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工艺流程为:污水处理方式采用改良型一体A2/O工艺。污水截流干管→格栅→调节/事故池→旋流沉砂器→改良型一体A2/O反应池→纤维转盘过滤→紫外线消毒→达标 外排。污泥处理工艺:混合污泥→污泥浓缩池→污泥调理灌→高压板框压滤机→泥饼外运镇埋。本项目污水经处理后要求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排入现有排水明渠流向小清河,最终汇入阿布沁河;污泥经浓缩、脱水后要求含水率达到60%以下,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
虎林市东方红镇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项目
实施方案
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
虎林市东方红镇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编制单位: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关录飞 高级工程师咨询工程师:
王俊良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李雅莉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参编人员:
关录飞 高级工程师 刘 侠 高级工程师郭 帅 高级工程师 张美晶 规 划 师赵 寅 工 程 师 朱 晶 工 程 师
目 | 录 | |
编制说明 .............................................................. | 3 | |
一、项目背景....................................................... | 3 | |
二、实施方案编制依据............................................... | 6 | |
三、实施方案编制原则............................................... | 1 | |
第一章 项目概况 ...................................................... | 2 | |
1.1项目名称........................................................ | 2 | |
1.2项目性质及行业领域.............................................. | 2 | |
1.3项目地点........................................................ | 2 | |
1.4项目实施机构.................................................... | 2 | |
1.5项目内容与规模.................................................. | 3 | |
1.6特许经营期...................................................... | 3 | |
1.7项目运营维护内容及标准.......................................... | 3 | |
1.8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 5 | |
1.8项目进展情况.................................................... | 5 | |
第二章 可行性分析 .................................................... | 7 | |
2.1项目建设必要性.................................................. | 7 | |
2.2项目实施可行性.................................................. | 9 | |
2.3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 | 9 | |
2.4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可行性................................... | 10 | |
第三章 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 | 12 | |
3.1风险因素识别................................................... | 12 | |
3.2风险分配原则................................................... | 12 | |
3.3风险分配机制................................................... | 13 | |
3.4风险分配方案................................................... | 13 | |
第四章 投资回报及财务分析 ........................................... | 16 | |
4.1运作方式....................................................... | 16 | |
4.2交易结构....................................................... | 16 | |
4.3项目公司....................................................... | 18 | |
4.4回报机制....................................................... | 18 | |
4.5调价机制....................................................... | 21 | |
4.6相关配套安排................................................... | 23 | |
4.7财务分析....................................................... | 23 |
4.7.1水量模型 23
4.7.2运营前调试费 24
4.7.3基本财务假设 41
第五章 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 47
5.1合同体系构成 47
5.2《特许经营协议》的核心边界条件 47
第六章 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68
6.1采购选择方式 68
6.2合格的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68
6.3采购程序 69
6.4采购标的 69
6.5评标办法 69
6.6确定特许经营者 70
第七章 监管架构 71
7.1授权关系 71
7.2监管方式 71
7.3绩效评价 73
第八章 政府承诺和保障 87
第九章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88
9.1移交准备 88
9.2移交范围 88
9.3移交的条件和标准 89
9.4移交形式 89
9.5项目性能及功能测试 90
9.6移交前大修 90
9.7资产交割 90
9.8移交费用 91
9.9移交违约及处理 91
9.10移交效力 92
附表1.成本表 93
附表2.收入及税金表 95
附表3.利润表 97
一、项目背景
编制说明
通过虎林市东方红镇污水治理工程,虎林市东方红镇镇建设污水处理厂1座,总占地面积0.5公顷,包括格栅间和事故池、综合处理厂房,以及综合楼等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2191.44m2。新建污水管线采用增强缠绕HDPE管,总长370m,管径DN300。在污水总截流干管末端设置截流井1座。
污水工艺流程为:污水处理方式采用改良型一体A2/O工艺。污水截流干管→格栅→调节/事故池→旋流沉砂器→改良型一体A2/O反应池→纤维转盘过滤→紫外线消毒→达标外排。污泥处理工艺:混合污泥→污泥浓缩池→污泥调理灌→高压板框压滤机→泥饼外运镇埋。本项目污水经处理后要求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排入现有排水明渠流向小清河,最终汇入阿布沁河;污泥经浓缩、脱水后要求含水率达到60%以下,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
随着东方红镇城市发展步伐的加快,对城市的污水收集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东方红镇领导十分重视污水处理工程
,决心建设城镇排水系统,并对城镇污水进行处理,改变城镇排水状况,为城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的函》(黑建函〔2018〕663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
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有关要求,确保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一级A达标工作的通知》(建城水函
〔2018〕239号)。
东方红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最终汇入阿布沁河,阿布沁河从东方红镇东部由北向南流过,然后再自西向东汇入乌苏里江,该河是乌苏里江的一条重要支流。现状水质经过历年水质监测,结果表明河流的水质污染比较严重。东方红镇污水的排入,不仅严重污染了阿布沁河,破坏了该地区的生态平衡,而且威胁着乌苏里江的水环境质量。保护好阿布沁和乌苏里江,就能为东方红镇,甚至是整个下游乌苏里江流域城镇的居民生活和工业发展提供可观的淡水资源,为东方红镇的发展提供可靠的前提和保证。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文件,深化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全面推进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深化‘以支促干’‘一河一策’及‘河(段)长’制等流域治污模式,重点推进阿什河、呼兰河、安肇新河、乌裕尔河、讷谟尔河、穆棱河等流域和大庆市及周边闭流区综合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17的有关规定,结合东方红镇的实际情况,排水体制采用分流制。
东方红镇目前采用合流制排水系统,由于建设年代较早,设计标准较低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区硬化面积增加,雨水综合径流系数也有所增加,导致原有合流管道管径普遍偏小,暴雨季节城区低洼地带积水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东方红镇镇政府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非常重视,多年来对镇区管道进行了多次扩建和改造,目前镇区中心部分排水管道已基本布设完成,但镇区边缘部分地区目前没有排水管道,雨、污水均沿道路边沟直接就近排放。居民污水随意倾倒,使城市及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尤其是雨季,污物随雨水漂流,环境污染严重。东方红镇内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阿布沁河,汇入乌苏里江。经多年监测表明,这条河的水环境污染严重。夏季造成附近水体变色、有味,冬季形成清沟,严重污染了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影响两岸农业生产。东方红镇不仅现状排水设施少,而且管理机构不健全,只有管理机构没有专业队伍,给维护和管理带来诸多问题。且对城区排水设施未进行数字化、未建立排水信息系统,难以实现远程监控、统一调度、联动运行,协调工作,急需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目前,国内各城镇间除了政策、交通、地理、服务外,提供完善
的基础设施,创造优美清闲的环境已成为新的竞争点,吸引外资已由初期注重数量转为更加注重质量,必然要求加强环保及基础设施建设
,污水工程作为基础设施和环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重点建设项目之一。
总之,为使环境保护的步伐能够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彻底消除城镇污水对地下水及周边生态环境的污染,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建设东方红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必要的和紧迫的,它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实施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0、《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
〔2014〕43号)
11、《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12、《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
〕36号)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6〕12号)
1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16〕18号)
15、《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25号令)
16、《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126号令)
1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2014〕2724号)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
20、《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823号)
21、《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
22、《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
23、《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
24、《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25、《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
2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32号)
27、《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8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
29、《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30、《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意见》(黑发改投资〔2015〕285号)
3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若干意见》(黑政办发〔2015〕77号)
3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
3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
〔2015〕21号)(已废止、参照执行) 34、《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
2015〕167号) (已废止、参照执行)
35、《虎林市东方红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3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实施机构提供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实施方案编制原则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项目的实施应遵循公平、诚信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2、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3、在政府和特许经营者之间合理地分配项目风险,明确特许经营者和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对项目实施提供保障;
4、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的有效监管;
5、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权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6、坚持结合项目实际,充分借鉴类似市政污水工程特许经营经验,遵守行业惯例。
第一章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虎林市东方红镇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
1.2 项目性质及行业领域
新建项目,市政领域(污水处理)
1.3 项目地点
虎林市东方红镇区东部,原万成公司加压泵站南侧。
1.4 项目实施机构
参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25号令)(以下简称“25号令”)等相关政策文件,实施机构应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25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同时,还指出“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为确保本项目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项目进度,虎林市人民政府授权虎林市东方红镇人民政府作为本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
,负责组织本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物有所值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编制、评审、报批及运营公司采购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合规地通过招标采购程序选定适宜的运营公司,代表虎林市政府与运营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负责实施项目监督。
1.5 项目内容与规模
新建日处理能力2000m3/d生活污水处理厂1座,总占地面积0.5公顷,包括格栅间和事故池、综合处理厂房,以及综合楼等建、构筑物
,总建筑面积2191.44m2。新建污水管线采用增强缠绕HDPE管,总长 370m,管径DN300。在污水总截流干管末端设置截流井1座。
提标改造后,除臭采用全过程除臭工艺,设置离子除臭装置;混合污泥→污泥浓缩池→污泥调理灌→高压板框压滤机→泥饼含水率 60%以下外运镇埋;消毒采用紫外线消毒。本项目污水经处理后要求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排入现有排水明渠流向小清河,最终汇入阿布沁河。
根据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投资总额3192.13万元。
1.6 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20年。
1.7 项目运营维护内容及标准
(一)运营维护内容
运营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约定,在行业主办部门及实施机构等的监督下开展项目的日常运营维护、维修。特许经营期内
,杜绝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本次特许经营范围为东方镇污水处理厂厂区范围内所有资产(管网除外)。
(二)运营维护标准 1、污水水质标准
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需达到国家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指标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表1-1污水处理厂处理效率
项目 | COD | BOD5 | SS | 氨氮 | 总氮 | 总磷 | PH |
进水(mg) | 350 | 250 | 150 | 40 | 55 | 5 | 6-9 |
出水(mg) | ≤50 | ≤10 | ≤10 | ≤5(8) | ≤15 | ≤0.5 | 6-9 |
