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
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工程综合保险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缴付或同意在到期日前缴付约定保险费,保险人同意,若被保险人在列明的保险期间内或双方同意或接受的任何延长期间内遭受本保险合同所约定承保的损失或损 坏,或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应按下文所规定的方式赔偿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
x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于承保地域范围内,包括在该范围内的运输途中(海运或空运除外)或存储中,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的物质损失、毁灭或破坏,保险人将赔偿因更换和/或维修或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
适用于第一部分的责任免除
除非另有约定,保险人将不负责赔偿以下各项:
1. 对以下财产的损失或破坏及其替代、恢复或维修费用:
(a) 材料、工艺、设计、计划或规格书存在缺陷的被保险财产;
(b) 为了能够对(a)除外的财产进行修复,重置及校正而造成的被保险财产损失。
以上责任免除(a)不适用于本身无缺陷的财产,但因(a)项下的情形而间接造成的该被保险财产的损坏。
就本保险合同而非仅此责任免除而言,被保险财产不应仅仅因为其或其一部分的材料、工艺、设计或者规格存在缺陷而被认为是损失或损坏。
2. 日常的存货盘点时发现的被保险财产失窃或者消失所导致的损失,但不包括由已知或有可疑盗窃迹象的失窃造成的损失。
3. 现金、钞票、支票、汇票和印花税票的损失和破坏。
4. 由于被保险财产的磨损或者由于锈蚀而逐步被磨损所造成的损失,但是此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由于前述被保险财产的逐步磨损或锈蚀或者侵蚀而导致的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或破坏。
5. 以下财产的损失或破坏:
(a) 飞行器或者气垫船;
(b) 超过 15 米长的机械驱动的水运船只或器具;
(c) 施工设备(除了临时使用机件)、临时建筑及其所容纳之物。
6. 被保险财产由于按其预期目的使用或占用而导致的损失和损坏。
7. 保险单中列明的免赔额。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保险人应补偿被保险人由于以下事故而依据法律(不管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金额 (包括诉讼费用和开支) :
a) 第三者意外死亡和/或意外身体伤害;
b) 第三者财产的意外损失或损坏;
c) 由于阻塞过道、滋扰或其它类似的不良影响造成对交通、财产或他人享用的干扰。上述事故必须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且与在承保区域内实施的承保工程有关或由之而引发。
保险人针对任何单一事故或者由单一原因或原事故造成的或所引起的一系列事故而对所有索赔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应超过保险单所列的赔偿限额。
适用于第二部分的责任免除
除非另有约定,保险人对以下责任不予赔偿:
(1) 与以下相关的责任:
(a)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承保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b) 被保险人基于有关工伤的法律规定而应支付的任何金额。
(2) 由于以下损失所产生的责任:
(i) 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项下的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或者如果不是由于免赔额或责任免除的规定而原本应予以赔偿的责任)或者无法使用这些被保险财产所发生的损失;
(ii) 保险单第 1 项所列明的被保险人所有和/或操作和/或负责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iii) 保险单第 1 项所列明的被保险人所代管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iv) 保险单第 1 项所列明的被保险人所照管、控制的财产或由其所租用、借用、租赁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 被保险人在履行专业职责时的疏忽行为,错误或遗漏导致或引起的责任。但此责任免除不适用于由此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的损失或损坏,然而对由保险单中列明的承保工程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损坏所产生的责任,保险人仍不予承保。
(4) 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所有、占有或控制使用以下机动设备所导致的责任:
(i) 任何被用于或拟被用于飞行、水运的船只、船舶或飞行器和/或该船只、船舶或飞行器所装载的物品;
(ii) 任何获许可在公路上行驶的动力车辆,但不包括用于现场清理和平整的移动式起重设备、机械挖土机、挖掘机或任何被固定于某生产作业设备的自我驱动设备,且这些设备未在其它保险中更为明确地列明投保。
(5) 根据任何机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机动车辆须强制投保的责任。
(6) 以下责任:
(a) 直接或间接因渗漏、污染导致的人身或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无法使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在保险期间xx突发性、无法控制且无法预料的事件导致的渗漏、污染而引起的人身或身体伤害,或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失、损害、灭失或无法使用;
(b) 去除、排除或清理渗漏物或污染物而产生的费用。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xx由突发的、非故意的且不可预料的事件引起的渗漏、污染除外;
(c) 任何罚金、处罚、惩罚性或惩戒性的赔偿责任。
(7) (a) 直接或者间接,全部或部分,由于或者声称由于吸入、摄取或者存在于或者暴露于石棉或者含有石棉的任何物质或者混合物而引起的责任;
(b) 由于从石棉建筑物或结构物移除或任何含有石棉的物质或成分事实上或声称损害健康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c) 由于抗辩指称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因以上 a)或者 b)所述情形而应承担责任的任何赔偿请求或诉讼而发生的费用。
此责任免除条款将不适用以下情况:
(i) 由于产品不具有其该有的功能或者指称该产品不具有其该有的功能所造成的责任;
(ii) 与石棉纤维或石棉粉尘导致的已知或疑似伤害或损坏无关的责任。
(8)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 罚金、延误、惩罚性赔偿金、预定违约金或加重性赔偿金、丧失合同及/或其他后果损失。
(10) 霉菌所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11) 被保险财产由于下述原因而无法使用所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i) 自身存在缺陷、缺点或不安全的条件;
(ii) 遭受突发的意外事故。
第三部分 通用责任免除(适用于本保险的各部分)
除非另有约定,保险人对以下损失或责任不予赔偿:
1. 即使本保险另有其他规定,本保险不承保由以下风险直接或间接导致、产生或引起的灭失、毁坏及任何费用,无论该损失或损坏是否有其它原因一并造成:
1) 战争、入侵、外敌入侵,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有可能引起民众造反的民众骚乱、军事叛乱、政变;
2) 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是指任何个人或群体为了达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的目的而使用武力或暴力和/或威胁手段,企图影响任何政府和/或使公众或部分公众处于恐惧状态,无论该行为是该属于个体行为还是代表任何政府、组织、或与任何政 府、组织相关。
本保险亦不承保任何因控制、阻止、压制或采取任何其他与以上 1)和/或 2)有关的措施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损坏及所产生的费用或支出。
如果本条责任免除的任何部分被视为无效或不能得到强制实施,本责任免除条款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本条款具有最高效力, 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与其相抵触的约定均无效。
