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盐城城南林木生态园PPP项目终止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7 证券简称:铁汉生态 公告编号:2020-116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盐城城南林木生态园PPP项目终止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概述
1、2016 年 5 月,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铁汉生态”、“丙方”)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盐城市伍佑生态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盐城城南林木生态园 PPP 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2016 年 6 月 12 日,甲方、乙方与公司全资 PPP 项目公司江苏铁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签订了《盐城城南林木生态园 PPP 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本项目按照 BOOT
(建设-拥有-运营-移交)模式合作,甲方授予实施主体xx 40 年的特许经营权。
2、随着 PPP 政策的调整以及当地未来发展需要,甲方、乙方拟提前终止盐城城南林木生态园 PPP 项目,收回盐城城南林木生态园特许经营权,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公司补偿。根据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此次按合同约定补偿:2016 年完工时工程审定报告金额 17,821.10 万元,2016 年完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项目资金成本 5,285.25 万元(资金成本的标准为平均年利率 8%),未来五年
特许经营期净利润现值 6,059.75 万元,合计 29,166.10 万元,因乙方已向xx支付了盐城城南林木生态园 PPP 项目补贴款人民币 2,550 万元,故甲方及乙方本次应向xx支付的补偿款为人民币 26,616.10 万元。
3、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盐城城南林木生态园 PPP 项目终止协议〉的议案》,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作协议》及《项目合同》,终止《合作协议》及《项目合同》的补偿款为人民币 29,166.10 万元,因乙方已向xx支付了盐城城南林木生态园 PPP 项目补贴款人民币 2,550 万元,故甲方及乙方本次应向xx支付的补偿款为人民币 26,616.10 万元。 4、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各方基本情况
(1)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新龙广场 6 号楼
负责人:高尚德
江苏省盐南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乙方:盐城市伍佑生态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1,5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武林村负责人:xxx
主营业务:生态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投资;农业技术推广;花卉、树木种植及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盐城市伍佑生态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xx:江苏铁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6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 0 xx)负责人:xxx
主营业务:生态旅游开发及配套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咨询、经营管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游乐项目开发、经营;网络信息咨询服务;休闲健身服务及其他健身保健服务;园林景观产品设计及销售;园林绿化及绿化养护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及施工;生态保护技术研究;农业新产品技术研究;生态环保产品技术开发;有机肥、农副产品销售;花卉、林木、果树种植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摄影摄像服务;婚庆礼仪服务;婚庆用品租赁和销售;果蔬采摘;垂钓服务;水产养殖;相框、照相器材零售;预包装食品(除食盐批发)、旅游用品、游乐设备、玩具、健身器材、塑胶跑道材料、体育设施、教学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铁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盐城城南林木生态园 PPP 项目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各方一致同意《盐城城南林木生态园 PPP 项目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合作协议》及《项目合同》。
2、终止《合作协议》及《项目合同》的补偿款为人民币 291,661,000 元,因乙方已向xx支付了盐城城南林木生态园 PPP 项目补贴款人民币 25,500,000 元,故甲方及乙方本次应向xx支付的补偿款为人民币 266,161,000 元。
3、乙方向丙方和xx支付因提前终止《合作协议》及《项目合同》的补偿款人民币 266,161,000 元;该补偿款包含因乙方提前终止《合作协议》及《项目合同》向丙方和xx支付的包含丙方和xx投入基础设施(含地下)、地上附着物、土地收回、特许经营权收回、预期利润及损失等所有补偿款项;丙方和xx不得再向甲方或乙方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
4、补偿款的支付:各方共同确认,由乙方将补偿款支付至xx账户。乙方于 2021
年 1 月 10 日前向xx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1,000 万元,2021 年 2 月底前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2,367.39 万元,余下款项23,248.71 万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80 天内全额支付给xx。乙方付款前,丁方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票据。
5、税费承担:xx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税费。
6、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各方因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 PPP 政策的调整以及当地未来发展需要,甲方、乙方拟提前终止盐城城南林木生态园 PPP 项目,收回盐城城南林木生态园特许经营权,甲方、乙方聘请了第三方服务
机构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赔偿金额符合《合作协议》及《项目合同》的约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改善公司现金流,2016 年(项目完工)公司平均融资成本为 5.16%,低于本次交易年均补偿的资金成本 8%,本次补偿为公司财务状况带来积极影响,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盐城城南林木生态园 PPP 项目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签署《盐城城南林木生态园 PPP 项目终止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作协议》及《项目合同》,终止《合作协议》及《项目合同》的补偿款为人民币 29,166.10 万元,因乙方已向xx支付了盐城城南林木生态园 PPP 项目补贴款人民币 2,550 万元,故甲方及乙方本次应向xx支付的补偿款为人民币 26,616.10 万元。
六、独立董事意见
x次终止盐城城南林木生态园 PPP 项目并获得补偿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改善公司现金流,为公司财务状况带来积极影响,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上述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七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评估报告》;
4、《盐城城南林木生态园 PPP 项目终止协议》;
5、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特此公告。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30 日