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app、微信或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线上电子渠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渠道”)进行开放式基金(含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网上交 易的直销个人投资者。
富国基金用户服务协议
甲方:
通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app、微信或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线上电子渠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渠道”)进行开放式基金(含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网上交易的直销个人投资者。
乙方: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00-000-0000 E-mail: xxxxxx@xxxxxxxx.xxx.xx
本协议中乙方免责条款用黑体表示,建议甲方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网上交易及签订本协议。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网上交易(个人版):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对其账户进行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
2. 投资者:指通过网上交易渠道进行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但应符合乙方公示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统称基金合同)所列示的适合的投资者)。
3.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更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本条所列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指乙方或其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4. 基金交易账户:乙方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渠道买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 认购:指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8.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9.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10.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11. 撤单:甲方在基金正常交易期,可在申请当日交易时间截止之前,撤销当日交易类业务的申请。
12. 修改分红方式:基金分红方式是指基金公司将基金收益的一部分派发给投资者的一种投资回报方式。甲方有权在基金分红的权益登记日之前,去所购买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分红方式的选择和修改,如甲方不修改,一般默认为现金分红,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相应的基金合同为准。
1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14. 工作日:一般情况下是指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市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停止交易日及特殊基金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相应的基金合同为准。
15.T 日:指甲方受理开户、销户、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1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17. 开放日:一般情况下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相应的基金合同为准。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时间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 15:00)之前,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时间在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则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认购期间的工作日和交易时间可另行规定。
18. 登录密码:指投资者登录富国基金管理公司网上交易账户时所需的密码。第二条 网上交易服务的内容
x协议所述网上交易服务内容包括:基金账户开立与登记、交易账户的增开与注销、交易密码修改与重置、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转托管(包含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修改分红方式、同一基金持有人银行卡号变更、账户注销和查询等业务。
第三条 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甲方愿意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服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能够承受网上交易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xx提醒甲方,网上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 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 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冒用。
6. 甲方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影响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7. 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第四条 甲方承诺:
1. 甲方清楚地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2.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 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乙方所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容,并同意接受上述所有内容。甲方明白投资于基金的风险,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办理基金业务,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4. 甲方投资于乙方管理的基金,须开立乙方的基金账户。甲方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投资者。
5. 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募集、管理的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6. 甲方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错误或无效信息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7. 甲方保证单独使用网上交易方式,不与他人共享;甲方承诺不利用该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及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8. 甲方将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9. 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 ,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交易。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1. 甲方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2. 甲方同意乙方保留甲方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甲方交易的证明。
13. 甲方对其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4.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5. 甲方须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和身份识别凭证,建议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乙方对任何交易申请仅作形式审查。一切使用甲方身份识别凭证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行为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交易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6. 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网络交易时,甲方应使用乙方指定的浏览器(一般指 IE6 以上版本)。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17. 甲方须充分知晓并确认货币基金 T+0 赎回、基金 T+0.5 赎回服务是由乙方与合作银行共 同向甲方提供的一种增值服务,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临时调整或暂停该服务,具体以乙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束。
2. 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渠道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 乙方对甲方的网上交易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和乙方用于公司内部用途不在此限。
4.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交易方式。第六条 提示条款:
1. 网上交易受理条件提示:
1.1 甲方须事先办理指定银行借记卡,并按银行相关规定要求开通相应的业务权限。
1.2 甲方须与乙方通过网上、电话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签订《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个人版)服务协议》。
1.3 甲方须通过网上交易渠道开立基金交易账户,该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1.4 甲方通过网上交易渠道开立账户时,须依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个人版)业务规则》办理。
1.5 乙方收到甲方通过网上交易渠道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
1.6 乙方收到甲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提交的赎回申请后,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甲方赎回申请。
2. 网上交易渠道开通提示:
2.1 甲方欲开通网上交易渠道,须依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网上交易(个人版)业务规则》办理。;
2.2 乙方有权将甲方填写的开户信息发送到相关支付渠道进行信息比对。
3. 支付业务提示:
甲方须依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网上交易(个人版)业务规则》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4. 设备提示:
甲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5. 委托提示:
a) 甲方网上交易渠道下达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b) 甲方使用网上交易渠道办理相关业务,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等。
6. 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在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 15:00(认购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以基金发售公告中约定的认购截止时间为准),如甲方于交易申请的截止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甲方的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甲方申请的时间以乙方服务器记载的支付渠道付款确认通知时间为准。
7. 差错事件处理提示:
因乙方操作或系统原因,将不属于甲方的款项或基金份额误结算给甲方个人银行账户或基金账户的,乙方有权自行赎回相应基金份额且无义务通知甲方。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甲方因网上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5. 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应采用乙方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和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指定银行的资金转账确认明细单为准。如因银行等外部系统原因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6. 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7. 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8. 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9. 因甲方办理网上交易的银行卡发生银行账号丢失或销户等情况,未及时通过乙方网站变更银行卡号,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
10. 法律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单方修改或增补本协议。此外,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修改后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但乙方增加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如甲方不接受乙方对本协议的修改,应当自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采用其它方式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2.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a)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b) 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c) 甲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d) 甲方通过柜台、网上、电话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取消网上交易。
e) 乙方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所指向的基金或甲方所持有的基金的管理人。
f)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g) 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