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澳盛一般銀行條款
02. 2019
澳盛一般銀行條款
前言
澳盛一般銀行條款係規範本行向客戶提供一個或多個帳戶及服務時應遵守之條款,且必須與下列文件一併閱讀:
(a) 定義附件及任何適用之地區附件,交易相對人附件及服務附件,各附件均屬本澳盛一般銀行條款之補充;
(b) 相關之開戶文件與費用附件。
除本澳盛一般銀行條款另有定義者外,澳盛銀行一般條款中之專有名詞定義應以定義附件所列者為準。
1. 客戶責任
1.1 客戶協議。客戶同意:
(a) 隨時提供本行合理要求之一切資訊與文件,包括依法律或與任何當地或外國主管機關之任何協議或安排所要求之資訊和文件。客戶承認一切提供予本行之資訊均為準確,完整,最新且不致產生誤導之資訊;
(b) 先前已提供予本行之資訊如有任何變更,應儘速(或在30天内)通知本行。在客戶將變更通知本行且本行已有合理時間對該等通知進行處理前,客戶同意本行得信賴其先前提供予本行之資訊;
(c) 遵守本行隨時就任何帳戶或任何服務之相關作業與包括使用所為之一切指示,程序,但不含任何身分確認,驗證程序或其他本行可能用於驗證指示之真實性,或提供任何服務前所可能使用之其他安全作業程序;
(d) 就本合約或任何帳戶或服務,應自行評估並確認其是否應遵守任何法律,監理或租稅義務或責任;且有責任隨時遵守該等法律,監理或稅務之義務。客戶瞭解本行就任何帳戶或服務並未提供任何相關法律,稅務或會計之建議,或關於與帳戶或服務有關之交易的可適性或獲利能力之建議;
(e) 儘速將任何帳戶,服務或任何指示有關之錯誤,爭議或疑似所有詐欺,非法情事通知本行;
(f) 採取所有合理之額外預防措施,以防止詐欺或未經授權存取帳戶或使用任何服務之事件;
(g) 在發生任何終止事件時儘速通知本行;
(h) 與帳戶相關之權利是客戶個人權利,儘管本合約有任何其他規定,客戶與該等權利相關之交易(包括移轉、讓與、擔保、交付信託或其他行為),不會授予客戶以外之任何人於本行帳戶之任何權利或利益;
(i) 本行負責維護其資料之安全性並確保資料進行適當備份。客戶同意,在本行無任何故意不當行為、重大過失或詐欺之情況下,本行就資料之任何遺失對客戶概不負責;且
(j) 客戶不得:
(i) 反編譯、反彙編、反向工程、修改、改善、改編、轉譯、轉售、經銷、授權、再授權、轉讓或複製或移除本行或第三方智慧財產及任何電子銀行管道之著作權或所有權之聲明;
(ii) 進行任何干預、竄改或其他有任何不利影響之行為,影響任何本行及/或第三方在電子銀行管道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及
(iii) 使用本行或任何第三方智慧財產或任何電子銀行管道之軟體,以開發其他軟體、電腦應用程式或工具。
(k) 使用某一服務的客戶若為某一信託關係中的受託人
,即使該信託關係未曾訂立任何信託契據,客戶也必須告知本行其身為受託人的身分。客戶若未告知本行其為某一信託關係中的受託人,本行得根據本合約之規定將客戶視為以自身名義行事,且純粹為了其客戶自身利益而使用各項服務者。
1.2 客戶代理人地位、授權與聲明
(a) 關於代理人之聲明。若客戶指定任何代理人,則客戶與代理人各自向本行聲明,擔保且同意以下事項:
(i) 客戶已指定代理人為其代表以代理客戶與本行簽訂本合約,並且在客戶本身就任何帳戶或服務,得從事進行之作為或不作為方式範圍內,授權其代理客戶進行作為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制以下相關事項:
(A) 接受或取得與本合約,帳戶或服務相關之任何資訊;
(B) 使用帳戶或服務,包括向本行發送與帳戶或服務相關之任何指示;
(C) 同意就本合約條款進行任何增補,修正,重訂或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增加或刪除任何服務項目;
(D) 簽署任何文件或從事任何行為,使任何上述事項生效或實行;
無論代理人是否應為該等作為或不作為,或是否應促使其作為或不作為,客戶均應受到該等作為或不作為之拘束;
(ii) 除非本行收受客戶之書面通知,表示代理人已不再被授權擔任客戶之代表,本行被授權得將代理人視為客戶之代表並與之交易;且任何該等授權之終止不應影響客戶代理人先前之作為或不作為對於客戶所生之拘束力;
(iii) 客戶與代理人已取得必要之同意並採取必要之行動或步驟,以確保上述安排均符合相關契約或法令要求,而取得必要之合法授權。
(b) 本行僅與客戶交易。本行無義務與任何代理人進行交易,但有權依本行獨立且完全之決定,依本行隨時實行之條件,限額或限制為之。除經本行另行同意外,任何因本合約而生或與本合約有關之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代理人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所致者
),本行僅與客戶本人進行處理。
1.3 被授權人。客戶承認且同意:
(a) 每一被授權人均由客戶授權,就本合約及任何本合約項下與帳戶或服務有關之交易,為客戶並代表客戶給予指示、履行本合約所定之任何行為或義務,且該等指示及履行對客戶有拘束力;
(b) 客戶應就一切經被授權人簽署,提出,發送或作出之所有指示,以及被授權人之一切行為(包括該等指示或行為所生,可能發生或引起之費用,收費及債務)等負責;
(c) 本行得信賴任何被授權人所簽署,提出,寄送或給予之所有指示或協議,或被主張(由被授權人主張該等指示或協議業經簽署,提出,寄送或給予)或顯示為真實,並由授權人所簽署,提出,寄送或給予之所有指示或協議等,即使客戶事後主張該等指示或協議並非經客戶授權;
(d) 每一被授權人將繼續被授權至本行收到客戶之終止授權書面通知為止;並且在本行收受該等通知之前
,本行將有權信賴先前提供予本行之被授權人相關資訊,且本行基於該等資訊所為之行為,應受到完整保障;
(e) 本行得依任何法律或任何其他本行合理提出之要求
,對每一被授權人查核身分。本行得自行決定在一切相關法律所要求之該等身分查核確認前,不進行或處理任何指示;且
(f) 若本行已同意提供保密付款服務予客戶,客戶應自行負責確保僅有客戶選定及授權之相關人員被指定為該等保密付款服務之被授權人。
1.4 服務管道之通訊與指示
(a) 服務管道與指示。客戶同意:
(i) 僅就以下目之使用服務管道:(A)存取帳戶,或 (B)使用服務,或(C)給予指示;
