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理财·天天鑫添益固定收益类开放式理财产品(21GS2637)销售文件
工银理财·天天鑫添益固定收益类开放式理财产品(21GS2637)销售文件
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工银理财!您购买的本款产品是由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自主设计、投资、运作的理财产品。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进行金融投资时,警惕任何人与机构假借我司理财产品之名推介、推销其他类型产 品。
风险揭示书 | |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xx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客户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业绩比较基准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客户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 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
产品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产品风险评级 | PR2(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测评 结果,仅供客户参考) |
销售评级 | PR2(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适合购买的投资者 | 经中国工商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xx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的客户 |
重要提示 | 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 本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主要为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品市场,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受宏观政策和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投资市场波动等风险因素影响较 小。 本产品销售机构及托管机构均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分别支付销售费及托管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投资管理人的关联方,投资管理人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担任产品销售机构、托管机构已履行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 |
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前述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影响管理人独立决策的潜在风险,可能导致在费用方面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的潜在风险。投资者已充分知悉前述关联关系,并接受理财产品由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托管机构托管。 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客户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请认真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内容,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 策。 |
客户确认栏
请全文抄录以下文字:本人已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客户签名(盖章): 日期:
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风险评级说明
(本评级为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风险 等级 | 风险 水平 | 评级说明 | 适合购买的投资者 |
经工商银行客户风险 | |||
承受能力评估为保守 | |||
PR1 级 | 很低 | 本金和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很小,且具 有较高流动性。 | 型、稳健型、xx 型、成长型、进取型 |
的有投资经验和无投 | |||
资经验的客户。 | |||
PR2 级 | 较低 | 本金和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 | 经工商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 型、xx型、成长 |
型、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的 客户。 | |||
PR3 级 | 适中 | 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和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 经工商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xx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客 户。 |
PR4 级 | 较高 | 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产生较大影响,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复杂性。 | 经工商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成长型、进取型的有投资 经验的客户。 |
PR5 级 | 高 | 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造成重大损失,产品结构较为复杂,可使用杠杆运作。 | 经工商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客 户。 |
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工银理财·天天鑫添益固定收益类开放式理财产品(21GS2637) |
产品代码 | 21GS2637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
理财信息登记系 统登记编码 | Z7000821001240,投资者可依据本产品的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风险评级 | PR2(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测评结果, 仅供客户参考) |
销售评级 | PR2(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 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销售对象 | 个人客户 |
适合购买的投资 者 | 经中国工商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xx型、成长 型、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的客户 |
产品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初始计划发行量 | 100 亿元 |
本金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募集期 | 2021 年 8 月 17 日~2021 年 8 月 23 日。为保护客户利益,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产品提前或推迟成立时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调整相关日 期并进行信息披露。 如产品募集规模低于 5000 万元,则投资管理 |
人可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并在原定成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工商银行网站(xxx.xxxx.xxx.xx)、工商银行相关营业网点或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产品不成立信息,客户购买本金将在原定成立日后 2个工作日划转至客户账户,购买本金在募集期内的应计活期利息于每季度活期存款结息日划转至客户账户,原定成立日至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息。如果该产品募集期结束前认购规模达到 100 亿 元,投资管理人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提前成立时投资管理人将发布信息披露,产品最终规模以投资管理人实际募集规模为 准。 | |
成立日 | 2021 年 8 月 24 日 |
开放日(T 日) 及开放时间 | 开放日为产品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开放时间为开放日的 9:00 至 17:00。 |
工作日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投资封闭期 | 本产品不设投资封闭期 |
认购、申购、赎回方式 | 1、募集期内工商银行网点营业时间及工商银行网上银行 24 小时接受认购申请; 2、开放时间内接受申购、赎回申请;自产品成立日起非开放时间可提出申购、赎回预约申请,等同在下一开放日的开 放时间内的申购、赎回申请。 |
申购、赎回确认 | 封闭期过后,客户可于开放日进行申购或赎回,投资管理人在开放日后 2 个工作日内确认客户申购或赎回是否成功。按照“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的原则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资金。为满足监管要 求,如新增申购使得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超过 50%,投资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超出部分的申购申请。非因投资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投资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申购申请。投 资者持有份额的计算以工银理财登记为准。 |
赎回规则 | 采取“先进先出”原则,即优先赎回最早的申购份额。 |
投资管理人 | 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托管人主要负责依法依规提供账 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以及托管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 |
认购/申购/赎回 费率(年) | 0% |
销售手续费率 (年) | 0.2%。 |
托管费率(年) | 0.02% |
固定管理费率 (年) | 0.2%。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 2-3.3%,业绩比较基准由投资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投资策略,并综合考量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挖掘固收市场投资机会,稳健开展投资,防控投资风险。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以产品投资存款类及货币市场工具类 0%-50%,利率债 0%-50%,信用债 50%-100%,债券型基金 0%- |
80%,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0%-50%(不含),杠杆率 100%-130%为例,业绩比较基准参考: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可参考中债(0-1 年)国债财富指数、中证货币基金指数收益等,含信用债、利率债等债券类资产,可结合产品期限参考“中债-高信用等级中期票据全价(1-3 年)指数年化收益率(万得代码: CBA03423)”,含非标债权类资产,可参考期限匹配的非标资产收益率等,考虑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产品费用等进行测算。(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 制、投资策略详见产品说明书。) 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业绩比较基准仅用于评价投资结果和测算业绩报酬,当监管政策、市场环境、产品性质等因素发生变化,投资管理人在符合监管政策要求下可调整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通过本产品说明 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公布调整情况和调整原因。 | |
