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理处/支行/分行
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权利义务行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甲方”)和单位存款人(以下简称“乙方”)就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对账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有关规定。
第一条 电子对账定义及服务范围
电子对账是甲方基于互联网向乙方提供的通过电子信息形式进 行账务核对的银行服务。甲方通过电子对账系统定期生成余额对账单,乙方按与甲方约定的方式登录电子对账系统可查看、打印余额对账单 及账户明细信息,并确认对账结果。乙方向甲方申请开通电子对账服 务的,则应按照双方约定,通过电子方式定期对账,甲方不再向乙方 派发纸质对账单,高风险账户除外。
第二条 身份认证方式
乙方登录甲方电子对账系统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登录端口进行登录;第二种是通过甲方电子对账系统客户端登录端口进行登录。乙方若通过第一种方式进行登录,执行甲方网上银行身份安全认证的相关约定。乙方若通过第二种方式进行登录,则
必须凭甲方系统自动生成的用户名和手机动态密码进行登录。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乙方提出的电子对账业务开通申请,及时为其办理电子对账业务开通手续,并向乙方提供电子对账业务的咨询服务。
(二)定期为乙方生成余额对账单及账户明细信息,并协助乙方完成未达账务、差错账务及异常账务的后续处理工作。
(三)可根据业务需要调整电子对账业务项目的相关内容。
(四)对乙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因网络、公用电力、公用电信、病毒干扰、政府干预、政策变化及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对账单无法及时发送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有义务在条件恢复时及时补发有关对账数据;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需要暂停电子对账服务的,甲方将在事后予以补发。
(六)乙方未按时对账或对账结果不相符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账户支付业务,直至账务核对一致。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并保证所填写的电子对账业务申请书内容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责任;
(二)在使用甲方电子对账业务前,需认真阅读甲方电子对账业务规则、功能说明等,并按照甲方电子对账的要求进行操作,保证对账过程的合法合规。
(三)必须通过正确输入甲方电子对账系统客户端域名(网址)
或甲方企业网银域名(网址)登录电子对账系统客户端,通过其他非法链接或不正确域名输入登录的,甲方不承担密码丢失或其他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乙方不得向甲方发送干扰信息或攻击甲方电子对账系统。
(四)乙方应及时核对并反馈对账结果,对账频率不能低于每季度一次。存在未达账务,需在线编辑未达账务调节表,若存在对账单信息有误或存在异常账务需及时通知甲方进行核查。
(五)同意接收甲方通过电子对账系统向乙方发送与对账业务有关的手机短信通知。
(六)妥善保管用户名及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并对用户名及接收动态密码手机的安全管理负全责,对应用户名、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丢失,乙方应尽快到甲方签约网点办理手机号码变更手续, 因用户名、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丢失造成未如实对账或对账不及时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凡是凭乙方用户名及动态密码进入甲方电子对账系统的一切操作,甲方均有权视为乙方行为。
(七)乙方对账联系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对账人联系手机、对账联系邮箱变更,或需增删对账用户或添加对账账号等,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业务办理程序及时办理变更。因乙方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一)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甲方电子对账系统设臵成功后生效,在乙方办理账户销户时终止。
(二)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变更本协议的电子对账服务,但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三)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造成守约方损失的,须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向乙方提供本协议下的电子对账服务:提供的基本资料信息不真实;违反甲方规定的使用规则。
(五)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六条 乙方确认已全部阅读了本协议,并保证已全部通晓、理解和完全接受本协议。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业务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