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條款(CA10609)立約人茲向 貴行申請具有下列功能之金融卡壹份: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條款(CA10609)立約人茲向 貴行申請具有下列功能之金融卡壹份:
(一)一般功能:存款、提款、轉帳(須於「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或「臺灣企銀晶片/感應式金融卡、VISA金融卡、悠遊Debit卡、COMBO卡申請、異動暨約定書」另行約定)、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餘額之功能。
(二)附加金融功能:依「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或「臺灣企銀晶片/感應式金融卡、VISA金融卡、悠遊Debit卡、COMBO卡申請、異動暨約定書」勾選之卡片服務功能。
雙方嗣後往來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如另需要信用卡或國際提款之功能,立約人應另行簽訂信用卡或國際提款作業契約:
一、領取、啟用及作廢:立約人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開戶行或聯行(該帳戶須有全行收付功能)辦理,凡委託他人代領取卡片(密碼函)另依代領用程序辦理。
立約人自申請日起算逾 12 個月未領取晶片金融卡者(COMBO 卡及簽帳金融卡為 6 個月), 貴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採預製金融卡或簽帳金融卡(含密碼)者,立約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存款約定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或簽帳金融卡(含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二、密碼變更:立約人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如網路 ATM)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密碼設定安全事宜:建議不設定與立約人個人顯性資訊(如生日、身分
證、車號、電話號碼、帳號及相關資料號碼)相同之密碼,且密碼資訊不書寫於實體卡片上,並須定期變更密碼。>
三、存款金額之限制:
(一)立約人使用 貴行金融卡於 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時,存入該金融卡之對應存款帳戶,每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5 萬元,每日累計存入金額則不受限制;存入其他活期性存款帳
戶,每一金融卡每筆最高限額及每日累計存入限額均為新臺幣 3 萬元。
(二)立約人以無卡方式於 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時,限存入設於 貴行之活期性存款帳戶。每一存入帳戶之每筆最高限額及每日累計存入限額均為新臺幣 3 萬元。
四、提款、轉帳及消費金額之限制(新臺幣):
項目\限額 | 每筆最高限額 | 每日累計限額 |
提款 | 自行 3 萬元 | 10 萬元 |
跨行 2 萬元 | ||
約定轉帳 | 自行 300 萬元 | 300 萬元 |
跨行 200 萬元 | ||
非約定轉帳 | 自行 3 萬元 | 3 萬元 |
跨行 3 萬元 | ||
簽帳金融卡刷卡消費 | 5 萬元 | 10 萬元 |
消費扣款 Smart Pay/感應式金融卡 | 10 萬元/3 仟元 | 10 萬元 |
跨境線上購物(跨境匯出) | 10 萬元 | 10 萬元 (30 萬元/每月) |
五、提款、轉帳及消費金額限額之調整及其揭示:前條所定之金額, 貴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貴行應於調整 30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營業處所及網站公開揭示之。
六、存摺補登:立約人使用金融卡不受累積提款、轉帳及消費扣款次數、累計提款金額或進行非約定帳戶轉帳累記金額須補登存摺,否則無法使用金融卡之限制。
七、銀行協助事項: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 額,倘因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 貴行, 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八、交易行為之效力:立約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 貴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 力。
九、交易時點之認定:
跨行交易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 貴行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十、國內提領外幣:立約人為年滿十六歲之自然人(含外國自然人)得使用金融卡領取外幣,於國內自動化服務設備所領取之外幣金額按交易當時 貴行掛牌外幣現鈔賣出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扣帳
(其他手續費詳如第十四條)。
十一、外幣交易授權結匯:立約人依前條持金融卡進行外幣交易時,授權 貴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辦理結匯手續。
十二、金融卡功能之終止或暫停: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金融卡服務功能之約定,除電話掛失外,應親自至 貴行辦理。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終止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三)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 貴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十三、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鎖卡之處理: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 3 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立約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原開戶行或 貴行指定處所辦理解鎖。
(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 14 個營業日內至原開戶行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 6個月未取回, 貴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十四、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費用如下: (一)交易手續費類:
1、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新臺幣 5 元。
