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ZDL2023001829
环境工程-纯水机
环境工程-纯水机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SZDL2023001829
采 购 人: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采购代理机构: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3年08月
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情形的,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一)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 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五、《深圳市财政局关于采购文件增加风险告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投标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详见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该文件由负责人或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六、特别提醒
(一)供应商在使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创建投标文件时,该工具将自动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创建标识码,同时提取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网卡 MAC 地址、硬盘序列号、CPU 序列号、主板序列号和工具标识号,经加密生成文件制作机器码并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使用了同一设备编制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同一份文件,IP 地址一致表明上传投标文件时使用了相同的网络。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或者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使用同一网络或同一设备编制、提交投标文件,将可能涉嫌投标违法行为而被立案调查。为避免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IP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况,建议并请各供应商编制、上传投标文件时不要使用公共电脑设备或公共网络,妥善保管和使用电子密钥,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SZDL2023001829
项目名称:环境工程-纯水机
包 号:A
项目类型:货物类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人民币
投标文件初审表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
内容 |
1 |
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税务登记证(若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则税务登记证可不单独提供) 注:未按招标文件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或无法判断的投标无效。 |
2 |
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注: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或无法判断的投标无效。 |
3 |
投标人所投产品是否符合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财办库〔2008〕248号文的要求。 |
符合性检查表
序号 |
内容 |
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无需提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注:本考察内容为非信息公开部分投标人可放入附件 |
2 |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的投标无效; |
3 |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进行承诺的投标无效; |
4 |
对招标文件中带“★”号条款的响应没有负偏离;【依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条款偏离表》和《商务条款偏离表》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评审】 |
5 |
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的投标无效。 |
6 |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投标无效; |
7 |
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的投标无效。 |
8 |
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9 |
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且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清单项目及数量进行修改的投标无效; |
10 |
投标文件存在规避信息公开情形的投标无效。 |
11 |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带病毒的投标无效。 |
12 |
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的投标无效。 |
13 |
误选了非本项目的最新加密规则文件,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开标时解密的投标无效。 |
14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5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作投标无效处理,并依法上报监管机关。 (1)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和“IP 地址”一致的; (2)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和“IP 地址”一致的; (3)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的; (4)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
《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初审不通过,按投标无效处理。
评定标方法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
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 |
3 |
中标供应商家数 |
1 |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价格分权重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
评标优惠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本项目所属行业为: 工业 】。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如有其它政策支持因素(如鼓励创新等)需一并列出。
2.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4%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均享受评标优惠政策第一款的优惠政策。
评标信息
序号 |
评分项 |
权重 |
|||
1 |
价格部分 |
30 |
|||
2 |
技术部分 |
54 |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1 |
技术条款偏离情况 |
54 |
专家打分 |
(一)评审内容: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条款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标注“▲”的重要参数每负偏离一条扣4分,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条扣0.4分,扣完为止。 (二)评分依据: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条款偏离表》及技术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打分。 |
|
3 |
商务部分 |
11 |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1 |
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 |
5 |
专家评分 |
(一)评审内容: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33.5分,总扣分不超过100分。 (二)评分依据: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商务条款偏离表》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打分。 |
|
2 |
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
|
3 |
专家评分 |
(一)评审内容: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要求)》,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25分,总扣分不超过100分。 (二)评分依据: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商务条款偏离表》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打分。 |
|
3 |
其他商务条款偏离情况 |
3 |
专家评分 |
(一)评审内容: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其他商务要求)》,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12.5分,总扣分不超过100分。 (二)评分依据: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商务条款偏离表》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打分。 |
|
4 |
诚信情况 |
5 |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1 |
诚信评价 |
5 |
专家评分 |
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问题且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100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 |
目 录
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验收
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三册 相关政策
备注:
1.本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二册“通用条款”和第三册“相关政策”。
2.“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件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等内容。
3.“通用条款”是通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4.当出现“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5.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第一册 专用条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文件编码:0722-2023FE5203SZF-0
项目概况:
环境工程-纯水机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按本招标公告“三、获取招标文件”要求下载获取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并于**年**月**日**:**(北京时间)[具体时间详见“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采购)公告,以公告公布信息为准]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DL2023001829
2.项目名称:环境工程-纯水机
3.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陆仟元整(¥1,536,000.00)
4.最高限价: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陆仟元整(¥1,536,000.00)
5.采购需求:
序号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简要技术需求(项目需求) |
备注 |
一 |
纯水机 |
套 |
8 |
详见招标文件 |
|
6.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80个日历日内。
7. 本项目接受进口设备参与投标,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以及《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原件备查);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近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信息为准。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特定企业(单位)的采购项目;
本项目接受进口设备参与投标,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年** 月**日至**年**月**日**:**(北京时间)[具体时间详见“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采购)公告,以公告公布信息为准],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
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xxxx://xxxx.xxxxxx.xxx:0000/)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可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具体时间详见“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采购)公告,以公告公布信息为准] 期间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xxxx://xxxx.xxxxxx.xxx:0000/)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在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招标公告】→【我要报名】”;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回本次投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xxxx://xxxx.xxxxxx.xxx:0000/)的供应商,请先办理密钥(请点击),并前往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地址:xxxxxxxxxx00x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二楼市政府采购业务窗口服务大厅;电子密钥办理咨询电话:0000-00000000),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年**月**日**:**(北京时间)[具体时间详见“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采购)公告,以公告公布信息为准]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xxxx://xxxx.xxxxxx.xxx:0000/)。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年**月**日**:**(北京时间)[具体时间详见“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采购)公告,以公告公布信息为准],在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xxxxxxxxxx0000xxxxx00x)公开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3.在线解密: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 -**:**期间进行解密[具体时间详见“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采购)公告,以公告公布信息为准],逾期未解密的作投标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报名操作: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后点击“招标公告”选中要报名标段点击“我要报名”或“代办→邀请提醒”;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请访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xxxxxx.xx/),先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咨询:83938966;电子密钥咨询:83948165 4008301330 ),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中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3.投标操作: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4.开标操作:投标人可以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系统登录首页面即可查看开标情况。
