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状况披露给必需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 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