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ianz Worldwide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
安聯旅遊保險
您的須知
此小册子解釋您的新保單,因此請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此安聯旅遊保險由安聯環球企業及專項保險(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承保。
Allianz Worldwide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
為本保險的管理者。
目錄
您的條款細則
簡介
一般定義
旅遊保險條款及細則保障(第1-18項)
1. 醫療費用
2. 海外住院每日現金保障
3. 緊急醫療支援
4. 個人意外
5. 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
6. 流動設備被盜竊保障
7. 個人金錢損失
8. 遺失旅遊證件
9. 個人責任
10. 旅程延誤
11. xxxx津貼
12. 旅程取消
13. 旅程中斷
14. 變更旅程
30 15. 租賃車輛自負額 43
31 16. 信用卡保障 43
17. 缺席海外預訂行程保障 43
43
18. 家居物品保障
34
44
19. 一般條件
34
35 20. 一般條文 44
35
21. 主要不保項目 46
47
22. 持續披露責任
36
23. 收集個人資料的聲明 47
37
38
39
39
40
40
40
41
42
42
安聯旅遊保險條款及
細則v1.0(AZTI1.0)
I 介紹
感謝您選擇安聯旅遊保險。
請仔細閱讀本條款及細則,以確保您了解相關的保險細節。
您的保單包括:
您的保險證明書載有:
此文檔中顯示的條款和細則;保險證明書
您的所投保之計劃保障表
保單條款及或細則
如有任何疑問,請參閱《保險證明書》上的聯繫方式。
一 般定義
在本保單內,下列詞彙應具有以下涵義:
「意外」是指在受保旅程期間因不可預見及非自願事件而造成損傷。
「住宿」是指房間收費。
「後天免疫力缺乏症」或「愛滋病」是參照世界衞生組織之定義為標準,指人體免疫不全病毒血清測試呈陽性反應下出現機會性感染、惡性腫瘤、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感染性腦病變、人體免疫不全病毒之消瘦症侯群或其他病症。
I 介紹
「黃色外遊警示」是指由香港政府保安局於「外遊警示制度」下就旅遊目的地發
「公共運輸工具」是指由正式持牌定期運載購票乘客的航運公司所提供及經營的任何巴士、旅遊巴士、的士、渡輪、氣墊船、水翼船、輪船、火車、電車或地下鐵路,以及正式持牌定期運載購票乘客的航空公司或包機公司所提供及經營的定翼飛機,以及由正式持牌定期運載購票乘客的航空公司提供及經營並僅來往既定商用機場或持牌商用直升機場的直升機,以及任何設有固定路線及時間表的機場客車。
「住院」是指受保人因醫療需要被醫院接收為住院病人以接受執業醫生專業護理的期間,並就相關住院的受傷或疾病須治療向醫院支付病房及膳食費用。
「2019冠狀病毒」是指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徵2(SARS-CoV -2)。
「強制隔離」是指受保人必須入住醫院內之隔離病房或政府指定之隔離地點最少一整日,並連續逗留於該隔離地點直至可以離開隔離區為止。
出的黃色外遊警示,就此定義,本公司會配合香港政府保安局就「外遊警示制度」 「出發日期」是指受保人從香港 (或出發地,如果受保旅程非由香港出發) 出發前
的修訂不時作出修改。
「支援熱線」是指本公司或授權代表提供的全日24小時客戶電話中心或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是指本公司所委任的授權代表Allianz Worldwide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於香港註冊,地址為香港太xxxxxx00x0x 304-306室)。
「行李及個人物品」是指您的手提箱、行李箱及類似容器,包括其存放的物品或您穿戴或攜帶的物品,包括您的貴重物品,但不包括任何單車、商業樣本或您計劃交易的物品、護照或旅遊文件、現金、鈔票、紙幣、支票、可轉讓票據、任何類型的船隻(衝浪板除外)、傢具 、家居具陳設、家居電器、租用品或任何其他於您的保險證明書及條款或細則列為不包括的物品。
「黑色外遊警示」是指由香港政府保安局於「外遊警示制度」下就旅遊目的地發出的黑色外遊警示,就此定義,本公司會配合香港政府保安局就「外遊警示制度」的修訂不時作出修改。
「保險證明書」是指闡發給受保人之保單文件,當中包括並列明其所投保之計劃,保障表,及本條款及細則。
「子女」是指未滿十八(18)歲的未成年人。
「中醫」是指一位跌打、針灸或中醫師根據中醫藥條例(香港法例第549章)合法註冊成為中醫,但是若果中醫為受保人本人或其直系家屬則除外。
「慢性病」是指持續1年或更長時間並且需要長期的醫療護理或限制日常生活或兩者兼而有之的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心血管和腦血管疾病,高血壓,糖尿病。
往目的地的日期。
「生效日期」是指保險證明書中所列明之保險期開始之日。
「大規模流行性疾病」是指在一個地理區域或地區的人群中迅速且廣泛傳播的傳染性疾病。
「探險」是指前往高風險、交通不便及/或荒涼的地點的任何旅程,包括但不限於在一個國家的海岸附近的私人組織皮划艇旅行或前往一個未經探索或地圖未標明且一般交通不便的國家領土或地區的旅行,或為科學、研究或政治目的前往該等地點的旅行或前往南極洲或類似的偏遠荒涼的地點的旅行。探險並不是指在前述例子以外,由獲認可的導遊公司提供、開放予公眾參與且不設限制(一般健康狀況或合適性警告除外)的跋涉及旅行,但前提始終是您在導遊公司的合資格導遊及/或是指導員是指引及監督下進行。
「極限運動及體育活動」是指其性質存有高度的危險性(即涉及高度專門技術、超乎正常的體力運用、使用專門工具或特技等)的任何運動或 體育活動,包括但不限於衝巨浪;冬季活動例如運動雪橇滑雪、有舵雪橇滑雪、雪橇或滑雪板跳躍或特技表演;單車、機動車、飛行器或船舶速度測試或特技表演;潛水至超過海平面以下三十(30)米的深度;獨木舟激流;跳懸崖;馬術障礙賽;馬球和特技表演。這不是指開放予公眾參與、不設限制(高度或一般健康狀況或合適性警告除外)並由獲認可的當地導遊公司/活動提供者提供的一般旅遊活動,但前提始終是您在開展該旅遊活動的導遊公司/活動提供者的合資格導遊及/或是指導員的是指引及監督下進行。
「屆滿日期」是指保險證明書上保險期完結之日。
「香港」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保安局」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保安局。
「醫院」是指依法運作的醫院(不包括用作照顧老人或長期病患者的機構或療養、休養或護理機構、或酗酒或吸毒者治療所,或類似目的機構),用以照顧及治療患病或受傷人士,設有診斷及施行手術的設施,並提供24小時護理服務及醫療監察。
「直系家屬」是指受保人的配偶、父母、配偶之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外)孫兒女或合法監護人。
「受傷」是指直接在意外及別無其他原因下蒙受的身體損傷。
「受保人」是指保險證明書內指明或本保單隨後批註的受保人。
「旅程」是指受保人為開始其受保旅程於出發日期離開香港(或出發地,如果受保旅程非由香港出發)入境事務處櫃枱開始,至保險證明書述明旅遊期間完結或受保人於受保旅程後返回香港(或出發地,如果受保旅程非由香港出發)並到達入境事務處櫃枱為止(以較早者為準)的旅遊期間。
於單程的單次旅遊計劃中,是指受保人離開香港(或出發地,如果受保旅程非由香港出發)入境事務處櫃檯開始,直至「受保人」到達列明於行程表內之最後目的地之入境事務處櫃檯為止。
「喪失」或「喪失功能」是指手腕或足踝以上之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或手腕或足踝以上之部位永久完全分離;若套用於眼睛,須是指視力完全喪失及無法恢復。
「失聰」是指一隻耳朵的聽力永久完全喪失及該耳朵無法藉外科手術或其他治療來恢復此喪失聽力。
「失明」是指一隻眼睛完全喪失視力及該眼睛無法藉外科手術或其他治療來恢復此喪失視力。
「喪失語言能力」是指永久完全喪失語言能力且無法藉外科手術或其他治療來恢復此喪失語言能力。
I 介紹
「流動設備」是指便攜式電腦設備,如智能手機,筆記本電腦,智能手錶或平板電腦。