5.采购(招标)文件澄清/修改事项:**年**月**日00:00(北京时间)前[具体时间详见“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采购)公告,以公告公布信息为准],供应商如果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x:0000/)→“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年**月**日00:00(北京时间)前[具体时间详见“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采购)公告,以公告公布信息为准]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6.(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xxxxxxx_000000.xxxx )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xxxxxxxxxx0000xxxxx00x。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的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7.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8.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xxxx://xxxx.xxxxxx.xxx:0000/),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xx.xx)/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xxxx://xxxx.xxxxxx.xxx:0000/)网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9.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学城清华园区
联系方式:刘老师 0755-260360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22B
联系方式:0755-83004312转12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 话:0755-83004312转124
“**”备注:各项时间节点以“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szggzy.com)” 招标(采购)公告的公布信息为准。
招标项目需求
采购范围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分项控制单价 |
分项控制小计 |
备注 |
1 |
纯水机(一) |
1 |
套 |
¥192,000.00 |
¥192,000.00 |
接受进口 |
2 |
纯水机(二) |
1 |
套 |
¥192,000.00 |
¥192,000.00 |
接受进口 |
3 |
纯水机(三) |
2 |
套 |
¥192,000.00 |
¥384,000.00 |
接受进口 |
4 |
纯水机(四) |
2 |
套 |
¥192,000.00 |
¥384,000.00 |
接受进口 |
5 |
纯水机(五) |
2 |
套 |
¥192,000.00 |
¥384,000.00 |
接受进口 |
技术部分
纯水机(一)1套
1.用途
纯水机是以自来水作为进水,进行脱盐处理,生产一级超纯水的设备。可用于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离子色谱、液质联用仪等仪器,对痕量分析和高灵敏度分析提供超纯水。
2.配置要求
2.1 柜式一体机主机 1台
2.2 专用取水臂 1台
2.3 在线连接器(与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自动进样器连接,有自动在线洗针功能) 1台
2.4 脚踏开关 1台
3.技术要求
3.1纯水机自来水进水,生产一级超纯水,超纯水满足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离子色谱、液相色谱、液质联用仪等仪器痕量分析和高灵敏度分析要求用水。
▲3.2纯水机是自来水进水的柜式一体机,内部需配置≥60L水箱,不需要放在操作台上,有移动滚轮,机器更换位置方便(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技术资料截图或公开发行的技术彩页扫描件,证明本条款均符合要求,否则视为负偏离,原件备查)。
▲3.3纯水机主要用于痕量元素分析,可与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自动进样器连接,有自动清洗进样针功能(投标文件中提供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厂家技术文件扫描件作为证明依据,否则视为负偏离,原件备查)。
3.4超纯水总有机碳TOC<1µg/L,超纯水电阻率18.2MΩ・cm及以上(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技术资料截图或公开发行的技术彩页或产品说明书证明扫描件,证明技术参数均符合要求,否则视为负偏离,原件备查)。
▲3.5自来水进水情况下产超纯水,0.1µm以上微粒数<50个/mL,0.2µm以上微粒数<1个/mL。
▲3.6自来水进水情况下产出超纯水,需满足经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检测的代表性元素分析数据(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技术资料截图或公开发行的技术彩页或产品说明书证明扫描件,证明本条款所列下列全部元素的技术参数均符合要求,否则视为负偏离,原件备查):
Na 钠<0.1ng/L
K 钾<0.1ng/L
Ca钙<0.1ng/L
Mg镁<0.1ng/L
Fe 铁<0.1ng/L
Cu 铜<0.1ng/L
Zn 锌<0.1ng/L
Cd 镉<0.1ng/L
Ni 镍<0.1ng/L
Pb 铅<0.1ng/L
Mn锰<0.1ng/L
Al铝<0.1ng/L
Cr 铬<0.3ng/L
Ti 钛<0.15ng/L
B 硼<10ng/L
Li 锂<0.05ng/L
V 钒<0.01ng/L
Co 钴<0.01ng/L
Ga 镓<0.01ng/L
As 砷<0.01ng/L
Rb 铷<0.01ng/L
Sr 锶<0.01ng/L
Zr 锆<0.1ng/L
Mo 钼<0.05ng/L
Ag 银<0.2ng/L
Cs 铯<0.01ng/L
W 钨<0.05ng/L
U 铀<0.01ng/L
Si 硅<0.1µg/L
3.7自来水进水情况下产出超纯水阴离子数据(本条款所列下列全部元素的技术参数均符合要求,否则视为负偏离):
Br- <20ng/L
Cl- <20ng/L
F- <20ng/L
NO3-<20ng/L
NO2-<20ng/L
PO43-<20ng/L
SO42-<20ng/L
3.8微生物<0.001cfu/mL;内毒素<0.01EU/mL。
3.9 RNase<1pg/mL,DNase<5pg/mL。
3.10水机配备1台及以上取水臂,取水臂可外接5米及以上。
▲3.11纯水机配备3处及以上紫外灯模块,水箱配备254nm波长紫外灯,管路配备185nm波长紫外灯,取水臂中配备185nm波长紫外灯,用于消灭分解有机物。
3.12水机有LED屏,触屏操控主机,屏幕显示水机产水状态、超纯水水质数据,并可以把每分钟的水质数据至少保存两年,方便调整水机。
▲3.13内置全氧化法TOC在线检测仪,可实时在线检测TOC,也可设置定时检测,精度至少满足±1µg/L。
3.14管路监测系统,如有漏水就会报警自动停机。
3.15至少满足有三种取水方式:主控屏幕控制取水开关;取水臂控制开关取水;脚踏控制开关(至少配备1个脚踏)。
3.16有自动定量取水功能,屏幕中选择取水量,可定量放出超纯水。
3.17单次取水量可以控制为1滴,也可以控制为多滴,或最大取水速度2L/min及以上取水。
▲3.18超纯水自动净化循环系统,在不取水时,水箱中的水和管路中的水会在净化线路中循环过滤,水箱中的水质不断提升,也避免管路水不流动造成水质下降。
3.19专用前处理滤芯,去除水中残留氯、微生物、颗粒物等。
▲3.20两根及以上反渗透柱,并有反渗透模块水质计,反渗透柱用于去除水中的离子、微粒、有机物等,反渗透模块水质计用于监测反渗透模块功能情况(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技术资料截图证明或公开发行的技术彩页或产品说明书扫描件,证明有两根及以上反渗透柱和反渗透模块水质计,原件备查)。
▲3.21高效连续电除盐技术模块,高效去除离子,并有连续电除盐技术模块水质计,监测该模块功能情况(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资料截图证明或公开发行的技术彩页或产品说明书扫描件,证明有连续电除盐技术模块和连续电除盐技术模块后端水质计,原件备查)。
3.22可再生树脂复合滤芯去除连续电除盐技术模块处理后的水中离子。
▲3.23两根及以上可再生树脂去离子交换纯化柱,用于除去超纯水中的离子,后端配有超纯水水质计用于监测去离子交换纯化柱模块功能情况(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资料截图或公开发行的技术彩页或产品说明书扫描件,证明有两根及以上去离子交换纯化柱和超纯水水质计,原件备查)。
▲3.24配备超滤模块,聚砜系中空纤维超滤滤芯,有效膜面积≥1500cm2,使用分子量≥10000Da,去除水中微粒、活菌等。
4.兼容性与后续成本
后续成本主要为柱、膜等纯水机耗材维护,综合考虑选取耗材更换周期更长、过水量更大的设备,且水机耗材更换单价更低,以降低维护成本。如前处理纯化柱期望更换周期8000L-12000L,反渗透模块纯化柱更换周期8000L-12000L,复合纯化柱期望更换周期8000L-12000L,去离子交换纯化柱期望更换周期8000L-12000L,超滤模块期望更换周期1年半-2年等。
纯水机(二)1套
1.用途
纯水机是以自来水作为进水,进行脱盐处理,生产一级超纯水的设备,可用于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离子色谱、液相色谱、液质联用仪等仪器,对痕量分析和高灵敏度分析提供超纯水。
2.配置要求
2.1 柜式一体机主机 1台
2.2 专用取水臂 1台
2.3 脚踏开关 1台
3.技术要求
3.1纯水机自来水进水,生产一级超纯水,超纯水满足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离子色谱、液相色谱、液质联用仪等仪器痕量分析和高灵敏度分析要求用水。
▲3.2纯水机是自来水进水的柜式一体机,内部需配置≥60L水箱,不需要放在操作台上,有移动滚轮,机器更换位置方便(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技术资料截图或公开发行的技术彩页扫描件,证明本条款均符合要求,否则视为负偏离,原件备查)。
3.3超纯水总有机碳TOC<1µg/L,超纯水电阻率18.2MΩ・cm及以上(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技术资料截图或公开发行的技术彩页或产品说明书证明扫描件,证明技术参数均符合要求,否则视为负偏离,原件备查)。
▲3.4自来水进水情况下产超纯水,0.1µm以上微粒数<50个/mL,0.2µm以上微粒数<1个/mL。
▲3.5自来水进水情况下产出超纯水,需满足经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检测的代表性元素分析数据(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技术资料截图或公开发行的技术彩页或产品说明书证明扫描件,证明本条款所列下列全部元素的技术参数均符合要求,否则视为负偏离,原件备查):
Na 钠<0.1ng/L
K 钾<0.1ng/L
Ca钙<0.1ng/L
Mg镁<0.1ng/L
Fe 铁<0.1ng/L
Cu 铜<0.1ng/L
Zn 锌<0.1ng/L
Cd 镉<0.1ng/L
Ni 镍<0.1ng/L
Pb 铅<0.1ng/L
Mn锰<0.1ng/L
Al铝<0.1ng/L
Cr 铬<0.3ng/L
Ti 钛<0.15ng/L
B 硼<10ng/L
Li 锂<0.05ng/L
V 钒<0.01ng/L
Co 钴<0.01ng/L
Ga 镓<0.01ng/L
As 砷<0.01ng/L
Rb 铷<0.01ng/L
Sr 锶<0.01ng/L
Zr 锆<0.1ng/L
Mo 钼<0.05ng/L
Ag 银<0.2ng/L
Cs 铯<0.01ng/L
W 钨<0.05ng/L
U 铀<0.01ng/L
Si 硅<0.1µg/L
3.6自来水进水情况下产出超纯水阴离子数据(本条款所列下列全部元素的技术参数均符合要求,否则视为负偏离):
Br-<20ng/L
Cl-<20ng/L
F-<20ng/L
NO3-<20ng/L
NO2-<20ng/L
PO43-<20ng/L
SO42-<20ng/L
3.7微生物<0.001cfu/mL;内毒素<0.01EU/mL。
3.8 RNase<1pg/mL,DNase<5pg/mL。
3.9水机配备1台及以上取水臂,取水臂可外接5米及以上。
▲3.10纯水机配备3处及以上紫外灯模块,水箱配备254nm波长紫外灯,管路配备185nm波长紫外灯,取水臂中配备185nm波长紫外灯,用于消灭分解有机物。
3.11水机有LED屏,触屏操控主机,屏幕显示水机产水状态、超纯水水质数据,并可以把每分钟的水质数据至少保存两年,方便调整水机。
▲3.12内置全氧化法TOC在线检测仪,可实时在线检测TOC,也可设置定时检测,精度至少满足±1µg/L。
3.13管路监测系统,如有漏水就会报警自动停机。
3.14至少满足有三种取水方式:主控屏幕控制取水开关;取水臂控制开关取水;脚踏控制开关(至少配备1个脚踏)。
3.15有自动定量取水功能,屏幕中选择取水量,可定量放出超纯水。
3.16单次取水量可以控制为1滴,也可以控制为多滴,或最大取水速度2L/min及以上取水。
▲3.17超纯水自动净化循环系统,在不取水时,水箱中的水和管路中的水会在净化线路中循环过滤,水箱中的水质不断提升,也避免管路水不流动造成水质下降。
3.18专用前处理滤芯,去除水中残留氯、微生物、颗粒物等。
▲3.19两根及以上反渗透柱,并有反渗透模块水质计,反渗透柱用于去除水中的离子、微粒、有机物等,反渗透模块水质计用于监测反渗透模块功能情况(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技术资料截图证明或公开发行的技术彩页或产品说明书扫描件,证明有两根及以上反渗透柱和反渗透模块水质计,原件备查)。
▲3.20高效连续电除盐技术模块,高效去除离子,并有连续电除盐技术模块水质计,监测该模块功能情况(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资料截图证明或公开发行的技术彩页或产品说明书扫描件,证明有连续电除盐技术模块和连续电除盐技术模块后端水质计,原件备查)。
3.21可再生树脂复合滤芯去除连续电除盐技术模块处理后的水中离子。
▲3.22两根及以上可再生树脂去离子交换纯化柱,用于除去超纯水中的离子,后端配有超纯水水质计用于监测去离子交换纯化柱模块功能情况(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资料截图或公开发行的技术彩页或产品说明书扫描件,证明有两根及以上去离子交换纯化柱和超纯水水质计,原件备查)。
▲3.23配备超滤模块,聚砜系中空纤维超滤滤芯,有效膜面积≥1500cm2,使用分子量≥10000Da,去除水中微粒、活菌等。
4.兼容性与后续成本
后续成本主要为柱、膜等纯水机耗材维护,综合考虑选取耗材更换周期更长、过水量更大的设备,且水机耗材更换单价更低,以降低维护成本。如前处理纯化柱期望更换周期8000L-12000L,反渗透纯化柱更换周期8000L-12000L,复合纯化柱期望更换周期8000L-12000L,去离子交换纯化柱期望更换周期8000L-12000L,超滤模块期望更换周期1年半-2年等。
纯水机(三)2套
1.用途
纯水机是以自来水作为进水,进行脱氯处理后制造纯水。通过活性炭筒除去残留氯,并通过反渗透模块除去90%以上的离子类等,最后通过离子交换树脂柱进一步除去离子后得到超纯水,可用于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液相色谱、离子色谱、液质联用等设备用水及实验用水。
2.配置要求
2.1 主机(其中包括纯水模块、超纯水模块) 1台
2.2 超纯水专用60L水箱 1台
2.3 专用取水臂 1台
2.4 脚踏开关1台
3.技术要求
3.1纯水机为台式组合机,水机自来水进水,包含纯水模块、超纯水模块,可生产一级超纯水,同时可以取纯水使用。
3.2超纯水总有机碳TOC<1µg/L,超纯水电阻率18.2MΩ・cm及以上。
▲3.3自来水进水情况下产出超纯水,需满足经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检测的代表性元素分析数据(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技术资料截图或公开发行的技术彩页或产品说明书证明扫描件,证明技术参数均符合要求,否则视为负偏离,原件备查):
Na<3ng/L
K<3ng/L
Ca<3ng/L
Mg<3ng/L
Fe<3ng/L
Cu<3ng/L
Zn<3ng/L
Cd<3ng/L
Ni<3ng/L
Pb<3ng/L
Mn<3ng/L
Al<3ng/L
Cr<3ng/L
Ti<3ng/L
B<20ng/L
3.4微生物<0.01cfu/mL;内毒素<0.1EU/mL。
3.5纯水机配备3处及以上紫外灯模块,水箱需配备254nm波长紫外灯,管路需配备185nm波长紫外灯,取水臂中需配备185nm波长紫外灯,用于消灭分解有机物。
3.6水机有LED屏,触屏操控主机,屏幕显示水机产水状态、超纯水水质数据并可以把每分钟的水质数据至少保存两年,方便调整水机。
3.7内置全氧化法TOC检测仪,可实时在线检测TOC,也可以设置定时检测,精度至少满足±1µg/L。
3.8管路监测系统,如有漏水就会报警自动停机。
3.9至少满足有四种取水方式:主控屏幕控制取水,取水臂控制取水,脚踏开关控制取水(至少配备1个脚踏),水箱水口取水。
3.10有自动定量取水功能,屏幕中选择取水量,会定量放出超纯水;单次取水量可以控制为1滴,也可以控制为多滴,或最大取水速度2L/min及以上取水。
3.11超纯水自动净化循环系统,在不取水时,水箱中的水和管路中的水会在净化线路中循环过滤,会让水箱中的水质不断提升,也避免管路水不流动造成水质下降。
3.12专用前处理滤芯,去除水中残留氯;反渗透模块去除供水中的离子、微粒、有机物等。
3.13高效连续电除盐技术模块,高效去除离子。
3.14两根及以上离子交换树脂滤芯去除水中离子(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资料截图证明或公开发行的技术彩页或产品说明书扫描件,证明有两根及以上离子交换树脂滤芯,否则视为负偏离,原件备查)。
3.15两根及以上可再生树脂去离子交换纯化柱,用于除去超纯水中的离子,后端配有超纯水水质计用于监测去离子交换纯化柱模块功能情况(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资料截图或公开发行的技术彩页或产品说明书扫描件,证明有两根及以上去离子交换纯化柱和超纯水水质计,原件备查)。
