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GD-HZ-2021-03-01
广东省 2021 年秋冬季航空消防护林租机协议
协议编号:GD-HZ-2021-03-01
签订地点:广州
签订时间:2021 年 9 月 23 日
租机协议
租机单位(甲方):广东省航空护林站(广东省林火卫星监测中心)供机单位 (乙方): 海直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广东省 2021 年秋冬季航空消防直升机租用 (KA-32/MI-171)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租用机型、数量、日期及计划保底飞行小时 1.机型:甲方租用乙方 KA-32 直升机。
2.租用数量: 3 架,机龄:B-70YH 号 13 年, B-7812 号 7 年,B-70ES 号 6年。
3.航期及计划保底飞行小时。
KA-32( B-70YH 号)直升机:计划 0000 x 0 x 00 xxx,0000 x 12 月 31 日结航,历时 95 天,航期计划保底飞行 100.42 小时(含调机调入时间)。
KA-32 ( B-7812 号)直升机:计划 0000 x 00 x 00 xxx, 0000 x 12月 31 日结航,历时 52 天,航期计划保底飞行 54.97 小时(含调机调入时间)。
KA-32( B-70ES 号)直升机:计划 0000 x 00 x 00 xxx,0000 x 12月 31 日结航,历时 52 天,航期计划保底飞行 54.97 小时(含调机调入时间)。
4.在计划开航日期开始后,本直升机自调达作业机场(基地)之日起,算其正式开航时间。
第二条 驻防地点及起降区域
1.驻防基地:租用直升机以下列地点为驻防基地,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森林航空消防及航空应急救援作业。
(1)河源,坐标:E114°43′06″、N23°42′11″
(2)广东梅县机场,坐标:E116°05′45″、N24°15′01″
(3)云浮罗定机场,坐标:E111°36′05″、N22°42′40″
(4)韶关,坐标:E113°36′29″、N24°48′51″
(5)清远,坐标:E113°02′21″、N23°36′26″
(6)惠州惠东,坐标:E115°01′23″、N23°03′05″
(7)珠海,坐标:E112° 36′ 55″ 、N22° 07′ 45″
(8)广州,坐标: E113°21′ 58″ 、N23°13′03″
2.巡护或载人巡护按规定航线飞行(详见航线示意图),如遇紧急火情或特殊情况,乙方负责报请空管部门同意后按临时航线飞行。
第三条 租机配备条件及租机执飞任务
1.甲方租用乙方直升机,每架直升机乙方须按如下要求配备xxx及装备:
(1)乙方须配备具有航空护林飞行作业经历且经过专业外吊挂、吊桶洒水灭火技术训练的xxx 2 名、xxx执照须具有 KA-32 机型签署,每架直升机提供稳定机务团队 3 名(具备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2 名、具备 KA-32 机型二类放行资质的机务 1 名)。机长年龄在 30 至 60 岁之间,总飞行时间不少于 1000 小时;副驾驶
年龄在 25 至 65 岁之间,总飞行时间不少于 500 小时。一个航期中原则上不能更换机长,确有特殊原因,只能更换一次,但须向甲方做出书面申请,待批复同意后方能更换。
(2)每架直升机均须符合如下要求:
①在机身两侧、机腹部位喷涂或粘贴 “广东应急”字样。
②配备 2 只吊桶(3.5-5 吨)。
③配备航空机载化学灭火剂加注设备 1 套。
④配备一套功率 3000 至 4000 瓦且可持续工作 2 小时以上航空强声广播。
⑤配备对应插口数量的降噪耳机和 5 副降噪耳罩。
⑥配备不少于 5 件救生衣。
⑦配备吊挂、外载荷自动吊钩等相关装备。
○8 配备用于外载荷装卸吊运的吊网、吊兜不少于 5 套。
○9 按直升机出厂座位数购买乘客险。
(3)乙方须配备 1 辆跟随直升机野外作业且容量至少为 10000 升的航油车(运油加油一体车,停靠在民航机场内可不考虑),所需油料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租机执飞任务:乙方具备上述人员及装备的直升机主要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吊桶巡护、吊桶灭火、预警宣传、火情侦察及传输、火场急救、火场指挥、空投空运、防火科研及其他甲方指定的任务。
第四条 飞行费及保障费
(一)飞行费
1.计费项目及单价
(1)日租金: 贰xxx 元( 2.5 万元/天);
(2)调机(调入):每小时 贰万伍仟 元( 2.5 万元/小时);
(3)执行一般作业飞行任务(包括吊桶训练):每小时 叁万伍仟 元( 3.5 万元/小时);
(4)执行吊桶灭火作业任务:每小时 肆万伍仟 元( 4.5 万元/小时)。 2.飞行时间计算方法:
(1)自直升机为准备起飞而借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止为飞行时间(场外关车等待时间不计入飞行时间)。计费时间按实际飞行时间计算到分。
(2)吊桶灭火飞行时间计算按外挂吊桶起飞时刻开始,吊桶作业结束摘挂时刻为止。
(3)如遇直升机故障,只计算直升机故障返航前的飞行时间。
(4)航期结束后,累计实际飞行时间不足计划保底小时的,剩余未飞时间按 90%计算,计费标准为 3.5 万元/小时,超过计划保底小时按累计实际飞行小时计算。
3.飞行时间签核:每次飞行完毕,甲方飞行观察员和乙方机长与甲方调度员沟通确认后,在甲方制定的《飞行任务书》(一式三份)上核对内容并签字,并以此作为飞行费计算依据。
4.飞行费结算:航期结束后,甲、乙双方根据本租机协议和《飞行任务书》共同核对汇总实际飞行时间,经审核无误后,由双方指定的负责人在《飞行费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后进行结算。按照本协议租机数量、租机时间和计费项目及单价计算,预计飞行费总额约 1367 万元,租机费用最终在航期结束后据实结算。
5.飞行费支付:甲方根据本协议和与乙方共同核定的《飞行费结算单》进行结算。按规定提前终止协议的,双方据实结算,按照预付款进行多退少补。
6.飞行费预付:租机协议签订后,甲方按本项目保底小时数,在财政资金下达
后,按飞行费总额 1367 万元预付乙方至少 30%的飞行费,作为执行此次任务的启动资金。
7.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进行结算。
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完成支付。
(二)保障费
