適合其自身狀況、營運、業務及/或組織,這一點至關重要,且客戶應明白其將就此承擔全部責任(交銀國際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的除外)。此外,客戶如對本披露聲明的任何方面或任何特定產品或交易的性質或涉及風險不確定或不理解,應尋求獨立專業意
見。客戶應在完全了解目標產品或交易的性質或風險以及潛在虧損風險後,方可訂立交易。
1. 期 貨 及 期 權 買 賣 的 風 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賬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2. 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x簡要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閣下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閣下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閣下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3. 股 票 期 權 交 易 的 風 險
你確認由於證券市場時有波動,購入期權須承擔高風險。
a. 不 同 風 險 程 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聯公司的風險。你應計算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期權購入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買入者購入或交付基礎資產。若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普遍極微。
賣出(「沽」或「授予」)期權的風險通常比買入期權的風險更加大。雖然賣出者所收到的期權金款額是固定的,但賣出者所蒙受的虧損卻可能遠超過此款額。倘若市況對賣出者不利,賣出者須繳付額外的保證金補倉。賣出者也可能面對買家行使期權的風險,屆時賣出者將有義務以現金結算期權或購買或交付有關權益。倘若賣出者通過持有有關權益或期貨合約的相應持倉或另一份期權對其期權作出「備兌」,則可能減低風險。如果期權沒有備兌,則虧蝕的風險可能是無限。
某些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b. 對 期 權 持 有 人 的 警 告
有些期權在到期日方可行使(歐式期權的行使),其他期權可於到期前的任何時間行使(美式期權的行使)。你明白有些期權在行使時須以正股交收,而其他期權在行使時則須支付現金。
期權乃損耗性資產,作為期權持有人的你可能會損失該期權的全部期權金。你作為期權持有人,如欲賺取利潤,必須行使期權或在市場將期權長倉平倉。在某些情況下,因市場流通量不足,買賣期權會出現困難。你亦確認持牌人或註冊人在未獲你指示前並無責任行使有價值的期權,亦無責任將期權的到期日預先通知你。
c. 對 期 權 沽 出 人 的 警 告
作為期權沽出人,你隨時可能要繳付額外的保證金。你確認作為期權沽出人與期權持有人不同,正股價的起跌可令沽出人蒙受無限損失,而期權金乃沽出人的唯一回報。
此外,美式認購(認沽)期權的沽出人可能需要在到期前的任何時候交付正股或支付現金代價,該價格為行使價乘以正股數目的積,你明白上述責任可能與沽出期權所收到的期權金的價值完全不成比例,而有關的通知期亦可能甚短。
d. 期 權 交 易 的 風 險
期權交易的虧蝕風險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期貨保證金金額。設定備用指示如「止蝕」或「限價」指示,並不一定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項。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要對其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缺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本簡要聲明並未披露期貨及期權交易的全部風險及其他重要情況。鑒於存在風險,閣下只應在了解所訂立的合約(及合約關係)的性質以及風險的範圍的情況下進行交易。期貨及期權交易不適合大部分公眾人士。閣下應基於自己的經驗、財務資源及其他相關情況仔細考慮交易是否適合進行交易。
4. 合 約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閣下應向替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閣下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5. 暫停或限制交易以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能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閣下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閣下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可能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6. 存 入 之 現 金 和 財 產
閣下應熟知關於閣下存入以進行本地或外地交易的金錢或其他財產的保障,特別是出現清算和破產時的情況。閣下可以追回自己的金錢和財產的範圍受特定法例或當地規則管轄。在一些管轄區,假如出現不足的情況,可以具體識別屬於閣下的財產將按現金的同一方式按比例分派。
7. 佣 金 及 其 他 費 用
閣下在開始進行交易前應清楚了解閣下須要負責的各項佣金、費用及其他收費。這些費用會影響閣下的純利(如有)或增加閣下的損失。
8. 在 其 他 管 轄 區 進 行 之 交 易
在其他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當地市場正式聯繫之市場)進行交易會令閣下負上額外風險。此等市場可能受一些規例所規限而這些規例可能提供不同或較次等的投資保障。進行交易前,閣下應查詢與閣下擬進行的特定交易相關的任何規則。本地的監管機關不可以在閣下進行交易的其他管轄區強制執行該監管機關的規則。閣下應向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關於閣下本身的管轄區和其他相關管轄區可有的糾正方法詳情方才開始進行交易。
9. 貨 幣 風 險
如有需要將合約幣種轉為另一幣種,以外幣為單位的合約(不論是否在閣下本身的管轄區還是其他管轄區進行)交易的盈虧會受到匯率波動所影響。
10. 交 易 設 施
電子交易設施由電腦組件系統支援以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結算買賣指令。與所有設施和系統一樣,它們會有中斷和失靈的情況。閣下追討若干損失的能力或受限於系統提供者、市場、結算所及/或參與商號所訂立的責任限制。此等限制不盡相同,因此閣下應向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11. 電 子 交 易
以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與以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的交易有所不同。假如閣下以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閣下須承受與該系統相聯的風險包括硬體和軟體失靈的風險。任何系統失靈,結果可能導致閣下的買賣指令未有根據閣下的指示執行或完全沒有執行。
12. 場 外 交 易
在一些管轄區(及只在受限制的情況下),商號獲容許進行場外交易。閣下進行交易的商號將擔任閣下的交易對手方。可能難以或不可能將現有持倉平倉、評估價值、決定公平價格或評估風險程度。由於這些原因,這些交易涉及較高風險。場外交易或許受到的規管較少或者受到獨立的監管制度規管。閣下進行此等交易前應熟知適用的規則和伴隨的風險。
13. 彌 償
客戶同意交銀國際將不會為任何客戶可能招致的損失或法律責任負上任何法律責任,除非該損失或法律責任是由交銀國際或交銀國際的相聯經紀或交易商的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的。
14. 聲 明
閣下確認已經閱讀(如有此要求)交易所名為《理解股票期權(及其風險)》的小冊子。
本披露聲明的中文版只供參考。中文版與英文版如有任何差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衍生產品之特點及風險披露聲明書
期貨
期貨合約是衍生工具的一種。股票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承諾於日後某個指定日期,以預先厘定的價格,買入或沽出指定數量的相關股份。
買入股票期貨合約,即持有了有關合約「長倉」,買方必須在最後結算日買入相關的股份。相反,沽出股票期貨合約即持有了有關合約的「短倉」。賣方必須在最後結算日,按照合約的條款沽出相關股份。
並非所有與期貨合約掛鈎的投資產品都能以實物進行交收,例如,股票指數期貨合約一般便以現金結算。
期貨是槓桿式投資工具。杠杆效應既能使回報以倍數增大,但同樣亦能使損失以倍數遞增。期貨交易雖能替你在短時間內贏取以倍數計的可觀回報,但同時亦可使你招致相同倍數的重大損失。因此,期貨合約只適合經驗豐富、自律性強及能夠承受「看錯市」所帶來的損失的投資者。
產品特點 | ||
1. | 相關資產 | 期貨合約可與不同的資產掛鈎,包括股票、指數、貨幣、利率,以及石油、豆類與黃金等商品。在香港交易所買賣的 |