认购、申购起点 金额 | 1 元起购,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
追加购买最低金 额 | 1 元,以 1 元的整数倍追加 |
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 | 1 元,以 1 元的整数倍追加 |
单位净值 | 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应缴增值税、应付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等,下同)后的单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客户按该 单位净值进行申购、赎回、到期和终止/提前终止时的分配 |
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 元 |
申购份额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产品单位净值 |
赎回规定 | 封闭期结束后,客户可将其全部或部分产品份额赎回。如果份额持有人某笔赎回将导致其持有的本产品份额不足 1 份的,工银理财有 限责任公司有权视为份额持有人一次性赎回全部剩余份额。 |
巨额赎回 | 巨额赎回,是指开放式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赎回行为,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投资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理财产品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投资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对于接受赎回部分,按照正常赎回流程办理。对该产品单个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投资管理人将按照其申请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投资管理人可以予以拒绝办理。 开放式理财产品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投资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若监管有最新规定的,投 |
资管理人将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 |
赎回金额计算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产品单位净值 |
募集期是否允许 撤单 | 是 |
(提前)终止权 | 理财产品份额低于 5000 万份时,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为保护客户权益,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市场变动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除本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客户不得提前终止本产品。 |
赎回、终止资金到帐日 | 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赎回开放日或理财产品终止日(含提前终止 日)后 3 个工作日内(T+3 日内)将客户赎回金额划转至客户资金账户。 |
税款 | 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理的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期缴纳,相关税款由理财资产承担。理财收益 的应纳税款由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 |
其他约定 | 募集期内,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但利息不计入认 购本金份额。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利息。 |
二、投资范围
本产品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含公募基金等)、以套期保值或风险对冲为目的的国债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银保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直接和间接各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如下:
资产类别 | 资产种类 | 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 | 95-100% |
债券类 | ||
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含公募基金等 | ||
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
商品及衍生品类 | 以套期保值或风险对冲为目的的国债期货等衍生品金融工具(以保证金计) | 0-5% |
三、投资目标
本产品投资目标是在追求业绩稳健的基础上,力争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创造更好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本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均严格经过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在投资时达到可投资标准。除本说明书特别约定外,资产或资产组合拟投资的各类债券信用评级均在 AA 级(含)以上、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达到 A-1。
(一)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单只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二)本产品杠杆水平(指产品总资产/产品净资产)不得超过 140%。
(三)因市场波动、发行人合并、产品规模变动等非主观因素致使资产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五、投资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基本信息
(一)投资管理人基本信息
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理财产品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
(二)销售机构基本信息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商银行”)住所:xxxxxxxxxxxx 00 x(100032)
(三)托管机构基本信息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商银行”)住所:xxxxxxxxxxxx 00 x(100032)
(四)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投资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可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调整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六、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及份额的计算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净值/理财产品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 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产品单位净值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为提取理财产品总税费后的净值,客户按该单位净值进行申购、赎回和提前终止时的分配。
七、认购、申购
(一)认购
1、认购期为 2021 年 8 月 17 日-2021 年 8 月 23 日,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认购并相应调整相关日期。
2、认购费率为 0%。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 元
认购份额保留至 0.01 份理财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二)申购
1、本产品开放日为产品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开放时间为开放日的
9:00 至 17:00。客户可在开放日开放时间提交申购申请,非开放时间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属于预约交易自动延至下一开放日处理。
2、当规模达到上限或投资管理人认为申购会影响到客户利益时,将暂停申购,并进行相应公告。
3、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时,或发生其他投资管理人认为需要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认申购申请的情况,投资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认申
购。
4、申购费率为 0%。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产品单位净值。
5、为满足监管要求,如新增申购使得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超过 50%,投资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超出部分的申购申请。非因投资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投资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申购申请。投资者持有份额的计算以工银理财登记为准。
八、赎回、提前终止
(一)赎回
1、产品封闭期结束后,客户可于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2、赎回费率为 0%。
3、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产品份额。如果份额持有人某笔赎回将导致其持
有的本产品份额不足 1 份的,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视为份额持有人一次性赎回全部剩余份额。
4、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是指开放式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赎回行为,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投资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理财产品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理财产品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投资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对于接受赎回部分,按照正常赎回流程办理。
对该产品单个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投资管理人将按照其申请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投资管理人可以予以拒绝办理。
开放式理财产品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投资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理财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依据产品运作情况暂停接受所有客户的赎回申请,并通过工商银行网站
(xxx.xxxx.xxx.xx)、工商银行相关营业网点或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客户根据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和赎