包括醫療用品及租用救傷車的費用,但不包括牙科護理(除非因受傷而損害健全及天然之牙齒所必須之診治費用),亦不包括本保單內第 3.1 條(緊急醫療運送)及第3.2條(遺體運返)所需的任何費用。本保單僅負責賠償經執業醫生所處方或治療的費用。倘受保人可從任何其他來源取回全部或部份費用,本公司則僅負責賠償剩餘未取回的費用。
「登山」是指通常必需使用特定設備上山或下山的活動,該等設備包括但不限於冰爪、鎬、錨、螺釘、登山扣及登山繩或頂繩錨固設備。
「自然災害」是指大規模的極端天氣或環境事故,造成財產損毀,破壞交通或公用設備或危及人類,包括但不限於:地震、火災、洪水、颶風或火山爆發 。
「機會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卡氏肺囊蟲肺炎(pneumocystis carinii pneumonia)
、慢性腸炎生物的生物體(organism of chronic enteritis)、病毒及/或擴散性真菌傳染。
「廣泛性流行性疾病」是指散播至整個大洲甚至全人類的大規模流行性疾病。
「保額百分比」是指本保單第4項(個人意外)中之賠償表中的投保額百分比,用以計算應付賠償。
「保險期」是指以下:
(a) 就第12項的保障而言,保險期由保險證明書所示的保單闡發日期或出發日期前30日開始(以較遲者為準)。就第1項的保障而言,保障於出發日期旅程開始的時候屆滿。
(b) 就所有其他保障而言,保險期由出發日期旅程開始的時候開始。保障於以下任何一項發生時屆滿(以較早者為準):
i. 保險證明書所示的屆滿日期;
ii. 您返抵香港(或出發地,如果受保旅程非由香港出發);
iii. 當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授權代表認為您應返回香港(或出發地,如果受保旅程非由香港出發) 接受治療。
「永久」是指由意外發生之日起計損害情況持續至少十二(12)個月,並於此段時間結束時沒有任何好轉跡象。
「醫療必需費用」是指由受保人所招致及所須支付予執業醫生、醫生、外科醫生、 「永久完全傷殘」是指由意外發生之日九十(90)天後變成傷殘,且屬永久及完全
護士、醫院及/或救護車服務的費用,包括醫藥、手術、X光檢測、醫院或護理治療
妨礙受保人從事任何類型的業務或有薪工作,或倘受保人沒有從事任何業務或工作,則是指完全不能進行其日常一般會進行的活動。
「出發地」是指受保人非由香港出發及開始其受保旅程的地點。
「已先存在狀況」是指受保人或直系家屬於本保單生效日期前接受執業醫生治療或建議並引致本保單項下索償的任何情況,治療或建議是指
(a) 任何藥物治療;
(b) 任何確診;
(c) 任何醫療意見;或
(d) 任何處方藥物;或於生效日期前已存在並引致本保單項下索償的任何病徵
(e) 已存在疾病包括「慢性病」。
「主要居所」是指受保人在香港的主要居所。
「執業醫生」是指於其執業地區獲具司法管轄權的政府合法授權提供醫療或外科服務的任何人士,惟倘執業醫生為受保人或受保人直系家屬則不包括在內。
I 介紹
「紅色外遊警示」是指由香港政府保安局於「外遊警示制度」下就旅遊目的地發
傷、傷害或干擾的行為,或任何針對個人、財產或政府且對生命或財產構成威脅的行為,而表明或未有表明的目的為達至經濟、血統、民族、政治、種族或宗教利益,不論該等利益有否被宣告。主要為個人利益而作出的刑事行為及主要為因施虐者及受害人先前的個人關係導致的行為,不得被視為恐怖活動。恐怖活動亦包括經(相關)政府核實或認定為恐怖活動的任何行為。
「旅伴」是指於整個受保旅程中陪同受保人的人士。
「跋涉」是指通過山地、國家公園或保護區過夜的遠足、徒步、跋涉或類似活動,通常通過徒步進行,但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動物或越野車輛,其中涉及到在野外過夜,包括露營地、棚屋或小屋。為澄清起見,這並不是指登山。
「正常、合理及慣性」是指以下的費用是:
(a) 在執業醫生照料、監督或命令下為照料受保人和醫療所需而使用的治療、藥物或醫療服務;
(b) 在局部地區引出的治療、藥物或醫療服務,其收費不超出類似項目的正常水平;及
(c) 不包括當沒有保險時將不會收取的費用。
出的紅色外遊警示,就此定義,本公司會配合香港政府保安局就「外遊警示制度」 「戰爭」是指戰爭(無論有否宣戰)或任何近似戰爭的活動,包括任何主權國動用
的修訂不時作出修改。
「租賃車輛」是指從授權汽車租賃公司或機構租用的不超過4.5噸的露營車/房車、轎車、轎跑車、兩廂車、旅行車、越野車、四輪驅動或小巴/捷運。
「保障表」是指在保險證明書中記錄保障的列表和該保單向受保人提供的總賠償額及個別項目賠償額的詳細列表。
「嚴重受傷或病重」是指受保人需接受治療、且被執業醫生診斷為有生命危險及令受保人不適宜旅遊或繼續其原定受保旅程的受傷或疾病。當「嚴重受傷或病重」引用在受保人的直系家屬時,其須是指受保人直系家屬需接受治療、且被執業醫生診斷為有生命危險及引致受保人不能再繼續或須取消其原定受保旅程的受傷或疾病。
「惡劣天氣」是指危險的天氣狀況,包括但不限於暴風雨、颱風、颶風、龍捲風、大霧、冰雹、暴雨、暴風雪或冰暴。
「疾病」是指在受保旅程期間直接及別無其他原因被感染且於受保旅程期間開始的疾病或病症。
「病徵」是指一名人士出現失調或染病的跡象或症狀。
「恐怖分子」或「恐怖分子組織成員」是指任何作出或企圖作出恐怖活動、或參與或促成恐怖活動、及/或被任何政府或機關或委員會核實或承認或是指稱為恐怖份子的任何人士。
「恐怖活動」是指進行任何實際或恐嚇使用武力或暴力手段務求或造成損害、損
軍事力量以達至經濟、地理、民族、政治、種族、宗教或其他目的。
「我們」或「我們的」或「我們」或「本公司」是指安聯環球企業及專項保險(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
「您」或「您的」是指保險單證明書上所列或隨後在本保險單上背書隨後之批註的受保人。
旅遊保險條款及細則
當安聯環球企業及專項保險(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以下稱為「本公司」)收妥保費後,即依據本保單或批註內的定義、不受保項目、限制、條款和條件,同意承保名字列於保險證明書內之受保人及根據本保單之條文及條款對在受保日期內所出發和發生的旅程(以下稱為「受保旅程」)之損失作出賠償。
本公司已任命Allianz Worldwide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 為其代理及授權代表,為您提供索償及支援服務,以及管理您的保單。
保險證明書、本旅遊保險條款及條件及批註( 如有)將構成完整的保險證明書、本保險條款及細則及隨後之保單批詮共同構成保險合約(以下稱為「保單」)。請緊記細閱及列印保險證明書及本旅遊保險條款及條件,並留意「主要不保項目」及
「一般條文」兩條規定。
保險證明書列示了保障表,您會找到重要的資訊,例如 所投保之 計畫類型、保障期和有關支援熱線的詳情。
本保單主要是為常規的假期旅遊及文職商務旅遊而設計及生效。本保單提供多種權益。然而,若干情況不受保障。
該等限制、不保事項和條件載於權益一項。然而,我們謹請您注意以下重要事項:
(a) 本保單保障香港居民之海外旅程。
(b) 本保單不承保受保前已存在之狀況。此項規定不適用於第3.2條(遺體運返)。
(c) 本保單不承保若干活動或旅行,包括但不限於:
i. 極限運動或體育活動或參加體育競賽;
ii. 探險;
iii. 體力勞動工作;或
iv. 傳教或人道主義旅行。
(d) 我們不承擔於受制裁國家招致的任何損失。詳情請參閱本文件第21.1.2段。
(e) 中文保單的條款和細則中的用辭是由英文版本翻譯而成,僅供參考。若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在保單的用辭上有任何歧異,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2019冠狀病毒延伸保障。本保單提供部份2019冠狀病毒延伸保障。有關詳情請參考閣下之保險證明書及保障章節中的第1.1.3,2.1.3,12.1.9,13.1.6。
後,我們會根據本保單所列的條款及細則,為您所選擇的保險項目 提供保障。
請仔細閱讀本保單,以確保您獲得您所需的保障。在繳付本保單附表所列的保費
保障(第1 – 18項)
1. 第1項- 醫療費用
1.1 海外醫療費用: 若受保人在旅程期間因受傷或疾病,需在當地治療之受傷或疾病醫療費用,本公司將根據保障表訂定的投保額賠償有關醫療費用,該醫療費用須:
1.1.1 由受保人於首次受傷或感染疾病起計一百八十(180)日內導致的;及
1.1.2 於當地由執業醫生所收取的正常、合理及慣性醫療必需費用。
條款與細則
1.1.3 本保障會於執業醫生認為受保人可以停止接受醫療或無需住院當天起終止(以較早者為準)。受保人之旅遊必須符合香港政府或當地政府機關就旅遊目的地相關之旅遊建議。本項為2019冠狀病毒之延伸保障(主要不保項目中之第21.1.18項不適用於此項)。所有其他條款及細則將維持不變。
