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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產物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意外手術費用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意外手術費用保險金)
第一條 承保範圍
100 年10 月7 日兆產備11510008059 號函備查
109 年 3 月 6 日依 108 年 4 月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兆豐產物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並加 繳保險費後,投保兆豐產物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意外手術費用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 x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保險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且施行手術治療者,本公司 依本 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 與該 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意外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治療,且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斷必須施行附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內一項或多項之外科手術,本公司將按照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手術費用保險金」。 倘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須接受附表所列二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意外手術費用保險金分別給付。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僅按附表所列給付比例最高之一項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屬附表內之五大分類但非該表內所載手術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 議比照該表內xx相當且性質相同的手術項目給付保險金。但該手術若非屬附表所明訂給付之部位 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第三條
意外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手術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應詳載手術名稱、部位)及住院證明;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
意外手術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x附加條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五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或本附加保險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或本附加保險條款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