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為辦理「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2K+350~新泰橋)」(補辦)需要,擬徵收坐落屏東縣高樹鄉泰山段1505- 2地號1筆土地,合計面積0.002859公頃,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十五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水利用 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本案水利工程業經屏東縣政府依內政部營建署86年8月13日營署建字第18092號函釋簽准通案認定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屏東縣政府為辦理「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2K+350~新泰橋)」(補辦)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0-0xx1筆土地,合計面積0.002859公頃,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十五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水利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本案水利工程業經屏東縣政府依內政部營建署86年8月13日營署建字第18092號函釋簽准通案認定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且案內農業用地業經屏東縣政府107年12月28日屏府農企字第10787825400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興辦「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2K+350~新泰橋)」(補辦)必需使用本案土地。本工程業經內政部106 年11 月2 日台內地字第 1061307198號函准予徵收,惟於106年間申請徵收時,泰山段
1505-2地號土地登記名義人即陳蘇秀霞君原同意協議價購,因xxxxx未能配合辦理後續買賣移轉事宜,致無法價購,故需補辦徵收。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0-0xx1筆土地,合計面積0.002859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且因本案勘選用地屬非都市土地,已遵循上開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土地為之,並盡量避免勘選第三點所規定之既有河道兩側外耕地、建築物密集地、文化保存
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三)本案徵收土地位屬非都市土地,其土地使用編定xxxxxx0000-0xx等1筆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一)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及流域綜合治理
特別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二)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2K+350~新泰橋)」,其興辦事業計畫業經列入屏東縣政府報奉經濟部以 106
年 5 月 15 日經授水字第 10620205600 號函同意辦理「北排水
幹線(太平橋上游段)治理工程」等 10 件用地徵收案之一。三、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理由:
本計畫為改善高樹地區排水系統之埔羌溪排水渠道通洪斷面不足,屢屢造成屏東縣高樹鄉部分低窪地區逢雨必淹情形,故須審慎規劃、調整排水線型及斷面尺寸,以達 10 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保障高樹鄉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免於淹水之苦,故須就屏東縣管河川埔羌溪排水河道兩岸必須整治及拓寬範圍予以徵收,依法並得不受水利法第 82 條之限制。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2K+350~新泰橋)依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定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之規劃報告河道應至少符合 25 年防洪頻率洪水流量要求,河道保護標準則 10 年重
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而設計,故目前計畫整理河道長度 1,806公尺,本埔羌溪排水河道治理設計僅就目前現有排水槽區狹窄河道拓寬,以增加通洪斷面,使其符合該保護標準之最小河道寬度,故已於整治工程之必要範圍內兼顧應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之規範。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工程係為配合既有高樹地區排水系統之埔羌溪排水河道拓寬整治,即工程設計乃係沿接舊有排水路之兩側拓寬,故
勘選用地範圍僅限現有河道兩岸土地,勘選其他地區對改善屏東縣高樹鄉部分地區淹水情形並無實益,故尚無其他可替代之地區,且規劃路線已儘量避免使用河道兩側外之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故以下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分述如下:
1.設定地上權、租用等方式:本工程係永久性水利建設工程,衡酌其長久性及公益特性,應由政府取得用地產權以利管用,故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借用等短期性開發利用,尚難適用本工程永久建設之特質,致無從納入考慮。
2.無償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3.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等方式:前開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水利事業之興闢並無金錢或其他收益可供分配,故本案工程所需用地不適用本方式取得。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為水利防洪工程,所取得之土地均作水利防洪工程所需使用,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5.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雖係取得公共設施土地方式之一,惟本案工程用地是為治理目的所需,無多餘土地可供分配或發還,故不適用本方式取得。
6.協議價購:經屏東縣政府已於 106 年 6 月 20 日召開與土地
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會議,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依屏東縣政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查估之各宗土地市場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惟因土地所有權人陳蘇秀霞君原同意協