3.16超滤模块去除超纯水中微粒、活菌。
3.17纯水每小时制造15L及以上,超纯水每小时制造10L及以上。
4.兼容性与后续成本
后续成本主要为柱、膜等纯水机耗材维护,综合考虑选取耗材更换周期更长、过水量更大的设备,且水机耗材更换单价更低,以降低维护成本。如前处理纯化柱期望更换周期8000L-12000L,反渗透纯化柱更换周期8000L-12000L,离子交换树脂纯化柱期望更换周期8000L-12000L,去离子交换纯化柱期望更换周期8000L-12000L,超滤模块膜期望更换周期1年半-2年等。
纯水机(四)2套
1.用途
纯水机是以自来水作为进水,在造水系统中通过活性炭滤芯去除残留氯,再通过反渗透模块去除90%以上的离子制造去离子水,并将去离子水存储于装置之中的水罐,然后在循环系统中通过UV氧化灯、超纯水去离子交换纯化柱滤芯、超滤膜进行处理制造超纯水的装置。
2.配置要求
2.1 主机1台
2.2 专用60L水箱 1台
2.3 专用取水臂 1台
3.技术要求
3.1纯水机为台式一体机,以自来水进水,生产一级超纯水,同时可以取纯水使用,外配60L及以上水箱。
3.2超纯水总有机碳TOC≤3µg/L,超纯水电阻率:18.2MΩ・cm以上。
3.3自来水进水情况下产出超纯水,需满足经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检测的代表性元素分析数据(本条款所列下列全部元素的技术参数均符合要求,否则视为负偏离):
Na<5ng/L
K<5ng/L
Ca<5ng/L
Mg<5ng/L
Fe<5ng/L
Cu<5ng/L
Zn<5ng/L
Cd<5ng/L
Ni<5ng/L
Pb<5ng/L
Mn<5ng/L
Al<5ng/L
Cr<5ng/L
Ti<5ng/L
B<20ng/L
3.4微生物<0.01cfu/mL;内毒素<0.1EU/mL。
3.5纯水机配备3处及以上紫外灯模块,水箱需配备254nm波长紫外灯,管路需配备185nm波长紫外灯,取水臂中需配备185nm波长紫外灯,用于消灭分解有机物。
3.6水机有LED主控屏,屏幕显示水机产水状态、超纯水水质数据,触屏操控,方便调节水机。
3.7管路监测系统,如有漏水就会报警自动停机。
3.8至少满足有四种取水方式:主控屏幕控制取水,取水臂控制取水,脚踏开关控制取水(至少配备1个脚踏),水箱水口取水。
3.9有自动定量取水功能,屏幕中选择取水量,会定量放出超纯水;单次取水量可以控制为1滴,也可以控制为多滴,或最大取水速度2L/min及以上取水。
3.10超纯水自动净化循环系统,在不取水时,水箱中的水和管路中的水会在净化线路中循环过滤,会让水箱中的水质不断提升,也避免管路水不流动造成水质下降。
3.11专用前处理滤芯,去除水中残留氯;反渗透模块去除供水中的离子、微粒、有机物等。
3.12一根及以上去离子交换纯化柱滤芯用除去超纯水中的离子。
3.13 超滤模块去除超纯水中微粒、活菌。
3.14纯水每小时制造12L及以上,超纯水每小时制造8L及以上。
4.兼容性与后续成本
后续成本主要为柱、膜等纯水机耗材维护,综合考虑选取耗材更换周期更长、过水量更大的设备,且水机耗材更换单价更低,以降低维护成本。如前处理纯化柱期望更换周期8000L-12000L,反渗透纯化柱更换周期8000L-12000L,去离子交换纯化柱期望更换周期8000L-12000L,超滤模块膜期望更换周期1年-1年半等。
纯水机(五)2套
1.用途
纯水机是以自来水作为进水,通过活性炭过滤器除去残留氯,并通过反渗透模块除去90%以上的离子类等,最后通过滤芯纯水器进一步除去离子后得到纯水,纯水可用于实验室分析、水浴用水,高压灭菌锅用水以及超纯水系统的进水,或用来清洗玻璃器皿。
2.配置要求
2.1 纯水机主机(含取水口、水箱) 1台
3.技术要求
3.1 水质:电导率1µS/cm以下。
3.2 净化柱采用可再生树脂净化水质,再生树脂可以再生,减少耗材成本。
3.3 每小时生产100L及以上纯水,每天最大生产纯水水量≥1500L。
3.4 LED显示屏,可触屏控制水机。
3.5 纯水机内部20L及以上水箱。
4. 兼容性与后续成本
后续成本主要为柱、膜等纯水机耗材维护,综合考虑选取耗材更换周期更长、过水量更大的设备,且水机耗材更换单价更低,以降低维护成本。如活性炭柱期望更换周期20000L-22000L,反渗透纯化柱更换周期2年,树脂模块期望更换周期10000L-12000L等。
商务部分
★付款方式
1.国内合同:
(1)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需出具合同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以保函形式缴纳或提交。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履行完成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在合同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按原方式退还,不计利息。
(2)合同生效后,采购人在15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65%,作为预付款;
(3)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15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5%。
① 中标人出具的交货清单原件一份;
② 采购人签署的收货清单复印件一份;
③ 货物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
④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原件一份;
⑤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原件一份。
(4)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进口(外贸)合同:
货款支付上限为:中标/成交人民币价格。
信用证付款
(1)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需出具合同金额的5 %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以保函形式缴纳或提交。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履行完成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在合同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按原方式退还,不计利息。
(2)签订外贸合同后,买方代理收到买方65%货款后,买方代理对外开具合同总额的65 %不可撤销信用证给卖方;
(3)货到验收合格后,买方代理收到买方35%货款后,买方代理电汇支付35%货款给卖方(合同执行期间产生的外币汇率损失由卖方承担)。
(4)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所有付款计划均以政府财政部门划拨款项时间为准,采购人不承担因财政审批或拨款延迟造成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5)如果采用外币结算,汇率取开标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
关于交货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80个日历日内。
2.交货地点: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用户指定地点。
3.投标人需承担的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其他类似的义务。
关于验收
1.投标人货物经过双方检验认可后,签署验收报告,产品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投标人提供产品保修文件。
2.当满足以下条件时,采购人才向中标人签发货物验收报告:
a、中标人已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全部产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
b、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性能满足要求。
c、货物具备产品合格证。
售后服务
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
★1.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如果对本项目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可以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2.免费提供原厂技术人员对采购人的操作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资料。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3.中标人应为质量保证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中标人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4小时内作出响应,如需中标人到合同货物现场,中标人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72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中标人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采购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中标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4.中标人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
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要求:
1.软件更新:设备主体不升级情况下,确保所提供的软件可随设备终身免费有效使用。
2.整机承保及费用:需对所提供的设备终身承保,延保费用不高于同期同类型设备维修或维护的市场价格。
3.年度巡检:中标人厂家工程师每年两次上门回访主动维护设备、使用培训。
4.质保期外设备维修:仍按照质保期内约定的响应时间进行响应,设备维修、耗材更换费用不高于设备配置清单中配件、耗材的价格。
关于质量
1.中标人保证所供货物系最好材料、最好的工艺制造,货物应是新的和未用过的,并且其品质和规格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品质保证期为自货物验收合格日起1年。
★2.中标人所交付产品、工程或服务需符合其投标承诺,不得在投标阶段为了中标而盲目虚假承诺、低价恶性竞争,在履约阶段则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而获取利润。
知识产权要求
1.采购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中标人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采购人。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且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披露。
2.如合同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则中标人保证采购人在使用合同货物的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损失。
3.如果采购人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中标人应自付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采购人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中标人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采购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如果所投产品为进口,则投标人必须提供由设备制造商或授权的中国总代理签署的合法有效的针对所投标产品对应商品授权书;若所投产品为国产产品,则无需提供。
★报价方式及要求
1.国产货物报价要求:
人民币报价,投标价包含仪器设备的价款、税费、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培训、咨询、服务、保险、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以及技术和售后服务、质保期退运返修等其他所有费用。
2.进口货物报价要求:
(1)人民币报价(如为免税价须特别标注;若无法办理免税,所有税费由中标人承担),投标价格中应包含仪器设备购置、包装运输及保险(境内、外)、装卸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培训、检测、质保期内设备及部件故障的更换,维修、退运(境内、外)、外贸代理费、杂费等其他所有费用。未注明人民币免税价的,则一律按人民币含税价执行。
(2)进口免税产品报价说明:本项目采购的是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对于 “接受进口”的货物,如果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投标并且所选用产品符合免税政策,投标人应报CIP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的免税人民币价(不包括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报价中须包含代理服务费。若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原产地为美国,且在中国针对美国惩罚性关税清单内,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包含惩罚性关税,但不包含原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惩罚性关税由中标人支付。
注:
1)若本项目需要使用美元结算时,则按中国银行(现汇卖出价)开标当日开标时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作为结算汇率;
2)若参与投标的进口货物免税报价时,如有国内供货部分需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注明含税报价,届时需要提供税务局出具的有效发票,否则不予支付该部分货款。
3)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项目中不可免税部分请单报人民币含税价格。
4)若投标人所投产品产地为美国,且在国家加征关税范围内的,则投标人报价中须包含此项费,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注:
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分项控制金额的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
本《招标项目需求》所提有关技术和商务要求(打“★”的条款必须满足,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 “▲”为重点扣分项);仅供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可提出替代标准,但此替代标准应不低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评审委员会有权对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的技术规格模糊响应(如有意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虚假响应予以认定。投标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或查实,除扣分或投标无效外,招标代理机构可视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当招标文件中出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时候,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责任规定较严格的为准。
当投标文件中出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时候,以投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责任规定较严格的为准。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得分和价格均相同的,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由高到低排列。以上情况仍相同的,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a抽签编号:投标一览表序号作为抽签序号;b由采购人或评审委员会组长从中抽选一名作为确定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的投标人),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招标文件中如出现参考品牌,那么参考品牌仅作为参考使用,投标人在投标时可提供参考品牌产品也可提供同等品牌或优于参考品牌的产品参与投标。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要求,所投产品属于已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需出具“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在《技术条款偏离表》的说明栏中说明。
若本项目是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项目,则不限制潜在的同类国产产品参与竞争,不对国产产品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对不同来源或不同品牌的进口产品实行差别待遇,不限制或者拒绝符合要求的国产产品中标(成交)。
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提交及认定:
a.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的提交方式:现场或电子邮件提交(邮箱地址:dwq@zgyd11.com)。
b.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特别提醒:
投标文件正文将对外公开,投标文件附件不公开。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的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标书”,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附件”,如下图所示。