2. | 立約成價 | 期貨為利率、黃金、股票和股票指數(例如恒生指數,H 股指數)合約。 結算所就期貨合約所登記的價格,即合約的交易價。 |
3. | 合約乘數 | 與立約成價相乘即計算出合約價值。現時,恒生指數及 H 股指數期貨合約的合約乘數每指數點$50,而小型恒生指數期 |
4. | 最後交易日 | 貨合約則為每指數點$10。至於在香港交易所買賣的股票期貨合約,則相等於相關股份的一手股數。 期貨合約可在交易所買賣的最後日期。 |
5. | 最後結算日 | 買賣雙方必須就期貨合約進行交收的日期。 |
6. | 最後結算價 | 由結算所決定,用作計算期貨合約最終結算價值的價格。把最後結算價乘以合約乘數,即可計算出合約的最終結算價 |
值。 | ||
7. | 結算方法 | 期貨合約可以用現金或相關資產作實物交收。除了三年期的外匯基金債券期貨外,所有在香港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合約均 |
以現金結算。 |
風險披露
x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貨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你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你就此須承擔的風險xx。期貨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你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1. | 期貨交易的風險 |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你在 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
2. | 「槓桿」效應 |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 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你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你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你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你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你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 外的資金,你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你承擔。 |
3. | 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 即使你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 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
4. |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 你應向替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 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
5. |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 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
6. |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 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
7. | 佣金及其他收費 |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 有)或增加你的虧損。 |
8. |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 投資者享有的保障xx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 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 及有關詳情。 |
9. | 貨幣風險 |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 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
10. | 交易設施 |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 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應向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
11. | 電子交易 |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你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 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
12. | 場外交易 |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 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
13. 股票掛 |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鈎投資產品 |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
股票掛鈎投資產品是一項包含股票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這種產品的對象是一些想賺取較一般定期存款為高的息率,亦願意接受最終可能只收取股票或蝕掉部分或全部本金風險的大小投資者。
股票掛鈎投資產品以「手」為買賣單位,交易單位最少為一手。一手票據相等於相關股票的一手或其倍數。股票掛 票據的年期從 28 日到兩年不等﹔交易貨幣為港幣;碎股是以現金結算;交易以無紙形式進行買賣。投資者須注意股票掛 票據不可沽空。
股票掛鈎投資產品的投資回報通常會與相關股份的表現掛鈎。為提供比普通股票掛鈎投資產品更佳的整體回報,部分發行商或會加入其他特點,例如提早贖回、觸及生效及逐日計息。這些特點或會對股票掛鈎投資產品的回報構成不同的影響。
種類
在香港交易所證券市場上市買賣的股票掛鈎投資產品分「看漲」、「看跌」及「勒束式」三種,投資者可按本身對正股價格走勢的看法而選擇。香港交易所日後或會提供其他種類的股票掛 投資產品供投資者買賣。
產品特點
1. | 可提早贖回 | 如 ELI x提早贖回,而其相關股份(或一籃子股票中表現最差的股票)於贖回觀察日的收巿價,相等於或高於贖回行使價, ELI 便會提早終止。 |
2. | 觸及生效/取消期權 | 觸及生效與觸及取消的期權通常屬於貨幣或商品期權,沽出期權者可設定限價,以期盡量減少價格波動所招致的損失。市場愈波動,觸及生效期權便愈有可能啟動觸發生效機制。 若相關股份(或一籃子股票中表現最差的股票)在觸發觀察日的收市價相等於或低於觸發啟動價,觸發生效事件即告發生。觸發觀察日可以是指定的某些日期(如每月、每季等限定期間內),也可以是由發行日直至預定最後估價日為止的期間內的每個指定交易日。 另一方面,若觸及取消期權的相關資產已超越預定限價,這種期權到期時可能一文不值。由於盈利能力受限制,相較於標準期權,這類設定限價的期權售價會較低。這類期權只適合那些深信大市會朝某個方向變動或在期權金方面設有限制的投 資者,或是市場環境相對穩定且價格波幅較少的情況。 |
3. | 逐日計息 | 逐日計息特點,讓投資者捕捉相關股份的每日價格走勢,而其分派金額,則會視乎觀察期內有多少個交易日是相關股份收巿價相等於或高於累計票息價。 另一方面,逐日計息 ELI 或訂有多於一個累計票息價。ELI 或會同時設定較高的累計票息價和較低的累計票息價。相關股份收市價在高於已設定的高累計票息價、介乎高累計票息價與低累計票息價之間,及低於低累計票息價的情況下,ELI 每日計出的票息都會有所不同。在這類情況下,若相關股份收市價在整個觀察期均低於累計票息價,ELI 有可能沒有累計票 息。 |
交易安排
發行人會在推出股票掛鈎投資產品的公佈和上市檔中列明該股票掛鈎投資產品到期時是以現金抑或以實物結算。一經上市,發行人及持有人均不得更改到期時的結算方式。
風險
1. | 承受股本市場風險 | 投資者需承受正股及股票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派息及公司行動之影響及對手風險,並要有心理準備在股票掛鈎投資產品 到期時可能會收到股票或只收到比投資額為少的款項。 |
2. | 賠本可能 | 如正股價格變動與投資者事前看法背馳,即可能要蝕掉部分甚至全部本金。 |
3. | 價格調整 | 投資者應注意,正股因派息而出現的除息定價或會影響正股的價格,以致連帶影響股票掛鈎投資產品到期的償付情況。投 資者亦應注意,發行人可能會由於正股的公司行動而對股票掛鈎投資產品作出調整。 |
4. | 利息 | 股票掛鈎投資產品的孳息大都較傳統債券及定期存款提供的利息為高,但投資回報只限於股票掛鈎投資產品可得的孳息。 |
5. 股票期 | 准孳息計算 權 | 投資者應向經紀查詢買賣股票掛鈎投資產品以及股票掛鈎投資產品到期時因收到款項或正股而涉及的費用。香港交易所發佈的准孳息數字並無將這些費用計算在內。 |
