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內容詳如附件所列計畫書。(計畫書編號:OOO-FOOOO)
附件五
石油基金獎勵
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補助契約書
(參考範本)
(範本僅供參考,本局保留修改權利)
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契約書
經濟部能源局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同意乙方為進行
OOOOOOOOOOOOOOOOO(以下簡稱乙方)
「OOOOOOOOOOOO」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由甲方提供補助款,經雙方同意遵照『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執行本計畫,並訂立本契約書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計畫內容
計畫內容詳如附件所列計畫書。(計畫書編號:OOO-FOOOO)
第 二 條 計畫執行期間
1 本年度計畫: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本計畫全程期程為○年,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
2 計畫書及其附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份,但計畫書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除係修改或補充契約條款外,以契約本文為準。
第 三 條 計畫經費
x計畫總經費新台幣OOOO元整,經甲方審查同意核准補助比例○%,補助總額計新台幣OOOO元整,於簽約完成後乙方以實際動支之經費分期向甲方申請。
第 四 條 履約保證
一、乙方須提出由銀行開具連帶保證本計畫補助總額百分之十(新台幣○○○○元整)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保證書期限應超過本契約期限至少三個月以上,或交付本計畫總金額百分之十之現金、設定質權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無記名政府公債、保付支票、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並於本計畫執行完成經甲方准予結案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三十日內,無息發還乙方。
二、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相關擔保作業辦法所訂者為準。
三、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而提前發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四、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甲方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 用狀有效期內完成結案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 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 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其情形屬契約一部未履行者,甲方得視其情形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之一部。甲方得以履約保證金抵銷乙方因違約而致生之一切損害賠償金。
(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
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二)期末審查未通過,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三)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
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
之保證金。
(四)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五)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六)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六、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以現金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二)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三)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質權設定銀行。
(四)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五)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乙方。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第 五 條 補助款之撥付、收支處理及所得稅扣繳方式一、撥付:
計畫經費由乙方開立統一發票或領據分期申請撥款,但應依印花稅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期:於本計畫簽約完成後,乙方於十日內向甲方申請撥付核定補助總額之百分之十,計新台幣○○○元整。
第二期:乙方於民國○○○年○月○日前檢具工作報告(含經費實際動支表)申請撥款,由甲方進行審查,經甲方認可後,且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與前期經費實支進度累計均達應執行之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續撥付核定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計新台幣○○○元整。
第三期:乙方於民國○○○年七月十五日前提出期中報告初稿(含經費實際動支表)
,由甲方進行審查,經甲方認可後,且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與前期經費實支進度累計均達應執行之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續撥付核定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計新台幣○○○元整。
第四期:乙方於民國○○○年○月○日前檢具工作報告(含經費實際動支表)申請撥
款,經甲方審核同意後,且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與前期經費實支進度累計均達應執行之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續撥付核定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計新台幣○○○元整。