去除率(%) | 85.7 | 96.0 | 93.3 | 87.5(80.0) | 72.7 | 90.0 | — |
注:水温>12C,NH3-N执行≤5mg/L标准。水温≤12C,NH3-N执行≤8mg/L标准。
2、污泥标准
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黑龙江省、鸡西市地方标准。本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脱水、堆置、装卸、运输和处置由运营公司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运营公司应提出整体的妥善处置方案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污泥处置费计入污水处理运营维护成本中。
3、噪声标准
本项目设施范围内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并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黑龙江省鸡西市地方标准。
4、臭气标准
本项目臭气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并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黑龙江省鸡西市地方标准。
1.8 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表1-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名称 | 指标 | 备注 |
污水处理厂规模 | 2000m3/d | |
改造工程投资 | 3192.13万元 | 含铺底流动资金30万元 |
特许经营期 | 20年 | |
正常运营年满负荷时年运营成本 | 219.92万元 | |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 4.318元/吨(含税) 4.192元/吨(不含税) | 处理水量为51.10万吨/年 |
3.902元/吨(含税) 3.788元/吨(不含税) | 处理水量为58.40万吨/年 | |
3.579元/吨(含税) 3.475元/吨(不含税) | 处理水量为65.70万吨/年 | |
3.320元/吨(含税) 3.223元/吨(不含税) | 处理水量为73.00万吨/年 | |
合理利润率 | 7% | |
特许经营期内政府付费总额 | 4760.48万元(含税) 4621.83万元(不含税) | 按效付费 |
满负荷运营年年政府付费额 | 242.37万元(含税) 235.31万元(不含税) | 按效付费 |
1.8 项目进展情况
目前,新建工程已于2022年12月底进入试运行期,正在陆续完善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本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已编制完成,正有序推进后续工作。
第二章 可行性分析
2.1 项目建设必要性
1、执行黑龙江省十三五规划及国家建设政策的需要
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地表水水环境质量在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得到有效治理,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明显;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农村环境质量初步改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进展,筑牢“美丽龙江”的环境基础,使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对各城镇要求加强城镇污水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加强城镇排水配套管网建设,同时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3万人口以上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左右和85%左右。故本工程的实施是执行黑龙江省十三五规划及国家建设政策的需要。
2、保护乌苏里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必然需要
七虎林河是乌苏里江的一级支流。其水系均属于乌苏里江水系。七虎林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情况直接关系到整个乌苏里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大局。为了改善七虎林河水污染状况,保护乌苏里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东方红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3、符合项目建设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同步的要求
根据我国城镇建设的经验,污水系统的建设往往滞后于城市建设,环境状况日趋恶化。环境问题已成为加快乡镇城市化进程中急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重视环境保护,尤其是防止水体污染。目前东方红镇在排水和污水处理方面很不尽完善
,而城镇开发建设已蓬勃开展,污水处理工程应与开发、经济发展同步展开。因此在发展建设的同时,应同步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工程的建设。
4、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随着东方红镇经济的蓬勃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镇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不仅拓展了镇区规模,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也促进了老镇区改造,对缓解镇区的用地、交通、疏散密集人口等缓解起到重要作用。污水厂建设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将极大地推动沿线的土地开发,促进区域建设,从而完善了镇区的合理布局,增强镇区功能,为吸引各方面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
5、改善东方红镇水环境质量的需要
随着东方红镇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居住环境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东方红镇现有污水管网为合流制管网,且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出现污水乱排、污水外溢的现象,对居住环境产生恶劣的影响,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污水厂的建设是改善东方红镇水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
综上所述,东方红镇污水处理建设项目是防治水域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对保护穆棱河的水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
济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显著作用。因此,东方红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必要而迫切。
2.2 项目实施可行性
1、目前由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较快,随之带来的环境污染也日益加剧,因此,国家将进一步提高对环境治理、保护水资源、控制水污染的重视程度,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同时在资金方面也给予大力支持,有利于该工程的尽早实施。
2、本工程污水处理采用先进的工艺,降低了工程造价,并合理地确定工程规模,可使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其工程效益。
3、近年来北方大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先后投产投产稳定运行,意味着北方寒冷地区污水处理系统稳定运行时可行的,同时本工程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4、为加快虎林市东方红镇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虎林市政府及东方红镇政府对本工程非常重视,同时该工程得到虎林市及东方红镇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并可获得资金援助。
5、虎林市东方红镇城区总面积约9.32km2,总的地势为北高南底,西高东低,自然地面标高在102-60m之间。城区内的地势、地貌及工程地质条件有利于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厂的工程建设。
因此,建设虎林市东方红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基础条件良好,工程建设是可行的。
2.3 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
(一)实现资金的最佳价值,有效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
特许经营模式可以通过运营公司的竞争性选择来增加垄断领域的竞争,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到性价比最高的服务,可以将部分风险转移给能够更好控制风险的运营公司。可以利用运营公司的专业知识和创新能力提供质量更高、更有效率的服务,可以促使政府方与运营公司对各自的风险和成本进行全面长期的考虑。
(二)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运营和管理水平,提升运营效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 融资机制”,“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 资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第25号)等相关法规政策,以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经营性项目具备较为完善的政策 体系与成熟的市场环境。
在特许经营的框架下,为了保持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资格,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运营公司有满足用户需要,提升服务水平的内在动力。同时运营公司具有的商业头脑和管理经验及专业技术人员为提升服务水平提供了客观支持。
特许经营模式能实现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互相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社会资本各自的优势,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因此,从社会各方角度分析,采用特许经营模式是可行的。
2.4 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可行性
(一)外部政策环境比较成熟
为加快并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国务院及各部委相继出台有关鼓励和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政策,如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4〕60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25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 126号令)、《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财建〔2015〕90号)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二)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市场环境较成熟
目前,国内采取特许经营等市场化模式实施的污水处理项目较多,经过多年的实践,项目合作模式和投资回报方式相对较清晰,并可以通过协议界定清楚各方权利义务。运营公司具备参与项目的充足资金实力和技术经验,污水处理项目具备的较高质量的稳定现金流也对特许经营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综上所述,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可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增强市政公用工程可持续运行的效率和能力,提高经济效益、激活社会资本活力;将政府行政优势和社会资本金融优势结合,合理解放政府债务,降低政府财政压力;响应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助力虎林市的整体战略规划的实现。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运作,对于本项目的实施是必要的。
由于本项目处理厂建设期由政府投资建设,社会资本方未介入,因此运营期采用运营管理(O&M)方式开展特许经营,是满足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的,也是合理的。
第三章 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3.1 风险因素识别
本项目面临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全局因素引起的,超出项目自身所能控制和避免的风险。该风险可出现在特许经营期内任何时间,主要包括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经济风险、财务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社会稳定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由微观因素引起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自行控制和避免的风险。该风险通常具有明显的时期特点,可分为运营期风险和移交期风险。
3.2 风险分配原则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可以有效降低项目总体风险程度,确保项目成功实施。根据本项目特点,本项目风险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
风险分担的首要原则是风险承担的一方要对该风险最有控制力,也就是风险承担方需处在风险防控的最有利位置,能有效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发生的损失,从而保证控制风险所花费的成本最小;同时由于风险在某一方的控制力之内,使其有动力为管理风险而努力
,从中获得优势效益。 (二)承担风险一方能够将该风险合理转移
风险的承担方应能够有效控制和管理风险,能够把风险合理转移给第三方,如通过保险等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主体,有效减轻和化解风险。
(三)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得回报相匹配
项目中还存在一些双方都不具有控制力的风险,如不可抗力风险
,双方都不具有控制力,这些风险在分配时应综合考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政府自留风险的成本和特许经营者承担风险的意愿及要求回报金额。
3.3 风险分配机制
根据上述风险分配原则,确定本项目风险分配机制如下: 1、项目运营等商业风险主要由运营公司承担;
2、政府行为导致的风险、政策法律变更及市场需求风险(如运营标准提高及水量不足等)主要由政府方承担;
3、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等由政府和运营公司合理共担。
3.4 风险分配方案
表 3-1 风险分配表
风险类别 | 实施机构 | 项目公司 | 应对措施 | 备注 | ||
系统风险 | 法律风险 | 法律变更 | √ | 可通过动态的协议体系调整,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此类风险的管理和规避。规范且优质的项目受政策变更影响较小,在项目决策的过程中应紧跟政策导向,进行规范化运作。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加强同政府方沟通,积极寻找合法路径,化解政策对项目的不利影响。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建议在协议文本中增加对“适用法律”的定义,明确约定《特许经营协议 》中所指的“适用法律”包括哪些规范性文件 。根据风险分配原则,建议在风险分配条款中明确约定法律、政策变更风险由政府方承担,并明确约定项目公司可延长特许经营合作期、获得补偿、提前终止等法律后果,力争风险分配的公平合理。 | ||
项目提前收归国有 | √ | |||||
政府违约 | √ | |||||
合同文件冲突风险 | √ | √ | 合同文件中因双方各自原因导致的条款适用冲突的,由双方各自承担;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原因导致的条款适用冲突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双方共同承担 。 | |||
第三方延误/违约风险 | √ | √ | 谁造成,谁承担。 | |||
合同变更风险 | √ | √ | 谁造成,谁承担。 | |||
政策风险 | 政策变更 | √ | ||||
税收变化 | √ | |||||
行业标准调整 | √ | |||||
政府换届 | √ | |||||
因非项目公司原因,国家专项资金/补贴不能到位,不能享受国家优惠政 策 | √ | |||||
管理风险 | 项目组织方案不合适 | √ | √ | 项目选择具有类似项目经验的承包商。 | 谁造成,谁承担。 | |
项目管理层不能胜任 | √ | √ | 谁造成,谁承担。 | |||
项目管理不当 | √ | 严格控制运营成本,规范运营管理,积极推进 项目健康良好发展、做好服务于宣传工作。 | ||||
市场风险 | 物价上涨/费率提高 | √ | √ | 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调价机制。调价周期内项目公司承担,超过一定范围,听证会通过后,价 格调整机制予以平衡。 | 由项目公司承担调价周期内风险,实施机构承担调价时风险。 | |
经济形势恶化 | √ | √ | ||||
通货膨胀 | √ | √ | ||||
不可抗力风险 | 项目所在地发生极端恶劣的自然灾害 ,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 √ | √ | 制定应急措施;通过保险等方式转移风险;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 | ||
项目所在地发生国际形式或国际关系的变化等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 √ | √ | ||||
项目所在地发生核泄漏、重大疫情等 意外事故,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 √ | √ |
风险类别 | 实施机构 | 项目公司 | 应对措施 | 备注 | ||
社会稳定风险 | 公众反对 | √ | √ | 将社会稳定风险纳入《特许经营协议》,对双方的义务进行明确。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进行充分合理论证分析,综合考虑公众利益,在满足公众需求的情况下开展项目,进而达到减少 公众反对风险的目的。 | ||
运营期风险 | 运营维护风险 | 发生重大事故 | √ | 加强项目运营管理,明确服务质量标准,量化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强化运营安全风险意识,选用成熟先进的技术、设备。 | ||
运营安全管理 | √ | |||||
政府要求提高运营维护标准 | √ | |||||
项目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的 | √ | |||||
运营成本超支 | √ | |||||
运营服务质量不达标 | √ | |||||
辅助材料供应风险 | √ | |||||
调价协议之外的价格变更 | √ | √ | ||||
环境保护风险 | 出水水质不达标 | √ | 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执行。 | 因进水水质超标,项目公司已尽最大努力仍无法达到出水水质要求的环境污染风险由政府方承担;因项目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出水水质无法达到出水水质要求的环境污染风险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由双 方共担。 | ||
