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同意技术合同合作方使用学校中英文名称及其缩写、校徽的,或在其产品宣传上使用“江苏大学(XX 学院)监制(研制)”等文字的;
江 苏 大 学 文 件
江大校〔2009〕238 号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技术合同 管理 办法 通知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 年 10 月 19 印发
江苏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管理,鼓励我校科技人员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签订技术合同是指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与我校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横向项目应通过签订技术合同进行立项管理。纵向科研须签订技术合同的按本办法执行。技术合同原则上采用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任务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技术合同分为:
1.技术开发合同:指技术交易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指技术交易各方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3.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4.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第三条 全校各单位在职人员与校外法人或自然人签订技术合同必须以江苏大学的名义签订。因特殊情况需以学校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名义签订技术合同的,必须经科技处审核批准。学校退休人员、在读学生(含研究生)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签订技术合同。
第四条 科技处是全校技术合同的管理机构。
各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的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预审、协调和监督的职责。
第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应由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查并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不得签订有下列内容的技术合同: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允许转让的技术成果和情报信息;
(2)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和信息;
(3)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所获取的技术。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六条 技术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由科技处加盖“江苏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法人委托代理人章方为有效。特殊情况确须盖江苏大学行政章的,应经主管校长审批并报科技处备案。第七条 技术合同项目负责人及审查人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在
签订技术合同前,应当审查技术合同对方当事人相关状况,验明其是否具有签订技术合同的主体资格;并就我校相关人员完成合同的可行性与可能性、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经费使用安排的合理性问题、使用学校无形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的审核。
第八条 技术合同的审查、签订应遵循以下程序:
1.合作双方经过沟通协商后拟定合同文本,项目负责人验证合作方的法人资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江苏大学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核合同文本,重点审核技术路线及完成项目的可行性,重大项目所在单位应组织同行专家对合同的技术部分认真审核,尤其是方法、路线及要达到的技术指标。审核后在《合同审批表》上对合同内容签署明确意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技术合同由科技处审查,100 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由科技处审查后,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3.科技处审核合同文本,对涉及学校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职务成果转让的技术合同,应当送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签订。
4.科技处根据审核意见代表学校在《合同审批表》上签字,并在技术合同文本上加盖“江苏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章。
5.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双方各两份)由科技处进行登记、编号、报镇江市技术市场认定后统一归档管理。
第九条 对下列情况者,合同不予盖章: 1.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程序;
2.不属于技术合同的范畴;
3.合同内容含混不清;
4.合同可能引起江苏大学知识产权流失;
5.合同条款可能对学校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
6.合同风险责任、违约责任未做约定或约定不合理;
7.合同有其他明显对学校不利的条款。
第三章 技术合同的内容
第十条 签订技术合同,应明确下列基本条款: 1.项目名称;
2.合同主体:其中一方必须是江苏大学;
3.项目内容、范围、技术要求;
4.技术信息和资料提交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8.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界定、归属及分享比例;
9.承担风险责任的界定;
10.验收的标准、方法和时间;
11.技术使用费或报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12.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归属及外协经费的确定;
13.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4.履行合同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承
担;
15.后续技术改进的提供、技术所有权归属的份额、经费来
源;
16.争议的解决办法、方式;
17.名词和术语等的界定、解释;
18.合同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 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应当可靠可行,项目组保证
并确有能力履行并完成。
第十二条 风险责任应本着合理分担的原则进行约定,一般应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各自在履行合同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损失。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如遇技术上不可克服的困难,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时,退还剩余研究经费,已完成的阶段性成果对方有使用权,使用方对该阶段性成果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对各自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各自承担责任,互不追究。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如遇不可克服的困难,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时,退还部分或全部技术使用费,合作方归还我校已交付的技术资料并对该技术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应约定违约金,技术合同中对
我校有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原则上应约定明确的数额或者相应的计算办法,原则上不得超过到帐经费的 50%。
第十四条 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应由研究开发方享有。对方缔约人要求享有技术成果全部经济权益的,原则上应在合同中规定以销售额为基数的提成比例作为研究开发方的报酬,以利润为基数的提成,应定义“利润”为“销售价格减原材料成