(ii) 於以下情況時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A)使用 服務管道、(B)給予與服務管道相關之指示,及 (C)任何透過服務管道開始交易;
(iii) 確保指示係屬正確,完整且經授權,且本行有權作出相同假設;
(iv) 任何指示均不可撤回;
(v) 本行得(但無義務)查詢或試圖查核任何指示之真實性;
(vi) 即使該等指示與其他本行所收受之現存指示相反或不一致,本行仍得依指示進行作業;
(vii) 若客戶提出要求,本行將盡合理之努力取消本行在收到指示後已進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付款),若該等交易仍未進行,則停止進一步之交易作業(包括但不限於付款,視情形而定);但本行若未如此處理,將不負任何責任。客戶確認並同意就任何付款相關事宜,若要求本行取消指示,本行於收到資金之前將不會返還資金給客戶;
(viii) 如有以下情況,本行得拒絕依指示進行作業:
(A) 在相關截止時間前本行仍未收到指示;
(B) 該指示係不正確,不完整,不清楚,不一致或不符合本行規定或同意之格式;
(C) 本行認為指示未經授權、不真實或違反任何相關安全措施者;
(D) (無論是否與未來的起息日指示相關)該指示中之任何提款金額超過相關帳戶在相應時間之結算資金,或超過本行允許或客戶同意之最高限額;
(E) 該指示不在本行設定之處理限額,或客戶所設定之門檻或授權限額之內(若有適用
,應依所適用之匯率轉換為相關貨幣);
(F) 接受任何指示或依該等指示作業將使本行在非營業日從事任何行為或提供資訊;
(G) 接受任何指示或依該等指示進行作業將導致本行違反與客戶間之契約,相關法律,裁罰,主管機關之要求或任何與公司治理
,風險管理或稽核相關之內部政策;或
(H) 發生終止事件時。
(b) 電子銀行管道。關於電子銀行管道,客戶承認且同意以下事項:
(i) 電子銀行管道客戶應負則識別並建立適當之使用者並確保只有這些使用者可存取電子銀行管道,而就授權使用者,客戶應負責建立授權使用者之相關授權;
(ii) 透過電子銀行管道提出之指示應屬合法,有效且對客戶有拘束力,並應與書面簽署者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有效性與執行力;
(iii) 本行應對客戶提供客戶存取電子銀行管道使用之保密裝置。該等保密裝置之一切所有權及權利均屬本行所有且持續屬本行財產。於使用者存取電子銀行管道之權利被取消及(或)因本行另有要求時,客戶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儘速返還相關保密裝置;
(iv) 本行透過電子銀行管道提供之資訊僅在特定相隔期間更新,因此可能無法即時反映透過電子銀行管道所作出之指示或交易;
(v) 將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其電腦或任何行動裝置載有適當之軟體以存取及操作電子銀行管道並使
電子銀行管道不受惡意程式、病毒或其他未經授權之存取之侵害;
(vi) 將確保所有之憑證僅提供予係屬使用者之員工
,且每位使用者必須:
(A) 保持其憑證嚴格之機密性及保密性;及
(B) 不在任何書面表格記錄其憑證;
(vii) 若客戶認為或懷疑發生或可能發生以下情事,則立即電話通知本行(並在通話後之48小時內以書面向本行確認):
(A) 任何詐欺或未授權之存取或使用任何憑證或電子銀行管道;或
(B) 違反本行規定之任何其他安全程序,(以下合稱「安全提示」),且除非並直到客戶依照上述通知本行,客戶將對本行收到且附上或輸入有效憑證後傳送之任何通訊
(包括所有指示)負責並受其約束,而不論此等通訊是否事實上由客戶發出或授權
。若經調查後,本行確認該安全提示係非真正,客戶仍受到該等通訊之約束;
(viii) 本行收到以上第1.4(b)(vii)條所指之通知後,本行可採取本行認為可減緩或補救相關安全提示之行動(包括暫停客戶未來使用電子銀行管道,直到安全提示之問題已解決);
(ix) 由於電子服務可能因各種原因而中斷、不可用或違反安全性,因此進入及使用電子銀行管道僅以「現狀」提供。客戶有責任確保其有充足之應變計畫,以使客戶在電子銀行管道運作中斷或異常延遲時以其他方式處理業務。
(c) 未經認可之管道。若指示係透過未經認可管道提供
,客戶瞭解並同意以下事項:
(i) 客戶接受任何透過未經認可之管道(客戶承認該管道並非傳送指示之安全方式且客戶係為其自身之便利與效率而使用之)進行發送或傳送指示之風險,包括指示可能不完整,不準確或一部或全部未被本行所接收;指示可能被錯誤發送或更改;或指示或具有指示外觀之要求可能被以詐術方式提出,更改,或未得到客戶授權且被本行執行;
(ii) 本行並無執行或信賴該等指示之義務,但本行得選擇(依其自主決定)執行該等指示,本行可能於必要時(但無義務)進行查核確認或其他安全措施(無論交易或安排之本質或牽涉之金額);且
(iii) 若本行選擇執行該等指示時,本行有權將該等指示視為經客戶完整授權且拘束客戶(無論是否曾進行查核確認或其他安全措施)。
(d) 通訊之記錄。在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之條件下,任一方得為品質控管,安全稽查,法律及法規遵循之目的記錄雙方之電話通話,並得於與本合約相關之程序中提出該等通訊之紀錄做為證據。
(e) 電子通訊通知。客戶:
(i) 同意本行之通知得以下列方式提供:
(A) 以電子通訊方式傳至客戶指定之電子位址或行動 話號碼;或
(B) 於本行網站(xxx.xxx.xxx)公告,使客戶得以電子通訊方式取得,前提係本行:
(1) 立即以電子通訊方式傳送通知至客戶指定電子位址或指定行動電話號碼,告知其可在本行網站(xxx.xxx.xxx)取得該等資訊及該等資訊之性質;及
(2) 提供客戶可隨時透過電子通訊方式取得該等資訊之功能。
澳盛一般銀行條款
(ii) 得提供本行書面通知以變更客戶指定之電子位址或中止接受電子通訊之客戶協議;
(iii) 得於其指定電子位址收到相關電子通訊告知該等資訊已可供取得後之六個月內,要求本行提供公告於本行網站(xxx.xxx.xxx)上資訊之紙本副本;及
(iv) 同意本行傳送給一名聯合帳戶持有人、受託人
、合夥人或任何包含多數人之實體中之個人之任何電子通訊,應視為所有聯合帳戶持有人、受託人、合夥人及所有個人均已收訖。
1.5 客戶聲明及保證
客戶向本行聲明並保證:
(a) 若客戶係企業,