2、國內跨行轉帳:每次為新臺幣 15 元。
3、國內跨行存款:每次為新臺幣 15 元。
本款第 1、2 目之費用雙方同意自立約人帳戶扣繳,第 3 目之費用則於每次交易金額內扣繳。 (二)服務費用類:
1、卡片解鎖:免費。
2、補/換發新卡:每次為新臺幣 100 元,本費用於申請時向立約人收取。
3、簽帳金融卡掛失費:新臺幣 200 元,本費用於次期帳單列示收取。第一項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公開揭示。
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費用,非經 貴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立約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 貴行應負賠償責任,但 貴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十五、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立約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或密碼洩漏、遺忘等情形時,應即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或電話向 貴
行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 貴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立約人已為給付。但 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立約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 貴行負責。
十六、出借、轉讓或質押之禁止:立約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立約人應自負其責。
十七、複製或改製之禁止:立約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十八、金融卡及其密碼係由 貴行製作, 貴行有權決定卡片之發放及提供之功能,如立約人違反本約定事項之條款或有關之業務規定, 貴行得將卡片收回、暫停或終止卡片之使用。
十九、被鎖定之 Combo 晶片卡及晶片金融卡,自動化服務機器不留置卡片,立約人應依規定申請換發或解除鎖定。
廿、因自動化服務機器故障致無法操作而營業單位端末系統未故障者,立約人得在營業時間內持卡赴櫃台填寫取款憑條,親簽與卡片背面客戶簽名樣式相符後,依 貴行規定之金額範圍內辦理無摺提款,此取款憑條與提示存摺並簽蓋原留印鑑之取款憑條具有同等效力。
廿一、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轉帳入戶時間:
(一)轉入之帳戶為 貴行活期性存款帳戶者,於自動化服務機器營業時間內均得辦理。
(二)轉入之帳戶為其他行庫帳戶,或由其他行庫自動化服務機器轉入者,悉依各該行庫規定之時間辦理。
廿二、立約人使用金融卡交易,其記錄在未經補登於存摺前,如存摺與 貴行帳上餘額不符時,概以貴行帳載餘額為準。但經立約人核對 貴行提出之交易記錄,其不符部分經 貴行查證,確
為 貴行記載數額或結存餘額有錯誤時, 貴行應更正之。
廿三、如因停電、線路中斷或電腦故障致無法使用自動化服務機器時,或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致無法完成交易時,立約人均不得對 貴行或參與自動化服務機器共同作業之有關單位主張權利。
廿四、 貴行因電腦故障或線路中斷,以致不能提供本契約之服務時,立約人仍能親赴 貴行櫃台提領帳戶款項;但因 貴行無法得知電腦故障或線路中斷前立約人已提領之款項,因此立約人應同意 貴行得視立約人往來狀況彈性酌予提領,如有溢領情事並應即時返還。
廿五、立約人如為公司、機關、團體組織時,金融卡之使用、保管及其他衍生之行為,均視為立約人及其負責人之行為,餘比照本約定事項其他各條款辦理。
國際使用:
廿六、立約人係年滿十六歲之自然人(含外國自然人),其卡片始具有國際提款之功能,本項限制依有關外匯法令規定之年齡限制變更而從其規定。
廿七、金融卡若在國外被機器收回時,請立約人在廿四小時內向自動化服務機器所屬當地金融機構出示護照並簽名,經核對無誤後取回,或自該事件發生後一八○天內持交易憑證向開戶行辦理相關手續。
廿八、立約人於國際使用需遵照當地之自動化服務機器相關規定辦理。
廿九、立約人持晶片金融卡,於國外各地設置之自動櫃員機、特約商店端末機、或其他通路設備,進行提款、消費扣款或餘額查詢等各種交易時,應依該系統及該機器設備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及營業時間為限。其因而衍生之各項費用,同意由 貴行逕自立約人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扣取之。
卅、結匯申報約定立約人使用晶片金融卡,於國外自動化服務機器提領外幣現鈔或特約商店消費扣款時,除確認結購幣別、金額、結匯性質及受款地區國別外,應確認其本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累計結匯金額,未逾中央銀行所訂額度,並授權結算代理銀行為立約人之外幣結匯代理人,依前述確認事項,向中央銀行申報及辦理結匯手續等事宜。
卅一、匯率及手續費約定:
(一)立約人使用具 CIRRUS、PLUS、MasterCard 或 VISA 標誌之國外自動化服務機器提領當地貨
幣時,先按國際清算中心所公佈之匯率折算為美元。立約人同意依該中心標準收取手續 費:新臺幣 75 元+交易金額 1%(簽帳金融卡為新臺幣 75 元+交易金額 1.55%),再按 貴行當日之美元掛牌匯率折算為新臺幣自帳戶內扣取。
(二)立約人使用有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標章之國外自動化服務機器提領外幣現鈔或特約商店消費扣款時,按 貴行按結算代理銀行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處理及轉換為新臺幣結付,並依下列約定收取手續費:
1.於日本提領外幣現鈔部分,立約人應按每筆日幣 150 元加計提領金額 0.8%(最低收取手續費為日幣 390 元),並依前述匯率轉換為新臺幣,支付 貴行國外交易手續費。
2.於港澳地區提領外幣現鈔部分,立約人應按每筆新臺幣 100 元,支付 貴行國外交易手續費。
3.特約商店消費扣款部分,立約人無需支付 貴行國外交易手續費。國外交易手續費內含貴行需給付國內外相關機構及 貴行自身作業所需之手續費。
卅二、提款限額約定:立約人於國外自動化服務機器提領外幣現鈔均以新臺幣結付。立約人於國外自動化服務機器提領外幣現鈔單筆等值限額為新臺幣 2 萬元,每日提領金額並應與立約人該日於
自動櫃員機提領新臺幣現鈔之金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 10 萬元,並依有關中央銀行
外匯法令之規定處理,立約人應自行控管不得超過中央銀行規定之外匯額度,並同意及悉數承認 貴行逕依有關外匯法令規定,據實代為結匯申報,絕無異議。
卅三、消費扣款限額約定:立約人使用晶片金融卡,於國外特約商店消費扣款時,原則上均以新臺幣結付,每日消費扣款金額並與國內特約商店消費扣款之金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 10萬元,並依有關中央銀行外匯法令之規定處理。
卅四、帳款疑義處理:立約人對國外提款金額或特約商店消費扣款有疑義時,應自交易日起 120 營業日內,持該交易憑證,向 貴行原開戶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卅五、使用約定:立約人使用晶片金融卡,於國外各地設置之自動櫃員機、特約商店端末設備機、或其他通路設備,進行提款、消費扣款或餘額查詢等各種交易時,應遵照當地相關規定辦理。