我招标代理机构公布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时为计算机截取信息自动公布,如投标人误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放入投标文件正文,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如投标人将必须放于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放入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以回避信息公开、证明文件与业绩等相关资料列放位置错误,由此引发的不利于投标人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各投标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公开)信息的通知》等的规定,为增强各供应商诚信守法、公平竞争意识,规范各供应商投标行为,有效遏制投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通投标、造假等不诚信行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将依法依规对投标信息予以公示,望各投标供应商给予配合,履行好自身的权益和义务。
望各供应商要珍惜本次投标机会,诚实、守信、依法、依规投标。
备注:
1.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项目,投标文件不需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另行签字,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开标一览表”的评标说明:“开标一览表”中除“投标总价”外,其他信息不作评审依据。
3.关于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填写说明:“开标一览表”中“完工期”一栏的填写内容不作任何要求,由投标人自行填写。
投标文件目录
信息公开部分
开标一览表
项目分项报价表
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资格性审查文件(详见资格性检查表)
符合性审查文件(详见符合性检查表)
技术条款偏离情况
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
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
其他商务条款偏离情况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1
二、非信息公开部分(请放附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详见符合性检查表)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
投标人联络信息
一、投标函
致: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我方愿以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我方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资料,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方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方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方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合同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可提供保函或现金)。
4.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6.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报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投标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致: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单位深知本项目对采购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亦了解采购人对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因此我单位承诺如下:
我单位自愿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等规定和活动组织方发布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承诺在实施本项目时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若违反承诺,我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优先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并根据与采购人签订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我单位承诺近三年内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我单位承诺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我单位符合《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18条和《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
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我单位承诺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我单位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等官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作投标无效处理,并自动放弃本项目所有投标事宜;
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诚实守信,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
我单位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我单位的成本价,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单位清楚,若我单位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且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公司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我单位保证: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不存在“不同供应商的董事、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同一人的”情形;不存在串通投标、恶意串通或者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我单位保证,若所投货物涉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列明的政府采购强制产品的,则所投该产品符合节能产品的认证要求。
已知悉并同意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示(公开)的内容。
我单位承诺不非法转包、分包。
我单位承诺未参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技术指标、商务指标等内容的设定,不存在对其他投标单位不公平的行为。
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贿赂,进行有偿报答。
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宴请和娱乐等消费活动。
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赠送各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等行为。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若投标人有上述任意一个行为,不可提供该承诺函,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若没有上述
行为按要求填写,不得更改承诺内容。
三、投标报价表
(一)投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和单位 |
主要制造商名称和产地 |
品牌和型号 |
价格条件 (含税/免税) |
投标币种 |
投标总价 |
交货期 |
投标声明(关境内/关境外) |
1 |
纯水机 |
8套 |
|
|
|
人民币 |
¥ |
|
|
合计:¥ (人民币: ) |
注:具体报价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二章商务部分。
投标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项目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主要制造商名称和产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价格条件 (含税/免税) |
投标币种 |
单价(元) |
小计(元) |
备注 |
1 |
纯水机(一) |
套 |
1 |
|
|
|
|
|
¥ |
¥ |
|
2 |
纯水机(二) |
套 |
1 |
|
|
|
|
|
¥ |
¥ |
|
3 |
纯水机(三) |
套 |
2 |
|
|
|
|
|
¥ |
¥ |
|
4 |
纯水机(四) |
套 |
2 |
|
|
|
|
|
¥ |
¥ |
|
5 |
纯水机(五) |
套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人民币: ) |
所有价格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投标总价应为以上各分项价格之和;投标总价和项目报价表中单个采购预算条目报价均不得超过对应的财政预算限额,否则将导致无效投标。
具体报价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二章商务部分。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项目投标报价表的投标总价一致。
“原产地”是指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而非品牌总公司所在地。
详细填写所投货物的制造商名称;若如所投产品属于定制类的非量产货物或无具体型号的货物,可以不填写型号等信息,但应当标注投标产品为定制产品。
投标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核心产品的品牌情况
我公司所投核心产品的品牌为: 。
备注:招标文件未列明核心品牌的,无需填写该项。
可选配件报价清单(不包括在总报价内)
注:格式参照《(一)项目报价表》表格,但须提供相应的品牌、规格型号、原产地、单价等详细信息
供应商认为需要涉及的其他内容报价清单
四、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甲公司名称) 、 (乙公司名称) ……联合体协议书愿意组成联合体,参加 (项目名称)投标。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1. (甲公司名称) 为联合体主办人,(乙公司名称) 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联合体由主办人负责与业主联系;
(2)投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由双方组成的投标小组具体实施;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
(4)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签订服务协议书,各自按协议规定负责服务;
主办人 (甲公司名称) 承担总服务量的 %,联合体成员 (乙公司名称) 承担总服务量的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服务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3.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上述2(4)所述的联合体服务协议书签订后自行失效;联合体主办人应立即将该服务协议书送交业主一份。
4.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送交业主一份,联合体成员各一份;副本一式六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三份。
甲公司名称:(全称) (盖章) 乙公司名称:(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五、投标人情况介绍
(一)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投标人资质要求”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三册“相关政策”)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第三册“相关政策”)
(四)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样表)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_(采购单位名称)_单位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并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的工程、提供服务;□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承诺人在□处打√)。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五)投标人资质情况(格式自定)
(六)业绩(可选)
采购人 |
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金额) |
合同签订日期 |
履约验收时间 |
完成质量情况(以履约验收报告为准) |
|
|
|
|
|
|
|
|
|
|
|
|
|
|
|
|
|
|
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评标信息)
(七)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六、招标项目需求偏离表
1.技术条款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技术要求 |
投标技术响应 |
偏离情况 |
说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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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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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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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1、“招标技术要求”一栏应填写招标文件第二章“技术部分”的内容进行填写;
2、“投标技术响应”一栏必须详细填写投标产品的具体参数,并应对照招标技术要求一一对应响应;
3、“偏离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4、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应按《技术条款偏离表》中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须附于本表后),以证明投标人响应的真实性。证明资料包括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等。投标人应在“说明”一栏中列出技术参数的证明资料名称,并指明该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若《技术条款偏离表》中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
5、证明资料(均为扫描件)的提供要求:
(1)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2)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6、评审委员会有权对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的技术规格模糊响应(如有意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虚假响应予以认定,并视情况经集中采购机构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投标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商务条款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目录 |
招标商务条款 |
投标商务条款 |
偏离情况 |
说明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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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招标商务要求”一栏应填写招标文件第二章“商务部分”的内容进行填写;
2.“投标商务条款”一栏必须详细填写投标商务条款的内容。
3. “偏离情况”栏中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4. 交货期条款为不可负偏离条款,投标文件响应为“负偏离”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5、证明资料(均为扫描件)的提供要求:如商务部分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须附与本表后。
