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顺时燧石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补充协议
基金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全体基金投资者三方均已签署《顺时燧石 7 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下称“《基金合同》”),顺时燧石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本基金”)
已依法成立并备案,本基金目前处于正常存续阶段。现经三方协商一致,签署《顺时燧石 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下称“本协议”),对《基金合同》做如下变更:
一、《基金合同》变更内容
1、《基金合同》第八章第(二)条第 3 节原表述为:
“3、本基金的开放日:本基金开放日为自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每自然季度首月的 5 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现变更为:
“3、本基金的开放日:本基金申购开放日为自本合同生效后每自然月的 5 日,如遇节
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赎回开放日为自本合同生效后每自然季度首月的 5 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第二章第(二)条增加如下表述: “15、申购、赎回开放日安排不一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存在差异化开放日安排,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开放日并不一致。上述安排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按照个人意愿安排基金申购、赎回的风险,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关注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的特殊安排事项。”
二、协议的效力
1、自本协议生效日起,本协议即作为《基金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基金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基金合同》终止时止。除本协议明确约定修改的条款外,《基金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基金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自全体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后,于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的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作为本协议生效日期。基金托管人不就该等生效通知是否发送全体基金投资者承担审核监督职责。
3、本协议可采取纸质协议(包括套印版协议)签署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采用纸质协议(包括套印版协议)方式签署的,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签署(自然人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本协议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电子签名与签署纸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由管理人负责联系基金投资者签署,管理人对投资者签署本协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托管人对投资者签署本协议不承担任何审核监督职责。如因投资者
签署本协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的协议无效、损害赔偿等任何责任,由管理人自行承担,与托管人无关。
5、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者签署的本协议文本并按本协议约定通知托管人本协议生效。如因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投资者签署协议文本,或如因管理人未及时向托管人出具本协议生效通知的,由此造成本协议未及时生效、未生效等相关责任,由管理人自行承担。
三、其他事项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协议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
2、本协议生效日后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可以一并签署《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也可以签署根据本协议修改后的新版《基金合同》(以实际签署的合同名称为准),具体签署方式以管理人决定为准。
3、本协议一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协议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顺时燧石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补充协议》的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