期權是一種涉及買賣雙方的合約,賦予買方權利而非責任,從賣方買入(如持有認購期權)或向賣方沽出(如持有認沽期權)相關資產。合約在訂立時便已釐定了相關資產的數量、價格及期權的有效期限。如買方行使期權,賣方必須根據合約的細則進行交收。買方持有期權合約的「長倉」,而賣方則持有「短倉」。
產品特點
1. | 相關資產 | 期權的相關資產可以是股票、市場指數、貨幣、商品、債務工具等。在香港交易所買賣的期權,主要以股票和市場指數為主。 |
2. | 行使價 | 即認股證或期權持有人買賣相關資產的預定價格。買方會以這個價位與賣方就相關資產進行交易。 |
3. | 到期日 | 買方可以行使期權的最後日期。 |
4. | 行使方式 | 期權有兩種行使方式,即「美式」及「歐式」。「美式」期權可以在到期日或之前的任何一個交易日行使,而「歐式」期權則只 能在到期日行使。 |
5. | 交收方法 | 賣方必須依照合約預先訂下的條款進行交收。期權可以相關資產的實物或現金作交收。 |
風險披露
x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你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你就此須承擔的風險xx。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你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1. | 期權交易的風險 |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帳 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
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 權利與責任。 | ||
2. | 變動風險xx |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 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 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 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
3. |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 你應向替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 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
4. |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 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
5. |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 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
6. | 佣金及其他收費 |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 或增加你的虧損。 |
7. |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xx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 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
8. | 貨幣風險 |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 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
9. | 交易設施 |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 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應向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
10. | 電子交易 |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你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 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 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
11. | 場外交易 |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 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
12. 債券 |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
債券是一種債務工具,發行債券的目的是在預先指定的時間內透過向外借貸來籌集資金。發債機構一般會承諾在指定日期償還本金及利息。市場或會將債券稱為「票據」,雖然名稱不同,但所指的是同一種債務工具。
產品特點
1. | 發債機構 | 發債機構即借入資金的一方。債券根據發債機構的性質分類,例如企業債券是由上市公司或它們的附屬公司發行,政府債券由政 府或其附屬機構發行,超國家機構債券由超國家機構如世界銀行發行。 |
2. | 本金 | 債券到期時發還給債券持有人的金額,亦稱為票面值。 |
3. | 票面息率 | 發債機構按照本金定期向債券持有人分派的利息息率,例如每季、每半年或每年一次。票面息率可分為在債券的有效期內息率維持不變的固定息率,息率會隨著基準,例如以香港銀行同業拆息而定期重新釐訂的浮動息率,及零息率,零息債券以低於本金的 價格發售但會以於到期時以本金發還給債券持有人。 |
4. | 年期 | 債券的有效期,即發債機構承諾根據債券條款需履行責任的年期。 |
5. | 特別條款 | 提早贖回債券允許發債機構在到期日前提早贖回。可沽出債券賦權債券持有人以預設的價格把債券售回予發債機構。可換股債券賦予債券持有人權利以債券換取發債機構或相關公司某指定數目未發行的股份。可轉換債券則讓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換取發債機構 或相關公司持有另一機構已發行的股份。 |
6. | 擔保人 | 有些債券會由第三者出任擔保人。如發債機構未能履行相關責任,擔保人便須向債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或利息。 |
風險披露
失責風險 發債機構未能如期繳付利息或本金的風險。
利率風險 定息債券的價格通常會因利率上升而下跌。如於到期日之前出售債券,債券價格可能會低於買入價。匯率風險 如債券是以外幣來訂價,債券將面對匯率波動的風險。
流通量風險 如需在到期前沽出債券套現,可能會因為債券二手市場流通量欠佳而未能成功沽出。股票風險 如持有的是可換股或可轉換債券,債券持有人將面對有關正股所帶來的股票風險。
認股證
認股證是一種賦予投資者權利(而非責任)的投資工具,使投資者可以在未來某個指定日期或之前,以指定價格買賣該認股證的相關資產(例如某股票)。認股證主要可分為兩大類:股本認股證和衍生認股證。
股本認股證
股本認股證由上市公司發行,賦予持有人認購該公司股份的權利。這類認股證往往與首次公開招股出售的新股一併發行,又或隨有關公司派發股息、紅股或供股時買入的股份一併分派。股本認股證有效期由 1 至 5 年不等。這類認股證被行使時,上市公司會發行新股,並將股份給予認股證持有人。
衍生認股證
衍生認股證由金融機構發行。有別於必須為認購證的股本認股證,衍生認股證可再分為認購證和認沽證兩種。雖然,根據現行的《上市規則》,衍生認股證的最長有效期為 5 年,但市面上大部分衍生認股證的有效期一般相對較短,由 6 個月至 2 年不等。
衍生認股證可與單一或一籃子的股票、某股票指數、貨幣、商品或期貨合約(例如原油期貨)掛鉤。這類認股證可以現金或實物方式進行交收。發行商必須在發行認股證時,訂明交收的模式。然而,與一籃子股票、股票指數及在外地上市的股票掛鉤的認股證,則只會以現金進行交收。
當以實物交收的單一股票衍生認購證被行使時,發行商會將相關股份給予認股證持有人,當中並不涉及如股本認股證般由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此外,每隻衍生認股證都必須設有指定的流通量提供者,以改善在市場的流通量。這項規定不適用於股本認股證。
產品特點
1. 發行商 認股權證可以由上市公司(即股本認股權證)或金融機構等第三方(即衍生認股權證)發行。
2. 相關資產 可以是單一或一籃子股票、股票指數、貨幣、商品及期貨合約(例如原油期貨)等。
3. 附帶權利 不要混淆認購權證(call)與認沽權證(put)。認購權證賦予您買入相關資產的權利,而認沽權證則賦予您出售相關資產的權利。
4. 行使價 在行使認股權證時買賣相關資產的價格。
5. 兌換率 指行使一份認股權證可換取相關資產的數目。在香港,一般情況下,兌換股份的衍生認股權證的兌換率為 1(即一份認股權證兌換一股股份),或 0.1(即 10 份認股權證兌換一股股份)。
6. 到期日 認股權證到期之日。如果認股權證在到期日仍沒有被行使,該認股權證就會喪失價值。
7. 行使方式 美式(American)認股權證允許您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行使附帶權利來買賣相關資產,但歐式(European)認股權證只容許您在到期日行使附帶權利。
8. 交收方式 認股權證在行使時,可以現金或實物方式進行交收。
交易安排
衍生認股證可在交易時段內於交易所買賣。買賣須按完整買賣單位(即一手)或其倍數進行,並於交易日後兩天(T+2)進行交收。