回。若监管有最新规定的,投资管理人将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5、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时,或发生其他投资管理人认为需要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况,投资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赎回。
(二)提前终止
1、本产品无固定期限,当产品份额低于 5000 万份时,本产品投资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为保护客户权益,工银理财有权根据市场变动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时按客户持有的产品份额和产品单位净值进行一次性分配。
2、在提前终止日,按客户持有的产品份额和产品单位净值之乘积向客户进行分配,分配时不收取赎回费。
九、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一)暂停申购的情形
当接受申购申请可能对理财产品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投资管理人有权采取暂停申购等措施,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切实保护存量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发生以下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投资者申购申请超过产品规模上限;2)产品资产规模过大,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3)当投资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4)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5)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产品连续 2 个开放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或者连续 5 个开放日(含)累
计净赎回占 5 个开放日(含)前产品总份额的 15%以上或者连续 10 个开放日
(含)累计净赎回占 10 个开放日(含)前产品总份额的 25%以上时,投资管理人有权于下一个工作日起暂停接受客户的申购申请,客户根据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
产品存续过程中,若投资管理人拟新增说明书未约定的其他申购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投资管理人将修改产品说明书并提前在工商银行网站
(xxx.xxxx.xxx.xx)、网上银行、工商银行相关营业网点或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
(二)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为应对理财产品赎回流动性风险,投资管理人有权采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护存量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1)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2)当日发生巨额赎回时;3)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产品存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产品连续 2 个开放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或者连续 5 个开放日(含)累
计净赎回占 5 个开放日(含)前产品总份额的 15%以上或者连续 10 个开放日
(含)累计净赎回占 10 个开放日(含)前产品总份额的 25%以上时,投资管理人有权于下一个工作日起暂停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客户根据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赎回。
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管理人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投资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后无法及时兑付;2)连续 2个(含)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3)当前一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4)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在发生以上第 2)种情形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产品存续过程中,若投资管理人拟新增说明书未约定的其他赎回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投资管理人将修改产品说明书并提前在工商银行网站
(xxx.xxxx.xxx.xx)、网上银行、工商银行相关营业网点或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
十、理财产品费用 1、固定管理费
本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率为年化 0.2%。 2、业绩报酬
本理财产品不计提业绩报酬。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T 日)扣除应缴增值税、应付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等本说明书约定的税费外所得收益属于客户,其累计单位净值增长率代表了客户实际收益增长率。
3、托管费
本理财产品托管费为年化 0.02%。 4、销售手续费
本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率为年化 0.2%。
本产品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自产品成立日起,每日计提。产品运作中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划拨手续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投后管理费、税费等,按照实际情况从产品中列支。
投资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市场情况等,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管理人披露的调整生效时间前赎回(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可能增设临时开放日,具体以届时信息披露内容为准)本产品,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产品。
十一、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估值日为封闭期间的每周三(如遇非工作日,则本周不披露净值)及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即开放日),根据产品持有的资产价格变化对估值日产品进行估值并于估值日的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二)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中列示的资产品种不代表投资管理人的实际投向,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以“投资范围”章节表述为准。
理财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银行存款及回购(包含正、逆回购),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在上述表述无法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最新规定,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债券及同业存单类资产的估值
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估值,未上市投资品由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估值。
3、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非上市基金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披露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若在估值时效内无法获取估值日当天万份收益的,按基金公布的最新万份收益计提基金收益。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
1)ETF 基金、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为基础估值。
4、其他资产类估值
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估值日或最新可获取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5、以摊余成本法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产,需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合理的减值计量模型或第三方减值计量结果进行减值计提。计提减值不等同于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仅为对未来风险的审慎预期。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投资管理人与理财产品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式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8、产品存续期间,若关于产品估值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产品估值方法也随之调整,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调整前发布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9、当前一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投资管理人应当暂停该产品估值,并按照监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十二、支付安排
投资管理人在赎回日或产品提前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T+3 日内)将客户赎回金额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十三、信息披露
(一)理财产品运作信息披露
1、本理财产品成立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银行网站(xxx.xxxx.xxx.xx)或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披露估值日的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及其他重要信息(如有)。
2、如投资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于提前终止日的前 3 个工作日,在工商银行网站(xxx.xxxx.xxx.xx)、工商银行相关营业网点或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
3、本产品正常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工商银行网站
(xxx.xxxx.xxx.xx)、工商银行相关营业网点或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产品成立报告。
4、本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工商银行网站
(xxx.xxxx.xxx.xx)、工商银行相关营业网点或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产品到期报告。
