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旅行个人责任及宠物责任保险(2022 版)条款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一)旅行个人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且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持有效证件旅行时,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予以赔偿。
(二)宠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持有效证件旅行时,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经常居住地内饲养的犬类宠物(见释义)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予以赔偿。
(三)发生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任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主合同中所列明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一)任何下列情形或原因而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故意、违法、违规或重大过失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他由被保险人指使、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关后果的行为;
3.存贮、使用烟花爆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4.任何噪音或电磁波;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7.被保险人使用军火或武器;
8.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事故发生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酒店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1.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照料、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的损失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入住的酒店房间内的损失;
3.任何对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人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
4.任何对被保险人的旅行同伴造成的损失;
5.被保险人的雇主或雇员受伤或其财产遭受的损失;
6.被保险人履行雇主责任或合同约定责任或从事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7.罚款、罚金或者加重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赔偿;
8.涉及名誉权、荣誉权、无形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精神损害赔偿;
9.除金钱以外的其它救济或补偿;
10.任何因被保险人所传染的疾病引起的损失;
11.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2.被保险人履行任何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责任,但即使无该项合同存在,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14.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性骚扰、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的责任;
15.被保险人作为承租人承担的责任;
16.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士所遭受的身体伤害;
17.因病毒、细菌感染或疾病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三)被保险人的宠物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侵权,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家属、同居人或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
2. 第三者或第三者拥有的动物发起的挑衅。
(四)被保险人的宠物在下列情形下的侵权,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未由成年人陪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情形下发生侵
权;
2.非犬类宠物所致侵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尽快通知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或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第三者身份证明;
5.犬类准养证等类似许可证明;
6.报案证明及公安机关或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的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和解书等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收到的赔偿请求书、法院传票等;
8.犬类宠物侵权所导致的第三者身体伤害需要的额外证明;
9.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10.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的门诊、急诊、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医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影像学、病理学报告、手术记录等);
11.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12.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13.所有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含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方的相关费用凭证)。
(二)保险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它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提供有关资料及文书证件,或出庭作证、应讯,或协助鉴定、勘验,或为其它必要的调查或行为,其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三)除必须的急救费用外,被保险人不得事先未经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参与或同意就其责任作出任何承认、和解或赔偿。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犬类宠物:本条款所称的宠物指被保险人因玩赏、伴侣的目的而饲养或管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被保险人经常住所当地宠物管理条例和办法所规定的犬类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