風險披露
交易衍生認股證具有高風險,並非適合所有的投資者。投資者在決定交易衍生認股證之前必須要理解和考慮一下風險。
1. | 發行商風險 | 衍生認股證持有人是衍生認股證發行商的無擔保債權人,對發行商的資產並無任何優先索償權。 |
2. | 杠杆風險 | 衍生認股證價格通常低於相關資產價格,但衍生認股證價格升跌的幅度遠較相關資產為大。雖然投資衍生認股證的潛在回報 |
3. | 非長期有效 | 可能比投資相關資產為高,但在最惡劣的情況下衍生認股證價格可跌至零,投資者可能會損失所有投資金額。 與股票不同,衍生認股證有到期日,並非長期有效。衍生認股證到期時如非價內權證,則不會有價值。 |
4. | 時間遞耗 | x其他因素不變,衍生認股證的時間值會隨時間而遞減,投資者絕對不宜把衍生認股證作為長線投資工具。 |
5. | 市場力量 | 除了決定衍生認股證理論價格的基本因素外,衍生認股證價格也受衍生認股證本身在市場上的供求情況影響,尤其是當衍生 |
認股證在市場上快將售罄的時候或發行商增發衍生認股證時。 | ||
6. | 成交額 | 衍生認股證成交額高不應被認作為其價值會上升。除了市場力量外,衍生認股證的價值還受其他因素影響,包括相關資產價 |
7. | 波幅 | 格及波幅、剩餘到期時間、利率及預期股息。 若其他因素不變,相關資產的波幅增加會使衍生權證價值上升;相反,波幅減少會使衍生權證價值下降。 |
牛熊證 |
牛熊證能追蹤相關資產的表現而母須支付購入實際資產的全數金額。牛熊證有牛證及熊證之分,設有固定到期日,投資者可以看好或看淡相關資產而選擇買牛證或熊證。牛熊證是由第三者發,發行商通常為投資銀行,與香港交易所及相關資產均沒有任何關連。
牛熊證在發行時有附帶條件:在牛熊證有效期內,如相關資產價格觸及上市文件內指定的水平(稱為「收回價」),發行商會即時收回有關牛熊證。若相關資產價格是在牛熊證到期前觸及收回價,牛熊證將提早到期並即時終止買賣。在上市文件原定的到期日即不再有效。
1. | 牛熊證價格走勢趨向貼近相關資產價 格走勢 | 牛熊證價格變動趨向貼近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即對沖值接近 1)。因此,若相關資產的價值上升,相等權益比率的牛證的價值一般亦會按接近等值上升,而相等權益比率的熊證的價值一般會按接近等值下降。然而,在牛熊證相關資產的價格接近 收回價時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波動較大,甚至與相關資產價格變動不成比例。 |
2. | 牛熊證設有收回價 及強制收回機制 | 牛證的收回價必定等同或高於行使價,熊證的收回價則必定等同或低於行使價。若相關資產價格在到期前任何時候觸及收回 價,牛熊證即提早到期,必須由發行商收回,其買賣亦會即時終止,這個過程稱為「強制收回機制」。 |
3. | 到期時結算價值 | x牛熊證在到期前並未被收回,持證人可選擇持有至到期或於到期前在交易所的交易時段內沽出。 就牛證而言,若一直持有至最後結算,屆時其現金結算款項將為相關資產的結算價(於結算日釐定)減去行使價的正差額。就熊證而言,若一直持有至最後結算,屆時其現金結算款項將為行使價減去相關資產的結算價(於結算日釐定)的正差額。 若上述 (a) 及 (b) 的相差為負數,投資者則不會收到任何款項。 |
牛熊證發行時有效由 3 個月至 5 年不等。產品特點
風險披露
1. | 強制收回 | x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價格觸及收回價,牛熊證會即時由發行商收回,買賣亦會終止。N 類牛熊證將不會有任何剩餘價值。R 類牛熊證,持有人或可收回少量剩餘價值,但在最壞的情況下亦可能沒有剩餘價值。當牛熊證被收回後,即使相關資產價格 反彈,該隻牛熊證亦不會再次復牌在市場上買賣,因此投資者不會因價格反彈而獲利。 |
2. | 槓桿作用 | 由於牛熊證是槓桿產品,牛熊證價格在比例上的變幅會較相關資產為高。若相關資產價格的走向與投資者原先預期的相反, |
投資者可能承受比例上更左的損失。 | ||
3. | 限定的有效期 | 牛熊證發行時的有效期可以是 3 個月至 5 年不等。若在到期前遭提早收回,牛熊證的有效期將變得更短。期間牛熊證的價值 會隨 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而波動,於到期後便沒有價值。在某些情況下若被提早收回,牛熊證亦可能變得沒有價值。 |
4. | 流通量 | 雖然牛熊證設有流通量提供者,但不能保證投資者可以隨時以其目標價買買入/沽出牛熊證。 |
5. | 財務費用 | 牛熊證在發行時已把全期的財務費用計算在發行價內。牛熊證被收回時,即使其年期已縮短,但持有人仍會損失整筆已付的 財務費用。另外,財務費用於牛熊證的限期內會不時變動。 |
6. | 相關資產的走勢 | 雖然牛熊證的價格變動趨向緊貼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但在某些情況下未必與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同步(即對沖值不一定等 於一)。牛熊證的價格受多個因素所影響,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財務費用及距離到期的時期。 |
7. |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 | 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較波動,買賣差價轉闊,流通量減低,牛熊證亦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由於觸發強制收回事件與牛熊證實際停止買賣之間可能會有一些時差,交易有可能會在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及被確 認。但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會被承認並會被取消。 |
8. 交易所 | 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 買賣基金 | x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於香港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因此投資者未必能緊貼市場作出反應。除此之外其價格及結算價均由外幣兌換港元計算,但外匯價格由市場供求釐定,所以投資者買賣這類牛熊證需承擔有關的外匯風險。 |
跟蹤指數交易所買賣基金(英文簡稱 ETF)是在交易所買賣的基金。這類基金以跟蹤、模擬或對應某指數的表現為主要投資目標。基金所跟蹤的指數可涵蓋單一股票市場、股票市場中某指定分類部分、區域或世界其他地方中的一些股票市場。基金所跟蹤的指數也可涵蓋債券或商品。
而合成ETF 是 ETF 的一種。基金經理採用合成模擬策略,即透過投資於掉期及表現掛鈎票據金融衍生工具,來模擬相關指數的表現。
產品特點
1. | 在交易所買賣 | 交易所買賣基金以互惠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形式成立,但基金單位同時亦像股票般,可在港交所買賣。 |
2. | 跟蹤指數 | 交易所買賣基金有時候會採用合成模擬方法,來提升效率及降低成本。若交易所買賣基金要跟蹤某個限制參與的市場(或 市場的指數),基金僅可採用合成模擬方法,運用金融衍生工具跟蹤市場的表現。 |
3. | 買賣價相對於資產淨 值 |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資產淨值根據基金所持投資的市值計算。但在聯交所買賣的交易所買賣基金,買賣價如其他股份一樣, 須視乎市場供求而定。因此,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買賣價不一定相等於其資產淨值,而這差異或會帶來套戥的機會。 |
4. | 股息權益 | 交易所買賣基金會否派息,取決於基金的派息政策。 |
5. | 費用 | 交易所買賣基金須承擔一些費用或支出,如基金經理收取的管理費及其他行政費等。這些費用及支出會從基金資產中扣除, 相應地降低基金的資產淨值。在聯交所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像買賣股票般,須支付印花稅、交易徵費及經紀佣金等交 易費用。 |
6. | 受監管的基金 | 一如其他認可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須遵守證監會有關的監管規定。然而,基金獲證監會認可,不代表證監會推介這隻基 金。 |
風險披露
1. | 市場風險 | 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基金所跟蹤的指數的相關分類或市場及所跟蹤市場內出現的經濟、政治、貨幣、法律及其他風險。 |
2. | 信貸/交易對手風險 | 交易所買賣基金如採用合成模擬策略,可透過交易對手間接參與某市場或指數,而其投資者亦要承受這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如基金買入模擬指數表現的結構性票據,它便要承擔票據發行商的信貸風險。一旦票據發行商違約,基金或要蒙受重大虧損,這些虧損可能相當於結構性票據十足價值,對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基金也可能要清盤,令投資者損失全部的資本;或基金單位可能要在交易所停牌。 部分採用合成模擬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只能在有限範圍內分散涉及交易對手的風險,並須倚賴購買來自一個或數個交易對手的結構性票據來分散風險。在全球信貸危機中,及加上市場對投資工具交易對手方的財政穩健情況的關注,如投資者持有採用合成模擬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便應審慎評估本身是否準備承擔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或違責風險。 有些透過購入結構性票據來採用合成模擬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會利用抵押品及╱或本身的證券投資組合來減低涉及結構性票據交易對手的風險,另一些交易所買賣基金則沒有這樣做。然而,投資者亦要承擔抵押品擔保範圍以外的交易對手 風險。 |
