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状况披露给必需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 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领用合约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申请人(包括主卡及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南商(中国)个人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合法、准确、完整、真实的,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因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失实、错误、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xx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审批、信用卡存续期间和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乙方同意的情形下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使用本人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并有权对查询到的本人信息进行打印、保存和使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或披露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信用卡相关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具体内容依据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要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
第三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审批、信用卡存续期间和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乙方同意的情形下,向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第三方信息库、电信运营商、司法机关、社保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合法设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乙方工作单位、联系人等有关机构和个人查询、核实乙方的身份、财产证明文件、学历、职业、有效联系方式、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违法犯罪信息、位置、设备等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办卡申请、核准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包括诉讼案件处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保存和使用上述信息。
第四条 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或根据行政/司法/监察等部门、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有关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约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及其所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用信息,乙方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因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其资料及
1
信用状况披露给必需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
(c)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并在保密的前提下进行使用(相关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处理、统计、保障客户权益、信贷及风险分析及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乙方的该等授权将使前述机构有权利用乙方的资料。甲方在提供和查询信用信息资料过程中,将以加密技术确保信息资料的安全与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有权将本项目业务涉及以及产生的本人姓名、身份证件信息、国籍、居住地、职业信息、银行账户、信贷记录和交易流水记录报送至位于中国香港的甲方母公司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和控股集团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应监管要求(包括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等)向其报送以及境外母公司和控股集团内部管理统计之目的使用。乙方知晓如要向信息接收方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可联系甲方(联系方式:95327)或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0852-26222633)或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10-63080000)提出诉求。
第六条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和确定信用额度,不论申请批准与否,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不再退还。
第七条 乙方主卡申请人可通过书面、电话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为乙方指定的人士申请发放附属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申请。乙方主卡申请人及附属卡申请人均同意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所产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若附属卡申请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乙方主卡申请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通过挂号邮件、普通邮件或快递向乙方寄送信用卡
(包括续期或换发的信用卡),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而发生的遗失、被盗用等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为保证乙方利益,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未签名的信用卡,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予以收回。
第十条 甲方核准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乙方主卡与其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若乙方同时持有多xxx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的信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信用卡的使用状况或根据从其他渠道获悉乙方所持信用卡或其它信贷业务的任何风险信息来调增、调减其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甲方将以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本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须对调整后的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收到信用卡后,需激活方可正常用卡。乙方超过 6 个月未激活信用卡的,甲方有权降低该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或予以止付、销户;甲方有权对超过 6 个月未发生
交易的信用卡账户调减信用额度或者止付;对连续 24 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账户,甲方有权销户。
第十二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违法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不应泄露、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密码及/或验证码、卡号等敏感信息泄露、信用卡丢失、被盗、被抢及被冒用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网上银行、POS 交易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动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未使用密码进行的签单交易,以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乙方提供个人密码的,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乙方提供个人密码的,以输入个人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个人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个人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任何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依据信用卡磁条/芯片/信用卡卡号等电子数据信息而产生的信息记录和/或依据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 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非本人签名或无签名等理由拒绝偿还因交易而发生的款项。
第十四条 乙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信用卡即具备消费、取现、分期付款功能、通过 ATM 机、存取款一体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自动转账功能,通过MasterCard 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境外网站进行交易功能等业务功能。如为银联IC 卡,核卡时自动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可在支持此类交易的商户通过在交易机器“闪付”感应区挥卡完成交易,并且当交易金额在一定金额(具体以甲方业务说明为准)以下时无需输入密码和签字,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关闭此功能。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乙方已完全知悉开通上述业务功能的潜在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上述相关功能。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服务,乙方可按照甲方指定方式注册后使用相关服务,乙方确认通过电子渠道申请的服务需遵守本合约相关约定。
第十六条 乙方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信誉商户环境下于互联网 上使用信用卡。乙方应对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引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商户或甲方以外的受理银行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向甲方偿付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要求办理挂失手续,电话或书面挂失均为有效,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开始生效。乙方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欺骗甲方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或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信用卡正式挂失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制新卡费用,卡片寄送如需使用快递则需另外支付快递费。具体收费以甲方对外公示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 如乙方事先存入备用金,导致实际可用额度增大而发生任何损失,包括冒用、盗用等,该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任何超越账户结欠金额的款项存入账户。