1.2 覆診醫療費用︰倘若受保人返回香港後須就有關第1.1條項下的損傷或疾病覆診(即除了受保人返回香港前有關傷或疾病接受的治療),本公司將根據保障表列明的相應投保額向受保人賠償覆診醫療費用,惟覆診醫療費用須 i)於受保人返回香港後三個月內產生及 ii)由執業醫生收取的正常、合理及慣性醫療所需費用。
凡在保障表列明,此覆診醫療費用亦包括中醫診治,請參閱保障表所列明最高賠償額。
惟在任何情況下,根據本第1項訂定(「醫療費用」),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列明的相應投保額的百分之一百。
1.3 適用於第1項- 海外醫療費用的不受保項目以下情況將不受保障:
1.3.1 根據執業醫生的意見,受保人的手術或治療可以合理地延期至受保人返回香港後進行。
1.3.2 倘受保旅程的目的是為進行醫療相關之治療; 或受保旅程是在違反執業醫生的建議下進行。
1.3.3 任何由另一方提供但受保人無需支付的任何費用或服務,或已包括在受保旅程所支出的任何費用 。
1.3.4 未能提供執業醫生之書面醫療報告。
1.3.5 受保人拒絕跟從執業醫生的建議返回香港或在受保人身體狀況許可下,拒絕繼續其受保旅程。
1.3.6 在香港以外的覆診醫療費用。
1.3.7 任何於醫院獨立或私家病房住院、或特別或私家看護費用;非醫療個人服務,例如收音機、電話等;購買或使用特別支架、器具或儀器的額外費用。
1.3.8 任何整容手術、眼睛折射造成的誤差、助聽器及佩戴眼鏡的費用,但於受保旅程期間因意外受傷所引致的除外。
1.3.9 任何本地醫療保險中可以報銷或獲得賠償的損失和費用。
1.3.10測試2019冠狀病毒費用,確診案例除外。
2. 第2項– 海外住院每日現金保障
2.1 海外住院每日現金保障: 倘受保人於旅程期間因受傷或疾病而需海外住院連續24小時或以上,本公司將向受保人支付,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列明的投保額。
本項為2019冠狀病毒之延伸保障(主要不保項目中之第21.1.18項不適用於此項)。倘受保人於旅程期間在海外醫院住院或個人隔離檢疫確診 2019冠狀病毒而需海外住院連續24小時或以上,本公司將就每完整及連續的24小時向受保人支付,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列明的投保額。受保人之旅遊必須符合香港政府或當地政府機關就旅遊目的地相關之旅遊建議。所有其他條款及細則將維持不變。
2.2 適用於第2項 - 海外住院每日現金保障的不受保項目
以下各項將不受保障:
2.2.1 根據執業醫生的意見,受保人的手術或治療可以合理地延期至受保人返回香港後進行。
2.2.2 倘受保旅程的目的為進行醫療相關之治療;或受保旅程是在違反執業醫生的建議下進行。
2.2.3 任何由另一方提供但受保人無需支付的任何費用或服務,或已包括
在受保旅程費用的任何支出。
2.2.4 未能提供執業醫生之書面醫療報告。
2.2.5 受保人拒絕跟從執業醫生的建議返回香港或在受保人身體狀況許可下,拒絕繼續其受保旅程。
2.2.6 任何於醫院獨立或私人病房住宿、或特別或私家看護的額外費用;非醫療個人服務,例如收音機、電話等;購買或使用特別支架、器具或儀器的額外費用。
2.2.7 任何整容手術、眼睛折射造成的誤差、助聽器及佩戴眼鏡的費用,但於受保旅程期間因意外受傷所引致的除外。
2.2.8 任何隔離措施普遍及廣泛實施於部份或全部人口、艦艇、或特定地域, 或該隔離措拖是根據指定人士出境、入境或途經之地點為準則。
條款與細則
2.2.9 任何非確診2019冠狀病毒人士之隔離。
3. 第3項– 緊急醫療支援
x項為2019冠狀病毒之延伸保障(主要不保項目中之第21.1.18項不適用於此項)。倘受保人於旅程期間因確診2019冠狀病毒而需海外住院連續24小時或以上,本公司將向受保人支付,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列明的投保額。受保人之旅遊必須符合香港政府或當地政府機關就旅遊目的地相關之旅遊建議。所有其他條款及細則將維持不變
3.1 緊急醫療運送: 當受保人因於受保旅程期間的行程中受傷或疾病,並在本公司或其授權代表經評估後認為醫療上適宜將受保人移送至另一個地點接受治療,或將受保人送返香港或其慣常居住地,本公司或其授權代表會根據受保人身體狀況的醫療嚴重性,安排最合適的醫療運送方法。本公司將直接向醫療服務供應方支付保障費用,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載相關運送的投保額。
保障費用是是指由本公司或其授權代表因緊急運送受保人而提供及/或安排之運送、醫療服務及醫療設備等產生的必需費用。
本公司或其授權代表安排的運送方式可包括空中救護、地面救護、一般航空運輸、鐵路或任何其他合適方式。有關運輸方式及最終目的地的所有決定將由本公司或其授權代表作出,並只會基於醫療上的必要性作出決定。
受保人或其代表必須致電支援熱線以獲得上述安排。
3.2 遺體運返。當受保人於受保旅程期間因行程中受傷或疾病而死亡,本公司遺體運返: 當受保人於受保旅程期間因行程中受傷或疾病而死亡,本公司或其授權代表將安排受保人的遺體運返香港或其慣常居住地。本公司將支付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載相關運返的投保額的實際開支。
此外,對於在香港以外的死亡地點就棺材、殯葬業者或殯儀員進行的屍體防腐處理及火葬程序產生的合理開支,本公司將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載相關投保額的實際開支。
受保人或其代表必須致電支援熱線以獲得上述安排。
3.3 親屬探訪:在本節下,倘受保人在受保旅程期間因行程中受傷或疾病,因而需於當地醫院治療而預計會住院超過七天,而受保人在返回香港前因受傷或疾病無法照料自己,本公司將為一位直系家屬賠償一張來回經濟客位旅遊票(飛機、船或艇的旅遊票)產生的合理及所需開支,讓其從慣常居住地前往探望及照料受保人。
本公司將賠償受保人的訪客每晚最高港幣一千元及最多連續七(7)晚之酒店住宿費用不包括飲料、膳食和其他酒店費用。
受保人或其代表必須致電支援熱線以獲得上述安排。
本公司針對第3.3條的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保障表內指定的金額。
3.4 返程親屬探訪:根據本項,若受保人於受保旅程期間,其直系家屬在香港因受傷或疾病而在香港死亡,本公司將賠償受保人返回香港的一張來回經濟客位旅遊票(飛機、船或艇的旅遊票)產生的合理及所需開支。
受保人或其代表必須致電支援熱線以獲得上述安排。
本公司針對第3.4條的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保障表內指定的金額。
3.5 隨行未獲照料子女送返 : 當受保人於旅程期間因於使用有效文件的海外行程中受傷或疾病,導致其隨行子女未獲照料,本公司或其授權代表將賠償一張來回經濟客位旅遊票(飛機、船或艇的旅遊票)產生的合理及所需開支,以讓其直系家屬送返其隨行子女至其香港的常住住所。
受保人的隨行子女須使用該旅程的原回程旅遊票或電子回程旅遊票。若受保人購買的原回程旅遊票或電子回程旅遊票因救援期間過期,支援代理須承擔隨行子女的回程旅遊票,惟受保人須向支援代理提交原回程旅遊票或電子回程旅遊票,或提供其購買該回程旅遊票的證明。若受保人並無原回程旅遊票或電子回程旅遊票,或無法就此提供相關證明,隨行子女返回原來地點的回程旅遊票須由受保人承擔。
受保人或其代表必須致電支援熱線以獲得上述安排。
本公司針對第3.4條的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保障表內指定的金額。
3.6 適用於第3項- 緊急醫療支援的不受保項目:
以下情況將不受保障:
3.6.1 根據執業醫生的意見,受保人的手術或治療可以合理地延期至受保人返回香港後進行。
3.6.2 倘受保旅程的目的為進行醫療相關之治療或;受保旅程是在違反執業醫生的建議下進行。
3.6.3 由另一方提供的服務但其任何費用並非由受保人負責,或已包括在受保旅程費用的任何支出。
條款與細則
3.6.4 未能提供執業醫生的書面醫療報告。
3.6.5 受保人拒絕跟從執業醫生的建議返回香港,或在受保人的身體狀況許可下,拒絕繼續其受保旅程。
3.6.6 任何於醫院的獨立或私人病房住院、或特別或私家看護的額外費用;非醫療個人服務,例如收音機、電話等;購買或使用特別支架、器具或儀器的額外費用。
3.6.7 任何整容手術、眼睛折射造成的誤差、助聽器及佩戴眼鏡的費用,但於受保旅程期間的意外受傷所引致的除外。
3.6.8 任何未經本公司或其授權代表批准及安排的服務費用;受保人在緊急醫療情況期間,在其可控制範圍外無法聯絡援熱線的職員除外。在任何情況下,於第3.1條「( 緊急醫療運送」)下,本公司保留權利僅賠償受保人於有關服務引起的費用,惟該服務須為在同一情況下,本公司或其授權代表亦會同意提供。