投标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货物说明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包号 |
序号 |
货物 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是否属于进口产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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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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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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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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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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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司代理的 项目(项目编号: )招标采购中若获中标,我们承诺并保证在收到“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的电子邮件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现金或电汇向贵公司指定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分公司的银行帐号一次性支付全额招标代理服务费。如有违反,我们全责承担因我方违反行为而可能引起的诚信记录、无法合规签订合同及顺利完成后续审计验收工作、经济损失赔偿等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按要求填写,不得更改承诺内。
九、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签发日期: 有效日期: 单位: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
兼营(产):
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
主营:
兼营: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附:要求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境外人员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可提供护照)扫描件(正反两面)。
十、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邮箱: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要求必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境外人员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可提供护照)扫描件(正反两面)。
十一、项目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应包括(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内容):
1、项目交货期、实施进度表
2、相关配套措施
备注:该部分须与“技术保障措施”、“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商务需求”等部分承诺的内容相呼应,不得前后矛盾。
十二、售后服务方案
主要内容应包括(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内容):
1、保修期;
2、故障或技术支持响应时间;
3、投标人承诺的其他维修维护方案、措施
4、质量保证及违约承诺。
备注:该部分须与“商务需求”承诺的内容相呼应,不得前后矛盾。
十三、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本公司(单位)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本公司(单位)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本公司(单位)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司(单位)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单位)员工提供,均不影响
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
四、本公司(单位)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
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单位)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
知悉人(公章): 日期:
十四、投标人联络信息
以下信息投标人必须真实准确填写,若因填写不实造成快递延误送达,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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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
一、合同条款
(仅供参考,项目具体要求以招标项目需求为准)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就 项目(项目编号: )的招标采购结果, 单位为中标(成交)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依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方的响应与承诺,经采购人 (以下简称甲方)和中标(成交)方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确定,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
第二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项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分项价款详见 。
本合同总价款已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系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
第三条 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符合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标准或行业标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甲方要求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如货物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乙方保证相关软件均为正版软件。
3、乙方保证交货时一并提供货物的质量合格凭证或文件。
第五条 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或招(采)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因交货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交付货物时间:
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质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采)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4、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乙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
第六条 保修及其他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乙方在投标文件的相关承诺提供保修及其他服务。
2、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另行协商。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可自主选择履约保证金方式:□现金、□非现金其它方式
2、履约保证金的缴付、退还、补偿等
a、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提交履约保证金_________元。
b、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c、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______天内无息退还乙方。
第八条 货款支付
1、付款方式:_________
2、付款期限:_________
3、其它约定: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xx%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xx‰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xx% 。
3、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xx‰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xx%的违约金。
4、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xx%的违约金。
5、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违反其在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承诺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xx%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
(2)乙方的投标(应答)文件;
(3)本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采购人): (盖章) 乙方(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二、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
采购人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
供应商 联系人及电话 |
|
||
中标金额 |
|
合同履约时间 |
自 至 |
||
履约情况评价 |
总体评价 |
□ 优 □ 良 □ 中 □ 差 |
|||
分项评价 |
质量方面 |
□ 优 □ 良 □ 中 □ 差 |
|||
价格方面 |
□ 优 □ 良 □ 中 □ 差 |
||||
服务方面 |
□ 优 □ 良 □ 中 □ 差 |
||||
时间方面 |
□ 优 □ 良 □ 中 □ 差 |
||||
环境保护 |
□ 优 □ 良 □ 中 □ 差 |
||||
其他 |
评价内容为: 评价等级为: □ 优 □ 良 □ 中 □ 差 |
||||
具体情况说明 |
|
||||
采购人意见 (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
1、本表为采购人向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时所用;
2、履约情况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请在对应的框前打“√”,然后在“具体情况说明”一栏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册 通用条款(公开招标)
通用条款的补充
序号 |
内容 |
规定 |
1 |
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的相关内容 |
2 |
投标有效期 |
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 |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
不允许 |
4 |
投标文件的投递 |
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 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
5 |
履约保证金 |
签订合同时约定 |
6 |
服务期或完工期 |
由于投标书编制软件设置的原因,“开标一览表”除“投标总价”外,“交货期(服务期或完工期)”、“备注”、“数量”等其他信息填写不作投标无效条款。 |
7 |
评审委员会组成 |
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或以上的单数。 |
备注:本表为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总则
1. 通用条款说明
1.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版本,列出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所适用的通用条款内容。如有需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通用条款增加附录或补充内容。
1.2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二册“通用条款”和第三册“相关政策”。
1.3“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等内容。
1.4“通用条款”是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5 “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2.招标说明
本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并参考有关法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3.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1“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3.2“采购人”、“采购方”、“采购单位”、“买方”或“招标人”: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3“投标人”、“投标方”、“投标单位”或“卖方”,即供应商,指参加投标竞争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4“评审委员会”和“谈判小组”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其评标(谈判)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5“日期”指公历日;
3.6“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3.7“电子投标文件”指利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提供的投标书加密软件加密的投标文件,适用于网上投标;(此投标书加密软件可从http://www.szzfcg.cn/网站“相关软件”栏目中下载);
3.8“网上投标”指通过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3.9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4. 政府采购供应商责任
4.1欢迎诚信、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心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事业。
4.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经核实后,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
5.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注册。《供应商注册及电子密钥新申请指引》详见http://www.szzfcg.cn/。
5.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2.1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中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内容。
5.2.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其他采购活动。
5.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3联合体投标
5.3.1 以下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条款仅适用于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
5.3.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投标联合体各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联合体各方必须有一方先行注册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
(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应当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如果决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则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示。