运营过程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 | √ | |||||
移交期风险 | 移交期风险 | 提前终止风险 | √ | √ | 加强合同履约能力,在协议中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应条款。除安排项目公司的移交担保责任外 ,可通过移交维修保函、过渡期培训等方式避免移交期风险。 | 因违约导致的提前移交由违约方承担;除违约方违约以外的情况导致的提前移 交风而发生的费用由各自承担。 |
移交后持续安全服务保障风险 | √ | |||||
接管能力风险 | √ | |||||
信用风险 | √ | √ | 谁造成,谁承担。 |
第四章 投资回报及财务分析
4.1 运作方式
本项目运作方式为特许经营模式。
项目通过公开招标(资格后审)的方式甄选运营公司。实施机构与运营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负责对本项目进行运营、维护、移交。特许经营期内,运营公司享有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范围包含污水厂厂区范围内所有资产的使用权及运营维护,管网维护除外。
特许经营期满后,运营公司将项目资产、权益、技术资料等无偿完好移交给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
4.2 交易结构
图4-1交易结构图
1、虎林市人民政府授权虎林市东方红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准备、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运营公司采购等
。在特许经营期内,代表政府对项目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项目资产期末移交等事项。
2、实施机构与咨询机构共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实施方案后将审查后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议。
3、在实施方案通过市政府审议并批准实施后,实施机构与咨询机构共同完成运营公司采购的准备工作,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运营公司。
4、完成采购后,由实施机构代表市政府与中选运营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授予运营公司特许经营权。运营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通过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获得合理投资运营回报。
5、运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选择本项目设备、配件、化学药剂及辅料等供应企业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内容应由实施机构根据有关法律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核。
6、运营公司通过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获得经营收入。虎林市财政局将本项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纳入中长期本级财政预算。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通过绩效评价的方式对运营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进行评价。实施机构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的情况向运营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7、在特许经营期内,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对运营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外部监管,同时协助运营公司更好的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8、运营公司在服务期结束后将《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正常运行情况下的项目资产、权益、技术资料等无偿完好移交给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且在资产移交时,运营公司应清偿与项目资产有关的所有债务。
4.3项目公司
(一)项目公司设立
本项目可采用中标特许经营方在虎林市独资新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运作,也可采用能保证财务独立核算的既有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进行运作。
项目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作为法人实体具体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移交。具体项目公司的设立、收益分配等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执行。
(二)股权变更限制
除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取承包、托管、联营、租赁经营、信托等任何方式导致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4.4回报机制
(一)付费机制
本项目属于可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准经营性项目。污水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同供水水费一同收取,采用收支两条线方式进行管理。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 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文件要求,污水处理费需缴入地方国库。因此,本项目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
在特许经营者采购完成之后,市政府应将运营期内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列入财政预算支出并报本级人大批准。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通过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污水处理服务,向政府方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以获取合理回报。实施机构通过绩效评价方式对项目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进行评价,并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相关约定和绩效评价结果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二)服务费构成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机构向项目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为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正常运营维护污水处理厂且服务标准达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而产生的运营成本、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三)服务费支付方式
本项目每半年支付一次污水处理服务费,全年共支付2次。运营年第一次支付时污水处理量及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暂按年预测水量(详见【财务分析】中的【水量模型】)的1/2计,污水处理服务费按年预测水量对应的水价计,绩效评价系数暂按1计。每年第二次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时根据一年的实际处理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以及绩效评价系数核算当年应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再核减前半年已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后确定第二次应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若核减后的
第二次应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结果为负值时,可从下一次支付额度中扣除,具体事宜以《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为准。
若当年实际处理量≤基础水量(详见本章【财务分析】中的【水量模型】中关于“基础水量”的解释)时,按照基础水量对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基础水量以及绩效评价系数计算当年污水处理服务费后支付项目公司。
若基础水量<当年实际处理量≤设计水量时,按照相应污水处理量对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实际处理量以及绩效评价系数计算当年污水处理服务费后支付项目公司。
若当年实际处理量>设计水量时,按照满负荷时对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实际处理量以及绩效评价系数计算当年污水处理服务费后支付项目公司。
若当年实际处理量超过污水处理厂设计水量的1.1倍时,还应免除项目公司因此产生的出水水质不达标责任,并与项目公司协商污水处理厂扩建相关事宜。具体计算公式见【财务分析】中的【项目公司收入】。
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计算服务费用,向实施机构开具付款通知并提供付款明细等申请付款所需材料,以便实施机构能够对费用进行核实确认。实施机构完成审核后,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账单、审核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提交到市财政,由市财政局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4.5调价机制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年限较长,市场环境波动会直接引起,项目运营成本的变化,进而影响项目公司的收益情况。因此,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可以将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维持在合理范围,防止过高或过低付费导致项目公司亏损或获得超额利润,有利于项目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
(一)调价原则
项目公司由于自身经营管理效率不高造成运营成本高,此状况下污水处理服务费不调价,超出部分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
(二)调价公式及调价方法 1、调价公式
常见的调价系数包括:消费者物价指数、生产物价指数、劳动力市场指数、利率变动、汇率变动等。本项目运营期内污水处理服务费
单价调整公式如下所示: Pn=Pn-3×K
K=C1×(En/En-3)+C2×(Ln/Ln-3)+C3×(Chn-1×Chn-2×Chn- 3)+C4×(CPIn-1×CPIn-2×CPIn-3)
C1+C2+C3+C4=100%
参数说明如下表所示:
参数 | 参数说明 |
Pn | 第n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单价 |
Pn-3 | 第n-3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
K | 调价系数 |
n | 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年份 |
C1 | 电费在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
参数 | 参数说明 |
C2 | 职工薪酬及福利在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
C3 | 化学药剂在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
C4 |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构成中除电费、化学药剂、职工薪酬及福利之外的其他因素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
En | 第n年时虎林市执行的电价价格。 |
En-3 | 第n-3年时虎林市执行的电价价格。 |
Ln | 第n年由虎林市统计局编制的《虎林市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1年虎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Ln-3 | 第n-3年由虎林市统计局编制的《虎林市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3年虎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Chn-1 | 第n年由虎林市统计局编制的《虎林市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1年化工原料类对应的指数。 |
Chn-2 | 第n-2年由虎林市统计局编制的《虎林市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2年化工原料类对应的指数。 |
Chn-3 | 第n-3年由虎林市统计局编制的《虎林市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3年化工原料类对应的指数。 |
CPIn-1 | 第n年由虎林市统计局编制的《虎林市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1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
CPIn-2 | 第n-2年由虎林市统计局编制的《虎林市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2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
CPIn-3 | 第n-3年由虎林市统计局编制的《虎林市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
备注 | 1、C1、C2、C3、C4各自取值由实施机构每三年根据市场行情变化 (污水处理服务费构成的变动)和项目公司调价报告列举的财务分析进行一次修订。 2、如上述任何指数不能自虎林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资料中得到,则采用上级统计局公布的该指数替代。如果在特许经营期内,上述指数在虎林市统计部门或者上级统计局均不可得到时,以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商定替代指数为准。 3、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果因适用法律的原因导致项目公司原有税种和规费之外的税费发生变化或增加,双方应在发生变动后的第一次调价前对调价公式进行补充,以使相关费用的变动对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 的影响反映在调价公式中,具体事项双方届时另行协商。 |
2、调价方法
(1)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价格一次,如果调价系数K变动幅度超过 10%,则按10%对价格进行调整。
(2)如果非价格调整年度的K中的构成因素中有任意一项因素变动幅度超过20%,则当年价格也可以按当年的调价系数K进行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3)如果非价格调整年度的调价系数K变动幅度超过10%,则当年价格可以按10%对价格进行调整。如果非价格调整年度的调价系数K变动幅度不超过10%,则当年价格不得调整。
(三)调价程序
调价周期为每三年一次,由项目公司发起,实施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后,在下一年度执行。
4.6相关配套安排
1、政府方负责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厂地外部接至项目公司指定地点,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配套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
2、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本项目涉及的价格、财政、国土、住建
、税收、环境保护等管理和审批事项,为项目公司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4.7财务分析
4.7.1 水量模型
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惯例,设定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基础水量。基础水量值的高低将影响政府承担的水费补贴多少。因此政府应合理设定基础水量。考虑项目实际情况,预测特许经营期内污水处理水量。
预测污水处理量表
序号 | 日期 | 日处理量(吨) | 年处理量(万吨) |
1 | 2023年-2024年 | 1400 | 51.10 |
2 | 2025年-2026年 | 1600 | 58.40 |
3 | 2027年-2028年 | 1800 | 65.70 |
4 | 2029年-2042年 | 2000 | 73.00 |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和虎林市政府确定,东方红镇污水处理的基础水量为满负荷运营时的70%,即日处理量1400吨、年处理量51.10万吨。
4.7.2 运营前调试费
一、技术要求
工艺调试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最佳的工艺运行条件,进行微生物的培养,以适应污水的水质情况。调试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时巡回检查设备运转状况,检测工艺控制点参数,通过检测分析、生物镜检、外观观察、感观等及时掌握水处理变化情况。
调试中应当做到如下的技术要求:
活性污泥法要求在生化池内保持适当的营养物与微生物的比值,供给所需的氧,使微生物充分的与有机物质相接触,这些都是在试运行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1、MLSS值是活性污泥法的重要参数,根据MLSS的值在确定了污泥龄后,可计算出每天应排出的剩余污泥量;
2、污水处理厂调试前,各工段、工种应认真培训,研究试车方案和与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制定出污水处理工段、污泥处理工段、设备维护保养、供电和仪表自控等工艺规程操作注意事项。确保试运行中设备与人身的安全;
3、试运行期间除工艺参数调整外,对于设备的运行工况也应有详细的记录,应把全部的设备状况记录在设备档案中;
4、在调试阶段,工艺运行的控制、调整应以培养、驯化污泥为主,检查各工艺设备运行状况。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切实做好控制、观察、记录和分析检验工作。对处理污水量、污泥产量、污泥处理量
、药剂量、生产电耗量、自来水用量等如实记录,对进、出水水质和活性污泥等均应有足够的分析数据;
5、调试阶段的出水水质和污染物的去除率可低于正常运行时的出水水质要求,特别对氮和磷的去除,调试初期务必满足运行参数。
二、基本内容
工艺与运行调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调试前的准备工作,调试人员要尽快掌握设计要求,组织好参试人员,做好调试计划,准备好检测仪器,同时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工程项目验收;
2、带负荷试车,解决影响连续运行的各种问题,为下一步运营污水厂打好基础;
3、活性污泥培养与驯化,主要是积累处理所需微生物的量,选择适应实际水质情况的微生物,淘汰不适合的微生物;
4、确定符合实际进水水质水量的工艺控制参数,在确保出水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能耗;