議價購,但未能配合辦理後續買賣移轉事宜,致無法價購,乃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產權。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目前河道通行河槽寬度僅能容納 5 年重現期左右洪水量,每逢豪雨或汛期河道兩岸地區即因水量宣洩不及,溢淹成災,影響當地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甚鉅,在當地民眾期盼、xx政府能儘快解決逢水必淹情況之下,屏東縣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等無不努力改善既有河道排水設施及增加排洪容水量,以利水流宣洩,儼然為屏東縣政府優先施政及堤防工程必須施作之最大考量。
四、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評估: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為改善屏東縣高樹鄉部分低漥地區淹水情形,始辦理本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2K+350~新泰橋)。為使本埔羌溪排水河槽足以容納洪水汛期之通洪量,案內必須徵收xxxxxxxxx 0000-0 xx 1 筆私有土地,合計面積 0.002859 公頃,徵收對象為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人數約 1 人,年齡結構則落於 45~70 歲區間,工程受益對象則為河道兩側及高樹鄉境內居民約 15,500 人。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排水改善工程位屬屏東縣高樹鄉境內,用地範圍周遭之社會現況、民眾主要經濟活動及地方產業型態多半仍以農作及農業產銷為主,當地實際從事耕種者,則多為老農,且大多為家戶面積之耕種,本案工程係配合既有河道位置,針對舊排水路必要拓寬之範圍,進行改善加深及拓寬工程,對新建排水及水防道路工程周圍現況農業行為影響極小。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排水改善工程於完工後,預計將可大幅改善高樹鄉地區淹水情形,降低當地民眾及弱勢族群之財產損失,有助於提升
地區防洪標準,進而保障民眾及弱勢族群之生命安全,更可提升農業產值、增進生活品質,甚者地方交通動線及產業型態亦可能隨之轉變。
4.徵收計畫對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水利公共工程有助於生命財產保護及環境改善,原排水路拓寬將可增加水道休憩景觀綠帶,提供附近居民作為運動使用,強身健體,降低百姓健康風險。
(二)經濟因素評估: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排水工程興建,可降低地方上居民淹水及農作物泡水等天然災害之風險,促使區域農作物生產量提高,另善用堤後水防道路亦可促進農產品外運通道之暢達便利,創造當地農產品之經濟產值,提高政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工程徵收用地範圍內土地,均位於非都市土地內,使用地類別主要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尚無使用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又堤防未改善前,地方淹水溢堤風險極高,高樹鄉農民實不易安心耕作,遑論順利收成或豐收。故本案倘得徵收高樹地區排水系統之埔羌溪排水河道兩岸部分民地供作本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2K+350~新泰橋)使用,雖減少部分農耕面積及影響微量農產收成,但預計本工程完工後之效益即可改善當地洪患淹水、農作物泡水損壞之情形,保護宜耕作農地,對糧食安全之提升實有助益。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排水改善工程係配合既有之高樹鄉埔羌溪排水系統河道位置,就舊有水道範圍進行拓寬,河道整理長度為 1,806 公尺,工程施作完成後,對當地實際從事耕作之農民及其就業無顯著影響,為區域性防洪安全之改善實有助於農產品量與質之提升,亦得促進當地產業蓬勃發展,增加就業人口。
4.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計畫為經濟部所報「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二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書」同意辦理。故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行政院核定之「修正『流域綜合治理計畫(103-108 年)』 (核定本)」之規定及補助比率辦理,由該計畫下配合籌款支應, 本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 (2K+350~新泰橋)所需徵收土地費用,由經濟部水利署補助七成用地費用,屏東縣政府自籌三成款配合辦理,並已核定保留至 108 年。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工程係配合高樹地區排水系統之埔羌溪排水河道位置,就舊有排水路範圍進行拓寬工程,改善工程完工後之效益,除可保護高樹鄉各行各業之生產、居住外,更有助於當地農產品之運銷及各產業別間之整合開發,整體而言,對農林漁牧產業鏈應有正面之具體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工程雖徵收部分土地做為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2K+350~新泰橋)使用,惟可減少高樹鄉淹水情形,協助居民擺脫淹水惡夢,對促進河道兩側及周圍之土地整體利用實有助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評估: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1)本工程工法採近自然工法已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兼顧,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可能衝擊,促進河岸整體綠化景觀,對屏東縣高樹鄉境內之城鄉自然風貌並無負面影響。
(2)案內依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6 年 8 月 24 日屏環綜字
第 10633004700 號函回覆,本次「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 (2K+350~新泰橋)」用地徵收作業案經認准單依本次申請開發長度及開發住址,本案免實施環評。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工程範圍內無文化古蹟或登錄之遺址、歷史建築,土地徵收對文化古蹟無影響。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工程可改善當地居民居住生活安全條件,提高該地區整體生活品質,對居民原本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工程施工期間預計將短期性對該地區生態環境造成些微影響,如噪音、空汙、交通不便等等,但完工後,長期而言卻可改善xx生態環境,甚至可創造一親水空間,改善當地景觀。依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6 年 8 月 24 日屏環綜字第 10633004700 號函回覆,本次「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 (2K+350~新泰橋)」用地徵收作業案經認准單依本次申請開發長度及開發位址,本案免實施環評。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工程完工後可減少房屋淹水、農作物泡水等情形,更可保障民眾之財產及生命安全,堤後防汛道路亦可兼作改善地區交通之替代動線,甚者有促進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頗有效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評估: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本計畫為位於高樹鄉境內埔羌溪排水系統之河道改善工程,屏東縣政府期望藉由易淹水地區之各項治理工程,使居民得以早日免於災害恐懼,並建構安居之生活環境。本排水改善工程符合行政院 106 年 2 月 2