3.6.9 任何未經本公司或其授權代表批准及安排的受保人遺體運返費用。
4. 第4項– 個人意外
4.1 個人意外。如在受保旅程期間受保人受傷,而該受傷直接及獨立於其他原因導致以下賠償表所列出的事件的發生 (以下稱為「事件」), 受保人可獲得此保障, 惟事件必須於意外發生當日起九十(90)天內發生。
賠償表 | |
意外死亡及傷殘 | 投保額百分比 |
1. 死亡 | 100% |
2. 永久完全傷殘 | 100% |
3. 永久及無法痊癒之四肢癱瘓 | 100% |
4. 雙眼永久完全失明 | 100% |
5. 喪失任何雙肢或任何雙肢永久完全殘廢 | 100% |
6. 永久喪失說話能力 | 100% |
7. 永久完全失聰: A) 雙耳 B)單耳 | 75% 15% |
8. 一眼永久完全失明 | 50% |
9. 喪失任何一肢或任何一肢永久完全殘廢 | 50% |
4.1.1 賠償:
4.1.1.1 倘若多於一(1)項上述的事件合資格,則僅最高賠償額(即投保額百分比最高者)的事件可根據第4項獲賠償,並且在任何情況下賠償不得超出保障表所載的相應投保額。
4.1.1.2 當受保人出現任何損失,因而可索取上述任何一(1)項事件的賠償時,本保單的保險便會終止;惟該終止不會影響因意外造成該損失的任何索賠。
4.1.1.3 當受保人的手腳任何一肢或器官於本保單受保意外前已喪失部份功能,現因受傷變成完全傷殘時,本公司須以傷殘程度釐定應付的投保額百分比;惟意外前手腳任何一肢或器官已永久傷殘,其損失則不會獲得任何賠償。
4.1.3 失蹤:
4.1.3.1 倘若受保人在受保旅程期間遇上意外, 導致其乘坐的公共運輸工具失蹤、沉沒或失事及受保人失蹤,而在意外當日起計十二(12)個月後受保人仍然失蹤時,並本公司有理由相信受保人已在意外中死亡,本公司將支付個人意外保障,惟必須先收到由受保人的遺產代理人簽署的承諾書,承諾如果日後發現受保人沒有因該意外死亡,本公司將獲所支付金額的退還。
4.2 適用於第4項- 個人意外的不受保項目 : 在第4項下,於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毋須就因受傷或任何種類病症或疾病造成的損失負責支付賠償 。
5. 第5項– 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
條款與細則
5.1 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倘若在受保旅程期間,受保人的行李及個人物品被盜竊、意外損毀或永久遺失,本公司將賠償受保人,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載的相應投保額。本公司祇支付下列費用的最低者:
5.1.1 維修開支;
5.1.2 更換開支;
5.1.3 倘若由本公司去維修或更換物品的金額,扣除本公司可享有的任何商業折扣;
5.1.4 原本零售價; 或
5.1.5 物品因使用年期及損耗所餘下的折舊值,按如下列表扣減:
財物折舊計算表 | |
類別 | 扣減百分比 |
服裝 | 每年20% |
鞋履 | 每年20% |
化妝品 | 每年50% |
行李,提包 | 每年10% |
電子設備及配件 | 每年30% |
其他 | 每年20% |
4.1.2 暴露:
4.1.2.1 倘若在受保旅程期間發生任何受保意外,受保人因此無可避免地暴露於風險性元素(包括但不限於持續自然災害或惡劣天氣),由意外當日起計十二(12)個月內,相關風險性元素直接及無可避免地導致死亡、損失或傷殘,本公司將根據第4項的保障表所列的事件支付賠償。
有關副限額詳情,請參閱保障表。
對於任何物品,或屬於一對或一套的物品,本公司考慮其損耗情況後,可能支付賠償, 或按本公司決定作出更換或維修。
5.2 適用於第5項- 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的不受保項目-
以下情況將不受保障:
5.2.1 屬於以下類別的財產:商業貨品或樣本、食品、動物、機動車輛(包括配件)、電單車、單車、船隻、摩打、任何其他運輸工具、家用傢俱、古董、珠寶首飾或飾物、手提電話(包括個人掌上型電話及其他配件)、流動設備、金錢(包括支票、旅行支票等)、電子貨幣(包括具信貸價值的信用卡、八達通卡等)、證券、門票或文件。
5.2.2 因正常損耗及消耗、逐漸惡化、蟲蛀、害蟲、固有缺陷而導致的損失或損毀,或由受保人為物品發起的任何維修、清潔或改動處理而導致的損毀。
5.2.3 屬於租用或借用的儀器的損失或損毀。
5.2.4 財產的任何損失或損毀是直接或間接地基於:騷亂、叛亂、革命、內戰、奪權、或政府機關為制止、打擊或防範上述各項所採取的行動;或任何政府或公共機關根據任何慣例或其他規例去獲取、銷毀、隔離或充公相關財產;或有關財產屬違禁品或正被或曾被非法運送或買賣。
5.2.5 財產的損失或損毀有任何其他保險的保障,或可以獲得有關公共運輸工具、酒店、任何服務供應方或其他方式的賠償。
5.2.6 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毀經第三方修理或維修後可正常運作。
5.2.7 受保人故意不使用其乘坐的公共運輸工具運送受保人的任何行李,或受保人另行郵寄或寄送的任何行李、xxx或其他物品。
5.2.8 貴重物品或電子設備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於任何時候被置於汽車上或已辦理手續登上公共交通工具。
5.2.9 任何已辦理手續登上公共交通工具的個人行李違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條件及條款。
5.2.10物品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被置於任何未上鎖的已付費房間或私人寓所。
5.2.11若您所投宿的已付費住所提供保險櫃,而貴重物品或電子設備於遺失時是在無人看管且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被置於該保險櫃。
5.2.12在公眾地方無人看管下受保人個人行李或因受保人沒有小心謹慎和作出預防措施去確保該財產的保護和保安而導致的損失。
5.2.13存錄於磁帶、記憶儲存咭、磁碟或其他的資料遺失。
5.2.14任何聽筒或耳筒的損失或損毀。
5.2.15屬於易碎物品的破損或損毀(包括但不限於眼鏡,太陽眼鏡,相機鏡頭,流動設備的屏幕或玻璃製品 )。屬於易碎物品(例如玻璃或水晶)的破損或損毀。僅在將損毀的眼鏡,太陽鏡,照相機或照相機鏡頭成功提交給授權代表後,才能獲得賠償。提交後,損毀的物品將不會退還給受保人。如果受保人未按要求提供損毀的物品,本公司保留拒絕任何索償的權利。
條款與細則
5.2.16於酒店或公共運輸工具看管期間發生的損失或損毀,除非在發現後三(3)天內立即向相關酒店或公共運輸工具作書面報告,及如果事件發生於航空公司, 獲取財物事故報告。
5.2.17沒有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的損失,和沒有獲取損失發生當地的警方報告 。
5.2.18因神秘失蹤而導致的損失。
5.2.19因失誤、遺漏、兌換率的浮動或貶值而出現的缺額。
5.2.20禮物或提交之索償物品單據並非受保人名下。
6. 第6項– 流動設備被盜竊保障
6.1 流動設備被盜竊保障: 倘若在受保旅程期間,受保人的流動設備被盜竊或因搶劫情況下而導致破損、本公司將賠償受保人,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載的相應投保額。本公司祇支付下列費用的最低者:
6.1.1 更換開支;
6.1.2 維修開支(於搶劫情況下造成的損害);
6.1.3 倘若由本公司去維修或更換物品的金額,扣除本公司可享有的任何商業折扣;
6.1.4 原本零售價;或
6.1.5 物品因使用年期及損耗所餘下的折舊值,按如下列表扣減:
財物折舊計算表 | |
類別 | 扣減百份比 |
流動設備 | 每年30% |
對於任何物品,或屬於一對或一套的物品,本公司考慮其損耗情況後,可能支付賠償, 或按本公司決定作出更換或維修。
6.2 適用於第6項– 流動設備保障的不受保項目
以下情況將不受保障:
6.2.1 屬於僱用、借用或租用的流動設備的損失或損毀。
6.2.2 財產的任何損失或損毀是直接或間接地基於:騷亂、叛亂、革命、內戰、奪權或政府機關為制止、打擊或防範上述各項所採取的行動;或任何政府或公共機關根據任何慣例或其他規例去獲取、銷毀、隔離或充公相關財產;或有關財產屬違禁品或正被或曾被非法運送或買賣。
6.2.3 財產的損失或損毀有任何其他保險的保障,或可以獲得有關公共運輸工具、酒店、任何服務供應方或其他方式的賠償。
6.2.4 在公眾地方無人看管下受保人的流動設備或因受保人沒有小心謹慎和作出預防措施去確保該財產的保護和保安而導致的損失。