5、确定电气设备运行参数,使设备运行工况达到最佳状态;
6、编制切合实际的工艺控制规程,以指导日后的运行管理。
三、调试前准备工作
工艺与运行调试是一项较为艰巨的任务,在进入调试工作之前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1)充分掌握工程项目情况
调试人员应根据设计方案、图纸、可研报告和设计说明书,认真阅读,了解整个工程项目概况。熟悉整个处理工艺的自控系统和作用原理,主要自控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位置等;对其中有问题的地方要及时提出,尤其对关键的设计参数、构筑物尺寸等,要做到心中有数;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该参观同类工艺的污水处理厂,了解运行情况以及运行参数。
(2)明确调试内容和范围
明确调试的具体内容,了解各项内容的责任人;负责建立调试班组,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把责任事前明确到人。通常调试任务包括:设备单机试车、联动试车、人员培训、建立生产运行制度和日常监测机制、工艺调试、工程试运行等。
(3)做好调试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调试运行记录,在调试过程中,需要对每天的工作内容和工艺状况做详细的记录,也就是工作日志。一方面可以和理论预测值进行比较,及时调整相应的工艺控制状态;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避免造成工期延误。需要记录的数据是由工艺特点决定的,一般可以分为监测数据和计算数据两部分,记录尽量做到简单明了。监测数据是指由仪器直接测量所得到的数据和化验结果数据,
如由仪器直接测量显示出来的流量、温度、DO值、pH值等,由化验结果所得的污泥浓度、CODcr、BOD5、SS、SV30、等。还有的工艺需要记录氮、磷、镜检微生物等。以上数据应该每天测定后及时记录下来
,并定期整理成册。计算数据是根据监测数据而计算出来的结果,通常需要计算的有SVI、污泥负荷或容积负荷、各项指标的去除率、污水停留时间等。其他还需要记录的内容包括机械的运转情况、生产耗电量、微生物的生物相及活性等。通过计算结果和生物相观察确定目前的工艺状况,再根据理论和经验,通过调节相应的可控制参数如流量、溶解氧、pH值、添加营养成分等,使微生物保持最佳生长条件。
根据工艺特点,联系项目附近的污水处理厂,购买接种污泥。尽量采用选择同类污水处理厂的脱水(未投加药剂)污泥接种培养、驯化,这样可以降低调试难度,缩短调试时间。
做好人员配备。应根据污水处理厂的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艺操作人员;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管理或操作人员进行初步的理论培训。包括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化验人员、辅助人员等。
(4)协助工程项目验收
在调试工作开展之前,必须先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工程调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调试的连续性。
工程验收是由建设方即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等对竣工后的污水处理构筑物进行认真而全面的验收。验收的工作内容包括:土建工程验收、设备安装工程验收、电气仪表验收等方面的验收。
土建工程验收,根据设计图纸,按工艺流程逐一检查,竣工建筑物是否完好,核对其尺寸,检查其管道、孔洞的位置,注意其施工质量(如混凝土池壁是否有蜂窝或其他隐患),将构筑物注满清水,以检查其是否漏水。应检查各构筑物的细部,重力流管渠等的标高是否符合要求,可使水沿各构筑物流动,还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对于单项设备如水泵、格栅机、螺旋输送机
、栅渣压榨机、鼓风机、电动阀门、污泥脱水机、加药设备、消毒处理设备等在安装完毕后按照图纸设计以及出厂说明书检查其安装情况是否符合设计与设备的要求,必须检查配套附件是否齐全,能否各自正常运转,为联动试车做好准备。
在线仪表与自控验收,电气仪表装置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电气、消防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自控系统必须安装完毕,满足工艺要求。
化验室设备验收,化验室设备在到货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将根据合同和供货范围,认真检查到货的化验设备是否缺项或缺少零部件。验收的重点:电子精密天平、紫外分光光度计、显微镜、BOD测定仪、便携式分析仪表等。化验设备是否完好及分析误差是否负荷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及早与供货商联系。
在整个验收的过程中,调试人员应在熟悉现场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对照图纸,核对构筑物的尺寸,各个管道的管径、位置和走向;了解各设备的作用和工作状态(常开/常关);查看各种设备的铭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各种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正常运行时的状态要有充
分的了解,熟悉每种设备在整个工艺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能够达到指导工人操作的程度。
四、负荷试车
工程验收结束后,对各处理单元分别进行清水试车,验证运行参数,目的是检验工艺系统中的机械设备、电器、仪表、以及各单体建
(构)筑物在制造、检验、安装和建设等环节是否符合要求。全部设备的单体试验均应作好记录。
1、单体调试的一般程序要求及检查项目
设备安装完毕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具备单体调试条件时,应进行单体调试工作,设备单体调试前编制详细的设备单体调试指导书。
设备单体调试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先模拟动作后操作,先手动后自动,先空载后负载。
⑴单体设备检查:设备本体检查齐全,清洁完好,润滑良好,安装质量达到有关技术要求;电气线路安装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检查;控制系统空载操作试验,满足控制逻辑程序和各种控制功能的实现和行程扭矩、压力安全的试动功能。
⑵电机一般性检查项目:电机绝缘电阻,接线与极性检查;空载运转检查,空载电流,振动值测定。
⑶通电试车:所有回路和电气设备的绝缘检查;清除临时接线与障碍物;再次检查接线处于正常状态,有无松动脱落现象;再次对系统控制、保护、信号回路进行空载操作,检查所有元件可动部件动作可靠,所有仪表、保护装置可靠有效;在电机空载运转前,用手动盘
车,转动应灵活;在试车之前,必须经机械、电气、仪表、自控安装人员对被调设备每个部分进行检查;试车前应编制调试开车程序,做好调整试验记录。
2、单体试车的条件
单体试车应符合下列条件:
⑴各建(构)筑物全部施工结束。
⑵建(构)筑物的内部及外围已清除全部建筑垃圾。
⑶能接通供电及上、下水系统,以检查各类电气的性能及上、下水管道、阀门的性能。
⑷设备完成全部安装工作。
⑸设备已完成通电试车的一切准备,包括配套的电气工程,电缆工程。
⑹设备本身已具备试运转条件。包括设备本身应保持清洁,已加入足够的润滑油和其他外部条件等。
⑺厂区内污水管网系统功能正常。
⑻厂外管网系统或提升泵站系统具备向厂内输水的功能。
⑼试车人员已认真阅读设备的有关材料、熟悉设备的机械、电气性能,做好单体试车的各项技术准备。
⑽主要设备单体试车时应通知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到场。国外引进设备的单体试车必须在国外相关人员到场和指导下进行。
3、单体试车的方法与步骤
单体试车就是将污水厂所安装设备按设计要求和设备厂家所提供参数,对设备的上下限进行包线测试,具体设备试车的方法和步骤则按厂家提供的操作规程进行。
⑴粗/细格栅的单体试车
①检查格栅间的闸门、格栅、输送机等通电运转是否正常;
②检查格栅槽底部有无异物卡住格栅下的链轮;
③根据进厂清水的流量控制粗格栅开停的台数,逐个检查格栅的各项功能;
④检查螺旋输送机的运行情况;
⑤检查除污机对垃圾的清除效果。
⑵提升泵的单体试车
①空载试车前应点车以确定泵的叶轮旋转方向是否正确;
②当泵房水位达到启泵水位后,按启泵操作规程启动水泵;
③轮换启动污水泵,检查各污水泵启动、停止功能和运行状况;
④检查设定水位、保护(警戒)水位设施和信号是否正常。
⑶沉砂池的单体试车
在有清水径流的情况下,检查以下几项:
①检查搅拌机、砂水分离器、闸门以及相应配套阀门、电气设备等项目是否工作正常;
②检查沉砂池设备启动顺序和停车顺序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③检查搅拌机和砂水分离器的各项功能;
④检查沉砂池在自动状态下的运行是否正常;
⑤检查各设备如电磁阀、砂水分离器能否按程序自动工作。
⑷生化池的单体试车
对生化池构筑物内的每个设备逐个单体试车。主要有:生化池及罗茨鼓风机、污泥回流泵、潜水搅拌机、推流器以及相应配套阀门、电气设备等。试车时针对不同的设备做好检查工作和通电运转测试。
⑸污泥脱水机房的单体试车
对污泥脱水机房内的全套设备逐个单体试车。主要有:污泥脱水机、螺旋输送机、冲洗水泵;配药系统、加药泵以及配套阀门电气设备等。试车时应针对不同的设备做好检查工作和通电运转测试。如:认真查阅供货方有关资料,并对带式污泥脱水机纠偏系统及冲洗系统进行试验;在污泥脱水机单体试车时还应检查每台脱水机的进泥阀,以手动和电动两种方式进行启闭试验。
⑹消毒系统的单体试车
消毒设备单体调试应按出厂说明书进行操作,计量泵运行状况及量程、微电脑控制界面;药剂配比、射流水源等。
⑺厂区进、出水管线及其配水井的单体试车
厂区进、出水管线包括各类配水井、进水管道、出水管道、回流污泥管道等。检查管道是否堵塞;各配水井上的手、电两用电动提板闸门的开启及关闭试验等。
⑻仪表和自控系统的单体试车
仪表单体试车主要包括:各监测控制仪表二次表的通电试验、各监测控制仪表一次表的通电试验、测试实验等。自控系统的单体试车
主要包括:各PLC系统的调试、检查各PLC系统与相应控制柜之间的连线是否正确、各电机状态与信号在PLC系统上反映是否正确、检查各控制仪表及分析仪表信号输入显示情况等。
⑼辅助生产设施的单体试车
除工艺、动力和仪表自控系统,另外还需要对机修间维修设备和泵房内的门式起重机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污水处理厂单体试车后应对存在问题的土建和设备工程及时进行处理.不合格的设备应维修或更换,然后再组织验收。只有全部设备安装合格,才能确认单体试车合格,并进行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联动试车和通水试运行。
4、清水联动试车
在单体试车满足条件的基础上,按设计工艺的顺序和设计参数及生产要求,将所有单体设备和构筑物连续性地依次从头到尾进行清水联动试车,检查设备在联动时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并建立相关档案材料;如运行正常,经过确认后则可进入污水联动调试;如发现问题,找出原因,现场修复至运行完全正常为止。在清水试车同时对构筑物的抗压、抗渗进行试验,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进入生产联动的工艺调试;否则进行相应的措施现场进行修复至合乎要求为止。
五、工艺调试方法与步骤
工艺调试方法与步骤:首先要进行污水联动调试,设备运行达到要求后,进行A2O工艺调试,再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调试。
1、污水联动调试
清水联动试车经确认正常后,开通污水管道,使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整个工程的污水联动调试。污水联动试车是为进一步考核设备的机械性能和设备安装的质量,并检查设备、电气、仪表、自控在联动条件下的能否满足工艺运行的要求;进一步检查电气、仪表和自控设备的性能和与工艺设备联动的效果。特别是通过中央控制室和各PLC分站开停、各用电设备必须准确无误。污水联动调试必须具备以下外部条件方能进行:
⑴联动试车时,厂外管道及提升泵站具备输水的条件;污水处理厂的出水管道具备向外排水的能力;
⑵单体试车和清水联动试车完成,各种设备通过初步验收;有问题的设备经过检修和更换已合格;
⑶供电能力满足联动试车的负荷条件。厂内的各主变压器应投入运行或部分投入运行,基本满足联动试车的用电负荷;
⑷电气和自控系统通过单体试车,能达到控制用电设备的条件;
⑸人员经过充分的培训;各类操作规程已初步建立;对设备的性能及调试方法已基本掌握;
⑹供货商、制造商技术人员到场进行技术支持。 2、生化池工艺调试
A20工艺调试是联动试车阶段的主要工作,工艺调试的重点任务在于生化池活性污泥的培养与驯化。
⑴生化池活性污泥的培养
A20工艺处理污水的关键在于有足够数量性能良好的活性污泥,因此活性污泥的培养是A20工艺生产运行的第一步,驯化则是对混合微生物群体进行淘汰和诱导,使之成为具有适合本工艺污水处理能力的微生物体系。所谓活性污泥的培养,为活性污泥微生物提供一定的生长增殖条件,包括营养物质、溶解氧、适宜的温度和酸碱度等。在此条件下,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活性污泥形成并逐渐增多,最后达到处理污水所需的污泥浓度。城市污水处理厂工艺调试中污泥培养与驯化同地域的气候密切相关,为了实现调试进度计划,可采用直接培养法、放大培养法或间歇培养法。
①直接培养法
直接培菌方法在生活污水处理厂应用较多。在温暖季节,先使曝气池充满生活污水,闷曝(即曝气而不进污水)数小时后,即可连续进水出水。进水量从小逐渐增大,污泥不外排,全部回流至曝气池。连续运行数天后可见活性污泥开始出现并逐渐增多。或者从同类污水处理厂提取的脱水污泥按一定比例投入反应池内,同法培养,直到 MLSS和SV达到适宜数值为止。由于生活污水营养适合,所以污泥很快就会增长至所需的浓度。培菌时期(尤其是初期),由于污泥浓度较低,要注意控制曝气量,防止曝气过量,造成污泥解体。
②放大培养法。
对于附近无生化处理系统的地区,或者规模较大的工业污水处理系统,在污泥接种有困难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级数扩大法培菌。根据微生物生长繁殖快的特点,仿照发酵工业中的菌种→种子罐→发酵
罐级数扩大培养的工艺,因地制宜,寻找合适的容器分级扩大培菌。例如,一座反应池中,投加高浓度粪便以增加污水的浓度和营养,随后以污水充满廊道并按上述方法培菌。然后加以扩大,最后将污泥扩大至整个曝气池。
③间歇培养法。
本法适用于生活污水所占比例较小的城市污水厂,将污水引入曝气池,水量约为曝气池容积的1/4~1/3,曝气时间约4~6小时,再静置1~1.5小时。排放上清液,排放量约占总水量的50%左右。此后再注入污水,污水量缓慢增加,重复上述操作,每天1-3次,直到混合液中的污泥量达到15~20%时为止。为缩短培养时间,也可用同类污水处理厂的剩余污泥进行接种。本方案拟采用间歇培养法,活性污泥接种量按0.5~1.0g/L进行投配。当生化池水位达到设计水位时,开启罗茨鼓风机进行充分曝气,推动生化池内混合液流动混合,将接种污泥按照生化池MLSS浓度为2~3g/L量投加到CASS池内。在生化池不进水的条件下,闷曝气24~48小时后,观察池内活性污泥颜色、生物相和CODcr等指标的变化情况,确定可否向反应池内连续进水及进水量的大小。直到MLSS和SV达到适宜数值为止。
⑵生化池活性污泥的驯化
对生化池的活性污泥,除培养外还应加以驯化,使其适应于所处理的污水。驯化方法可分为异步驯化法和同步驯化法两种。
①异步驯化法是先培养后驯化,即先用生活污水或粪便稀释水将活性污泥培养成熟,此后再逐步增加工业污水在培养液中的比例,以逐步驯化污泥。
②同步驯化法是在开始用生活污水培养活性污泥时,就投加少量的工业污水,以后则逐步提高工业污水在混合液中的比例,逐步使活性污泥适应工业污水的特性。
生化池活性污泥量达到要求后,应逐步向池中进水,使活性污泥以推流方式依次进入系统,进一步将活性污泥驯化以适应除磷脱氮的要求。当生化池系统出水各项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并稳定运行2~3日后,生化池工艺调试合格。
⑶生化池处理系统的生理生化功能调试
生化池是本工艺的主要反应区,有机物在该反应池降解除去,硝化和反硝化反应均在此进行,最终的泥水分离和出水也在这里完成。各段的生理生化功能如下:
①厌氧池:溶解氧浓度一般小于0.2mg/L,厌氧池内利用厌氧菌的作用,使有机物发生水解、酸化和甲烷化,去除废水中的有机物,并提高污水的可生化性,有利于后续的好氧处理。
②缺氧池:溶解氧浓度一般为0.2~0.5mg/L。当存在大量硝酸盐
、亚硝酸盐和充足的有机物时,可在该池(区)内进行反硝化脱氮反应。
③曝气池:由曝气系统向反应池内供氧,此时有机污染物被微生物氧化分解,同时污水中的NH3-N通过微生物的硝化作用转为NO3-N。
④沉淀池:此时停止曝气,微生物利用水中剩余的DO进行氧化分解。反应池逐渐由好氧状态向缺氧状态转化,开始进行反硝化反应。活性污泥逐渐沉到池底,上层水变清。
⑤除磷沉淀池:通过投加化学药剂来处理不易沉降絮体污泥,进而降解污水中TP含量。
3、工艺系统试车
确认生化池工艺调试合格后,开启进水渠道闸门,让污水按工艺流程依次流经各构筑物,进入联动试车阶段。此时在负载的条件下,检查各机械设备、仪表、电器的运行情况;检查PLC系统控制的设备能否按程序自动投入工作。
联动试车同时正式取样、化验、分析,得出各采样点水质分析指标后,确定水处理效果及污染物去除率;当生化池系统总出水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后,即完成调试任务。
污水处理厂调试及试运行是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是检验污水处理厂前期设计、施工、安装等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设备安装完工后,按单体调试、局部联合调试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三个步骤进行。污泥的培养驯化采用接种培养法,具体是在生化池中加入其它污水处理厂浓缩脱水后的污泥,闷曝24h,此后每天排出部分上清液并加入新的污水,逐步加大负荷,此阶段不排泥。培养期间应通过镜检密切观察生化池中微生物相的变化;同时进行进、出水水质及反映活性污泥性能指标的测定,包括:SV、MLSS、CODcr、BOD5等。随着微生物培养时间的增加,检测到污泥中有大量活跃的原生动物和少量的
后生动物,此时SV=18%~20%,MLSS=1200mg/L~1800mg/L,表明活性污泥培养基本成功。此阶段完成后即进入污水厂全面试运行阶段。
4、自控系统工艺调试
改良A2/O工艺之所以在国外得到普遍应用,得益于自动化技术的应用。污水处理厂根据工艺流程与厂区设备分布状况,自动控制采用集散式控制系统。整套控制系统采用现场可编程控制(PLC)与微机集中监控,在生化处理间和污泥脱水机房各设置1台现场控制机(可手动控制);在中心监控室设有1台工控机和模拟显示屏。现场控制机独立完成相应的参数设置、数据显示、自动控制、数据通信等全功能,中央控制计算机通过工业现场总线向各现场控制机传输和采集数据,并可根据进、出水水质变化适当调整工作程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屏幕模拟显示工艺全过程的数据与状态。
六、调试费用
(一)直接费用
本项目调试的直接费用为28.82万元,其中:药剂费用19.68万元
,活性污泥接种费用4.20万元,化验分析费1.24万元,培训及相关材料编制费1万元,人工费用2.2万元,安全措施费0.5万元。
(1)药剂费用
序号 | 药剂名称 | 用量 | 费用(万元) |
合计 | 19.58 | ||
1 | EMO高效活性污泥 | 一次性投加 | 4.00 |
运营前调试期需药剂费用19.68万元。具体药剂情况见下表。运营前调试期药剂费明细表
序号 | 药剂名称 | 用量 | 费用(万元) |
2 | 营养盐 | 45d用量 | 8.25 |
3 | PAM絮凝剂 | 45d用量,阳离子,离子度45° | 3.90 |
4 | PAC混凝剂 | 45d用量,有效物质含量28-30% | 3.53 |
(2)活性污泥接种费用
根据项目工艺需要,本项目需进行活性污泥接种驯化。运营前调试期需活性污泥接种费用合计4.20万元,其中:运输费用1.00万元,措施费用3.20万元。
(3)化验分析费
针对COD、NH3-N、TP、TN、SS每周化验分析2次,镜检/PH/SV/温度每日化验分析2次。该部分费用1.24万元
(4)培训及相关材料编制费
开展人员培训,并自定相关材料(包括操作规程、各种制度等)
,该费用1万元。
(5)人工费用
运营前调试期需工人3名,人均工资4000元/月,因此,运营前调试期需人工费用1.2万元。差旅费用暂按1万元计。
(6)安全措施费
根据工艺需要,调试期会产生诸多安全问题,为避免危险情况出现,本项目调试需计入安全措施费,暂按0.5万元计。
(二)税金及其他
本项目税金及其他费用共计2.73万元,其中:调试费用税金按直接费用的6%计算,费用为1.73万元。其他费用包括管理及财务产生的费用,暂按1万元计。
(三)结论
经测算,运行调试费用共计31.55万元。
(四)相关说明
1、该费用汇总不包含调试期间发生的电费、水费、取暖费,以上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
2、该费用汇总不包含自动连续检测设备调试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在线设备运维企业负责调试、运营;
3、该费用汇总不包含调试期间产生的污泥处置费和危险废物转运处理费;
4、调试期限:45日历日,因污泥驯化受外部环境因素制约,调试时间可能会适当延期。
5、调试任务完成后提供以下文案材料:调试总结报告1份、自行检测方案及化验分析记录1份、培训计划1份、设备维护保养及操作规程1份,工艺运行手册1份、应急管理预案1份
6、其他未尽事宜以《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为准。
4.7.3 基本财务假设
1、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20年。 2、合理回报率