日第 3534 次會議通過之「國家發展計劃-106 至 109 年四年
計劃暨 106 年計劃」下篇第三章區域均衡與永續環境第六節開發及保育水資源第四點重要河川環境營造計畫目標:
「推動防災減災、環境營造等工程與非工程措施與自主災害防備,辦理防災減災工程、水岸景觀及棲地環境改善」。 2.永續指標: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 28 次委員會議核定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陸、重點政策一、「永續的 環境」面向二:水所敘述,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 員會(IPCC)2007 年發表之氣候變遷第四次綜合評估報告,證實氣候變遷衝擊的情勢 已無可避免,只能積極去適應。
觀諸近年國內遭逢多次颱風及單日超大豪雨雨量威脅,已導致臺灣地區淹水災情頻繁,考量極端氣候所帶來的暴雨量隱然是未來趨勢,本案係經濟部同意辦理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屏東縣境內縣管河川治理工程計畫之一─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2K+350~新泰橋),針對埔羌溪排水部分河段進行疏濬,防止河水溢流,進而改善各地之區域排水系統,降低天然災害對國人所造成的損失,達成國土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2K+350~新泰橋),係依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二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且為達成埔羌溪排水整治工程xx易淹水地區水患及治山防洪,改善屏東縣高樹鄉淹水情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及復育優質水環境,降低天然災害對人民、國土之直接衝擊與影響,以維護國家之永續發展,且本案工程用地徵收後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10 點規定逕為核准辦理變更編定「水利用地」,專作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2K+350~新泰橋)使用,符合區域計畫法下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管制內容,亦符合上位之全國國土計畫規範。
(五)其他因素:
本工程為經濟部 105 年度同意辦理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二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項下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2K+350~新泰橋),用地取得依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有關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治理工程所需用地,得逕行辦理工程用地徵收,不受水利法第 82 條之限制,故經屏東縣政府評估申請徵收尚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應屬適當:
1.公益性:
(1)工程施作完成,可有效改善屏東縣高樹鄉內部分地區淹水情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及避免農民辛苦耕作之農作物泡水損失慘重。
(2)減少住戶之因氣候變遷暴雨所帶來之災害損失,間接提高土地可利用價值及轉變產業發展型態。
(3)提供親水環境、防汛道路等開放空間,改善環境視野及景觀,有助於提昇整體生活水平及安定感。
(4)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作為全國國土永續發展利用之基石。
2.必要性:
為根治目前高樹鄉現有河道通水斷面及堤岸高度不足逢單日暴雨量威脅,即有溢淹造成埔羌溪排水整治工程氾濫之風險,故為疏(引)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乃依據區域排水保護標準適度拓寬河道,以維護河防及保障基地人民安全。
3.適當性:
本案依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
(市)管河川、區域排水二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規劃報告河寬至少應為符合 25 年防洪頻率要求,保護標準係依規定
以 10 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該保護標準之最小河道寬度,並以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為考量,以達本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2K+350~新泰橋)之整體治理保護標準。
4.合法性:
本工程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 條第4 款及流域綜合治理特
別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等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相關公聽會及協議價購會均會確實通知地方及土地所有權人並竭誠聽取所陳之意見,協議不成者,始申請徵收,符合法定程序。
五、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xxxxxxxxx 0000-0 xx地上物已於 106 年間向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取得並已作排水改善工程使用。
六、土地改良物情形
xxxxxxxxx 0000-0 xx地上物已於 106 年間向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取得並已作排水改善工程使用。
七、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八、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南側區塊部分水產養殖;部分種植檳榔及造林木,北側區塊多為果樹。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陸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核定有案之古蹟、遺址或登陸之歷史建築。
十、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屏東縣政府業於 105 年 10 月 20 日、106 年 3 月 20 日將辦理本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2K+350~新泰橋)第一次、第二次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地點及公聽會當日會議預定揭示及說明等事項,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於 105 年 10 月 25 日、106 年 3 月 22 日之臺