本保险不赔偿任何直接或间接因下列引起、导致或产生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a) 核原料,核废料或核原料燃烧所产生的离子幅射或放射性污染;
(b) 任何核装置,反应堆,核组件,或其部件中具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污染性或其它危险性的财产;
(c) 任何使用原子能、核裂变和 /或核聚变及其它类似的反应,或使用辐射能或辐射物质的武器或装置;
(d) 任何放射性物质中具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污染性或其它危险性的财产。除核燃料外,本项责任免除规定不适用由于商业、农业、医疗、科技及其它类似和平目的而正在制造、运输、储藏或使用过程中的放射性同位素;
(e) 任何化学、生物学、生化类或电磁类武器。
3. 本保险将不承保由于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坏或间接损失:
1) 所有互联网或类似设施,或局域网、个人网络或类似设施的运行或发生故障;
2) 所有数据、软件或任何程序或设定指令的损坏、破坏、失真、删除或其它损失;
3) 数据、编码、程序、软件,任何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或其它依赖芯片或植入逻辑的装置全部或部分地丧失用途或功能,及由此引起被保险人的营业停顿或中断。
除非另有规定,本批单不适用于列明风险所引起的未另行除外不保的间接损失。列明风险是指:火灾、闪电、地震、爆炸、飞行器坠落、水灾、烟熏、车辆碰撞、风暴或暴风雨。
无论是否存在或由其他原因所引起,上述 1)、2)、3)所述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均不属于承保范围。
4. 即使本保险条款、任何批单等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仍不承保由于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
由被保险财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政府或任何公共、地方或当地的权力机关下令实施的对财产的充公、征用、国有化、征募、占有或破坏造成的损失;以及根据检疫或海关规定实施的查封或破坏。
第四部分 总则(适用于本保险的各部分)
1. 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各章节是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在保险合同中任何地方出现的“保险合同”一词,应理解为包含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各章节。在保险合同中的任何地方出现过的任何词语如被赋予特定含义,则该词语在保险合同中其它任何地方出现时,同样具有相同的含义。
2.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财产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
(1) 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间检查保险标的安全状况。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或其代表提供一切评估风险所需的详细资料。
(2)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被保险项目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获得保险人书面确认和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对承保工程做出任何可能引起风险增加的实质性改变,否则,对于由此造成风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承保工程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承保工程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并按照保险人提出的一切合理建议预防损失、损害及责任的发生,同时遵守各种法律规定及制造商的建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6.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认可、提议、承诺、付款或赔偿。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愿意,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代替被保险人进行抗辩、理赔或起诉。保险人在诉讼活动和理赔过程中具有完全自决权。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一切保险人所要求的相关信息和协助。
7. 就任一保险事故而言,如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每一事故的最高赔偿额(扣除任何已支付的赔偿金额),或支付被保险人的赔偿额虽低于最高限额但该金额足以妥善解决由此事故而提起的索赔,则保险人在第二部分项下对该事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8. 无论保险人是否已经作出赔偿,当承保损失应由第三者(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其他被保险人除外)承担时,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的要求,采取或同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第三者追偿,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9. 如发生保险事故或于保险合同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当:
(1) 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同时用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告知损失的性质与程度;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减小损失的程度,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保护受损部分,以供保险人代表或勘查人员进行调查;
(4) 提供保险人所需的被保险人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一切相关信息及文件证明。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5) 由于盗窃或抢窃引起的损失,应通知警方。
在已按本条款的规定通知保险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对轻微的损失进行修复或替换。在其它情况下,对受损项目进行任何修复或替换前,应由保险人代表对损失进行勘查。如保险人代表未能在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勘查,被保险人有权自行进行修复或替换。
10.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1.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12.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若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保险人将按照规定收取保险单所列保费的 5% 作为退保手续费;若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保险人将退还按日比例计算的从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人也可随时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必须提前 30 天通知被保险人,并退还按日比例计算的从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保工程发生部分损失后,投保人可以自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也有权以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的方式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以应当退还投保人按日比例计算从解除之日起的承保工程未受损失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
13.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4. 本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