3. | 模擬誤差 | 指數基金之費用及開支、指數基金資產與構成其基礎指數之證券之間並非完全相關、證券價格湊成整數、基礎指數及監管 政策變動等因素均有可能令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的表現不一致。 |
4. | 買賣價高或低於資產 淨值 | 由於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買賣價亦視乎市場供求而定,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相對其資產淨值或會出現溢價或折讓。 |
5. | 流通風險 | 交易所買賣基金雖然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但這並不保證基金必定有流通的市場。若交易所買賣基金有使用結構性票據及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而這些工具在第二市場的買賣並不活躍,則基金的流通風險會更高,這可能導致較大的買賣差價。此外,這些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也較易波動,波幅也較高。而要提早解除這些工具的合約比較困難、成本也較高,尤其若 市場設有買賣限制、流通量也有限,解除合約便更加困難。 |
交銀國際--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 補充條款
定義
i. “條例” 指經修訂的《1986美國國内稅收条例》 。
ii. “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 ” 意指:
a) 美國國稅局根據經修訂或不時補充,或其他官方指引的 《美國國内稅收条例》 第1471-1474條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b) 在任何情况下,有利於上述(a)段執行的任何條約、法律、法規、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頒布的其他官方指引、或美國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之間的
政府間的協定;或
c) 任何按照因上述(a)或 (b)段的實施而與美國國內稅務署(IRS)、美國政府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或稅務機關的協議。
iii. “FATCA預扣”是指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要求根據客戶協議的款項中扣除或預扣。
iv. “FATCA可預扣款項”包括所由源自美國的利息支付 (包括最初的發行折扣)、股息及其他項目的固定或可確定的年度或定期收益、利潤和收入, 以及銷售可産生源自美國的利息或股息的資産的毛收益,於2016年12月31日之後支付有關的銷售款項總額亦須扣繳。某些源自美國與貸款交易、投資諮詢費、保管費,銀行或經紀公司的費用相關的金融款項也包括在內。
1. 客戶的責任及同意:
a) 為了符合《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並按照任何本地或外國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和/或滿足交銀國際報告義務,客戶同意並允許交銀國際將客戶提供的的任何個人信息用於收集、儲存、使用、處理、披露和向任何政府機構,監管或稅收或財政機關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包括但不限於美國IRS)報告,交易對手,服務提供商和他們的任何分支機構、代理人、僱員或代表,應所適用的法律及法規要求。
b) 當交銀國際注意到美國潛在標記或改變情況下,交銀國際有權要求及客戶有義務提供額外的書面證據給交銀國際,以證明美國或非美國的狀態時,
c) 如客戶未能向交銀國際提供任何必要的信息或在指定的時間內對交銀國際的要求采取行動,交銀國際有權作出任何認爲是適當的行動,及交銀國際
有權關閉客戶的帳戶或將客戶的帳戶分類爲"非自願"或"非參與金融機構"或執行稅務扣繳及根據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條例作出報告。
2. 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的一般披露
在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或 FATCA 下,廣義上定義爲金融機構的所有非美國實體,都必須遵守廣闊的文件和報告制度,或從2014年7月1日開始,所有構成可預扣款項的特定美國款項,須按30%稅率扣繳美國預扣稅(從2017年開始, 30%的美國預扣稅適用于從出售資産所産生的扣繳款項的毛收益及海外轉付款項)。某些被動的非美國實體若不是金融機構必須要證明他們沒有主要美國實益擁有權或報告其主要美國實益擁有權的指定資料,或從2014年7月1日,開始受制于上文所述同一30%美國預扣稅。根據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規定的報告義務, 一般要求金融機構獲得及向美國國稅局 (IRS)披露指定客戶的有關信息。
對某一特定國家的金融機構,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的影響可能由美國與該國之間的政府間協定(IGA)調整。從2014年11月13日香港特區政府已經與美國總結出第二類協定,讓《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在香港實施。(以下簡稱“香港協定”)。
因爲交銀國際是在香港存續,”香港協定”適用於交銀國際。根據”香港協定”, 交銀國際是有義務應用規定的盡職調查程序,以及向美國國稅局報告關於"不參與金融機構"及"美國帳戶"的帳戶信息。
客戶可能被要求向交銀國際提供自我認證或其他文件,以建立客戶的稅務居民狀况。此外,如果有任何情况的改變影響客戶的稅務居民狀態或當交銀國際有理由知道客戶的自我認證是不正確的或不可靠,客戶需要提供一個新的自我認證及/或附加文件。
人民幣産品交易服務及其風險披露聲明
人民幣產品交易服務
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交銀國際”)現為客戶提供人民幣產品買賣服務。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服務
敬請投資者注意上海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及有關在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結算限制。所有 A 股相關產品都跟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則及法規。
風險披露聲明
以下風險披露報表並不包括所有人民幣產品涉及的風險及資訊。例如根據相關人民幣產品的招股書,投資者可能會被規限於買賣限制中。在交易/投資任何產品前,投資者應自行負起研究和行使權。投資者應按照自己的財務狀况及投資目標, 並閱讀每項有關人民幣產品的招股書、通告或任何文件,仔細考慮該等交易或投資是否適合。
結算風險
人民幣產品結算(包括交易徵費、交易費、印花稅和佣金,如適用)的貨幣為人民幣。交銀國際會為客戶提供貨幣兌換服務用於結算用途。當客戶帳戶內的人民幣結存於結算日出現不充分的情況下,交銀國際有權自動兌換客戶帳戶內的任何貨幣結餘以填補該筆欠款,而匯率將會在客戶的日結單上披露。
客戶短期貸款
交銀國際應通知客戶任何港元或人民幣貸款的還款計劃和數額。如果客戶未能按照還款指定時限存入資金,交銀國際有絕對酌情權,強制沽出相關帳戶內的證券,解決客戶未清償的餘額(儘管客戶帳戶整體而言並沒有結欠)。
人民幣貨幣風險
人民幣匯率如其他貨幣一樣,會因外來因素及匯率波動而受影響。匯率波動可能使客戶於人民幣轉換其他貨幣(包括港元)時獲取利潤或蒙受損失。人民幣現時不能自由兌換,而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銀行兌換人民幣亦受到一定的限制。交銀國際亦會受人民幣兌換作出不時的規管性規定。實際兌換的安排則由當時情況而定。
對於以非人民幣結算的人民幣投資產品,進行投資或清算該等產品會涉及多重的貨幣轉換費用。這包括但不限於,匯率波動、資產出售以滿足贖回要求時的買入/賣出差價及其他資本要求(如結算營運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制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轉換。如果人民幣受到兌換限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人民幣資金流動限制越來越嚴格,人民幣市場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深度可能會進一步受到限制。
匯率風險
人民幣兌港元及其他外幣的價值波動,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政治、經濟條件和許多其他因素所影響。對於人民幣產品,如果人民幣兌港元貶值,以港元計算的投資價值可能會下降。
利率風險