5、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季度报告,向客户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季度报告正文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xxx.xxxx.xxx.xx)或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6、投资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半年度报告,向客户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xxx.xxxx.xxx.xx)或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7、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 告,向客户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年度报告正文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xxx.xxxx.xxx.xx)或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8、逢半年,半年报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合并。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二)理财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及理财产品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客户:工商银行网站
(xxx.xxxx.xxx.xx)、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或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等,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1、终止理财产品;
2、转换理财产品运作方式;
3、更换理财产品托管人;
4、理财产品认购期延长;
5、涉及理财产品管理业务、理财产品财产、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6、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投资顾问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7、理财产品收益分配事项;
8、投资管理费、理财产品托管费及销售手续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9、理财产品单位净值计价错误达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0、变更理财产品份额发售机构;
11、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三)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可提前通过工商银行网站
(xxx.xxxx.xxx.xx)、工商银行相关营业网点或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或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根据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或公告在补充或修改生效前赎回本产品,客户理财资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客户账户。
(四)在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
在 3 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五)投资管理人将在本产品的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本产品账单信息,投资者可通过本产品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查询。
十四、风险揭示
本产品类型是“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向您提示如下:与银行存款比较,本产品存在投资风险,您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原因而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政策风险:本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宏观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影响本产品的发行、投资和兑付等,可能影响本产品的投资运作和到期收益,甚至本金损失。
(二)信用风险:客户面临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的融资人和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违约。若出现上述情况,客户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三)市场风险:本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的变化会造成本产品投资的资产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本产品的收益,客户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除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外,客户只能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内进行申购、赎回。如果客户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开放日,如发生巨额赎回的,投资管理人有权拒绝超额部分的赎回申请,或者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认(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情形时,存在投资者超过限额的认(申)购申请被部分或全部拒绝、不能及时赎回或赎回资金延期到账的风险,由此均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五)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导致本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客户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六)提前终止风险:为保护客户利益,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可能在产品份额低于 5000 万份情况下提前终止本产品。为保护客户权益,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市场变动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客户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收益的风险以及再投资风险。
(七)交易对手管理风险:由于交易对手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从而影响本产品的到期收益,甚至本金损失。
(八)兑付延期风险:如因本产品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本金和收益,则客户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无法及时赎回等风险。
(九)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十)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本产品的成立、投资、兑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 响,客户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信息传递风险: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本说明书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客户应充分关注并及时主动查询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披露的本产品相关信息。客户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亦应及时通知工商银 行。如客户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工商银行,导致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的,可能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二)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流动性风险评估: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95-100%。本产品的流动性主要受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
固定收益类资产中,产品主要投资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债券回 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含公募基金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银保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大多具有规范的交易场所,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可以支持本产品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在遵守本产品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结合市场流动性特点,本产品将合理安排组合流动性,统筹考虑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和客户大额资金流向特征,以确定本产品在不同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确保流动性充裕。
若标的债券的债项或主体出现信用风险舆情,标的资产流动性将迅速恶化,资产难以短时间在二级市场以估值附近价格变现,可能出现大幅折价卖出的情 况,进而引起产品净值短时间剧烈下挫。除非系统性风险外,若市场出现资金面紧张或出现由个券违约引起的系统性信用危机,债券市场整体流动性会遭受更大范围、更长期限的冲击,同样为资产以合理价格变现带来不利影响。
极端情况下,产品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投资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产品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 产。两者均可能使产品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管理人高度重视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关注投资组合中债券、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情况,以及单一证券、券种与行业的集中度,合理配置资产,认真分析产品的持有人结构、资产规模、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情况,对市场交易状况和投资者行为相关联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与检测,防止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忽视流动性风险控制。
十五、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
1.为订立、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履行法定义务、监管要求所必需,投资管理人可直接或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获取、使用、存储投资者信息如下,用于理财产品登记、反洗钱、开户、理财产品交易、监管报送等目的,而无需取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果投资者拒绝提供该等信息,则投资管理人不能依法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相关产品与服务。
(1)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等。
(2)金融账户与交易信息:开户申请、理财产品认(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等各类申请信息,开户确认、认(申)购确认、赎回确认、分红确认(如有)等各类确认信息。
