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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签订《保险分保业务统一交易协议》之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
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我司”)与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以下“信美相互”)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签订了《保险分保业务统一交易协议》(以下简称“《统一交易协议》”)。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 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司与信美相互之间签订的《统一交易协议》之关联交易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 交易对手情况
2019 年 12 月 17 日,我司与信美相互共同签订了《统一 交易协议》(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我司所涉交易 对手为信美相互。信美相互中文名称为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成立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企业类型为相互保险社,初
始运营资金为 10 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xx。经营范围包括“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我司股东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国际”)为信美相互的主要社员,共计向信美相互出资 5000 万元人民币,其出资占信美相互主要社员出资总
额的 5%,并向信美相互派驻了监事长。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 号)的规定,信美相互属于我司股东腾邦国际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构成我司关联方。
二、 关联交易类型及交易标的情况
x次关联交易的类型属于统一交易协议,交易标的为我司与信美相互之间未来发生的保险分保业务交易。其中保险分保业务是指信美相互(分出方)将所承担的保险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我司(分入方)的再保险分保业务,保险分保业务所涉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司与信美相互之间未来的业务需求,我司与信美相互将在《统一交易协议》下开展具体保险产品的分保业务,并签署具体交易协议,具体交易协议将按照《统一交易协议》约定的交易原则和定价方式明确具体交易金额和结算方式。
《统一交易协议》项下的具体交易协议所产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分保保险费、再保险摊回赔付、再保险手续费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统计的保险分保业务产生的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
《统一交易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根据《统一交易协议》的约定,我司与信美相互进行具体保险分保业务时,应根据具体业务性质、市场状况、国家政策及行业惯例,按合规、公平、公允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交易价格以及交易的终止和结清不得明显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具体原则如下: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一方与非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的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五、 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审议情况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 35 号)规定及我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应经我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我司董事会进行审批。
2019 年 12 月 12 日,我司以现场方式召开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全体委员出席了会议,
经过充分讨论后,全体委员全票同意,一致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了与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签订<保险分保业务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同日,我司以现场方式召开了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后,全体董事全票同意,一致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与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签订<保险分保业务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并形成了相应决议,最终完成了本次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
我司独立董事同时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谨慎审查,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司制度的规定;认为《统一交易协议》下所涉的关联交易将遵循透明、平等、公允协商的原则,收费定价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政府定价指导、可比市场价格和双方友好协商等因素予以合理定价,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此外,我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规范及优化协议双方保险相关业务类的关联交易管理流程,不存在损害我司和全体股东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 其他银保监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
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