6.2.5 沒有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的損失,和沒有獲取損失發生當地的警方報告。
6.2.6 因失誤、遺漏、兌換率的浮動或貶值而出現的缺額。
6.2.7 非受保人持有的流動設備的任何損失和損壞。
6.2.8 任何無照片留證及無法提供購買發票的索償。
7. 第7項– 個人金錢損失
7.1 個人金錢損失。在受保旅程期間,倘若因搶劫、爆竊或盜竊直接導致受保人的現金、鈔票、旅行支票及匯票的損失,本公司將作出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載的相應投保額。受保人必須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24)小時內在損失當地向警方報失,並於索償時附上當地警方的書面文件及報告。
7.2 適用於第7項– 個人金錢損失保障的不受保項目
以下情況將不受保障:
7.2.1 屬於任何形式的塑料貨幣(包括任何信用卡、八達通卡等)或證券。
7.2.2 未有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24)小時內向警方報失,且未能提交當地警方的報告。
7.2.3 因失誤、遺漏、兌換率的浮動或貶值而出現的缺額。
7.2.4 沒有即時向發行旅行支票機構的當地分行或代理報告損失旅行支票。
7.2.5 因神秘失蹤而導致的損失。
條款與細則
7.2.6 損失是直接或間接地基於:騷亂、叛亂、革命、內戰、奪權或政府機關為制止、打擊或防範上述各項所採取的行動;或任何政府或公共機關根據任何慣例或其他規例去獲取、銷毀、隔離或充公相關現金、鈔票、支票或金錢;或任何現金、鈔票、支票或金錢屬違禁品(或其收益)或正被或曾被非法運送或交易(或其活動帶來的收益)。
8. 第8項– 旅遊證件遺失
8.1 遺失旅遊證件: 在受保旅程期間,倘若因搶劫、爆竊或盜竊直接導致受保人遺失其旅遊證件,本公司將賠償受保人,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載有關旅遊證件替換的投保額,包括必需及合理的交通及住宿的開支。
8.2 適用於第8項– 個人金錢損失保障的不受保項目
以下情況將不受保障:
8.2.1 未有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24)小時內向警方報失,且未能提交當地警方的報告。
8.2.2 受保旅程不需要所遺失的旅遊證件及/或簽證去完成。
8.2.3 因神秘失蹤而導致的損失。
8.2.4 損失是直接或間接地基於:騷亂、叛亂、革命、內戰、奪權或政府機關為制止、打擊或防範上述各項所採取的行動;或任何政府或公共機關根據任何慣例或其他規例去獲取、銷毀、隔離或充公任何財產或有關財產屬違禁品(或其財物收益)或正被或曾被非法運送或交易(或其活動帶來的財物收益)。
8.2.5 倘若同一份旅遊證件有臨時及永久版本受保人僅可索償其中一(1)個版本,而不可索償兩個。
9. 第9項– 個人責任
9.1 個人責任。對於在受保旅程期間因下列原因要對第三方負起的法律責任,本公司將賠償受保人, 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載的相應投保額:
9.1.1 使第三方死亡或意外身體受傷;
9.1.2 使第三方財產意外損失或損毀。
然而,在未有本公司的書面批准下,受保人不得向任何其他方作出任何付款建議或承諾或承認過失,或牽涉任何訴訟。
9.2 適用於第9項– 個人責任的不受保項目
條款與細則
以下情況將不受保障:
9.2.1 涉及的財產屬於受保人或受保人的直系親屬、僱主或法律上被視為受保人的僱員。
9.2.2 責任的對象是受保人的直系親屬、僱主或法律上被視為受保人的僱員。
9.2.3 財產屬於受保人或由其照顧或看管或控制。
9.2.4 任何根據合約承擔的責任。
9.2.5 因受保人蓄意、惡意或進行不法活動產生的責任。
9.2.6 因擁有、持有或使用車輛、飛機、航拍機、船隻、槍械或動物產生的責任。
9.2.7 因任何貿易、商業或專業產生的責任。
9.2.8 因任何刑事行為產生的責任。
9.2.9 損失是直接或間接地基於:騷亂、叛亂、革命、內戰、奪權或政府機關為制止、打擊或防範上述各項所採取的行動;或任何政府或公共機關根據任何慣例或其他規例去獲取、銷毀、隔離或充公任何財產;或有關財產屬違禁品(或其財物收益)或正被或曾被非法運送或交易(或其活動帶來的財物收益)。
10. 第10項– 旅程延誤
10.1 旅程延誤 : 倘若受保人在受保旅程期間擬乘坐的公共運輸工具較其行程表所列的出發時間延誤,而該延誤是直接由於自然災害、惡劣天氣、儀器故障、騎劫或公共運輸工具的僱員罷工,本公司將支付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載的相應投保額。
計算延誤離開的時間,是由公共運輸工具提供的行程表上原本所列的出發或到達時間起計,直至實際出發或到達時間為止。
10.2 適用於第10項– 旅程延誤的不受保項目
以下情況將不受保障:
10.2.1受保人沒有提供公共運輸工具的書面證明列明延誤的小時數目及延誤原因。
10.2.2購買本保險前已公佈有事件或事故會導致相關的延誤。
10.2.3受保人沒有準時到達機場或港口(即其到達時間遲於辦理登記或預訂手續所規定的時間,因公共運輸工具僱員罷工除外)。
10.2.4受保人沒有登上由相關公共運輸工具的行政部門提供的最早替代交通工具。
10.2.5損失是直接或間接地基於:騷亂、叛亂、革命、內戰、奪權或政府機關為制止、打擊或防範上述各項所採取的行動;或任何政府或公共機關根據任何慣例或其他規例去獲取、銷毀、隔離或充公任何財產;或有關財產屬違禁品(或其收益)或正被或曾被非法運送或交易( 或其活動帶來的收益)。
11. 第11項– xxxx津貼
11.1 xxxx津貼 : 在受保旅程期間,倘若因受保人乘坐的公共運輸工具延誤把受保人的行李送運、送運到錯誤地方或錯誤轉寄或暫時誤放,導致受保人在抵達目的地暫時無法獲得該行李,本公司將支付此保障表所載的相應投保額。
11.2 適用於第11項– 行李延誤津貼的不受保項目
以下情況將不受保障:
11.2.1受保人沒有提供公共運輸工具的書面證明列明延誤的小時數目及延誤原因。
11.2.2受保人返回香港時發生的損失。
11.2.3受保人故意以另一公共運輸工具(而非受保人乘坐者)運送任何受保人行李,或受保人另行郵寄或寄送任何行李、xxx或其他物品。
11.2.4基於相同原因, 根據第5項(「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索償。
11.2.5損失是直接或間接地基於:騷亂、叛亂、革命、內戰、奪權或政府機關為制止、打擊或防範上述各項所採取的行動;或任何政府或公共機關根據任何慣例或其他規例去獲取、銷毀、隔離或充公任何財產;或有關財產屬違禁品(或其收益)或正被或曾被非法運送或交易(或其活動帶來的收益)。
12. 第12項– 旅程取消
條款與細則
12.1 旅程取消。倘在受保旅程出發日期前三十(30)天內發生下列任何事件(第 12.1.4至12.1.8條除外),而受保旅程必須取消,及受保人已預先支付交通及住宿費用並對其承擔法律責任,而該責任不能經任何其他來源來彌補,本公司將賠償有關損失給受保人,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載的相應投保額:
12.1.1受保人、旅伴及/或直系家屬死亡或嚴重受傷或病重。
12.1.2由於自然災害或惡劣天氣,導致公共運輸工具不能在原定到達時間至少連續24小時內將受保人承載到原定行程目的地。
12.1.3受保人被傳召擔任證人、出任陪審員。
12.1.4在原定受保旅程出發日期前一(1)星期,公共運輸工具的僱員突然罷工。
12.1.5在原定受保旅程出發日期前一(1)星期,受保人或在香港的旅伴的主要住所因火災、水浸、地震或類似天災被嚴重損壞,因此需要受保人在出發日期出現在其住所。
12.1.6於保單生效不少於一(1)天後,在未能預計的情況下旅程的計劃目的地被發出黑色外遊警示,而此黑色外遊警示在旅程計劃開始日期前一(1)週內的任何時間內生效,導致旅程必須取消。
12.1.7於保單生效不少於一(1)天後,在未能預計的情況下旅程的計劃目的地被發出紅色外遊警示,而此紅色外遊警示在旅程計劃開始日期前一(1)週內的任何時間內生效,導致旅程必須取消,而本公司將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載的相應投保額的百分之五十。
12.1.8於保單生效不少於一(1)天後,在未能預計的情況下旅程的計劃目的
地被發出黃色外遊警示,而此黃色外遊警示在旅程計劃開始日期前一(1)週內的任何時間內生效,導致旅程必須取消,而本公司將賠償不超過保障表所載的相應投保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12.1.9本項為2019冠狀病毒之延伸保障(主要不保項目中之第21.1.18項不適用於此項)。受保人、旅伴及/或直系家屬確診2019冠狀病毒。受保人、旅伴及/或直系家屬之旅遊必須符合香港政府或當地政府機關就旅遊目的地相關之旅遊建議。所有其他條款及細則將維持不變。