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类似污水处理项目,秉承项目公司“不暴利不亏损”的风险分配原则,暂定合理回报率为7%。
3、总成本
参考《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类似工程实际运营数据及当地物价水平,形成本项目经营总成本。经营成本包括职工薪酬及福利、能源及动力费、药剂费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
、危险废物处置及污泥转运费、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费、委托检测费、化验费、办公费、安全消防及应急费用、职工业务培训费。
本项目满负荷年运行费用共计219.92万元/年(不包括工艺调试费),其中:药剂费用65.78万元,外购燃料及动力费79.92万元,职工薪酬及福利37.05万元,在线设备运维、季度比对费及第三方检测费24万元,维护/维修/保养2万元,危险废物及污泥转运费3.77万元
,材料费1万元,自来水水费3.5万元,化验费1万元,办公费0.4万元
,安全、消防及应急费用1.5万元。
维护/维修/保养不包括管网维护费、大中修费用、设备重置、更新改造和(或)追加投资。大中修费用:设备根据适用情况,如需进行大中型维修,运营公司需向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由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约定,支付大中型维修费。设备重置、更新改造和(或)追加投资:因特许经营期年限较长,污水处理厂工程所涉及设备设施等资产部分其使用寿命达不到特许经营期年限,会出现设备重
置、更新改造和(或)追加投资等情况。此种情形出现时,由运营公司向实施机构提出设备重置或更新改造申请,实施机构可委托实施机构和运营公司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的设备重置或更新改造内容进行评估。
如评估结果为在正常维护下确需设备重置或更新改造的,由此产生的评估费由实施机构承担,实施机构同意设备重置或更新改造后由运营公司负责实施设备重置或更新改造工作。设备重置费或更新改造费由实施机构根据运营公司提供的实施机构、财政部门、运营公司三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结算结果据实支付给运营公司,具体支付方式以《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为准。如评估结果为暂不需要设备重置或更新改造的,评估费由运营公司承担。
相关设备因运营公司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需要重置设备的费用由运营公司承担,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排放的相关责任和处罚由运营公司承担;如设备使用年限期满导致无法继续运行的,需要重置设备的费用由实施机构承担,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排放相关责任和处罚由实施机构承担。
4、税费 (1)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及《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计提增值税。
电增值税税率13%、化学药剂增值税税率13%、污水处理增值税税率3%、污泥处理增值税税率13%、供热增值税税率9%。
增值税计算实行抵扣制,税率按现行国家规定执行,增值税税率以实际缴纳时政府税务部门认定为准。
(2)税金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
(3)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25%。 (4)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本项目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由资产所有方承担,具体额度由税务部门核定。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运营成本。
5、项目公司收入
本项目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项目公司通过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获得经营收入。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1)若当年实际处理量≤基础水量时
当年污水处理服务费=基础水量对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基础水量×绩效评价系数
(2)若基础水量<当年实际处理量≤设计水量时
当年污水处理服务费=相应污水处理量对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当年实际处理量×绩效评价系数
(3)若当年实际处理量>设计水量且不超过设计水量的110%时 当年污水处理服务费=满负荷时对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当
年实际处理量×绩效评价系数 (4)若当年实际处理量>超过设计水量的110%时
当年污水处理服务费按照实际运营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无需参照绩效评价。由于超过设计水量造成的出水不达标情况,责任由实施机构承担,无需项目公司负责。实施机构应与项目公司协商污水处理厂扩建相关事宜。
本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为2000吨/天,基于上述财务分析模型,根据进水情况,本项目设置基础水量为70%负荷,即日处理污水量1400吨/天。由此计算70%负荷、80%负荷、90%负荷、满负荷对应的污水处理单价(含税)\(不含税),年政府付费额度(含税)\(不含税)。经计算
,基础水量为70%负荷,即日处理污水量1400吨/天,年处理污水量 51.10万吨/年,对应的污水处理单价4.318元/吨(含税)\4.192元/吨(不含税),年政府付费额度为220.62万元/年(含税)\214.20万元/年(不含税)。处理量80%负荷,即日处理污水量1600吨/天、年处理污水量58.40万吨/年,对应的污水处理单价3.902元/吨(含税)\3.788元/吨(不含税),年政府付费额度为227.87万元/年(含税)\221.24万元/年(不含税)。处理量90%负荷,即日处理污水量1800吨/天、年处理污水量65.70万吨/年,对应的污水处理单价3.579元/吨(含税)\3.475元
/吨(不含税),年政府付费额度为235.12万元/年(含税)\228.28万元/年(不含税)。处理量100%负荷,即日处理污水量2000吨/天、年处理污水量73万吨/年,对应的污水处理单价3.320元/吨(含税)\3.223元/吨(不含税),年政府付费额度为242.37万元/年(含税)\235.31万元/年(不含税)。
当来水量介于上述负荷量之间时,取上述负荷量对应污水处理单价的线性插值作为当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基于上述财务分析模型,不同来水量对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如下表所示:
表4-3不同来水量对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表
负荷 | 70% | 80% | 90% | 100% |
日处理污水量 (吨) | 1400 | 1600 | 1800 | 2000 |
年处理污水量 (万吨) | 51.10 | 58.40 | 65.70 | 73.00 |
污水处理单价 (元/吨,含税) | 4.318 | 3.902 | 3.579 | 3.320 |
污水处理单价 (元/吨,不含税) | 4.192 | 3.788 | 3.475 | 3.223 |
7、财务分析结果
经测算,运营期内政府每年应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满负荷下) 242.37万元(含税)\235.31万元(不含税),政府付费总额4760.48万元 (含税)\4621.83万元(不含税),合理回报率为7.00%。从经济上具有可行性,对特许经营者有一定的吸引力。具体见附表。
第五章 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
5.1合同体系构成
为了保证本项目的持续、稳定实施,需要通过法律文件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界定和约束。在本项目中,该等法律文件通常由下列合同/协议组成:
1、实施机构与中标特许经营方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
2、中标特许经营方成立项目公司时,可采用中标特许经营方在虎林市独资新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运作,也可采用能保证财务独立核算的既有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进行运作;项目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其作为法人实体具体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移交。具体项目公司的设立、收益分配等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执行;
3、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之间重新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或其承继合同;
4、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实施投保而签订的《保险合同》;
5、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开展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
《特许经营协议》是整个合同体系的核心法律文件,在通常情况下应优先于本项目其他法律文件。 5.2《特许经营协议》的核心边界条件
(一)权利义务边界
1、项目资产权属 (1)土地使用权
本项目所需土地已划拨至实施机构,用于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可以无偿使用。
项目公司仅能将土地使用权用于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活动,不得将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项目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及其他相关费用。如项目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协议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对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2)有形资产
本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实施机构所有,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享有项目所形成资产的占用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项目公司为项目运行之目的对项目资产进行合理的更新、维护以及报废资产进行处置等,需事先向项目实施机构报送计划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特许经营者不得将本项目资产用抵押、出租、转让等方式变更本项目属于实施机构的资产权属所有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特许经营期内,未经实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东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其他部分权益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其持有项目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如项目确实需要,必须经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待特许经营期届满,项目公司必须处理完全部债务。
未经实施机构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其股东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其股东的债务;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随之而获得的项目预期收益权以任何形式通过转让、出租、承包等方式转给第三人,也不得用于本项目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
(3)无形资产
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所形成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属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具有排它的使用权和处置权,政府或实施机构具有免费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权利。特许经营期结束时,该项权利无偿转让给政府方。
2、协议相关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1)实施机构基本权利 1、享有法律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权利。
2、有权要求特许经营者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监管的权利。实施机构有权对项目公司的融资(如有)、运营、移交等全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营维护、安全防范措施。
4、有权要求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移交和质量保证期的维护。
5、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时,有权无偿取得本项目的项目设施
、设备、经营权及相关权益、技术资料等。
6、如特许经营者存在违约情形,实施机构有权依据《特许经营协议》进行违约处罚和兑取履约保函。在特许经营者严重违约时,有权临时接管本项目和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7、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实施机构基本义务
1、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
2、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相关部门机构或职能调整、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出现变更调整的,不影响实施机构履行《特许经营协议》。
3、依法保持授予项目公司的相关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有效,维持其完整性和独占性。
4、按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扶持。尽力协助特许经营方及时获得设立项目公司、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运营维护所必须的批文;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
5、确保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时已取得了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确保本项目立项、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合法有效。
6、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实施所需基本配套设施等项目运营条件。
7、如项目需大修、设备重置、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时,政府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及时完成投资、设备购置等工作。
8、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绩效评价标准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9、在项目公司提出调价申请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调整。
10、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或《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时,负责评估并接收本项目。
11、实施机构不应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须的,或是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
12、实施机构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项目设施,项目公司应予配合,实施机构应按照评估价值给予项目公司合理补偿。
13、实施机构不得擅自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履约担保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1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风险、责任及费用。
15、履行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特许经营方基本权利
1、享有法律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权利和权益。
2、有权要求实施机构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3、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约定享有出资人及项目公司股东的权利。
4、在特许经营期内,通过设立的项目公司享有实施机构授予的项目特许经营权,并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方式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
5、确认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1)实施机构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向特许经营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
2)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之前,特许经营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本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3)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时,特许经营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实施机构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6、除另有约定外,自项目正式投入商业运营满五(5)年后,经实
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特许经营方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7、有权对政府方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投诉、控告、申诉,对实施机构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8、按法律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9、实施机构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本项目合作及《特许经营协议》。
10、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4)特许经营方基本义务