第二十条 如涉及赌博、洗钱、套现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禁止的交易, 甲方有权拒绝将任何商户(包括任何财务机构) 要求的任何收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针对任何商户 (包括任何财务机构) 做出的索偿或争议,应由乙方与该商户 (包括任何财务机构)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信用卡专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积分、各类增值服务、奖品等)的,均是以乙方所持信用卡能够正常使用为前提,乙方不得在信用卡激活前、注销后或信用卡处于管制、止付状态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信用卡
专享权益。否则,甲方有权收取因提供专享权益而产生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等)。乙方使用超出甲方提供的既有权益优惠范围以外的服务,乙方须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同意该费用可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内,具体权益及收费标准以甲方对外公告为准。乙方认可并理解甲方因供应商变化、业务调整等原因可变更专享权益规则、专享权益种类及内容、终止专享权益,甲方变更、终止权益时将通过甲方网站或其他甲方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公告。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或非法交易套取甲方提供的专享权益,乙方有虚假或非法交易的行为或嫌疑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相关的专享权益,对于已提供的专享权益甲方有权收回或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提供专享权益而产生的费 用。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1)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2)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甲方认为有违反本合约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本行或他行的信用卡或信贷业务出现逾期等风险特征、其他风险信息或风险特征时;(4)信用卡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交易或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交易的可能性或特征;(5)乙方存在洗钱,出卖、转让银行卡等行为或被甲方认为存在洗钱,出卖、转让银行卡等行为的嫌疑或可能性。(6)有欺诈、舞弊、非正常用卡等风险信息或其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7)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进行虚假的信用卡交易以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8)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或拒不提供、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资料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本合约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1)对乙方进行警告;(2)在交易前、交易中或交易后对乙方的交易进行核实确认,乙方应配合甲方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3)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4)中止或限制乙方使用信用卡;(5)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6)将乙方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7)扣回/要求乙方返还乙方套取的奖品、权益和增值服务。在以上情况下,xxx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甲方有权将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要求乙方一次性清偿。甲方认为乙方存在用卡风险或预计可能产生风险时,乙方须配合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发票、收据等)并根据甲方的建议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若乙方拒绝协助或不予配合,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乙方应将信用卡用于合法、合规的交易和场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监控、核实、限制乙方的信用卡交易以及对信用卡采取管制、止付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不可抗力或者因通讯、网络、供电、系统故障
等非因甲方过错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乙方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恢复正常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除本合约另有规定,乙方非现金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50 天。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透支利率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的(包括但不限于取现、转账等),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规定,乙方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
第二十六条 信用卡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并按月计收复利(单利年化利率 18.25%)。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甲方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费用等。甲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制定并收取其它相关费用,包括年费、挂失费、补发新卡工本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直接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信用卡各收费标准详见收费表,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行信用卡持卡人激活卡片后即产生相应年费(免年费等本行不收取年费情况除外),每年年费均计入计收时当期账单的应还款内,乙方应在该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支付。
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向乙方于每月指定的日期(账单日)发送对账单,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内没有任何欠款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自账单日起 7 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甲方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如乙方对对账单有异议,应自当期账单日起 30 天内向甲方查询和要求更正,否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且对账单正确无误。乙方提出查询需求的,甲方应予以查证。在查证结果确认前,乙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甲方查证,如应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应承担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该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因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电子形式对账单,电子形式对账单可选择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账单、EMAIL 账单等。乙方应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账单的相关风险,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邮箱地址、电子渠道用户名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自行查收电子账单提醒(如适用),查询并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因乙方存在电子邮箱容量限制、互联网故障、个人电脑故障、移动端故障、乙方取消关注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解除信用卡绑定等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电子账单及提醒(如适用)不能按时或正常收到,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以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申请手机短信服务,手机号码更换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带来的短信服务中断、乙方信息的泄漏以及由此引起乙方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变更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乙方同意信用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的还款顺序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款项,再冲抵未出账单款项,并按照利息、费用及违约金、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的顺序逐项冲抵。在出现乙方不按照领用合约还款及甲方认为乙方风险加大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变更乙方还款冲抵顺序 。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还款以甲方记账日为准。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乙方在此授权甲方于约定日期从乙方指定的账户中按约定还款方式及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乙方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乙方应还款金额的,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如产生透支利息、费用及违约金,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对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从记账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该款项获得清偿时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标准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低收费以收费表规定为准)。“最低还款额”包括当期消费欠款金额的 10%、取现欠款金额、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分摊应还金额、前期月份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总和、所有费用、利息及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它欠款金额。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的,甲方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追索其名下所有信用卡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短信、信函、电话、网络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微信、微博以及新兴网络渠道)等方式进行催收、终止该信用卡账户、停止信用卡