上述旅程取消保障均可延伸至以受保人的飛行里數,航空積分及/或會員卡積分預先兌換的公共運輸工具的旅遊開支,而該積分/里數不能經任何其他來源來彌補,本公司將賠償有關損失給受保人,並按以下方式計算應賠償的最高金額:
賠償飛行里數,航空積分或會員卡積分的計算表 | |
一段行程的總時數 | 賠償金額(港元) |
長達2小時59分鐘 | $500 |
3小時至5小時59分鐘之間 | $750 |
超過6小時 | $1000 |
一段行程是指(i)一次飛行(從出發到著陸),或(ii)陸路連接(對於火車或公共汽車)
(從登機到下船),或(iii)行船(對於遊輪或渡輪)(從一個港口到另一個港口)。
本公司針對第12項的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保障表內指定的金額。
12.2 適用於第12項 – 旅程取消的不受保項目以下情況將不受保障:
12.2.1有任何現有保險計劃、政府計劃的保障,或有任何公共運輸工具、旅遊代理或任何其他運輸及/或住宿供應方支付或退回損失。
12.2.2直接或間接因政府的規例或控制、旅行社、旅行團營運商及/或公共運輸工具破產、清盤或違責引致。
12.2.3在購買本旅遊保險前已出現導致其受保旅程取消及/或中斷的任何情況。
12.2.4基於第12.1.1至第12.1.3條的原因受保人必須取消或中斷旅遊時,因未有即時知會旅行社/旅行團營運商或運輸或住宿供應方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的損失。
12.2.5損失是直接或間接地基於:騷亂、叛亂、革命、內戰、奪權或政府機關為制止、打擊或防範上述各項所採取的行動;或任何政府或公共機關根據任何慣例或其他規例去獲取、銷毀、隔離或充公任何財產;或有關財產屬違禁品(或其收益)或正被或曾被非法運送或交易(或其活動帶來的收益)。
12.2.6香港保安局在受保人旅遊保險生效日期之前就針對旅行目的地發出黑色外遊警示、紅色外遊警示或黃色外遊警示的任何旅遊。
13. 第13項– 旅程中斷
13.1 旅程中斷:因下列原因使受保人必須終止及縮短受保旅程並返回香港或出發地時,對於未被使用及不獲發還的旅遊支出,本公司將賠償受保人,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載的相應投保額:
條款與細則
13.1.1受保人、直系家屬及/或旅伴死亡、嚴重受傷或病重 。
13.1.2公共運輸工具的僱員突然罷工、爆發不能預料的暴亂或內亂、天災,使受保人無法繼續原定受保旅程。
13.1.3於保單生效期間,在未能預計的情況下旅程的計劃目的地被發出黑色外遊警示,而此黑色外遊警示在旅程計劃開始日期後及旅程計劃結束日期前的任何時間內生效,使受保人旅程中斷。
13.1.4於保單生效期間内,在未能預計的情況下旅程的計劃目的地被發出紅色外遊警示,而此紅色外遊警示在旅程計劃開始日期後及旅程計劃結束日期前的任何時間內生效,使受保人旅程中斷。本公司將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載的相應投保額的百分之五十。
13.1.5於保單生效期間内,在未能預計的情況下旅程的計劃目的地被發出黃色外遊警示,而此黃色外遊警示在旅程計劃開始日期後及旅程計劃結束日期前的任何時間內生效,使受保人旅程中斷。本公司將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載的相應投保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13.1.6本項為2019冠狀病毒之延伸保障(主要不保項目中第之21.1.18項不適用於此項)。受保人、旅伴及/或直系家屬確診2019冠狀病毒。受保人、旅伴及/或直系家屬之旅遊必須符合香港政府或當地政府機關就旅遊目的地相關之旅遊建議。所有其他條款及細則將維持不變。
13.2 適用於第13項– 旅程取消的不受保項目
以下情況將不受保障:
13.2.1有任何現有保險計劃、政府計劃的保障,或有任何公共運輸工具、旅遊代理或任何其他運輸及/或住宿供應方支付或退回損失。
13.2.2直接或間接因政府的規例或控制、旅行社、旅行團營運商及/或公共運輸工具破產、清盤或違責引致。
13.2.3在購買本旅遊保險前已出現導致受保旅程取消及/或中斷的任何情況。
13.2.4基於第13.1.1至第13.1.2條的原因,受保人必須取消或中斷旅遊時,因未有即時知會旅行社/旅行團營運商或運輸或住宿供應方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的損失。
13.2.5損失是直接或間接地基於:騷亂、叛亂、革命、內戰、奪權或政府機關為制止、打擊或防範上述各項所採取的行動;或任何政府或公共機關根據任何慣例或其他規例去獲取、銷毀、隔離或充公任何財產;或有關財產屬違禁品(或其收益)或正被或曾被非法運送或交易( 或其活動帶來的收益)。
13.2.6香港保安局在受保人出發之前就針對旅行目的地發出黑色外遊警示、紅色外遊警示或黃色外遊警示的任何旅遊。
14. 第14項– 變更旅程
14.1 變更旅程 : 在旅程期間於計劃目的地發生未能預計的涉及公共運輸工具營運商的僱員罷工、暴亂、內亂、自然災害、惡劣天氣而導致受保人未能繼續其計劃的旅程而需要變更旅程,本公司將對受保人產生的合理及必要之額外的旅行和住宿費用進行賠償,使受保人到達原定目的地;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載的相應投保額。
14.2 適用於第14項– 變更旅程的不受保項目
以下情況將不受保障:
14.2.1受保人可從任何其他彌償或賠償來源獲得退款或收回款項。
14.2.2 由於任何國家、地區或地方政府頒發禁令或規例而直接或間接引致。
14.2.3 由於接受旅程預訂的旅行代理的疏忽、行為失當或無力償債而引致。 14.2.4由於人數不足導致旅遊經營商或批發商無法令旅行團成行而引致。 14.2.5由於受保人出現財務困難,或受保人的情況或合約責任有變,或受
保人不願繼續旅程,而直接或間接引致。
14.2.6因在預訂旅程時或於開始第一日旅程時,已存在或於當時可合理地預計可能會導致旅程被阻礙的情況所致的損失。
14.2.7第8項(「遺失旅遊證件」)、第10項(「旅程延誤」)以及第13項(「旅程中斷」)項下已因同一原因索償的任何損失。
15. 第15項– 租賃車輛自負額
15.1 租賃車輛自負額。受保旅程中受保人租用的租賃車輛,在受保人控制車輛過程中發生碰撞或被盜取或受損,而租賃協議包含自負額(或墊底費或類似條款),我們將賠償受保人對租賃車輛自負額部分應付的損失或損毀,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載的相應投保額。於任何情況下,此保障每次受保旅程只可獲一次賠償。受保人須為該租賃車輛持有生效之綜合汽車保險。
條款與細則
15.2 適用於第15項– 變更旅程的不受保項目以下情況將不受保障:
15.2.1受保人對租賃車輛的使用,違反租賃協議條款或者適用的綜合汽車保險。
15.2.2負責租賃車輛的受保人在酒精或藥物的影響下引致的任何狀況。
15.2.3受保人在租賃期間任何非法或不法使用租賃車輛。
15.2.4受保人沒有持有當地有效駕駛執照。
15.2.5租賃車輛未有購買綜合汽車保險。
15.2.6綜合汽車保險內的任何不受保障物品的損失,例如(但不限於)輪胎和/或擋風玻璃。
16. 第16項– 信用卡保障
16.1 信用卡保障 : 若您的信用卡在旅程期間被任何人士( 除您的直系親屬或旅伴外)盜取,我們將賠償您因您的信用卡被未授權使用而產生的不能退回且需負責支付的及/或補領信用卡的費用,惟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障表所載的相應投保額。
16.2 此項賠償的條件是相關遺失須已於意外發生後二十四(24)小時內在遺失地向警方報案及通知信用卡發卡行,索償時須同時提交警方及信用卡發卡行發出的書面文件及報告。
17. 第17項– 缺席海外節目門票保障
17.1 缺席海外預訂行程保障 : 假若受保人於保險期因為以下原因不能參與已計劃遊覽的主題公園、音樂會或藝術表演或其他已安排的附加活動(團體原有行程的部份除外),本公司將補償受保人所預付及被沒收的實際購票費用(惟金額上限為保障表所列投保額。
假若:
17.1.1受保人、直系親屬或旅伴在購買本保單後及在旅程計劃開始日期前三十(30)天內突然及未能預期地身故或遭受身體受傷或患病。受保人需接受治療、且被執業醫生診斷為有生命危險及令受保人不適宜旅遊或繼續其原定受保旅程的受傷或疾病。該身體受傷或疾病必須由執業醫生證明,證明受保人、直系親屬或旅伴不適合參加承保項目或對其生命或健康構成危險; 或
