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或電影規格 DCP 數位檔案輸出,畫素應為1920x1080 pixel 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應為16/24Bit,48KHz,格率為24格/秒。
附件四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年度第○期電影製作補助行政契約書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甲方)補助○○○○○(以下簡稱「乙方」)製作「○○○」影片(以下簡稱「本片」),經雙方同意訂定契約條款如下:第 一 條 補助經費:
一、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元整。
二、乙方應核實動支經費,支付內容與憑證應與業務執行項目、期間相符。三、乙方應依稅法規定,自行繳納與辦理扣繳事宜。
四、乙方受補助經費中如用於辦理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五、 乙方受補助經費之用途限於本案依企劃書所列製作期間之相關經費,不得用於財物採購。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八、乙方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第 二 條 規格如下:
一、影片需具有下列特色之一:
(一)影片為以「臺北」之人、事、史、地、物為發展背景之作品。 (二)部分場景於臺北市拍攝。
(三)跨國製片於本市進行影片後製作業或應用本市電影從業人員。二、影片長度逾七十分鐘。
三、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為原則。
四、 以三十五毫米或超十六毫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或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拷貝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數位檔案輸 出。或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
影片或電影規格 DCP 數位檔案輸出,畫素應為1920x1080 pixel 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應為16/24Bit,48KHz,格率為24格/秒。
第 三 條 甲方補助金總額不得超過製作總成本(不含宣傳行銷費用)之ㄧ半,若核定補助金額超過製作總成本一半,甲方得重新調整補助金額至其所佔比例為本案製作總成本之一半以下。
第 四 條 付款及結案方式
一、 第一期:簽約後由乙方檢具發票或領據(無統一發票者),向甲方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計新臺幣OOO元。
二、第二期:乙方應於收到甲方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發票或領據(無統一發票者),製作補助成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表、本局補助經費結報明細表、原始憑證正本(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憑證部分則倘以領據請領補助款者,其原始憑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以發票請領補助款者,不在此限)及相關文件,向甲方請領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計新臺幣OOO元。
三、第三期:乙方應於受補助影片經本局審核通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依發行成果報告書內容檢具下列各款書面報告及文件,向本局申請結案,請領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計新臺幣OOO元:
(一)對臺北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及回饋計畫執行績效(含影片映演發行執行成果及參與國際影展結果說明)。
(二)發行證明文件。
(三)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於期限內未申請結案者,應向本局申請展期,至多不得超過六個月,且以一次為限。逾期未申請結案者,尾款不予撥付,且受補助者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並列入紀錄作為日後審查申請案件時之參考。
第 五 條 乙方應於OO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第一期)、OO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第二期)完成,以及本案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做首輪商業映演前,提交實物資料或電子連結以向甲方申請審核,審核項目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電影製作補助申請須知」第十一點第二項辦理。乙方檢送資料文件不全者,甲方將通知限期補正,乙方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攝製完成並申請甲方審核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甲方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將不得再申請展延,受補助者應繳還補助經費。
申請結案審核應檢附資料如下,以電子連結資料提供審核者,請自行處
理內容加密事宜;以實物資料提供者,以下資料請提供各一式十份:一、本市拍攝景點清單。
二、 本片A copy 或HD master 之 DVD 播映格式。
三、 本市景點工作側拍花絮至少十分鐘。
四、 受補助者導演、製片、男、女主角主要創作人員,各三十秒於本市拍片之感想。
審核未通過之影片,本局得要求限期修改再送審核。修改期間累積不得逾六個月。
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補助者無法於前項期限設置完成,不受前項展延期限及次數之限制。然仍應依本須知規定辦理企畫案製作完成之審核及結案。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第 六 條 乙方應無償提供影片於臺北市景點工作側拍花絮至少十分鐘(HD 規格),受補助者導演、製片、男女主角主要創作人員,需各錄製至少三十秒於本市拍片之感想,供本市作城市行銷等公益之用。
乙方應同意並提供本局無償使用受補助影片內容做為宣傳本市之公益使用,每次使用片段以不超過五分鐘為限。若用於其他公益宣傳使用,須取得受補助者同意後為之。
乙方應同意本局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或展示獲補助之影片。全片放映以二次為限。其餘公益活動得由本局與受補助者協議放映之。
獲補助電影片應於片首或片尾優先位置、各項對外文宣、廣告物、宣傳片等標示「贊助單位:臺北市政府,協助製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等機關識別圖樣。若影片同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輔導金,本市機關識別圖樣應緊列於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之後。若有無法依本規定執行情形,應事先以書面向本局說明並取得本局同意,始得以例外情形辦理。
乙方應配合參加臺北電影節等相關活動。
乙方應同意配合甲方邀集媒體進行探班採訪,或由甲方進行側拍紀錄,以為非營利宣傳及成果留檔之用。
乙方於影片發行後提供二片完整影片作品,以作為甲方補助成果留檔之用。本契約所附製作企劃書、回饋企畫所載各項內容有變更時,乙方應事前以書面向甲方申請變更,且須於獲得甲方核定通知後,始得變更。
第 七 條 影片如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情事,致甲方遭致第三人控告、索賠時,由xx負責抗辯,並承擔所有責任,及支付損害賠償與有關費用。
第 八 條 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書或「臺北市文化局電影製作補助申請須知」規定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依該須知第十五點,列入日後申請時是否予以補助之參考;違反情節重大者,甲方並得撤銷或終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受補助者應返還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一、未依本須知規定辦理。二、違反製作契約規定。
三、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四、影片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五、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六、拒絕接受考核者。
七、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乙方未公開映演及發行或未執行回饋計劃者,本局不撥付尾款,且受補助者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並列入紀錄作為日後審查申請案件時之參考。
第 九 條 x契約雙方應依誠信原則確實履行,如有訴訟,其標的物之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餘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如因乙方違約訴訟時,甲方所支付之訴訟費及律師費概由乙方負責。
乙方依本契約所負擔之義務不履行時,同意接受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
前項約定,業經臺北市市長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認可。
第 十 條 x契約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第十一條 x契約書自訂約日起生效,契約書正本一式二份,甲、乙xxxxxx,x
xxx,xxxx,x方一份存照。
立契約書人 甲 方:統 一編 號:
簽約代表人: (簽章)
地 址:
電 話:
乙 方:統 一編 號:
負 責 人: (簽章)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