第五期(尾款):乙方於民國○○○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期末報告初稿,由甲方
進行審查,xxx將定稿期末報告及電子資料檔(光碟片)送交甲方,經甲方認可後,依實際支用數撥清尾款。
二、收支處理:
(一)專戶存儲並單獨設帳:
乙方應設專戶存儲並單獨設帳號(○○銀行○○分行第○○○○○○○○號○○公司帳戶),甲方並得隨時派員查核帳目。
(二)使用與報銷:
1.本計畫預算之流用、保留,依預算法及甲方有關規定辦理,其中人事費不得流入,計畫項下各一級科目間經費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 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2.本計畫書內之出國計畫係為暫編,乙方必須於出國前二十五天專案報甲方核定,且必須經甲方同意後,方得出國及動支經費(有專案先行報經
濟部核可者除外,但需備妥報部資料來函報備)。乙方執行出國計畫,應依規定格式繳交出國報告三份予甲方,繳交期限為返國後二個月內,如返國日距年度計畫結束日不足二個月者,至遲應於年度計畫結束前 併期末報告繳交。
3.本計畫於本契約執行期間,因有展延或權責發生而有保留繼續執行之必
要情形時,乙方應於計畫結束前五十天,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表連同證明文件送交甲方,經甲方同意後始可保留。
三、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及本計畫結束後補助款之結餘款,應繳回本局。
四、所得稅扣繳:本計畫所給付用人經費由乙方負責依法申報及扣繳所得稅。
第 六 條 計畫執行及經費收支管理
一、乙方應於民國○○○年○月○日、○月○日依規定格式提出工作報告(含經費實際動支表)送交甲方審查。
二、乙方應於民國○○○年七月十五日、十一月三十日前依規定格式提出期中、期末報告初稿壹式拾伍份。並依甲方規定期限及格式提出定稿期末報告壹式伍份及製作光碟片壹式拾份提送甲方。如本年度係跨年度計畫之完成年,則乙方應於該全程計畫執行期滿後六十日內另行提報全程執行總報告送甲方。
三、甲方得視需要舉辦期中審查、期末審查會議,並得不定期派員至乙方進行實地查訪及查核帳目。
四、本計畫執行結束後乙方應依甲方意見修正期末報告後,各編印壹式伍份及電子資料檔壹式拾份檢送甲方。如本年度係跨年度計畫之完成年,乙方應編印全程執行總報告壹式拾份及製作全程計畫各年期執行報告合輯之電子資料檔壹式拾份檢送甲方。
五、乙方有義務於本計畫結束後五年內,配合甲方之要求提供計畫執行成效之相關資料,並應配合甲方進行技術推廣。必要時,甲方得請求乙方報告計畫執行情形或舉辦成果發表,乙方應予配合。
六、乙方應配合本計畫之執行,建立或改善公司研發管理制度,以符合甲方計畫管理之規定。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善,逾期未為改善者,列入計畫執行缺失記錄。
七、乙方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之支出應取具合法之原始憑證,其內部憑證應依內部核准程序辦理,並具備本計畫相關負責人員之簽署。
八、乙方應將支出原始憑證單據按會計科目分類整理,並按月編製經費動支明細表妥為保管備查。
九、原始憑證應附同記帳憑證,按記帳憑證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暨處理手冊等應依照會計法、審計法之有關保管規定妥為保管備查;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員得隨時查閱乙方本計畫之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乙方應予以配合。如發現支付不符規定時,甲方應以書面通知改正,乙方應予照辦。
十、甲方就乙方不合於法令規定或約定而動支經費之部分,不予核銷,並得要求乙方繳還。
十一、除甲方得隨時派員查核帳目外,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 有關委任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詢之。抽查人員於抽查工作進行時,執行本計畫之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二、乙方於期末審查時與本計畫書項目不符,甲方得視實際情況與契約預定效用差異,要求乙方限期完成改善,或於必要時針對不符項目標的,由甲方逕行認定經費額度,於撥付最後一期補助款時扣除該經費。
十三、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四、本計畫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計畫所辦理各項會議,應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作業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計畫變更
一、 xxx認為本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應符合原計畫所定之目標,不得增加補助 之經費,並依甲方所規定之格式與時程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 因乙方計畫變更導致有變更擔保憑證之必要時,乙方應依甲方規定方式重新開立同額之擔保憑證更換;乙方若拒絕開立,甲方得逕行行使擔保憑證上之權利。
三、 本計畫除核定計畫書內另有說明外,應全部由乙方承辦,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轉包。
第 八 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
一、 本計畫研發成果歸屬乙方所有。
二、 甲方基於國家之利益與社會公益,得為研究之目的與乙方協議取得,無償、不可轉讓、非專屬實施權,以實施該研發成果。乙方於授權或轉讓第三人實施本研發成果時,亦應為相同之約定。
第 九 條 研發成果之運用
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依第三人之申請,行使介入權,要求乙方將研發成果授權予第三人實施:
一、乙方於合理期間無正當理由而不實施研發成果,且第三人曾於該期間內以合理之商業條件,請求授權仍不能達成協議者。
二、乙方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方式實施研發成果,經相關主管機關處分者。
前項約定於乙方將研發成果讓與或專屬授權予第三人時,亦應為相同之約定。第一項介入權之行使,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或其研發成果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限期三個月說明,逾期未為說明者,逕由甲方審酌是否行使。
甲方依本條之約定將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時,即通知第三人逕與乙方議定授權事宜,第三人應支付合理對價予乙方。
第一項介入權之行使,對乙方或其研發成果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權利不受影響。
第 十 條 研發成果之應用範圍