(i) 客戶係依據客戶設立、成立或組成所在國家法令合法設立、成立及有效存續(如果情況適用)
;
(ii) 客戶有權簽訂並履行,且已採取授權其簽訂並履行客戶為或將為簽約當事人之本合約及本合約項下之交易(包括貸予客戶相關公司或向客戶相關公司借款)之任何必要行動;
(iii) 其係為其企業及商業利益簽訂本合約,且簽署本合約係符合其企業利益;及
(iv) 簽訂、交付或履行本合約或本合約項下之指示或交易並未違反或構成違約或導致逾越:
(A) 任何客戶或客戶資產所適用之法律;
(B) 客戶之組織章程文件;或
(C) 任何對客戶有拘束力之協議;及
(b) 客戶代表其他個人或實體時,有完整之能力及權限簽訂本合約,並同意係如同自己所為者受本合約相同義務之拘束。
(c) 客戶若為受託人:
(i) 其將充分享有與客戶同等的權力和權限,並得藉此操作帳戶或使用該項服務;並且
(ii) 在訂立本合約及使用各項帳戶和服務方面,客戶應為信託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
1.6 洗錢防制
(a) 即使在本文記載任何其他條文與洗錢防制相反的協議,如果任何事項將構成(或本行合理認為可能構成)對任何適用於本行之洗錢防制,反恐怖主義融資或經濟或貿易制裁法律法規的違反,本行沒有義務執行相關協議。
(b) 客戶必須立即提供本行其所擁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資訊及文件,以便本行遵守任何適用於本行之洗錢防制、反恐怖主義融資或經濟或貿易制裁的法令。
(c) 客戶同意本行可按任何相關法律之要求,向任何執法單位,監管機構或法院揭露任何有關客戶的資訊。
(d) 客戶同意按照所有相關之洗錢防制,反恐怖主義融資或經濟或貿易制裁法令,行使及履行其在本合約下的權利和義務。
(e) 客戶改變受託人或機構的代理其身分,須聲明它以自己的名義行事,而不是由受託人或機構的代理其身分,必須另行通知本行。
1.7 智慧財產
(a) 客戶確認並同意,任何構成帳戶或服務或銀行通路服務之部分或與其相關的文件,軟體,資料,物品或程序中的所有智慧財產權,均由本行或其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擁有之,而客戶對該等智慧財產權不具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且客戶對帳戶或任何銀行或銀行通路服務之操作或使用亦未給予客戶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
(b) 客戶同意並承諾對任何構成或用於帳戶服務或銀行通路服務之智慧財產權不作出任何干擾,擾亂或產生負面影響的行為。
2. 銀行責任
2.1 服務及服務附表。本行須按照客戶與本行間之不時約定,向客戶提供一項或多項服務。如澳盛一般銀行條款並未對某服務之提供作出規定,則相關服務附件將適用於該服務之提供。
2.2 獨立的承攬人、代理人及第三方系統
(a) 本行得就任何服務使用第三方或第三方系統。如本行指派任何第三方或使用任何第三方系統,除與客戶另行約定者外,如本條款第2.4條所示,本行僅就作為本行代理人之第三方負責,而不對其他事項負責。如客戶指派或選任第三方或第三方系統,則本行不對客戶所生之損失負責。
(b) 客戶就有關帳戶或服務僅得依第2.4條向本行行使追索權,而不得對第三方行使追索權。
2.3 本行角色。關於本合約或其下之任何交易,本行並未負忠實義務或擔任客戶之顧問。
2.4 本行責任。本行對於客戶或任何代理人就帳戶或服務以任何方式所可能直接或間接遭受或產生之任何損失,不負責任,但本行對於客戶或其代理人(如適用)因本行(或其代理人)之重大過失、故意不當行為或詐欺所造成之直接損失,仍須負相關責任。儘管有上述規定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本行對於下列事項概不負責:
(a) 客戶或代理人可能遭受之資料遺失或業務損失;
(b) 任何業務中斷情況;或
(c) 無法達到任何預期儲蓄目標;且
x行或客戶對於他方任何間接損失,不負責任。
2.5 服務執行。無論是明示、法定、默示或其他因履行過程、交易過程或商業使用(或依法與前述相當之情況
)所產生者,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本行在任何情況下對於服務均不提供並否認一切與下列各項有關之擔保、承諾、保證、條件及承諾:
(a) 適銷性、合於特定目的或用途、所有權、未侵權、即時性、流通性;或
(b) 所提供之服務(或所存取之各項服務)均不會中斷或無任何錯誤;客戶應對服務缺失、中斷或故障所生之營運損失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除此之外,客戶特此確認並同意,如在使用服務時必須進行任何轉檔作業,客戶須承擔轉檔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錯誤或缺失風險。
2.6 驗證檢查與安全程序之遵循。對於任何未適當遵循身分檢查、驗證程序或其他安全程序之服務(依本行合理裁量認定),本行在任何時間均無義務提供服務或服務之任何部分。
2.7 不可抗力事件。即使有上述規定,本行或客戶毋須對於他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或遭受的任何損失負責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導致本行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約義務或提供或維護帳戶或服務,本行將暫停相關帳戶或服務,直到不可抗力事件不再影響帳戶或服務之可用性為止。
3. 帳戶及服務
3.1 帳戶開立。本行須按照客戶與本行的約定,為客戶開立及維持一個或多個帳戶。各帳戶之開立及操作須受本合約,任何相關法律,裁罰及任何相關主管機關規定之限制。
3.2 帳戶類型
(a) 本行可自行決定同意為客戶提供一個或多個往來帳戶或定期帳戶或定期存款帳戶。
(b) 客戶須就任何定期或定期存款帳戶於到期時之處理
,向本行提供必要的指示。在沒有任何指示的情況下,本行可(但無須)在其視為適當或相關法律准許時,對該定期或定期存款帳戶續約,如同將本金及該存款期內產生的利息作為一筆新存款處理一般