本”,并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技术转让合同的成果,所有的知识产权均属江苏大学所有,技术受让方只能享有技术使用权,在技术转让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后续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技术费用的计价,取决于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社会性、实用性,也取决于技术本身的复杂程度、投资额度的大小及时间要求,更取决于该技术的经济效益。确定经费数额时要考虑以下内容: 设备费、材料费、前期研究成本、设计费、人工费、科研津贴、管理费、学校无形资产使用费、项目实施的预期收益以及其他研发费用。技术费用的给付应有明确的日期或时间限制,超过期限的应视为违约,开发方或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经费拨付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项目,技术资料和成果原则上分期交付。交付技术资料时必须要求对方出具收到资料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履行中,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和财
产损失的实验及相关工作,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意外事故对项目组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费救济、补偿和财产损失等有关费用的承担份额,一般应约定由合同双方共同分担,分担的比例可以在技术合同中具体约定。技术合同履行中,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负责人也可以在技术合同中明确约定,为项目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的期限为合同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 合同的履行地一般应填写为“镇江”;合同争议条款,应约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江苏大学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学校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确保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各科研单位应为本单位承担的技术合同的履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切实负起监督、协调技术合同履行的职责,对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学校科技处。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
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均为技术合同的组成部分,其签定和形成必须按本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对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所在单位及科技处。
第二十一条 对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方的违约行为,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有查明原因和收集证据的义务,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科技处。在科技处的指导下,按合同规定追究合作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技术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如确需变更或中止时,应与委托方或合作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签订变更或中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正常终止时,合同任务承担人应取得委托方或合作方的书面同意结题意见书,并撰写技术合同结题报告,报科技处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非正常终止时,合同任务承担人应取得委托方或合作方的书面意见书,并报科技处批复。由于技术合同任务承担者主观原因导致技术合同中止,学校有权冻结该项目的剩余研究经费。对学校信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责令项目负责人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技术合同的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出现纠纷,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对方
沟通协商解决,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有查明原因和收集证据的义务,并将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汇报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上报科技处。对调解不成后上诉到法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和所在单位及学校沟通,由所在单位提出是否应诉并签署书面意见,科技处上报学校,经学校研究后可委托该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应诉,项目负责人可以聘请学校的法律顾问也可聘请校外律师,项目组承担所有应诉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出现纠纷及应诉期间,学校应对项目经费实行冻结,不经学校科技处同意不得使用,待纠纷处理结束后,账户予以解冻,办理项目终止手续。在处理技术合同纠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确需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原则上从该合同到帐研究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视具体情况,分清责任后,由项目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学校分别承担。纠纷需偿付的款项,由该项目经费余额、该项目组已提特支费、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主持的其他纵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支付。如还不足,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项目不足部分按学校 5%、学院 5%,技术开发项目其不足部分按校 10%、学院 10%的比例分担,其余部分由项目组成员自筹解决。
第七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禁止收受贿赂、假公济私,禁止采用胁迫、欺诈、诱惑等不法手段洽谈或者签订技术合同。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的人员,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十九条 凡无江苏大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未加盖江苏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对于下列情况,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或者
个人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1.未经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不依规定程序签订技术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2.以学校下属单位名义、加盖本单位公章,与校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技术合同的;
3.学校在编人员为其他单位进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有偿科技服务,不以学校名义签订技术合同;或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研究经费未进入学校账户的;以上行为为体外循环;
4.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失职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同意技术合同合作方使用学校中英文名称及其缩写、校徽的,或在其产品宣传上使用“江苏大学(XX 学院)监制(研制)”等文字的;
6.在签订、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7.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有其它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声誉的行为。
对于搞经费体外循环,自确认之日起,扣发当事人一年的岗位津贴,当年考核不合格,停止一次职称晋升权利, 停止一次工资晋调权利,高职低聘两年,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