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Smart Pay)約定事項
一、用詞定義
(一)晶片金融卡:指由金融機構發行之具晶片之金融卡,供立約人憑卡進行提款、轉帳或消費扣款等交易。
(二)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指立約人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使用發卡機構核發之晶片金融卡及立約人設定之晶片密碼,委託發卡機構直接由立約人其晶片金融卡之指定帳戶即時扣款,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包括消費扣款(固定及變動費率)、xx、退費、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三)收單機構:指與特約商店約定提供立約人消費扣款事宜之金融機構。
(四)特約商店:指提供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經與收單機構簽約,受理立約人以晶片金融卡繳付消費款,並具有 Smart Pay 標誌者。
(五)交易紀錄:指立約人憑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時之單據或電子訊息。
二、使用須知
(一)立約人應妥善保管晶片金融卡及密碼,並明確暸解所有憑晶片金融卡及密碼進行消費扣款之交易,均視同本人之交易行為,與憑存摺及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提款或轉帳,具同等效力。
(二)立約人使用晶片金融卡於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退費或取消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
(三)立約人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經使用金融卡並輸入約定密碼後,視為啟用消費扣款服務功能以完成交易。
三、消費扣款限額:除另行約定外,交易每筆限額新臺幣 10 萬元,每日限額新臺幣 10 萬元,立約人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前述約定限額時, 貴行並無扣款義務。
四、消費糾紛及帳款疑義之處理
(一)立約人明確瞭解晶片金融卡及密碼,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與現金交易並無不同。
立約人不得以與特約商店間消費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 貴行。立約人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 貴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
(二)立約人對消費帳款有疑義時,得向 貴行請求複查, 貴行應提供交易紀錄協助核對。
五、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立約人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第三人占有晶片金融卡之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或至其他經 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有關手續費用。如未繳費用者,同意 貴行得逕自立約人之帳戶內扣繳。
六、銀行義務: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立約人處理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及帳務事宜。有關立約人消費扣款帳務資訊之揭露, 貴行應以存摺或其他約定之方式,提供每筆交易紀錄以供立約人核對。
七、業務委託:立約人同意 貴行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之相關作業或附隨業務,得依主管機關規定,委託第三人辦理。惟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立約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感應式金融卡約定事項
一、持感應式金融卡可於特約商店以感應方式進行「消費扣款」交易。二、感應式交易金額限制:
(一)立約人所持感應式金融卡僅得於國內特約商店進行消費,倘單筆消費額於新臺幣 3 仟元(含)以
下者,免插卡輸入密碼,即可以感應式交易付款;若逾新臺幣 3 仟元,應以插卡輸入密碼方式進行交易。
(二)立約人進行感應式交易付款金額累計逾新臺幣 3 仟元時,應先以插卡輸入密碼方式進行交易後,
始得繼續以感應式交易付款,其後再逾新臺幣 3 仟元時亦同。
(三)每日限額新臺幣 10 萬元,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前述約定限額時, 貴行並無扣款義務。
三、感應式金融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感應式金融卡係屬 貴行所有,立約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滅失、詐取、被竊或遭第三人占有,若有前述情形發生,應盡速通知 貴行辦理卡片掛失停用手續。惟如 貴行認為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 10 日內通知立約人,要求受通知日 3 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 貴行。立約人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 貴行負擔。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立約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第三人冒用為立約人容許或故意將感應式金融卡交其使用者。
2、立約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之交易密碼使第三人知悉者。
3、立約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四、未辦理掛失手續前遭冒用, 貴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立約人已為給付。五、疑義帳款之處理程序:
(一)立約人明確瞭解於特約商店進行感應式交易付款與現金交易並無不同,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及金額等),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 貴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立約人不得以特約商店間銷售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 貴行。
(二)立約人於消費 30 日內,如對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敘明理由及備齊 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 貴行協助處理。
