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黑猫雅玛多个人搬家服务 2 M Box”。
“雅玛多便”“欢乐家具宅急便” “个人搬家服务”
协议
关东地区运输局机动卡车货运号:40
批准日期:2008年4月 1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二条)第二章 运输业务
第一部分 通则(第三至五条) 第二部分 收件(第六至十六条)第三部分 装卸包裹(第十七条)
第四部分 接受配送包裹(第十八至二十六条)第五部分 指示(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第六部分 意外事件(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
第七部分 运费及其他费用(第三十二至三十七条)第八部分 责任(第三十八至五十一条)
第九部分 联合运输(第五十二条至五十九条)第三章 辅助服务(第六十至六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服务种类)
1. 雅玛多应提供一般机动车辆运输服务。
2. xxx应提供上述服务的辅助服务。
3. 雅玛多应提供特别组合包裹运输服务。
4. xxx应提供使用其他卡车运输公司设施的运输服务。
第二条(适用范围)
1. 本协议适用于雅玛多一般机动车辆运输的“雅玛多便”、“欢乐家具宅急便”、以
及“黑猫雅玛多个人搬家服务 2 M Box”。
2.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或惯例。
3. 尽管有上述两条规定,xxx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
第二章 运输业务第一部分 通则
第三条(收件时间)
1. 雅玛多应设定收件时间,并张贴于各营业网点。
2. 如需变动上述收件时间,xx多应事先将新收件时间张贴于各营业网点。
第四条(运输顺序)
雅玛多应按照接受运输申请的顺序投递包裹,但是,当包裹为易变质或易腐烂物品,或遇其他合法原因时,可不按照运输申请顺序投递包裹。
第五条(配送期间)
1. xxx的包裹配送期间应为以下天数的总和:
(1) 出货时间:两天,包括收件当日;
(2) 运输时间:运输距离每 170 公里(以此为基础计算运费及其它费用),为一天;但不满一天则以一天计算;以及
(3) 取件和配送时间:取件和配送各一天。
2. 于上述配送期间到期后配送包裹,应被视为迟延配送。
第二部分 收件
第六条(确认包裹的种类和性质)
1. 在收到包裹运输请求时,xxx可要求申请人详细描述包裹的种类和内容进行。
2. 当发生上述条款情形时,如果xxx对申请人描述的包裹的种类和内容有疑问,xx多可经申请人同意,当申请人的面检查包裹。
3. 如果雅玛多根据上述条款对包裹内容进行检查,当检查显示申请人的描述与包裹实际种类和内容无误时,雅玛多始赔偿因检查造成的损失。
4. 如果雅玛多根据上述第 2 款对包裹内容进行检查,当检查显示申请人的描述与包裹
实际种类和内容有误时,申请人始承担检查费用。
第七条(拒绝收件)
当发生下列任何情况之一时,xxx可拒绝收件:
(1) 运输请求不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2) 申请人未按照第 6.1 条规定,描述包裹的种类和内容,或拒绝同意第 6.2 条规定的检查;
(3) 没有适当的运输工具;
(4) 申请人要求xx多在运输中承担特别义务;
(5) 运输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优良道德;
(6) 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避免的情况;或
(7) 包裹含有多人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运单等)
1. 经雅玛多要求,发件人应为每个包裹提交一个发件人签字或盖章之运单,运单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包裹所含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或体积,以及包裹的种类和数量;
(2) 取件和配送地点和/或始发地和目的地(如为公寓大楼、公寓或其他高楼层建筑,应包括其名称和电话号码);
(3) 运输种类;
(4) 与支付运输费、其他费用、垫付费用和其他花费(下称“运费、费用等”)有关的事项;
(5) 发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和/或商号、地址及电话号码;
(6) 填写运单的地点和日期;
(7) 如为贵重物品,物品的种类和价值;
(8) 如委托收取货款,出具上述委托的声明;
(9) 如需办理运输保险,出具要求办理保险的声明;以及
(10) 运输包裹所需的其他事项。
2. 当xx多没有要求发件人提交载有上述内容的运单时,发件人应告知xx多上述内容。