1、特许经营方应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三十(30)日内依法在虎林市独资新设立项目公司运作,或由能保证财务独立核算的既有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运作。在项目公司确定后三十(30)日之内与实施机构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的承继合同。按照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履行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2、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协助项目公司投资,及时充分满足项目运转所需资金的需求。
3、未经实施机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风险、责任及费用。
5、履行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5)项目公司基本权利 1、享有法律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权利。
2、有权要求实施机构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3、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实施机构授予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并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方式获得投资回报。
4、享有国家、省以及项目所在地给予项目的优惠政策。
5、有权对政府方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投诉、控告、申诉,对实施机构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6、按法律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7、实施机构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本项目合作及《特许经营协议》。
8、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6)项目公司基本义务
1、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2、未经实施机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筹措项目运营、维护所必须的资金,保证项目运营维护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4、负责委派具有投资和相应运营维护能力和经验的管理、技术
、财务等专业人员进行项目的运营维护,购买运营期相关保险。 5、按照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
、检查和维护,使项目设施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并及时向项目实施机构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项目公司应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机构根据适用法律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监督管理,并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履行上述监督管理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特许经营协议》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7、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执行运营维护计划,配合实施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8、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
9、依据适用法律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10、应接受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对其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11、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按照移交标准及移交范围将项目资产
、权益、技术资料等无偿移交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方指定的部门。 1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风险、责任及费用。
13履行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政府支付方式
详见方案【回报机制】中的【服务费支付方式】。 (二)交易条件边界
1、合同期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年限为20年。待《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即为特许经营期开始之日。
合同期限(即协议有效期)指自协议生效日开始至项目质量保修期结束之日止。若项目提前终止,则合同期限截止日为提前终止日。
2、回报机制
详见本方案【回报机制】。 3、调价机制
详见本方案【调价机制】。 4、产出说明
详见本方案【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 5、运营前移交
(1)移交准备
项目公司进行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移交的确认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移交项目相关资料(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及竣工图纸资料、设备操作手册和说明书、其他相关资料等)、检查和确认各处理建(构)筑物、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设计等。如发现构筑物、设施设备存在问题,及时提请实施机构消除隐患,相关费用由实施机构承担。
(2)移交程序
项目移交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移交清单;确认移交的内容;实施机构按照移交清单对移交的建(构)筑物、主要设备、技术文件和档案资料等资产进行移交。
(3)移交内容
污水厂范围内所有的建(构)筑物、工艺设施及设备、相关无形资产(如有)、备品备件、生产运行所需要的技术文件和档案资料。
(4)移交标准现状移交。 (5)移交期限
在《特许经营协议》生效后10日内,办理完成移交手续。 (6)移交费用
实施机构及项目公司负责各自的成本和费用。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不能正常移交或移交时间、次数增加的,则违约方承担对方为此而支出的费用。
6、项目的运营
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规定、谨慎运营惯例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要求,对项目设施提供包括管理、维护、养护在内的相关服务,确保本项目设施正常使用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有新的运营服务标准或要求颁布,则项目公司应执行新的标准和要求。
(1)运营范围
项目公司负责污水厂范围内所有相关设备设施(包括建、构筑物
,工艺设备、电气及自控设备等,管网除外)的日常基本维修维护、运营管理。
(2)运营维护期限
项目正式投入特许经营日至移交日。 (3)运营维护标准和要求
在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以及谨慎运营惯例等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具体包括:
1服务质量:符合国家、黑龙江省、鸡西市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达到《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运营维护绩效评价标准。
2运营技术标准或规范:严格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131-200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工
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GB/T23485-2009)等国家及地方政策、规范和标准执行。污水出水质量标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标准A标准。特许经营期内杜绝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3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项目公司岗位设置合理,人员配备满足管理需要;配备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50%以上。
4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关键岗位制度明示,各项制度落实、执行效果好。
5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各类技术资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归档及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规范标准的要求,档案管理信息化程度高。
6管理细则: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及时制定完善的项目巡视检查和安全监测制度、维修养护制度等,并报经实施机构批准。
7工程检查:按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检查内容齐全,记录规范,有初步分析及处理意见,并有负责人签字。
8管理现代化:积极引进、推广使用管理新技术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机械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引进、研究、开发先进管理设施,改善管理手段,增加管理科技含量;积极应用管理现代化、信息化技术;设备设施检查维护到位;系统运行可靠,利用率高。
9安全制度执行: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制。
10应急管理:按照批复的应急预案,项目应严格执行预案并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11安全生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法人负责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安全检查,巡查及隐患处理记录资料规范;安全措施可靠,安全用具配备齐全并定期检验;无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2环境管理:管理范围内绿化程度高;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完善整洁,环境优美,管理有序。
13环境保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不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无排放有毒或污染物等破坏水质的活动。
7、项目的移交
详见本方案【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三)履约保障边界
1、强制保险方案 (1)购买和维持保险义务
项目公司应承担购买并维持保险的义务,具体包括: 1、在特许经营期限内、购买并维持项目合同预定的保险,确保
其有效且达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2、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实施机构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项目公司已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
3、如果项目公司没有购买或维持《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某项保险,则实施机构可以投保该项保险,并从履约保函项下扣抵所支付的保费或要求项目公司偿还该项保费。
4、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
5、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终止或受损害的行为。
6、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项目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实施机构。
7、尽一切合理努力协助实施机构或其他被保险人及时就保险提出索赔或理赔。
8、采取其他为维护实施机构和其他被保险人利益所采取的措施
9、项目公司如果发生投保不足或不在保险范围内的危险或损害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项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保单要求
1、项目公司应当以实施机构及实施机构指定的机构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受益时间应不短于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具体以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2、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实施机构行使一些关键性权利,比如代位权、抵扣权以及要求其他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分摊保险赔偿的权利等。
3、在项目公司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提前向实施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征得实施机构同意后,采取相应措施。
(3)保险条款变更
未经实施机构同意,不得对上述有关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等)做出实质性变更。
2、履约保函体系 (1)履约保函的要求
由实施机构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保函,受益人为实施机构。 (2)投标保函
1、投标保函的出具
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交纳时间、交纳方式及金额,及时足额的提交投标保函。
2、投标保函的担保事项
为了确保投标人履行投标期间及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的相关义务和承诺。
3、投标保函的退还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函在采购方发出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函在采购方(实施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且提交运营维护保函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运营维护保函 1运营维护保函的出具
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构出具金额为已批复的《实施方案》中运营维护期满负荷运营状态下年经营成本费用的25%,即人民币54.98万元的运营维护保函。
2运营维护保函的担保事项
此保函担保事项为项目服务质量标准达标情况、安全保障、移交维修保函提交等。
3运营维护保函的提取
1)如果发生项目公司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在实施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实施机构有权按照实际违约金额持保函向银行提取相应违约金,但提取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运营维护保函金额。
2)实施机构在提取运营维护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项目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对方其提取的理由和拟取的运营维护保函金额。除非项目公司在收到该等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构全额支付上述拟提取的运营维护保函金额。
4运营维护保函的恢复
如果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取了运营维护保函,项目公司应确保在实施机构提取后的30日内,将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数额,且应向实施机构提供运营维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5运营维护保函的解除
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满,且提交移交维修保函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解除运营维护保函。
(4)移交维修保函 1、移交维修保函的出具
运营公司应在移交日期30日前,向实施机构出具金额为已批复的《实施方案》中运营期满负荷运转时年经营成本费用的5%,即人民币11.00万元的移交维修保函。
2、移交维修保函的担保事项
此保函担保事项为项目公司按照移交要求按时移交项目等。 3、移交维修保函的提取
1)如果发生项目公司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在实施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实施机构有权按照实际违约金额持保函向银行提取相应违约金,但提取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保函金额。
2)实施机构在提取移交维修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项目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对方其提取的理由和拟取的移交维修保函金额。除非项目公司在收到该等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构全额支付上述拟提取的移交维修保函金额。
4、移交维修保函的恢复
如果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取了移交维修保函,项目公司应确保在实施机构提取后的30日内,将移交维修保函
的数额恢复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数额,且应向实施机构提供移交维修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5、移交维修保函的解除
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移交后6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解除移交维修保函。
(四)调整衔接边界 1、应急处置
在项目运营初期,项目公司应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制定紧急情况(例如发生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事件)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制定的应急预案在征求实施机构等政府方的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项目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应急预案启动,发生的相关支出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因自身以外的原因启动应急预案而增加的合理费用和支出,可向实施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实施机构认可项目公司提供的补偿依据后,可以支付补偿金,或启动利益调整机制给予补偿。