(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6)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7)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联合体、总包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9)本通用条款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说明的除外。
6.政策导向
6.1 2014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进行设备或工程采购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工程机械、装卸机械满足国家现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并鼓励使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2015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采购设备或工程项目中选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的比例不低于30%。
6.2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号)、《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7〕8号)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的要求,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供应商限制参与政府采购。
6.3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需要融资时可以申请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有关政府采购订单融资的业务流程、金融机构申请参考模板、合同账户变更补充协议参考模板、业务统计数据等资料和信息,可到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专区”查询、下载。
7. 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7.1 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如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须为正版软件。
7.2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3 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进口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4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5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设备到货验收时,还必须提供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文件。若中标后,除非另有约定,投标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的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7.6 对工期的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其所投项目应提交交货进度、交货计划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验收。
7.7 投标人必须承担的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其他相关及类似的义务。
8.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9.踏勘现场
9.1如有需要(详见专用条款),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所约定的时间、地点踏勘现场。
9.2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以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踏勘。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于统一时间地点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前往。
9.3采购人必须通过采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
9.4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踏勘现场时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资料或口头承诺,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
10.招标答疑
10.1招标答疑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或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疑问或询问。
10.2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网上提问形式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10.3采购代理机构对疑问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包括网站发布信息)为准。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通用条款第13.3、13.4款规定执行。
10.4如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现场答疑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或采购代理机构另行书面通知(包括网站发布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与现场答疑会。
10.5未参与招标答疑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编制与组成
11.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或谈判)期间发出的答疑、澄清或修改等相关公告或通知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四章 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
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标要求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第十二章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第三册 相关政策
11.2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答疑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设备到货验收时,还必须提供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文件。若中标后,除非另有约定,投标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的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11.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网上提问形式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不论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采购代理机构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公开发布方式)答复或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2.2对于没有提出澄清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该招标文件(含澄清纪要),投标截止期后不再受理针对招标文件的相关质疑或投诉。
12.3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审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3.2招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1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13.4采购代理机构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网站公开发布形式或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文件的编制、语言及度量单位
14.1 投标人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全部填写格式中要求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有具体数值的应填写具体数值,而不能笼统地响应为“符合”、“满足”等结论性内容。
14.2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和资料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并接受评审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
投标人投标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机构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第三方检测报告、质量体系证书、荣誉证书、奖励奖项等,都必须是国家机关签发、或在中国合法登记设立并有权有资质颁发相关证明文件的机构签发。
14.3 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标被拒绝。
14.4 投标文件的编制可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基础上扩展加页。需投标人自行编写的投标内容,投标人应采用简洁、清晰的文件格式。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其它特殊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4.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第三方检测报告、质量体系证书、荣誉证书、奖励奖项、产品说明书和样本等)等应为原件的复印件或者清晰的扫描件。
14.6 投标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但翻译错误的除外。
14.7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具体内容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16.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通用条款第15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7.投标货币
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计。
18.证明投标文件投标技术方案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
18.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技术方案项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技术方案及其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 投标人提供证明投标技术方案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数码照片、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等,提供的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8.2.1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8.2.2投标产品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8.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投标技术方案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投标人应详细说明投标技术方案中产品的具体参数,不得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18.2.4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识别和判断;
18.2.5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提供原件扫描件。
18.3相关资料不符合18.2款要求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为投标技术方案不合格响应,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或作投标无效处理。
18.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8.2时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满足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来评判。
18.5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19.投标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的要求
19.1对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评分项中涉及的相关业绩、社保情况等内容以及《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中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照片,原件备查。有关扫描件(或照片)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件(或照片)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予以投标无效处理,涉及《评标信息》打分项的则该项评分予以0分处理。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投标资料是否异常、是否有效问题进行核查和判定,如认为供应商投标资料有异常或无效的,若涉及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条款的,则应作投标无效处理;若涉及评分的,则作不得分处理。投标资料异常核查范围为:质疑函、被质疑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料、被质疑供应商答辩说明、被质疑资料原件、被质疑资料相应官方查询渠道查询到的信息等。以下情形可由评审委员会判定投标资料无效:
(1)被质疑供应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资料原件核对,且不能合理说明的;
(2)被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原件与投标文件资料不一致的;
(3)被质疑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料信息与在相应官方查询渠道查询到的信息不一致,且不能合理说明的。
19.2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证书,若原有资质证书处于年审期间,须提供证书颁发部门提供的回执,并且回执须证明该证书依然有效(若在法规范围不需提供的,供应商应做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该证书无效),则该投标人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投标;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在未获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投标。
20.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具体见专用条款中投标有效期的天数要求。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2 在特殊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此项要求,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当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期;
20.3 中标人的投标书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及保修结束。
21.关于投标保证金
21.1 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因受到主管部门处罚锁定投标权限的除外)。
21.2 咨询电话:0755-83948155。
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2.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招标的项目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投标人有关替代方案的条款将初审不通过,投标无效。
22.2 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准备提交替代方案的投标人除应提交一份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应提交需评审其替代方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方案书、技术规范、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项目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