1.甲方临时提出直升机执行任务,且当天不能返回的,除油料费和飞行保障费由乙方承担外,乙方机组的生活保障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包含在飞行费内;如直升机执行任务需在民航机场临时起降的,民航机场收取的直升机地面保障和飞行保障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机组在指定机场(基地)执行任务期间的交通、差旅、食宿费,以及直升机的地面保障和飞行保障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直升机到达作业基地当日,甲方基地负责人组织按照本协议中第三条第 1 款对直升机配备人员和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并将验收结果通报乙方和报甲方调度员备案。
2.航期中,甲方对直升机拥有调度指挥权。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安排飞行。
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安排抢险救灾人员随机执行任务,或安排有关人员乘机视察灾情。
5.确因工作需要乘机的,须经甲方审查,持介绍信和居民身份证,并经甲方主管领导同意,乘机人员须在甲方制定的《乘坐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安全需知》上签字后方可登机。
6.在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前提下,甲方随机人员可利用对讲机或手机与地面联络通报飞行及灾情信息。
7.根据森林防灭火及航空救援需要,甲方可适当调整开(结)航时间,同时按日均增(减)计划保底飞行小时及日租金,但需提前 15 天通知乙方。
8.执行任务期间,因乙方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协议。
9.为保证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快速反应,加强人、机、场、站一体化建设,甲方有权要求机组与基地工作人员食宿一体化管理。
(二)甲方义务
1.严禁安排无关人员乘机和与航空救援无关的飞行。
2.甲方基地驻防人员与乙方机组联络,下达飞行任务,并派出飞行观察员随机作业。每次执行任务飞行前,由甲方调度员向任务所在区域的应急部门或市级防火办值班室通报,落实临时起降相关保障工作。
3.航空消防及航空救援飞行为目视飞行,甲方不能安排飞夜航。
4.甲、乙双方共同做好飞行组织指挥、计划申请等工作。甲方基地提前一周拟定飞行计划发乙方机组,若有变化,应于当日 15:00 时前将次日变更计划通知乙方机组;遇特殊紧急灾情时,甲方基地向乙方机组下达飞行任务,乙方机组应及时做好飞行前准备并实施飞行。
5.侦察灾情时,甲方飞行观察员与乙方机组共同商议飞行方案,以保证全面、准确掌握灾情信息。
6.甲方和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积极协助乙方做好航管和地面保障协调工作,并协助乙方联系解决机组食宿、进退场车辆等问题。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
1.甲方需要在机上另增附着设备,须经乙方同意方可施行。
2.执行任务期间,原则上一天中的飞行时间不能超过 8 小时,若甲xx时间安排,乙方机组有权拒绝执行。
3.乙方有按时催要、追讨飞行费预付款及结算款的权利。
(二)乙方义务
1.乙方要加强对机组的管理,乙方要确保直升机随时处于适航状态,杜绝飞行安全隐患。直升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后,及时向所在航站提交《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信息统计表》。
2.直升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次日,乙方应主动配合航站将吊桶及其附属设备、索(滑)降设备调试好,并进行试飞检测,确保能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3.乙方应安排服务意识强、飞行技术精、身体及心理素质好的机组执行森林航空消防、航空应急救援任务,确保抢险救灾服务完成。乙方机组进驻作业机场(基地)后,及时向所在航站提交《机组人员信息情况表》。
4.签定租机协议后,乙方要加强协调,抓紧办理:①空军空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执行“森林航空消防飞行”文件;②民航监管局批复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③ 与民航空管部门签订的“森林航空消防空管保障协议”;④与作业机场(基地)签订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协议”。直升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后,立即将上述 4 份材料提交甲方。
5.航期中,乙方要加强与军、民航航管部门和作业机场(基地)的协调,保证飞行作业顺利进行。日常巡护按规定航线飞行,如遇特殊情况,报请空管部门同意后按临时航线飞行。遇突发紧急火情时,乙方机组应及时发出预报,并边申报计划、边积极做好起飞准备,确保直升机在关键时刻能按抢险救灾需要及时起飞。需要到航护区外执行任务时,乙方要积极联系空管部门,确保报请同意后跨区作业。甲方要求在指定基地外临时靠前驻防作业的,乙方要积极组织实施,并提前负责协调和落实航管、机场等飞行保障事宜。
6.乙方需按直升机出厂座位数购买乘客险,并将投保保单复印件交甲方备存。
7.乙方负责飞行安全、技术操作以及机组人员食宿、进退场车辆等,并负责协调办理地面保障和飞行保障等相关手续。
8.乙方机组执行航护任务时,在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照正常巡航速度和甲方飞行观察员要求的航向和高度飞行。
9.乙方机组做直升机机械日或定检要提前告知甲方并发文明确具体做机械日或定检具体时间,经甲方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每次飞行结束,乙方机组要告知甲方基地负责人直升机定检前的可飞小时。
10.根据有关飞行规定,直升机不进入国境线我侧 15 公里以内飞行。如果在该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实施航空救援时,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无不可力抗因素影响,下列情形之一每发生一次,甲方按 2 小时/次扣除乙方保底飞行小时,并扣除当日的日租金。
(1)乙方机组不执行甲方任务安排。
(2)乙方机组不按飞行观察员要求飞行(当次飞行无效,飞行时间不计)。
(3)乙方机组人为原因、直升机故障、空中和地面意外事故;未协调办理好飞行保障手续等导致停飞。