2、临时接管
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方有权(但无义务)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对本项目进行全面或部分临时接管。项目公司对此应予以全面、及时的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加以拖延或阻碍。临时接管后,政府方可采取相关措施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期内项目公司违约等情况消除,并经确认其具有继续本项目能力
时,项目公司书面申请政府方可将项目交回;否则,政府方有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临时接管期间项目公司无权取得相应收入,并需要向政府方支付为处理相关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项目公司放弃或视为放弃项目运营; (2)擅自转让、出租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 (3)擅自将所经营的资产或本项目的其他权益进行处置、抵押或
质押的;
(4)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5)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公众利益; (6)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7)适用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特许经营期内,如发生紧急事件或合理预期可能出现紧急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如果政府方不临时接管,将危及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时
,政府方有权对项目设施进行临时接管,项目公司应对此予以完全的配合与协助。临时接管期间项目的收入(如有)归项目公司所有,并应给予项目公司合理补偿。
3、提前终止
特许经营期内,如果发生不可抗力、项目公司违约或政府违约事件、征收征用、法律变更等情形,守约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协议终止意向并就此进行协商。若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协商一致,则双方应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各自义务,否则守约方可以向对方提出协议终止通知,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接收项目设施,并区分不同情况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提前终止补偿金,具体的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以《特许经营协议》为准
。移交期间项目公司应按照实施机构的委托继续提供运营维护服务。 4、合同变更 (1)《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进行修改的,应
当签订变更合同,修改内容以变更合同为准。 (2)在以下情形下,可考虑对《特许经营协议》进行修订: 1、协议生效后发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双方遵循最初各自的权利义务、主要职责原则,进行协商; 2、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的基础设施维修养护方面的标准发生
改变;
3、因不可抗力或非因合同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
4、一方当事人丧失履约能力;
5、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6、法律法规、《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变更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合同变更影响项目运营成本的,应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计算;
2、协议各方应以尽量减少损失、提高效率和控制项目运营成本的原则实施变更;
3、双方协商后合同变更应遵守的其他原则。
5、合同展期
发生以下情形时,双方可考虑对合同期限进行适当的延长: (1)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履约记录良好,特许经营期满,在
符合届时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展期的; (2)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公司遭受实质性损失的; (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实施的停滞和延误的。 6、项目提标改造、扩建需求
如果未来政府方要求进行项目改扩建或者政府方进行技术优化的
,在不违反届时法律规定且项目公司履约记录良好的前提下,报市政府书面批准后,可由项目公司负责相应提标改造及扩建工程。
因改扩建或技术优化所导致的增加运营成本的,由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通过延长特许经营期、另行支付相应费用、调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平衡。
7、争议解决 (1)协商和诉讼
若双方对于《特许经营协议》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鸡西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合同的持续履行
在发生争议期间,各方对于合同无争议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
第六章 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6.1采购选择方式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水平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特许经营者作为合作伙伴。
在综合分析比较各种采购方式优缺点,考虑本项目实际情况,项目选择公开招标(资格后审)的方式采购特许经营者。 6.2合格的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独立
法人资格。特许经营者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如营业执照已三证合一可仅提供营业执照)。
2、特许经营者要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重合同、守信用,具有社会责任感,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
3、无因自身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经营权被提前终止或收回的记录。
4、凡列入到诚信、环保、安全等“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5、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6、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合格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6.3采购程序
采购程序主要包括采购文件发售、响应文件递交及相关评审、公示公告等步骤程序。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6.4采购标的
本项目招标采购标的拟采用对调试期报下浮率、运营期不同水量的年污水处理服务费报统一下浮率的方式。
项目阶段 | 污水处理服务费 | 备注 | |
调试期 | 31.55万元(含税) | ||
运营期 | 日处理污水量为1400吨/日、年污水处理量51.10万吨/年 | 214.20万元/年(不含税) | |
日处理污水量为1600吨/日、年污水处理量58.40万吨/年 | 221.24万元/年(不含税) | ||
日处理污水量为1800吨/日、年污水处理量65.70万吨/年 | 228.28万元/年(不含税) | ||
日处理污水量为2000吨/日、年污水处理量73.00万吨/年 | 235.31万元/年(不含税) |
政府最终支付的调试费用按测算调试费用×(1-下浮率)计算。政府最终支付的服务费按测算政府支付年污水处理服务费×(1-下浮率)计算。
6.5评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标法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文件的总得分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向招标人
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且标明排列顺序。
6.6确定特许经营者
确定特许经营方后,实施机构将《特许经营协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待市政府审核批准该合同后,实施机构与中标特许经营方草签
《特许经营协议》,以明确双方的合作意向,详细约定双方有关项目开展的关键权利义务。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或其承继合同。
7.1授权关系
第七章 监管架构
虎林市人民政府授权虎林市东方红镇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
,负责组织本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物有所值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编制、评审、报批及运营公司采购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合规地通过招标采购程序选定适宜的运营公司,代表虎林市政府与运营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负责实施项目监督。虎林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配合实施机构对运营公司进行监管。
7.2监管方式
(一)行政监管
为确保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按照谨慎运营惯例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在特许经营期内,政府方有权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1、正常运营的监管,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随时进场进行监督
、检查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状况等;
2、财务监管,包括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方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月度收入成本明细表等;
3、其他监管,项目公司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要求开展项目工作
,接受环保、工商、物价等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减轻或免除项目公司依法所承担的任何相关责任。
(二)日常监管
实施机构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其报告生产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污水处理情况、脱水污泥情况等。实施机构有权在不影响项目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处理工艺是否合格、处理设备维护和更新是否正常进行、计量和检测是否符合操作规范要求、污染物控制是否到位。
(三)公众监督
社会公众有权对项目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项目公司提出意见及建议。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要求,建立公众监督机制,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绩效监控
项目绩效监控是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及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通常包括目标实现程度、目标保障措施、目标偏差和纠偏情况等。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定期开展项目绩效监控,项目公司负责日常绩效监控。
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考虑绩效评价和付费时点,合理选择监控时间、设定监控计划,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绩效监控,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开展绩效监控。项目公司开展项目日常绩效监控,按照项目实施机构要求,定期报送监控结果。项目实施机构应对照绩效监控目标,查找项目绩效运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结合项目实际,提出实施纠偏的路径和方法,并做好信息记录。
2、反馈、纠偏与报告。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监控发现的偏差情况及时向项目公司和相关部门反馈,并督促其纠偏;偏差原因涉及自身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纠偏;偏差较大的,应撰写《绩效监控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7.3绩效评价
(一)绩效目标 1.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全面掌握本项目的建设
经营实施情况和履约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体系。 2.促使项目公司提升运营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对该项目的后续
持续稳定运营及风险规避和控制提供合理化建议。 3.及时纠正项目绩效运行情况与项目实施阶段设定的绩效目标偏
差,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 4.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依据绩效评价评
价结果,政府方向项目公司支付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二)项目主要参与方
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等。 (三)绩效评价体系
1、评价主体
项目评价主体为实施机构,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其委托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评价,编制绩效评价报告(包括绩效评价打分依据),根据协议约定,监督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检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并编制年报等,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2、评价对象项目。 3、评价周期
项目运营期的绩效评价以日常监督考核、年度考评相结合。运营期内每3年应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移交绩效评价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进行。
4、绩效评价体系框架
本项目的绩效评价体系包括运营期绩效评价和移交绩效评价两个方面。方案中的评价内容和指标仅供参考,政府方后期根据项目运营范围、运营标准、运营方案等因素,进一步确认及细化考核内容和指标。
5、运营期绩效评价 (1)绩效评价依据
在项目运营期内,从项目运营、项目维护、成本效益、安全保障
、生态影响、社会影响、可持续性、满意度、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方面设置运营管理绩效指标。本项目运营期绩效指标参考《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编制,后期政府方可根据项目运营过程中实际情况,进一步确认及细化运营期绩效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
(2)绩效评价方式
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我公司采取询问查证、实地调研、资料核查、专家评议和问卷调查等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评价工作。
询问查证法
在比较分析项目资料的基础上,以现场方式,通过询问、实地调研等形式,核查项目资料是否真实、合理,从而对项目作出初步的判断和评价。
专家评议法
组织专家评审会议,通过查看项目资料、充分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后,结合项目评价内容,作出专业或经验判断,形成评价结论。
问卷调查法
通过设计不同形式的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收集、分析调查问卷,进行评价和判断,设置目标群体满意度或公众满意度指标来评价项目绩效。
整个评价过程应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在评价工作完成后通过分析总结形成完整的评价报告。
(3)绩效评价开展形式
专家组现场资料评审、问卷调查以及实地考察,包括各种格式的文档、图片,评审过程中对于需要抽查内容,保证在绩效评价方式改变的情况下评价质量不降低。
(4)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的职责与分工
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相关部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实施机构、绩效评价咨询机构等组成。
绩效评价领导小组人员结构
针对运营期考核,根据专业分工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设组长一名,设副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
考核小组组长由实施机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财政局领导担任。考核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财务专家、经济专家、项目管理
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绩效评价领导小组职责分工 1.组长
①对绩效评价的全面工作负总责。负责工作提出总要求,对绩效评价过程与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负责;
②负责审批绩效指标;
③根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总要求,负责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控制与监督工作,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④审批考核周期内的绩效评价结果。 2.副组长
①协助组长组织小组成员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②在特定的情况下,根据组长授权,代理组长所要求的权责;
③负责审批所分管专业绩效目标的分解、绩效指标的制定;
④根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总要求,负责所分管专业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控制与监督,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3.组员
①研究、探讨绩效评价管理体系的建立、修订、完善工作,对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的设置提出建议要求;