23.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23.1投标人应准备所投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此电子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后缀名为.szczf的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要求下载安装《投标书编辑软件》及其配套软件,使用电子密钥登录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系统(http://www.szzfcg.cn/),然后在右侧的“相关链接”栏目中下载。在安装此软件之前,须先安装Adobe Reader 7.0以上版本】。
23.2投标人在使用《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投标书时须注意:
23.2.1导入《投标书编制软件》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应与以此制作的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一致。例如,不能将甲项目A包的招标书导入《投标书编制软件》,制作乙项目B包的投标书。
23.2.2不能用非本公司的电子密钥加密本公司的投标文件,或者用其它公司的登录用户上传本公司的投标文件。
23.2.3要求用《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投标书的包,不能用其它方式编制投标书。编制投标文件时,电脑须连通互联网。
23.2.4投标文件不能带病毒。采购代理机构将用专业杀毒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病毒检测,如果这两种软件均报告发现病毒,则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该投标文件带病毒。
23.2.5完整填写“投标关键信息”,如下图所示:
备注:上述“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将作为价格分计算依据;其它信息仅是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表述,不作为评审依据。
23.2.6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3.2.7投标书编写完成后,必须用属于投标人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否则视同未盖公章,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23.2.8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纸质、电子、传真等所有形式的投标文件。由于对网上招投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建议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与上传,如上传确有困难,请及时咨询。
23.2.9如果开标时出现网络故障、技术故障,影响了招投标活动,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采取措施如延期、接受无法从网上上传的投标书等,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3.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23.4经投标人电子密钥加密的投标文件无须盖章或签字,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
23.5 资格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投标书的保密
24.1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在投标书编制软件点击“加密投标书”按钮进入加密界面,对投标书进行加密,也可单独使用“深圳政府标书加密软件”(一般是与投标书编制软件捆绑下载)进入加密界面进行加密,无需用其它加密方式。此加密程序确保投标文件在到达投标截止时间后才能解密查看。在加密过程中,请按照软件提示进行操作。加密界面如下图所示:
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钮进入【填写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会在投标文件生成过程中,提示用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后对投标文件自动进行加密。
24.2若采购项目出现延期情况:
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szczf)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下载招标文件、重新制作投标文件、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szczf)没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是否重新制作投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定)。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
25.投标截止日期
25.1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用电子密钥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使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如果没有该功能点,请用本公司的机构管理员在 “系统维护”—》“修改用户权限”中增加该功能点,如果增加不成功,请在工作日与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联系。如果确有困难,多次上传均告失败,请在投标截止时间之拔打平台帮助热线电话:83938599,83948100,83938584。
25.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通用条款第13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5.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上传投标文件。
26. 样品的递交
26.1 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如确有必要,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能反映货物材质或关键部分的尺寸、价值不大的样品,具体见第一册专用条款相关内容。
26.2投标样品上必须标注“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样品编号、样品名称”等信息,但不得显示指向任何投标供应商的信息、生产厂家的商标,或者其他的标记标识。需要安装的投标样品必须为安装完整的成品,由投标供应商自行组织安装。
26.2.1样品递交签到:
投标供应商授权人需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盖公章)、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样品清单(加盖公章),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按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指引进行样品递交签到。
特别注意事项:(1)上述资料提供不齐全的,不予签到;(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签到;(3)未进行签到的,样品不予接收。
26.2.2 样品接收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进行投标样品接收。投标样品接收必须进行身份核对、样品核对、登记确认、顺序编号。
(1)身份核对。采购代理机构核对投标供应商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盖公章)、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资料不齐全的,不得接收投标样品。
(2)样品核对。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投标样品与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清单》(盖公章)进行一一核对。有不一致的或损坏情况的,将要求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在《样品清单》上注明。
(3)登记确认。在完成身份核对及样品核对后,投标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必须在《样品接收登记表》上登记确认。
(4)顺序编号。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投标样品接收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26.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投标样品摆样,指引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将投标样品搬运到指定地点摆放、拆除包装,按要求摆放整齐。完成样品摆样后,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应及时立场,不得在摆样现场滞留。
26.4样品的退回:(1)未中标的供应商投标样品,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按规定进行通知,并要求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在项目完成评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凭身份证及样品受理回执原件办理退回手续。(2)中标的供应商投标样品,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按规定进行通知,并要求采购人代表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三个工作日内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原件办理领取手续。
投标样品移交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再次核对供应商授权委托人或采购人代表身份、核对《样品清单》,签字确认后并取走样品。
26.5未能及时退回的样品的处理:
(1)未中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项目完成评审后三个工作日)内取回投标样品的,视为放弃取回,采购代理机构将定期清理。
(2)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三个工作日内)内领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样品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发函或电话敦促。经敦促仍拒不领取的,将视同投标人放弃取回,采购代理机构将定期清理。
2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7.1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或在网上进行撤销投标的操作。
27.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7.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27.4采购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标
28.开标
28.1投标人可以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系统登录首页面即可查看开标情况。
评标要求
29.评审委员会组成
29.1网上开标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定分离项目评审专家均由评审专家组成。
为保证评委人选的专业性,以及评标中的公平公正性,评审专家从深圳市财政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代表须持本单位签发的《评标授权书》参加评标。
注:《评标授权书》模板可以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https://www.szggzy.com/)采购人页面下“采购”环节“通用表格”处下载。
29.2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9.3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29.4评标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
29.5 开标后,直到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信息公开的内容除外)。
30.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30.1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
30.2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30.3评审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的;
(2)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财政预算限额、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5)招标文件所列示的资格性审查表及符合性审查表。
31.独立评标
31.1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标报告的工作程序。
31.2 当项目评标系统中的评审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评审内容为准(发布更正公告的以更正公告为准)。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32.投标文件初审
32.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符合性审查的要求。
32.2 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部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打√为通过审查,打×为未通过审查。
32.3 投标文件初审中关于供应商家数的计算:
32.3.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32.3.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2.3.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32.4投标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2.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个人分阶段参与编制;
32.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2.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2.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2.4.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2.4.6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32.4.7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2.4.8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32.4.9在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
32.4.10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32.5对不属于《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和32.4条款所列情形外,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理由。
33.澄清有关问题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通用条款第34条,凡属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4.错误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通用条款33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5.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仅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36. 实地考察、演示或设备测试
36.1在招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本项目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或实地考察或检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投标人应随时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36.2若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演示或设备测试的,投标人应做好相应准备。
37.评标方法
37.1.1最低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报价进行排序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37.1.2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37.1.3定性评审法