灣時報及張貼公告於屏東縣政府網站,並於 105 年 11 月 3
日、106 年 3 月 31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屏東縣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上開 1、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又因本案用地均屬非都市土地範圍,屏東縣政府並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五點
規定載明(一)~(七)之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做適當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記載舉行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記錄人之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處理情形等,並於 106 年 2 月 21 日、106 年 5 月 4 日將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共位置周知,會議紀錄亦張貼於屏東縣政府網站,並以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屏東縣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6 年 3 月 31 日第二次公聽會內,針對 105 年 11 月 3日第一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之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 106 年 5 月 4 日屏府水工字第
10614533500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一、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為興辦本水利工程,前以 106 年 6 月 7 日屏府水工字第
10619016900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
於106 年 6 月20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以屏東縣政府委託「立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評議用地範圍內之各宗土地市價協議(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又本案於 106 年間申請徵收
時,原出具協議價購書同意價購之xxxxxx 0000-0 xx土地登記名義人即陳蘇秀霞君原同意協議價購,惟因未能配合辦理後續買賣移轉事宜,致無法完成買賣過戶程序。
(二)申請徵收前,業以併同協議會開會通知單方式,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於 106 年 07 月 20 日前xx意見,且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均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通知
並合法送達,除所有權人於 106 年 06 月 20 日協議會議當天所提xx意見外,前述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並無人向屏東縣政府提出xx意見。
(三)因協議價格係屬私法契約範疇,且按內政部 101 年 3 月 15 日
台內地字第 10101307672 號函釋:「協議價購應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所稱市價係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該市價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倘有需用土地人請貴府提供市價資訊,請貴府地政機關(地價單位)惠予配合提供,並得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公開資訊作為參考。」,故本「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2K+350~新泰橋)」協議價購之市價來源,乃係由屏東縣政府依上開內政部函示,委託「立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計算用地範圍內之各宗土地市價金額。
十二、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徵收土地清冊。
十三、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四、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案內無原住民土地。
十五、安置計畫
無,本案xxxxxx 0000-0 xx地上物僅有農作物及農耕所
必須之相關農業設施且已於 106 年價購完成,尚無依土地徵收條
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須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十六、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藉由拓寬河道,增加高樹鄉埔羌溪排水系統通洪容量及新建堤防等,解決目前屏東縣高樹鄉部分地區淹水情形,故需辦理經濟部 105 年度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二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項下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2K+350~新泰橋)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已於 107 年 7 月開工,預定於 108 年 6 月完工。
十七、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須補償金額總數:45,744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45,744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八、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05,000,000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屏東縣政府水利處107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項下0301土地(已核定保留):配合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及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治理工程用地費105,000,000元。
需用土地人:屏東縣政府代 表 人:縣長xxx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