。利息須依據本行確定的利率或本行與客戶之間議定的利率進行支付。僅在獲得本行事先同意且符合本行可能不時施行之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在到期日之前提款。對於到期之前提款的任何定期或定期存款帳戶,本行可扣留部分或全部須付利息,或可對其徵收相關費用。
3.3 帳戶貨幣
(a) 任何以相關帳戶以外的不同貨幣計價的借項及貸項金額,須按照適用匯率轉換為相關貨幣。因該等轉換而導致的任何費用將由客戶承擔。本行僅負責在帳戶開立及持有所在地向帳戶作出付款或轉帳或從中付款或轉帳。
(b) 有關任何帳戶:
(i) 對於因任何原因(如匯率波動、稅項或折舊變動),或因資金在到期時進行轉換,申報,非自願轉移,延期償付,外匯管制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利用,從而導致任何帳戶中資金價值減損之情形,本行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ii) 如果任何貨幣發行國家限制其貨幣資金之可用性、存入或移轉,本行並無義務從任何帳戶以該貨幣進行付款。客戶特此授權,本行得(但無義務)隨時(無論是到期前或到期後),依本行合理裁量決定之任何其他幣別(按適用匯率)及方式,透過向客戶支付以任何其他貨幣計價之款項來解除對該等款項之付款義務。客戶同意,任何該等付款方式將充分、有效且完整地解除本行就該等款項對客戶應盡之義務;
(iii) 在不影響上述第3.3(b)(i)和(ii)條的原則下,客戶確認外幣帳戶中的所有存款會受現行市場條件波動之影響,其會導致到期時之收入增減或投資的盈虧;及
(iv) 客戶確認開立任何外幣帳戶,須遵守本行施行之條款及條件的規定。
3.4 利息。客戶之帳戶是否為計息帳戶視本行所通知客戶者而定。如為計息帳戶,針對帳戶內款項利息之利率應由本行與客戶議定,如未議定,則由本行不定時合理裁量決定並通知客戶。
3.5 存款及收據
(a) 現金存款。就任何帳戶中的任何現金存款而言:
(i) 該存款將受到本行規定之規範。依本行之自行決定,本行如果認為該等現金之來源無法符合要求,則本行有權拒絕該等現金存款;
(ii) 如本行同意以進行存款之相關分行的司法管轄區之貨幣(「分行貨幣」)以外的貨幣接受現金存款,則客戶同意,本行可按適用匯率將其從客戶處收到的現金轉換為分行貨幣;及
(iii) 客戶確認並同意存款收據不是所有權之有效收據或文件。如存款收據上標示的金額不同於本行的現金點算結果,本行的現金點算結果將為最終的結果並具決定性。
(b) 支票存款。就任何帳戶中的任何支票存款而言:
(i) 如支票(無論由國內銀行或國外銀行開立)存至帳戶中記為貸項,在支票業已兌現及/或業已收到票款且可被視為已結算資金前,本行無須立即將其記入帳戶中,並可能不會記入帳戶
;
(ii) 如支票其後因任何原因而未兌現或未獲支付,本行將把貸記金額以及與之相關的所有應適用之收費、利息和佣金記入帳戶借項;
(iii) 本行具有絕對之裁量權來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任何支票或金融票據之存入。本行係以收款代理人之身份收受所有存入之支票。即使支票上xx的受益人姓名與客戶的帳戶所有人姓名不同,本行亦可依其自行決定來處理該等支票。未兌現的支票可按客戶最後之已知地址,透過投寄退還給客戶,風險及費用由客戶自行承擔
;
(iv) 本行得與銀行或結算所/票據交換所議定更改退還支票或任何其他票據有關之收取程序和時間表。就該等銀行(或其代理人)或結算所採取的行為,或該等票據在相關銀行或結算所/票據交換持有期間或運送過程中之損失或毀損等,本行並不負任何責任。就本行保管所遺失之票據,客戶同意盡合理努力協助本行尋找或更換之;
(v) 如客戶察覺任何支票(無論已填寫或為空白)遺失或被竊,須立即通知本行。除非本行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客戶不得讓任何第三方使用任何客戶之帳戶簽發支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該帳戶。客戶不得簽發遠期支票,且本行無須對提前付款或遠期支票之驗證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客戶不得簽發遠期支票,且因任何提早付款或遠期支票認證所導致之損失,本行概不負責。此外,客戶不得在任何支票上加入任何條件、限制或敘述,且本行亦無須遵從該等加入之條件、限制或敘述;
(vi) 客戶同意本行無需對以客戶為當事人且本行為持有人的任何未兌現的可流通票據作成拒絕證書及/或進行註記與拒絕付款之通知;
(vii) 從付款銀行或通匯銀行退還的任何未獲付款支票將與相對應的退票理由單一起由本行退還給客戶。但是,如任何該等退還支票被竊,在運送中遺失或被付款銀行或通匯銀行誤放,則本行將沒有任何義務將該未付款支票退還給客戶
。在該等情形下,本行對未付款及遺失退還支票所作出的聲明即為最終且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及
(viii) 客戶同意並確認,如果付款銀行業已針對票據簽發兌現證明,但本行或往來銀行所收到之知會書卻告知支票/匯票已予退還且未獲支付或仍未獲付款,因此所生之差異,客戶應負責處理解決之。
(c) 直接扣款服務。本行將提供電子取款服務,使客戶得透過第三方系統,自其顧客之帳戶提領現金,惟客戶之顧客應已授權進行此作業。客戶確認並同意本行無須隨時驗證或檢查客戶是否遵循使用直接扣款服務之相關任何義務。
(d) 收據。就本行為客戶帳戶收到的任何資金而言:
(i) 除非本行另行通知客戶,否則任何該等資金須由客戶按照本行接收資金的慣用政策及慣例使用;
(ii) 除非客戶另有指示,本行可將上述資金存入客戶的任何帳戶。若任何資金之幣別並非客戶帳戶所開立之幣別,客戶同意本行得合理地按適用匯率,將收到的金額兌換為客戶帳戶所開立之幣別;
(iii) 如客戶指示本行將資金存入特定帳戶,但本行收到的資金之貨幣與該帳戶的貨幣類型不同,則本行須將收到的金額按適用匯率轉換為該帳戶的貨幣類型;及
澳盛一般銀行條款
(iv) 在任何
(A) 因預期將收到資金而就帳戶進行貸記(記入存款金額)之情形,(I)如本行並未實際收到該等資金,或(II)其係因錯誤貸記或因詐欺而貸記,或
(B) 如本行(I)必須退還記入任何帳戶之資金, (II)或本行並未在客戶或代表客戶之人提出的日期收到資金,