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37.2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37.3重新评审的情形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37.3.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7.3.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7.3.3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37.3.4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7.4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7.4.1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
37.4.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37.4.3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37.4.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审委员会。
定标及公示
38.定标方法
38.1非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1.1评审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中标候选人。
38.1.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38.1.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出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38.2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2.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项目采用评标和定标分离办法,即评审委员会按照本项目规定的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具体所采用的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定标规则)详见招标文件第一册关键信息的内容。
38.2.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方法的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结果,依照招标文件第一册关键信息的内容推荐相应数量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38.2.3采购人应当按照自定法确定中标供应商: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38.2.3.1自定法。
操作程序:
①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定标委员会,召开定标会并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的具体数量由采购人在项目申报时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体现)。定标委员会可以选取直线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累积投票法等三种方式之一定标,直线票决法分为一次票决、逐轮票决、先票决后抽签和先票决后竞价四种方式。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流程:网上具体操作时,在结束辅助评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上传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录入候选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信息,完成上述操作后后进入“采购人录入定标结果”的环节;采购人在“采购人录入定标结果”中可以实时的查看候选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同时查看和打印综合得分表、评审报告、候选中标供应商评价表,以单选框的方式,在显示候选中标供应商名称和投标报价的列表中,由采购人根据定标结果选择中标供应商。
③采购人应当自定标会召开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定标书面记录、定标报告在采购人内部网站或者内部办公区域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委员会候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定标程序、定标环节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④采购人应当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定标报告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定标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定标委员会候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⑤采购人逾期不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报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期间不计入采购期间。
说明:采购人及投标供应商应按照上述方法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38.3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相关要求定标。
39.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存档。
40.中标公告
40.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szggzy.com/)/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供应商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发布公示日期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监督电话:0755-83948143。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该评标结果。
40.2质疑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中标通知书
41.1中标公告公布以后,公示期内无有效质疑投诉,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41.3因质疑投诉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结果变更或采购终止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吊销中标通知书或终止采购合同。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42.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42.1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可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42.2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的同时,提出重新采购组织形式的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的修改建议。
42.3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42.4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按公开招标流程组织采购活动。
42.5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按规定要求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43.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人。
4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4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45.1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内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5.2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45.1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45.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46.履约担保
46.1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现金方式外,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46.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废除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46.3项目服务期满之后,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履约担保手续。
47. 合同的备案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采购人或委托中标人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48.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事宜按《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3号)相关规定执行。
49. 履约抽检及情况的反馈
49.1供应商必须诚信履约,采购人必须对采购项目实施组织履约验收。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采购项目进行履约抽检评价。如未按合同履约,将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细则进行处理。
49.2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三十日之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相关政府采购建议等反馈至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50. 宣传
凡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宣传或广告,若当中提及政府采购,必须事先将具体对外宣传方案报市财政委和采购代理机构,并征得其同意。对外市场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a.名片、宣传册、广告标语等;
b.案例介绍、推广等;
c.工作人员向其他消费群体宣传。
51. 供应商违法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6)恶意投诉的;
(7)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质疑处理
52.质疑提出与答复
52.1提出质疑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52.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2.3质疑条件
52.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52.3.2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52.3.3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合理的事实和依据;(3)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注:质疑函范本可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下载。
52.4提交材料
质疑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2.5收文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和评审区管理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22B,质疑咨询电话:0755-83004312。
52.6收文办理程序
52.6.1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符合质疑条件的办理收文,出具收文回执;
52.6.2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1)质疑主体、时限不符合的,不予收文;(2)质疑函内容、提交人身份证明不符合的,开具补正告知书,供应商可在质疑期内补正后重新提交。
52.7质疑答复时限
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52.8投诉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53. 质疑后续处理
53.1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53.2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费率 |
100以下 |
1.5% |
100-500 |
1.1% |
500-1,000 |
0.8% |
1,000-5,000 |
0.5% |
5,000-10,000 |
0.25% |
10,000-100,000 |
0.05% |
1、招标机构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中标金额*招标费率*0.8),最低收费不低于人民币伍仟元整;
2、本次按招标文件“项目类型”中规定的类别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计费标准如上。
3、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至:
开户名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账号:11013651025501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中电支行
第三册 相关政策
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 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 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
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 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
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附: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附 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附 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留选项 |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
合同链接 |
|
|
(填写“采购项 |
|
(填写合同 在中国政府 采购网公开的网址 ,合同 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
|
目整体预留”、 |
|
||
|
“设置专门采购 |
|
||
(填写集中采 |
包”、“要求以 |
|
||
购目录以内或 |
联合体形式参 |
(精确到万元) |
||
者采购限额标 |
加”或者“要求 |
|
||
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
合同分包”,除 |
|
||
|
“采购项目全部 |
|
||
|
预留”外,还应 |
|
||
|
当填写预留给中 |
|
||
|
小企业的比例) |
|
||
…… |
…… |
…… |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2, 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 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 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 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 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 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 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3,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1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4,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5,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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