17.1.2事因出現公共運輸工具機件及/或電子故障引致錯過行程而直接至使受保人不能參與已計劃遊覽的活動。索償時須同時提交公共運輸工具承運人與錯過行程有關的書面確認。
17.2 適用於第17項– 缺席海外節目門票保障的不受保項目以下情況將不受保障:
17.2.1受保人並無法律責任需支付的任何款項;
17.2.2受保人可從任何其他途徑獲得彌償或賠償退款或收回款項;
17.2.3任何未能提供所需文件的第17項下之索償。
18. 第18項– 家居物品保障
18.1 如您於旅程期間,您的香港主要居所遭爆竊,我們會以不超過保障權益表上所規定之最高賠償額,賠償您於該住所擁有、使用或穿戴但因此而遺失或損毀的家居用品。該損失必需向警方報告及需持有由警方發出的書面文件或報告作証明。我們有權根據其損耗及折舊程度賠償其重估價或維修該物品之費用。
18.2 適用於第18項– 家居物品保障的不受保項目
以下情況將不受保障:
18.2.1您的香港主要居所於旅程開始之前超過三十(30)天並未有任何人居住而引致的爆竊。
18.2.2以下物品的遺失或損毀不受保障:債券、匯票、現金、貨幣、支票、本
票、郵政匯票、記錄或帳簿或類似的証明、餐券或任何贈券、儲值卡、信用卡、契約、擁有權証明文件、原稿、獎章、護照、郵票、股票、隱形眼鏡或角膜鏡片、手提電話、旅遊票、食物、動物、汽車(包括配件)、電單車、船隻、發動機及其他交通工具、存錄於磁帶、記憶儲存咭、磁碟或其他的資料遺失。
18.2.3您於旅程完結返回香港後二十四(24)小時內未有向警方報案及未能逞交警方之報告。
18.2.4因錯誤、遺漏、兌換率的浮動或貶值而出現的缺額。
18.2.5任何用於工作上、或具有專業或商業用途的儀器或設備,或已受其他保險的保障。
18.2.6由合法進入香港主要居所人士作出的惡意或蓄意破壞。
條款與細則
18.2.7您未有為您的香港主要居所出合理的防衛及預防以減低對本保單的索償及損失。
19. 第19項– 一般條件
19.1 在本保險生效時,受保人必須適宜旅遊及不知悉任何可能導致受保旅程取消或中斷的情況,否則一切索償不將受理。
19.2 本保單一經發出,所有保險資料,包括受保人、出發日期、保險屆滿日期及目的地,均屬已確定的最終確定,不會接受任何變更。
19.3 本保單僅供前往海外的香港居民申請。有關之賠償將支付至合法持牌之香港銀行戶口,並以港元結算。
19.4 若受保旅程的出發地並非香港,本保單內所提及的「香港」一詞(出現在「定義」、「一般條件」及「一般條文」的「香港」一詞除外)將更改為「出發地」,惟貨幣仍以港幣為準。除非投保旅程離開並返回香港,否則以下保障將無法獲得:根據本保單第1.2條的「覆診醫療費用」。
19.5 本保單不可續期或延長。然而,如果在受保旅程期間出現任何超出受保人控制範圍的情況,使受保旅程超過其保險證明書上所定的日期時,本公司將自動免費最多延長連續十(10)天,讓受保人享有合理需要的時間去完成受保旅程。
19.6 倘若受保人就同一旅程擁有多於一(1)個由本公司核保的全面性自願旅遊保險保單時,將使用佔最大賠償額的旅遊保險保單,並按其保障獲取賠償。
19.7 任何個別資料如未有披露或出現欺詐性失實xx,將令本保單自初始起失效。
20. 第20項– 一般條文
20.1 完整合約。完整的保險合約須由保險證明書、旅遊保險條款及條件和批註如有)組成。但凡本保險不包括的,申請人不得引用用作廢除本保單,或被用於任何訴訟程序中(後者除非申請人所作xx有欺詐成分)。任何代理均無權更改本保險或豁免其任何條文。除非經本公司批准,並註有簽署同意該批准,否則本保險任何變更均屬無效。
20.2 索賠通知的期限。損失索賠的書面通知,必須於造成相關損失事故發生之日起計三十(30)天內送交本公司。如果意外涉及死亡,則必須立刻通知本公司。
20.3 損失證明的形式。本公司接獲索賠通知後,將申請賠償表格給予索賠人,為損失的證明存檔。假如索賠人於通知發出後十五(15)天仍未收到該申請賠償表格,索賠人可將事故的發生、性質與損害程度於本保單內損害證明遞交之期限前提交本公司,本公司會將此證明視作已符合本保單條款之要求。本公司所需之任何證明、資料及證據,須依據本公司所定之形式及性質提交,而所需費用概由受保人/索賠人或其法定遺產代理人承擔。
20.4 提交損失證明的期限。受保人如要申索損失賠償時,則必須於本公司負責的投保期完結後六十(60)天內把損失證明提交本公司前文所述辦事處。倘若受保人在合理情況下未能於該限期內提交相關通知,則須於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儘快在相關損失發生之日一(1)年內提交。
20.5 充份通知。由受保人或其代表發予本公司、且當中所載資料足以識別受保人身份的通知,須視為是為發送本公司的通知。假如通知未能於本保單訂明時間內發出,惟可證明在合理情況下於訂明時間發出通知並不可行,並且有關通知已於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已儘快提供,則任何索賠均不會無效。
20.6 即時支付賠償金。除有關殘疾的損失索賠外,當接獲所需的證明文件後,將根據本保單立即作出合理賠償。
20.7 賠償金之支付。倘若受保人死亡,賠償金將賠償予受保人的遺產,任何其他賠償則支付給受保人本人,惟緊急醫療運送及遺體運返除外;根據本保單相關條款, 這兩項的有關金額將直接支付給服務供應方。
20.8 欺詐性索賠。倘若索賠存有任何欺詐成份,或受保人或其代表以任何欺詐手段或方法獲取本保單任何索賠,則相關索賠的所有賠償均會作廢。
20.9 追討權利。倘若本公司及/或其授權代表授權支付及/或已支付不包括在本保單保障範圍內的索償,或超出本保險的責任上限,本公司保留向受保人追討上述款項或超額部份的權利。
20.10 第三方權利。除受保人及本公司以外,本保單未有賦予其他人士享有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或其他等直接強制執行本保單條款的權益。惟特此說明及同意,只有本公司及於保險證明書列明的受保人,有權在無需給予任何其他人士通知或無需獲任何其他人士同意的情況下,藉協議修改本保單或取消/終止本保單(如本保單載有任何相關權利)。
20.11 身體檢查及治療。於處理本保單的賠償申請時,在合理需要時本公司有權及機會檢查受保人身體及如果受保人死亡,在法律許可下進行驗屍。受保人在出現任何受傷或疾病後須儘快獲取及跟從執業醫生的建議。對於因受保人未有獲取及跟從相關建議及未有使用可能處方的相關用具或補救方法引致的任何後果,本公司無需負責。
條款與細則
20.12 取代權。根據本保單支付任何款項後,本公司將取得受保人向任何人士或機構追討賠償的一切權利。受保人須為使本公司取得相關權利簽立及交付文據及文件,並進行其他所需的行動。受保人在損失該權利後不得採取任何對相關權利造成損害的行動。
20.13 法律行動。在根據本保單規定提交書面損失證明後的六十(60)天屆滿前,不得採取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行動以要求賠償。任何訴訟不得於損失證明提交時限後的三(3)年屆滿後提出。
20.14 法規限制。倘若本保險任何時間限制(就為索償發出通知或提供損失證明而言)較香港法律容許者短,相關限制謹此延長至法律容許的最短期限。
20.15 遵從保單條文。受保人如未有遵從本保單所載任何條文,本保單項下所有索償將屬無效。
20.16 保單詮釋。本保單受香港法律規限,訂約各方謹此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20.17 轉讓。所有本保單項下的權益轉讓通知對本公司未能有無約束力,直至其正本或複印本獲提交至Allianz Worldwide Partners (Hong Kong)Limited的總辦事處(地址為xxxxxxxxx00x0x000-000 x), 並且本公司同意相關轉讓約束力才有效。本公司對轉讓的有效性不會承擔任何責任。本公司任何憲章、章程或規定不得用以妨礙本保單的任何索賠索償。
20.18 資料私隱。受保人/保單持有人/申請人同意:
20.18.1在本保單申請程序或管理期間收集的個人資料可被本公司及本公
司的授權代表於資料私隱政策訂明的目的,包括核保及管理所申請的私隱政策(包括取得再保險、就續期核保、資料配對、處理索償、調查 、付款及處理取代權)。
20.18.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授權代表可使用受保人/保單持有人/申請人的聯絡資料(姓名、地址、電話及電郵地址)與其聯絡,介紹其他由 Allianz Worldwide Partners (Hong Kong)Limited提供的保險服務(假設Allianz Worldwide Partners (HongKong) Limited已得到受保人/保單持有人/申請人同意,去使用他/她聯絡資料作這些用途)。
