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泰人寿[2015]医疗保险 078 号
信泰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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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附加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您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 6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1.4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2.3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2
❖ 解除本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6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4.2 如实告知
4.3 本公司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5.5 诉讼时效
6.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7.2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8.释义
8.1 境内
8.2 周岁
8.3 境外
8.4 突发性疾病
8.5 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8.6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8.7 医疗费用
8.8 毒品
8.9 酒后驾驶
8.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11 无有效行驶证
8.12 椎间盘突出症
8.13 医疗事故
8.14 潜水
8.15 攀岩
8.16 探险
8.17 武术比赛
8.18 特技表演
8.19 未满期净保险费
信泰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医疗保险合同”。
➊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的订立 | 信泰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您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 | ||
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 | ||
加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
1.3 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在中国境内 8.1 有经常居住地、出生满三十日至八十周岁 8.2 的中国公民,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还须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的大陆通行证或就业证。
凡身体健康、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住地,出生满三十日至八十周岁、持有外国护照和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的外国人就业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开始进行多次境外 8.3 旅游。对于每次旅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内为止。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旅行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自出境当日起最长不超过保单载明的天数。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境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急性病 8.4,如需就医的,应前往当地的正规医疗机构,接受必要的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自急性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因治疗该急性病而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政府核准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之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境外旅行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确实需要转回或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治疗,则被保险人应当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8.5 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8.6 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 8.7 ,我们在扣除免赔额之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境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突发急性病事故在上述境外和境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按规定给付境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们仅对剩余金额超过免赔额以上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8;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8.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10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8.11
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确诊的疾病;
(7)被保险人因椎间盘突出症 8.12、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8.13;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8.14、跳伞、攀岩 8.15、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8.16、摔跤、武术比赛 8.17、特技表演 8.18、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10)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❸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2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本公司附加合同
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 4.2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❺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境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允许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授权或允许其主治医生回答保险人、授权医生所要求提供的信息。被保险人不履行前述义务导致的保险人无法核定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境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境外医疗提供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境内医疗提供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❻ 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请填写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8.19。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❼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
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或批单上填明,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附加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7.2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本附加合同期满、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金给付,
我们不退还保险费。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❽ 释义
8.1 境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内的地区,但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8.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3 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8.4 突发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诊断和治疗的,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的急性疾病,但以下疾病或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2)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3)投保前已接受诊断或治疗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4)化学污染。
8.5 我们认可的医疗
机构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服务的医疗机构。
8.6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被保险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各省市城镇职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其中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是指各省市人民政府令发布的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制定的管理办法。
8.7 医疗费用 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8.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11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12 椎间盘突出症 指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8.13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8.14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15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8.16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17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8.18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8.19 未满期净保险费 计算公式为“年保险费×(1-35%)÷365×本附加合同终止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剩余天数”。
<本条款内容结束>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泰附加境外旅行意外医疗保险》保险条款法律审核的职责, 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 保险条款公平合理,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侵害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 保险条款文字准确, 表述严谨;
三、 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 内容全面、 ❹实, 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本条适用于有产品说明书的险种)
四、 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 其他需要特别声明的事项。
法律责任人: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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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精算师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泰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医疗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精算审核的职责, 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 分类准确, 定名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二、 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三、 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精算规定;
四、 利益演示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本条适用于有利益演示的险种)
五、 保险费率厘定合理, 满足充足性、 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
六、 其他需要特别声明的事项。
精算责任人: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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