(C) 本行有合理之理由如此行事時,則本行有權就前揭貸記金額(如適用,可按適用匯率轉換)以及相關之任何收費,利息和佣金等,從帳戶中扣除之(記為帳戶之借項)。
3.6 提款與付款
(a) 提款與付款。就客戶作出之任何帳戶提款或付款指示而言:
(i) 除本行同意或施加之任何限制外,本行將在下列情況下允許從該等帳戶提款:
(A) 如果客戶在該帳戶中存有金額至少等同於提款資金的結算資金;
(B) 如果提款(包括任何指示)根據本合約規定完成;及
(C) 不論向本行提示之票據是否係開立,背書
,應以現金支付或支付予持票人或發票人或任何被授權人所指定之其他人;
(ii) 本行可全權自行決定允許非結算資金的提款。如果該等資金之後被撤銷或拒付,本行可向客戶行使追索權,且客戶將對該等帳戶的相關借項金額負責;
(iii) 如果客戶要求的提款方式對本行而言並不可行
,則本行得以提供銀行支票方式進行付款來執行任何提款要求;
(iv) 本行將於客戶指定的付款日處理任何指示,但前提是:
(A) 本行在相關截止時間之前收到該指示;且
(B) 付款在本行制定的任何處理限制範圍內或在客戶制定的界限或授權限制範圍內(在適用情況下可按照適用匯率兌換成相關貨幣);且
(C) 該等帳戶中有充足結算資金或適當信用安排以支付該指示中所定款項;
(v) 如果指示係於非營業日收到,或其指定之支付日期並非營業日,則除本行與客戶間另有約定外,付款作業將於下一個營業日進行之;
(vi) 本行在收到指示後獲授權將付款金額記入有關帳戶之借項並扣除任何應付佣金,費用,收費及開支;
(vii) 除非客戶在任何指示中指明,本行可決定任何指示中任何付款的優先順序;
(viii) 即使客戶作出任何有關相反交易指示,本行保留經由第三方系統及任何第三方或任何代理人執行任何資金轉移指示的權利,亦可在其他情況下使用本行在當時視為合理的任何方法執行資金轉移指示;
(ix) 就任何國際付款而言:
(A) 客戶確認並同意,通匯銀行於進行國際付款時得就收款人帳戶收取佣金,費用或收費。本行無權控制該等佣金,費用或收費
。該等費用可能:(I)由收款人各自支付或由通匯銀行向收款人帳戶中支付的金額中扣除。如果由通匯銀行進行扣款,則收款人實際收取之款項將少於指示中所指定之
金額;或(II)由客戶根據費用附件向本行支付;
(B) 通匯銀行可在完成付款之前隨時將付款兌換成其想要的貨幣;及
(C) 本行可向其通匯銀行收取佣金或與其通匯銀行簽訂佣金/收入分攤協定,該等佣金金額將根據多種因素(包括本行與該等通匯銀行之間的業務量)決定;
(x) 客戶確認並同意有關資金轉移指示:
(A) 本行得信賴(I)受益人之識別編號、(II)受益人之銀行,或(III)在資金轉移指示中包含之任何第三方。此外,客戶確認受款銀行可根據該等辨識碼(即使該等辨識碼所指定之人士與被指名之受益人不同)進行付款,客戶並就此同意其必須就名字與該等資金轉移指示中任一方辨識碼間任何差異所生之結果負責。
(B) 本行傳送指示之能力係以下列前提為基礎
:(I)特定貨幣之可取得性;(II)本行可以特定貨幣交易之能力;及(III)任何與該特定貨幣有關之主管機關、通匯銀行、收款、清算或結算銀行適用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與限制;
(C) 特定外幣可能受到外匯波動之影響,可能無法自由轉換,且可能受到適用於該貨幣之相關法規及其他政策規定與限制。客戶進一步確認匯率波動可能對帳戶收取之利息金額(如有)會有負面影響。
(xi) 客戶向本行聲明並承諾,本行根據任何指示處理的任何付款將不會違反任何法律,裁罰或具管轄權的主管機關之規定或本合約任何條款,且客戶將不會作出或允許作出以任何非法或詐欺為目的的任何付款。
(xii) 當本行同意接受提前付款指示時,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提供之提前付款指示下所為之任何付款處理,將會依本行收受指示當日或若指示係於適用截止時間後始收迄者,於次一營業日之價值處理。付款不會以付款指示指定之過期日之價值進行處理;及
(xiii) 涉及其他金融機構帳戶之任何服務將受到金融機構於規定時間內傳送必要資訊或執行本行轉移指示之限制。
(b) 支票服務。如本行已同意向客戶提供有關帳戶之支票服務或客戶要求簽發票據:
(i) 客戶應
(A) 一旦終止帳戶,銷毀或返還任何未使用之支票及相關資料予本行;及
(B) 儘快通知本行任何支票之遺失或失竊,;
(ii) 如果客戶確認任何第三方持有支票,第三方可能有权强制要求本行执行付款;
(iii) 如果客戶要求本行停止或取消任何票據:
(A) 本行得
(1) 自行合理裁量決定是否停止或取消該等票據,
(2) 如果本行能確定該等票據的付款及處理尚未完成,本行須盡其最大努力停止或取消(如有適用)該等票據,並將因此產生之適當費用記入客戶帳戶之借項,如果該等銀行票據為銀行支票
,且本行停止或取消該等銀行支票,則本行將把該等銀行支票的金額記入客戶指定帳戶之貸項;
(B) 如果本行已履行或選擇履行任何票據之付款,即令客戶已要求停止或取消該等票據(無論係因遺失、失竊或其他任何原因),客戶必須負責並授權本行於客戶所指定之帳戶將該等款項(該金額之前被記入客戶之貸項金額)記入借項;
(C) 如果且當該等要求之理由不再存在時,客戶應立即通知本行取消該等要求;且
(D) 除非客戶提前以書面通知本行取消該等要求,該等要求在下列任一狀況發生時(以先發生者為準)應即失效或不再生效:(I)該等票據的付款或取消;(II)開立票據的帳戶被關閉;(III)開立票據的帳戶被移轉至本行另一分行後六十日;及(IV)該等要求被作出後六個月;
(iv) 若本行同意代替客戶開立即期匯票,且該匯票之計價幣別與相關帳戶之幣別不同,則自相關帳戶扣除之款項金額,應為按適用匯率將即期匯票金額轉換為相關帳戶幣別之金額。因開立即期匯票或轉換貨幣而產生之費用,皆應由客戶負擔;且
(v) 客戶確認支票服務應受客戶設定之限額或授權限制之規範(如有適用,並應以適用匯率轉換為相關貨幣)。
(c) 直接扣款指示。如本行已同意向客戶提供直接扣款指示:
(i) 客戶確認並同意:
(A) 本行得依據客戶直接扣款授權把款項計入相關帳戶之借項並處理付款,惟該等帳戶中須有可動用的結算資金;
(B) 客戶須對其於任何直接扣款授權中提供之資訊獨立負責,本行有權信賴該等資訊,並無須做任何查證;
(d) 受款人通知服務。如本行已同意對客戶提供受款人通知服:
(i) 本行將(A)以客戶之代理人身分,發送客戶付款指示中提供之資訊,且(B)盡其合理努力完成被指示之匯款通知的傳送,包括以電子形式(如電子郵件)或以紙本形式所為之傳送;且