第九条(贵重及昂贵物品)
1. 为本协议之目的,贵重物品应指:
(1) 硬币、纸币、银行凭证、印花税票、邮票、国债凭证、股票、债券、礼券、其他证券、以及金、银、铂、其它贵重金属、铱、钨和其他半宝石金属、石榴石、红宝石、翡翠、琥珀、珍珠和其他宝石、象牙、玳瑁、珊瑚及其他同类物品;
(2) 艺术品及古董;以及
(3) 包括包装在内,每公斤价值超过 20,000 日元的容器及其他物品(动物除外)。
2. 应根据上述第 9.1(3)条的规定,计算每个包裹每公斤的价格。
3. 为本协议之目的,昂贵物品应指上述第 9.1(1)及 9.1(2)条所述的物品。
第十条(当运输种类等不详时)
若发件人在申请运输时没有说明运输种类及运输所需的其他信息,雅玛多应以对发件人最有利的方式运输包裹。
第十一条(包装)
1. 发件人应根据包裹的性质、重量、体积、运输距离及运输种类对包裹进行恰当的包装。
2. 当包装不充分时,xx多应要求进行必要的包装。
3. 当包裹包装不充分时,如果xx多认为该包裹不会损害其他包裹,且发件人书面同意承担因包装不充分造成的任何损害时,xxx可接受运输。
第十二条(外包装标签)
1. 发件人应在包裹外包装上清晰明了地注明以下内容;但如果雅玛多表明无需注明,则本条不适用之:
(1) 发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和/或商号及地址;
(2) 物品名称;
(3) 数量;以及
(4) 运输所需的其他处理信息。
2. 经xx多同意,发件人可用载有上述第 1 条内容的包装标签代替包裹外包装上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出具包裹收据)
经发件人要求,xxx应在所有包裹皆配送后出具包裹托运单;但是当包裹为以下物品时,雅玛多不出具托运单:
(1) 昂贵或危险物品;
(2) 植物、幼苗及鲜花;
(3) 动物;
(4) 活鱼或贝类,以及其他容易损坏或腐烂的物品;
(5) 液体(不包括清酒、醋、酱油、饮料、及不易燃烧或可能引起火灾的油);
(6) 脏污物品;
(7) 委托收取货款的包裹;或
(8) 未进行包装的大堆物品。
第十四条(动物等的运输)
当雅玛多接受动物及其它需要特别处理之包裹的运输时,雅玛多可要求发件人或收件人:
(1) 指定取件或收件和配送的日期和时间;
(2) 提供运输过程中的管理人;
第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特别规定)
对可能爆炸、起火、或其它造成运输危险的包裹,发件人应提前向xx多说明情况,且应在包裹外部明显的地方注明可能爆炸、起火、或其它造成运输危险的事实。
第十六条(联合运输或使用运输设施)
在不损害发件人利益的情况下,雅玛多可与其他运输公司合作,或使用其他货运卡车运输公司的运输设施运输包裹。
第三部分 装卸包裹 第十七条(装卸包裹)
1. xxx应负责装卸包裹。
2. 薄板、绳索、木箱、填充物及其他包装材料(机动车货运从业人员通常具备的材料除外)应由发件人和/或收件人负责。
第四部分 包裹的收件和配送
第十八条(收件和配送的地址等)
1. 雅玛多应在运单指定地点或指定为包裹取件地或始发地,从发件人或发件人指定的人之处接收包裹,并且应将包裹配送至运单指定地点或指定为包裹配送地或目的地,交给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人。
2. 如果发件人要求xxx以雅玛多指定的方式运输,包裹的配送日期和配送地点可能会被改变。但是上述条款不适用于外包装或运单明显位置清楚标注不需转发的包裹。
第十九条(配送至代收人等)
在下列情形下,xx多将包裹配送至下列人员应视为xx多已经将包裹配送至收件人:
(1) 如果收件人不在配送地点,则同住之人,和/或雇员,或其他类似人员;或
(2) 如果配送地点是船、宿舍、旅馆等,则看门人或类似人员。第二十条(行使保留权)
1. xxx仅在收到运费或其他费用,和/或其在运输中应收到的货款后,始进行包裹
的配送。
2. 如果发件人是商人,且在其与雅玛多间的运输协议到期时仍未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xxx可以不将包裹配送至发件人在协议中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可退还包裹的特征)
1. xxx一旦签发了托运单,则仅应凭托运单交付包裹。
2. 如果托运单的持有人丢失了托运单,则该人应公开告示并表明自己是托运单的恰当持有人,并提供适当的担保,否则xx多不能配送包裹。
3. 在法院确认排除第三方对包裹的权利后,前述担保应予以返还。第二十二条(指示警告)
1. 如果不能确认收件人,xxx应立即指定合理时间通知发件人请求包裹处理方式的
指示。
2. 在下列情况下,xx多应立即指定合理时间通知收件人请求收取包裹,并且在上述时间过后,可以根据前述条款再次向发件人发出相同内容的通知:
(1) 当对包裹的配送有争议时;或
(2) 当收件人延迟收件或拒绝收件,或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收件。第二十三条(对无法配送包裹的保管)