六、除本約定條款另有約定者外,立約人應一併遵守 貴行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及金融卡約定事項之
相關規定。
跨境線上購物(跨境匯出)約定事項
一、立約人持金融卡(含 Combo 卡、簽帳金融卡等具金融卡功能之卡片)時,可執行跨境匯出交易。二、用詞定義
(一)境外機構:指依其他國家或地區(包含大陸地區)法令組織登記,經營相當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定之電子支付業者。
(二)跨境線上購物(跨境匯出)服務:係指立約人至 貴行合作之境外機構購物平台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使用晶片金融卡及立約人設定之密碼,委託 貴行自立約人該晶片金融卡帳戶即時扣款,並由 貴行代為將消費款項轉付予境外機構。
三、使用須知
(一)立約人可為企業存戶或個人存戶(不含未成年人)。
(二)立約人應妥善保管晶片金融卡及密碼,並明確暸解所有憑晶片金融卡及密碼進行跨境匯出之交易,等同於現金交易,且均視同本人之交易行為,與憑存摺及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提款或轉帳具同等效力。
(三)立約人透過跨境匯出服務進行消費、退費及取消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
四、手續費用
立約人同意透過跨境匯出服務進行交易時,須負擔消費款項金額 1%之手續費用,並於交易執行時,同消費款項一併自立約人晶片金融卡帳戶扣除。
五、交易限額
跨境匯出交易限額,每筆交易限額新臺幣 10 萬元,每日累計限額新臺幣 10 萬元,每月累計限額
新臺幣 30 萬元。若立約人晶片金融卡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款項或消費款項逾前述約定限額時, 貴行並無扣款義務。
六、退款
(一)立約人透過跨境匯出服務進行退款交易時,退款金額不得大於原消費金額,且 貴行將依退款金額與原消費金額比例退還交易手續費用至原扣款帳戶。
(二)立約人進行跨境匯出服務退款交易,應於消費訂單確認送出後 90 天內發動,如逾 90 天之退款,立約人須逕洽所消費之境外機構之購物平台商家協議退款方式。
(三)立約人就跨境匯出服務退款交易不須額外支付退款服務手續費。七、結匯授權
立約人透過跨境匯出服務進行交易時,授權 貴行按結算代理銀行所提供之結匯日匯率轉換為外幣結付,並授權 貴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辦理結匯手續。
八、消費糾紛及帳款疑義處理
(一)立約人不得以與境外機構之購物平台商家間消費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 貴行。立約人如與該商家發生相關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皆應向該商家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 貴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
(二)立約人對消費款項有疑義時,得向 貴行請求複查, 貴行應提供交易紀錄協助核對,惟自交易日起算超過五年之交易紀錄, 貴行無須提供。
其他約定事項
一、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 貴行、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貴行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二、申訴管道:
服務專線:0000-00-0000 按 5。
電子信箱(E-MAIL):臺灣企銀網站 xxxxx://xxx.xxx.xxx.xx 客服信箱。
三、文書之送達:立約人同意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立約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 貴行仍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立約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四、本約款若有未盡事宜,依開戶總約定書等相關約定事項辦理。
五、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立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告知書
ㄧ、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800-00- 7171)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查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特定目的說明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
業務類 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信用卡 /金融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 信用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 務 ( 例如: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 業 務等。) | 040 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 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 通) 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 人 資 料 為準。 | ㄧ、特定目的存 續 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 所 定 ( 例 如 商業 會 計 法等)或因執行 業 務 所必 須 之 保存 期 間 或依 個 別 契約 就 資 料之 保 存 所定 之 保 存年限。 (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右 邊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欄 位 所 列 之 利 用 對 象 其 國 內 及 國 外 所 在地。 | ㄧ、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 之 委 外 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 股 公 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 機 構 ( 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 徵 信 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 特 約 商 店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 等)。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 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