近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逐步放開利率管制,惟進一步開放可能增加利率波動。對於投資於人民幣債務工具的人民幣產品,該等工具對利率波動有較高之敏感度,從而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提供人民幣資金的限制
x客戶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認購人民幣產品,交銀國際在遵守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下,可替客戶轉換在其帳戶內的其他貨幣為人民幣。不過由於人民幣資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流通性之限制下,交銀國際不能保證能提供足夠的人民幣資金給客戶。若因人民幣資金不足,交銀國際保留權利對客戶的交易進行平倉,客戶的投資可能因結算失敗而導致損失。
有限提供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人民幣產品選擇有限,這種限制可能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預計回報並不能獲保證
有一些人民幣投資產品不獲保證收益。尤其是有關說明所依據之假設,包括,如任何未來紅利或股息分派,都會通過產品有所波動。對投資産品的長期承擔
對於一些涉及長期投資的人民幣産品,若客戶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如適用)贖回客戶的投資,如收益遠低於客戶所投資的數額,客戶可能蒙受重大本金損失。如客戶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贖回投資,客戶亦可能要承受提前贖回之費用及收費以及損失回報(如適用)。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對於人民幣産品投資於沒有任何抵押品的人民幣債務工具,該等産品還將完全面對與有關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亦可能於人民幣産品投資于衍生品工具時出現,因爲衍生產品發行商違約可能對人民幣産品的表現造成不利影響及導致重大損失。
流動性風險
人民幣産品在相關投資清算時可能蒙受重大損失,特別是若該些投資沒有一個活躍的第二市場,且其價格有很大的買賣差價。贖回時未能收取人民幣
對於有重大部份爲非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的人民幣産品,在贖回時可能未能全數收取人民幣。此種情况可能發生在發行人受到外匯管制及有關貨幣限制下未能及時獲得足夠人民幣款項。
滬港通及深港通相關之附錄
x附錄適用於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交銀國際」)所提供的滬港通及深港通服務之交易。本附錄所列條款及條件不影響客戶與交銀國際之間的證券買賣條款(“條款及條件”)及其他相關協議,僅提供滬港通及深港通服務之相關補充。若本附錄與任何其他客戶與交銀國際之間的協議存在衝突或不一致性,以本附錄為准。
客戶應確保自己清楚明白滬港通及深港通的任何交易風險,並同時謹慎考慮,或諮詢其個人顧問,以衡量滬港通及深港通是否合適自己。由於滬港通及深港通服務之交易是由客戶自己作出決定,客戶必須於作出任何交易前,完全清楚明白及願意承擔任何由滬港通及深港通所衍生的風險。客戶亦必須了解任何滬港通及深港通的交易風險,並同意相關條款於本附錄條款及條件之中。本附錄中所有提供的內容,只作為客戶的參考。交銀國際並不代表本附錄的內容是全面並正確地披露所有及時的資訊,且並不就所有的內容承擔責任。交銀國際不會向客戶提供任何於法律、規 例、稅項以及會計上的意見。客戶須自行向其顧問索取有關建議。
客戶通過交銀國際所提供之服務進行滬港通及/或深港通交易,即被視為已接受並同意本附錄所列條款及條件
滬港通及深港通的重要內容及相關風險披露
警告:本文件載有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及買賣合資格股票(「合資格股票」)的部分(而非全部)特點及風險披露的簡要,並不擬作全面詳盡的概要。倘若閣下對投資及買賣合資格股票所涉及的風險有任何疑問,務請閣下尋求獨立的財務、稅務、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本文件的內容未經任何監管機構審閱。
「滬股通及深股通」股票投資服務附加條款及細則
x條款及細則載明貴客戶與交銀國際就閣下使用「滬股通及深股通」股票投資服務的各項權利及責任。本條款及細則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同意受本條款及細則約束之前,請先仔細閱讀本條款及細則。
1. 解 釋
1.1. 若本條款及細則與(a)「證券客戶協議條款及細則」或(b)本行及客戶之間有關買賣證券不時有效之任何其他協議的條款或(c)客戶及任何其他交銀國際聯繫公司之間有關買賣證券之任何協議的條款有任何抵觸或差異,應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為免引起疑問,客戶條款適用於以電話或互聯網發出之指示。
1.2. 於本條款及細則內,
「監管機構」指香港交易所、上海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結算系統及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其他任何法定監管滬港通及深港通的機構)。
「滬港通」指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就中國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建立之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滬港通服務」指由交銀國際提供之交易指示傳遞服務,以使客戶可發出有關於上交所上市之部份股票的買入賣出指示至上交所;
「深港通」指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就中國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建立之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深港通服務」指由交銀國際提供之交易指示傳遞服務,以使客戶可發出有關於深交所上市之部份股票的買入賣出指示至深交所;
「港交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香港中央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中國結算」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合資格股票」指一系列於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及可根據滬股通及深股通機制買賣的股票。此等股票之名單及資格將不時由港交所,上交所,深交所或其他證券交易所更新。
2. 交易結算及結算指示
2.1 就買入交易指示而言︰
(a) 在發出買入交易指示前,客戶須確保持有足夠人民幣而支付有關結算;
(b) 客戶授權交銀國際在交易日當日從客戶之結算戶口扣取結算買入交易指示的款項;
(c) 客戶明白及同意如因任何原因交銀國際未能於交易日當日從香港中央結算、交銀國際或託管人取得全部或部份代客戶買入之滬股通及深股通股票,交銀國際只可於交易日存入交銀國際於交易日當日從香港中央結算或託管人取得之實際數量滬股通及深股通股票予閣下之股票戶口。
2.1 就賣出交易指示而言︰
(a) 在發出賣出交易指示前,客戶須確保持有足夠相關股票而完成有關結算;
(b) 交銀國際將於交易日當日在收到賣出款項後存入有關款項予客戶之結算戶口。
3. 交易限制
客戶同意完全符合及接受,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由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交銀國際及其股票經紀不時制訂及實施之交易限制所約束︰
(a) 客戶只可發出買賣合資格股票的限價指示。在開市集合競價時段完結前發出之限價指示均會以競價限價指示傳送至上交所客戶應注意上交所/深交所的限價指示與港交所的限價指示並不相同。上交所/深交所的限價指示可於指示價位或更佳價位成交,但港交所限價指示只可於該指示價位成交。客戶只可發出買賣合資格股票的限價指示。在開市集合競價時段完結前發出之限價指示均會以競價限價指示傳送至上交所/深交所並且參與開市集合競價。
(b) 合資格股票的交易指示受監管機構訂明的價格限制所規限,而此等價格限制可能不時有所更改而不會獲預早通知。合資格股票的交易指示的指示價位必須在所規定價格限制的範圍之內,否則有關交易指示將被交銀國際、上交所或深交所拒絕。
(c) 合資格股票的交易受到由監管機構不時宣佈的每日額度所規限。客戶明白客戶的滬股通及深股通交易指示可能因每日額度(由港交所計算及公佈)的上限用盡而被港交所、或交銀國際所拒絕。
(d) 上交所或深交所並不接受落盤後更改。客戶同意如欲修改滬股通或深股通交易指示,有關未成交的交易指示將會先被取消,然後再發出新的交易指示。
因此在發出新交易指示時,原有交易指示之優先次序將不復存在,而新交易指示亦將受每日額度結餘限制所規限。
(e) 市場可能出現合資格股票被限制交易的情況,例如滬股通或深股通股票被納入「風險警示板」。「風險警示板」涵蓋之股票範圍可不時更改而不作預先通知。如原屬合資格股票的證券被列入「風險警示板」,客戶將只可透過滬股通或深股通賣出有關股票而不能再買入有關股票。
(f) 不允許即日買賣。客戶買入的滬股通或深股通股票並不能於有關買入股票交易完成結算前賣出。有關股票交易結算只會在根據港交所操作守則有關股票
不再被限制的情況下完成。