1. 如果不能确定收件人或发生第 22.2 条中的情况时,xxx可以将包裹给仓库保管,
费用由收件人承担。
2. 当雅玛多按上述条款托管包裹时,雅玛多应立即通知发件人和收件人。
3. 如果xx多按上述第 23.1 条进行托管包裹并且签发了仓单,则该仓单可以替代包裹配送的签收单。
4. 如果要求配送按第 23.1 条进行托管的包裹且雅玛多已取得该包裹之仓单,xxx可以持有该仓单直至收到运费及其他费用等,以及仓储费用。
第二十四条(不能配送的包裹的存储)
1. 如果雅玛多不能确定收件人或出现第 22.2 条的情形,xxx可以将包裹存至管理存储的相关法律部门。
2. 如果雅玛多按上述条款存储包裹,雅玛多应立即通知发件人和收件人。第二十五条(以拍卖方式出售无法配送的包裹)
1. 如果xx多按照第 22 条的规定要求发件人给予指示而发件人没有指示时,xxx
可以拍卖包裹。
2. 如果雅玛多根据上述条款拍卖包裹,应立即通知发件人和收件人。
3. 如果雅玛多根据上述第 25.1 条以拍卖方式出售包裹时,应以所得款项之全部或部分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等、要求提供指示的费用和拍卖费用,不足部分应要求由发件人和收件人支付,如果有余额,应将余额归还发件人或将其存至管理存储的相关法律部门。
第二十六条(对无法配送包裹的自动出售)
1. 如果雅玛多不能确定收件人或出现第 22.2 条的情形,同时因包裹易变质或腐败并且没有时间履行第 22 条规定的程序时,xxx可在公正第三人在场的情形下出售包裹,而不履行上述程序。
2. 按照第 26.1 条出售包裹时应符合第 25.2 条和第 25.3 条的规定。第五部分 指示
第二十七条(处理包裹的权利)
1. 发件人和/或持有托运单的人得指示雅玛多暂停运输、返还、转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包裹。
2. 在包裹到达目的地且收件人要求配送包裹时,上述发件人的权利即终止。
3. 根据第 27.1 条发出的指示,如xx多要求,应提供书面指示。
4. 如果持有托运单的人希望根据发出第 27.1 条指示,则应提交托运单。第二十八条(当未能遵守指示)
1. xxx多认为可能造成运输障碍时,雅玛多可以不响应上述第 27.1 条的指示。
2. 当xx多未遵守指示时,xx多应立即通知寄件人和/或托运单的持有人。第六部分 意外事件
第二十九条(意外事件出现时的措施)
1.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xx多应立即要求发件人和/或托运单持有人在合理时间内给予指示:
(1) 当发现包裹严重损毁、损坏或其他毁坏;
(2) 当原先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法不能运输时;
(3) 当必须暂停运输长达一段时间时;
2. 当前述任一情况发生时,如果没有时间等待指示,或雅玛多指定的时间内未收到指示,为发件人和/或托运单持有人的利益,雅玛多可以自行决定暂停运输包裹、返还、改变运输路线或运输方式或采取他恰当方式。
3. 前条规定适用于根据本条第一款发出的指示。
第三十条(对危险物品等的处置)
1. 对于可能引起爆炸、着火或其他对运输产生危险的包裹,如果没有进行说明或按第 15 条规定标示,xxx得在任何时候卸除、丢弃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运输中的危险。即使按照第 15 条的规定进行说明和标示,如果该包裹有可能损害其他包裹,上述规定仍应适用。
2. 根据第 30.1 条前段规定产生的处置费用应由发件人承担。
3. 如果雅玛多根据第 30.1 条规定进行处置,应立即通知发件人。第三十一条(出具意外事件证明)
1. 如果要求出具包裹完全丢失的证明,xx多仅应在包裹配送期间届满起一个月内出
具意外事件报告。
2. 如果要求出具有关部分损毁、损坏或迟延的包裹的数量、状况或配送日期的证明,雅玛多仅应在包裹的配送日出具意外事件报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xxx可以在包裹配送日后出具上述证明。
第七部分 运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运费及其他费用)
1. 运费及其他费用,以及申请的方法,应根据xx多另行提供的运费及其他费用收费表决定。
2. 对个人(不包括签署商业运输合同中之个人)的运费及其他费用,以及申请方法,应公布于营业所和其他业务场所。
第三十三条(运费及其他费用等的收取方法)
1. xxx应在受理包裹时向发件人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等。
2. 当无法确定前述之运费及其他费用时,雅玛多应提前收取预估金额。在确认运费及其他费用后,应向发件人退还多余部分或收取不足部分。
