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期,華光集團為中國建材集 團(本公司最終控股股 東)的間 接全資附屬公 司,因 此,根據上市規則 第14A 章,華光集團被視為本 公司的關連人士。該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 下本公司的一項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所有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 但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該協議須遵守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 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
持續關連交易 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
董事會宣佈,蚌埠中 顯(本 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與 華光集團於2021 年 3 月3 日訂立了天然氣採購框架協 議(「該協 議」)。根據該協 議,華光集 團為蚌埠中顯提供天然氣供應結算服務。
於本公告日期,華光集團為中國建材集 團(本公司最終控股股 東)的間 接全資附屬公 司,因 此,根據上市規則 第14A 章,華光集團被視為本 公司的關連人士。該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 下本公司的一項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所有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 但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該協議須遵守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緒言
董事會宣 佈,蚌埠中 顯(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 司)與華光集團 於2021 年3月3 日訂立了該協 議。根據該協 議,華光集團為蚌埠中顯提供天然氣供 應結算服務。
該協議的主要條款概要載列如下:
該協議的詳情
日期: 2021 年3 月3 日
訂約方: (1) 蚌埠中 顯(作為購買 方);及
(2) 華光集 團(作為供應 方)
有效期: 自該協議日期起至2021 年12 月31 日
交易性質
根據該協議,華光集團為蚌埠中顯提供天然氣供應結算服務。
定價依據
1. 作為一般原則,該協議項下的天然氣供應價格應由蚌埠中顯與華光 集團按正常商業條款在日常業務過程中本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 則磋商後,按照交易當時的市場價格確定價格。
2. 蚌埠中顯用氣價格按照華光集團與燃氣公司達成的集中採購協議 價格執行且應低於同期本地天然氣市場價格。
3. 華光集團收取的天然氣供應價格將不高於華光集團向獨立第三方 提供同類或相同天然氣供應的價格。
4. 蚌埠中顯採購的天然氣供應價格將不高於蚌埠中顯向獨立第三方 採購同類或相同天然氣所支付的價格。
月供用氣量及結算時間
蚌埠中顯使用天然氣的數量以每月抄 表,蚌埠中顯與華光集團雙方簽 字進行確認。結算時間為每月25 日。
付款方式
蚌埠中顯應於每月5 日前按計劃約定用氣量支付當月氣款。付款方式為半年期銀行承兌匯票。
年度交易額
該協議項下的截 止2021 年12 月31 日的預計年度累計交易總金額不超過 人民幣4,000 萬 元(含 稅)(相當於約港 幣48,000,000 元)。該上限已經考慮相 關交易的過往數據,包括蚌埠中顯以往的天然氣使用量,及生產設備運 行狀況以及年度生產計劃安排等因素綜合判斷、蚌埠中顯於2021 年年終 前預計天然氣使用量 約13,330,000 立方米及天然氣的現行及未來可預測 市價不超過每立方米人民幣3.00 元(含 稅)後 釐定。
其他
蚌埠中顯與華光集團可就具體天然氣供用事項在該協議範圍內另行簽 署供氣合同,該供氣合同為該協議組成部份。
內部控制措施
為確保本公司不時遵守上述定價政 策,本公司將於其日常營運中採納 一系列內控措施。該等內控措施將由本公司財務部門、董事會辦公室及 審計部進行及監察:
(一)本 公司已對關連交易採納及實施一項關連交易管理系統。根據該系 統,董事會辦公室及財務部門負責收集有關關連交易的資訊及監察 關連交易,並評估交易條款及定價條款的公平性;
(二)本 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將審閱該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以確 保該協議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且根據該協議的 條款履行。本公司的核數師亦將對該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的定 價及年度上限進行年度審核;及
(三)本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將定期對關連交易流程是否符合本公司內部 控制要求進行監督評價。
訂立該協議的理由
蚌埠中顯與華光集團均位於安徽蚌埠市。為降低天然氣採購成本,華光 集團已向燃氣公司實施天然氣集中帶量採購並為其集團成員單位提供 天然氣供應結算服務。蚌埠中顯自願選擇加入華光集團集中採購業務,由華光集團提供天然氣集中採購供應結算服 務。該協議的條款乃經訂 約方公平磋商後釐定。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該協議乃於本集 團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訂 立,該協議及其建議年 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且符合股東及本集團的整體利益。
本公司、蚌埠中顯及華光集團的資料
x公司的主營業務為信息顯示玻璃及新能源玻璃的生產及銷 售。經營 範圍包括信息顯示玻璃、新能源玻璃、功能玻璃類光電材料及其深加工 製品與組 件、相關材 料、機械成套設備及其電器與配件的開 發、生 產、製造、安裝、相關的技術諮詢與技術服務,自產產品的銷售與售後服務。
蚌埠中顯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主要從事超薄玻璃的研發、生產、銷售和深加工。
華光集團為中國建材集團的間接附屬公 司,主要從事浮法玻 璃、ITO 導電膜玻璃、玻璃深加工製品的製造與銷售。
上市規則涵義
誠如上文所 述,於本公告日 期,華光集團為中國建材集 團(本公司最終 控股股 東)的間接全資附屬公 司,因 此,根據上市規則 第14A 章,華光集 團被視為本公司的關連人 士。該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 第14A 章項下本公司的一項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所有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 但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該協議須遵守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本公司董事xxxxx、副董事長xx先生、非執行董事xx先生 及xxx先生與華光集團存在關連關 係,被視為無法以獨立身份向董 事會提供推薦意見,故彼等已在董事會會議上就批准該協議放棄投票。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A 股」 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並以人民幣認購及 買賣的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 元的內資普通股
「該協議」 蚌埠中顯與華光集團於2021 年3 月3 日訂立的 天然氣採購框架協 議,據 此,華光集團為蚌 埠中顯提供天然氣供應結算服務
「蚌埠中顯」 蚌埠中建材信息顯示材料有限公司,一家於 中國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的 全資附屬公司
「董事會」 本公司董事會
「中國建材集團」 中國建材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國註冊成立的
國有獨資企業及本公司的最終控股股東
「本公司」 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註冊成立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其H 股 股 份 及A 股 股 份 分 別 在聯交所主 板(股份編 號:1108)及上海證券 交易 所(股份編 號:600876)上 市
「關連人士」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董事」 本公司董事,包括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本集團」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H 股」 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並以港幣買賣的本公司 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 元的境外上市外 資股
「港元」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華光集團」 安徽華光光電材料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在中 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中國建材集 團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上市規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百分比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 義(適用於一項 交易)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 國,就本公告而 言,不包括香 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東」 本公司股東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屬公司」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彙的相同涵義
「%」 百分比
就本公告而言,人民幣兌港元匯率為:人民幣1.00 元= 1.20 港元。
承董事會命
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xx
董事長
中國 • 洛陽
2021 年3 月3 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五名執行董事:xxxx、xx先生、xx 先生、xxx先生及xx先生;兩名非執行董事:xxx先生及xx先生;及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xxx先生、xxx先生、xxxxx及xx x女士。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