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出险时轮胎纹理磨损达到或已超过磨损线(即轮胎更换表示“▲”)或胎面剩余花纹磨损深度小于 3mm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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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轮胎制品标准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出厂检测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销售的轮胎,均可以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 依法设立并生产、销售或提供轮胎维修更换服务轮胎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销售或提供轮胎维修更换服务的轮胎,在正常使用或正常维修更换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轮胎的消费者或使用者(以下简称“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根据其与权利人签订的维修更换服务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修理、更换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一)爆胎;
(二)鼓包;
(三)开裂。
投保人可以选择上述一项或多项进行投保,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由于出现上述情形导致车辆在道路上无法行驶所产生的拖车等救援费用及由于轮胎的修理、更换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或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
(三) 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罢工、骚乱、盗窃、抢劫;
(四) 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
(五) 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污染;
(六) 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七) 产品召回;
(八) 轮胎质量不合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由该轮胎制造商、销售商承担维修、更换责任的;
(九) 轮胎的品牌、型号,及其所属机动车辆的身份认证信息与保修合同中记载不一致的;
(十) 轮胎损坏发生在维修更换服务合同生效前,或权利人未在保修合同规定期限内提出更换要求;
(十一) 除轮胎外,车辆其他部位同时损坏;
(十二) 轮胎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
(十三) 权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欺诈、不诚实、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 盗窃(包括企图盗窃)、地震、雷击、火灾、道路交通事故、他人恶意破坏;
(十五) 轮胎的识别码、品牌型号等被破坏、移除、磨损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识别的;
(十六) 出险时轮胎纹理磨损达到或已超过磨损线(即轮胎更换表示“▲”)或胎面剩余花纹磨损深度小于 3mm 的;
(十七) 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损失。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 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二) 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三) 罚款、惩罚性赔款;
(四) 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五) 被保险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六) 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轮胎;
(七) 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轮胎;
(八) 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的轮胎;
(九) 被保险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签发的维修更换服务合同或凭证;
(十) 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免赔率及其他免赔事项和条件。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条轮胎赔偿限额、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及其他免赔条件和事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产品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对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提供更换维修服务的轮胎生产或销售商、轮胎使用性质或被保险人提供的更换维修服务内容发生变化等。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认真接受保险人的检查和监督,提供保险人认为必要的产品修理、更换等方面的数据和资料,对保险人的防损建议认真付诸实施,但保险人的检查和监督并不 构成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 书面索赔申请书;
(二) 相应事故证明,如事故照片、轮胎受损照片、整车照片、车辆行驶证等;
(三) 受损轮胎更换、维修费用清单;
(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下列处理方式进行赔偿:
(一) 保险期间内,每条轮胎赔偿金额不超过每胎赔偿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对于其他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x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责任未开始前投保人退保,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 5%的退保手续费;如果是保险人要求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全部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亦可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自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约定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爆胎:轮胎在极短的时间(一般少于 0.1 秒)因破裂突然失去气体而瘪掉,裂口呈线状且穿透。
鼓包:轮胎胎肩、胎侧部位有明显的起鼓现象。
开裂:非人为割伤与老化引起,且开裂口深度可见帘线层,裂口与裂纹呈不规则状的开裂现象。
权利人:购买或消费所保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
关联企业:与被保险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或者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其他企业。
附录:短期费率表
月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比例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经过天数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