②根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开展所分管专业绩效评价的组织、协调、控制与监督工作,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5)参与评价工作各相关当事方的职责
参与本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相关当事方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实施机构、绩效评价咨询机构等组成。
政府部门职责
项目实施机构、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应树立绩效管理理念,扎实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1.政府负责统筹组织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定期对其参与程度、工作效能和实施效果等开展绩效评价。
2.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及绩效评价结果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绩效评价咨询机构搜集的相关材料、评价方案、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核。
3.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绩效评价要求和部门管理职责,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价制度及实施细则,指导项目实施机构规范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运行监控和成监测等工作。对绩效评价咨询机构搜集的相关材料、评价方案、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核。
项目实施机构职责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政府、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本次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评价咨询机构搜集的相关材料、评价方案、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核。
绩效评价咨询机构职责
绩效评价咨询机构负责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运营期绩效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参考)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标准 | 分值 | 绩效得分 |
产出 (80分) | 项目运营 (30分) | 污水处理完成率 | 10*进水处理率 | 10 | |
污水处理达标率 | 进水水质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偏差范围控制在10%以内),出水水质的指标符合国家要求得10分,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合格率,每项每个百分点扣1分,其中一项低于最低合格 15个百分点本项不得分。 | 10 | |||
污水处理及时性 | 及时处理污水的2分,未及时扣0,5分/次。 | 2 | |||
环境监测部门抽检合格率 | 一票否决,一次抽检不合格扣5分。 | 5 | |||
污泥处理达标率 | 污泥处理达标得3分。污泥处理不正常,出泥量偏少,且不稳定扣0.1分至0.5分;污泥含 水率大于80%,每高出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3 | |||
项目维护 (30分) | 设施设备维护频次 |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得2分,不维护0分。 | 2 | ||
设施设备完好率 | 10*设备完好率 | 10 | |||
设施设备维护及时性等 | 及时维护设备得4分,未及时扣0.5分/次。 | 4 | |||
设备管理 | 具有设备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及设备档案得6分,每少一项扣2分。 | 6 | |||
工艺管理 | 污水处理工艺、消毒工艺、污泥处理处置工艺、除臭工艺等均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工艺参数和工艺调整的范围和程序的4分,每少一项扣1分。 | 4 | |||
水质管理 | 水质检测水样和水样检测项目符合国家标准的得4分,不符合每项扣0.5分。 | 4 | |||
安全保障 (20分) | 重大事故发生率 | 未发生重大事故得8分,发生0分。 | 8 | ||
安全生产 | 未发生安全事故得4分,发生0分。 | 4 | |||
应急处理 | 污水处理厂对潜在的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及应对措施的4分,应急预案及应对措施不健全扣1分/处。 | 4 | |||
安全管理 | 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4分,每少一项扣2分。 | 4 | |||
效果 (10分) | 经济影响 (2分) | 产业带动 | 带动基础设施产业的建设得1分,否则0分。 | 1 | |
区域经济影响 | 对区域经济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得1分,否则0分。 | 1 | |||
生态影响 | 节能减排 | 项目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节能减排措施。得0.5分,未落实扣0.1分/项。 | 0.5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标准 | 分值 | 绩效得分 |
(2分) | 环保处罚 | 项目运营期间无环保处罚得1分,有环保处罚得0分。 | 1 | ||
生态环境 | 对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正面影响得0.5分,否则0分。 | 0.5 | |||
社会影响 (2分) | 新增就业 | 项目新增或安置就业5人(含5人)以上得0.4分,新增就业或安置5人以下得0.2分,未新 增就业或安置得0分。 | 0.4 | ||
社会荣誉 | 项目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履行社会责任,对社会产生的作用好得0.4分,一般得0.2分,差得0分。 | 0.4 | |||
重大诉讼 | 项目未发生重大诉讼得0.4分,发生重大诉讼0分。 | 0.4 | |||
公众舆情 | 项目无公众舆情负面新闻得0.4分,有公众舆情负面新闻得0分。 | 0.4 | |||
群体性事件 | 项目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得0.4分,发生群体性事件0分。 | 0.4 | |||
可持续性 (2分) | 发展、运行管理的可持续性 | 发展、运行管理规范,具有可持续性得1分,否则0分。 | 1 | ||
财务状况的可持续性 | 财务状况具有有足够的净现金流量维持正常运营得1分,净现金流量不足扣0.5-1分。 | 1 | |||
满意度 (2分) | 政府相关部门满意度 | 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运营满意程度。满意程度良好占80%以上(含80%)得0.5分,80%以 下得0分。 | 0.5 | ||
项目实施机构满意度 | 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运营满意程度。满意程度良好得0.5分,否则得0分。 | 0.5 | |||
社会公众满意度 | 当地居民对项目运营满意程度。满意程度良好占80%以上(含80%)得0.5分,80%以下得0 分。 | 0.5 | |||
相关部门投诉 | 项目运营过程中,无相关部门投诉得0.5分,有投诉0分。 | 0.5 | |||
管理 (10分) | 组织管理 (2分) | 项目公司组织架构 | 项目公司组织架构满足项目运营需求得0.6分,架构不完整,每少一处扣0.2分。 | 0.6 | |
人员管理 | 人员管理机构建全,管理办法规范,岗位职责健全得0.6分,每少一项扣0.2分。 | 0.6 | |||
决策审批流程 | 项目具备完善健全的决策审批流程得0.8分,不完善健全扣0.2分/处。 | 0.8 | |||
财务管理 (2分) | 项目资金管理 |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合规得1分,不完善健全扣0.2分/处。 | 1 | ||
会计核算等财务管理 | 会计核算等财务管理合规,财务管理健全,帐目、凭证、报表规范得1分,不完善健全扣 0.2分/处。 | 1 | |||
制度管理 |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收支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等)健全得1分,不健全扣0.2分/处 | 1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标准 | 分值 | 绩效得分 |
(2分) | 。 | ||||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 |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到位得1分,不到位扣0.2分/处。 | 1 | |||
档案管理 (2分) | 项目运营、维护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 | 进、出厂水水质监测分析报告、设备检查维修记录等运营、维护等相关资料的完整得0.8分,不完整扣0.2分/处。 | 0.8 | ||
项目运营、维护等相关资料真实性 | 进、出厂水水质监测分析报告、设备检查维修记录等项目运营、维护等相关资料真实得 0.6分,不真实扣0.2分/处。 | 0.6 | |||
项目运营、维护等相关资料归档及时性 | 进、出厂水水质监测分析报告、设备检查维修记录等项目运营、维护等相关资料归档及时得0.6分,不及时扣0.2分/次。 | 0.6 | |||
信息公开 (2分) | 运营信息 | 及时准确公开项目公司的年度运营情况及运营绩效达标情况得0.5分,否则0分。 | 0.5 | ||
财务报告 | 及时准确公开项目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容得0.5分,否则0分。 | 0.5 | |||
重大纠纷、涉诉或涉仲 | 及时准确公开项目或项目直接相关方重大纠纷、涉诉或涉仲情况得1分,否则0分。 | 1 |
注:上述指标体系仅供参考,最终评价内容以双方签订并认可的绩效评价内容及评分表为准。
(3)绩效评价评分办法
评价采用百分制计算最终得分。日常监督考核、年度考评分别占总分比例的30%、70%。
当年绩效评价最终得分=日常监督考核分值×30%+年度考评×70% 1日常监督考核分值每次分值满分100分,以年为统计单位,每半
年开展一次,取全年考核平均值作为该项当年分值。 2年度考评分值满分100分。
(4)绩效评价系数
序号 | 绩效评价分数 | 绩效评价系数 |
1 | 80 分≤评价得分≤100 分 | 1 |
2 | 75 分≤评价得分<80 分 | 0.95 |
3 | 70 分≤评价得分<75 分 | 0.90 |
4 | 65 分≤评价得分<70 分 | 0.85 |
5 | 60 分≤评价得分<65 分 | 0.80 |
6 | 评价得分<60 分 | 0.70 |
(5)绩效评价惩处办法
若实施机构可以证明项目公司实施运营维护与法律法规、《特许经营协议》及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等要求严重不符,实施机构有权发出通知,要求项目公司立即进行整改。若项目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宽限期内仍然拒绝整改,则实施机构有权整改所涉及的部分
,任何因实施机构介入产生的合理的额外费用均由项目公司承担,实施机构有权从项目公司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项下收取相应金额。如果实施机构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项目公司的违约,实施机构有权启动退
出机制,单方面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中有关违约条款执行。
6、移交期绩效评价 (1)评价内容
运营期满后,项目的移交时间是否及时、移交内容是否完整、移交后项目各项设施是否符合移交标准等。
(2)绩效评价方式
移交绩效评价在特许经营合作期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评价结果直接和移交维修保函挂钩,评价打分为百分制。
一类指标 | 二类指标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移交要求 | 移交的时间(5分) | 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时间。 | 因项目公司原因延误的,每延误1日扣1分。 |
资产移交程序(5分) | 是否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移交程序执行移交。项目公司资产移交程序包括:资产清查、登记造册、资产验收、实物资产移交、资产档案移交、签署资产移交 确认书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移交程序。 | 每处不达标,扣1分。 | |
项目公司情况(10分) | 项目公司应对有技术要求的监测系统、设备等操作办法和设备日常养护要求等对接受人员进行培训,直到接受人员熟练操作为止。 | 无培训的扣10分,培训敷衍扣5分。 | |
移交的内容(15分) | 《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移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污水厂范围内所有的建(构)筑物、设施及其全部权利和权益;2、与项目用地相关的权利;3、与本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4、运营维护本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就知识产权移交问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5、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手册及维修记录、运营维护方案、资产管理计划、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如需)和设备性能评估报告等);6、所有尚未到期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保险和其他合同利益;7、实施机构 合理要求的其他物品与资料。 | 每处不达标,扣0.5分。 | |
移交要求 | 设施设备完好率(30分) | 1、污水处理厂的设施、设备等处于良好的运行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 2、符合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移交要求。 | 资产不达标,扣2分/个。 |
移交时履行义务情况(20分) | 1、截至移交日,是否保证本项目符合移交标准和要求 | 每处不达标,扣5分。 |
移交期绩效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 (参考)
、无法律纠纷和瑕疵。确保向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移交的资产和权益在移交时是否84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
一类指标 | 二类指标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权利限制,是否不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2、移交时是否存在因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导致的环境 污染且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情形。 | |||
移交费用(5分) | 因移交发生的费用,是否及时承担。 | 因项目公司原因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扣1分。 | |
违约的处理(10分) | 因项目公司原因未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要求完成移交的,构成项目公司违约。发生违约时项目公司对 违约的承担能力。 | 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超过整改期限未能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每处加扣3分 。 |
注:上述指标体系仅供参考,最终评价内容以双方签订并认可的绩效评价内容及评分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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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绩效评价评分办法
实施机构对照双方确认后的《移交期绩效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发现问题,按标准扣分,并下达限期督办整改通知。整改不合格,政府提取相应的移交维修保函金额。整改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4)绩效评价结果
序号 | 绩效评价分数 | 绩效评价结果 | 奖惩措施 |
1 | 80分≤评价得分≤100分 | 优秀 | 不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
2 | 70分≤评价得分<80分 | 良好 | 实施机构有权按移交维修保函的5%的金额从项目公司提交的移交维修保函中提取 |
3 | 60分≤评价得分<70分 | 合格 | 实施机构按移交维修保函的 10%的金额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提取 |
4 | 评价得分<60分 | 不合格 | 实施机构按移交维修保函的 15%的金额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提取,同时约谈项目公司经理 |
如项目公司在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未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移交义务,实施机构将强制接管项目,并由项目公司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延期移交项目给实施机构造成的各项损失。
第八章 政府承诺和保障
1、认真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有关政府方的责任和义务。
2、政府承担法律、政策以及政府行为导致的风险,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确保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时已取得了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确保本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合法有效。
4、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保持有效,依法行政,防止不当干预和地方保护。
5、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为保障项目正常运转而产生的一切融资行为均由项目公司承担相关责任,政府方不进行融资担保,也不承担融资担保责任。
6、政府不担保收益,不承诺回购。
7、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标准,将污水处理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支付。
8、按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扶持。尽力协助特许经营方及时获得设立项目公司、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运营维护所必须的批文;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
9、政府将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厂地外部接至项目公司指定地点,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
、消防等配套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 10、特许经营期届满,及时完成与项目公司的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