(ii) 若本行遵守上述3.6(d)(i)(B)規定,針對任何無法向受款人傳送匯款通知之情況,以及依客戶指示而列入匯款通知內容之任何事項及其正確性等,本行均不負責。
3.7 透支
(a) 除非本行已書面同意提供透支服務,客戶須於所有帳戶中具有存款。
(b) 如果有關帳戶的指示或交易可能使帳戶透支或超過約定的透支限制,則本行無義務(但得依據其絕對裁量權自行決定是否執行之)執行該等指示或交易。
(c) 客戶須立即就相關帳戶支付充足之資金,以彌補超過收支xx金額之透支金額,或超過(如適用時)本行與客戶所約定之任何透支限制的透支金額。
(d) 客戶確認,本行須就該等任何借項金額按照本行向客戶告知的利率收取利息(按日計息),包括任何透支金額或透支款項。
(e) 即使上文已有所規定,本行可行使其絕對的自行裁量權,並根據本行與客戶可能約定的條款及條件,延展特定透支服務。
4. 帳單、確認通知及報告服務
4.1 帳單及通知。帳單或確認通知(無論以書面形式或透過任何其他服務管道)可每月或按照本行與客戶約定
的其他時間,定期(經客戶同意後)向客戶提供或供客戶取閱。
4.2 差異。客戶應核對自本行所收到的每份對帳單、確認通知書或報告之正確性,除客戶在每份對帳單或確認通知書製作日後30天內,將任何項目之錯誤、異常、疏漏、偏差或差異以書面通知本行,否則應被視為正確並具有拘束力,但因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有明顯錯誤或故意不當行為、重大過失或詐欺行為,則不包括在內。
4.3 錯誤或疏漏之更正。儘管有上述第4.2條之規定,本行得隨時更正任何對帳單、確認通知書或報告之錯誤或疏漏,並於更正後對客戶產生拘束力,但因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有明顯錯誤或故意不當行為、重大過失或詐欺行為,則不包括在內。
4.4 報告服務。如本行已同意向客戶提供報告服務:
(a) 客戶授權本行向其指定之第三方銀行發送及披露,及(透過SWIFT訊息)接收來自其指定之第三方銀行有關帳戶或客戶於該等第三方銀行中一個或多個帳戶中的結餘及交易資訊;
(b) 客戶確認並同意如果與帳戶有關的結餘及交易資訊被發送至第三方銀行:
(i) 該等資訊僅在被傳送至第三方銀行時符合現況
;及
(ii) 在執行報告服務時:
(A) 其本身不會使本行與第三方銀行間建立任何關係;且
(B) 除因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有故意不當行為、重大過失或詐欺行為外,本行對於此等資訊之進一步散布並無控制權亦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對於第三方銀行涉及此等資訊之相關行為,概不負責;
(c) 客戶確認並同意如果第三方銀行將有關客戶於第三方銀行中一個或多個帳戶的結餘及交易資訊發送至本行,則:
(i) 本行將向客戶報告「已接收」之該等資訊,且本行不會核對該等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本行拒絕對該等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負責;及
(ii) 本行不會對第三方銀行的行為負責且本行不會對第三方銀行因任何原因未向本行發送該等資訊負責;及
(d) 客戶確認並同意該等結餘及交易資訊可透過電子傳輸發送至第三方銀行或向第三方銀行收取,且由於電子服務可能因各種原因導致延遲,中斷或故障,因此報告服務僅可按「現有及可用」原則予以提供。
4.5 電腦作成的報告。本行作出的任何由電腦作成的報告無需簽名且須與相關帳單一併審閱。
5. 帳單、確認通知及報告服務
5.1 佣金、費用、收費及開支。客戶須按照本行告知客戶的時間及匯率支付(不可抵銷,扣減或反訴)有關各相關帳戶及相關服務的所有佣金,費用,收費及開支
,包括(如適用)任何費用附件中所載開支。
5.2 無發票。除非與本行另有約定,本行不會就任何佣金
,費用,收費及開支開立發票,並且客戶拖欠的任何該等款項可被記入帳戶之借項,即使該等借項可能導致或增加該等帳戶中的借方差額。
5.3 帳單。從帳戶中扣除的任何該等佣金,費用,收費或開支將反應在相關帳單中。
5.4 稅款。客戶將就任何相關帳戶或相關服務支付適用於客戶且應繳付的所有稅項,且(如適用)本行可在佣金,費用,收費及開支根據第5.2條被記入借項時將任何該等稅項記入帳戶之借項。
澳盛一般銀行條款
5.5 扣繳。本行可能依法律或與當地或外國主管機關的協議或安排之要求,從支付客戶的款項扣減或扣繳與帳戶相關的費用。本行依規定扣減或扣繳時,客戶了解且同意相關支付的款項將會依據扣減或扣繳金額而減少。
5.6 全額支付。如果客戶需要依法作出扣減或扣繳稅款,則客戶應支付予本行的款額(就需要作出該等扣款的款額而言)應在必要限度範圍內增加,以確保本行在扣減或扣繳款項後所收到之淨額,應等同於本行在無須扣款或扣繳時所得收到之金額相同。客戶須在允許的時間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最低應付金額作出扣款並支付與該等扣款有關的任何所需款項。
6. 終止及暫停
6.1 通知終止。在遵循第6.2及第6.3條規定之前提下,客戶或本行均可透過事先向另一方提供不少於三十(30)個日曆日之書面通知,終止相關帳戶或相關服務。
6.2 即時生效的終止。本行得在未通知情況下終止帳戶或服務,且立即生效:
(a) 一旦發生與客戶相關的終止事件,
(b) 如果本行認為根據客戶的指示行事或向客戶提供任何帳戶或服務可能導致本行違反任何相關法令,裁罰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或
(c) 如果任何相關法令,裁罰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或本行的內部政策要求本行終止相關帳戶或相關服務,則本行得以書面方式終止相關帳戶或相關服務,且即時生效。
(d) 第三方停止提供部份服務。
一旦終止,客戶積欠本行的任何債務立即到期並須予以繳付。
6.3 暫停。(在不損害第6.2條所定本行權利的原則下)本行得因任何原因暫停相關帳戶或相關服務的全部或任何部份,且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a) 相關帳戶或任何相關服務的提供成為任何爭議或第三方索賠的標的;