20.18.3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授權代表為了進行識別,會轉移個人資料予以下類別的人士(不論以香港或是海外為根據地)。相關人士可身處其他國家,例如中國內地、法國及瑞士。您同意雖然該等人士通常受保密或私隱責任規限,但可能不會一直跟從香港私隱法例的具體要求。個人資料轉移可適用於);
20.18.3.1 就管理本保單提供服務的第三方,包括再保險人(根據上文20.18.1段);
20.18.3.2 財務機構,以處理本保單及取得保單款項(根據上文 20.18.1段);
20.18.3.3 在出現索償時,理賠師、評估員、第三方管理人、緊急服務供應方、法律服務供應方;
20.18.3.4 零售商、醫療服務供應方及旅遊承運人(根據上文 20.18.1段);
20.18.3.5 獲本公司授權的市場推廣公司(根據上文20.18.2段),以處理直接市場推廣活動;
20.18.3.6 安聯集團於任何國家的另一間成員公司( 就20.18.1及20.18.2段所述的所有目的);或
20.18.3.7 在本公司的資料私隱政策內指明的其他第三方, 用作於資料私隱政策內所述用途。
20.18.4受保人/保單持有人/申請人可閱覽或要求修正其個人資料(兩者均須支付合理費用),或在任何時間變更其先前就使用其聯絡 資料。作直接促銷所選取的選項,方法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本公
司的授權代表的私隱合規專員,地址為香港太xxxxxx00x0x304-306室。倘有任何關於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授權代表所提供服務的意見,亦可透過上述地址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授權代表聯絡 。
20.19 書寫錯誤。本公司的文書錯誤不會使有效的保險無效,亦不會使無效的保險有效。
20.20 語言。本中文版的保單條款和條件乃根據英文版翻譯而成,以供參考,如發現與英文版本的條款有差別,條款將以英文版本作準。
20.21 取消保單。
20.21.1單次來回旅程。保單一經發出,將不允許退回保費。
條款與細則
20.21.2全年保障。您可藉給與本公司書面通知以取消保單,在此情況下,您將有權獲退還按照以下保費退款表計算按比例計算退還保費,惟此舉僅限於本保單未有就全年保障作出任何索償。
由保單生效日期起計已過日期 | 退還保費 |
直至一(1)個月 | 您已支付保費的 60% |
直至兩(2)個月 | 您已支付保費的 50% |
直至三(3)個月 | 您已支付保費的 30% |
直至四(4)個月 | 您已支付保費的 10% |
超過四(4)個月 | 沒有退款 |
20.21.3本公司可寄掛號信到受保人的最後已知地址,以給予七(7)天通知期取消本保單。保費的按比例計算部分可能會退還。
20.22 年齡限制。受保人的年齡必須在出生六十(60)日和八十五(85)歲(首尾兩日亦包括在內)之間,除非在保障的任何特定部分另有規定。
20.23 旅程為期。對於全年保障,每次旅程的最長時間限制為九十(90)天,而每份保單的旅程次數則不受限制。
21. 主要不保項目
21.1 適用於所有條目的一般不受保項目。因為或有關以下任何一項項目直接或間接引致、蒙受及或承擔的遺失、受傷、損毀或責任,本公司不會支付本保單任何條目下的保障:
21.1.1 戰爭、內戰、侵略、騷亂、革命、使用軍事力量、或政府或軍事奪權;
21.1.2 在任何情況下,本保險合同均不得被視為提供保障或任何利益,並且不承擔支付本保險合同下任何理賠的責任,前提是只要提供此類保障或利益或支付此類理賠將使本公司面臨任何制裁、禁令或相關貿易或經濟制裁法律或法規的限制。
21.1.3 前往任何為人知悉屬高風險的國家,在保障生效日期前,傳媒或政府機關已充份發出反對旅遊的警告;
21.1.4 任何因您參與登山或探險或類似活動引致的損失;
21.1.5 任何因您參與跋涉高於海拔三千公尺以上地方所引致的損失。
21.1.6 受保人是:恐怖份子;恐怖份子組織成員;毒販、或核子、化學或生物武器供應商;
21.1.7 受保人任何違法或不法行為或海關或其他機關的任何充公、拘押、銷毀;
21.1.8 任何政府的任何禁制或規例;
21.1.9 對政府規例的任何違反或有關公共運輸工具僱員任何計劃罷工、暴亂或內亂、自然災害、惡劣天氣發出警告後,受保人未有採取合理防範措施避免本保險項下索償;
21.1.10受保人未有盡所有合理努力保護其財產/金錢、避免損傷或減低本保險項下的索償;
21.1.11因財務狀況出現問題、有或沒有申請破產,而導致公共運輸工具完全停止營運;
21.1.12受保人乘坐或駕車輛用作賽車、比賽或任何專業運動,當中受保人會或可以賺取收入或酬金作為收入來源;或受保人參與任何極限運動及體育活動;
21.1.13與酒精或非執業醫生處方藥物影響有關而引致的任何損失;
21.1.14懷孕或分娩,及與懷孕或分娩有關的任何受傷或疾病;
21.1.15自殺或企圖自殺或蓄意自殘,或自行暴露於非必要危害中;
21.1.16 任何已存在狀況、先天及遺傳狀況;此項不適用於第3.2條(遺體運返)
21.1.17愛滋病或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血清測試呈陽性反應的任何受傷或疾病及相關疾病、經由性接觸傳染的疾病;
21.1.18廣泛性流行性疾病或大規模流行性疾病;
21.1.19精神病、睡眠障礙症、精神或神經錯亂;
21.1.20受保人參與海軍、xx、空軍服務或行動;武裝部隊服務;作為任何航空運輸工具的成員或操作員;測試任何類型的運輸工具;參與任何類型的體力工作;參與離岸活動,例如商業潛水、鑽油、採礦或航拍;處理爆炸品;以演員身份演出;擔任地盤工人、漁民、廚師或於廚房工作;導遊或領隊;
21.1.21於以下情況下在受保旅程期間接受的任何治療:受保旅程目的為接受治療,或受保人在不適宜旅遊的情況下進行受保旅程,或受保人不理會執業醫生的反對進行旅遊;
21.1.22可經任何其他來源獲賠償或追討的任何損失及開支;
條款與細則
21.1.23由於核爆炸包括其所引致的後果或因游離輻射引致的放射性污染或由任何核廢料或由核燃料燃燒及/或持續燃燒所引致的放射性污染;或任何核能裝置或組件造成的放射性、有毒、爆炸性或其他危險性物質;或散播或運用致病或有毒生物或化學材料; 或釋放致病或有毒生物或化學材料。
22. 持續披露責任
22.1 若您或將受本保單保障的人士於您購買本保單後,但在開始您的旅程前出現新的醫療或牙科事件,或您的整體健康狀況惡化,您須聯絡我們,否則一旦您的旅程開始後,您的健康狀況變化造成的後果可能不受本保單保障。
22.2 在此情況下,我們保留權利以審核已授出的保障,包括撤銷或修訂先前就旅程批准的保障。若我們採用新的保障限制,而我們施加的新限制阻止您展開原定旅程,則您有權根據第12項–「旅程取消」提出索償。
23. 收集個人資料的聲明
23.1 本公司可就我們收集有關您的個人資料作以下用途:
23.1.1 處理及評估您的保險申請及您未來作出之任何保險申請;
23.1.2 辦理保單文件及提供有關您保單之服務(包括顧客意見評價);
23.1.3 調查、處理及償付您保單之索償;
23.1.4 處理發票及向您收取保費及未付之費用;
23.1.5 再保用途;
23.1.6 統計研究、資料配對及/或驗證之用;
23.1.7 就以上任何用途與您聯絡;
23.1.8 其他與以上用途直接有關之輔助用途;及
23.1.9 符合適用之法例、規則或任何業內守則或是指引或要求。
23.2 這些個人資料可披露、分享、透露、提供或轉移至香港境內或境外的:
23.2.1 任何與上述目的有關的相關或相關聯公司、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代理,專業顧問和/或供應商;及
23.2.2 任何保險業協會、聯會、保險公司及/或業務參與者為業界利益不時成立的組織,任何為了規範保險公司或其他業務參與者的成員或任何我們認為必須的個人/組織/第三方;及
23.2.3 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或官方機構。
如果您不同意為了上述目的而提供表格上要求的個人資料,我們可能無法處理您的申請。
受保人/保單持有人/申請人可閱覽或要求修正其個人資料(兩者均須支付合理費用),或在任何時間變更其先前就使用其聯絡資料作直接促銷所選取的選項,方法為以書面通 知 Allianz Worldwide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 的私隱合規專員,地址為香港太古城太古灣道12號3樓304-306室。倘有任何關於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授權代表所提供服務的意見,亦可透過上述地址與本公司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