的使用并予以收回、有权扣减乙方保证金及/或行使抵销权、扣划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款项(未到期视为到期)、处置乙方抵/质押物、委托第三方代为催收及/或按照法律程序追索。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第三十六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可以以通知乙方还款为目的,联系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了解、核实乙方个人基本情况,并有权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等提供给担保人或其他代偿意愿人。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任何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欠款,甲方不需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按系统认定的外币汇率予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收费。
第三十七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乙方与甲方的其他合同项下债务发生逾期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持有的甲方发放的信用卡采取冻结、降额等措施。如相关信用卡中有多余款项的,甲方有权从相关信用卡中直接进行扣划以偿还乙方与甲方其他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甲方对信用卡设定有效期,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
第三十九条 乙方有权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未清偿款项(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借记至乙方信用卡账户的交易金额)并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或自行对半剪毁。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甲方对于已收取的年费、手续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未全额清偿所有透支本息及相关服务手续费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十条 乙方如未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 60 天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在乙方所持有该种信用卡已停发时,甲方在更换新卡(包括但不限于到期续卡、信用卡毁损换卡等)时可以为乙方选择其他同等级别的相应产品。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接受此新卡,并愿意承担因新卡而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一条 如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对半剪毁。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第四十二条 乙方同意甲方及甲方的合作机构因提供服务的需要对乙方的电话(不论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记录,并且乙方同意将该等电话记录用于甲方对乙方或其他相关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第四十三条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将乙方所申请办理的信用卡中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以下简称为“受让方”)。甲方转让该债权(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的,乙方仍然承担本合约项下的所有义务。甲方将通过公告或按照乙方在甲方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公告或通知发出后即视为甲方通知了乙方,并且受让方与乙方对该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乙方涉及债权转让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受让方,并同意继续按本合约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相关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等偿还至其相应信用卡中。甲方有权接受债权受让方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约的约定进行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乙方同意甲方因业务、服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乙方知晓并理解甲方因业务或管理需要或在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中处理、传递、使用乙方的资料、信息将可能会使甲方及甲方以外的必要第三方获悉乙方的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乙方知晓并理解该等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被提供和使用可能会造成对乙方不利的后果和风险,这些不利的后果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的信用评级(评分)、信用报告等结果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该等信息被甲方依法提供给第三方,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但存在可能被第三方推销产品或服务以及其他不当利用的风险。
第四十五条 如乙方申请东方航空联名信用卡,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向东方航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获取乙方会员号信息,如乙方非东方航空会员,则授权甲方以及东方航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乙方开立东方航空会员账号。在东方航空会员号信息查询、开立过程中,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将业务所必须的乙方个人资料信息(如姓名、证件号、联系地址、手机号)通过系统服务商(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荣数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东方航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便甲方及东方航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乙方提供相关联名卡服务。
第四十六条 本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卡国际组织规则、惯例,未尽事宜依据《南洋商业银行
(中国)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或甲方相应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方式对管辖法院另有约定的,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乙方提供的卡片寄送地址、电子邮箱等,视为诉讼时(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及执行程序)诉讼材料的送达地址,如双方发生诉讼,受诉法院向该地址、邮箱等发送诉讼材料即视为送达。乙方提供的寄送地址、电子邮箱等如有变更,须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热线或书面形式主动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第四十八条 乙方已完全知悉并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并自愿遵守本合约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章程》、《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个人客户金融信息隐私政策》、《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个人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个人资信查询应用授权书》、收费标准、申请表与本合约构成甲乙双方间完整的协议。乙方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章程》、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个人客户金融信息隐私政策》、《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个人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个人资信查询应用授权书》、收费标准及本领用合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完整版章程、隐私政策和授权书可登录甲方官网或通过甲方网点查询),本人在本合约上签名(或者本人以电子签名、线上确认等其他有效的方式确认)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章程》、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个人客户金融信息隐私政策》、《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个人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个人资信查询应用授权书》、及本合约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第五十条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章程》、《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个人客户金融信息隐私政策》、《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个人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个人资信查询应用授权书》、收费标准、申请表与本合约由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制定及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业务变动等修改的权利。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告或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客户服务热线等。无论该等变更是否发生在乙方已缴年费所在当期期限内,该等变更自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乙方有
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合约订立之前甲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合约经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字(或者本人以电子签名、线上确认等其他有效的方式确认)后自甲方批准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乙方销户的次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