2.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每逾期一日,甲方按 1 小时/日扣除乙方保底飞行时间,并扣除日租金。
(1)乙方未按本租机协议签定计划开航日期将直升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或提前将直升机调出作业机场(基地)。
(2)乙方直升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后,未向甲方提交以下材料:空军空管部门批准的同意执行“森林航空消防飞行”文件、民航监管局批复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 与民航空管部门签订的“森林航空消防空管保障协议”、与作业机场(基地)签订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协议”。以上 4 份材料缺一不可。
3.鉴于俄制直升机有各级别定检要求,同时考虑定检期间乙方无法派出同类机型替代的实际情况,甲方给予乙方每航期每架 KA-32 直升机定检期限:累计 5 天以内,按 1 小时/天和 1 天日租金计费;超过 5 天之后,累计在 6-10 天之间,按 0.5
小时/天和 0.5 天日租金计费;累计超过 10 天的,不再计费。乙方应科学合理安排定检,尽量避免因定检影响抢险救灾飞行情况发生。如需返回乙方基地定检,甲方视情况提前终止合同。
4.直升机调入当日验收不合格的,扣除日租金至合格为止。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因乙方原因直升机无法进驻,未能履行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计划飞行费总金额的 10%支付甲方违约金。
6.甲方无正当理由故意拖欠飞行费,或未按租机协议和结算单支付乙方飞行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应付且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乙方违约金。
第八条 免责条件和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是指:战争、政府或军队干预、国家紧急征用、航行管制、自然灾害、天气影响等。
1.受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航期内乙方停飞,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不视为违约。
2.受不可抗因素影响,甲、乙双方要互通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履行协议。
3.乙方直升机遇国家紧急征用时,乙方须第一时间告之甲方。
4.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期间,地面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双方人员伤亡或其他损失的,双方各自处理善后事宜,相互不负赔偿责任;若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或损失的,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期间,空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双方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或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的,乙方按投保金额承担甲方机上工作人员和第三方人员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应加强飞行、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强化安全意识和部门协调。
2.甲方应在年初飞行计划和资金预算内合理安排训练、抢险救灾等飞行时间,除发生重特大火灾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安排的飞行时间如超出年初飞行计划,所产生飞行费全额由甲方承担。
3.若本协议约定的直升机因不可抗原因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时,乙方需在 10 天内向甲方提供同机型、同性能、机龄不大于本协议约定的直升机机龄的备用直升机,若无法提供,乙方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4.抢险救灾是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双方应本着密切配合、互谅互让、互通情况、协调一致的原则,为圆满完成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森林资源的任务共同努力工作。
5.本协议所有附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有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7.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x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000 x xxxx:000000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020-00000000传 真:020-38087508
乙 方: 海直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账 号:110 909 133 010 201
地 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xx:000000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18566215512传 真:0755-26726479
第十二条 x协议正本 8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5 份、乙方执 2 份,招标代理机构 1 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广东护区航线示意图
甲方(签章) 乙 方(签章)
广东省航空护林站(广东省林火卫星监测中心) 海直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