(b) 本行認為帳戶中餘額不足;
(c) 本行認為有必要保護與相關帳戶或提供任何相關服務有關的任何一方的利益;
(d) 本行認為有必要確認被授權人或客戶代理人(如有)之權限;
(e) 本行認為相關帳戶或相關服務未以符合要求之方式進行操作;或
(f) 第三方停止提供服務;
(g) 已發生或懷疑可能發生的終止事件。
(h) 潛在終止事件係指懷疑可能會發生的終止事件。
如果帳戶或服務的提供被暫停,則本行將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及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客戶。
6.4 尚未履行之指示。帳戶或服務的任何終止或暫停,必須在不損害任何未履行的指示,或不損害在終止前已產生或澳盛一般銀行條款所訂立在本合約終止後仍然繼續存在於本行與客戶之間任何權利或義務的原則下進行之。
6.5 終止結果。帳戶終止後:
(a) 客戶授權本行就終止所產生的任何一切到期應付費用及支出,以及客戶基於本合約應支付本行之任何款項,得自客戶之帳戶扣款;及
(b) 如扣除上述款項後帳戶內仍有貸方餘額時,則本行得自行合理裁量決定以本行認為適當之匯款方式,將上述貸方餘額匯入本行認為適當或客戶指定之帳戶(包括在本行另一分行之帳戶),或以匯票付款給客戶,郵寄至最後所知之客戶地址,並由客戶自行承擔風險。
6.6 條款之繼續存在。第1.4(c)條(未經認可之管道)、第1.6條(洗錢防制)、第1.7條(智慧財產)、第2.4條(本行責任)
、第5條(佣金,費用,收費,開支及稅款)、第6.4條(尚未履行之指示)、第6.5條(終止結果)、第7條(賠償),第8條(抵銷)及第9條(資訊揭露)和第14條(準據法及管轄權)及其他條款,將於帳戶、服務或本合約終止後繼續有效。
7. 賠償
7.1 約定貨幣。客戶在本合約應支付本行的每筆到期款項,應以約定貨幣支付。若因任何理由,本行所收到的金額
(按照適用匯率進行兌換)少於以約定貨幣應支付本行之金額,則於客戶應在相關法律許可之範圍內立即以約定貨幣支付該等額外金額,以補償不足部分。
7.2 損失賠償。客戶同意賠償並保護本行及其董事、高階人員、員工、代理人及代表人免於因涉及下列事項而遭受、產生或承受之任何潛在損失(包括完全補償律師費用,惟此類損失係因本行之故意、過失或詐欺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
(a) 客戶或客戶代理人就帳戶或服務所為之各項xx、聲明或保證有錯誤或誤導者(包括因疏忽所致者)
;
(b) 客戶使用帳戶或服務;
(c) 客戶(或其代理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約規定之各項義務;
(d) 客戶未能在三個營業日內(或與客戶另行約定之期限內)為某一帳戶提供清算資金(其中,本行允許客戶提領清算資金以外的其他資金);
(e) 本行因法院命令或其他類似義務(無論是否嗣後解除)而就帳戶或服務採取行動或拒絕採取行動之各項決定;
(f) 本行根據本行合理認為已由客戶或客戶代理人發出之各項指示或要求(無論服務管道為何)而採取或拒絕採取行動;
(g) 客戶行事導致有關當局針對客戶、其業務或資產、帳戶或服務產品或與其有關之任何事項發出傳票、通知、命令或進行調查;
(h) 客戶行使、執行或保全與本合約或帳戶或服務有關之各項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
(i) 第三方就任何帳戶或服務向本行提出各項索賠;
(j) 本行在特定司法管轄區內履行其義務或執行其權利屬非法行為者;
(k) 客戶有任何違反反洗錢、反恐融資或經濟或貿易制裁法的行為(本行除外);
(l) 客戶違反法律或任何機關之要求;或
(m) 任何與帳戶或服務有關的交易涉入或涉嫌欺詐(本行的欺詐行為除外)。
為免疑義,上述賠償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帳戶之稅務負擔及赤字差額。
本行將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應根據第7.2條支付的款項。客戶必須按照本行在通知中合理指定的日期和方式支付相關款項。
本合約所述之賠償或類似義務:(1)儘管有任何中間付款、結算或其他事物,仍是一項持續性的義務;(2)應獨立於客戶的其他義務;(3)在任何帳戶或服務終止或解除後,仍將存續;及(4)是除本行根據本合約或其他法律所得享有之其他權利之外,應盡之其他義務。
在強制執行本合約下之受賠償之權利前,本行無須承擔任何費用或支付任何款項。
7.3 代理人賠償。在不影響第7.2條(損失賠償)規定之前提下,客戶應代表其各代理人同意賠償並使本行及其董事、高階人員、員工、代理人及代表人,免於因本
行依照客戶代理人之指示,所可能遭受、產生或承受之任何損失,並予以補償,包括完全補償任何律師x
,但不包括因本行故意不當行為、重大過失或詐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
8. 抵銷
8.1 本行可隨時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及在未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用客戶積欠本行之債務抵銷本行積欠客戶之任何債務。
8.2 上述第8.1條所規定之權利,無論所積欠之債務以何種貨幣計價,亦無論本行或客戶之債務是屬於現有或未來、到期或未到期、實際或或有債務,且無論該等債務是否為與他人共同連帶之債務,或由主債務人或保證人承擔,均可適用。xx特此授權,若抵銷權之行使涉及幣別轉換,本行可按適用匯率進行幣別轉換。
9. 資訊揭露
9.1 授權揭露。客戶同意並確認,本行經授權向任何或所有以下人士揭露有關客戶的任何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與任何其交易,財務狀況,帳戶及服務有關的資訊):
(a) 客戶的任何關係企業;
(b) 本行的任何實際或預定之受讓人,或對本行或任何本行集團成員負有保密責任的任何參與者或次參與者或與客戶有關的權利之受讓者;
(c) 本行的任何辦事處,分行,關係企業,子公司,員工或代理人;
(d) 對本行或任何本行集團成員負有保密責任的任何查核人員或專業顧問;