3. 尽管有第 33.1 条的规定,xxx可以在配送包裹时向收件人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滞纳金)
当发件人或收件人在包裹送达时未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等,雅玛多应从包裹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至全部费用付清之日止,对运费及其他费用等按照 14.5%的年利率收取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要求支付运费的权利)
1. 由于自然灾害、其他不可避免的事件或可归责于雅玛多的原因,造成包裹全部或部分损毁,雅玛多将不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等。在此情况下,如果雅玛多已收取全部或部分运费及其他费用等,则应予以退还。
2. 由于包裹自身性质、缺陷或可归责于发件人的原因,造成包裹全部或部分损毁,雅玛多应全额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六条(意外事件等和运费及其他费用)
当雅玛多根据第 27 和 28 条的规定处理包裹时,雅玛多应按照处理方法或按照已经完成运输的比例,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等。但是,如果雅玛多就相关包裹已经收取了全部或部分运费及其他费用等,雅玛多应向发件人或收件人收取不足部分,或者将多余部分返还发件人或收件人。
第三十七条(暂停运输的处理费用)
1. 如果雅玛多根据指示暂停运输,则其可以收取暂停运输的费用,除非暂停运输并非可归责于发件人或运单持有人的原因造成。但是,如果发件人或运单持有人在雅玛多装运包裹日之前(不包括装运包裹日)发出暂停运输的指示,则雅玛多不得收取暂停运输的费用。
2. 前款规定暂停运输的费用应为以下内容:
(1) 对于组合包裹运输,每个运输合同 500 日元;或
(2) 对于专用包裹运输,若使用了普通机动车,每车 3, 500 日元;若使用小型机动车,每车 2, 500 日元。
第八部分 责任
第三十八条(责任的开始)
xxx应从发件人处收取包裹时开始承担包裹损毁或损坏的责任。第三十九条(责任和证据)
只有在雅玛多无法证明xxx、其雇员或其用来提供运输服务的人在包裹的受理、配送、
存储和运输的过程中已尽到注意义务,xx多才对包裹的损毁、损坏或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集装箱包裹的责任)
尽管有前述条款,如因采用了下列方法对集装箱内的包裹进行卸货造成损坏或损毁,对雅玛多提起索赔的人必须证明损失是由xxx、其雇员或其用来提供运输服務的其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造成的:
(1) 包裹由发件人装载;或
(2) 其到达时集装箱封箱处没有异常。
第四十一条(需要特别监管包裹的运输责任)
对于动物或其他需要特别监管包裹的运输,如果根据第 14 条第(2)款提供了管理人,xx多对包裹的特别监管无庸负责。
第四十二条(发件人申请等责任)
因雅玛多无法轻易得知包裹的内容,在雅玛多根据运单或发件人申请输入包裹名称、品质、重量、体积或签收单上的价格、包裹运输说明等时,雅玛多不对以上填入的内容负责。
第四十三条(运单填入内容不全的责任)
1. xx多对不正确或不完全之运单、外包装标示或发件人申请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
2. 如果上述情况对xx多造成损失,发件人应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第四十四条(例外)
由于下列原因对包裹造成的损坏、损毁、迟延或其他损失,xx多无庸承担赔偿责任:
(1) 包裹本身的瑕疵,自然损耗、昆虫或啮齿动物造成的损害;
(2) 由于包裹自身的属性燃烧、爆炸、泄露、发霉、腐烂、变色、生锈或其他类似情形;
(3) 怠工或罢工、社会动乱或其他类似事件或抢劫;
(4) 自然着火;
(5) 地震、浪潮、巨浪、洪水、暴风雨、山崩、土石流及其他自然灾害;
(6) 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共权力,对包裹中止运输、拆封、征用、抵押或移交给第三方;或
(7) 发件人或收件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第四十五条(昂贵货物的特殊规则)
对于昂贵货物,除非发件人在申请时明确声明货物种类和价值,否则雅玛多不对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责任终止的特殊情形)
1. xx多对包裹部分损失和损坏的责任应在收件人接收包裹时毫无保留的终止,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包裹的损坏或损毁不能立即发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包裹送达日后两周内通知xx多发出通知。
