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珠海华润银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存款人)就甲方使用乙方(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是依法设立、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可以开立单位银行账户的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开立账户,保证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承担资料不实造成的一切后果;承诺遵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和乙方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3、甲方应配合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反洗钱法规开展的客户身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经营情况等识别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4、甲方应配合乙方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开展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因未遵守规定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甲方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变更的,应在30 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为企业且符合申请开立基本账户条件的以及甲方属于我行尽职调查范围的,应配合乙方向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6、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如甲方需依法使用规范化简称,应在本协议中约定。
7、甲方按规定预留印鉴,预留印鉴包括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或负责人(非法人单位)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8、预留印鉴是甲方办理业务的依据,甲方更换印鉴应按照规定的手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办理。
9、甲方若为企业(包含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据《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甲方若为非企业,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对外支付,甲方应在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10、甲方只能通过活期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甲方在本行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不能用于支付结算和提取现金,定期存款到期只能以转账的方式转入甲方原转出的同名活期结算账户。
11、甲方按照《珠海华润银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定期与乙方核对账务,发现账户收付发生额或余额不符应及时联系乙方进行查找调整,并主动进行查询。甲方已开通网银等非纸质的便捷电子对账方式,可登陆我行网站进行电子对账。甲方提供的基本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有权中断或终止向甲方提供网银等非纸质的便捷电子对账方式服务,而无需通知甲方。甲方采用网银等非纸质的便捷电子对账方式,乙方根据需要也可提供纸质余额对账单给甲方,甲方应予以积级配合。甲方自收到乙方对账单或电子对账信息之日起 10 日内向乙方反馈对账结果,回收的纸质对账回执,甲方需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预留印鉴,加盖印鉴不符的,在客户有效补签之前,视同无效对账。甲方应保证对账联系方式的可送达性和电子信息传送渠道的准确性,如有变更,应及时以“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形式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12、甲方应配合乙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和乙方相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因撤并、解散、破产或关闭的,因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办理撤销账户的手续。
13、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单位名称、电话、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14、甲方同意依据监管机关有关规定及乙方的制度规定,与乙方建立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甲方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信息。
15、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乙方的具体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开户费、账户管理费及各项结算服务费用。
16、甲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不含结记利息)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甲方应自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17、甲方撤销银行账户,应按规定向乙方提出销户申请,与乙方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结算凭证,若为持有开户许可证的账户,还需交回开户许可证,并承担因未交回而造成的损失。
18、甲方承诺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甲方已知悉,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违规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甲方需要使用支票,应当与乙方签订支票服务协议。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依法为甲方的银行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甲方账户存款。
4、定期打印余额对账单(电子对账方式除外),并配合甲方核对账务。乙方可根据需要委托专业单位上门送达余额对账单和收取对账单回执,甲方应予以配合。
5、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6、按规定向甲方收取开户费、账户管理费、空头支票(含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支票)退票费以及其他结算服务费用,以上费用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开户费及相关工本费甲方授权乙方在开户完成后办理结算业务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
7、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行业性质、资信状况等决定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
8、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乙方对甲方身份信息或提供资料存在疑义,且甲方拒绝出示辅助证明材料的,甲方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有明显理由怀疑甲方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或存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乙方规定的拒绝开户情形时,xx将拒绝为甲方开立账户。
9、乙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乙方银行债务的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甲方自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销户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将甲方账户设置为久悬账户,中止账户业务。甲方存在久悬账户的,将不能新开立、变更银行结算账户。
10、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将甲方的银行账户及资金收付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三、乙方对甲方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协议所称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包括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
1、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
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账户非柜面业务。
(1)甲方账户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
(2)甲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乙方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并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甲方未在 3 日内向乙方核实身份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名下其他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3)甲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乙方有权 5 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
(4)xxx监管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
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措施,涉及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
(1)甲方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对账结果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
(2)乙方发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乙方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信函)。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也未书面形式向银行提供合理理由的。
(3)甲方未参加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
(4)xxx监管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中止为甲方办理业务
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措施,中止为甲方办理业务,涉及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
(1)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基本账户涉及对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直至甲方将该账户保留为唯一的基本存款账户、变更为一般存款账户或办理销户。
(2)甲方预留乙方证件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前 10 天及到期当天乙方短信通知客户,证件有效期到期后一个月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止为甲方办理业务。
(3)甲方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后,未于 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销户的。
(4)甲方伪造、变造开户资料欺骗乙方开立账户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账户中止办理支付结算乃至强制撤销账户。
(5)甲方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甲方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
(7)甲方账户被列入久悬账户管理的。
(8)乙方依监管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和乙方业务规定处理。
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并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存续期间有效。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在开户证明文件有效期限内使用,甲方需延期的需在有效期内更换新的开户证明文件后向乙方申请,并由乙方重新审核开户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继续予以使用,若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所有账户,自乙方为甲方办理最后一个账户的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但协议终止前因结算账户而发生的未结事件之权利义务关系仍适用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八、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协议进行调整,乙方将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营业厅等官方渠道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新的协议条款适用于全部存量客户,甲方不接受调整内容的,有权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账户服务,在申请变更或终止服务前,仍应遵守乙方调整内容。
九、甲方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违约事项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单位账户。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