2.投资管理人可在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内或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内,保存投资者信息。
3.投资管理人就订立、履行销售文件过程中获知的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允许的除外:
(1)当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投资管理人的理财产品,为履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代理销售协议所必需,投资管理人可与该代理销售机构共享投资者信息;
(2)为履行法定义务和监管要求所必需,投资管理人可依法向监管机构或登记机构提供投资者信息。
(3)投资管理人可以委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数据处理服务,具体事项包括系统对接、数据传输、数据统计、数据存储,其中,数据传输服务是指投资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管理的理财产品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传输的数据,包括投资者开户申请、理财产品认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等各类申请信息,投资者开户确认、认(申)购确
认、赎回确认、分红确认等各类确认信息,以及与理财产品发行、销售相关的投资者其他信息。
4. 投资者对其个人信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享有知情、查阅、复制、更正等权利,并可以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渠道联系投资管理人行使该等权利。
5. 投资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采取合适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投资者信息的安全,避免数据安全事件。
十六、重要须知
(一)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客户发售。客户保证理财资金系其合法拥有,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客户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
(三)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关于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计算超额管理费(如有)的依据,不构成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十七、特别提示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客户参考,并不作为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向客户支付本产品收益的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支付为准。客户在投资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财产组合,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对于首次购买我公司理财产品客户,我司将自动为您开立理财产品份额登记账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后续国家法律法规如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工银理财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调整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的承担方式。
客户应密切关注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八、客户咨询(投诉)电话:95588。 客户签字(xx):年 月 日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甲方(投资者),与乙方(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两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重要提示
1. 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个人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
书》为准。
2.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受各种市场波动因素影响,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乙方在《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中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及可能发生的风险。
3.甲方签署本协议(含电子渠道确认)则被视为已详细阅读过本协议及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充分理解文件条款和潜在风险,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并同意遵守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的各项约定。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声明: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接受并签署《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个人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已清楚知悉并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等
行为由乙方负责实施,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甲方自身的判断,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同意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 书》、《个人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销售文件的约定或产品投资管理需要选任或委托相关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及托管机构;同意乙方以自身名义或理财产品名义签署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承诺承担乙方履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产生的法律后果。
3.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个人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约定的事项内,依据自身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做出和实施相关投资管理决定。
4.甲方授权乙方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供甲方相关信息。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个人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2.乙方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做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
3.乙方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销售文件中载明的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比例进行投资,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甲方理财收益产生重大影响,乙方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为实现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乙方有权行使与投资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乙方将本着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甲方如不接受,可按约定提前赎回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对于无法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甲方同意,由乙方采取合理措施,后续经乙方通知可赎回之日进行赎回。
5.当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乙方有权以自身名义代表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采取诉讼或其他权利救济措施。乙方采取上述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承担,并有权直接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扣除。
6.出现法律法规变化、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市场情况变化、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之一时,乙方可根据需要做出调整《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
揭示书》中约定投资计划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内容,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超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 外,应当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
7.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有关损失。
8.出现非由乙方主导、仅能被动接受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或资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时,乙方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 知。
9.乙方就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甲方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协议的生效与失效
1.线下签约方式。本协议自甲方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构成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电子渠道签约方式。通过电子渠道进行理财交易的,甲方在相应电子页面点击“确认并同意相关内容”或“确定”或“接受”或“已阅读并同意”或“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其已签署,表示其同意接受本协议,以及对应《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个人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
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并认可其法律约束力。
3.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失败、乙方提前终止以及理财产品到期并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除非经甲乙双方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对修改生效前已经成交的行为不发生效力。
四、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xx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个人客户签字)
甲方(机构客户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