(g) 如客戶發出的交易指示之指示數量大於上交所或深交所訂下之最高數量,交銀國際將以符合有關限制之方式把有關交易指示分拆為多個附屬交易指示並傳送該等附屬交易指示至上交所或深交所。
(h) 滬股通或深股通服務不接納包含碎股的買入交易指示。但客戶可以透過滬股通或深股通服務賣出碎股,前提是該等交易指示是關於出售客戶相關A股所持的全部(而非部分)碎股。
(i) 買賣創業板股份 – 只有機構專業投資者可通過深股通服務買賣納入為深股通證券的創業板股份(只接受沽盤的特別中華通證券除外)。如客戶為中間人(由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義的)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經營某項受海外規管活動業務的人士,而該項活動如在香港進行,便會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 客戶必須確保僅限機構專業投資者可通過交銀國際提供的深股通服務買賣納入為中華通證券的創業板股份。
(j) 根據適用法規,「短期盈利規則」要求投資者退回有關於中國上市公司股份於中國股票交易所中獲得的收益,倘若:
a. 客戶於中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國公司(「中國上市公司」)的持股超過相關機構不時訂明的門檻;及
b. 相應交易於購買交易後六個月內發生,反之亦然,則「短期盈利規則」規定,客戶須歸還在中國上市公司股份(例如A股)買賣所得的任何利潤;此外客戶須(且客戶有責任)遵守該「短期盈利規則」。
4. 境外持股限制
(a) 根據適用法規,單一境外投資者可持有一間中國上市公司股份的數目有其限制,而所有境外投資者於單一中國上市公司的最大合計持股量亦有限制。閣下有責任遵守該限制。此等境外擁有權限制可適用於總額基準(即包括同一上市公司在境內及海外發行的股份,而不論相關股份是透過滬港通或深股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 II」)機制、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機制或是經其他投資途徑而持有)。
(b) 倘若某A股的境外持股合共達28%,則聯交所將不會接受任何進一步的買盤,直至持股已降至26%為止。
(c) 倘若某A股的境外持股合共達30%,則聯交所將(按後進先出基準)識別相關交易所的參與者,並要求該等交易所參與者出售該A股於聯交所指定的期限內。在該情況下,監管機構或會要求交銀國際及或託管人出售客戶在相關合資格股票證券的持股。客戶同意交銀國際不須就交銀國際及或託管人因執行監管機構之命令而可能引起或導致客戶所蒙受之損失負責,並作出彌償及使其免受損害。
(d) 客戶有責任遵守相關監管機構不時施行的任何權益披露規則,並安排作出任何相關申報。
5. 權益披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及規例,倘若客戶持有或掌控股份 (基於總和上,即包括所有本地和海外發行股票的同一中國上市公司 (下文會為其定義),無論相關的持有是經滬股通、QFII 或 RQFII 的監管地區或其他投資途徑),投資到符合中國股票交易所門檻 (相關監管機構會不時更新) 的中國法團公司
(中國上市公司),客戶必須於相關監管機構特定的時間內披露其權益,並且絕對不能於相關監管機構特定的時間內買賣任何股份。客戶亦必須披露任何關
於其持有的改動以回應相關監管機構的要求。在現行香港法律下,同一中國法團公司同時於港交所發行H股及上交所發行A股,而如果投資者對任何符合相關監管機構的門檻(可能不時更新)的不同界別的有表決權股票(包括購自滬港通的A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便適用於此類的中國法團公司,即投資者有責任披露權益。沒有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國法團公司並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監管。客戶有責任去遵守任何由相關監管機構不時施行的權益披露規則,並安排作出任何相關申報。
56. 企業行動
(a) 根據中國現有的市場慣例,參與A股交易的投資者將不能委派代表或親身出席會議,這一點有別於香港現時就港交所上市股份的慣例。
(b) 由於交銀國際從香港中央結算收到有關客戶享有之企業行動分派款項已經是除稅後款項,因此除另有註明外,在交銀國際刊發予客戶有關於企業行動之通訊上提及的分派比率均是除稅後比率。
(c) 交銀國際並不亦無法確保任何公司企業行動公佈是否準確、可靠或及時,且交銀國際不就任何誤差、不準確、延誤或遺漏或因依賴該等公佈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論屬侵權責任、合約責任或其他責任)。交銀國際明確表示,概不就目的對任何公司公佈是否準確或有關資料是否合適的一切明示或暗示保證承擔任何責任。
(d) 有關於合資格股票的企業行動公佈將由有關發行人透過上交所/深交所網站及監管機構認可的途徑發佈。客戶應注意有關企業行動公佈可能只以簡體字
發佈,而未有繁體字或英文版本,本行並不承擔提供有關譯本之責任。
67. 投資者保障
(a) 買賣A股並不享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提供的保障。因此,有別於買賣港交所上市證券,如客戶因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或註冊人士失責而蒙受任何損失,客戶將不會獲得投資者賠償基金的賠償。
(b) 由於A股並非在港交所上市或買賣,除相關監管機構有任何發佈,故客戶不受《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保障。因此,客戶參與滬港通或深港通北向交易將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的保障。
(c) 中國結算已設立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批准並監督的風險管理框架及措施。倘中國結算(作為主中央交易對手)違約,則香港中央結算表示將(但沒有義務)本著真誠透過可用的法律途徑及透過中國結算的清盤程序(如適用),尋求向中國結算追收有待收回的A股及資金。由於中國結算不會分擔香港中央結算的保證基金,香港中央結算不會用其保證基金去補償任何由中國結算所引致的剩餘損失。香港中央結算將按相關機構訂明的比例向結算參與者分派所收回的A股及/或資金。之後交銀國際將只會分派直接或間接地從香港中央結算收回的A股及/或資金。儘管中國結算失責的可能性被視為微乎其微,但投資者於參與滬股通或深股通前應知悉此安排及其潛在風險。
透過滬股通及深股通服務投資合資格股票之重要風險
投資者在決定是否投資合資格股票前,應審慎閱讀本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例如:客戶協議及風險披露書, 附錄) 所披露的細節及風險。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因為違責事項而導致投資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而蒙受的金錢損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投資者賠償基金僅涵蓋在認可股票市場(港交所)上買賣的產品,投資者應注意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滬股通及深股通北向交易。另一方面,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北向交易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亦不受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所保障。
額度用盡
當每日額度用完時,相應買盤交易訂單亦會即時暫停(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而受到影響,此外仍可繼續接受賣盤訂單) 。當日不會再次接受買盤訂單,但會視乎總額度餘額狀况於下一個交易日恢復買盤交易。
交易日差異
由於滬港通及深港通只有在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內地市場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買賣A股的情況。客戶應該注意滬股通及深股通的開放日期,並因應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滬股通及深股通不交易的期間承擔A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即日回轉交易限制
客戶應該注意滬股通及深股通並不允許即日回轉交易。客戶只可在交易日後的交易日(T+1日)或之後才可售出於交易日(T日)買入之股票。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對於將A股存放於交銀國際以外的券商之投資者而言,如果需要透過交銀國際沽出所持有的某些A股股票,必須在不晚於沽出當天(T日)開市前成功把該 A股股票轉至本行帳戶中。客戶應預留最少3個工作天以便交銀國際完成有關由其他金融機構轉移A股股票到交銀國際的操作。
合資格股票被調出合資格股票之範圍
當一些原本為滬股通及深股通合資格股票被調出滬港通及深港通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對客戶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會有影響。客戶需要密切關注兩地交易所(即上交所、深交所及港交所)提供及不時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單。
貨幣風險
