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合同条款第l 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需方有权随时向供方提出索赔。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供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30)天或铁路/公路/水运前二十一(21)天或空运前七(7) 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在装运地备妥待运日期通知需方,同时,供方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三(3)份,...
适用性
1.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定义
2.1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需方”是指“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采购需要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供方”是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付款人”是指在本合同项下向供方支付合同货物资金款的票据台头单位或部门。
“合同”是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价格。
“货物”是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需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机械、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或其他材料。
“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及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用于合同项目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合同货物的验收。
“最终验收”是指由法定的检验部门或需方对的合同货物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货物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要求保证所提供设备正常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项目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签字和/或印章及日期的文件。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货物不影响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运杂费”是指合同货物从供方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到需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项目现场”是指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原产地
x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供方的法定注册地或国籍。
标准
x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专利权
-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履约保证金
供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二十(20)天内,向付款人提交“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需方因供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付款人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由需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需方可接受的格式;或
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汇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或
由投标保证金转换为履约保证金。
在供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付款人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供方。
检验和测试
需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合同条款资料表”中和货物技术规格将说明需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需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需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供方。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需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供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在需方认同下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需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地(国)启运前通过了需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在交货前,供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由需方或政府管理机构指定检验部门(第三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规格、数量或两者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需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l 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需方有权随时向供方提出索赔。
所有上述的检验和测试不论在何处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对第三方参与的检验所发生的费用,从合同总额中扣除并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检验部门。检验和测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见“合同条款资料表”。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包装
-
供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海运、水运和陆地的长途运输。供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装运标记
供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约定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发货标记(唛头)
收货人编号
目的地(港)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供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文字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适用进口货物)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适用进口货物)。
装运条件
合同货物的:
运输条件和保险、运费支付;
交货日期认定;
目的港/项目现场;
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供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需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装运通知
供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30)天或铁路/公路/水运前二十一(21)天或空运前七(7)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在装运地备妥待运日期通知需方,同时,供方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三(3)份,包括货物合同号、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或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需方。
供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需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供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需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如果是因为供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通知需方,使需方不能及时做好有关准备或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此条款的适用对象见“合同条款资料表”。
交货和单据
供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供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要求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
为合同支付的需要,供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需方寄交或通过供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保险
供方在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全面保险。
根据需方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如由供方负责办理、支付货物保险,供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并以需方为受益人。
运输
根据需方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供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运输、仓储、保管等事项,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
如果合同中有进口货物,供方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需方同意或使用需方指定的承运人。
伴随服务
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项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在供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供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 备件
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需方从供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供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需方,以便需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需方要求,供方应免费向需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供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 保证
18.1 供方应保证合同下所供货物的全部组成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一级正品,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上的全部最新改进。供方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需方的要求设计或按需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供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项目是工作现场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条款资料表”),以先发生的为准。
18.3 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货物的缺陷。
18.4 供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l8.5 如果供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9. 索赔
如果供方对货物的偏差负有责任,而需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需供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供方应按合同条款第l 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需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合同货款或从供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 付款
x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21. 价格
供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22. 变更指令
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供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需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交货地点;
供方提供的服务。
如果上述变更使供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供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需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3. 合同修改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4. 转让
除特殊情况下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任何一部分均不得向其他方转让。
25. 分包
由需方确认的分包货物,供方应书面通知需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供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
26. 供方履约延误
供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需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供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 误期赔偿费
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最高限额,需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 违约终止合同
在需方对供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向供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需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项义务。
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其定义如下: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需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提供不满足合同要求的货物,损害需方利益的行为。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末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供方应承担需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供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9. 不可抗力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需供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时间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结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30.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供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31. 因需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需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需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对供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二十(2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需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需方可:
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供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供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2. 争端的解决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30) 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请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则进行裁解或提交需方当地仲裁机关按有关规则和程序仲裁。
仲裁机关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3. 合同语言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汉语。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4. 适用法律
x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5. 通知
x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6. 税和关税
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及实施与本合同有关的伴随服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供方负担。
对于进口货物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供方负担。
37. 合同生效及其他
x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经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核备案和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如果本合同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需要进出口许可证,应由供方负责办理,费用自理。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技术规格
交货计划
履约保函(格式)
合同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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