2. 前述条款不适用于雅玛多存在恶意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损失赔偿数额)
1. 如果包裹全部损坏,赔偿数额应取决于包裹应到达之日在目的地的价格。
2. 如果包裹部分损失或损毁,赔偿数额应取决于到达日实际寄送到目的地的包裹和如果没有受到部分损失或损毁的包裹之间的差额。
3. 发件人和/或收件人因包裹损毁依第 35.1 条不需要负担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等,应从按照前两款计算出的赔偿数额中扣除。
4. 如果按照第 1 款或第 2 款,对包裹在目的地的价值或赔偿数额有所争议,其数额应由一个公平的第三方进行鉴定或评估。
5. 如果包裹迟延到达,赔偿数额应仅限于全部运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四十八条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因雅玛多的恶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包裹的损毁、损坏或迟延,雅玛多应对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时效)
1. xxx的责任应自收件人收到包裹之一年后终止。
2. 包裹全部丢失时,上述期间应从预计送达之日开始计算。
3. 如雅玛多有恶意,则不适用上述两款规定。
第五十条(使用运输设施的责任)
即使xxx在提供运输服务时,使用了其他机动车运输公司或其他运输设施,雅玛多仍应按照本协议承担运输责任。
第五十一条(赔偿时取得权利)
如果雅玛多赔偿包裹之全额时,雅玛多应取得与包裹有关的所有权利。
第九部分 联合运输
第五十二条(通过运单等)
1. 如果xx多同意以联合运输的方式运输包裹并且负责第一段运输(见“联合运输”章),且雅玛多要求提供运单,发件人应提供整个运输的运单。
2. 如果发件人要求提供联合运输托运单,雅玛多应提供整个运输的托运单。
第五十三条(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等)
1. 对于联合运输,xxx应在收件时收取整个运输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等。
2. 尽管有前述规定,xxx可以在运输公司最终送达包裹时向收件人收取整个运输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等。
3. 如果第 1 款运费及其他费用等的数额不明确,则应适用第 33.2 条。
第五十四条(中间运输人的权利)
对于联合运输,xx多之后的运输公司应代替xx多行使权利。
第五十五条(责任的基本规定)
对于联合运输,xxx应与其他运输公司一起对包裹的损毁、损坏或迟延配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运输条款等的适用)
对于联合运输,其他运输公司负责的运输应符合其他运输公司的运输条款或与运输有关
的规定。但是因包裹损毁、损坏或迟延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且不清楚是哪一个运输公司造成损坏时,则应适用本协议。
第五十七条(配送期间)
联合运输的配送期间应为每个运输公司按照其运输条款或与运输有关的规定计算出的配送期间之和,并且在总时间上对每个单独的配送期间加上一天。
第五十八条(损失赔偿的处理)
对于联合运输中包裹损毁、损坏或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收到索赔要求的运输公司进行损失程度的调查,并按照决定的损失数额进行赔偿。
第五十九条(保留进行索赔的权利)
对于联合运输,可根据第 46.1 条向任何负责运输的运输公司发出保留或通知。
第三章 辅助服务
第六十条(辅助服务)
1. 如果雅玛多同意提供收取货款、预付包装费、包装包裹、分类、存储和其他机动车运输业务的辅助服务 (“辅助服务”) ,则应按照实际开销收取费用。
2. 对于辅助服务,在服务性质允许的情况下,除非另有规定,应适用第二章的条款。
第六十一条(收取货款)
1. 增加或修改收取货款服务仅得于运输包裹前为之。
2. 如果已经委托雅玛多收取货款,在包裹运输后发件人取消收取货款的委托,或者由于发件人或收件人的原因无法收取货款,则收取货款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十二条(保险)
1. 对于任何运输申请,如果发件人同意xxx的提议,雅玛多应订立运输保险且费用由发件人承担。
2. 保险费率和其他与保险有关的事项应在营业所展示。
2008年4月
雅玛多运输有限公司
東京都中央区銀座 2 丁目 16 番 1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