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广银理财鎏金日日薪 10 号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甲方:购买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投资者”)乙方: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广银理财”或“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购买乙方发行和管理的理财产品,达成本《广银理财鎏金日日薪 10 号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一、风险提示
1.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
收益。
2. 尊敬的投资者: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以黑体字显著提示的条款),充分理解理财业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销售机构咨询。
二、协议签署及生效
1. 本协议与《广银理财鎏金日日薪 10 号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
《广银理财鎏金日日薪 10 号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共同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2. 投资者与管理人各自保证本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及履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已取得签署销售文件的充分有效授权。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自愿授权管理人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策略、资产运作方式对理财产品资金进行管理、运作、对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销售文件之外披露涉及理财产品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理财产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销售文件有冲突,应以销售文件为准。
3. 双方特此确认:投资者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管理人提供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管理人对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有关增加投资者义务、限制投资者权利以及免除、限制管理人责任和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投资者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本人注意,并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对该等条款予以说明,投资者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一致。
4. 协议的生效:
1)线下签约方式:本协议自投资者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电子渠道签约方式:通过电子渠道进行理财交易的,投资者通过点击“同意并购买”、“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其已签署,并表示其同意接受本协议,本协议生效。
三、甲方声明和保证
投资者特别在此承诺并保证:
1. 其用于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是其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如甲方购买理财产品资金来源于资产管理产品,甲方应确保该资产管理产品的
最终投资者符合投资理财产品的各项要求。
2. 投资者将该资金用作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交易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确认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其公司章程和/或其他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规定;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
3. 投资者承诺甲方及甲方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权签名(签章)人或授权经办人,均未被列入中国有权部门发布的,或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中国承认的制裁名单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 管理人保证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理财产品项下财产,严格履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在合理可行的限度内,尽其最大的努力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但不保证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
2. 投资者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理财产品及其他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投资者应返还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3. 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管理人未自行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
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披露的;
3)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
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或终止而受影响。
4. 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和存储为订立、履行本协议及履行法定义务所收集的投资者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及复印件或影印件,税收居民身份、受益所有人与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律法规和自律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信息,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管理人对投资者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传输等均出于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将用于产品销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用户身份识别、账户实名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司法协助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的情形。在确认信息发生泄露、毁损、丢失时,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可能危及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向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告知投资者;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可能对投资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并在 72 小时以内报告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5. 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
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 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管理人需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银保监会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监管机构如果提出新的报送要求,管理人将按新要求执行。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同意管理人将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每日持仓等信息按监管要求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6. 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
构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投资者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不可撤销地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述记录行为。
7.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反逃税
1)投资者保证各项身份信息、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投资者在认购和/或申购时及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包括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受益所有人识别等)或尽职调查,如投资者不予以配合,或管理人采取合理措施后仍无法识别客户身份,或管理人经评估发现超过管理人风险管理能力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
3)投资者保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反逃税义务。如因投资者洗钱、逃税、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引起纠纷,将由投资者承担法律责任。
4)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反逃税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出现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逃税、制裁等非法活动或相关可疑情形,收集、使用相关信息,采取暂停或冻结投资者资金、提前终止本协议及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等措施。
5)投资者应配合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及时、如实提供反洗钱信息,反洗钱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职业、联系方式、收入来源、财务状况、诚信记录、受益所有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反洗钱必要信息,如反洗钱信息发生重要变化时,投资者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如因投资者不能或拒绝提供反洗钱信息,致使管理人无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相关规定对其进入活动采取限制性措施,确有必要时,管理人可依法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
6)对于投资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权签名(签章)人或授权经办人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合规制裁等风险,管理人有权根据其反洗钱风险管理要求,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对于已建立业务关系的,管理人有权终止业务关系。
8. 如甲方为金融机构或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其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交易监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名单监控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甲乙双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互提供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欺诈、逃税、虚假交易、套现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客户及交易信息。
五、理财产品认/申购、赎回
1. 投资者购买广银理财鎏金日日薪 10 号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接受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并指定以下结算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其收益返还。
交易信息栏 | ||||
产品名称 | 【广银理财鎏金日日薪10号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 |||
交易类型 | 认购 | 金额:小写【¥ | 】,大写【 | 】元整 |
申购 | 金额:小写【¥ | 】,大写【 | 】元整 |
开 户 行: 户 名: 账 号:
赎回 | 份额:小写【 | 】,大写【 | 】份 | |||
交易时间 | 交易申请日 | 【 | 】年【 | 】月【 | 】日 |
2. 管理人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等业务,将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和依据。投资者应在提交认(申)购前向结算账户存入足额的理财委托金额,由于结算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等特殊情况或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冻结、处置等强制措施而导致扣划、认购、申购不成功的,管理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节假日则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由此导致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和/或损失,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
4.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销售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投资者确认其在销售机构渠道系统点击 “同意并购买”、“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其同意接受销售文件。投资者确认投资者的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认/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记录以及录音录像的合法有效性,并且在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六、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1.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内容具体详见《产品说明书》。甲方在此认可乙方通过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网站或代理销售机构的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或《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2. 乙方可能基于监管要求、系统升级,或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协议进行修订更新,乙方将就该等修订更新在上述渠道进行披露。乙方更新本协议并披露后,如甲方继续提交交易申请,则视为甲方完全认可新协议内容并同意接受协议约束。如甲方不认可修改部分,则应不再提交新交易申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更新后的条款及内容对更新前甲方已经成交的交易不具有约束力。
3. 甲方应及时查看信息披露文件,以免因未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由此带来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需联系甲方时,乙方按照销售文件中约定的联系或通知方式联系甲方,其中对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名(签章)人、授权经办人的通知视为对甲方的通知。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 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销售文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由于地震、火灾、水灾、疫情、战争等不可抗力及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或电信部门技术故障等非管理人原因导致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关联方之服务、营业中断或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3.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改变、政府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和/或损失,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
4. 非因管理人原因(包含但不限于投资者遗失《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及相关投资文件、第三方对投资者的投资份额主张权利、投资者的结算账户、理财账户、投资份额及投资本金和收益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变卖、划扣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5. 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协议目的,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八、协议终止及其他
1. 协议终止。
1)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提前终止情形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甲方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失败、广银理财提前终止或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3)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2. 如未特别说明,本协议中所使用的词语、定义、简称应与《产品说明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定义、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3. 本协议一式三份,投资者、管理人、销售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投资者:(签名)
证件名称: 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投资者:(xx)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xx):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