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TC209307T-HT
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药品、化妆品检验用实验设备项目
合同备案号:2020HTBA04414
供 货 合 同
合同编号:TC209307T-HT
项目名称: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药品、化妆品检验用实验设备项目(第一包)
招标文件编号:TC209307T
买 方: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卖 方:甘肃壹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目 录
一、合同协议书
签订日期:2020 年 7 月 20 日
签订地点: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合同标的: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药品、化妆品检验用实验设备项目(第一包) ,数量: 2 台 。合同总金额壹佰贰拾xxx整(125 万元) 。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投标承诺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
下:
1.1 合同协议书;
1.2 中标通知书;
1.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4 合同条款;
1.5 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1-开标一览表;附件 2-分项报价表;
附件 3-技术规格偏离表;
附件 4-售后承诺及相关内容;附件 5-中标通知书;
1.6 其他合同文件。
2.合同标的
2.1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表中所有设备;
序 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制造厂 | 国别 | 数量 (台/套) | 投标总价 (万元) | 投标保 证金 | 备注 |
1 | 流式细胞仪 | CytoFLE X | Beckm an Coulter | 贝克曼库尔特生 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中国 | 1 | 64.5 | 2 万元 | 国产 |
2 | 液相色谱 仪 | Chromaste r | 日立 | 日立xx技术有 限公司 | 日本 | 1 | 60.5 | 进口 | |
投标总报价(大 写) | 壹佰贰拾xxx整(125 万元) |
二、合同条款前附表
x表关于招标货物和服务的具体要求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序号 | 内 容 |
1 | 买方名称: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
2 | 卖方(中标人)名称、地址:甘肃壹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 7-31 万盛名仕佳园 A 塔 2608 室 |
3 | 项目现场: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
4 | 付款及质量保证金将按下列条件进行: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经买方(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明及按合同价开具的发票(完税价),由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95%。剩余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 质保期二年(24 个月)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买方支付剩余的合同货款。 |
5 | 质量保证期:验收合格后,如有任何质量问题,2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到达现场,修复时间 12 小时内。 保修期内如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一周内提供备用货品。 |
6 | 如主要设备的关键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指标要求, 买方除部分或全部扣除卖方质量保证金外,还将保留继续向中标人进一步索赔有关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权力。 |
7 | 履约保证金金额:无。 |
8 | 履约保证金形式:电汇(汇票)或支票或现金或银行保函。 |
9 | 履约保证金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至交货最终验收合格止。 |
三、合同条款
1.1 本合同下列词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参考文件。
(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设备”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需承担的运输、保险、安装、试验、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买货物的单位。
(6)“卖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7)“项目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的地点。
(8)“天”指日历天数。
2 、原产地
原产地系指货物的开采、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3、技术规格和标准
3.1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技术总则及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总则及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其原产地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4、专利权及知识产权
4.1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4.2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
4.3 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
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
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4.4 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14 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买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
5、包装要求
5.1 卖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5.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6、包装标记
6.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样标明以下各项:
(1) 项目名称: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药品、化妆品检验用实验设备项目(第四包)
(2) 合同号:TC209307T-HT
(3) 收货人:
(4) 到站: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 7 号
(5) 货物的名称、包号、箱号:贝克曼流式细胞仪、日立液相色谱仪
(6) 毛重/净重(公斤):已到货设备为准
(7)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已到货设备为准
(8) 发货单位:甘肃壹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标志,以便装卸
和搬运。
6.2 标识设备配置信息卡片。
7、装运条件
7.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 30 个日历日以传真或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卖方应以挂号信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三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7.2 卖方负责安排到站前内陆运输。
7.3 货物到达现场后,由买方负责清点、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7.4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准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8、装运通知
8.1 卖方应在货物装货后发运前 24 小时内以传真或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如果包装件重量超过 20 吨或尺寸达到或超过 12 米长、2.7 米宽和 3 米高,卖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买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
9、保险
9.1 按合同提供的设备、工器具等,从卖方至合同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由卖方负责投保并承担全额保险费。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 110%办理“一切险”。 10、付款
10.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0.2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0.3 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毕后 48 小时内将上述 10.2 条要求除第 4 项外的单据航寄给买方。
10.4 买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条件安排付款,卖方在要求付款前,应向买方提供国家税务发票。
11、伴随服务
11.1 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1) 实施所供货物的集成;
(2) 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3) 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
(4) 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
(5)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设备保修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 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质量保证期
12.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和用一流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其费用由卖方承担。
12.2 根据有关部门的检验结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至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2.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四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2.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四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3、检验
13.1 买方根据需要将派人参加中间监制和出厂验收或派代表参加交货地点验收。
13.2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
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3.3 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至质量保证期内,经过商检局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根据第 15 条规定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14、服务
14.1 在卖方的设备到达现场移交给买房之前,由卖方负责清点、保管,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可提供存放地点。
14.2 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卖方应及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负责调试等工作。
15、索赔
15.1 如果卖方的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和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测试期限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30%赔偿买方损失。
(2) 根据货物的低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 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失无法计算时,按合同总价款的 30%计算。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5.2 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10 个日历日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 10 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时间,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有权从付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先行扣回索赔金额。上述款项不足以支付买方损失及其他费用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行支付。
16、保证与承诺
16.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及其集成没有设计、工程、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6.2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16.3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和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在使用寿命期内,均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和扩展性。
16.4 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买方同时向卖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缺陷。
16.5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述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卖方承担。
16.6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 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6.7 本保证应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17、延期付款
买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付款条件,按时付款。
18、验收和测试
18.1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
18.2 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8.3 卖方对在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安装、调试后,由买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18.4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 11.5 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
货物或其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18.5 卖方应保证全部设备都是原厂商生产的全新合格的原装产品,设备的性能指标和功能与卖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完全一致,并提供网络设备软件的合法的许可证。
18.6 卖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包括软/硬件)配置如存在任何遗漏,影响到项目的实施,必须免费提供所缺部分,买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8.7 合同条款第 8 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19、误期赔偿
除合同第 19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有权按合同总价款每天 0.1%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若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应赔偿买方全部损失,损失无法计算时,按合同总价款的 30%计算。
20、不可抗力
20.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20.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1、税费
卖方应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课征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22、履约保证金
22.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22.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2.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
电汇(汇票)或支票或现金或银行保函。
22.4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23、争端的解决
23.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均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2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24、违约终止合同
2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完成并交付工程;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不正当行为。
24.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23.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设备类似的设备,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设备所超出的部分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5、转让与分包
除买方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6、通知
x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的形式发送至本合同所确认的通讯地址,发送后即视为送达。
27、合同生效及其它
27.1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7.2 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修改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7.3 本合同一式五份,买卖双方各两份,代理机构一份。
1、开标一览表
2、分项报价表
3、技术规格偏离表
4、售后服务及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