客戶若以人民幣以外的本地貨幣投資人民幣資產,由於要將本地貨幣轉換為人民幣,便需承受匯率風險。在匯兌過程中,將會牽涉轉換貨幣的成本。即使
該人民幣資產的價格不變,於轉換貨幣的過程中,如果人民幣貶值,亦會有所損失。
其他稅務彌償
閣下經滬港通及深港通進行買賣,即表示同意以下各項:
(a) 投資或買賣合資格股票所產生或面臨的任何稅款、徵費、收費、預扣款項或聲明(包括但不限於因合資格股票增值所產生的資本增值稅)(「稅 款」)可由本行在合資格股票項下應付閣下的一切款項或在閣下已有的銀行賬戶中扣除或預扣。稅款包括(但不限於)根據中國法律不時產生的稅
項,包括稅款、徵費及類似收費、在產品增值中預扣或扣除的稅款,以及該等發行人、其代理人或任何相關代理人或機關及/或相關機關認可的任何結算或託管代理人預扣的其他款項。
(b) 閣下確認交銀國際就相關機關徵收稅款(包括追溯徵收的稅款),或只能在任何合資格股票贖回、行使、轉售、平倉或終止後或該等合資格股票應佔出售收益匯回後,才釐定該等合資格股票應佔的稅款。閣下同意在每次收到任何要求時,向本行或其代理人支付本行或其代理人以商業上合理方式釐定的合資格股票應佔稅款。
(c) 閣下同意對交銀國際及其關聯公司及其各自管理人員、董事、僱員、顧問、代理和控權人士(各為「獲彌償人士」)承擔(無論是共同或共同及各 別)由於稅款或違反閣下所作任何xx、擔保或協議而導致或由此引起的任何或一切損失、申索、損害賠償、判決、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律師費及開支(包括任何調查及準備工作的費用)作出合理彌償並使其免受損害。
(d) 閣下同意交銀國際並不需要代閣下處理稅務協定申索。
由交銀國際提供的更多條款及條件以及風險披露聲明書將適用於滬港通及深港通上,尤其若該類服務涉及就相關交易所、認可結算所、限制及司法管轄區所施行的特定限制及要求。有關滬港通及深港通更多的詳細資訊及其相關風險可於特別於港交所網站中的「市場參與者資料文件」及「資料文件及常問問題」(即為「滬港通及深港通文件」)。客戶須xx已閱讀、明白並同意所有於本附錄所列出之文件的條款及條件以及資訊,並承諾保持自己定期得知文件的任何最新修訂。於這協議書下,就投資者在滬港通及深港通任何附加的限制及要求內,每當客戶向交銀國際作出影響滬港通及深港通的交易指示,滬港通及深港通任何附加的限制及要求會自動地適用於客戶的戶口。
投資者資料文件及常問問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_xxxxxxxxx.xxx
個人/聯名/獨資公司/合夥公司帳戶-個人資料收集告示
此告示是交銀國際依照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作出的,乃關於客戶在交銀國際就證券買賣、期貨及期權買賣及有關服務開立或維持帳戶(「帳戶」)而向交銀國際提供個人資料的告示。本告示旨在通知客戶收集客戶個人資料的目的,允許使用範圍及客戶個人資料披露的範圍。本告示並不限制客戶于私隱條例下所擁有的權利。
1. 收 集 目 的
客戶因在交銀國際開設或維持帳戶而向交銀國際及在任何檔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被交銀國際作為下列用途:
(a) 與處理客戶申請開設及維持帳戶有關事宜及開設或維持服務或提供戶口服務或其他金融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本港及海外的信貸代理取得信貸報告、處理客戶向交銀國際申請信貸或保證金安排或維持及檢討該等信貸或保證金安排(如適用)或任何相關於客戶的申索、法律程序、保險等的訴訟:
(b) 代客戶購買、出售、投資、交換、獲得、持有、處置及一般作出各種與證券交易或與其有關事宜;
(c) 保存有關資料,以符合於私隱條例及本港制訂及生效之有關證券業務及交易的條例及附屬規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守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結算公司」)的規則及規例、遵守反洗錢的條例及義務;以及按法定要求提供或披露客戶個人資料或就聯交所、證監會、結算公司或任何其他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的要求而提供的客戶個人資料,無論該等要求是否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
(d) 關於你的個人資料可被用作向你推廣可能你有興趣的產品及服務的用途。
(e) 客戶不時同意的其他用途。
2. 提供個人資料的責任
2.1 客戶有責任向交銀國際提供所需的個人資料。如客戶未有提供所需個人資料,交銀國際可拒絕為客戶開設或維持帳戶或提供有關的服務。
2.2 在正常的業務關係過程中,例如,當客戶提供資金、申請貸款或交銀國際從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獲取資料時,亦會向客戶收集個人資料。
2.3 鑒於客戶在私隱條例下的責任,當向交銀國際提供個人資料時,客戶須確認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為正確的資料。
3. 接 觸 資 料 人 士
3.1 交銀國際如認為有需要,可向處理證券、期貨及期權結算的代理人或代名人、聯系人、個人或法團及交銀國際的核數師披露客戶開的個人資料以運作客戶帳戶或進行上述 1(b) 所提及的事宜。
3.2 為符合法定的要求或應證監會、聯交所、結算公司或任何其他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的要求,無論該等要求是否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交銀國際可披露客戶的個人資料。
3.3 交銀國際亦會將客戶的資料向交銀國際的集團公司,聯屬人,代理人,承讓人、承判商、第三方提供者、保管人、資料提供者、提供執行服務者、其他金融產品提供者(包括其委託人)(不論於香港或境外)、服務提供者或分判商、任何客戶現時或將來有可能產生交易的金融機構或交易商, 在違反本協議的情況下,任何追債公司,任何實際或擬交銀國際的承讓人或任何交銀國際將其對客戶權益轉讓、參與或次參與人士、任何對客戶的責任提供或擬提供擔保或抵押保證的人士披露,而交銀國際無需就此等披露所產生的後果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3.4 為防止洗錢,交銀國際亦可向執法機構提交或披露客戶個人資料。
4.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根據私隱條例的規定,客戶可向交銀國際要求查閱及更改不正確的個人資料。交銀國際有權向客戶收取合理費用以便處理有關要求。
5. 查 詢
如客戶對交銀國際收集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疑問,包括查閱及更改有關的個人資料,可致函:-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68 號
萬宜大廈 15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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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0000 0000
傳真號碼:2851 9955 / 2851 9876
本聲明中之交銀國際即共同或個別為交銀國際的集團公司旗下的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及交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共同或個別的交銀國際和其控股公司、子公司、附屬公司及相關聯公司。客戶包括未來及固有客戶、交銀國際網頁的訪客及參與促銷、比賽或遊戲的個別人士。
倘若本協議之中文文本與英文文本在釋義或意思方面出現歧義,客戶及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同意以英文文本為準。
雜項
1. 本手册內的任何內容於任何方面不可豁免、修訂、改變或修改,除非該豁免、修訂、改變或修改由交銀國際的授權人士簽署及以書面形式認可。然而,交銀國際可不時透過在本公司處所內事先張貼通知,或用本公司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方法向客戶發出通知,豁免、修訂、改變或修改此等本手册內的任何內容。若客戶未有於通知期屆滿前(通知期為張貼通知後兩星期)取消證券戶口,客戶將視為已同意該等豁免、修訂、改變或修改。
2. 交銀國際對本手册內的任何內容所作出的豁免、修訂、改變或修改或客戶對於開戶申請表內所供給交銀國際之資料所作出的豁免、修訂、改變或修改將不會影響任何進行中的指示或交易或任何可能已產生的法律權利或義務。
3. 在文義許可的情況下,本手册內的任何內容中所用的單數亦包括眾數,相反亦然。
4. 第三者權利,並非本協議一方的人士無權根據香港法例第 623 章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強制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享有任何條款中的利益。除本協議的簽署方外,任何人士均沒有強制執行本協議的權利。
5. 如本文件中、英兩種語文版本的釋義或涵義之間有不一致,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6. 根據The EU Bank Recovery and Resolution Directive (2014/59/EU) 的第 55 條,當投資產品發行人進行Bail-In ("內部財務調整"),有關監管機構有酌情權把產品發行人的負債減值、撇帳或轉換成客戶該負上投資產品發行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