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本公司向人保香港分出的保费金额(已分出及将分出)和收取的手续费金额(已收取及将收取), 由于并无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 14A.34 条所规定的 5%界限,本再保险框架协议只需按照上市规则第 14A 章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并可获豁
持续关连交易
于 2011 年 3 月 25 日,本公司与人保香港续签了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公司同意向人保香港分出保费并收取手续费,及人保香港同意向本公司分出保费并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本公司向人保香港分出的保费金额(已分出及将分出)和收取的手续费金额(已收取及将收取),由于并无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 14A.34 条所规定的 5%界限,本再保险框架协议只需按照上市规则第 14A 章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并可获豁
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序言
x公司与人保香港于 2010 年 5 月 6 日签订的原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已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本公司与人保香港于 2011 年 3 月 25 日续签了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继续巩固本公司与人保香港现有业务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各自业务持续发展,并确保双方再保险业务在本协议的框架内进行。由 2011 年 1 月 1 日至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与人保香港的再保险业务仍在进行,本协议在该期间的该分出再保险交易和该分入再保险交易并无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 14A.33 条规定的 0.1%的界限。
本再保险框架协议日期
2011 年 3 月 25 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及
(2) 人保香港。
本公司主要在中国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及投资和资金运用业务。
人保香港主要在香港经营财产保险,包括货物运输保险、旅游意外保险、家居保险、汽车保险、船舶保险及各类责任保险等一般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以及自有资金和保险资金运用。
概述
根据本协议,本公司同意不时向人保香港分出保费,并人保香港同意不时向本公司分出保费。根据本协议,订约一方通过向订约对方收取协议的保费,以再保人身份承担订约对方的风险,并向订约对方支付手续费。在本协议的框架下,订约双方就具体的再保险业务订立各种再保险文件。再保险业务包括合约及临时性再保险业务,所涵盖的风险范围包括所有类别的一般再保险业务按比例及非按比例的风险。该等再保险文件按一般商务条款达成。
订约双方各自收取的手续费是以分出的保费总收入为基础,按有关比率计算。手续费比率参考市场水平并经公平协商达成。手续费比率因不同类别的再保险(例如按比例合约再保险、非按比例合约再保险及各类临时性再保险)而不同。分出的保费和手续费将以现金支付,而其支付日期将按照订立该等再保险文件时订约双方同意的付款基准进行。
本协议为期一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度上限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本协议的该分出再保险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
x公司向人保香港分出的保费(已分出及将分出) 463
本公司向人保香港收取的手续费(不含税,已收取及将收取) 133
本公司主要根据以往年度本公司与人保香港的再保险业务数据,和本协议期内预计与人保香港进行的再保险业务规模,制定上述分出保费年度上限。上述手续费年度上限根据过往交易的市场手续费水平及上述分出保费年度上限测算。
预计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即本协议期),人保香港向本公司分出的保费金额(已分出及将分出)及收取的手续费金额(已收取及将收取),并无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 14A.33 条规定的 0.1%的界限。
历史金额
于2008、2009及2010年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及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24日期间,本公司向人保香港分出的保费金额和收取的手续费金额总计如下:
本公司向人保香港 分出的保费 收取的手续费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 | 22 | 4 |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 | 62 | 19 |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 | 714 | 269 |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24日 | 44 | 11 |
订立本协议的原因及效益
人保香港主要在香港经营一般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以及自有资金和保险资金运用,是本公司再保人之一。本公司与人保香港订立本协议,以期实现分散风险和稳定经营的目的。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将在本公司日常业务中订立并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本协议的条款及建议年度上限均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要求
人保香港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人保集团的海外子公司。人保集团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69%,及持有人保香港已发行股本的 75%。按照上市规则,人保香港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本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本公司董事在该协议并无重大利益。本公司向人保香港分出的保费金额(已分出及将分出)和收取的手续费金额(已收取及将收取),由于并无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 14A.34 条所规定的 5%界限,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本协议只需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并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本协议」或 「本再保险框架协议」 | 指 | x公司与人保香港于 2011 年 3 月 25 日订立的《再保险业 务合作框架协议》 |
「董事会」 | 指 | x公司董事会 |
「该分入再保险交易」 | 指 | 在本协议项下,人保香港向本公司分出保费(已分出及将分出)并收取手续费(已收取及将收取)的再保险交易 |
「该分出再保险交易」 | 指 | 在本协议项下,本公司向人保香港分出保费(已分出及将分出)并收取手续费(已收取及将收取)的再保险交易 |
「本公司」 | 指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其 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
「关连人士」 | 指 | 上市规则赋予该词语的涵义 |
「香港」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上市规则」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人保集团」 | 指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保险集团公司 |
「人保香港」 | 指 | 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人民币」 | 指 |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
承董事会命董事会秘书xxx
中国北京,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于本公布日,本公司董事长为xx先生(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为xxx先生(执行董事),xxxxx及xx先生为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为xxx先生、xxx女士、李涛先生及xxxxx,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陸健瑜先生、xx寧先生、xxxxx及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