(e) 本行或任何本行集團成員的任何第三方或第三方系統供應商;
(f) 您透過本行請求提供服務之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
(g) 任何相關主管機關;
(h) 依據任何適用管轄機關所發出的傳票或其他法院程序規定,須向其揭露的任何人;
(i) 根據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發佈的傳票或其他法庭程序文件規定,須向其揭露的任何人士;及
(j) 銀行或任何本行集團成員與之有相關協議或安排的任何當地或外國主管機關,而該協議或安排要求不論是由本行直接或透過其他本行集團成員揭露客戶或帳戶資訊。
客戶亦同意並確認,任何本行集團成員可將任何上述資訊轉交至前述被授權並可對之揭露該等資訊之人,即使其主要業務地點位於客戶成立/設立的國家以外的區域,或該等資訊(全部或部分)在被揭露後將由其於客戶成立/設立的國家以外的區域搜集,持有,處理或使用。
10. 修訂及棄權
10.1 修訂。本行得以三十(30)天前之書面通知或電子通信(包括任何電子銀行管道)、在媒體上通知、在本行網站上公告或任何其他法律許可之方式,隨時修改或增補本合約之條款,或更動或變更任何帳戶或服務。
儘管有上述規定,本行對於下列事項不會事先通知客戶:
(a) 除其他依法須通知之情況外,非屬本行所能控制之變動;
(b) 依法規定須立即生效之變更,在此情況下應立即生效;或
(c) 因市場波動或外部參考基準變動所造成的利率變動或其他變動。
10.2 法律、有關機關提出要求、內部政策如有變更,或為合理保護客戶權益或本行利益,儘管本合約另有其他規定,本行均可隨時修改、新增或刪除各項服務或服務管道或其任何部分,恕不另行事前通知。
10.3 對本行的任何權利或權力及本行同意之放棄僅在經本行代表書面簽署後方生效。棄權及同意可由本行全權決定是否給予。
11. 移轉
11.1 客戶進行之移轉。未經本行事前書面同意,就其於本合約下之任何權利,客戶不得移轉或提供擔保或交付信託。
11.2 本行進行之移轉。客戶同意,本行可不經客戶(或任何其他人)之同意,就其於本合約下之任何權利,予以移轉或提供擔保或交付信託。客戶同意遵守本行為使上述移轉行為生效所提出的任何合理要求,包括配合本行針對此方面可能要求簽署或履行的任何文件或行為。
12. 一般條文
12.1 合約相互關係。除非本合約另行明確指明,非本合約當事人的任何人士無權利執行本合約的任何條文。為免疑義,本合約的修訂無需得到非本合約當事人的任何人士同意。
12.2 事先書面協議。本合約將取代任何本行與客戶針對有關帳戶或服務於事前達成之書面協議。
12.3 無效、不合法或無法執行的條文。本合約某條文的無效、不合法或無法執行不會影響或損害本合約其餘條文的持續有效。客戶同意本行可使用有效且可執行的條文取代任何無效或不可執行的條文,以盡最大可能實現該等無效或無法執行條文之經濟,法律及商業目的。
12.4 權利的執行及救濟。未能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合約或法律規定的某項權利或救濟,不會損害或構成對該權利或救濟方式的棄權,亦不會損害其他權利或救濟。對本合約或法律規定的某項權利或救濟的單獨或部份行使,不會妨礙該權利或救濟的進一步行使或另一項權利或救濟方式的行使。
12.5 誠實揭露規定。客戶確認本行係澳盛銀行之子公司,為獨立於澳盛銀行之實體,且本行於任何合約下之義務不構成澳盛銀行之存款或其他責任,且澳盛銀行無須履行本行之義務。
12.6 連帶責任。若客戶係由一人以上構成,或客戶係與其他個人聯合持有帳戶或接受服務,依本合約所有個人須連帶就客戶義務負責,且本合約所指之客戶係指每個個人。
12.7 份數。本合約可由若干份數組成,每份由本合約一方或多方簽署。該等被簽署文件構成一份文件。
12.8 不一致
(a) 本合約之英文和翻譯版如有任何不一致之情況,則以英文版為準。
(b) 以下文件如有不一致之情況,除非相關文件另有約定者外,應以下列之順序解釋文件:
(i) 申請表格及費用附表;
(ii) 相關國家附件;
(iii) 交易對手附表及服務附表;及
(iv) 澳盛一般銀行條款。
澳盛一般銀行條款
13. 通知
13.1 有關本合約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可透過下文所列方式遞送至申請表格中指明的地址,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且該等通知或通訊:
(a) 如果以書面形式並由本人親自或快遞交付,應於交付之日視為生效;
(b) 如果透過傳真發送,應於該等傳真以可清楚易讀之形式被收到之之日視為生效;
(c) 郵寄後,如果為一般郵件(非回郵或掛號郵件),則在第5個工作天(寄至寄送之地址);
(d) 如果透過回郵或掛號信(若在海外可用航空郵件)或同等方式發送(要求回郵收據),應於該等郵件交付或嘗試交付之日視為生效;或
(e) 如果透過電子郵件發送,應於寄送給相關收件人時
,除非寄件人收到電子郵件未傳送之自動郵件。
13.2 任何寄送予本行之通知或通訊僅在明確標示收件部門或人員(本行得隨時通知客戶該等收件部門或人員)時方為有效。
14. 準據法及管轄權
14.1 準據法及管轄權。除另有約定,本合約依據相關管轄區之法律受管轄及解釋。雙方同意由管轄區法院且有權可審理上訴案件之法院所管轄。儘管有上述約定,本行仍得於客戶擁有資產或客戶進行業務活動之任何國家/地區進行司法程序。
14.2 放棄豁免權。客戶不可撤銷地放棄其可能於任何司法管轄區內享有的免於受法律程序管轄,在判決前後免於被扣押或免於執行判決的任何主權及其他豁免權。
14.3 送達。於本行提出要求時,客戶應不可撤銷地委任一位送達代收人,代理客戶接受與本合約有關的任何訴訟文件,並告知本行該等送達代收人的名字及地址。如果客戶未能在該等要求作出後7個日曆日內委任該等送達代收人,本行將有權進行下列事項,且該等委任所生之任何費用均應由客戶負擔:
(a) 為及代表客戶委任該等送達代收人,且本行可(但無義務)告知客戶該等受委任送達代收人的名字及地址;或
(b) 利用客戶向本行提供的最新聯絡詳情,透過專人遞送、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送達訴訟文件。
ANZ50519.GBC.TW.CH.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