一、 乙方將本計畫研發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其相關子法(包括但不限於『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 甲乙雙方得於不逾越上開規定之範圍內,另行約定之,其約定條件較嚴者,乙方不得主張應以前開規範優先適用或主張信賴利益。
第 十一 條 計畫契約終止
一、 本計畫進行中有下列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時,除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外,乙方得向甲方提出具體理由申請停辦本計畫,經甲方以書面同意後終止契約。
(一)計畫進行中,如因不可抗力情形而無法完成本計畫時。
(二)乙方有涉及第三人權利爭訟之事件致本計畫無法繼續推動時。
二、 乙方執行本計畫有不能配合甲方相關計畫管理要求之情事,復未依甲方建議於期限內改善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違反相關經費繳還
義務,經催告仍未改正者亦同。
三、 本契約所稱之「不可抗力」情形係指任何因甲乙雙方不能控制之情形如戰爭、暴動、禁運、罷工、颱風、水災、火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 事由,致甲方或乙方不能履行本計畫或本契約者。
第 十二 條 計畫契約解除
乙方執行本計畫有下列事由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契約。一、 乙方將經費挪移他用。
二、 乙方違反第十四條第六項之保證事項。
三、 乙方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內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等情形,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或無從改善。
四、 所開發之技術與本計畫書所列差距過大。
五、 乙方發生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拒絕往來戶,破產停業、歇業、解散、撤銷登記等重大事項致有不能或難以執行本計畫之虞。
六、 本計畫進行期間因本計畫內容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者。
七、 違反法令、本契約、申請須知,或其他重大情事,顯然影響本計畫執行者。若其情事可改善,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亦同。
第 十三 條 罰則
一、乙方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內(以甲方收文日為憑)送達相關資料(包括工作報告 (含經費實際動支表)、期中報告、期末報告等),甲方應依逾期之天數(以工作日計算),按日以本計畫核准補助總額之人事費千分之一扣減,於本計畫結束時,一併扣除之。所扣減補助款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補助金額上限總額之20%為上限。
二、本計畫執行過程中,經甲方派員查核帳目所刪減或剔除之項目,乙方未依期限繳回,或甲方所提建議改進、注意辦理事項,乙方無正當理由不予改進或辦理者,甲方得停撥補助款。
三、乙方提供不實資料致獲得補助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向保證銀行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提領乙方出具之銀行保證書,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四、乙方應於本約依法律規定或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約定終止或解除後三十日內,返還結清款項。
五、前項所謂「結清款項」,在契約終止之情形,指甲方所撥付而不符本計畫內容之補助款,並包括各該筆款項自撥入乙方專戶後至終止契約之日止之衍生孳息。
六、本契約之解除或終止,不影響甲方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第 十四 條 其他
一、乙方執行本計畫而有下列各款違約之情事時,經甲方認為情節重大者,甲方得依下列各款標準限制乙方於一定期間內不得依「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作業要點」為補助之申請。
(一)違反法令、約定原則:經費挪移他用、違反轉讓限制規定、侵害他人智
財權者、違反保證事項、違反本計畫結束後義務,或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事等,五年內不得提出計畫申請。
(二)計畫執行未配合改善事項:本計畫進度落後或停止、開發技術與本計畫
書有所差距、破產或共同執行計畫者退出或其他未能配合改善之事項等,三年內不得提出計畫申請。
二、 甲方於以下情形得減撥或停撥補助款項,乙方不得為任何賠償或補償之主張:
(一)甲方所編列之預算因未及審議通過或遭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補助款者。
(二)乙方計畫執行之情形與本計畫書所列有所差距或甲方就本計畫之執行有所建議,經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進,而仍未獲改進者。
三、本契約中所有須繳交之工作報告(含經費實際動支表)、期中報告、期末報告,乙方應函送甲方,若繳交截止日遇不上班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繳交期限日以甲方收文日期為憑。若遇有不可抗力因素,乙方需敘明理由,報請甲方同意辦理展延。
四、本契約中指明適用之各法令及相關規定,於簽約日後若有修正或變更,雙方同意應依各該最新修正或變更後之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另甲方得基於管理上之需要或年度執行中配合政府法規之修正,以換文方式修改相關報告(表)之項目或格式。
五、如甲方未嚴格要求乙方遵守本約之任何條款,甲方之行為,不得被視為或推定為放棄以後主張或再為主張該項條款之權利。
六、乙方保證其於執行本計畫期間,均具備甲方公告之申請資格及擔保各該保証事項。
七、乙方執行本計畫應使甲方免於遭受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
八、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有關之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與甲方之相關業管法令補充之;雙方同意因本計畫所生之爭議其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並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九、本契約自雙方代表人簽署日生效,雙方各執正本乙份,副本肆份。
立約人: 甲 方:經濟部能源局代 表 人:局長 ○ ○ ○
地 址:000xxxxxxxxxxxxx x:(00)2772-1370
乙 方:○○○○○○○○公司
負 責 人:○ ○ ○
地 址:○○○○○○○○電 話:○○○○○○○○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月○ ○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